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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7 1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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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业伟

出版社:西南财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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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与资产案例案例选

信贷风险与资产案例案例选试读:

前言

经济规律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周期性的变化规律而存在。2009年我国超出了历史纪录新增的9.59万亿人民币贷款,天量的贷款对经济回暖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为未来不良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在不久前银行监管层召开的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呈现了新趋势、特点,其中信用风险正从长三角地区向其他东部省市和中西部地区多点扩散,从钢铁、光伏、船舶等困难行业向上下游行业和关联产业链蔓延。

银监会日前披露的数据还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921亿元,比2013年年初增加9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比2013年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信用风险的蔓延和快速增长,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防范和控制的严峻问题。因此,提高防范和处理不良贷款能力已成为银行目前的当务之急。

本书通过案例的方式,记述了世纪之交20年来广东金融系统的重大信贷风险事件:20世纪末我国发生的历史上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我国首家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我国首家财务公司——深圳特区发展财务公司关闭事件;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广州发生的三大金融诈骗案件。案例中有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提供担保项目失败的不良贷款;有镇办集体企业空壳公司借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还有个体经济大户诈骗多家银行贷款后,逃往国外形成的不良贷款。有支行行长内外勾结骗取贷款被判无期的案例;还有银行客户经理抵押权证造假被判刑的案例。

本书取材于世纪之交,这正是我国4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续成立,接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时期,后还接收交通银行不良资产。但当时中国投资银行就由光大银行收购兼并,实际上光大银行担负起我国第五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责任。这正是笔者在2000年担任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保全部总经理期间,3年多时间处置不良资产30多亿元,收回现金超过30%以上(尚未包括处置抵债资产回收部分),远远高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回现金比例。

笔者见证了过去20世纪与21世纪的多场金融危机,亲眼目睹了近世纪波澜壮阔的金融活动,经历了一次又一次险象环生的市场起伏。提醒年轻人,指导年轻人,给予毫无社会阅历的年轻人提供帮助,是我们这些年长者和有社会经验人的责任,同时也是我们的荣幸。

笔者从多年不良资产处置的600多个案例中选编成书,吸取多年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经验与教训,希望本书对今后推动银行信贷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与方法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一部分债务重组案例

方案概述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对原贷款条件适度调整,适当让利,包括不良资产债务人的变更、担保主体及方式的变更等方式。

不良资产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降低和缓释不良资产风险;有利于保全本行资产;有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案例001:向行政管理性质公司贷款的化解——贷款从空壳公司重组到实体企业

案例简介

1992年12月15日,某市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向乙银行某省分行,借得五年期美元贷款一笔,本金295万美元,担保单位为其下属企业某华毛绒布厂。

1993年12月15日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向原乙银行某省分行又借得五年期美元贷款一笔,本金65万美元,担保单位也为某华毛绒布厂。

1997年10月6日及12月30日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向原乙银行某省分行再借得一年期人民币贷款二笔,本金分别为人民币400万和500万元。

但上述贷款的实际用款人都是某发弹力针织布厂,甲银行1999年接收乙银行后,发现贷款被悬空风险。

成因分析

1、借款人实为一空壳公司。某镇经贸发展总公司建办于1987年10月,是城镇集体企业。其辖下有19家集体企业,各为独立法人。作为一家行政管理性质的企业,某镇经贸发展总公司并无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行使其行政功能,实为一空壳公司,法人代表为某镇镇长。借款公司为一管理性质的空壳公司,本身并无任何资产,且由于国家政策要求实行政企分家,该公司已无存在必要,随时可能关闭,同时担保单位已停止生产;

2、乙银行向某市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发放的贷款,实际用于购买某发弹力针织布厂机器设备,以某华毛绒布厂担保,但未能以购买某发弹力针织布厂的机器设备办理抵押,如果实际用款人不确认该贷款,银行很难清收回来。

清收措施

多年来,该四笔贷款利息一直由某发弹力针织布厂负责偿还,但还款情况较差,主要是某发弹力针织布厂不是贷款主体的原因。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考虑到某镇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实为一空壳公司,不具任何还款能力,实行政企分家后,随时影响到甲银行的权益。故甲银行设计了下如下重组方案:以某发弹力针织布厂为贷款主体,将该四笔贷款平移至其名下,由该企业提供厂房、设备抵押,三处房产面积合计7586m2,总价值为人民币4434577元。还有一批机器设备及一处土地,原始总价为人民币82,059,763元。再有某华彩马赛克厂一万平方米土地。以销售收入为还款来源,考虑到该厂短期还款能力低,所以美元部分为其做二年期贷款,以方便企业分期还款,减轻企业负担,从而降低贷款风险,保障甲银行权益。

2000年11月13日,甲银行某某分行通过信用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报经总行审查批准,同意给予某发弹力针织布厂重组贷款人民币1060万元,期限12个月,美元460万元,期限24个月,以企业房产、土地、设备抵押,用于归还某市某镇经贸发展总公司借款。使贷款落实在真正用款人名下,从而降低了甲银行的贷款风险。

案例启示

1、避免向空壳公司贷款。向行政管理性质的公司贷款,实际上是向一家空壳公司贷款,其实贷款处于悬空状态,贷款风险随时影响到银行的权益;

2、贷款重组到实际用款人。银行保全资产的最佳途径是把这笔贷款重组到用款人身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甲银行贷款风险,为日后清收贷款打下基础。案例002:诉讼无法收回的国有企业贷款——重组清收比诉讼清收更有效

案例简介

1997年,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向乙银行贷款共四笔,其中人民币贷款三笔,本金6795万元,美元贷款一笔,本金189.5万美元。

