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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9 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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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玛丽埃伦·里士满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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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国家:基于美国婚姻法实施的田野调查

婚姻与国家:基于美国婚姻法实施的田野调查试读:

引言

以某种假设或者某几种假设来开始讨论是很必要的。作为对美国婚姻法管理现状分析的起始,这个假设就是:毫无争议,一夫一妻制是最佳的方式。有些人会质疑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价值,本书对此不做讨论。

我们很清楚地意识到,国家与婚姻的关系将会继续受到法律制定者、管理者和神职人员的影响。目前这样的人员大概有178000人(包括130000名宗教司仪牧师被授权在教堂主持婚礼,30000名民间司仪牧师,10000名结婚证书颁发者及其代理人,以及7650家国家立法机构工作人员)他们直接或者间接地负责向每一位婚姻申请者阐释婚姻的公众意图。事实上,婚姻习俗最早形成于教会法律的发展,之后则是民间法律。在这些法律的使用过程中,这些习俗也在不断地被塑造。还有一种方法几乎被完全忽略了,换句话说,目的调查作为教堂长期累积经验与合法职业的补充——这项调查研究的是当两个人向国家申请批准他们结婚的时候,他们实际发生了什么事情。

不仅仅是在法律方面,在所有社会科学方面,“观察发生了什么”这一习惯正成为检验理论和传统的有效手段。在一些观察和报告中,现代社会工作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方法,本文就是使用这个方法搜集素材。当然,必须承认,这里总结的发现和结论最多仅仅是个开始。婚姻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们仅仅撷取了关于婚姻的一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因此,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将会让婚姻从私人关系这个范畴跳脱出来。尽管如此,本研究也只能呈现该领域的一小部分。美国联邦政府拥有48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每一个地区都有其独自的历史、婚姻法律,以及各自的管理方式。显然,必须使用抽样方法,选定州,这些被选定的州能够充分代表各自不同的前沿开端,不同的法律条款,不同的气候及地理条件,不同的工业特色和不同的种族影响。I. 调查方法

在选择某州之前,即使已经考虑到它们法律的差异性,去检验和比较所有州的法律仍然是必要的。初始调查有些延迟,因为没有可以值得信赖的、与时俱进的对法律的解读,所以我们被迫要形成一个解读,这个解读应该至少涵盖法律在社会方面的影响力。这个研究发表[1]于1919年,也就是准备编写本书的前一年。在1928年,准备的其中最后一步就是由一位具有丰富婚姻法律知识和建议的律师来进行编撰[2],这样可以同时使本书具有操作性。早期的分析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为从1920开始的田野调查树立了大量的榜样。

马萨诸塞州是第一个被选来进行相当彻底的田野调查的地区。新英格兰地区关于婚姻的立法从一开始就遵循它自己的方向,马萨诸塞州被认为是整个新英格兰地区的典型代表。我们向各地搜集信息,主要是为了能够获得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好的管理流程和调查结果。这个联邦在很早就采用了具有谨慎的行政特征的前瞻性的法律。这是我们选择它的第二个原因。

作为人口最多、重要的北部各州的核心代表,伊利诺伊州向我们展示了其与新英格兰地区截然不同的立法历史。该州拥有美国第二大规模的城市。它是我们的第二个选择。

纽约州是我们的第三个选择。在联邦最初的13个州里,仅有两个州被选取为研究对象: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这两个州的法院审判结果被其他各州的法官频繁地引用,这样的选择看上去似乎不可避免。[3]

阿拉巴马州的地理位置,以及它的社会条件和其他被选择的州形成鲜明对比,同时,它又是南部第一个由州议会通过立法要求提供婚姻医学认证的地区,因此该州成为我们的第四个选择。

威斯康星州采用了尚未被其他州采纳的几项关于婚姻的措施,鉴于它在立法和行政管理实践方面的良好声誉,我们将其作为第五个选择。

最后,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被列入我们的调研列表,这样我们共计研究7个州的情况,使得我们的研究更加具有代表性。在我们研究开始的时候,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公布了大量与婚姻相关的法案,我们推断,州政府肯定对该议题感兴趣。俄克拉荷马州作为新进从边境定居发展而来的州,被选为研究的典型。边境条件和原始定居人的特质对之后婚姻发展的影响,对7个州而言都是可研究的主题,我们之后会论述。

然而,调查范围并不仅仅限于这7个州。通过信函往来、通过已订阅的5家简报公司、通过那些与众不同的法律规定,我们获得了其他地区的关于婚姻状况的有价值线索。如果条件允许,我们随后会前往这些线索涉及的州进行实地调查。[4]

在我们整个调查工作中,共计涉及30个州的96座城镇,其中来自被选取的7个州中的44座城镇被重点研究。在对这7个州的调研中,我们计划由现场调查员去现场考察每个州里最大的城市,而且通常也是第一个研究这座城市。为保证研究结果也可以涵盖那些比较小的城镇或者农村,我们也调研了其他结婚许可证签发地区。

