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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4 2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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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岩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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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者的需求与服务供给:基于广东省的混合研究

残障者的需求与服务供给:基于广东省的混合研究试读:

致谢

感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山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对本研究的支持与帮助;感谢蔡禾教授对本研究写作与出版的支持;感谢朱健刚教授对本研究自始至终的支持;感谢深圳大学周林刚教授在调研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广东省残联张永安理事长、杨志明部长在研究开展与数据获得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感谢中山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的助理研究员严国威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帮助;感谢中国残联研究室胡仲明博士在数据提供方面的帮助;感谢北京大学陈功教授对数据分析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及时回复;感谢中山大学社会学系的梁玉成教授、梁宏副教授对本研究数据分析部分的宝贵建议;感谢我指导的社会工作硕士生陈艳红、张佳怡和周宇,她们作为研究助理担负起了访谈录音的整理与初步分析工作。更要感谢参与到研究中的各位残障人士、家属亲友,以及专业工作人员,是他们的无私分享让我们更加了解残障者的生活与需求。序

捧读完徐岩博士的《残障者的需求与服务供给——基于广东省的混合研究》书稿,心中倍感欣喜和鼓舞。在公益慈善领域耕耘了几近20年,我越发认识到我国残疾人事业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15年9月中山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中心)成立之时,我们有幸邀请了蔡禾教授、富明慧教授、周林刚教授、徐岩博士等在残障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加入。在各级残联的大力支持下,围绕着“残障视角与全面康复”的核心课题,我们开展了相关学术及政策研究并与助残社会组织合办了系列实务工作坊。其中就包括我与徐岩博士合作的“广东省残疾人基本状况与需求调查(2015)”项目,而本书正是拓展于此。徐岩博士的这一著作更进一步地通过科学实证的调查方法,利用混合研究的优势,先从全广东省持证残疾人官方调查的大样本数据分析入手,对目前广东省各个地区的持证残疾人的需求与服务供给情况进行摸底与分析,再结合面向残障群体的质性调查,反映目前广东省残障人士面临的具体生活困境,在此基础上从发展中的残障社会模式视角,不仅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也揭示了残障者赋能的必要性,以及残障社会工作与残障社会组织发展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

从理论研究到实务工作,残障视角一直都处在不断的演进与完善当中。现代的残障研究以及残疾人事业的实践发展均已从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社会模式,并经过对社会模式的再思考,开始超越社会模式,逐渐迈向普同模式。即使是在以往与医疗卫生联系更为密切的残障康复领域,倡导与推行涵盖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内容的残疾人综合性康复服务已是国际学界和政界的共识。联合国于2001年通过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是当代国际社会最重要的残疾与健康分类体系,它指出残疾具有三项核心内容:残疾是个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上的障碍;残疾是个体的活动受限和参与局限;残疾是个体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障碍的结果。ICF关于残疾的分类体系不仅是医学的和生物的,而且还关注了社会的与环境的。这犹如徐岩博士在本书中所指出的:残障风险的避免与残障者福祉的实现,不仅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息息相关,也是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责任。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政策保障与公共服务提供,也需要社会大众与残障者自身的努力。对残障者及其照顾者的赋能既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又是手段,是实现包括残障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福祉的重要内容。

我国残疾人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取得了丰硕成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年以来也都相继出台,各项残疾人事业发展利好政策逐渐颁布,这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又一契机,也是残障研究的春天。李克强总理在审议《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时更是强调“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让残疾人掉队”。但是,我国目前约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1230多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广大残疾人对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需求依然迫切,亟待建设契合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的目标,不仅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加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高质量的残障研究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理论支持与科学依据。

随着党和政府对社会建设的日益重视,各类助残社会组织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逐渐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整体而言,均等化、标准化、组织化、专业化、职业化是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而提升残联组织的枢纽作用、重视残疾人自身和助残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引入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成为创新残疾人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本书对于广东省的实证研究让我们看到了目前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同时也揭示了在建设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聚焦于社区康复的社会力量还有待进一步激活。