第一笔、某中旅集团借入人民币贷款,本金1370万元,贷款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9年3月29日,该贷款原以中旅集团属下某鞋厂的两幢厂房作抵押(由于抵押设置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存在一定风险);

第二笔、以中旅集团属下某大厦名誉借入人民币贷款,合同金额为4780万元,合同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8年11月29日,此贷款担保单位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中旅房地产公司及中侨免税外汇商场,无其他任何抵押物,债权完全处于悬空状态;

第三笔、中旅中旅集团属下某制衣厂借入人民币贷款,合同金额645万元,期限为1997年12月30日至1999年6月29日,原以某某大厦办公楼作抵押及中旅集团担保;

第四笔、某中旅集团借入美元贷款,原合同金额231万美元,欠本金189.5万美元,此笔贷款为某银行转贷款,用于投入中旅属下某鞋厂,合同期限为1991年11月21日至1996年11月20日,此贷款担保单位为某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截止2000年3月21日,第一笔欠息249万元,抵押物由于中旅集团与山东丝绸公司纠纷被法院查封。第二笔欠息1059万元,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此笔贷款1999年6月被甲银行起诉,但起诉后无任何效果。第三笔欠息146万元,此笔贷款实际用款人为中旅集团,故在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后,确认贷款过程中,某制衣厂对此提出异议。第四笔欠息43.4万美元。1996年贷款逾期后,担保单位拒绝盖章确认,甲银行接收后多次洽谈亦徒劳无功。

问题分析

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贷款数额较大,由于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在借甲银行贷款4780万元外,还欠某市财政局2480万元;欠某银行某分行200万美元;欠某发展银行某分行人民币660万元、美元100万元。以上折合人民币6266万元。另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还有一笔向某省财政厅借入的3000万元借款。

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在甲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欠息较多,即使全面起诉,由于当时原乙银行发放的贷款大多无办理抵押,估计能收回贷款不多,且该企业为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纵然让其破产,亦对甲银行无甚裨益,故甲银行打算是待某大厦诉讼案件及中旅集团与山东丝绸纠纷事件结案后,在能收回大部分欠息,落实抵押物,降低风险的情况下将贷款重组,实行逐步收回的清收化解方案。

清收措施

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并对中旅集团的贷款清查发现,除某制衣厂贷款落实抵押外,其余贷款的债权均被悬空。为此,马上向该市副市长送《关于协商处理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贷款的函》,申明甲银行接管了乙银行某某分行的业务。要求协助落实中旅集团贷款债权,把已抵押给市财政局的某大厦物业转到甲银行名下。此时中旅集团积极配合甲银行开展工作,多次洽谈有关问题,并书面给甲银行《关于落实借款抵押的初步方案》,同意待与山东丝绸纠纷结案后,用置换出的部分财产与某大厦抵押给甲银行。

2000年甲银行贷款重组后,某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结清了某制衣厂有限公司欠甲银行的645万元贷款的借款本息,偿还其他下属企业300多万元贷款利息,并在增加某大厦办公楼抵押的基础上对4700万元进行重组。

案例启示

1、诉讼不是唯一化解不良贷款的办法。国有集团公司贷款,无任何抵押物,债权完全处于悬空状态,且在贷款数额较大,欠息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法效果不是最好的选择;

2、采取重组化解方式。甲银行通过重组方案,使借款企业结清了某制衣厂有限公司欠的全部贷款本息,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偿还其他下属企业部分贷款利息,并在增加抵押物的基础上进行重组,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案例003:由某钢系债务危机引发的贷款违约——三年的重组清收,通过某钢集团本息全额收回

案例简介

2008年开始,甲银行给某某有色公司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色公司)多次授信,2008年7月22日第一次授信是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授信额度10000万,敞口8000万,期限一年;2011年3月1日最后一次授信是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期限6个月,由某钢集团、某有色公司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评估价值为4088万。

某有色公司是1996年7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材料,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全部由某钢集团投资,是一家投资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

成因分析

某有色公司的投资人某钢集团2011年风险暴露,某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负债高达215亿元,由于某钢公司已经无法偿还到期贷款,并将进入停产关闭,银行授信已陆续调整为不良贷款。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为解决某钢公司不良贷款问题,避免其风险迅速向整个集团蔓延和扩散已是刻不容缓,债权银行经反复、认真研究,并参照国内化解重点不良风险的成功案例,提出了《某钢集团及其相关企业授信重组方案》,分五年分期偿还原欠的银行贷款。某钢为了确保正常生产,留存足够的经营现金,害怕银行全面收贷,所以对一些银行的到期债务不得不申请全额续贷。在该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某有色公司的信用证到期还款被某钢集团阻止,并要求某有色公司向银行申请全额续贷。

清收措施

由于某有色公司是某钢集团及下属企业,甲行在执行《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前,2011年9月29日经总行批准贷款展期三个月。展期到期后,再重组贷款三个月;到2011年12月29日贷款到期,甲银行分行保全部多次与某有色公司谈判,要求清付利息和还部份本金进行重组,但某有色公司以本企业是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要执行《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为由,不同意还部份本金重组,同时在2011年12月开始欠息,甲行分行多次上门也不理采,理由是某钢集团不同意还部份本金的重组方案。

2012年3月10日,甲行分行根据《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某有色公司同意还清拖欠贷款利息的情况下重组。这次贷款重组工作较复杂,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抵押物是85套房产,分布四、五个地方,需要到四个房管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既有某某市内的,又有增城市的,工作量十分大,甲银行积极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及时在一季度完成这笔贷款的重组工作,收回拖欠贷款利息404万元,将3923万元贷款重组一年。

