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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2 18: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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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信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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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研究论稿

明史研究论稿试读:

编者前言

回顾改革开放30年间的明史研究,张德信先生的名字绝对应当铭记。他以精深的学识,高度的热情,充沛的精力,为推动明史研究发展作出了重要而独特的贡献。

张德信先生,陕西丹凤人,1940年11月7日出生,1954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丹凤县竹林关供销合作社、中共丹凤县委、中共商洛地委、商洛专署工作。由于工作表现优异,1960年9月被选入西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深造。1964年7月毕业后,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1977年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先后任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9年12月11日,因病不幸去世,享年69岁。

张德信先生数十年如一日,孜孜不倦地从事明史研究,先后出版了《海瑞》、《明代开国功臣传》、《中国事典·明代卷》、《崇祯皇帝大传》、《明朝典制》、《明代职官年表》等著作,发表了数十篇论文。他非常重视基础性研究,所著《明朝典制》内容详备、资料翔实、条理清晰、立论严谨,已成为明史研究工作者的必备参考书。他去世不久面世的《明代职官年表》,是他花费十数年功夫才告完成的,全书共19表,上自中书省、内阁大臣,下至布政使、按察使,旁及镇守总兵官、提学官、会试考官、分试考官等,举凡明代发挥着较为重要作用的职官,网罗无遗。工程之浩大,体例之严整,考证之精详,令人惊叹感佩。

除刻苦治学、勤奋著述外,张德信先生长期担任中国明史学会的领导工作,为学会的发展壮大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张德信先生参与了中国明史学会的筹建工作,1989年学会正式成立后,他先后担任第一届理事会副秘书长(1989~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1993~1997年),第三、四、五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997~2009年)。除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外,他与学会其他领导一起,精心筹办每两年一次的国际明史学术研讨会,使其成为国际明史学界的一大盛事。与此同时,还筹办了各种专题性的学术研讨会,负责编辑学会的刊物《明史研究》,在促进学术交流、开阔研究视野、提升研究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张德信先生豁达豪爽,乐于助人,对于年轻的明史研究者,他总是毫无保留地给予关心和帮助,而且从不以师长自居,与大批后学结成亦师亦友的关系,营造出一种和谐融洽、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对于各地开展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明史研究,他总是给予热情的支持与鼓励,推动了相关研究的开展。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他长期担任朱元璋研究会副会长,与安徽凤阳的相关学者保持着密切联系,共同编辑出版了《洪武御制全书》,召开了数次学术研讨会,对于朱元璋研究走向深入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明史研究论稿》是张德信先生的论文结集,所涉主题比较广泛,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明代官僚制度研究,对明代铨选、科举、科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二是明代宗藩制度研究,系统论述了明代分封制度以及诸王与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关系;三是明代田土管理研究,重点探讨了明代田土管理系统和军屯数额;四是明代人物研究,论述的对象包括朱元璋、崇祯帝以及刘基、严嵩、戚继光、陈新甲等重要人物;五是明代对外关系研究,重点考察了明朝与日本、朝鲜、葡萄牙等国的交往。这些论文发掘和使用了大量新资料,对明代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论述,提出了许多值得重视的学术见解,在明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张德信先生是我们十分尊敬的师长和朋友,长期以来,我们从他那里获得了多方面的帮助和教益。能够接受他的嘱托,承担论文集的编辑工作,我们感到莫大的欣幸。在编辑过程中,他的音容笑貌经常浮现在我们眼前,激励着我们更加勤奋地工作。

这本论文集的出版,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研基金的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的领导,对于论文集的编辑出版工作十分重视,老干部处的刘丽同志承担了申请出版资助的大量琐细工作。张德信先生的生前好友张显清、林金树、王天有、毛佩琦、商传等诸位先生,对于论文集的编辑工作十分关心,提供了许多指导性意见。对于来自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谨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感谢。高寿仙 张英聘 王熹2011年2月

明代铨选制度述论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历代帝王为巩固其专制的封建统治,无不重视各级官吏的铨选,且渐次形成制度。而明代又处在封建社会由盛到衰的转变时期,各级官吏的铨选和任用,既承袭前代旧制,又结合社会实际予以改革,从而构成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一时期铨选制度的发展变化,对认识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以及封建社会由盛到衰的转变,无疑是有裨益的。本文拟从明代官吏的铨选、考核、奖惩及其特点和弊端诸方面加以论述,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明代官吏的铨选

史载,明代官吏的铨选权,“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1]尤要”。铨选权的行使,涉及铨选的对象、形式和分等授官等。

明代官吏铨选对象,在建国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当元至正二十四年,朱元璋即吴王位时,建立百官诸司,规模初具。他令中书省辟文武人才:“今土宇日广,文武并用,卓荦奇伟之才,世岂无之!或隐于山林,或藏于士伍,非在上者开导引拔之,无以自见。自今有能上书陈言、敷宣治道、武略出众者,参军及都督府具名闻。或不能文章或识见可取,许诣阙面陈其事。郡县官年五十以上者,虽练达政事,而精力已衰,宜令有司选民间俊秀年二十五以上、资性明敏、有学识才干者辟赴中书,与年老者参用之。十年以后,老者休致,而少者已[2]熟于事。如此则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其下有司,宣布此意。”同时,那些武勇谋略,通晓天文、书律之士,得由州县长官时时荐举。这实际上是朱元璋在战事频繁年代铨选任官的经验总结,而且通过实践,这批官吏为其顺利地实现战胜敌对势力的军事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接着,他又“设文武科取士”,令“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3]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为新王朝的建立及其对官吏的需要,创造着条件。

明朝立国,实行三途并用之制,即“荐举一途,进士、贡举一途,[4]吏员一途”。但随着社会政治形势的发展,在明代的不同时期,亦有着很大变化。

荐举,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洪武元年,“征[5]天下贤才至京,授以守令”,又命文原吉、詹同等“分行天下,访[6]求贤才”。朱元璋告谕廷臣:“六部总领天下之务,非得学问博洽、才德兼美之士,不足以居之。其有贤才隐居山林,或屈在下[7]僚……悉举以闻,朕将用之。”于是,“中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其被荐而至者,又令精荐,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穷居,无不获自达于上。由布衣而登大[8]僚者不可胜数”。仅洪武十五年,就有三千七百余人,以“经明行[9]修”分别授布政使、参议等官。与此相联系,又有国子监生入仕的途径。国子监生按六堂考校,合格者即可做官。洪武年间,朱元璋先遣“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人分教各郡”。后又“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以及参政、参议、副使、佥[10]事等官”。其时分守中外衙门,“太学生最盛”。