最后我还是要老生常谈:社会转型不仅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普通人的努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亦是如此,需要更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介入,残障人事业才能有长足的发展。希望有更多的类似徐岩博士这样的优秀学者能够加入这一前景广阔的事业。中山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基地(中心)主任 朱健刚教授2017年3月于文科楼第一章引言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世界卫生组织与世界银行于2011年共同发布的《世界残疾报告》中指出,“估计全球超过10亿人或15%的世界人口(2010年全球人口估计)带有某种形式的残疾而生存”。《世界健康调查》(World Health Survey)估计约7.85亿(15.6%,即占世界人口的比例,下同)[1]的15岁及以上的人带有残疾生活,而《全球疾病负担》(Global Burden of Disease)估计约9.75亿人(19.4%)带有残疾。此外,《世界健康调查》估计1.1亿人(2.2%)有很严重的功能障碍,而《全球疾病负担》估计1.9亿人(3.8%)有“严重的残疾”,诸如四肢瘫痪、严重的抑郁症或失明。《全球疾病负担》调查了儿童(0~14岁)残疾情况,估计有0.95亿(5.1%)带有残疾,其中0.13亿(0.7%)有“严[2]重残疾”。

目前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球与残疾有关的慢性健康状况(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和精神疾病等)的增加,残疾人口的数量在持续增长。同时,残疾的形式也受到“健康状况发展趋势和环境以及其他因素如交通车祸、自然灾害、暴力冲突、饮食和药物滥用[3]发展趋势的影响”。全球残疾人口的估计值从20世纪70年代的占世界人口的10%上升到了15%。

可见,残疾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全球视角下需要关注的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残疾,从科学角度更应称之为残障,它不仅是个人与家庭面临的问题,也是个体身体、心理与社会多重因素导致的复杂社会问题。残障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支持与保障。从科学研究层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寿命的延长、医疗水平的提高等原因,对残障的认识逐渐从简单的医学模式转为社会模式,残障不再是少数人先天性的问题,而变成每个人成长过程中都可能发生的风险,残疾人的幸福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不再割裂。这要求全社会必须更加关注残障问题。一 残疾人口数量分布情况[4]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研究显示,我国0~4岁残疾人比例逐步上升,由0岁的9.46‰上升到3岁的22.3‰,4~6岁稳定在21‰~22‰;但是7岁突然降低到15.49‰;其后平稳地上升,由15.49‰上升到29岁的29‰,再上升到49岁的55.7‰;50岁后残疾人比例快速上升,由50岁的59.5‰快速上升到80岁的442.9‰,再上升到85岁及以上的618.9‰。与此同时,中国人口中残疾发生风险率在婴幼儿时期较高,在6~59岁之间的残疾发生风险率较低但随年龄的增长而加速上升,60岁及以上发生风险率快速上升,60岁时残疾发生风险率超过10‰,80岁时超过95‰,到84岁达到160‰(王金营、张翀,2009)。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还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我国残疾人规模目前进入快速扩大时期,残疾人数量继续扩大,残疾率持续上升,2006年至2020年总人口规模将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残疾人增长速度也随之逐渐递增。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预测,残疾人年增量将在2035年达到峰值约为230万人,之后逐年呈现下降趋势,到2050年,估计我国残疾人总数将达到1.65亿人(程凯,2008)。我国致残因素主要为后天致残,获得性残疾则占到3/4,并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和性别差异,不同年龄人口面临不同的致残风险(崔斌、陈功、郑晓瑛,2009)。规模庞大的残疾人口揭示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也显示出残疾人事业肩负着重要的民生责任。二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从1988年起,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六个残疾人发展纲要,残疾人事业从开创、形成到发展不断前进(毛传清,2015)。“八五”纲要提出要初步解决残疾人的温饱问题;“九五”纲要设定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十五”纲要提出“经济发达地区残疾人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欠发达地区基本解决温饱”;“十一五”纲要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十二五”纲要提出“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2016年8月颁布的“十三五”纲要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强调这一时期“必须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这一系列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反映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视角、决心与能力,体现了残疾人事业发展扎根中国国情,从实际需要出发,以人文本,不断追求公正公平与进步的过程。

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注重社会治理与创新社会实践的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政策要托底满足困难人群的需要。2013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完善与推进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的帮扶,办好特殊教育,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2015年1月,国务院推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5]补贴制度的意见》等。

2016年,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推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残联共同颁布了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力争到2020年,“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除此之外,2016年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在困境儿童、攻坚脱贫、精准康复、医疗保障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意见与规划。“十三五”纲要中明确指出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在新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重点任务,要“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要“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残疾人群体能够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共享改革成果,强调残疾人增收、生活质量、融合发展与尊严。原则上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福利政策,坚持残疾人服务提供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坚持增进残疾人福祉和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考虑残疾程度、城乡与地区差异,以及经济差异。