甲行分行根据《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经几次贷款重组和展期,2014年3月再次逾期,清收工作进入攻坚阶段。

1、掌握企业信息。2014年3月贷款重组到期前,甲行发现某有色公司的上级部门某钢集团计划拍卖原某钢的土地,为清收工作带来利好消息;

2、积极做好借款企业工作。保全部总经理与保全经办人多次与某有色公司谈判,催促他们还本付息,并与企业统一思想,向某钢集团申请还款资金;

3、积极做好集团工作。与某钢集团谈判,积极做好工作,开始时某钢集团提出:某钢集团与银行签有《某钢集团及下属相关企业银行授信总框架协议》,协议没有还款规定,经过解释,他们又提出把某有色公司的额度转到某钢的要求,甲银行答复上级行不同意转,他们还是拖不偿还贷款。甲银行每隔两天找某钢集团和某有色公司,电话联系催促偿还贷款,经历了三年的清收,终于在2014年4月22日全额收回贷款本息。

案例启示

1、贷款发放时未能预测到某钢系的债务风险。由某钢系债务危机引发的违约风险。大部分某钢的合作银行均采用收缩的方式,导致某钢整个融资资金链异常紧张,下属企业某有色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也受到了影响;

2、重组时增加某钢集团、某有色公司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增加申请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这样为收回贷款创造了条件;

3、贷款重组到期前,甲银行发现某有色公司的上级部门某钢集团拍卖土地,积极清收为全额收回贷款本息带来可能。案例004:企业负债经营,欠贷款无法归还——重组时抓住抵押物,全额收回贷款本息

案例简介

1999年至2001年两年间,甲银行某某支行向某系列企业发放三笔贷款,第一笔、1999年11月25日,某某支行向某能源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以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库抵押;第二笔、2000年7月21日,某某支行向某国际(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一年,以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库抵押;第三笔、2001年4月29日,某某支行向某能源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由某国际(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本,甲银行在借款企业归还部分本金的条件下将三笔贷款合并办理借款还旧,由某国际(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及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两液化气库提供抵押。

成因分析

由于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过于负债经营,遗留了不少债务,该贷款能正常付息,但短期内不能一次还本,贷款发放后已多次办理借新还旧,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

根据了解,预计2008年底或2009年初某某市和中山市将实现管道燃气替代目前的瓶装煤气,届时抵押给甲银行的位于中山市的两气库的经营会受到冲击,而根据某能源的资金测算,近两叁年内该企业无法还清甲银行的贷款。

清收措施

在该贷款到期后,不能一次性还本的情况下,甲银行及时采取了措施,在企业不欠息、压缩贷款本金600多万元,并追加了抵押物的条件下办理了重组。

迫于甲银行压力,企业积极与甲银行商讨化解措施,经协商,达成初步方案,借款人在2008年1月底前归还本金300万元办理借新还旧,半年内再归还剩余本金的一半,否则甲银行将通过法律程序拍卖两气库归还贷款本息。

该贷款由于有某国际(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加上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及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两液化气库提供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在甲银行通过法律程序拍卖两气库的压力下,企业终于2008年中100%还清本息。

案例启示

1、有抵押物是本案例贷款能收回的前提。该流动资金贷款能以中山市某丰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库抵押,而且抵押合法有效;

2、100%清收本息。甲银行计划通过法律程序拍卖两气库清收,是迫使企业还清本息的有效手段。案例005:贷款购买设备后不办抵押——采取先重组后诉讼的清收方案

案例简介

1992年至1993年间,某量具刃具厂分别向乙银行某省分行申请外汇美元贷款两笔,金额为70万美元和18.4万美元,合计88.4万美元,用于引进西德产电脑模具机械设备一批,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而后该企业归还了5万美元的本金;同时,企业于1993年向乙银行某省分行申请项目配套人民币贷款70万元。项目贷款主要是用于满足粤西地区的家电、汽车等企业的模具配套生产。以上贷款由某高压电器总厂作担保。1994年至1996年项目建成后曾经红火一时,产品供不应求。97年后因受“亚洲金融风暴”和“粤西走私”案等影响,使整个粤西地区经济处于停滞状态,也同时影响了该厂的正常生产,之后企业的生产就处于半停产的状态。

甲银行在1999年接收乙银行后,企业的经济状态一直未能好转,而且担保时效已过。

成因分析

一、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

1、企业经营成本过高。当时企业在购进该套模具设备时价格过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收益差;

2、企业的经营班子管理水平较差。无法及时地调整经营的策略,寻找和开拓新的市场,而是固守本地;

3、受国有企业体制的影响。企业的职工生产技术也较低,而且离退休职工多,企业成本大。

二、银行贷款发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银行贷款审查不严格。在购进模具机械设备时,经营成本增加分析不到位,造成贷款效益差;

2、贷后管理不到位。在企业生产正常时未能及时收回贷款,企业挪用了部分资金,乙银行因管理路途遥远(约500多公里),放弃催收贷款,错过了最佳的清收时机,贷款未能按时归还。

清收措施

甲银行在接管乙银行后,积极予以催收,但接管前已错过了清收时机,在清收过程中发现原来用贷款购买的电脑模具机械设备尚未办理抵押手续,2000年甲银行为保证贷款的时效,减少损失,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于2000年12月对该企业的贷款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重组,增加了原贷款购买的电脑模具机械设备(属某科密模具有限公司),为贷款的抵押物,重组期限为一年,并由某科密模具有限公司担保。