科举取士自洪武三年正式实行之后,京师直隶府、行省连试三年。为满足封建官吏的需求,举人免于会试,径赴吏部听选。不久,朱元璋以“听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为由,“罢科举不用”。直至洪武十五年才予恢复,两年后定科举条格,颁行全国,[11]遂为永制。至此,“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12]。从而,荐举之制,虽未明令停止,间或行之,但只是“第应故[13]事而已”。

另有吏员一途,其来源有二:一是“农民家身无过,年三十以下[14]能书者,选用”;一是“监生、生员谪充”。其升迁途径,或应科举而得高官;或循级而擢。若一旦被长官赏识,即可荐升品官。然此类升迁多在明初,中后期则显寥寥。[15]

正统以后,“荐举之途废,进士与举贡遂分为二途”。再加上[16]吏员,亦称“三途”。然“吏员之与科第,高下天渊矣”。即使科第与举贡,其授官轻重、繁简、远近,差别颇大:“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即同一外选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而乙科得僻远简小之缺。其升降之法亦有不同:甲科为县令者,抚按之卓荐,部院之行取必首及焉,不数年即得御史部曹之职。而乙科沉沦外僚,[17]但就常调而已。积习相沿,牢不可破。”这种“荐则先进士,而举监非有凭借者不得与焉;劾则先举监,而进士纵有訾议者罕及焉。晋接差委,专计出身之途”的状况,致使进士、举贡同一官职,竟“不[18]敢接席而坐,比肩而行”。于是,“欲复三途并用”,由于源流不[19]清,“徒欲治其末流,乌可得也”。

为弥补“三途”的不足,又设保举。洪武时,“命群臣各举所知”[20]。永乐年间,在重申这一规定的同时,又定“所保非才,举主连

[21]坐”。但是,时行时辍,所举官员亦时众时寡,加上连坐法的日趋严格,终未起到保举有才之士的作用。铨选的类别与形式

铨选类别,概括地说,可分六类,即大选、急选、远方选、拣选、岁贡就教选和举人乞恩选。所谓“大选”,包括听选和考定升降。前者指取得资格的初次授官;后者指已任官员的考察升降。“急选”,即紧急选拔之意,诸如因有违“避里铨法”过犯、丁忧等亟须改授、降黜、候补等。“远方选”指边远地区官员的选授。“拣选”,指选择可充府佐、州县正官的科贡监生补足员缺。一般三年举行一次。“岁贡就教选”,指举人或岁贡监生授为教职的选拔。“举人乞恩选”,与“就教选”相类似,因出于皇帝特恩,故称作“乞恩”。同时,从中可以反映出宋朝“特奏名”的遗意。

另有武职的铨选,权在兵部,“凡大选,曰色目,曰状貌,曰封赠,曰袭荫。其途有四:曰世职,曰武举,曰行伍,曰纳级。”明代初期,“武职率以勋旧”,“后乃参用将材。三岁武举,六岁会举,每岁荐举,皆吏部除授”。嘉靖时,军职颇增。为得一军职,“悉赂权贵,虽乳臭小儿,无不中者”。万历十五年,为杜绝上述弊端,明确规定“品年资,课技艺,序荐剡,分为三等”,但仍是“徒有虚名,[22]终鲜实效”。

铨选形式,分推升、常选、行取和馆选四种。“推升”,指员缺应补而不待考满者。包括廷推(三品以上官)、部推(太常卿以下)、会选(通、参以下)。在外官如督、抚由廷推,布、按三品以上称会举。“常选”,即经考满、考察,循次升迁。“馆选”,即考选庶吉士,储材教养。待三年学成,授予相应的官职。唯“行取”,显得十分复杂,且弊端严重。本来,所谓“行取”,是指科道员缺,考选推官、知县充任。可是,科道属京官,“京官非进士不得考选”。实际上,或由庶吉士及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充任,新科进士亦难被选授。而地方推官、知县的任用,“进士十之三,举贡十之七”。考选科道官时,“则进士十九,举贡才十一”。在数量多而考选少的举贡中,“又[23]大率有台无省,南多北少”。仍然表现出重进士、轻举贡的倾[24]向。尽管有言官不时上疏论及“行取考选之病”,但收效甚微。神宗万历年间,又把“急缺风宪,不时行取”的规定改“定为三年”[25]。举贡入选科道官的途径几乎杜绝。崇祯时,再改为一年一行取,然“惟以进士选。彼受任时,先以给事、御史自待,监司、郡守承奉不暇,剥下虐民,恣其所为”。从而使“行取”的形式及科道官成为在朝大臣笼络言官、垄断言路的手段和工具。

明代铨选任用官员,还有试、署职的规定。试、署职一年后,予以较严格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实授,否则,授以相应的官职。凡授实职的官员,以其秩品的不同,可得到皇帝授予的“诰命”(一至五品)、“敕命”(六品至九品)。此外,又有阶制、爵制。文自特进荣禄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级;武有公、侯、伯等,各与秩品相联系。文武有别,系统分明。官吏的考核和奖惩

要保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对封建官吏加以约束。这种约束,除一些职掌条例之外,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他们进行考核。秦时,已行此法,且及于郡吏。汉承秦制,体制更加严密。一般由丞相考郡国守相,守相考属县长官,御史中丞考诸州刺史,九卿考直属佐僚。并以考核定优劣赏罚。魏晋时期,未曾严格施行考核制度。至南北朝,虽有一年一考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隋朝,亦利用朝觐和遣使分巡州县来考核官吏。唐朝,几经变革,终于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核官吏的制度。如规定“四善”、“二十七最”的具体内容,善为品德,最为才能,两相配合,形成九等。通过具体实践,收到较好的效果。宋朝没有完全袭用唐制,初设审官院考核京朝官、考课院考核幕职州县官;继则除京官仍由审官院考核外,知州、通判归中书省考核,县令由司农寺考核。另有朝廷派使臣访察地方官员才能品德以供有关衙门考核时参考;最后考核归吏部考功司和御史台。而其考核的重点不是京朝官,而是地方官。元朝则按各衙门的隶属关系加以考核,监察系统协办,最后归中书省、御史台共同定夺。

