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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5 0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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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华《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刘文华《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言

0.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定义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

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

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

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1.经济法学的形成(1)萌芽状态的经济法学

19世纪,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法国蒲鲁东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2)经济法学的问世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深刻变革,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这就使得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2.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

鉴于经济法学在德国产生以后的影响,也由于经济社会化成为各国的普遍现实,经济法学自20世纪20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及大陆法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1)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

①日本和德国的经济法概况

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其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经历十分相近,尤其日本因为继受了德国法系而在法学上对德国具有依赖性,这使日本成为较早接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

②德国以外的欧洲大陆国家

德国以外的欧洲大陆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也开始关注经济法,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更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丰富而适当的素材,因此,有不少研究经济法和为企业提供经济法服务的团体问世,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流派。(2)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

①苏维埃时期的经济法

苏联法学家主张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应将公民之间的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从而由经济法学取代民法学。当时苏联的民法教学和教科书都被称为“经济法”。

②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经济法

随着经典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在社会主义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逐渐得到公认,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大体上就分为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两类。

③二战后的经济法

二战后,官方采用民法学派的观点,但经济法学仍旧由经济法学派倡导。至苏联、东欧社会和政权发生剧变时,经济法学总的来说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④苏联解体后的经济法

苏联、东欧的政体更迭,并没有导致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消灭。经济法学派坚守在法学论坛,从事研究和争鸣,高等院校中仍保留了经济法课程和经济法教研室。

3.我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我国经济法学的产生

中国的经济法学,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举国上下呼唤法治和经济法制,法学界解放思想,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由恢复到发展、迎来一派春意盎然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2)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①1978年10月,胡乔木在其《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门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

②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③受改革开放的影响,学者们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并于1979年写出《经济法概论》教材,从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设经济法课程,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学的形成。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1.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是由经济法的宗旨和特点所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1)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观点和立场

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历史的基本世界观,在法学领域尤其对于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从总论到对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或者老的问题需要以新的视角和方法加以研究,非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融入研习者的世界观,实难以驾驭。(2)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理念

经济法基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致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即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这种理念,应当贯穿于经济法学的各个领域,成为研究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观。(3)理论联系实际,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价值观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改革开放年代,根源于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理应以服务于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国家社会为己任。经济法研习者应当自觉地确立理论联系实际的价值观,经常以此来矫正自己的立场、观点和研究方法。

当然,理论联系实际并非要割裂社会历史,也不是否定国际的比较研究,相反,经济法学研究立足于传统和现实。

2.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

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自然离不开唯物辩证法、社会协调平衡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这是高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此外,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学科,经济法学研究也要采用社会科学及法学研究中使用的其他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大致包括:(1)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即依据一定的方法对法的条文进行解释,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①文义解释主要是以修辞和形式逻辑的方法探究法条的含义;

②论理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来对法条进行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某种需要。

鉴于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及其专业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对经济法规范主要应采论理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只能在法条语义不明或表述上有矛盾冲突等特殊情况下采用。(2)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由人治走向法治,经济立法和司法的任务繁重,为此,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教训及众多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尽快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法制度,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3)法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

要深入研究各项法律规定和制度的背景、实现方式、运作机制及其最终效果,通过实际调查确切地了解国情、民情,针对实际进行分析思考而后得出结论,从而为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的对策建议等。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之一。

经济法学研究与保守和安逸是格格不入的,没有捷径和平坦之路可走。只有破除迷信,实事求是,用批评、发展的眼光和态度,在对传统法学加以扬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研习,才能使经济法学在新的世纪里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其应有的成就与传统部门法学并驾齐驱,屹立于法律科学之林,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类法律文化宝库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0.2 课后习题详解

1.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及其学科地位如何?

答:(1)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

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

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

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l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①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经济法在一国对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②经济法的固有特点在于,它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监督紧密相关。因此,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③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

2.一些学者否定经济法的存在,其基本想法就是经济法调整的不过是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等,所以经济法充其量只是一个学科或者经济行政法等。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经济法的客观基础是什么?(2)何为经济法现象?经济法学如何以它为研究对象?