在国际上,中国在亚太以及全球残疾人事业发展上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4年在北京雁栖湖畔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残疾人问题”写入了宣言附件三《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创新发展、改革与增长共识》中,提出要为残疾人参与[6]经济活动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加强残疾人方面的区域合作。在这次会议上,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起草的《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合发展的联合倡议》获得20个亚太经济体的一致通过,在倡议中重申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尊重差异,认可多样性,以及非歧视和融合发展的核心观点,肯定了残疾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受益者,为全社会做出的重要贡献。强调了残疾人的人权、自由与社会平等,以及社会参与的权利和包容性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并呼吁APEC经济体做出承诺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机会与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创造平等就业机会与包容性社会环境,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残疾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加强政府与民间团体的合作。该倡议也指出要合理满足残疾人需求,通过跨国协作与创新促进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发展;要积极发展无障碍环境,加大各国对残疾人事务的资源投入。此倡议建议将残疾人议题纳入APEC合作框架并自愿成立一个开放式的“残疾人事务之友小组”(Group of Friends on Disability Issues)来推动倡议的具体实施。

此后,在每年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声明上,都能看见有关[7]残疾人的内容。2015年《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提出“扩大社会各行业和各阶层参与经济发展,特别是妇女、青年、残疾人、土著居民、低收入群体、中小微企业的参与,对于实现包容性增长有重要意义”。2016年APEC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提出“鼓励成员经济体开拓潜在的包括中小微企业、妇女、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在内的人力资本发展跨领域合作”,“特别关注妇女和弱势群体专业技能的提升”。2016年11月的《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提出“应将妇女、青年和残疾人的经济赋权作为APEC加强高质量增长和人类发展议题的工作重点”。这些都凸显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残障的社会模式影响越来越显著。不仅如此,中国在亚太乃至全球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也开始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带头作用。三 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概况

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礼记中曾提到,“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可以说是中华民族最早的扶残济困的思想的体现(梁左宜,2015)。广东早在清代就设置了普济五院,收养盲人、老人与精神病人。新中国成立后,除了各类公立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发展,广东省由民间人士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事业也非常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各种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残疾人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广东省作为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其残疾人事业发展也处于全国前列,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与扶贫、社会保障与托养、文体事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8]

宋卓平、杨志明与江明旭(2010)曾经总结了广东省残疾人工作20年的成就与经验,指出过去广东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其鲜明的特色:“快发展、求实效、上水平”;以及“全面性、领先性、创新型”的特点,残疾人事业的多项工作指标都位居全国前列,在残疾人组织体系与社区网格化发展、残疾人理论研究、残疾人就业推动与扶贫救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以及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等方面都具有优势特色。

当前,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也存在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据《2015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省地区生产总值(GDP)高达72812.55亿元,人均GDP达到67503元,按平均[9]汇率折算为10838美元。虽然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省残疾人口539.9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86%,残疾人口总量位于全国第4。近10年来残疾人口总量持续递增,由于残疾人口总量大,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广东省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差距比较明显,各项服务的供需缺口也还比较大。

此外,广东省内由于地理资源、资源分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差异,粤东西北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发展并不平衡,珠三角地区在经济发展与资源分布方面要领先于其他区域。图1-1 广东省行政区划图(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惠州共9个城市。粤东地区,是广东省东部地区的简称,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粤西地区一般包括湛江、茂名、阳江、云浮四个地级市。粤北山区则包括韶关、清远、梅州、河源。

从经济发展方面看,珠三角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为79.2%,而粤东西北地区三者相加只占全省的20.8%。珠三角地区不仅仅是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在其他方面也相对领先。据《2011年广东省社[10]会建设综合评价报告》显示,从社会建设总指数来看,珠三角地区领先优势较大(156.9),粤东(105.3)与粤西(95.5)、粤北(98.9)相比则有一定优势。珠三角地区在人口发展、生活水平方面都遥遥领先,在公共服务方面也是相比粤东西北地区要更具优势。这些地区间的差异也可能使广东省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出现区域不平衡现象,残疾人工作需要依据各个地区的情况来进行统筹安排。第二节 研究问题