因此,我们在这些地区中选取了结婚证书颁发者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若有)进行访谈。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机会,并用自己的方式来描述他们习惯使用的方法。除此之外,这些人在办公室的行为也被观察——他们如何对待结婚证书的申请者,如何保存各种类型的数据,等等。我们总是寻求,并希望获得可以抄录关于结婚证书的100条甚至更多条的完全记录的许可,但在繁忙的办公室,这些记录往往是从近期不大常用的证书中获得的。这些抄本不仅可以作为对已经给我们描述的方法的检验,而且在之后也相当有用,可以作为统计分析与比较的基础。作为密切监督的基础,所有与之相关的面谈报告和文件都会由访谈者立刻转发给我们。

选定办公室后,下一步就是寻求一些居住在社区里的保持中立的人进行面谈,如法官、其他法院的官员、牧师、律师、社会工作者、医生等。我们试图获取实用的线索及案例,而不是仅依赖于一般的印象,任何能够向我们提供额外的洞察当地办公室行为的方法的人都应该被找出。可供选择的证人的数量不尽相同。在某些地区,人数比较少,在某些地区则有30~40人受访。

除了在这96座城镇的访谈以外,我们同时还从与其他没有实地访问过的588个地方的往来信件中进一步了解当地的情况。在所有这些不同的调研方式中,部分调研采用了行政方法对48个州的684个不同地方,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进行了程度不一的调查。

每一个社会研究中,要处理的首要问题就是所涉及的不同过程的程序,以及分配给每个程序的时间。也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够找到最理想的解决方法。一个人在试图进行现场观察之前是否就应该已经了解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每本书或每份文件?还是说一个人仅凭有限的准备就可以大胆地投入,坚信凭借这种方式可以在稍晚阶段为严密的文献研究获取最新的线索?后者正是我们采用的方法。首先,我们必须研究法律,但在搜集了大量的调查数据并在研究初步成型后,我们从中发现了差距。通过逐一比较,为之后的文献搜索和与相[5]关部门的往来联系提供了全新的意义。如同我们所理解的,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报告我们的调查发现并解释现象,而还应如本书的主题所言,通过已了解到的可以进行改善的条件来搜寻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出于这个更深层的原因,就很有必要将我们的调查结果与婚姻案例的法律报告进行比较,与专员们在统一州法律方面针对这一主题提出的建议进行比较;与国会文件中描述的关于在联邦宪法中添加一个婚姻修正案的各种尝试进行比较;与我们深入研究的7个州的历史进行比较;与许多描述关于婚姻处理方式的书籍进行比较,或者与政府功能进行比较。

当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研时,这就意味着要延迟公布结果。在1920年至1923年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又重新进行了补充调查,直到1929年才公布了一些基本的建议。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延迟公布结果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因为我们已经做了足够的重新访谈和检验。行政的程序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而在现场观察、对相关主题的文献的熟练掌握,以及对这些现象和文献的解读这三个方面的时间分配却困难重重。

在现场调查接近完成之后,这份最终的研究结果准备公开发行之前,两个子研究的结果首先发布了。第一项研究结果来源于威斯康星州的调查,它描述了威斯康星州婚姻法的实施,这部法律和性病相关。[6][7]第二项研究结果和美国的童婚现象有关,描述了该国的社会状况,在本书中我们会对此进行深层的解释与举例说明。

无须再选取更多的方法,我们搜集的材料显然绰绰有余,并且在本书中也予以分析。有两个介绍性的话题值得在这里提及:第一个是关于结婚证书体系的起源,第二个是边境条件对该体系在美国发展的影响。II. 婚姻及边境结婚证书体系“结婚证”来源于早期英国的教会行为,在那时,主教或者大主教的许可令可以使结婚申请者从必须在教堂发布结婚预告的义务中解脱出来。同样,在16世纪的欧洲大陆,为保证婚姻不会被“恶意隐瞒”,尽管不叫结婚证,但其性质和结婚证类似,都授权于天特会议(The Council of Trent)。但是渐渐地,婚姻事务的管理从教会法和教会法庭中转移出来,至少在很大限度上,成为某种独立行为或者是国家行为。但是,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虽然法律不做要求,但作为民事责任的补充,一场宗教仪式,还是一直延续使用到今天。

虽然英格兰没有采用欧洲大陆的流程,但是随着改革之后的一系列变化,最终采用了一套可选或双重体系。结婚申请者可以邀请教堂里的重要人物或者政府官员来主持他们的婚礼。除了马里兰和西弗吉[8]尼亚地区,美国其他地区均采用了这个体系,大量不同身份的人,包括教会人员、公职人员,都具有主持婚礼的权利。但是在欧洲大陆,所有大型国家的行政权力都高度集中。在他们那里的每个当地社区,仅有一名主祭被授权——民间人士——这些人在仪式上代表国家主持婚礼。这样的体系,尽管在美国不大切实可行,但它至少有一个优点,即使得用统一的方法来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并建立一个可靠的永久性的档案成为可能。

