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8年9月·总第260期)(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7 23: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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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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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8年9月·总第260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8年9月·总第260期)试读:

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8)》(以下简称《最新法规》)是连续22年以活页形式出版的部门法规实体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活页)》的配套产品,旨在为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提供权威、全面、准确的税收及相关法规。

每期《最新法规》主要收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税收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其中,税收类文件按税种分类,涉及几个税种的文件归入综合税收政策类,涉及具体税种的征管规定归入相应的税种类别,各类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附录部分包括中央法规文件目录和地方法规文件目录。部分文件的附件因篇幅过长未全文收录,详细内容可登录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收资讯网http://www.taxation.cn查询。《最新法规》每年12期,每3期附赠1张光盘,以方便读者阅读、检索。编 者2018年9月

国务院涉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节选)

2018年7月14日 国发〔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二)试点目标。

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坚持体制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市场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所持股企业的权利边界,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授权链条,进一步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

坚持优化布局。通过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坚持强化监督。正确处理好授权经营和加强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构建并强化政府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试点内容

……

三、实施步骤

……

四、配套政策

……(三)完善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程序。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政策。

五、组织实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节选)

2018年7月18日 国办发〔201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

……

四、创新监管机制

……

五、加强保障落实(二十三)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人民银行、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军队卫生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续表

附件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节选)

2018年7月24日 国办函〔201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成效,创造和积累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为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交流互鉴,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等28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做法通报如下。

一、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

……(二)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方面3项:“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涉税业务“全市通办”、以“线上税银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

二、工作要求

……

附件

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共计28项)续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节选)

2018年8月5日 国办发〔201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

2.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1)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至8.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4)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

……

12. 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主要措施:(1)落实好已出台的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2)开展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在全国实现部分行业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税务总局负责)

13. 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全面加强

税收征管

,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公开曝光。(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负责)

主要措施:(1)开展多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负责)(2)2018年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抓好落实。(税务总局负责)

……

29. 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精准到位的服务。建设好“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众创空间提升品质。推动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创客融通创新,缩短创新周期,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3)进一步优化对创业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在商事登记、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健康发展。(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

二、工作要求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第二章 证件式样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式样如下:(一)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啡色皮质;(二)皮夹外部正面镂刻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字样,背面镂刻“CHINA TAXATION”字样;(三)皮夹内部上端镶嵌税徽一枚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九条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内卡需内置芯片,存储持证人员上述信息。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解 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

二、税务检查证件的申领、核发主体

本《办法》对税务检查证采取分级管理。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税务检查证印制工作。

三、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法行使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四、税务检查证件的换发《办法》取消“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的规定,明确了税务检查证换发情形,即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五、税务检查证件的定期审验

除临时税务检查证外,对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

六、《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2018年8月7日 税总发〔2018〕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主要内容

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分别给出了代码结构、编码规则以及管理维护等内容,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实际,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对新成立税务机构和新增税务人员进行赋码的转换规则。(一)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二)税务人员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其中,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构和人员编码要按本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赋码,并与所在省做好沟通衔接。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代码调整规则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根据“三定”暂行规定,按照“对纳税人办税的影响最小、对税务人员业务操作的影响最小、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调整最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税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赋码。

在对新成立的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总的原则是尽量保持原国税系统机构代码不变。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新成立税务机构,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总的原则是原有人员代码尽量保持不变,即存量数据保持不变,增量按新规则赋码。为了减少代码调整的影响,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位即编码第一位仍然使用数字“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的首位用数字“5”表示。

三、认真做好代码编制和管理维护工作(一)稳妥有序做好改革期间代码调整工作

税务标准是税收征管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的基础支撑,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建工作团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时开展辖区内各级税务机构和人员的赋码工作。

代码编制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转换规则,综合考虑税收业务和内外部信息系统调整的实际情况,强化内部协作,加强基层指导,提前与相关外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做到代码标准有效执行,征管业务顺畅衔接,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可追溯。

同时,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在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三定”暂行规定下发后,及时完成相应层级赋码工作,逐一建立新、旧税务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详见附件3),准确填写每项表格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通过内网FTP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程二处/税务机构代码。(二)保证代码固定性和唯一性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可以重新赋码。

各单位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进行赋码时,要加强管理查验,严格执行上述要求,保证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能随意改变,避免出现“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三)加强代码日常维护管理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朱会彦,电话:010-61989730。

附件:1. 税务机构代码

2. 税务人员代码

3. 省、市、县(区)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

附件1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3.1 税务机构

3.2 税务机构代码

3.3 标识符

3.4 语境

4 税务机构类型

5 编码方法

5.1 代码结构

5.2 编制规则

5.3 定长编码

5.4 代码示例

6 管理维护

6.1 标识符

6.2 语境

6.3 管理

7 转换方案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税务机构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和管理维护要求。税务机构代码是全国范围内唯一标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也适用于税务机关与外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SW/T 1 税务行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税务机构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of taxation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辖税务部门的总称。

3.2 税务机构代码 codes for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of taxation

全国范围内唯一标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3.3 标识符 identifier

税务行业标准管理体系中对某项代码的唯一标识。

3.4 语境 context

对代码进行编制或使用等处理操作的应用环境或应用规程的说明或描述。

4 税务机构类型

税务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税务局、各市(地、州、盟)税务局、各县(区、旗)税务局,以及税务分局、税务所等。

税务机构按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为税务机关和税务部门。税务机关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税务行政机构(一般对外称局),税务部门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

在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定业务中,存在税务机构的“虚单位”,表示隶属于某个行政级别的税务机构的统称。根据特定业务的管理要求,下级机构设置全职能局的税务机构可以设置一个虚单位,未设置全职能局的不设虚单位。即,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税务机关可增设一个虚单位,区县及区县以下不设虚单位。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不设虚单位。