贷款到期后,企业仍然无法归还。甲银行于2002年4月对该企业进行法律诉讼,同年7月底,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将抵押的电脑模具机械设备进行公开竟投转让,收回贷款本息364,416元人民币,其中贷款本金354,703元,利息9,713元。

案例启示

1、贷款审查不严格。原贷款购买的设备无办理抵押,贷后管理不到位,造成失去担保时效;

2、借新还旧方式重组。为保证贷款的时效,减少损失,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重组,增加了原贷款购买的机械设备作抵押,从而为日后清收提供可能;

3、贷款管理不到位。银行网点与贷款客户距离太远,乙银行因管理路途遥远放弃了催收,错过了最佳的清收时机,使之贷款形成呆帐;

4、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重组贷款时增加的抵押物,为后来诉讼清收,减少风险打下基础。案例006:信托拆借的风险化解——重组转贷款收回部份贷款

案例简介

1997年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向原乙银行拆借200万美元,1998年8月到期,由于当时信托业受宏观调控影响,导致拆借方出现还款困难,经多次上门催收无果。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为化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风险,对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的200万美元拆借款进行重组,转为一般性贷款。

经甲银行、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和某宾馆公司三方协商同意,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对某宾馆公司的200万美元贷款债权作为甲银行拆借款的转让标的物,甲银行向某宾馆公司发放相当于200万美元的人民币贷款,某宾馆公司用该笔贷款归还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200万美元贷款,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再将该款项归还甲银行拆借款本息,同时某某某信托投资公司解除有关某宾馆公司抵押物,由甲银行将有关抵押物重新办理登记抵押。

因此,1999年12月30日甲银行向某宾馆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2050万元,合同期限为一年,某宾馆公司以位于增城市荔城镇×路×号某宾馆的六层主楼及土地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

但后来由于某宾馆公司搞多种经营,大量资金被转移和挪用,亏损严重,负债累累,企业背上的沉重的债务负担,最终导致停业关闭。

成因分析

1、资金拆借产生风险。造成该笔贷款损失最直接的原因是资金拆借产生的风险。原乙银行在拆借前对被拆借对象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资金使用审查不严,由于信托企业自身粗放经营的影响,使拆借企业的资金无法正常周转,经营逐渐萎缩,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最后导致被拆借企业到期无力偿还拆借资金;

2、拆借转为贷款后,某宾馆公司多年无改善设施,导致营业萎缩。借款人经营的增城市某宾馆在九十年代中期一直是增城市经营最好、入住率最高的宾馆。但到九十年代末由于周边新建几座档次较高、设施较好的酒店,直接影响了某宾馆的经营。此时宾馆应该增加投入,改善宾馆设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某宾馆公司不但未在经营管理上下功夫,仍延用原来的经营模式,同时舍弃自己所长,搞多种经营,导致宾馆营业萎缩,亏损严重,负债累累;

3、转移和挪用资金办多种经营。借款人以开发高科技项目为借款理由,向其它债权人申请了巨额贷款,因其利用高科技项目的名义骗取众多债权人的大量资金,再利用这些资金虚张声势,进一步骗取资金,且将大量资金转移和挪用,肆意挥霍。

借款人某宾馆公司曾与中国科学院某某分院、天津大学等单位联合开发的高科技项目“NFD-新型海水淡化造水机”。研究建设该项目仅是以高科技项目作为向债权人借款的招牌,该项目仅投入研究经费、建厂房及购置设备等800万元;其余所借的大量资金被转移和挪作它用。由于该项目本身存在技术不成熟,生产的产品“海水淡化造水机”无法投入市场产生效益,资金缺口日趋暴露。

借款人因无法筹集到新的资金,而旧的大量资金又陆续到期,因而陷入资金的危机中,不仅所谓的高科技项目流产,已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还使企业背上的沉重的债务负担,最终导致借款人停业关闭。

清收措施

2000年某宾馆公司的贷款到期前,该公司就开始拖欠利息。甲银行组织专人进行催收,但借款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债权,甲银行于2002年8月18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清收,2003年2月20日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判令借款人某宾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50万元和相应利息,甲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判决生效后,甲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增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增城市×路×号的某宾馆的房产及土地后,委托某某市××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成交价1219万元。由于某宾馆公司拖欠较多的职工工资,受当地政府的干涉,法院为安置职工,稳定社会秩序,在扣除职工工资和其它相应的拍卖费用后,将拍卖款1021万元划入甲银行。本金仅回收率仅49.82%。

案例启示

1、为化解拆借资金的风险,进行重组转贷。银行从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角度考虑,当初用贷款化解拆借款这一措施是正确的;

2、对借款人审查不严。借款人以开发高科技项目为借款理由,因其利用高科技项目的名义骗取众多债权人的大量资金,且将大量资金转移和挪用,造成贷款无法收回;

3、重组时增加抵押物。甲银行诉讼清收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开拍卖收回部分贷款。案例007:企业管理不善,贷款无法偿还——先重组收回30%,后收回本金93.12%

案例简介

1996年12月,乙银行先后向某机电公司发放两笔贷款,分别为210万元和100万元。某机电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到期时,企业只归还110万元贷款,另200万元向原乙银行申请办理重组。贷款期限十一个月,由某机电设备厂提供信用担保。

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2日,经营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向工商局办理年检或申请延长营业期限,该企业已实际不存在。担保人某某市某机电设备总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24日,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04年11月26日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成因分析

1、原乙银行在开展业务时,片面追求规模,忽视风险隐患,盲目放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滑坡,资金困难而无力还款;

2、原乙银行贷前调查不实,审查不严,风险意识不强。经办客户经理和审查人员对企业的真实情况了解不够,没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该笔贷款发放后就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存在风险;

