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违法违规案例剖析(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7 2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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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上市公司协会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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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违法违规案例剖析

新三板企业违法违规案例剖析试读:

绪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新三板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在原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的基础上为解决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交易提供的平台和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出现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目前,新三板市场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负责运营。

新三板市场从2006年开始试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支持下,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年股转公司正式运营,2014年进入加速扩容阶段。2014年证券公司参与新三板做市商交易细则的落地,标志着我国新三板市场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发展,此后,无论是从企业挂牌数量,还是从市场成交量、融资规模等方面,新三板市场均较此前实现了大幅增长。新三板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规模效益已逐渐开始显现,对市场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企业”)数量迅猛增长,新三板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截至2016年6月底,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数量共计7,685家,其中做市转让企业1,570家,占比20.4%,协议转让企业6,115家,占比79.6%,且新三板市场总股本已达4,635亿股,总市值为31,081.9亿元,平均市盈率为17.71倍。2015年初至2016年6月,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扩充了近6,000家,总市值增加了近5倍,市场规模呈几何式增长(见图1、图2)。图1 挂牌企业挂牌家数变化资料来源:股转公司图2 挂牌企业市值变化(亿元)资料来源:股转公司

二是新兴行业的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中占主流。除规模迅速扩张以外,挂牌企业的行业分布也呈现出明显的创新特征。截至2016年6月底,挂牌企业以工业、信息技术、非日常生活消费品行业和原材料等行业为主,占比约81%。工业与信息技术板块占比约56%。从挂牌数量、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四方面比较来看,新兴行业始终占据市场的主流地位。由此可见,新三板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其呈现的新业态已充分反映了中国“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时代的特征(见图3、图4)。图3 挂牌企业行业分布(按公司数目)资料来源:万得资讯图4 挂牌企业行业分布(按总资产)资料来源:万得资讯

三是一级市场募集资金增长显著,融资效应逐渐显现。据统计, 2015年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累计募集资金达到1,216.17亿元,是2014年的9倍多;共发行了2,565次,接近2014年的8倍;共发行230.79亿股,也接近2014年的9倍,融资功能呈现爆发式增长(见图5)。图5 挂牌企业股票发行情况资料来源:万得资讯

四是市场交易由冷变热,成交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明显提升。2015年,新三板总成交额达1,910.6亿元,是2014年的14.7倍;成交数量为278.9亿股,是2014年的12.2倍;成交笔数达282.1万笔,是2014年的30.7倍;换手率为53.88%,是2014年的2.74倍。得益于挂牌企业数量的快速增加以及单笔融资额的不断冲高,股票交易迎来了大幅提升。股票成交数量从2012年的1.15亿股,增至2015年的278.9亿股,3年间增长了242.5倍。随着做市交易比重逐步提升,做市商制度开始发挥效用,进一步提升了市场活跃度(见图6)。图6 新三板交易情况资料来源:股转公司

但是,随着新三板市场规模的扩张,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增多,在市场运作的规范性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提到了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并对规范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为了对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本书以目前证监会、股转公司和各地证监局已查处的典型案件作为样本,遴选了部分案例,统计了不同类型违规的处罚情况,分析了违法违规的手法、动机、过程及处罚结果,归纳了相关违规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并从不同利益相关体的视角给出亟待完善的建议。

本书的应用价值在于,一方面总结了新三板市场上主要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让监管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都能够注意到违法违规情形并加以防范;另一方面希望挂牌企业以及拟挂牌企业都能够对相关案件引以为戒,提升企业运作规范性,明确监管红线,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本书也可以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提供参考。第一章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概况与处罚流程(一)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概况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挂牌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属性一致,同属公众公司范畴,在税收、外资等政策方面,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在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时,需同时遵守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发展中的新三板市场仍存在较多违法违规问题亟待解决。自证监会组织开展“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新三板市场已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案件,其中违法违规原因呈多样化态势:有的是出于谋利或减少损失,有的是对市场法律法规不了解,还有的则是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违法违规原因的多元化也导致了新三板市场案例种类的多样化,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说明和分析前,有必要对各类违法违规概况进行梳理。1.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概况

随着新三板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和数量随之增多,相应地,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也逐步提升,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迅速增加。自新三板市场建立至今,股转公司承担了重要的自律监管职能,绝大部分监管措施都是由其做出。因此,本书以股转公司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简要梳理(见图7)。图7 股转公司年度违规处理数据资料来源:股转公司

