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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08: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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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利威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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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

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试读:

自序

如果人类失去太阳,会在8分钟之后发现。

但股东把股权架构搭错了,要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会察觉。

初心:避开股权的那些“坑”

写这篇自序时,是我进入股权咨询领域的第15个年头。15年里,我陪伴并见证了很多优秀企业家用“股权”作为杠杆,撬动起一个个成功的商业帝国,但也见到很多企业家掉进了股权的“坑”:或是陷入股权纠纷,让苦心经营的公司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元气大伤;或是股权结构失衡,导致公司发展的底层动力不足,日渐没落;或是没有税务规划,导致架构重组或投资退出时承担了巨额的税负;或是不懂风险隔离,让企业经营风险引火烧身,甚至惹上牢狱之灾;更有一些企业家在股权传承、离婚析产中让亲情和事业双双受损……

这些经历一直在驱动我思考:怎样才能让企业提前避开这些“坑”?尽管市面上不乏灌输股权顶层设计理念的课程,但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企业家们并不缺乏重视股权的意识,而是需要一个个切实落地的“点”。于是在经过近千天的埋头梳理之后,我终于挖出股权设计中近百个法律的“坑”和节税的“点”,并用“股权架构”作为主枝干将其系统地串联起来,希望能助力企业家在股权大时代运用股权核武器撬动企业经营。

特色:这本书的“与众不同”

2004年我硕士毕业,第一份工作是律师。职业习惯让我对风险有着极端的憎恶。我高度关注客户公司的治理结构,会逐字逐句地过滤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每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条款。在我的眼中,只有安全的股权架构才是企业家事业长青的基石。

2009年,我取得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工作也换到了税务师事务所。当跨越到财税领域,我才发现,原来所有的股权架构中都藏着一个“隐形股东”——税务局!无论是持股期间的股息红利还是退出环节的转股所得,甚至是左手倒右手的内部架构重组,都有税负成本,以致小米创始人雷军都曾抱怨资本税负之重!股权设计中的“税负考量”是如此重要,可以称得上是与“法律考量”并驾齐驱的“哼哈二将”。

2014年,我辞去事务所的工作,开始在全国各地讲授股权课程,随后成立了自己的股权咨询公司。角色的切换让我再一次领悟到天外有天。尽管法律、财税这些硬规则很重要,但股权的真正内核其实是“人性”。无论是股权激励,还是股权合伙,都是在激发人性中的梦想!当股权大时代到来,人的“股权意识”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选择以“分股”为契机,或以“股权做中枢”向内打通“战略定位—商业模式—组织架构—绩效机制”的管理经络;或以“股权为纽带”向外进行“连横合纵”或“并购整合”的资本运作。所以,“股权”是有魂的,股权设计的终极目的是为企业运营输送源源不断的、最底层、最原生的动力,“股权架构”更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如下图所示。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对于每种架构模型,我尽量打通法律、税务、财务、管理四门学科的边界,将硬规则(法律、财税)与软理念(战略、管理)融会贯通,不让你因知识割裂而对股权架构盲人摸象。

同时,为了增加本书的可读性,我精选了小米、蚂蚁金服、碧桂园、顺丰控股、万科地产、海底捞、公牛集团等30家名企案例和126张股权架构图,还原它们股权路上的风风雨雨,并总结其成败得失,期待你在似曾相识的场景中引发共振并有所体悟。

框架:这本书到底写了什么

本书共分四个部分:顶层架构、主体架构、底层架构、架构重组。四个部分的布局遵循了自上而下空间轴的逻辑,也隐含着一家公司创业期→扩张期→成熟期→再创业的时间轴顺序。

第一部分顶层架构分为3章。分别是解码24个核心持股比、分股不分权的7种方法、分股的“道”和“术”。这部分是入“股门”的必备知识,更是股权学习的地基工程。

第二部分主体架构分为6章。当企业经历了创业期的创新摸索,找到了可复制的商业模式,这时就进入扩张期。此时,股东开始思考:公司的终极归宿是被并购、上市还是家族传承?伴随着这种思考,股权架构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核心公司为轴心搭建合适的主体架构。本部分总结出6种主体架构模型:有限合伙架构、自然人直接架构、控股公司架构、混合股权架构、海外股权架构、契约型架构,方便你根据自身的情况按图索骥,快速找到相契合的架构方案。

第三部分底层架构分为3章。如果一家企业在商业模式复制过程中拥有了护城河,它就进入了成熟期,成熟期的企业可能会尝试业务再创新或者做顺应时势的组织变革,于是便有了主体架构下的底层架构。本部分将底层架构简化为3种模型:创新型子公司、复制型子公司和拆分型子公司,并讲解了每种架构模型背后的逻辑以及应用场景。

第四部分架构重组分为3章。现实中,不管我们事先规划得如何完美,都可能遭遇计划不如变化快的尴尬。本部分区分了拟上市型、家族传承型、被并购型3类企业,分别讨论了每类企业如何随着时过境迁对架构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又有哪些操作路径以及落地要点。