3、贷后管理不善,错过了最佳的清收时机。贷款发放后,原乙银行未及时认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信息了解滞后,跟踪不到位,对该笔贷款听之任之,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消除和化解风险隐患;对担保企业没有及时掌握企业恶化的情况,丧失最佳清收时机。

清收措施

某机电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到期后无法全额归还贷款,原乙银行采取分步压缩的办法,先压缩110万元贷款,另200万元办理重组。贷款期限十一个月,增加某机电设备厂信用担保。

该笔重组贷款到期后,某机电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摊子铺的太大,后续资金不足,同时受宏观调控影响,导致公司业务滑坡严重,企业运转困难,无力还款,使贷款形成逾期。

1999年3月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即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此后,甲银行不断加大清收力度,经一点一滴挤牙膏般地逼企业还贷,多则数万元,少则几千元,积少成多,迫使企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最后收回本金有186.24万元,占本金的93.12%。

案例启示

1、盲目放贷。从这笔贷款的发放到形成呆坏帐的整个过程中,反映了银行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的问题,片面追求规模,忽视风险隐患;

2、压缩重组。某机电公司贷款到期后无法全额归还贷款,原乙银行采取分步压缩重组的办法,使风险降低;

3、甲银行在接收原乙银行后,不断加大清收力度,积少成多,收回大部分本金。第二部分诉讼追偿案例

方案概述

诉讼追偿

在不良贷款中,存在着一些无视信用,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务的企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全资产,实现最大化的回收,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从而使法律追偿成为清收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

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但无还款诚意,拒不向银行履行偿债义务的,银行资产面临较大风险,不采取法律措施,不足以保护银行资产安全。案例008:假重组真逃债——抵押物评估过高,诉讼全额收回贷款

案例简介

2013年3月15日,甲银行某某支行向某罗世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由股东林某、林某某(俩姐妹关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林某某拥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路×座首、二层住房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

授信调查报告称:某罗世家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ZOLOCLAN”品牌时尚休闲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连锁经营,是国内一家增长迅速、具有自主研发、生产、品牌经营、营销为一体的时尚休闲服装公司。

但某罗世家到2013年7月21日,贷后仅4个月就开始欠息,出现信贷风险信号。

成因分析

企业方面:

1、由于借款人前几年盲目地投资自营门店过快,高峰期100多家,当行业不景气时,借款人将自营门店全部关闭,导致损失惨重;

2、借款人间接地在江门投资了某某某某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前期投了700—800万元,立项工作未完成,表面上与某罗世家及其股东无任何法律关系,实际贷款被挪用。

银行方面:

1、授信调查不真实。授信调查报告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展连锁专卖店(厅、柜)306家,设立了多家办事处和分公司,但到2013年7月21日欠利息发生后调查,借款人将自营门店全部关闭,导致损失惨重。调查报告前后矛盾,授信调查不真实;

2、过度依赖抵押物,抵押物价值高估。抵押物由某某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3年1月2日出具评估报告,价值人民币4318.01万元,抵押率为69.48%。经核查,甲银行用3000万元贷款,置换交通银行2500万元贷款,使用的是同一抵押物,抵押物建成年代较早,外观较为陈旧,但甲银行贷款却比交行增加500万元;

3、审查流于形式。对借款企业的征信情况未能引起足够关注。2013年1月28日项目审查时,查询人行征信系统显示,申请人于2013年1月存在一笔表内欠息记录。

某某市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2013年3月12日借款,2013年7月21日,贷后4个月欠息,出现风险,至2013年8月29日止,已逾期支付借款利息228,016.81元。

清收措施

2013年7月21日欠息,出现信贷风险信号后,保全部门介入调查分析认为:第一还款来源:支行反映借款人100多家自营门店全部关闭,销售停止,导致损失惨重。还款来源已经中断;正用企业壳资源与另一企业合作,7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书申明原债务与新公司无关,合作后原企业将成为一个空壳公司,实为逃废债务。第二还款来源:(1)抵押担保的房产评估价较高,(2)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两人已经在甲银行信用卡透支100多万元。

与支行清收方案比较:

支行方案:借款人在积极寻求重组,并已于7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企业请求甲银行给予半个月的宽限期,在办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还清甲行欠息,在两三个月之内,置换掉甲行贷款。据查,某罗世家将在他行办理贷款来完成重组。认为重组是企业自救和归还贷款的最好办法。

保全部门方案:分析该企业已经无法偿还甲银行贷款的能力,因此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抢在某某市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用该企业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与另一企业合作转名之前,委托律师所马上立案,法院提起诉讼后,对某罗世家造成压力,公司无法用该企业用壳与另一企业合作转名。

清收结果:由于甲银行保全部门诉讼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迫使某罗世家在压力,归还3000万元贷款本金和所欠的全部欠息。

案例启示

1、未能处理好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贷款4个月发生欠息问题,实际在我们申报贷款时对第一还款来源未能深入了解,被第二还款来源所蒙骗。风险发生后支行承认“企业投资失误、债务过重、面临贷款损失的风险”;

2、是重组还是采取诉讼措施。如果分行未能拿到企业7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进行分析,分行按支行的报告“认为重组是企业自救和归还甲行贷款的最好办法”,未能及时采取诉讼措施,让企业“在两三个月之内,置换掉甲银行贷款”实施。结果将是甲银行只能拍卖企业的房产收贷,贷款损失是不用置疑的。案例009:放贷12天企业更名和股东变更——抵押物评估过高,诉讼二年收回大部份贷款