截至2016年4月30日,股转公司各业务部门共计采取违规处理措施1,741次,其中对申请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11次、约见谈话35次、出具警示函32次、责令改正2次、通报批评2次;对申请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9次、约见谈话10次、出具警示函11次、暂停解除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1次、通报批评3次;对申请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约见谈话9次、出具警示函23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4次、通报批评2次;对持续督导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6次、约见谈话32次、出具警示函14次、责令改正3次、通报批评2次、公开谴责2次;对投资者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8次、出具警示函54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1,446次(见图8)。图8 股转公司对违规处理数据表资料来源:股转公司

目前,股转公司内部已在违规处理程序方面进行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包括:①挂牌业务部制定违规处理流程,通过部门内部的监管小组保障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制定违规处理判罚规则;②交易监察部制定违规处理流程,考虑转让行为监管特殊需求,设置阶梯化处理触发机制,明确各种常见违规行为及对应处理措施;③公司业务部对挂牌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定期将违规行为处理公布,实现结果公开,并建立部门内部监管小组,负责违规行为处理;④机构业务部建立监管小组负责违规行为处理,并与其他部门配合衔接。

在各部门探索的基础上,股转公司制定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工作规程》的内部制度,对违规处理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实现违规处理程序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2.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的类型及特点

从股转公司的统计信息来看,截至2016年4月3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违规案件共计70件,主要涉及申请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违规、发行行为违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违规、违规减持和公司治理五类:①信息披露违规38件,其中涉及持续督导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32件,涉及公司内部人员未勤勉尽责29件;②发行行为违规21件,其中涉及持续督导券商未勤勉尽责3件,大部分违规行为仅处理挂牌企业,未涉及内部责任人处理;③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违规4件,其中涉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2件,涉及内部人员未勤勉尽责1件;④违规减持6件;⑤公司治理1件(见图9)。图9 挂牌企业违规类型资料来源:股转公司

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占比较高,责任主体明确。我国市场监管以信息披露为导向,且信息披露常作为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的兜底条款,因此违规处理中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占比较高。相比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则更为细致,责任划分更为细化,股转公司在处理申请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同时,均对外部人员(持续督导券商或其他中介机构)或内部相关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秘和财务总监)加以处理。

二是违规发行行为缺乏认定具体责任人规则依据,且其主观恶性较重。由于业务规则缺乏关于公司治理及定向发行相关责任主体分配的具体规定,股转公司主要对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目前,发行违规行为多数为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且此类行为存在持续督导券商缺乏监管手段、违规主体明知故犯的情况。

三是违规减持主观恶性较高,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一些挂牌企业的股东挂牌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在资本市场进行减持和套现,因此一旦公司顺利挂牌就开始考虑如何减持的问题。通过这一问题,可以看到目前新三板市场参与者投机大于投资的心理预期,但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中,挂牌或上市并不应该以退出为目标,有效的市场规制、完善的市场法规和成熟的投资理念才是保障市场合规运作的基础。即便出现减持行为,股东应明确自己减持的必备要件和法定流程,保障所有的减持行为合规合法。

四是挂牌企业的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大股东很容易将挂牌企业视作自己独家的产权。目前市场中经常出现大股东将挂牌企业资金调往其管控的其他公司,或者取出现金给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的情况。新三板挂牌企业作为公众公司,面对的是全市场所有的适格投资人,信息透明和公开是必备基础。挂牌企业的大股东需要厘清自身的管控范围,杜绝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出现。

五是挂牌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仍不够规范。目前,专门针对挂牌企业公司治理方面的业务规则较为缺乏,且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理也较少,导致此类违规成本较低。所以,目前挂牌企业对内控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管理积极性不是很高。3.转让和交易过程违法违规

截止2016年4月30日,投资者及做市商的严重异常转让行为共计1,508次,主要包括:①反向交易215次;②异常价格申报或成交1,092次;③触发权益披露义务,未暂停交易201次(见图10)。

目前,因市场交易活跃度不高,市场参与者无利可图,所以反向交易、自买自卖、对倒等市场操纵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较低。违规行为主要集中于异常价格申报或成交,这与当前新三板市场主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特点相关,交易价格存在大量价外因素影响,既有履行对赌协议、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合理行为,也包括无法说明合理原因的涉嫌利益输送等情况。此外,缺乏竞价制度、做市商制度存在漏洞等因素导致了转让交易中也存在其他问题。图10 违规处理次数资料来源:股转公司(二)挂牌企业违法违规处罚流程

由于新三板市场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当前的监管还停留在“自律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基础上,所以违法违规成本并不高。2016年之前,新三板市场中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数量都不多,随着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和市场规范性的提升,证监会协同股转公司,以制度为基础,从立法上加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力,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新三板市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1.出具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机构概述