希望本书能为你搭建起一个完整、动态、立体的股权架构系统。如果股权知识体系是一棵树,本书帮助你搭建的就是它的主干,有了主干,枝杈、树叶、花朵才有所安放。同理,掌握了股权架构系统后,日常学习获得的股权知识碎片,才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有益补充,而不至于像沙漏中的流沙一样轻易流失。

赫拉利的《人类简史》中有一句话:“人类以为自己驯化了小麦,其实是小麦驯化了我们。”其实这句话做个替换同样适用:“我们以为在驾驭股权,其实是股权在驾驭我们。”希望以本书为媒,与诸君相识,一起沿着股权之术→股权之法→股权之道逐步进阶,最终领悟股权精髓,共同迎接股权大时代。李利威2019年3月8日于上海第一部分 顶层架构

印度作家普列姆·昌德有句名言:“财富带来痴迷,权力带来疯狂。”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中获得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叠加了股东对“财富”和“权力”的双重诉求。因此,糅杂着“钱”与“权”的股权注定是最能展现人性痴狂且极具故事性元素的领域。表P1-1根据对钱、权诉求强弱的不同,将股东分为如下4类。表P1-1 4类股东诉求表

A型股东。这是很多企业家的梦想,他们羡慕像比尔·盖茨那样自己创建公司,并且能够始终控制公司的企业家。比尔·盖茨不仅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之一,也是令人畏惧的CEO。但在现实中,既收获财富又不分股的企业家并不多。实际上,创业过程中的许多决定都要求创业者在财富与公司控制权之间做出取舍。对财富的渴望和对公司控制权的追求在大多数的场景中,是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出现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创业者必须吸引外部资源(人力、信息、资金)才能让公司创造价值,而这要求创业者用财富和控制权作为交换条件。

B型股东。如果说面对“钱”和“权”,企业家无法做到鱼和熊掌兼得,那么很多创始人股东在抉择时,会选择对控制权的倾斜。比如,京东CEO刘强东在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中就说道:“如果不能控制这家公司,我宁愿把它卖掉!”

C型股东。如果说,创始人股东在钱权抉择中,往往把控制权排在第一位,那么公司员工和财务投资人(VC/PE)则会做出相反的选择——对钱的强诉求+对权的弱诉求。也正是B型股东和C型股东的相反选择,使得不同类型的股东具有了互补性,奠定了合作的基础。

D型股东。钱的弱诉求和权的弱诉求,这在现实世界中几乎是不存在的,我们可以忽略不计。

本部分主要针对B型股东和C型股东展开介绍。在第1章中,我们将解析不同持股比例在法律上的规定,以及这些比例会给股东带来哪些影响。在第2章中,我们将站在B型股东的角度,讨论在与C型股东合作时,如何分股不分权。在第3章中,我们将讨论,如果两个股东是创业伙伴,恰恰又都属于B型股东,该如何对股权进行分配。第1章解码24个核心持股比

要控制公司,拥有更高的持股比例肯定是最简单粗暴且最有效的办法。到底股东拥有的持股比例达到多少可以牢牢地控制公司呢?这首先需要我们了解不同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为了便于按图索骥,我们将公司分成4类: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和上市公司。1.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有限公司人合属性体现在:股东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东人数有上限,不超过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治理规则的空间很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一言蔽之,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更具有闭合性的特点。

表1-1列示了有限公司股东常见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以下我们将通过案例对这些持股比例进行解析。表1-1 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含义1.1.1 股东捣蛋线(34%)

这个案例改编自2005年我做律师时代理过的一个诉讼案件。【例1-1】

有三个好兄弟,我们姑且称其为熊三、牛四和马五。他们曾在2002年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成立之初分配股权时,三人计划是三分天下,每人持股1/3。但工商注册持股比例需要以百分数表示,1/3不方便登记,于是熊三提出自己出资34万元,占股比例为34%;牛四和马五各出资33万元,占股比例各为33%。当时牛四和马五并未多想,因为33%和34%只相差1%且均未达到51%的绝对控股。公司运营两年后,熊三与牛四、马五的经营理念不合,发生诸多冲突,牛四和马五便合议谋划,换掉熊三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发现,如果更换董事长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而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熊三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将永远无法通过。

所以,我们称34%的持股比例为股东捣蛋线。如果你作为股东无法达到51%的持股比例,至少应该争取34%的持股比例,因为这个持股比例使股东至少拥有7项捣蛋的权利: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法规链接《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1.2 绝对控股线(51%)

51%的持股比例被称为绝对控股。很多人会受到“绝对”二字的误导,以为股东持股51%就可以拥有绝对话语权,在公司里呼风唤雨。但事实上,“绝对控股”仅仅是相对于“相对控股”的一个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被称为“控股股东”,这种股东通常被称为“相对控股”。股东切记,即使拥有51%的持股比例,但未达到67%,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7个事项是无法独立决策的,分别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法规链接《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1.3 完美控制线(67%)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东拥有公司67%的持股比例,才会拥有最完整的控制权,因此我们称67%为完美控制线。1.1.4 外资待遇线(25%)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1.1.5 重大影响线(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例1-2】