无论从政策导向、学理视角还是从社会发展趋势上来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研究立足广东这一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以中国残联主导的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所收集的广东省持证残疾人大数据为依托,又依照该省的实际情况,分析省内各地市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提供情况,对该省2015年残疾人服务与需求情况进行摸底,并开展针对各类残疾人个体的焦点小组座谈会与访谈,对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与需求情况进行立体化深描,力求以广东为例,比较全面和精细化地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果与面临的挑战,结合残障研究的相关理论与视角进行分析,为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的具体实施提供有效可信依据,为加速残疾人小康、增进残疾人福祉、最终实现社会全面小康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本调研的具体研究问题有:

一、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为依托,摸清广东省内21个地市各类残疾人在家庭收入与生活状况、教育、就业与扶贫、社会保障、康复、无障碍设施建设、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托底服务需求与供给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广东省内各个地市残疾人服务供给分布与残疾人需求分布情况,比较省内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各个地市之间需求与供给差异。

三、通过残疾人群体自我发声渠道,了解残疾人个体的具体诉求与面临的困难,以翔实的个案充实残疾人调研细节,生动形象地呈现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与需求状况,深化对残疾人困境的了解,促进对残疾人赋权必要性的认识。

四、最终,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深化细化广东省残疾人服务的政策建议,力求为残疾人事业“十三五”期间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1] 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体现人们特定的价值取向。关于残疾的称谓本身一直就是一个在探讨与演进中的词汇。本书采用社会模式来看待残障问题,并支持社会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向普同模式迈进。实际上相比残疾,残障一词更贴合社会模式视角,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社会工作者、服务提供者使用残障一词,甚至国内也开始沿用中国台湾地区率先使用的“身心障碍”来取代残障中的“残”所表达的负面含义。但目前国内官方渠道,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包括国际文件中译本)中仍然主要使用残疾一词。因此,在本书行文中,为避免由词汇使用造成的阅读不便,残疾与残障两种称谓均有使用,并且“残疾”的使用频率更高,主要是配合现有各种政策法规文件,以及中残联主导的全国调查数据。(具体残障视角的转变及称谓的使用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2] 具体数据内容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网上公布的《世界残疾报告》的中文版概要。[3] 见世界卫生组织网上公布的《世界残疾报告》的中文版概要第8页。[4]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中国残疾人》2007年第6期。[5] 具体见鲁勇《在开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专项调研工作启动会上的讲话》,《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通讯》第15期,2016年4月5日。[6] 来源:中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zcwj1/gjwx/201412/t20141209_433307.shtml。[7] 上述国际会议“宣言”或“声明”资料均可在中残联网站政策文件/国际文献部分找到公开材料。[8] 见郑成功主编《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人民出版社,2011,第168~188页。[9] 《2015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见广东统计信息网(http://www.gdstats.gov.cn/tjzl/tjgb/201605/t20160516_327975.html)。[10] 《2011年广东省社会建设综合评价报告》,见广东统计信息网(http://www.gdstats.gov.cn/tjzl/tjgb/201301/t20130121_98142.html)。第二章文献回顾第一节 残障研究的视角转变

对残障的理解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演进的过程,必须植根于社会、历史与文化的背景下来探讨。总体上来讲,有个体模型与社会模型这两类模型为如何理解残障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依据。个体模式认为残障体现的是个人属性,是因个人身上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障碍,需要接受治疗,社会应该给予慈善帮助。在这样的视角下,医疗模型、道德模型、慈善模型都可以纳入个体模式的大框架下(杨锃,2015;谢佳闻,2012;Rothman,2013)。社会模式把对残障的关注点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局限转移到物理结构、社会系统、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个体施加的限制上来,认为残障是社会过程导致的社会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下产生的社会不利状况或活动限制,这种不利状况或限制往往与社会压迫与歧视相联系(奥利弗等,2015)。英国利兹大学残障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Priestley教授指出,把握残障个体模式和社会模式的深层差异,是理解当代残障问题的关键(普里斯特利,2015)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长久以来对待残障问题都是从个体模型视角出发的。古代西方文化常把身体残疾看成邪恶与低贱的,也认为身体残疾的个体是需要治疗的对象。在西方,宗教对残障的道德模型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对待残障的态度往往伴随着道德上的评价,一方面认为残障是对不道德行为或恶行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来自代际的传播(比如由于父母的恶行报应到子女身上),也可能是受到了邪恶力量的控制(尤其针对精神障碍与智力障碍),必须受到道德上的审判。另一方面又主张社会大众有照顾残疾人的道义责任,认为残障者经历磨难是必然的,但值得同情与关爱,是可以被拯救、照顾和治疗的(Rothman,2003)。