在英国和美国的双重体系下,为确保现有婚姻法的执行以及足量的婚姻登记,我们有必要为在欧洲大陆实行的集权控制提供一些替代。事实上,伴随着教会的建立,这种替代在美国比在英国更加必要。这种可选择的或双重的体系很快就成为一个多元化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不同教派的牧师、各类文职官员,甚至治安法官,都被授权可以主持婚礼。为了在混乱中恢复秩序,英、美两国最终采纳的解决[9]手段就是结婚证制度。

如果希望改革是有效的,我们应当了解美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的社会背景变化。单独的法律背景或者单独的法律和法庭决议都是不够的。美国在拓荒时期的独特性、多变性不应该被忽视,和当代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更为多样化。

当男人和女人从其他地方定居在这个新的地方,他们都有着自己的宗教信仰,对法律和制度构成的认知,也有传统、风俗,以及个人偏好。在他们的旧世界里,他们所持的政治观点或者宗教观点并非大众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养成了提异议的习惯。如果是来自不同的背景,这些在此相遇并混居,造成分歧的原因就更加多元化了。因此,在新地方,只有缓慢建立起来的风俗才会被所有或者大部分年轻的移民们尊重、遵守。之后,当新的领土可以成为可居住地时,早期已经沉淀下来的国家冒险精神又推动着人们向着荒野进发,这种移居过程不断重复,慢慢地修正着不同,影响着同化进程。

修正是不可避免的。拓荒者们发现在新的地区,学校、宗教部长、公证人、法律文件稀少,甚至是缺失的,还有一些之前未知的身体困苦。这些地方的人群在性别比例上通常有悬殊。这些条件和婚俗之间的关系无需太多的想象。同时,在一些新的居住地,占主导地位的改革论者发现他们正面对着古老的或者落后的文明,以及吸引外来种族的气候和工业条件。新的地区经常会发生战争或者劫掠,每个人都缺乏安全保障,生命变得不确定。尤其在之后的新开垦地区,如加利福[10]尼亚州和俄克拉荷马州,经济状况的变化十分剧烈和突然,或一夜暴富或一夜破产。就绝大部分人而言,垦荒的生活不仅危险而且辛苦。耕作土壤是一种不易的工作。农业和其他盛行的行业,如狩猎、伐木业、诱捕,都是苦差事,但却使得家庭更具吸引力。

任何试图通过引用殖民地地区或者国家开发初期的状况来描绘未开垦地区的条件及其影响都不值一提,但是,这一尝试也可能有助于解释目前与婚姻和结婚证体系有关的一些行政管理细节,后者将在之[11]后的章节里进行描述。如前所述,为本书的写作而进行的深入的现场调研涉及7个州——马萨诸塞州、伊利诺伊州、纽约州、阿拉巴马州、威斯康星州、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在这7个州里,我们能够从他们的垦荒期中找到哪些相似的或者相异的特征呢?社会历史往往会被独立的各个州的历史忽略,尽管很多时候,我们可以从公开发行的日志或者早期的旅行记录中获得线索。

从马萨诸塞州开始,我们发现它和新英格兰的各州完全共享发展,这与美国其他州完全不同。首先,它的婚姻法政策有很大的逻辑进展,如之前提到的,和新英格兰其他州的法律相比,它有其自己特[12]色的发展路线。这种特性是由早期的新英格兰定居者的特质决定的。在美国的一些地区,最初的定居者们对之后的婚姻习俗几乎没有留下任何印记。原先伴随着他们的旧方式很快就被之后移民的不同习惯替代。马萨诸塞州作为新英格兰地区的典型,并没有发生突变。在定居普利茅斯200年之后,仅有很小一部分的外来习俗来自早期的定居者。在这些地区,引起改变的原因主要来自内部而不是外部。例如,在普利茅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7世纪前期的英格兰地区受到高教会派党的控制。避免受到高教会派党干扰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尽可能地使英格兰政府在政治和宗教联系上保持自由。圣公会的牧师在当时的英格兰地区是唯一被授权的婚姻司仪神父。在普利茅斯,随着居住者对荷兰的习俗逐渐熟悉,民间的典礼才被认可。

普利茅斯殖民地的管理者布拉德福记录的历史,向我们讲述了一位英国主教在1635年返回英国时向温斯洛询问结婚庆典的事。“他(温斯洛)也承认,作为地方行政长官,有时他也会主持婚礼。他发现在上帝的词汇里并没有把结婚与行政长官捆绑在一起,因此他进一步向法官大人说明结婚是民间行为。此外,他们必须这样做,因为在[13]最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行政长官。”