明朝官吏的考核,可以说在承袭前朝成功的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又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核体系和方法。主要有考满(亦称考课)、考察(亦称大计)两类,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其一,考满。所谓“考满”,《明史·选举志》载:“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三年给由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遗意。”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的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大体上说,分京官和外官,四品以上和五品以下。

京官的考满,《明会典》卷一二记载得较为系统,洪武年间规定,四品以上,九年任满黜陟,“取自上裁”。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俱面引单奏”。五品以下,得由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核明白,开写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送监察御史考核,本部(吏部)复考。”而监察御史、给事中这类言官,初由都察院和六科都给事中考核,后因其“系耳目风纪之司”,考满升降权归于皇帝。另如近侍衙门的钦天监、太医院的正官亦类此。惟其属官还是由礼部考核,送吏部备案。外官,指督抚、三司和府州县官。“督抚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复职,仍行本官知会”。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系正官、佐贰官。三年考满,给由进牌,别无考核衙门,从都察院考核,本部(吏部)复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弘治年间规定,按察司堂上官,经赴都察院接受考核,仍由吏部复考。其首领官,由河南道考核,吏部考功司复考。而边方的兵备副使、佥事,按嘉靖四十五年的规定,由吏部转行兵部,兵部复考后决定升降。布按属官由正官考核。府州正官,由布按二司考核;府州佐贰官及所属州、县大小官、卫所首领官,从府、州正官考核;县佐贰官及属官,由县正官考核。最后由布按二司决定升降,报考功司复考。另有教官,一律“历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最后由翰林院批考,根据成绩决定升降。

至于考满的内容与标准,京、外官差异颇大。总的说来,京官似嫌空泛,外官较为具体。凡在京各衙门,具属“事繁”范围。同时,四品以上官皆“自陈”,升降的决定权在皇帝。而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除个别人事亲疏、长官好恶等因素外,多数京官都能得到满意的考满结果。而地方官员则不然。如督抚大员,既要考核他的“实历边俸”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又要核查“有无地方失事”;若有失事情节,还要看是否能以功掩罪,等等。只有在历边三分之二以上、无失事或虽失事但罪不掩功的条件下,才能准许题请。即使考满例该升级,还要事先报朝廷定夺,不能擅自定拟职任。布按长官及府州县官的考满内容更为具体,诸如户口、土地、钱粮完成与否、命案的处理是否得当,还有任职的勤惰、过失等,均在考满之列。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的繁简则例称: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要冲供给处,才能称“事繁”。否则,一律从“事简”。教官和吏员,单独考核。教官考核的标准,是九年之内以其所教生员科举中第人数的多寡。而吏员,得在九年通考时,由主管长官出题考试,考查文义、行移、书札以及法律等,分一、二、三等,决定去留。

考满结果,有一般的升迁和降黜的通例,即优者逐级升迁,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罚。但是,从明初至明末,亦多变化。不过,是否给由到部听从考核,还要以税粮是否完成为标准。即“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任内税粮完足,方许给由”[26]。

综合上述,明代官员的考满升黜,由洪武年间的初考升黜到弘治年间的九年通考后的升黜,应该说是官员考满的一大变化。明朝立国初期,官吏需要量大,官员初考即升迁和降黜,正是为了适应此种政治形势,而弘治之后的变化,同样是与当时的政治需要有关。

其二,考察。所谓“考察”,是“通行天下计之”。分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亦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京察,起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才具体规定“每十年一次举行”。这样做,又与九年通考距离太近,所以到弘治十一年重新改定“每六年一次举行”。遂为永制。京官的考察程序,以四品官相区别。四品以上官在考察期间,自陈具奏后,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官则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堂上官、掌印官公同考察;翰林院侍讲以下、内阁书办,由翰林院学士与内阁考察;给事中由吏部会官考察;国子监官由礼部尚书与祭酒、司业公同考察。后几经变化,至隆庆元年议准:凡遇考察,“先期三月,吏部并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将所属但在应考数内者,查取考语,务要或贤或否,明注实迹,类送部院,以凭面议酌处”。外官考察时间与程序与此稍有不同。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弘治六年,“令朝觐元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而巡按御史考察直隶府[27]州县官,同时会同方面官考察天下府州县官。从而使考察程序井然。

考察内容,主要是该官在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以及带俸、丁忧、养病等,由考察官明白开写上报;被考察官还要把职掌内的事迹详细报告,作为考察的根据。为保证考察顺利进行,规定:若考察官有诬枉不公情事,允许科道官劾奏,予以复查,再视情节轻重,加以处理。若被考察官央求势要嘱托,即以不谨黜退;被黜官员不服妄奏,即遣发为民。同时规定,一旦被黜,便不许在京潜住、造言生[28]事、摭拾妄奏。若违反,不分有无冠带,一律发口外为民。这对于裁汰顽劣,澄清吏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考满和考察,虽相辅而行,但亦有不同处:一是考满侧重于才能,考察侧重于德行;二是考满之后有升有降,考察只有降黜而无升迁;三是考满罢黜的官员,可以起复任用,考察降黜的官员,原则上不得叙用。明代铨选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其承袭前代旧制的同时,都结合本王朝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实际,多有惩弊改制之举。明代的铨选制度亦不例外。然而,明代既是封建中央集权更加集中和强化的王朝,又处在封建社会由盛到衰的转变时期,因此,表现在铨选制度上的特点和弊端也都十分突出和明显。一 明代铨选制度的特点

第一,官吏名正分定,来源广泛而各有系统。

朱元璋为使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便在承袭前朝旧制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加以改革,使军政两个系统更加分明。诸如爵号与封号的区别:前者表示尊显,后者宣明功劳。文、武官员的勋称各异:文官称“卿”称“尹”;武官称“军”称“尉”。名正分定。