随着科学技术与人权意识的发展,西方社会对待残障者的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科学有助于破除封建的迷思,对残障者的具有浓重宗教意味的道德审判逐渐弱化,社会开始关注对残障者的治疗与照顾。残障被当作疾病来对待,开始重视残障相关的医疗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谢佳闻,2012)。

世界卫生组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医学视角系统讨论残疾是如何形成的。1980年颁布的《国际机能损伤、残障和障碍分类》(International Calssification of Impariments,Disabilities and [1]Handicaps,ICIDH),其中对损伤(impairment)、残疾/残障[2](disability)与障碍(handicap)进行了界定。“损伤”指生理与心理意义上的结构或功能的丧失或异常;“残疾/残障”指个体的能力因损伤而造成的某种缺失或限制,进而不能以公认的正常人的方式或能力行事;“障碍”是指因损伤或残障导致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杨锃,2015;奥利弗等,2015)。

但是,在医疗模式下,残障的判定更是一个贴标签的过程。残障者被看作丧失了一定的功能,是偏离了常模的有缺陷的个体。这种基于医学视角的贴标签过程在对残障者的身体损伤提供了医学分类与治疗标准之外,也强化了对残障的社会偏见与刻板印象,加深了残障者的社会隔离状况,成为社会排斥的强有力的借口。

因此,以医学模型为代表的个体模式受到了许多社会学者的批判。这种个体化的解释暗示了个体的遭遇只是一个生理心理的发展变化过程,是残障者个人的问题,忽略了来自家庭与社会的影响。在个人模式下的残障者往往是自怨自艾、需要同情和怜悯的角色,将残障者标签化,增加了社会排斥的可能性。并且,为服务提供部门及专业人员提供了推卸社会责任的根据,人们会认为障碍是残障者自身问题造成的,而缺乏对社会环境进行改变的动力(Finkelstein,1980;奥利弗等,2015;杨锃,2015)。

ICIDH颁布之后,由于没有考虑环境对残障的影响,完全采用医学视角来将残障的责任归为个体而被残障人士群体和组织诟病,其后世界卫生组织经过了多次的修订与改版,在2001年的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功能、残障与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s,Disabilities and Health,ICF)。ICF的颁布可以说是世界卫生组织对残障医学模型批判的一个积极回应。

ICF分类系统纳入了医学模型和社会模型两者中的要素,综合建立了对于残障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bio-psychosocial model),除了体现了个体的身体功能、身体结构的改变及活动和参与的情况外,也考虑到了个人和环境因素对个体功能造成的影响。ICF分类系统将残障过程放在了健康状态的大框架下进行讨论,从身体功能与身体结构、活动与参与,以及个体生活和生存的背景性因素四个方面的互动关系来反映个体的健康状况(包括疾病与障碍的状况),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来关注残障者的活动与参与过程,而不是一味地消极面对残障中的社会排斥(何侃、胡仲明,2011)。

有学者认为ICF虽然考虑了环境因素,仍然是在个体取向的模式下讨论残障(奥利弗等,2015)。但不可否认,ICF分类系统促进了各国更多地从社会模式出发来进行残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社会模式让我们更深刻地思考一个问题,即社会多大程度上愿意进行制度上的调整与环境的改造来移除强加在残障者既有限制上的障碍(Shearer,1981)?社会模式认为损伤是个体限制的原因,而残障是强加在损伤之上的(奥利弗等,2015)。残障研究所探讨的中心议题,诸如社会排斥、社会融入、社会福利与政策、社会服务、医疗与康复、社会认同等问题,已经超越了医学与心理学的范畴,更大程度上是社会学领域的研究问题(杨锃,2015)。

社会模式促进了残障政策与服务的变革式发展,但是社会模式仍然存在争议。随着对残障认识的深化,社会模式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Morris,1996;Bury,2000;Shakespeare,2006)。他们认为,社会模式只着眼于社会环境造成的障碍,而忽略了损伤。并不存在简单的损伤与障碍之间的二元对立,损伤是残障个体客观存在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反省损伤和障碍的互动关系,在重视残障的社会中观与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残障个体的微观心理体验。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目前对残障社会模式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社会模式往往被矮化(星加良司,2015)。Thomas(1999)拓展了早期社会模式对损伤与障碍的理解,她认为障碍是由于人们(包括身体损伤与身体无损伤的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所导致的,而损伤效应(impairment effects)是生理上客观存在的损伤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社会模式下的研究不仅要研究残障的社会过程与实践中的行动障碍,还要研究反映残障者个体心理认知的认同障碍(谢佳闻,2012)。