无论是出于深谋远虑还是势在必行,在整个新英格兰地区,而且在所有老牌各州中也仅有该地区,在最初的时候就授权民政当局对所有婚姻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直接的行政管理。而在全国范围内,是逐步实现这种民政当局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新英格兰镇直接负责每一份结婚意向书的公布。在指定的公示期内,很可能会出现异议。如果这些异议是有效的,将不会被允许结婚。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要求,镇上的书记或者其他官员就会给当事人颁发“意向证明书”,可以举办婚礼。直到今天,在新英格兰地区,有4个州将这份文件称为意向证明书,而不是现在到处都用的术语:许可证。

在马萨诸塞州,最早的关于由牧师替代地方法官主持婚礼的记录要追溯到1686年。在此之后,选择民间的或宗教的婚礼形式逐渐变得平常,但是直到19世纪中叶,英格兰地区仍然坚持使用民间结婚预告或公告的形式。这个习俗被废除了半个多世纪,除了缅因州。1858年,缅因州的法律规定,在颁发结婚证书之前必须提前5天预告。这种预告替代了早期的提前通知的方法。尽管英格兰地区的其他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采纳缅因州的方式,但是目前英格兰地区有一半数量的州采取提前5天公示的方式。

法国人首先定居在伊利诺伊州。伊利诺伊州在1763年被割让给英国人。美国独立战争之后,领土被公开出售(1785年),结果导致从其他州涌入了大量移民。直到1823年,州内的主要人口要么是出生在南方各州的人,要么就是南方各州的移民。“这些西方的殖民先驱主要是由那些中小农场主构成,而这个事实经常被遗忘……”[14]1809年,当英国人建立法院之后,“正如所预料的一样,在伊利诺[15]伊州最普及的是肯塔基的法律,有6个州采纳了该州的法典。”

纽约与大多数其他殖民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即从现在的特点来看,这个定居地从最早的时期就开始全球化了。Jogues神父在1644年的报告中指出,曼哈顿的居民说着18种语言,并且被分为许多不[16]同的教派。总体而言,荷兰人对宗教有一定的宽容。然而,行政权威在经历了革命前的33次变革后,在法院程序的进展上缺乏稳定性。因此,纽约州采用了荷兰和英国的规则,并没有明确定义婚姻习俗的法典,而是将一系列不一致的做法混合。

这里,我们把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进行对比,有助于解释两个州在婚姻管理发展方面的分歧。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把婚姻的形式确定[17]为双方意见一致即可,即习惯法婚姻,这种婚姻形式在英格兰同样有效。但之后,这样的婚姻形式在1753年被哈德威克法案所禁止。然而,马萨诸塞州从来没有承认过习惯法婚姻,1810年,首席大法官帕森斯做出决定,声明该州反对习惯法婚姻。另一方面,在纽约州,这种婚姻形式的合法性在1809年获得了相当著名的权威肯特大臣(当时的首席大法官)的支持,习惯法婚姻在今天的纽约州仍然获得认可。那些对这些对比发展持有狭隘法律观的人也许会断言,如果肯特是马萨诸塞州的法官,而首席大法官帕森斯主持纽约州的最高法院,那么习惯法婚姻在这两个州的情形将会被扭转。

如果是这样的话,马萨诸塞州会在1810年之后将习惯法婚姻视为合法,帕森斯的决定将会产生相反的影响,纽约州将会设立这样的规定:“当我们的祖先离开英格兰时,从那时到现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必须在一个神职人员面前举行”。因此,在纽约州想必也会发生一样的变化。但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1809年的肯特决议是在当时还没有婚姻法的情况下做出的,从1691年起,纽约州就没有婚姻法,但该决议没有得到推进,是因为在该州对仅双方同意就可结婚的婚姻没有统一的反对观点,而采用这一形式缔结婚姻的人群不在少数,因此,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来禁止习惯法婚姻。纽约州对1827[18]年采纳的婚姻法的反应显示出公众情绪的索然。这部法律要求婚姻主祭、不同的地方法官,以及具有不同教派的牧师,下放搜集婚姻申请人的事实依据的责任,更进一步地,还要判定哪些申请者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同样地,这些主祭下放的还有保持永久记录的责任。“这些规定,”肯特在他的评论中说,“后来发现十分不便,实际上,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被破坏,规定就没有投入使用,当1830年4月20日,习惯法中那些模糊的规定被法令规定恢复的时候,宣称结婚仪式不必按照上文所述的程序来,所有使用修改法案前的方式缔[19]结的合法婚姻应当同这些条款没有通过一样有效。”这是19世纪早期的纽约州的公共观点。但是在马萨诸塞州,毫无疑问,那些不合规范的联盟,或是不受约束的团体是不被公众舆论所认可的,自然地,在一个种族关系紧张和传统的社区里,公众舆论是强大的。

我们的主题,婚姻与国家,并不是仅讨论婚姻的形式而忽略国家。在边境地区,仍然存在对只要双方同意就在一起的婚姻形式的认可。例如,在阿拉巴马州,“在汤比格比河和藤索湖地区,居住在那里的人们(1800年)没有法律,也没有结婚的权利。长久以来,两性之间习惯了当牧师或者法官宣称他们在一起了,按照配对的方式,遵循[20]合法婚姻的相互约定生活在一起。”