官吏的来源极其广泛而各有系统。明初三途并用,其后虽重科举,但以其他途径入仕的也不乏其人。又有保举之制,它的制定与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铨选的遗漏,不致有识之士长沉下僚。另外,在考满之外,再设考察,对贪酷违法官吏及时裁治,加强了官员铨选、管理的系统性和严密性。

第二,署官、试官制度的普遍推行,任用得人。

署、试官之制,前朝虽然施行过,但不普遍。而明代明确规定:“在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试职一年后考核。堪用者实授;不堪用者降黜。”若试职不满一年,需要调动别衙门,可“通理月日。降除及对品改除者,止理见任月日,俱候一年,照例考核。或有事释免,再任除授者,试职照例考核”。万历时,“惟试御史,一年考核,实授中[29]书舍人”。

署职,是指品级较低而有才干的官员,因限于资历,不能马上授予较高的官职,便令其暂署其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考察,或实授所署官职,或授相应的官职。

在署、试职过程中考察官员的真实才干,做到任用得人,人尽其才,构成了明代铨选制度的又一特点。

第三,与署、试职之制相联系的是监生历事和进士观政制度,同样是明代考核任用官员的成功之举。

监生历事,是指经六堂考核而成绩优异的国子监生,分配到有关衙门担任一定的职事。一年之后再予考核,分上、中、下三等,上等者授予优阙,中等者随才任用,下等回监读书。进士观政,是指进士取得任官资格后,先派往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办事。实际是试用性质。在试用期间,一旦被主管长官赏识,即可得到重用;否则,亦遭降黜罢斥。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收到了选拔有真才实学的官员的预期效果,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为保证封建官员的素质,明朝廷除重视地方学校教育外,还特别建立了考选庶吉士的制度。庶吉士由内阁会同礼部,从二、三甲进士中考选。合格者,就学于文渊阁,接受系统的封建官僚教育。他们“日游中秘,食于大官,月给膏烛费,上间燕之。顷驾亲临问,[30]时举僻书疑事,以验其学,激励而期待之甚至”。庶吉士仕途优渥,凡由进士选为庶吉士,“已群目为储相”,在明代一百六十四位[31]宰辅中,“由翰林者十九”。二 明代铨选制度的弊端

第一,铨选权力的侵夺。

按照明代铨选制度规定,铨选权力,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而吏部的文选司、考功司具体掌管铨选和考察。明代初期据此而行。可是,到了中后期,情况大不相同,其铨选权力纷纷被侵夺,直接影响官吏的铨选,主要表现在内阁、宦官的侵权。

内阁的侵权。内阁大臣的职权,原只是“备顾问,从容论思”。[32]可是至万历年间,“部权尽归内阁”。吏部官若不曲顺服从,或遭嫉恨,或被贬斥。万历初,铨选权“为内阁所夺”,吏部尚书宋“力矫之,遂受挫”。陆光祖起而抗争,使大学士申时行“不悦”[33][34]。经宋、陆光祖的努力,“权虽归部”,而“身不见容”。

宦官的侵权。明代宦官的十二监中,尤以掌章奏文书的司礼监权[35]力最大。史载:“司礼之权,居内阁上。”表现在铨选上,就是假借御旨,任意辞退、罢黜百官,包括内阁大臣和部院长官在内。随着宦官势力的猖獗,未进和已进的阁臣,纷纷投靠。致使“今之大臣,其未进也,非夤缘内臣则不得进;其既进也,非依凭内臣则不得安。[36]此以财贸官,彼以官鬻财,无怪其渔猎四方,而转输权贵也”。如万安,以宦官援引入阁,“无学术。既柄用,惟日事请托,结诸阉[37][38]为内援”。尹直,亦“奸邪无耻,夤缘中官进用”。就是被视为一代贤相的张居正,也是“以大珰冯保力”才能入阁而为首辅的[39]。

内阁大臣如此,部院长官便亦步亦趋,纷纷效尤。尚书李裕、都御史刘敷、侍郎黄景,“奸邪无耻,或夤缘中官进用,或依附佞幸行

[40]私”。屠庸任吏部尚书,王越、李宪任都御史,也都是“交通中[41]官李广”才得到高官厚禄的。另外,投靠宦官的武臣宿将中,既有公,又有侯、伯,还有都督、总兵,“虽贿赂有多寡,交结有深浅,然皆心术奸邪,踪迹诡秘,吮痈舐痔,何所不为?婢膝奴颜,无复羞[42]耻”。至正德时的刘瑾,天启时的魏忠贤,排斥异己,吸引党羽,操纵百官进退,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第二,考察和党争。

对官吏的考察,在明代初期,曾经收到积极的效果。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专制主义统治的腐朽,致使考察的弊端日益暴露,考察本身也渐次变成各个集团、派别之间相互斗争的工具,酿成党争,且愈演愈烈。

对官吏考察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隆庆年间,高拱曾经指出:“数十年来,每遇考察,惩汰之数,大较前后,不相上下,以是袭为故常。其数既足,虽有不肖者,姑置勿论;其数不足,虽无不肖者,强索以充,可谓谬矣。乃其称为不肖者,又多苛求隐细,苛应故事。而所谓大奸大恶者,或有所不敢问,而佯若不知;或有所不能识,反[43]而称高品。纵豺狼于当路,觅狐鼠以塞责,此人心所不服也。”这种按比例考察裁汰官员的做法,必然遗害无穷。尤其是考察官凭个人好恶行事,多“以苛细责人,而不问其大者”。对“赃贿狼藉,鱼肉百姓至于糜烂不已”的贪残之人,置而不问,却“以闺房细事论罢各

[44]官”。所以,“严小吏而宽大官,详去任而略见任”。“苞直或累万[45]金,而赃止坐铢黍;草菅或数十命,而罚不及毫厘”。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一是“以六年之官而于三二人,以六年之事而核于三二日”,必然得不到真实情况。二是“六年之间,其考满者率加以美辞,又数升迁有二三品者”。而考察时“又以原官指责而黜谪之”。前后矛盾,难收惩劝之效。三是不肖者惟恐被黜,便“造作言语,鼓风弄波,倾陷善人,以图衙门有人而可以免己”,致“伤贤者之心”。四是“被黜者既不许辩,科道纠劾不公之例又复不行”。从而[46]给奸邪之徒和权贵们以可乘之隙。