左拉是美国社会学领域残障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强调残障的“社会壁垒”对残障者社会参与的影响,认为残障者必须克服社会壁垒,获得作为残障者的身份认同,承认人的多样性,找回真实自我,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融入(杨锃,2015)。左拉在社会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同模式的概念。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医学技术的提升,养老模式从家庭到社区的一路演化,使得残障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每个人都可能面对残障的风险。这种普同的观点实际上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WHO的ICF分类系统已经采纳了普同的残障理念,认为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经历健康状况受损形成残障的经验,这种普遍的人生经验是生理心理条件与环境状态共同作用的结果(何侃、胡仲明,2011),有助于消除社会大众对残障的偏见(Bickenback et al.,1999)。

可见,社会对残障的认识在不断地演进。残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多元的视角与理论支撑,不同学科对残障研究有着不同的切入点。社会学的残障研究以福利理论为基本框架,注重在社会模式视角下对残障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而社会工作则在实践中更加强调对残障者的赋能(李学会、傅志军,2015)。第二节 残疾人服务与保障一 残疾人社会保障总体状况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也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保障机制(郑功成,2009)。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是衡量社会公平与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指标,也是保障残疾人群体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有效路径。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亦成为近年来学界关注的重点(陈斌、陶冶、张皓,2015)。

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环境及服务保障等五方面(许琳、张艳妮,2007)。就业保障方面,我国政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在不同层次上、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方法包括: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并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等等。

生活保障方面,主要是对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通过临时救济、五保供养、定期补助、扶贫开发等途径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且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具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尽量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生活质量的提高。

医疗与康复保障帮助残疾人恢复与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生活的平等参与。除了国家每年均拨有专款组织开展医疗抢救性康复工作,诸如白内障手术、肢体矫正手术等医疗康复项目外,还包括了精神疾病与智力残疾的预防、干预与康复,以及各种康复器具用品的服务提供。同时残疾人康复保障也从注重以医学视角为主的医院康复,逐渐开始重视心理与社会功能康复的家庭康复与社区康复。

要实现残疾人小康、促进残疾人实现公平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教育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包容性,指出了融合教育对打破障碍、挑战社会偏见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目前残疾人的教育状况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着不同残疾类别受教育情况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力度亟须加强、高等教育需要大力发展、融合教育规模与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环境与服务保障主要指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无障碍服务保障,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各种基于“合理便利”的优先服务和照顾,来营造对残疾人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入,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城乡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针对主要道路、商场、医院、机场、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残疾人居民住宅进行了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以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也分别做了总结。比如,余向东(2011)认为,以往我国在残疾人特惠保障、特供保障、均衡保障和服务保障方面存在体系性缺失。他指出,虽然残疾人贫困状况不断得到改善,生存压力逐步得以缓解,但改善的速度和缓解的程度比较有限,且主要得益于经济增长带来的普惠性收益分享,而不是特惠性法律制度设计。如果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会发现以往16岁及以上残疾人群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其他险种的覆盖水平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具体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一些残疾人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没能纳入报销范围或者虽然个别项目纳入报销,但比例偏低;重度残疾人无力住院治疗;残疾人很难得到大病救助;一些康复所需的药品、设施和护理,被排斥在报销目录和保险范围之外;等等。

郑成功(2011)指出,残疾人群体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大量涌现,满足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常重要。一方面,残疾人群体中的贫困问题相当突出,那些急切需要社会救助的群体,在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的环境下,将很难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残疾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合理途径相对来说较少,如果不能从社会保障制度上下功夫,残疾人将依然难以平等地分享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另外,残疾人保障的城乡差异也相对突出。黎建飞(2011)则强调了社会偏见与歧视对残疾人保障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的影响,例如就业制度的真正落实仍存在不少困难。