5 编码方法

5.1 代码结构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中规定的层次码,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共分6层,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结构见图1。图1 税务机构代码结构图

5.2 编制规则

第1层表示税务机构类别。国家税务总局使用“0”,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使用“1”。

第2层表示省级。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0”,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前2位数字代码。

第3层表示地市级。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省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0”,地市级及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的第3、4位数字代码。

第4层表示区县级。省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地市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0”,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区县级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对应区县级编码。

第5层表示乡镇级。地市级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区县级税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使用“01”至“98”的数字码,乡镇级以下税务机构使用对应乡镇级编码。

第6层表示股级。乡镇级以下税务机构使用“01”至“98”数字编码。5.3 定长编码

税务机构代码原则上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右侧加“0”补齐。在已使用变长码特殊情况下,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使用定长码,税务机构不设虚单位;根据行政管理特殊需要,已使用变长码的人事系统中,下级机构设置全职能局的税务机构可以设置一个虚单位,未设置全职能局的不设虚单位。

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应使用11位定长码。对于变长码,应按照以下规则补齐11位:非虚单位的,右侧加“0”补齐;虚单位的,右侧先补“99”两位数字后,再加“0”补齐。5.4 代码示例

为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编码方法,表1中给出了部分税务机构代码的示例。表1 税务机构代码示例续表

注1:上述示例仅为说明代码编码原则和编码规则,并不是完整的代码表内容。

注2:因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表1中税务机构名称最终以发布的“三定”暂行规定为准。

6 管理维护

6.1 标识符

本标准规定的税务机构代码标识符为DMG0014。

6.2 语境

本标准规定的税务机构代码语境为税务管理公用业务(G00)。

6.3 管理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税务机构代码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的影响。例如:国家税务总局A县税务局一所(税务机构代码11402210300)撤销,二所税务机构代码11402210400不变。

对新增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不占用、不改变已有的税务机构代码,原则上按照其行政序列顺序,选择未使用的数字依次编码。

全国税务机构代码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统一管理,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其税务机构代码的新增或停用意见,并正式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本地和跨省业务的正常办理。

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税务机构代码,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标准负责统一赋码和管理。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使用税务机构代码,不再分别设计税务机关代码和税务部门代码。

7 转换方案

2018年3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涉及的税收业务代码标准调整,遵循影响最小原则,即尽可能对纳税人日常办税、税务人业务操作和税务信息系统改造影响最小。因此,本标准中规定的税务机构代码因涉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为减少对纳税人端的调整,故国税地税合并后的机构编码,按如下方案进行赋码使用。

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的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附件2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税务人员

3.2 税务人员代码

3.3 标识符

3.4 语境

4 编码方法

4.1 代码结构

4.2 编制规则

5 管理维护

5.1 标识符

5.2 语境

5.3 管理

6 转换方案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税务人员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税务人员代码的编码方法和管理维护要求。税务人员代码,是标识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税务信息化系统中税务人员编码和信息数据共享。税务人员代码是税务信息化中的基础标准,在税务信息化工作中具有支撑作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SW/T 1 税务行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税务人员 taxation personnel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辖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区、市)税务局、各市级和区县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3.2 税务人员代码 Identification number for taxation personnel

标识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3.3 标识符 identifier

税务行业标准管理体系中对某项代码的唯一标识。

3.4 语境 context

在代码进行编制或使用等处理操作时,对其应用环境或应用规程的说明或描述。

4 编码方法

4.1 代码结构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11位数字,由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以及8位数字顺序码组成,结构图见图1。4图1 税务人员代码结构图

.2 编制规则

第1段1位数字,表示税务人员类型标志。国家税务总局使用“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其中,国地税机构合并前原有税务人员仍使用“1”、“2”,合并后新增税务人员使用“5”。

第2段2位数字,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使用“0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数字。

第3段8位数字,表示相同税务人员类型、在同一省级编码标识的范围内,对税务人员编定的顺序号。其中,计划单列市税务人员在赋码时,使用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数字加6位顺序码;设立计划单列市的省,其税务人员在赋码时,第4、5位使用除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数字以外的数字。示例:深圳市行政区划440300,深圳市税务人员代码第4、5位使用03,广东省税务人员代码第4、5位不使用03。

5 管理维护

5.1 标识符

本标准规定的税务人员代码标识符为DMG0015。

5.2 语境

本标准规定的税务人员代码语境为税务管理公用业务(G00)。

5.3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代码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标准赋码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税务机构的税务人员代码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标准赋码使用。

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确定,不随人员在省内调动发生变化,跨省调动时,可重新赋码。

税务人员调动后,对于省内调动情形,税务人员代码保持不变,应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修改税务人员所属税务机构等相关信息。税务人员跨省调动时,当地税务机关需将有效标志修改为无效标志。

税务人员离职后,不能删除原有的税务人员代码信息,应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修改相关人员状态。将该人员记录中的离开税务局时间设为生效当天,将该人员的有效标志修改为无效标志。

6 转换方案

2018年3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涉及的税务人员代码标准调整,遵循影响最小原则,即尽可能对纳税人日常办税、税务人业务操作和税务信息系统改造影响最小。因此,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税务人员代码按以下规则进行赋码:各省(区、市)税务局加强统一管理,保证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数字仍然使用“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首位用“5”表示。表三 机关级次代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2018年8月17日 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部分税务稽查内容管理文书式样目 录

指定管辖申请

指定管辖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指定管辖申请×税指辖请〔  〕  号

关于提请×××案件指定管辖的申请

对               案件,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报请你局指定管辖。

附件:1.

2.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年 月 日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 适用范围: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时使用。

3. 本申请抬头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可以填写多个税务局。

6. 本申请附件是指可供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所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

7. 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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