文秉说:“凡内外大计,必先禀明政府,谓之请教。所爱者,虽[47]不肖必留;所憎者,虽贤必去。”因此,考察权力的争夺十分激烈。万历初年,张居正大权独揽,为所欲为。张居正死后由于宋、陆光祖的竭力抗争,考察权力归吏部。但又遭阁臣申时行的胁迫,或唆使内珰,或授意言官,罗织罪名,予以倾陷。到了二十一年京察,言官群起,“中行、用贤、植、东之创于前,元标、南星、宪成、攀龙继[48]之。言事者益裁量执政,执政日与枝拄,水火薄射”。而这一年[49]考察之后,吏部尚书孙被“内珰与阁臣表里钳勒”,致仕归里。第二年,顾宪成等遭削职,讲学东林。东林党议就此而起。其后,又有齐、楚、浙三党。每一党派都依附于在朝的当权者,围绕考察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施行开展激烈的斗争。在明代后期,东林党与三党的斗争,三党之间的斗争,此伏彼起。朝廷中的阁臣、部院及宦官的地位和权力,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个派别争斗的胜败和势力消长的制约。结果,出现以大臣与大臣党比,小臣与小臣党比,或者阁臣与言官、与宦官党比的局面。如此党比,并由党比引起的斗争,愈演愈烈,以至与明亡相始终。

第三,官多冗员,给明代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明代后期,言官形成了一个相当大的集团和势力,促使党争更加激烈。在朝的文武大臣,地位稳固与否,往往与笼络言官的程度成正比。当文武大臣的地位稳固时,因其党比,多搜罗私人为羽翼,致使职官超编,冗官冗员,比比皆是。刘体乾曾上疏指出:“今之害最大者有二,冗吏、冗费是也”。他建议道:“请严敕诸曹,请革冗滥,[50]减俸将不赀。”应革冗员冗费。“二冗既革,国计自裕”,尽管有此奏请,由于整个封建体制的腐败,难以付诸实施。

有官必有俸,增一官即增一分禄米钱钞。明朝廷不从裁汰冗官冗员着手,却采取减俸、督逋、增逋等扬汤止沸的办法,最终也难以摆脱由巨额俸禄给明代社会经济造成的困境。(原载《史林》1988年第2期)注解:[1]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2]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3]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4] 《明会要》卷四八。[5]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6] 《明太祖实录》卷三六上。[7] 《明太祖实录》卷四九。[8]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9] 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八。[10] 《明史》卷六九《选举志》。[11] 《明太祖实录》卷七九、一四七、一六〇。[12]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13]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14] 《明会典》卷七。[15] 《明会要》卷四八。[16] 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六。[17] 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八。[18] 《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19] 《明会要》卷四八。[20] 《明史》卷二《太祖纪》。[21] 《明会要》卷四九。[22]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23]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24] 《明史》卷二五八《姜埰传》。[25]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26] 《明会典》卷一二。[27] 《明会典》卷一三。[28] 《明会典》卷一三。[29] 《明会典》卷一二。[30] 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五。[31]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32] 《明史》卷二二五《杨巍传》。[33] 《明史》卷二二四《陆光祖传》。[34] 《明史》卷二二四《蔡国珍传》。[35] 《明史》卷二〇六《阉党传序》。[36] 《明史》卷一八〇《李俊传》。[37] 《明史》卷一六八《万安传》。[38] 《明史》卷一六八《尹直传》。[39]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七。[40] 《明史》卷一八〇《汤鼎传》。[41] 《明史》卷一八〇《胡献传》。[42]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九三《中官考四》。[43] 高拱:《公考察以励众职疏》。[44]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二。[45] 《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46] 《明经世文编》卷三〇二。[47] 文秉:《定陵注略》卷三。[48] 《明史》卷二二九《赵用贤传》。[49] 《明通鉴》卷七〇。[50] 《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明代科举制度述论

科举制度,在明代诸种政治设施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在一些论者中,多所提及,但未能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实际进行系统论述,盲目地给予高度评价。本文拟将明代科举制度,放到社会历史的演变中,对它的承袭、发展变化及其特点、弊端诸方面,略作历史考察,间或与前朝同类制度加以比较,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就教于方家。一

隋文帝创立科举制度之后,经唐代的补充、修正,至宋神宗熙宁年间已基本成熟和定型。元代,以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在推行“汉法”政治的同时,虽然也承袭前朝的科举制度,借以选拔封建官吏,为其王朝的巩固服务,但因其多带有民族歧视的痕迹,且或设或辍,始终未能形成完整而系统的制度,亦未具有显著的特点,对元代官吏选拔的作用和影响,极其有限。

明太祖朱元璋在占据应天之后,即以推翻元朝,建立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封建国家为己任,远交近攻,迅速扩大势力范围。此时,朱元璋虽然以元朝的政治设施为蓝本,在各地建立起相应的政治、军事机构。但是,当他取得皇帝宝座之后,逐步改革了原来承袭元朝的旧制,将其逐步纳入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封建中央集权的轨道。明代的科举制度,也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承袭,并结合明代自身的历史实际逐步施行和发展的。因其目的在于有效地培养和选拔封建官吏,提高素质,加速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所以,其间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

朱元璋高瞻远瞩,在其立国之初,即下设“文武二科,以广求天下之贤,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1]充贡京师。其科目等级,各有出身”。因官员多缺,急需用人。所以朝廷命官、地方藩臬,均以招聘、荐举为主;武官有知识者,改任地方长官;文官吏员有建树者,不次擢升,至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在总结前朝科举制度得失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明代承袭其制的动机和目的。他说:“朕闻成周之制,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俗淳美,国以为治,而教化彰显矣。然但贵辞章之学而不求德艺之全,前无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意缘阿附,辄窃仕禄,所得资品,或居贡士之上。其怀才抱德者,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朕统一华夏,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虑官非其人,有殃吾民。愿得贤人而用之。”明确规定:“自今年八月为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并且对“其中选者,朕将亲试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2]。这实际上是明代承袭和具体施行科举制度的纲领,它不仅把以科举取士任官提高到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反映出朱元璋的用贤若渴的态度和认识。