在所有的殖民区都贯穿着一段漫长而危险的探险,从而进入无人居住的领土,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宗教牧师和民间权威人士的缺席得以成为推行习惯法婚姻的有效借口。但在今天类似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如同之前所说,早在1753年,在英格兰地区原先被习惯法认可的双方同意即可结婚的形式被禁止。再也没有比“在24个州习惯法婚姻仍然被容忍存在”这个事实更好的方式来解释,在移民后或者长期有效禁止之后这些现存的婚姻习俗。这些婚俗未被许可,也没有被记录,却被认定是合法的。随着旅行和其他交流形式的多元化,日益增长的对社会数据的精确和完整记录的需求,以及社会福利深深融入婚姻标准这一问题,这24个州仍然被赋予法院决定权,以决定一对经配对且举行过婚礼仪式的夫妇是否已婚。不仅仅这些州所做出的决定是不一致的,而且在同一州的不同法院所做出的决定也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个别法院会做出前后矛盾的决定。因此,今天,对于那些相信她是由习惯法认定为妻子的女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保障;对于这部早已过时却还存在的英国法来说,再也没有比这更厉害的困境了。

在新英格兰地区以外,大多数老牌的聚居地通过采用或力图采用当时英国的大部分婚姻习俗来向英国旧体制,以及持有英国许可证的个人或私有公司显示它们的忠诚。于是,在南部各州,现行的许可证体系实际上是一种中央集权制下的许可证或政府许可证,相应地,也是对主教许可证的一种顺应。在殖民时期,政府许可,比如英格兰地区的主教许可,帮助申请者摆脱教堂的结婚公告。这种用政府的许可来替代结婚公告的做法,是美国中部和南部濒临大西洋各州的富人阶层所特有的,随后被西北地区采用。这种形式逐渐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选择的体系,并为现代婚姻许可做准备。甚至在最初由西班牙和法国移民构成的聚居地在其之后采用的婚姻法上也找不到一丝来自欧洲的影响。

出于对英格兰的忠诚,弗吉尼亚州在17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婚姻,其中一些在今天不可执行。例如,1632年,法令要求婚礼庆典必须在教堂举行。那么在没有教堂的地区,出于遵循先人传统的愿望,教堂婚礼就无法举行。在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来自Lieutenant Maughan之旅的消息称,乘坐飞机从纽约到旧金山仅需要“从黎明到黑暗”一天的时间,但在边境地区,距离仍然是遥不可及的事儿。菲利普·亚历山大·布鲁斯宣称,1632年,在弗吉尼亚州的一些教区,教堂远在一个需要两天行程的地方。牧师的缺乏导致聚居地只能暂时向地方法官求助相关事务,“但是这导致了一系列的混[21]乱,因为法律规定只有牧师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据阿拉巴马历史所载,由于教堂和牧师的缺失,以及法院和法律文书的缺失,使得那段时间困难重重。1801年,当阿拉巴马还是聚居地中的一部分时,托马斯·杰斐逊认命了第一任州长,这位州长任命了县法官。他们来自不同的州,威廉·加罗特和布朗记录到,这些[22]法官尝试采用他们来自的那个州的法律。

同样,在美国的许多其他地方,拥有不同种族和文化,以及社会上处于严重不利地位的群体,这些群体里的婚姻标准会产生一些干扰。在南部的黑人妇女,西南部的墨西哥混血儿,继续居住在拓荒边界的印第安妇女,他们的存在——不知不觉地、无可奈何地——代表了一个错误的,具有双重标准的性道德,以及一份被降低的家庭责任感和公民责任感。

威斯康星州最初是法国人居住的地方,在该州,我们几乎没有找到一点受法国人影响之后和婚姻相关的区域或州法律的线索。一个古怪的法国人,查理斯·来奥姆,成为当时该地区的首任治安法官。然而,他坚持了自己国家带来的习俗,“经历这些年的斗争与变革,”斯伟茨说,“起草婚前协议,结婚与离婚,登记出生和死亡,冷漠地公证美国或者英国的任命,为贸易业务员拟订合同,发行洗礼执照,此外还有,根据情况使用糟糕的法语或是英语进行全国地区的一般文[23]书和公证。”这种功能和权利的差异化预示了现代许可证签发人任务的多变性与混杂性的特征。

哈里特·马蒂诺于1834年调研了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在当时是一座仅有400人的小镇,其中只有7名妇女。在这次调研之后不久,镇上就发行了第一份报纸,马蒂诺女士在这份报纸上发现了一个令人同情的对拥有更多女性定居的地区的呼吁,“恳求她们用赞美的[24]目光去关注密尔沃基以及密尔沃基成百上千的单身汉。”即使没有学校,也没有接受更进一步教育的机会,边境地区男性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使得他们在结婚时会选择那些仍然是儿童的女生。此外,“在定居地,由于荒野地区条件的严酷和合适就业机会的缺乏,”卡尔霍恩写道,“家人会敦促女孩去结婚,不考虑爱情。因为在父母或[25]者其他亲戚的眼中,她只是一个不具人格的甚至是卑微的存在。”