案例简介

2010年11月15日,甲银行与某某大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某某某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4000万贷款,由戚某、江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某力广告有限公司以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三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建筑面积3656.28平方米,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根据某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该抵押物的价值为6758.268万元,抵押率59.18%。原作“七天连锁酒店”用途,后改名为“好住意商务酒店”后已经停业。

贷款到期后,某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5月30日止,某大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9,278,821元及利息2,569,800元,本息合计41,848,621元。

成因分析

1、有骗贷的可疑。某大企业集团在发放贷款后12天即进行更名,由××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某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12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原股东由戚某、江某变更为陈某(出资4000万元,控股80%)和梁某(出资1000万元,控股20%);2011年5月底上门催收时发现,位于××路世贸中心南塔23楼的企业办公室已关闭,无人办公;

2、企业民间高息借贷。该贷款发生逾期的原因为某大企业集团动用了自身大量资金进行商业物业投资,导致了现金流不足,而戚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以民间高息借贷资金来补充现金流。由于所借款项利息庞大,加之各家银行贷款额度收紧,企业无法承受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其资金链忽然断裂,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3、抵押物被查封。经房管部门查册,发现贷款抵押物为查封状态,共有两个查封记录。经了解,其中一个查封原因为抵押物租赁户七天连锁酒店与抵押人某力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的经营权债务纠纷,涉诉金额780万元,查封日期为2011年2月16日;另一查封原因为装修该物业所拖欠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涉诉金额238万元,查封为2011年5月20日。

清收措施

贷款到期后,某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甲银行合法利益,甲银行2011年6月21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月法院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并送达各方,各方无异议。8月底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了抵押物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了拍卖前评估,得到评估价为人民币6091万元,异议期22天,于2011年9月19日双方对此价格无异议,进入拍卖程序。

第一次拍卖;2011年10月14日,起拍价为人民币6091万元;第二次拍卖:2011年11月4日,降价20%,即按照4873万元拍卖底价进行重拍;第三次拍卖:2011年11月22日,降价9%(法院应甲银行要求),即4435万元底价进行最后一次拍卖;变卖程序:2011年11月28日变卖公布,在最后一次拍卖失败后进入变卖程序,按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44,342,480元进行变卖。因无人接受,60天后变卖程序再次失败。

2012年4月11日法院组织各方协调。由于该案已经过法定变卖期限,法院无权自行变卖,故买家如需购买抵押物都必须经过“七天酒店”、冰力公司和银行各方同意出让方可。(一)处置难点

1、无法保本保息。当法院第三次拍卖价格未能按规定调到最低。按规定第三次拍卖价格可下降20%,但甲银行希望无法保本保息,通知法院本次只下降9%。比最低可调价格高出约536万元;

2、无法转让债权。原“七天酒店”在经营前对该抵押物装修投入800多万元,“七天酒店”无法实现债权,拒绝配合抵押物转让债权;

3、抵押物转让税收过高。经过支行到房地产交易所了解和甲银行库内的“某某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测算,交易过程的双方各种税费(包含增值部分)合计均超过1000多万元;

4、法院通知以物抵债。2012年6月19日,法院告知,将抵押物44,342,480元的价格抵债给甲银行。并要求甲银行支付“七天酒店”280万元的工人工资为前提。如甲银行不同意以物抵债,则法院将依法将抵押物退回给被执行人。(二)处置方案

2012年6月19日接某某区人民法院通知,法院已经按定程序完成三次拍卖一次变卖,下一步要将抵押物4434万元的价格抵债给银行,并要求甲银行付280万元的工人工资为前提。

2012年10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某某区人民法院另案启动拍卖程序,终于在2013年4月以4077.6万元拍卖成功,并二次划回甲银行拍卖款3829万元。最后本息损失890万元,其中本金损失90多万元,利息损失800多万元。(三)前后处置方案比较分析

首次拍卖方案:分行几个部门研究可“保本保息”收回贷款的理由有:第一:根据××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抵押物价值为7582.68万元,抵押率仅59.18%;第二:抵押物地址在某某中心城区,商业中心的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三楼商厦,建筑面积达3656平方米,第三:周边住宅价格每近3万元,三楼商厦拍卖价格不止一万的想法。

再次拍卖方案:尊重客观事实,最后一次拍卖每平方米12130元都是无法成交的现实,按市场信息建议法院调整拍卖底价。

案例启示

1、实际在我们申报贷款时对第一还款来源未能深入了解,只看第二还款来源,诉讼后了解该企业纯粹是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空壳子公司,与原贷款调查报告情况差异很大;

2、某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5日贷款,在发放贷款后12天即进行更名,说明了已经做好逃避债务的准备;

3、按规定第三次拍卖价格可下降20%,但甲银行通知法院本次只下降9%,使法院第三次拍卖失败,这是不按市场规律办事的结果。案例010:银行多重防火墙失效的教训深刻——诉讼清收效果不佳,保险单无法理赔

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甲银行某河支行给予某森公司1620万元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5月31日分别发放贷款562.88万元、288万元、112.5万元。放款后该保理业务授信发生风险信号。

放款后支行对某森公司的应收帐款回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截至五月中旬,只有江西大康在2012年4月9日回款28.6235万元,其余下游暂无回款记录。在2012年6月25日收到从江西汇众回款30万元外,其他下游依然没有回款。分行贸金部在留意到某森公司回款较少的情况后,也在6月多次与支行联系督促某森尽快回款,并在应收帐款到期日逾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7月2日及逾期后15日即7月11日,向某森公司送达《保理业务逾期催收函》,督促做好下游回款催收工作。