郑成功(2011)对如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要树立平等、参与和共享的理念。残疾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共享国家发展成果,为残疾人提供保障不是特殊照顾、不是恩赐,而是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权利的保障。二要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相结合。由于残疾人身体条件的特殊性,需要辅助一定符合残疾人自身特点与需求的保障内容配合面向大众的一般性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共享理念。最后,政府虽然承担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但是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中来,多渠道多层次辅助实现残疾人的福利与保障。二 残疾人教育

1949年后,中国残疾人教育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计划经济时期对残疾人的教育政策缓慢发展阶段,到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残疾人教育政策法制化阶段,再到目前社会建设时期残疾人教育发展与政策体系化阶段。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彭华民、冯元,2015;赵宇辉,2010)。

在专门政策法规层面,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等。199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工作纲要和实施细则层面,先后出台了“十五”至“十三五”四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其中,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均有着明确的规划。在2010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首次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并把特殊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之一,强调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这一系列的具体工作纲要与细则丰富了残疾人教育政策层次,为实现残疾人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保障(黄伟,2011)。

国家在残疾人教育政策上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理念的发展变化。残疾人受教育的方式一直以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隔离,另一种是融合(崔凤鸣,2010)。早期社会推崇隔离式的残疾人教育体系,认为隔离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适合其自身特点的教育方式,减少与非残疾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能够更好地避免伤害,也可以有效减少对非残疾人的影响。这种教育理念还是在单纯的医学模式下来看待残疾,忽视了社会环境对残疾人造成的种种障碍,忽视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而这种忽视也阻碍了残疾人的能力的发展。

融合教育的概念最早由Stainback夫妇于1986年提出,并在1994年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萨拉曼卡宣言》正式提出,它强调“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在融合的理念下,“零拒绝”“个别化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等特殊教育理念逐步发展起来(彭兴篷、邓猛,2013)。

中国社会福利正在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残疾人教育也由“隔离”走向了“融合”。彭华民、冯元(2015)指出,目前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在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人提供的狭义特殊教育”与“在普通学校为残疾人提供的广义特殊教育”。目前国家倡导的正是广义上的特殊教育。他们分阶段地概括总结了目前国内特殊教育状况:一是以普通学校为主、特教学校为骨干的义务教育新格局。2003~2013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在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0%左右。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总量由2003年的1551所增加到2013年的1933所,增加了382所,增幅为24.63%。特殊教育学校在读残疾学生总量也在逐年增长,由2003年的12.32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17.73万人,增加了5.41万人,增幅为43.91%。二是普通高中逐步成为残疾人教育的新主力。三是高等特殊教育机构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空间。他们指出,“高等特殊教育体系由特殊教育师资与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体系、残疾人人才培养体系构成。前者主要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由特殊教育专业和康复专业等构成,以培养就业方向为特殊教育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普通学生为主;后者由特殊教育院校和高职院校为主体,由残疾人集中式教育和以普通高校为主体的残疾人分散式教育构成”。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仍然严重不足,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高校2013年残疾人招生规模达到1388人,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561人,增幅为67.84%。2003年至2013年间特殊教育院校共招录残疾学生11329人,年平均招录残疾学生1030人。另外,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招生人数已达到7538人,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4501人,增幅为148.21%(彭华民、冯元,2015)。

目前,在融合教育理念的推动下,残疾人教育公平是政府、社会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尹海洁(2012)认为,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公平研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与教育结果公平。而教育公平的实践原则包括教育机会平等原则、能力差异原则和弱势补偿原则。他的研究也指出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虽然残疾人群体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比率不断增加,但是辍学率高、能够继续接受更高等级教育的残疾人比例非常低;教育过程中,尤其是融合教育过程中,普通学校教师没有面对残疾学生的经验,教育系统内部的一些教育工作者,包括普通学生与家长还可能存在对残疾学生的误解、偏见与歧视行为,影响到融合教育过程的开展。此外,在教育结果上也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排斥现象,许多残疾人即使从学校顺利毕业也很难融入社会,在职业发展上很难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彭兴篷、邓猛(2013)也从社会学视角指出了融合教育目前面临的三个发展困境。一是社会排斥导致了残疾人的融合教育实施存在困难,针对残疾人群体的一些教育福利与优惠政策可能受到其他群体的质疑。二是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融合教育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三是残疾人自身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冲突,即残疾人往往由于自身仍处在挣扎艰难求生的状态而忽略了对自身教育与发展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合教育的发展。他们指出,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实现,需要各级政府、全社会、残疾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与残疾人自身共同的努力和奋斗。三 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与环境的限制,往往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是“最后被雇佣,最早被解雇”的弱势群体(廖娟,2015)。残疾人就业不仅关系着残疾人自身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也影响着每一个拥有残疾人的家庭,以及全社会的福利与发展,因此它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扶持、优惠和保护,通过多种多样的措施来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与保障残疾人劳动的各项权利。虽然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状况获得了长足的改善,但目前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收入水平低、残疾人内部就业发展不平衡(张建伟、胡隽,2008)。