新三板市场监管既包括了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监管,也涵盖了来自股转公司等机构的自律监管。根据我国新三板市场目前的发展现状,法定监管机构主要是指我国证监会以及证监会下设的36家地方证监局;而自律监管机构则主要是指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场所,也就是股转公司。与主板市场相比,目前新三板市场尚未构建专门的协会组织。

根据目前产生的各类案例,本书将我国新三板市场主要的处罚或者监管措施出具方划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证监会,处置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主要以违反《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为主;二是地方证监局,主要是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一些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挂牌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三是股转公司,从自律监管机构和交易场所提供者角度出发,兼顾管理和服务,针对一些挂牌、交易、信息披露等流程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管;四是工商、税务等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监管的领域内,针对挂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新三板市场是证监会监管的重要领域之一,必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比照《证券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从证监会的公开表态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于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十分重视。各地证监局作为证监会的分支机构,也在违法违规检查等方面形成了对证监会监管的补充和支持。2.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查处

从监管机构查处新三板挂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路径来看,可以根据查明来源方分为五类:一是证监会查处的;二是证监会下设的地方证监局查处的;三是股转公司自行监管的;四是其他相关的行政机构查处或监管的;五是挂牌企业的持续督导券商等中介机构自己发现或查明的。

由于证监会监管重心主要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对新三板市场中只有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才会进行核查,所以由证监会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较少。

证监会下设的各地证监局也是新三板市场重要的案件查处机构。一方面,对于证监会关注的某些种类的案件,各地证监局会负责核查当地挂牌企业是否具有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证监局对辖内挂牌企业进行核查时,也会查处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股转公司查处和监管违法违规的情况占比最高,除了自身通过监管核查等方式查明的违法违规案件,还要为证监会、各地证监局提供相关支持工作,协助核查一些违法违规案件。

其他行政机构(如工商、税务部门)主要是立足于各自的职能范围,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最后要提的是督导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查明违法违规案件中的作用。对于挂牌企业而言,持续督导是不可或缺的流程,聘请持续督导券商等中介机构也是挂牌后必备的手续之一。所以,作为持续督导券商,应该配合证监会、证监局以及股转公司做好相关的违法违规核查工作。但更重要的是,持续督导券商应当在挂牌企业可能出现违法违规情形之前,就做好相关督导工作,避免和防止挂牌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只有强化督导券商等机构对挂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排查,协助挂牌企业真正理解依法合规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现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5年1月起,我国“一行三会”开展了“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以下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2016年,为进一步巩固监管核查的成果,证监会再次推进“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的监管核查行动,各地证监局和股转公司都积极予以配合,这说明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逐步收紧,随着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监管越来越严格和细化,市场也正向着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3.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作出

对挂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两种方式进行监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实际的案例来看,目前新三板市场中的行政处罚案例并不多,主要集中在罚款上,此外也存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之类的行政处罚目前尚未在新三板市场中出现。

对于股转公司等不具备行政处罚资质的自律监管机构而言,在查明挂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主要采用自律性监管措施。股转公司可以对违法违规的挂牌企业采用以下监管措施:

1)要求申请挂牌企业、挂牌企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督导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2)要求申请挂牌企业、挂牌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约见谈话;

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5)出具警示函;

6)责令改正;

7)暂不受理相关持续督导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8)暂停解除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9)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自律监管措施的特点是:种类较多、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以警示和告诫为主。

除此之外,在分层制度推出的背景下,挂牌企业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将导致其无法顺利进入创新层,这也算对挂牌企业的一种变相违规处罚。直接影响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挂牌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一)信息披露违规释义

信息披露,是指挂牌企业以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报告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形式,将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无论是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还是在股转公司挂牌的挂牌企业,作为公众公司,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般来说,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又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而临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此外,一些由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对公司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也属于信息披露管理范围之内。

信息披露违规是指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披露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众多且仍处于增长过程中,证监会、股转公司无法逐一对所有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验证和核查,这就导致了新三板市场中一些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例如,有的挂牌企业经常延迟披露;有的挂牌企业所披露信息前后矛盾;也有的挂牌企业不履行其信息披露中的承诺;还有的挂牌企业披露信息不完整,等等。(二)信息披露违规的惯用手法

根据信息披露主体违规的主观性程度,信息披露的违规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虚假陈述,另一种则是披露不规范。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责任主体通过故意披露不实的信息,或误导投资者产生错误观点的信息等方式,较为主观地进行了陈述,导致披露的错误信息对投资者产生了负面影响。要杜绝这种现象,就需要加强对挂牌企业运营规范的教育,将一些负面案例进行通报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提升违法成本,防止挂牌企业铤而走险,故意披露虚假的信息。虚假陈述的具体手法有很多,但主要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三种类型为主。