支行也积极与下游客户直接联系,发现部分下游客户反馈情况与某森反映有异,支行派人到江西南昌、宜春及某某对江西大康公司、江西汇众公司及某某养和生物科技公司进行实地逐一核查,并对某某药材医药公司、云南润泽公司进行电话核查。

成因分析

1、某森公司存在虚假交易。经过核查,初步发现江西大康公司、某某养和公司及云南润泽公司在3月至6月有回款,但被某森公司通知划至某某发展银行或工商银行账户,某某药材医药公司确认债权转让但应收帐款没到期尚未付款,承诺会按期付款,而江西汇众自称对某森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票及融资行为不知情,存在虚假交易可能;

2、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某森公司在甲银行发放贷款前提供向下游寄达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为伪造,实际没有寄送;

3、贷款被挪用归还民间融资高利贷。在催收过程中,在支行逼问下,某森公司承认在甲银行贷款前,该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欠有较大金额的民间融资,甲银行的贷款以及被挪用的回款大部分经多次转账后最终用于归还该司此前的民间融资。

清收措施

支行发现某森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后,立即向分行汇报,2012年7月17日分行主管行长召开了支行、贸金部、合规部、保全部等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分析了案情,最后决定马上诉讼,最终确定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7月20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金额为9047565元(含三笔贷款,第一笔为562.88万元、第二笔为288万元、第三笔为112.5万元,合计为:963.38万元,已归还58.6235万元)。

2012年7月21日,公证处回复,由于只有第一笔贷款期限到期,公证处仅同意出具第一笔金额的执行证书,鉴于甲银行担心被执行人转移资产,同时又急需起动查封、冻结程序,综合该案紧急现状,及甲银行保全部、法规部及某河支行及律师所的综合沟通和讨论,同意公证处暂出具第一笔贷款的执行证书。另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不同意由其夫人安静签收公证处送达的《通知书》考虑执行证书应尽快出具,故暂同意公证处先出具对某森公司和何某某的《执行证书》。2012年7月25日,公证处出具对某森公司和何某某的《执行证书》,执行金额为5042565元。

2012年7月26日,向某某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某某法院出具《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领取相关材料,另立案庭通知七天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庭;7月30日,律师到法院协调,要求将案件尽快移送执行局,确保可尽快查封被执行财物,经过与法院协调,立案庭同意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庭收案后确定经办人;8月2日上午,陪同法院(九人)到被执行人位于荔湾区芳村石围塘岭海街×号×号仓,查封了被执行人仓库的货物。8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汽车;同时查封被执行人账户。

2012年6月29日,授信业务到期企业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2012年7月3日采取补救措施,向药材快递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客户经理填填写该通知书时误将“2013”写成“2012”,转让标的为“某森与药材2012年3月1日之前签署的全部贸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债权”,亦没有送达《商业发票》,虽然药材在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最终这次失误错过了最后的补救措施。2012年10月12日甲银行起诉药材,但该应收账款债权案败诉。

处置难点

1、授信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贸易等授信材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同时,授信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涉及民间融资、资金周转困难,致使银行授信到期无力偿还;

2、授信担保人为借款人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其担保履约能力不强,无力承担代偿责任;

3、平安银行所开具的受益人为甲银行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快递单为伪造,保险单无法理赔。

案例启示

1.第一防火墙——保理产品设计问题。该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产品银行只要求客户提供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不要三方合同,为伪造者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岀现问题,经核查提供甲银行向下游寄达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为伪造,实际上没有寄送;

2、第二防火墙——第一还来源不实。客户经理对第一还来源调查不实,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写为:‘公司经营状况十分良好,信用良好,具有很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未能发现该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欠有较大金额的民间融资,甲银行贷款被挪用归还民间融资;

3、第三防火墙——第二还来源担保人失效。客户经理没有严格按甲银行授信放款要求实行面签。随着分行保全催收工作的深入,借款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名可能存瑕疵;

4、第四防火墙——授信后无跟踪检查。最后一笔业务是5月31日,但最后到期2012年6月29日时间更一个月;2012年6月5日,管户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提交《报告》,“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因此有理由相信其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与到期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时间间隔仅半个多月;

5、第五防火墙——补救措施失效,2012年6月29日,授信业务到期企业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2012年7月3日采取补救措施,该通知书误将“2013”写成“2012”,转让标的为“某森与药材2012年3月1日之前签署的全部贸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债权”,亦没有送达《商业发票》,药材在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对甲银行债权转让无效。甲银行起诉药材应收账款债权败诉;

6、第六防火墙——平安保险保险单理赔失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为伪造,使平安保险开具的受益人为甲银行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成为白纸一张。案例011:政府项目投资失败,导致停产关闭多年——诉讼收回部份贷款

案例简介

从1988年开始,乙银行某某分行陆续与某针织厂及某某针织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三笔外汇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本金合计8,898,450.91美元。三笔贷款均由某纺织工业总公司和某市计划委员会提供信用担保。

1997年,某某针织品(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贷款转由实际用款人某某针织纺纱厂筹建指挥部承接,某某针织纺纱厂正式注册登记后转为某某针织纺纱厂承接。

该公司的前称是“某某针织纺纱厂筹建指挥部”于1987年成立。1988年,某市政府向国家计委申请‘七五’项目成功。某纺织集团总公司为筹建某某针织纺纱厂,以某某针织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乙银行某某分行申请外汇贷款,用于“某某针织品集团‘七五’期间发展出口产品扩建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贷款后,将款项用于引进年产三万锭优质针织专用生产设备。但由于建设期的配套资金不足,项目的建设断断续续,直至1997年才基本建成投产。该项目以某某纺纱厂为名正式登记注册。由于项目资金全部靠贷款支撑,建设期过长,加上当时我国正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轨时期,资金成本利息高昂,导致生产出的产品成本偏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无销路,产品积压严重。因产品销路不佳,银行不配套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投产运作几个月后即告停产。