依托于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进行的分析研究已经显示,不仅残疾人就业率与非残疾人就业率有明显差距,即使是在就业残疾人内部,也存在城乡、地域、性别、不同残疾类型之间的差异(赖德胜、廖娟、刘伟,2008)。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受教育水平、社会保障状况、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其就业的主要原因。

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灵活就业是城镇残疾人就业的三种主要形式(廖娟,2015;杨伟国、代懋,2007;廖娟、赖德胜,2010;廖慧卿、杨罗观翠,2011)。集中就业是计划经济时代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主要以安排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中就业为主。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属于典型的庇护式就业模式,残疾人的工作环境与非残疾人的工作环境相对独立,难以促进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社会融合。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福利企业由于不适应市场竞争,逐渐萎缩。按比例就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从试点城市渐渐推广至全国,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通过残疾人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将残疾人分散地安排到各种企业与单位中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融入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近几年更是随着社会建设的力度加大,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新的就业形式也在探索中前进,比如公益岗位就业、社区就业、辅助性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等,使得残疾人就业形式更加多元。

从研究上看,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现有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分析基础上的就业政策研究(比如张建伟、胡隽,2008;杨伟国、代懋,2007;廖娟、赖德胜,2010);二是基于国内外政策特点的比较性研究(比如田蕴祥,2016;廖娟,2008);三是依托于各类大型调查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政策建议(比如赖德胜、廖娟、刘伟,2008);四是以相关理论为依托,聚焦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或是对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等(廖娟,2015;张晖、王萍,2011)。纵观过往国内的残疾人就业研究,对残疾人就业的实证研究仍需加强,一方面需要对新时期残疾人就业数据进行新的摸底调查,另一方面更需要深化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

从研究成果上看,廖慧卿(2014a)总结了以往国内学者对残障者就业状况的分析结果,指出目前残障人士就业仍处于边缘化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就业歧视、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就业范围狭窄、劳动培训参与率低、经济收入低等问题上。她通过三个不同经济性质的福利企业残障员工工作权状况的质性研究,揭示了目前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劳动力价值和法定福利被挤占和受侵害的现实情况,并指出造成这一现实状况的原因之一是社会模式理念的缺失。因此,进一步增进残疾人就业权益,需要普及和推进在社会模式与优势视角理念下以国家责任为主导的积极福利模式,并发展多元福利体系,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残疾人就业效果。四 残疾人康复服务

康复(rehabilitation)具有“复原”、“重新获得能力”和“恢复良好状态”的意思。面向残疾人的康复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康复涵盖内容广泛,包括医学、教育、职业、社会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康复,而狭义上的康复主要集中在医学康复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9)。

1982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将康复定义为:“有既定目标并且时间有限的一段过程,这一过程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心智上、身体上、参与社会生活的功能上都能达到最佳状态,这样就为其生活的改善提供了自身的条件。康复包括为补偿某一丧失或削弱的功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采用辅助器械),也包括有助于使他们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措施”。其中也进一步指出了康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a)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b)医疗护理;(c)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d)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和弱智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e)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f)专门教育服务;(g)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开招聘的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h)后续工作”。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残疾,包括预防、管理和康复》的决议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在《残疾与康复行动计划(2006年—2011年)》中,提出了残疾人社会康复的主要目标是有尊严地生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康复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能够融入社会生活,共享资源与成果。因此,康复不仅是残疾人个体的事情,也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事情,需要全世界一起努力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康复服务中涉及的任务内容众多,包括提高有关残疾的成因和结果的认识;促进有关残疾的信息与数据的收集、分析或发布工作;支持与加强为残疾人提供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推进社区康复;促进辅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支持残疾人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和监测,来保障残疾人实现机会均等与享有应有的权利;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鼓励不同社会部门与各种社会资源之间的交流协作(邱卓英、李建军,2007;邱卓英、李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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