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三年一开科,乡试在八月,会试在次年二月,除仕宦已入流及曾于前元登科并曾仕宦、有过罢闲人吏、娼优等以外的各色人民并流寓各处者均可应试,应试内容为五经义、四书义,礼乐、经史时务等,中式后十日,而试甲骑、射、书、律,考察驰骤便捷、中数多寡、笔画端楷、讲解详审;迩试及第给出身、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授六品官,二、三名称榜眼、探花,授七品官,二甲十七名,赐进士出身,授七品官,三甲八十名,赐同进士出身,等等。《科举条格》颁行之后,各省纷纷举行乡试。洪武四年(1371)二月举行明王朝建立后的第一次会试,应试者二百人,中式者一百二[3]十人。分别授予员外郎、主事、县丞等官。

为了满足王朝新立、官员多缺的需要,各省连试三年,“中武士[4]未及会试,悉授官”。于是,散处山林的贤人志士,纷纷应试,中式入仕。对明初封建官吏的选用及其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到了洪武六年(1373)二月,朱元璋发现“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与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且埋怨有司:“朕以实心求贤,而天下以虚文应朕,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决定从当年始,“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5]察举贤才”,标准是“必以德行为本,文艺次之”。因此,五年的乡试举人,从中挑选“年少俊异者”授翰林编修;又选国子监生授给事中,出入禁中,在文华堂就读,派专官教授,待遇丰厚,其余乡试举人,“赴京听选”,与有司荐举的人才“量材授主事、给事中、御[6]史等官”。

自此,明代官吏的选拔来源又复归两途,即贡举和吏员。地方推荐、吏部考核,依次迁升,所以,荐举贤才,在在多有,名目繁多,诸如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耆民。其[7]中被荐举至京的秀才“不下数千”。朱元璋一次就召见经明行修之[8]士郑韬等三千七百余人。但任官后,“政绩少闻”。反映出溢举之弊。为此,朱元璋又令有司先“识其能否,考其优劣,然后任之以职”[9]。尤其是在罢科举之后,学校普遍建立,应试者的素质日益提高,为科举的恢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于是,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朱元璋诏礼部“设科举取士,令天下学校期三年试之。荐为令”[10]。至十七年(1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11]。

纵观洪武十七年的科举定制及其实施,较之三年的科举条例,重要的变化表现在:第一,取消了乡会试之后复考骑、射、书、算、律[12]五事,独重经义,“五经皆主古注疏,不专宋儒”。“文辞增而实

[13]废”。成为明代科举由重实用到日趋空疏的转折点。第二,所取进士,除授修撰、编修、检讨等翰林官外,鉴于“其未更事,欲优待之,俾之观政于诸司,给以所出身禄米。俟其谙练政体,然后擢任之”。凡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衙门者,“采《书经》庶常吉士之[14]义,俱称为庶吉士;其在六部及诸司者,仍称进士”。亦称观政进士。第三,对应试者的防范更趋严格,黎明入场,每人用军人一名守之,禁讲问代冒;至晚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枝。又是回避、不许自序[15]门地等,第四,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颁行文字格式,使应试者专攻一经,其余不问。给奔竞之徒开了方便之门。明代科举制度的弊端,也因之滋生蔓延开来。

若将明代科举定制与唐宋元各期的同一制度加以历史考察和比较,不难发现,无论是科举考试的程序、时间,或是考试内容和科场禁例等,都不是明代的创造,它早已经唐至宋神宗熙宁年间便基本确定下来了,且日臻成熟和定型。这里仅以科举制度的核心——考试内容为例,略加分析比较。自隋文帝创立科举制度之后,即以经义、诗赋考取进士;唐代在因袭隋制的同时,又增加了许多科目,诸如明法、明算等;到宋代,科目有增无减,至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出于社会政治改革的需要,罢废诸科,独存进士一科;而进士科又罢试诗[16]赋,改试策论:即本经大义、兼经大义及策论。元代袭宋旧制,以经义为主,兼及诗赋。因此,我们可以说,明代的科举制度,在其主要方面,诸如程序、内容、时间、禁例等,都是承袭前代旧制,尽管在某些方面有所改革,使其相对完备一些,但不能对其作过高的估计。二

明代的科举制度,在洪武年间定制之后,永乐、洪熙、宣德以及以后的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考试内容及经典的限定。

永乐十五年(1417)四月,《四书》、《五经》、《性理大全》编[17]成,颁行于“两京六部,国子监及天下府州县学”。科举考试,“废注疏不用,其后,《春秋》亦不用张洽《传》,《礼记》止用陈澔[18]《集说》”。由于科举考试采用书目的减少和版本的限定,应试者竟不读本经全文。

第二,增设翰林院庶吉士。十八年(1385)选进士入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衙门历练,俱称庶吉士;二十一年(1388)又以进士解缙为中书庶吉士。此一时期的庶吉士,均带有实习性质。永乐二年(1404)三月,朱棣在授一甲三人官职的同时,又从第二甲中“择文学优等”及“善书”的杨相、汤流等六十人为翰林院庶吉士,“俾仍[19]进学”。从第三甲中选方昶等二十人为行人,“除于诸习观政”。嗣后,所选庶吉土,就学于文渊阁,“司礼监月给笔墨纸,光禄给朝暮膳,礼部月给膏烛钞人三锭,工部择近第宅居之。上时至馆召试。[20]五日一休沐,必使内臣随行,且给校尉驺从”。待遇优渥。

庶吉士之制,在永乐时期,仅属草创,很不完备。“或间科一选,或连科屡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初无定限”。主持选取的衙门亦时有不同,“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谓吏部同选”。而选取的对象,“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采誉望,或就廷试卷中查取,[21]或别出题考试,亦无定制”。每次选取的数额,多寡不等,或一[22][23]科选六十余人,或一科只选一人。至弘治四年(1491),因大学士徐溥建议,才使庶吉士之制趋于健全和完备。如选取时间,“一次开科,一次选用”。主选衙门、程序和对象为:“待新进士分拨各衙门办事之后,俾其中有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文字,如论策诗赋序记之类,限十五篇为止。于一月之内,赴礼部呈献。礼部阅视讫,编号送翰林院考订。其中辞藻文理有可取者,按号行取。本部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转送,照例于东阁前出题考试。其所试之卷,与所投之文相称,即收以预选;若其词意棘而诡僻者,不在取列。中间有年二十五以下,果有过人资质,虽无宿构文字,能于此一月之间有新作五篇以上,亦许投试。若果笔路颇通,其学可进,亦在备选之数。”选取及留用数额,即每科“所选不过二十人”,“所留不过三五