我们曾经说过,在后期的拓荒区,有许多关于经济状况的突变。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加利福尼亚,尽管俄克拉荷马州在之后的发展中也展示了许多一样的变革和成果。和其他州相比,加利福尼亚州快速成长的故事完全记录在案,除此之外,关于加利福尼亚州1846—1856年这重要的10年的历史,我们还可以从乔赛亚·罗伊斯的视角得[26]到对事件真正的社会解读。

1948年,萨特工场的金矿被发现,一年后,迅速掀起了淘金热。墨西哥统治结束后,有三年的时间,没有任何新政府机构前往管理,当时,国会在自由土地问题上争论不休。

金矿被发现后的两年,总人口(不包括印第安人)的数量从14000上涨到92500。大多数新定居者和早期的边境定居者有着不同。男人们奔向金矿而将他们的家庭责任置于身后,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带着创造的财富回来;在采矿营地,这些男人“完全无休止,与外界毫无联系……当一个地区被这些人群挤占,几个月的混乱无序[27]是不可避免的。”

在城市和乡镇,情况会更加糟糕。生命和财产都处于不安全状态。酒吧和赌场里人满为患。“那个时代狂热的生活,反映了当时国内的实际情况。”斯图尔特·爱德华这样描述旧金山:“当一个人的耳边到处充斥着灯火辉煌、人声鼎沸、喧嚣嘈杂的城镇生活,不要指望这些斗志昂扬的人会在夜晚待在家里安静地阅读书籍。他的所有朋友都出去了,一天中的所有消息在这时候传递着,他们用精彩兴奋的夜晚来犒劳自己。我们对于人性有着过高的期待。结果很多年轻的太太被独自留在家中,最终导致大量的分居与离婚。尽管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社会道德,但是大部分真正可敬的社会道德核心在当时被暂时掩盖了。这样的社会生活听起来是不道德的,事实上也是十分不道德的,尤其是对那些聪明的、对生活充满渴望的、朝气蓬勃的孩子而言。实际上,[28]在当时的社会,除了恶意的行为其余一切都被宽容。”

这座城市进行了一场盛大的复苏。很少有比1856年旧金山公民起义,最终警戒委员会获得胜利的历史更加鼓舞人心的。在回顾之前的10年,罗伊斯声明:“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只要人们居住在这儿,肯定会被当地的生活和社会深深影响,从[29]而改变他们最初的习惯。”

我们很容易夸大这些特殊的边境条件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婚姻法及其管理的影响,但毋庸置疑,这些影响是的确存在的,不仅存在于它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欺诈婚姻的谨慎的打击,也存在于它试图让同居[30]婚姻合法化,还存在于在近年来整个国家在离婚改革和婚姻法改革中表现出的兴趣度。同样拥挤不堪的纽约作为全国第一座拥有房地产展示的城市,正在努力尝试对其住宅法进行改革。与其相似的是,加利福尼亚州是最早发行关于婚姻改革的报告的城市。该州第一次要求联邦议会通过联邦离婚法的决议,一些对于联邦关于婚姻和离婚的[31]规定最有力的宣传即来自该州。目前,该州关于婚姻的法定规定都源于国家的更为严格的法律,尽管加利福尼亚的离婚率和无效婚姻[32]率总体而言仍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俄克拉荷马州的实践强化了从早期的加州获得经验,换句话说,哪里的经济社会价值出现反常,婚姻价值也会发生同步变化。俄克拉荷马州在1904年石油工人罢工之后曾有过一段工业繁荣时期。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典型的石油城镇的人口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增长了35倍。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有报告指出,在当时所有社会阶层都存在一种随意,在之前我们习惯认为这种现象仅会在大城市的某个阶层里出现。例如,在镇上拿周薪的人群中,存在着极度随意的婚姻关系,所以离婚法庭很忙。