担保人某纺织工业总公司系行政主管部门,其本身无财产,不具备担保资格;另一担保单位某市计划委员会也系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具备担保能力。

成因分析

该笔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企业方面

1、项目在建设初期,恰遇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整,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轨时期,各项相关的政策进行调整;同时提供项目相配套流动资金的各家金融机构,因政策的变化和体制的改革,没有按计划提供流动资金,使整个项目无法按预定的计划建成投产;

2、建设期原材料价格上涨,建设期相配套的资金不到位,致使建设期延长,打乱了整个建设计划;企业为完成建设项目,迫使向市场高价融资,增加了成本,由于项目无法按期投产,使企业负债累累,最终导致停产关闭。(二)银行方面

1、乙银行在开发该项目贷款时,经办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估计不足,没有前瞻性;对项目所需要的自筹资金评估不准确,造成项目建设出现资金不落实,投资项目长时间不能完成,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该项目原计划一年建成投产,4年可还清贷款本息,但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项目建设拖延至10年才正式完成投产,使企业增加了近亿元的利息成本,企业债务越滚越大,债台高筑;

2、担保单位没有经济实力,无法代为偿还。两担保单位均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担保能力;

3、错过了最佳清收时机。乙银行贷款发放后,发现企业不能归还贷款利息,不及时进行催收,又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错过了最好的清收时机;

4、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及时主张权利,丧失了对担保方的追索时效。

清收措施

1997年,某市针织纺纱厂更名某某纺纱厂投产后,企业因生产成本高,产品无销路,缺乏流动资金而被迫停产。

1999年3月,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时,该贷款已失去对担保单位某市计划委员会的追索时效。接收后甲银行积极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经多方努力后均无成果。

2002年7月24日,甲银行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单位某某纺纱厂、担保单位某纺织工业总公司、某市计划委员会提起诉讼,并由总行指定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省高院在2002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10月26日,省高院以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某市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8月15日(原乙银行时)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以及原告在2000年7月28日向某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的催收都属于重新设立担保关系,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依法约定为6个月,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间催收,故保证人可以免责。判令:(一)某某纺纱厂将借款本金8,837,369.13美元及利息偿付给甲银行某某分行;(二)驳回甲银行某某分行要求某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某市计划委员会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期间,甲银行及代理律师向法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从原乙银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找来多方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该笔贷款的性质和反驳对方的异议,迫使对方休庭提出与甲银行协商。于2002年9月13日下午由原被告四方(银行、计委、纺织工业总公司、某纺纱厂)共同召开会议,协商贷款纠纷的解决方案。从此次《会议记要》的情况来看,被告方态度是积极的。但在一个月之后,某市计委通过种种渠道给法院施加压力。最终法院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了上述免除担保责任的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甲银行于2004年5月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纺纱厂,省法院受理后指定某市铁路运输中级代为执行。由于某某纺纱厂位于某某市黄石公路×××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100亩,是甲银行实现债权的唯一的最重要的财产线索,因此甲银行要求法院尽快拍卖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甲银行诉讼期间曾要求代理律师申请查封该土地使用权,当时代理律师告知,甲银行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某区城市信用社在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但其由于标的小及其复杂的原因(查封的土地尚欠农民补偿费及政府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无法启动拍卖程序,而甲银行也无法重复查封。某铁路法院在协调某区法院处理两执行案的过程中得知某某纺纱厂的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进行拍卖。甲银行立即请求铁路法院向某某中院申请分配,并将此紧急情况通知代理律师要求其立即找某某中院进行协调。代理律师在11月上旬到某某与某某中院承办法官联系,了解到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及拍卖的大致情况,某某中院对此前被某某市某区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公开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三千多万元(不包括地上物及设备),目前款项已在某某中院帐户上,由于被拍卖土地的取得方式及相关手续尚存在很多问题,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较长,因此尚未向申请人划付。原地上物及设备初步估价六百多万元,另行处置。甲银行参与执行某某纺纱厂的债权人有四家,甲银行债权额最大。2008年拍卖得款3600万元,法院分配甲银行906万元。

案例启示

1、对项目的可行性估计不足。在地方政府的安排下,忽视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对项目所需各项建设资金预测不准确;造成项目建设出现资金不落实,投资项目长时间不能完成,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企业负债累累,最终导致停产关闭;

2、行政机关担保,毫无代偿还能力。两担保单位均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担保能力;

3、诉讼清收艰难。法院对行政机关免除担保责任的判决。从中可以看到行政机关作为担保的风险所在,最后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公开拍卖才收回了部份贷款。案例012:商场抵押物被拆除的风险化解——通过诉讼争取抵押物拆迁补偿款

案例简介

2000年5月26日,甲银行向借款人某商场发放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1年,《借款合同》在某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并由于借款人股东拥有的富祥公司、富信公司、食之岛公司、开心宝商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某某市中山四路×××、×××、×××号后座首层及骑楼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由某商场提供某某市越秀区某商场租赁权提供质押,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由于招商不顺利,导致经营情况恶化,借款人最终被迫停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成因分析

1、借款人投资经营失败。在投入巨资对商场装修扩建后,营业场地招租受阻,自身又经营不善,形成巨额亏损,入不敷出,使流动资金愈加紧张,最后因为资金枯竭而被迫停业;

2、担保人皆为空壳公司,无担保代偿能力;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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