答:(1)经济法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作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之法,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原因。一定社会的历史条件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①政治上体现为国家职能的扩张,国家宏观调控的增强;

②经济上体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

③文化上体现为相关经济法学说的完善以及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建成。(2)经济法现象的概念以及经济法学对其的研究

经济法现象是指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学在研究政府干预经济这一现象时应该:

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

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

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

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3.有学者、学生希望专攻某些经济法具体制度,却畏惧且止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范畴、概念等。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经济法基本理论对于经济法研究的意义何在?(2)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经济法基本理论对于经济法研究的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研究经济法基本理论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经济法基本理论为经济法研究提供方法论的指导。

经济法基本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②有助于经济法结构体系的完善,使经济法的发展适应不断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

③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2)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①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是由经济法的宗旨和特点所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a.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观点和立场

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或者程度、现状及其历史,决定和制约着该国法律的形式、内容和实现方式;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从总论到对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或者老的问题需要以新的视角和方法加以研究,非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融入研习者的世界观,实难以驾驭。

b.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理念

经济法基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致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即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这种理念,应当贯穿于经济法学的各个领域,成为研究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观。

c.理论联系实际,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价值观

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改革开放年代,根源于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理应以服务于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国家社会为己任。经济法研习者应当自觉地确立理论联系实际的价值观,经常以此来矫正自己的立场、观点和研究方法。

②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

上述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自然离不开唯物辩证法、社会协调平衡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这是高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此外,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学科,经济法学研究也要采用社会科学及法学研究中使用的其他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大致包括:

a.注释方法

注释方法即依据一定的方法对法的条文进行解释,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一,文义解释主要是以修辞和形式逻辑的方法探究法条的含义;

第二,论理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来对法条进行解释,以适应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某种需要。

b.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由人治走向法治,经济立法和司法的任务繁重,为此,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教训及众多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尽快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法制度。

c.法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

研习经济法,对其内容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就法论法是没有意义的。要深入研究各项法律规定和制度的背景、实现方式、运作机制及其最终效果,通过实际调查确切地了解国情、民情,针对实际进行分析思考而后得出结论,从而为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提供科学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的对策建议等。

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经济法极富挑战性。经济法学理论上的定论较少,流派纷呈,其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专业性之强、更新速度之快,令人目不暇接,时时催人奋进,客观上要求不断破旧立新。经济法学研究与保守和安逸是格格不入的,没有捷径和平坦之路可走。只有破除迷信,实事求是,用批评、发展的眼光和态度,在对传统法学加以扬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研习,才能使经济法学在新的世纪里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1)法律部门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2)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2.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①经济法既肇始于德国,并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②普遍、典型的私人垄断是在美国出现的。

a.19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初级的垄断形式“普尔”,这是以生产和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达成的企业间关于价格和销量的短期协定。

b.其后美国出现了托拉斯垄断方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拉斯管理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形成垄断经营。(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①战时经济法

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

②危机对策经济法

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以反垄断法的变迁表现得最为明显。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1)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

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两种经济模式。(2)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①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

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经过二十年左右时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1.2 课后习题详解

1.结合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程,分析经济法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答:(1)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2)中国的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随着健全经济法制的呼声不断加强,在经济法学酝酿和形成的过程中,一系列经济法规条例相继出现,调整经济行为的实践活动也陆续展开,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它与社会上的经济法制思潮和经济法学说相结合,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表明在中国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3)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经过二十年左右时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尽管今日的经济法还不象传统民法那样有较为定型的体系或象刑法那样有法典,但是已经有大致的范围和体系,无论是在宏观调控方面,市场规制方面,企业组织方面还是资源能源方面,经济法规制定均有了可喜的发展。(4)经济法是以重点发挥其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功能与作用为目的,来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比较晚,而且长时间处于摸索的状态,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也经历着认识与再认识、搭建与修剪的过程,经济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保证和促进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配置资源的有机结合。其实也就是通过限制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的行为来达到市场调节无法达成的功能和作用。总的来说,经济法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②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③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④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⑤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关于经济法的起源众说纷纭。有的说古代就有经济法;有的说旧中国就有经济法,早期的教科书说经济法始于1906年雷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而事实上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早已提出经济法概念;有的说经济法起源于德国,有的说,美国《谢尔曼法》标志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

试问:(1)如何理解经济法?