今天的美国有48个政治区划,相当于48个社会实验室,在这里可以得出对整个国家有社会价值的结论。可能会质疑的是,至少在婚姻领域,如果这些社会实验室没有充分考虑到立法者和管理者必须处理的材料的社会根源,他们是否可以做到。这些来源的多样性在上文隐约有所提及,尽管现代文化的发展会将它们融合在一起,但我们知道,这些早期种下的大树上结的果实在今天仍然是多样性的。[1] 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脚注中的参考文献格式参照英文原版书。Hall, Fred S., and Brooke, Elisabeth W.: American Marriage Laws in Their Social Aspects. A digest.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New York, 1919(Out of print).[2] May, Geoffrey: Marriage Laws and Deci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Manual.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New York, 1929.[3] 也可译作“亚拉巴马州”。[4] 其中83座城镇的访谈由Alice M. Hill完成。[5] 在洛克菲勒医学院Florence Sabin博士撰写的论文Research in Medical Schools(Science for April 1, 1927)中有以下的句子:“一些调查者运用熟练的概念来开始调查;而其他调查者的方式具有同等价值,甚至更具独特性,当他们的工作已经开始并很好地进行着的时候,他们更偏向于解释细节。”[6] Hall, Fred S.: Medical Certification for Marriage.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New York, 1925.[7] Richmond, Mary E., and Hall, Fred S.: Child Marriages,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New York, 1925.[8] 在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市市长是该州唯一的民间主祭。[9] 英国的结婚证更像一个行政管理策略,不需要在英国教会的支持下进行婚典庆祝。[10] 也可译作“俄克拉何马州”。[11] 在这部分,几乎所有关于描述未开垦地域的条件的文献整理工作都是由Ruth Z. S. Mann完成,对我们来说,这项研究计划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图书馆的搜索功能。[12] 在本章中,除了翻阅其他资料,我们还借鉴了George Elliott Howard的“A History of Matrimonial Institutions”一文。[13] Bradford's History of Plymouth Plantation. Reprinted by the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in 1901, p.399.[14] Greene, Evarts B.: Pioneers of Civilizations in Illinois. Military Tract Papers, No.2. Illinois State Reformatory Print[1907], p.7.[15] Laws of the Territory of Illinois, 1809-11. Bulletin of the Illinois State Historical Library, June 1, 1906, p.XI.[16] Jogues, Rev. Father Isaac: An Account of New Netherland in 1642-4. Privately printed, New York, 1862, pp.25 and 27.[17] 习惯法婚姻是不以任何形式庆祝的婚姻,而是建立在双方协定基础上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当事人具有签订婚姻契约的法定能力,从而建立夫妻关系。国家不参与协议,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记录,也没有机会提前审核双方的资格。[18] New York Revised Statutes, 1827-1828, Vol.2, pp.138.  一个委员会指定修订和编制纽约州的法律,提出关于婚姻的更为综合的条款。这些修订后的法律经立法机构通过后,于1830年1月1日生效。[19] Kent, James: Commentaries on American Law. O. Halsted, New York, 1832, Second Edition, Vol.2, p.88.[20] Picket, Albert James: History of Alabama. Republished by Robert C. Randolph of Sheffied, Ala., 1896, p.464.[21] Bruce, Philip Alexander: Social Life of Virginia in Seventeenth Century. Privately printed, Richmond, Va., 1907, p.234.[22] Brown, William Garrott: A History of Alabama. University Publishing Co., New York Orleans, 1900, p.93.[23] Thwaites, Reuben G.: The Story of Wisconsin. Lothrop Publishing Co., Boston, 1899, p.150.[24] Martineau, Harriet: Society in America. Saunders and Otley, London, 1839, Vol.2, p.5.[25] Calhoun, Arthur W.: Soci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 Family. The Arthur H. Clark Co., Cleveland, 1918, Vol.2, pp.11-12.[26] Royce, Josiah: California, A Study of American Character. American Commonwealths Series. Houghton Mifflin and Co., Boston, 1886.[27] Royce, Josiah: California, A Study of American Character. American Commonwealths Series. Houghton Mifflin and Co., Boston, 1886, p.300.[28] White, Stewart Edward: The Forty-Niners, A chronicle of the California Trail and El Dorado.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1918, p.168.[29] Royce, op.cit., p.1.[30] California Code of 1871, Secs. 55, 56, 75, 76. Code of 1872, Secs. 76,78.[31] Hearings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Judiciar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 House Joint. Resolution 187, October 2, 1918, p.98 and else-where.[32] Marriage and Divorce, 1926. U.S. Bureau of Census, Washington, 1928, pp.20 and 66.第一部分 许可证办事处发生了什么第一章今天的许可证制度

本书的主题是当前的婚姻许可制度,但本书并不阐述其理论,而是聚焦于其在日常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情况。然而,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仅是一个基本框架,并未提及不同州之间存在的许多细[1]微差别。

我国普遍采用婚姻许可制度的进程比较缓慢。直到1887年,尚有11个州没有采用婚姻许可制度。目前,仍有三个州把在教堂里张贴结婚预告作为婚姻许可制度的合法替代品。不过,除了这个小小的特例,所有州现在都需要结婚许可证,不过请记住,远在当今婚姻许可制度产生之前,类似法规就已存在。

除非2名申请人拿到结婚许可证,否则就不可能获批缔结婚姻,也不可能(只有3个州提供了替代方案)合法地举行结婚仪式。然而,未获得许可的婚姻虽然被禁止,但并非是绝对无效的,除非该州的法律明确声明如此。一项由统一州法委员会提出的婚姻法案虽然仅在2个州通过,但该法案将使结婚许可证成为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然而,对任何许可制度而言,其效力重点并不在于要求申请人必须获得许可的相关规定,而在于相关惩罚性法规,惩罚那些未要求申请人出示合法结婚许可证就主持结婚仪式的人。