华谊创星(833568)在新三板挂牌前曾投资一家公司“易茗尚品”,持股比例为19.6%。因为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0%,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除非“易茗尚品”分红或者华谊创星将“易茗尚品”转让或者华谊创星对“易茗尚品”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否则该项投资不会影响华谊创星的利润。但如果华谊创星新三板挂牌时,对“易茗尚品”的持股比例为21%,将视为对“易茗尚品”产生重大影响,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在该种核算方法下,“易茗尚品”每年的盈亏情况会对华谊创星合并报表中的利润产生影响。1.1.6 申请解散线(10%)

2010年,我曾经在兰州接到一桩关于股权纠纷的咨询案例。张老板、李老板、王老板3名股东合资成立了一家污水处理公司,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41%、8%。该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稳定。但在运营过程中,张老板和李老板产生了矛盾,由于财务部里会计是张老板委派的,出纳是李老板委派的,股东间的战争直接导致财务部硝烟弥漫,进而财务系统失灵、公司运营瘫痪。大股东和二股东财大气粗,宁愿不蒸馒头争口气,彼此间相持不下。三股东王老板调停失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司每日违约负债,心急如焚。这种情况在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屡见不鲜,法律界称之为“股东僵局”。通俗地讲,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实际管理要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大脑和四肢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运营管理就会出现严重困难。为了打破股东僵局,《公司法》赋予了部分股东救济手段,只要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便可以去法院立案申请公司解散,以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可惜的是,王老板的持股比例仅为8%,持有的表决权也未达到10%,不仅没有资格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连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都没有。所以,作为实业投资人,尤其是参与公司运营的投资人,建议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1.2 非公众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在股份公司里,资本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的资本越雄厚,其信用越好。股东个人的声望、信用与公司信用无关。“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强调资本的结合。所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没有限制。当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标志着公司将由闭合型股权结构迈入开放型股权结构。表1-2列示了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东常见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表1-2 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含义1.2.1 股东代表诉讼线(1%)

2004年6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位小股东汪钢、谢光学和姚军以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5亿元。三位原告在诉状中称,大股东潘石屹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红石实业拥有的SOHO现代城、建外SOHO的相关权益非法转让到了潘氏夫妇持有的SOHO中国名下,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由于潘石屹是知名企业家,该案受到了法学家和企业界的关注。该案例直接推动了《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性条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2.2 股东提案资格线(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1.2.3 股东大会召集线(10%)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股东大会会议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于股份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不可能经常召开股东会议,因此《公司法》确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决定公司一年中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年会何时召开、审议哪些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一年中多次召开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在两次股东大会年会期间,公司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因而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与股东大会年会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召集权人和召集程序不同,审议的事项也有所区别。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表明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占有相当的比重,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关注的事项。1.2.4 申请公司解散线(10%)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解析见1.1.5内容。1.3 新三板公司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份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股东可以通过做市转让方式和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将股票转让给合格投资者。通过新三板挂牌,股东结构更具开放性,股票的流动性也较之挂牌前有所增加。表1-3列示了新三板公司股东常见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表1-3 新三板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含义表1.3.1 重大重组通过线(67%)

为了保护新三板公司小股东的利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新三板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新三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新三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1.3.2 实际控制认定线(30%)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当实际支配新三板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将被认定为拥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制权。1.3.3 权益变动报告线(10%)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协议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新三板公司已发行股份10%,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新三板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新三板公司的股票。1.3.4 重要股东判断线(5%)

在对新三板公司进行监管的法规中,5%的持股份额是一个很重要的比例,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重要股东”。之所以“重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重要股东减持需披露。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2)股权受限需披露。新三板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新三板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3)增加或减少5%要披露。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该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4)自愿要约收购比例下限。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5)外资比超过5%须备案。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1.4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知名证券交易所有: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香港交易所(HKEX)、纳斯达克(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等。本节主要讨论A股上市公司。从投资端角度来看,由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门槛很低,所以投资者众多。从融资端角度来看,企业IPO的门槛较高,上市公司相对比较优质。所以,上市公司的股票流动性要远远好于新三板公司。表1-4列示了上市公司股东常见持股比例所代表的含义。1.4.1 重大事项通过线(67%)表1-4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含义

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于企业申请A股上市,需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25%以上(见1.4.3),所以理论上,实际控制人要想在公司上市后拥有67%的表决权,在上市前需拥有接近90%的表决权。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多数为财务投资人,并不会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所以,在实务中,大股东想控制上市公司并不需要拥有67%这么高的持股比例。1.4.2 实际控制认定线(30%)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4.3 要约收购触碰线(30%)

当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时,将被证监会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为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极好,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地购买或抛售公司股票,所以大部分投资者并不会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只会选择“用脚投票”。因此,上市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要比非上市公司低很多。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1.4.4 首发公众股比线(25%)

企业申请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而且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例外情况为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1.4.5 权益变动报告线(2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披露。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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