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国家调整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我们现在为之奋斗、努力创建的经济法是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其以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实际为依据,以公私法相结合的手段为国家经济保驾护航。(2)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答: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化生产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仍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②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在国有及公有制领域,更要求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承担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职能。

③“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当国家调节之手和市场调节之手这两只手协同并用时,单靠民法和行政法难以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规制与调控问题,经济法才有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④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在上层建筑之中。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⑤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过了诸法合一、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这三个阶段。现代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实践呼唤着按新的标准对法重新分门别类,以适应法和法学发展的新趋势。经济法就因其突出的公私交融性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了。

⑥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学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它的推广和认可。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法学出现了公私交融的大趋势的客观背景下,加之法学界及政府的主观作用,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的含义

1.关于经济法概念或含义的多种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

①“学科经济法说”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②“综合经济法说”或“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经济行政法说”

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

①“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⑤“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至于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调整。

⑥“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和服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⑦“纵横统一说”或“管理协调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2.经济法含义小结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可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经济管理关系

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这是在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即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1.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概括如下:(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一方面,它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着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和全过程中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产物。一些重要的规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和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必然确认和保护着企业等市场主体应有的地位和权益;一些重要的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自由意志、自主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必然规定有体现国家调控、指导、规制、监督等方面职能和活动的法律规范。(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介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

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2)政策性

①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在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这种易变性也可以表现为法的政策化。

③政策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3)政府主导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4)综合性

①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②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③经济法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2.2 课后习题详解

1.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资委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请结合这一事实分析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答: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自然包含着反应生产力客观要求、商品关系以及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现代国家及其职能等共性的一面,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社会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管理、参与经济之法。《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不仅仅体现在上述指导意见中,社会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都体现或蕴含了社会本位的属性:(1)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又具有社会公共性。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2)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体现社会性。经济法注重通过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以体现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现除了依靠当事人自觉守法外,政府的监督和强制是经常的;即通过行政权力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的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3)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看,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也凸现了其社会性。经济法追求在协调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益结构。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

2.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答: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是指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调整,决定其倾向性以及实际作用。经济法的理念的实现以下三个原则保障:(1)平衡协调原则

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的精神,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促进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团结合作,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的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过程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是实现经济法理念的重要原则。

3.简述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答: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1)它是一种角色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特定角色的权(力)利、义务要求。在组织中的不同角色,决定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受的权(力)利、义务和利益。(2)责任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联结点,执法及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由此表达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依法治理经济及公有财产关系的要求。

4.苏联有民法学者勃拉图西提出的“经济行政法”,我国也有民法学者在《经济法诸论》等书中提出“经济行政法”。请讨论:(1)“经济行政法”之提出,主要是针对经济法来的,为什么国内国外都是由民法学者提出而非由行政法学者提出?

答:“经济行政法”的概念,大学课后习题网主要是针对经济法来的,而在国内国外都是由民法学者而非由行政法学者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法形成之初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于国家是否需要与民法并行的经济法,以及是否应当将“经济法”的内容并入行政法,各有不同意见。在苏联及我国刚改革开放时期,由于实行完全的计划经济法体制,国家对经济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上表现了大量的行政主导的影子,因此,在经济法及经济法学在苏联以及后来的中国诞生之时起,许多学者们就将经济法称为经纪行政法,认为并不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而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主要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争论中形成的,在苏联曾有以经济法代替民法的时代;而在中国,关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只需要民法还是需要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在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仅仅需要民法进行基础性的调整,而当时经济法所倡导的理念及其手段都大学课后习题网可以归入行政法,所以在国内和国外“经纪行政法”一说都是由民法学者提出的。(2)国外与国内的“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其相同、相通之处有哪些?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其要旨是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的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其创始者是苏联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又译布拉图斯、布拉都西、勃拉都西等。C. H. 勃拉图西于1963年提出“经济行政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

中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大学课后习题网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其主张的“经济行政法”说,共同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调整的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是权利主体,经济组织是义务主体。此种主张是违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几无区别。(3)“经济行政法”对经济法的本质、地位有何影响?