一般而言,结婚许可证一经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即刻就能签发。2名申请人(或多数情况下只需其中1名申请人的宣誓)的宣誓则被视为两人均可获得结婚许可证的充分证明。然而,在8个州,所有申请人现在必须提前声明结婚意向,除非指定的记录法庭发布特别命令放弃对当事人的这一要求。①从向许可证颁发者提前声明结婚意向到被颁发结婚许可证会有几天的间隔期。1. 一般程序

按照通常的程序,签发结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提出申请后的10~15分钟。申请人必须是单身,丧偶或离婚;申请人必须大于法定的最小结婚年龄,几乎毫无例外,男孩的法定结婚年龄要比女孩更大;通常,如果低于成年年龄,他们必须获得父母同意才能结婚;他们不能是亲属关系或者近亲结婚。当没有法规规定的时候,习惯法婚姻假定他们必须能够理解婚姻契约的含义,并且生理上能够使婚姻生活圆满。婚姻法中关于这些结婚资格方面的规定,有时会印在申请书[2]的空白处或者印在结婚许可证书上。

通常由男性来申请婚姻许可。虽然法律规定2名申请人都应该亲自到许可证办公室(或处于两个不同地区的许可证办公室),但现在[3]只有7个州要求新娘和新郎亲自申请。在大多数其他州,新郎是申请人。这意味着仅仅通过宣称他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就确定了自己和新娘结婚的权利。随后,他被要求签署空白申请书或记录簿,许可证颁发者或其副手颁发结婚许可证,国家对新成立的家庭作出了许可。正如下一章将会描述的,一些许可证颁发者在习俗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这种简单的程序投入了最大可能的关心和思考,即便如此,我们熟悉的结婚许可的实际操作也还有改进的余地。

许可证签发给合法的婚姻主持人,可以是民间人士也可以是宗教人士。通常来说,许可证上印有详细说明,告知婚礼主持人在婚礼结束后必须在结婚许可证或其附带文件上签名,并由其亲自送回签发办公室,否则国家将不会保存任何婚礼已经举行的永久记录。缺乏这一记录会使当事人将来陷入尴尬的境地。而且,一旦签名的结婚许可证没有被送回签发办公室,国家的婚姻登记就会不完整和产生误导。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宗教的主持人,有时候都会粗心大意地忘记送回结婚许可证,而跟进已签发许可证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备。

许可费一般收取1美元或2美元。当申请人承认不具备法定资格时,婚姻许可会被拒绝。有时,仅仅是怀疑不具备签发资格就会被拒绝或延迟签发,虽然更常见的一幕是如下熟悉的表达“我已经购买了我的结婚许可证”。一个签发人给我们写信说:“我在这个办公室里发现结婚许可证的销售如下……”特拉华州婚姻法规定:“每张结婚许可证的销售不得超过3美元。”两份报纸声明:“周一早上又售出一张许可证,购买这张许可证的小伙子透露信息说不得已的情况下,他[4]会抢走这个女孩”;“许可证官员出售给一对新人一张结婚许可

[5]证”。一份报纸的标题是“78岁的新郎,第三次购买结婚许可证”[6]。

政府并没有努力为申请结婚许可证的人保护隐私。申请是在一个房间内的柜台上进行的,房间里都是处理其他业务的人员。办公室通常在乡下或城市办公楼中,办公室与建筑物一样肮脏或明亮。

结婚许可证的签发人有很多其他职责。这可以从他们不同的官方头衔中推断出来,例如,职员、遗嘱认证官、县法官、记录员、契据登记员、审计师。的确,在大城市,结婚许可证发放的任务通常占用了几个人全部的时间,但在城镇和农村,情况并非如此。

无论是在大地方还是在小地方,负责签发结婚许可证的官员都是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履行职责的。只有婚姻法对他的行政程序进行了规范,然而这部婚姻法在行政管理细节上通常是很含糊的,并且在许多方面必须继续保持这种含糊性。许可证颁发者的服务不受监管,唯一的例外来自某些州级重要数据登记官,他们通过掌控所使用的表格以及掌控需要上交给他们的记录类型,对许可证签发人实施极其少量的监管。每个州都应该对所有结婚许可证签发人实施具体的州级监管,并且在他们之间培养一种团队精神,培养目前仅有少数许可证签发人具有的一种对职责的职业兴趣。也许只有做到这一点时,我们才能在当今的结婚许可证体系上取得最大的进步。[1] 关于这些区别对行政管理的影响见附录B。[2] 关于申请形式和许可形式改进的建议能够说明现行法律和程序可能的改进,见附录A。[3] 这些州的名字见附录B。[4] Valdosa, Georgia, Times, February 21, 1922.[5] Minneapolis, Minnesota, News, October 10, 1919.[6] Salt Lake City, Utah, Telegram, January 1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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