[24]辈”。自此,庶吉士由“内阁同吏礼二部考选以为常,遂为永制”[25]。从而达到了“预列者无徇私之弊,不预者息造言之谤”的目[26]的,也杜绝了“有才者未必皆选,而所取者未必有才”的弊端。

庶吉士集于文渊阁就学,由翰林院、詹事府中“官高资深者一人[27][28]课之,谓之教习”。正德年间,“命学士为之”。万历以后,[29]又专以礼、吏二部侍郎为教习。三年学成,成绩优异者留翰林院任编修、检讨,其余分授给事中、御史,称为散馆。“为常教官待选[30]者体格殊异”,起到了储才教养和提高封建官员素质的作用。

第三,乡试和会试取士数额。

乡试取士,在洪武初年,虽有定额,但因官员多缺,实际录取数额,并未受其约束,待恢复科举之后,不拘数额,从实选取。洪熙元年(1425)九月,宣宗皇帝以为近年科举太滥,对乡试取士数额重新作了规定。大凡南京国子监及南直隶共取八十人,北京国子监及北直隶共取五十人,江西五十人,福建、浙江各四十五十人,湖广(附贵州)、广东各四十人,河南、四川各三十五人,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人,广西二十人,云南、交阯各十人,以后各省均有所增加,至隆庆四年(1570)南、北直隶各增至一百五十人。会试取士,初为百人,永乐二年取士多至四百七十余人。十年,朱棣谕杨士奇等:“数科取士颇多,不免玉石杂进,今取无过百人,其务精择。收散木累百,不若得良材一株也。”复洪武时期数额,正统年间,“分别增至一百五十名、二百名、二百五十名。成化时,达三百名。至正德,因刘瑾用事,又增加到三百五十名,此虽“非恒制”,但亦可从中看[31]出会试取士数额的增损不一,皆临时奏请定夺的事实。

在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1397)三月会试南、北榜案,引起南北贡士间的隔阂,至宣德初定会试南北卷,此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说明符合文化发达与相对落后地区[32]的社会实际,因而有存在的合理性。

第四,科举考试文体的固定化。

明初,科举考试的文体并不严格,“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33]语气为之”,至成化末年,才正式规定以八股文为科举考试的文体,并使之固定化。凡应试诸生均以此作文答卷,不得越雷池一步。

第五,武举的建立和实施。

朱元璋早在吴元年(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就下诏令,设文、[34]武二科取士。其后又在大宁等卫设儒学,“教武官子弟”。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用武举”,朱元璋予批

[35]准。直到英宗即位的宣德十年(1435)十月,诏“建立天下卫所学校”。目的在于教养卫所官军的“俊秀子弟”。“庶得文武之才出为[36]时用”。经景泰至天顺八年(1464)十月,宪宗选取对象为“天下贡举谙晓武艺之人”。主试衙门和考官为“兵部会同京营总兵官”。考试地点和内容为“于帅府考其策略;于教场内试其弓马”。若能“答策二道,骑中四箭以上,步中二箭以上者,官自本职量加署职二级;旗军舍余授以试所镇抚;民人授以卫经历。月支米三石。……俱送京营总兵官处赞画方略,量用把总管队,以听调遣。后果能运筹,奋勇克敌见功,仍听各该领军总兵等官核实,请命升擢”[37]。弘治六年(1493)定“武举六年一行,先策略,后弓马。策不[38]中者,不许骑射”。十七年(1504)兵部尚书刘大夏述古论今,提出武举初“参酌会、殿二试事例,少加损益。每文武乡试之年,亦将武举预期行移两京各省,令其转行晓谕。如有究极韬略、精通武艺者……各赴所在官司投报,礼送赴试;果可取者,礼送兵部会萃数月,[39]请于次年四月开科”。孝宗准其请,改武举“三年一试,出榜赐

[40][41]宴”。虽作如此规定,但还不曾举行殿试。正德二年(1507)[42]四月,方正式“开武举宴于中府,是武举设宴之始”。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其宗旨是愈来愈与文举科试规律相一致。关于武举取士数额,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为百人,天启二年(1622)又突增一百六十名。给事中甄淑建言设武举殿试,未能付诸实践。至崇祯四年,王来聘以能“运百斤大刀”,为武举状元,得官[43]副总兵。由崇祯钦定,是试武举殿试之始。至于万历年间转设将材武科,“报可而未行”。崇祯将特开奇谋义勇科,亦“无初者”。只[44]是徒具其名而已。

另外,关于考官的任命及科场禁例,均较前代条理和严格。三

从上述简略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明代科举制度在承袭前代旧制的同时,有所发展和变化。又因其是一个封建中央集权更加强化和集中的王朝,而构成其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制度,在发展演变的各个阶段,亦显示着积极的历史作用。

第一,学校教育与科举取士、铨选授官日趋一致。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它又呈现出“之”字形的发展轨迹。

早在周代,就有“家有塾,党有庠,乡有序,国有学,比年入学,中年考校”的记载。即“大司徒以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乡大夫[45]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其任官程序为[46]“举于乡,升于司徒、司马论定而后官之”。秦汉时期,虽沿袭周代庠序之制,建立学校,培养人才,为有效地设官任职创造了条件,但因行乡举里选制度,学校育人,仅是征举的一部分。隋创科举制度,其着眼点主要放在如何纠正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所滋生、蔓延的种种社会弊端,无力顾及学校与科举的关系,而为之作出相应的努力。唐代统治者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学校教育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科举取士的高低,也曾为发展学校教育采取种种措施,但由于官学渐废、私学(庄园私塾、山林寺院)渐盛,且在学校教育中私学的比例越来越大,使朝廷对其控制力相对松弛。宋代在施行科举制度过程中,注意学校教育的发展并使学校教育与科举取士的关系日趋紧密。尤其是创立三舍法,在校生徒成绩优异者,可直接得官;其余生徒经决科考试,合格者,或参加地方考试的乡举,或免乡解直接参加省试。元代,因其民族歧视政策渗透在各种政治设施之中,加上科举的改制和时设时辍,以及立国短促,学校与科举的结合,比起宋代,存在倒退的趋势。而明代,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国家,上承宋代之制,把学校教育、科举取士与铨选授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即“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47]登进之,荐举以榜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48]同时又有“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和[49]“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的规定。后来,朝廷以科举为重,大凡进入仕途,均经学校应科举试,中式者亦引以为荣,[50]致使“内外重要之司,皆归进士”。较之宋代,更为条理化、系统化,这一点对于清代和近代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务实与储才教养相结合。