答:“经济行政法”说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作为学术探讨或学术流派之一,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按照这种表述,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典型的内容——反垄断法、国有企业或公共企业法等,无法被囊括到经济行政法或经济法的名下;若将超出行政范畴的经济性法律规范硬性归入行政法,则不啻令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勉为其难,并对行政法本身及其调

整对象造成损害。“经济行政法”说是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说,其在计划经济时期尤其得到学者的承认。然而,社会经济和法学自身的发展证明了“经济行政法”说是不符合实践需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必须要有独立于传统私法的民法和独立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法律进行综合性的调整,与民法和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一道为经济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可以说,“经济行政法”说的提出对辨明经济法的本质、明确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从反面上起到了促进作用,该说也在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摒弃。

5.我国区域经济有了很大发展,长三角地区有城市经济协调会,珠三角地区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首长联席会议,环渤海地区也有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这些区域经济联合组织都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战略部署,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区域联合经济组织,在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统筹协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请讨论:(1)它们与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是什么关系?其法律主体地位如何?

答:这些区域经济联合组织都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战略部署,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区域联合经济组织,在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统筹协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①它们作为自愿的组织起来的组织,在地位上属于民间非政府组织;

②它们作为经济协调组织,参与经济协调活动,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它们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其章程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社会活动,但它们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也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2)联合组织体中的各省、市、自治区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经济法能否调整?

答:①它们之间是平等的经济性质的关系,它们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②经济法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它们是经济法主体,其活动也必然受到经济法的调整,而且它们之间的活动也具有经济性。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3.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的地位

1.关于经济法的地位之争和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存在的问题(1)经济法的地位

在经济法立法之初,经济法是否可以独立的作为一个部门,存在很大争议。因为公有制条件下,尤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组织因素几乎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领域的各种经济关系之中,要是认可“公”、“私”法交融的法律规范独立,那么,整个法的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的格局就必须重新调整。(2)传统法学部门的划分依据

必须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前苏联采此标准,我国多数学者也认同这种学说划分依据。

2.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消除自身内在矛盾及否定因素的过程。正视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公私法渗透结合、组织管理因素与财产价值因素交融的法律现象,对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予以科学阐释,将使中国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其内部和谐一致。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2)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商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商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来作具体调整。(3)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范围上差别很大。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或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如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卫生法、公安法、军事法等,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但不能认为经济法是因为行政法发生分化而产生的,因为行政法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2)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公法化的内容。(3)经济法的宗旨或原则为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

三、经济法的渊源

1.法律、法规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规章、规范(1)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2)经济法以《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文件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某些零星规范。

3.政策、习惯及其他

政策、习惯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而学理、理念则与政策、习惯的适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可称之法的间接渊源。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整个法的体系,不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狭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仅指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

2.我国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的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

①经济组织法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②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两个部分。

③经济活动法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2)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经济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3.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分析在《经济合同法》被废止后,我国是否还存在“经济合同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即《合同法》取代《经济合同法》成为调整当事人经济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

虽然我国不存在“经济合同法”,但是经济合同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另外,合同法中绝大部分条款当事人都可以协商确定,至于法律适用上,经济合同法已失效,要适用合同法。重要的还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那是关键,只有没有协商明确的,才会按合同法执行。

2.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答: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2)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商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商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来作具体调整。(3)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范围上差别很大。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3.1993年11月17日武汉兴松公司(乙方)与武汉市土地管理局(甲方)签订WP—93—2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1200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乙方开发;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74元,总额为532.8万元的土地使用叔批租地价。合同第4条还规定,乙方承担拆迁户还建安置,2年内完成;第6条规定,批租地块的用途为写字楼商住楼还建住宅,乙方同意4年内完成规划,4年未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该地块市值地价差价,直至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后因拆迁、资金投入、危旧房改造政策、许可证等落实问题,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按协议还建安置。后乙方一直未能复工,1997年4月16日,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决定无偿收回该合同中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兴松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向湖北省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省土地管理局作出维持武汉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兴松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高院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释双方所订合同中的期限,判决武汉市土地管理局败诉。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典型的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武汉市土地管理局可以根据兴松公司违反合同的情节作出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未说明此合同的性质。

请分析:(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吗?双方当事人(土地管理局和公司)是平等主体关系吗?

答:在本案中,该合同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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