从科举制度发展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表现在科考内容及取士素质上,有着空疏—务实—空疏的意向。而务实恰恰构成明朝初期科举取士的特点。

隋时,设秀才、进士二科,而进士科,以诗赋为考试的主要内容。结果“贵贱贤愚,唯务吟咏。遂复遗理存异,寻虚逐微,竞一韵之奇,争一字之巧。连篇累牍,不出月露之形;积案盈箱,惟是风云之状,世俗以此相高,朝廷据之擢士。禄利之路既开,爱尚之情愈笃。于是闾里童昏,贵游总丱,未窥六甲,先制五言……损本逐末,流遍华壤,[51]递相师祖,久而愈扇”。此为尚文词之空疏之弊。其弊至唐而更加严重:“进士以诗赋取人,不先理道。明经以墨义考试,不本儒意”[52]。因而出现了“士林鲜国体之论”,“寡人师之学”、“少称职之[53]吏”、“居学业而趋末技”等弊端。宋代,王安石改革科举,罢诗赋,独重经义,却又走向“士专一经,白首莫究,其余经史,付之度外,谓非己事”的极端。致使王安石不得不发出“本欲变学究为秀才,[54]不谓变秀才为学究也”的悲叹。

朱元璋立国之初,即详审前代科举取士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根据王朝巩固和发展的政治需要。把实际才能作为取士任官的重要内容。在三场考试之后再考以骑、射、书、算、律。附以进士观政、监生历事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既表现出明初取士注重务实的特点,又反映出朱元璋以科举选拔封建官吏所寄予的厚望。更重要的是它对科举制度的一大充实和发展。顾炎武对此不无感慨地说:“伏读此制,真所谓[55]求实用士者矣!”

不仅如此,还施行储才教养,期以大用。具体表现在庶吉士之制的形成与完善。因其考选异于一般的科举和荐举,有着优厚的待遇和良好的深造环境。三年学成之后授官,比起常调官待选来,“体格殊异”。尤其是天顺以后,庶吉士专选进士,“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在当时,凡“庶吉士始进之时,已群目为储相。通计[56]明一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十九”。充分说明,庶吉士之选,在明代官吏选拔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前代所无法比拟的。

然而,表现在明初科举取士的务实特点在科举制度停而复设之后,取消了考核应试诸生的骑射书算律,使“文辞增而实事废,与初[57]求贤之法稍有不同”。加上考试范围越来越窄,文字形式的死板僵化,因而走向空疏,至清代更为严重。尽管如此,似不掩明的取士务实和储才教养的特点和作用。

第三,科举科目的单一化和程序的系统化。

隋创科举,设秀才、明经、进士三科。唐代举士科目则更加繁多。[58]就主要科目言,在三科之外,增明法、明书、明算三科。宋代亦袭唐制,而进士一科举人尤多,其次是明经科。后又设诸科,遂有进士科与诸科之分。宋神宗熙宁年间,罢诸科,独存进士一科。元代科举时断时续,因其民族特点增设科目,而仍以进士科为主。明代科举科目,直接承袭宋元,只有进士科,使科目单一化。

至于科举程序,唐代分县试、州试、省试、选试四级(实际上只有取得省试资格前的学校试、州县试及省试、选试三级)。省试,即由尚书省的礼部主持的考试,合格者,还需“送中书门下省详覆”[59],无误,再送吏部参加任官前的考试,称为选试。另外,在省试与选试之间又有“殿试”一说,即武则天于载初元年(689)二月在洛城殿策问贡士,历来被称为中国科举史上“殿试”的开端。事实上只不过是“下行其事,以取士誉。非于考功已试之后再试之也”[60]。宋代对科举程序进行一系列重要改革:废除了唐代中书门下省的“详覆”和吏部的“选试”,创立了殿试制度,简化了地方科举考试的程序,分乡举(又称乡贡、乡举、乡试、解试)、省试和殿试(又称廷试)。宋创殿试,保持了唐代中书门下省“详覆”的遗意,及时纠正省试中的失误,同时具有摒弃私恩,恩归人主的特点。元代入主中原之后,依靠汉族儒士,推行“汉法”,政局为之一变。表现在科举程序方面,改宋代的州县试为集中于行省考试,称乡试,又改[61]省试为会试,即“试于礼部”,再“策于殿廷”。

明代的科举程序,直接沿袭元代,并使之更加系统化、固定化,对封建官吏的选任和王朝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清代袭用而不变,足以说明其存在的价值。

封建社会的一切政治设施,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总是利弊相依,明代的科举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尽管在其承袭前代旧制的基础上,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弊端的滋生和蔓延,也较前代为烈。

考试内容空疏,试文文体的死板僵化,为其弊端之一。

明初科举考试经义分三场,而无轻重,后来所用书传,均有定本,废注疏不用。加上“程墨”、“房稿”、“社”、“行卷”之类程文坊刻的流行,应试士子,“务以捷得”,“他书一切不观”,或者“于四书、五经之中拟题一二百道,窃取他人之文记之。入场之日,誊抄一过,便可侥幸中式,而本经之全文有不读者矣”。甚至不知史书册名、朝代先后,字书偏旁者。”顾炎武为之哀叹:“率天下而为欲速成之童子,学问由此而衰”。“无知童子俨然与公卿相揖让,而文武之道[62]弃如弁髦。”且惊呼:“十八房兴而二十四史废!”这是科举考试内容空疏的必然结果。

盛行于明代的八股文,就文体而言,对明代文坛的活跃或许有其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用之于科举考试,其弊端就尤为突出。商衍鎏曾述其弊:“踰越规矩以为新奇,剽窃子史以为古奥,雕琢字句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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