披露不规范主要是由于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主观恶性不大,很多情形下此类违规行为归咎于当事人对管理规则的不熟悉或对披露流程的生疏,不规范披露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挂牌企业的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未能很好履行职责,以及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很好地尽到勤勉义务。因此,对新三板市场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对挂牌企业高管和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另一方面对持续督导券商的辅导能力、核查水平也提出了要更高的要求。从分类上来看,信息披露不规范有很多种类,但最主要的形式是延迟披露。1.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

虚假记载经常出现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财务数据上,虚报利润、收入以稳定股价或推动股价上涨。此外,部分公司也存在炒作市场概念,虚报投资项目等情形。2.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挂牌企业虽然真实地将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但是在信息披露中的表达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披露的信息容易被错误解读,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正确判断。与虚假记载这一类违规行为不同的是,误导性陈述更具有“技巧性”,看似如实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巧妙的通过一些误导性陈述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是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例如,某公司的股东人数已经超过了200人,但某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却未经证监会核准,便违规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虽然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股票是定向增发的必要步骤,但该公司在前置条件和基础未完全达成时就贸然推进后续的信息披露进程,形成了信息披露违规。3.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了按照规定应当记载的重要事项。此类违规在年报披露上出现频率较高,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年报遗漏了审计报告正文或附注;二是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

第一种情况中,主要责任在于发布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作为信息披露发布人,应当在发布信息时反复核查文稿,是否存在疏漏或未附附件等情形。

第二种情况中,披露信息和实际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挂牌企业及时在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更正并做出合理解释,如果缺乏这些更正说明、合理性说明等文件,即便按时完成日常信息披露,也属于重要信息的遗漏与缺失,形成重大遗漏违规。

重大遗漏既包括了主观因素较强的故意遗漏重要信息,同时也涵盖了一些无意之过。例如,在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遗漏了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签字;在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遗漏了股东投票表决情况等信息。除年报遗漏相关信息外,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等情形同样也属于重大遗漏。4.延迟披露

延迟披露主要是指披露不及时,即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体现在公司出现重大事项时滞后披露,如未及时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未及时披露年度股东决议等。

根据新三板市场的规定,挂牌企业披露定期报告都有规定的时间:挂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除此之外,临时报告也应遵循法定的披露时间要求。按照规定,挂牌企业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同时,对正处于筹划但会影响挂牌企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虽然尚未达到上一条规定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企业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①该事件难以保密;②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在实践中,临时报告的延迟披露现象较定期报告更多一些。由于定期报告的时间节点较为固定,且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会把控报告发布时间,所以很难出现延迟披露的情形,多数延迟披露主要是在临时事件出现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从而导致了信息披露违规。(三) 案例1:A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1.案情介绍

A公司于1999年11月成立,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电子、电器节能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9月,A公司在当时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现注册资本800万元。

根据股转公司2015年发布的公告,A公司披露的2014年临时公告和2013年度报告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根据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股转公司对A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股转公司还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也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经查实,A公司存在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体包括:①201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A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②2014年5月12日,A公司在发布的临时公告后未加盖董事会公章;③2013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

A公司违规行为表现在未及时披露、遗漏了一些重要签字盖章等过失方面,基本可以判断其违规行为系对信息披露工作不重视而导致的。特别是“公告未加盖董事会公章”“年报披露应附经审核签字后的审计报告而未附”等较为低级的错误本应避免。

作为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该熟悉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出现这样的过失说明 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且公司高管没有重视信息披露工作。2.违规处罚或监管措施

鉴于A公司的违规事实,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以下决定:

1)对A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并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2)对A公司其他7名董事、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4)对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股转公司的监管措施所针对的不仅仅包括A公司相关人员,同时也涵盖了其他与A公司有关的中介机构,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以及 A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A公司受到监管措施是由于其工作疏忽造成了信息披露不规范,而A公司的督导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监管措施则主要是由于两家中介机构未能尽到勤勉义务。因此,对新三板中介服务机构而言,在协助挂牌企业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时,要负责任地保障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化,特别是要注意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问题、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附件规范性、决议公告是否盖章签字等细节问题。附:对挂牌企业的监管措施文件《股转公司对A公司实施纪律处分》

2014年,A公司因披露的临时公告和2013年度报告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和警示市场主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任财务总监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经查实,A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A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二)A公司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未加盖董事会公章,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A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因此,A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经查实,A公司持续督导券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作为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未对A公司披露临时公告的董事会公章进行核查;(二)在A公司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该行为未及时向我司报告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作为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A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违反了我司《业务规则》第5.7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三、经查实,A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于A公司年报中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的情况,在明知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采取与持续督导券商或我司及时沟通的积极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其在年报披露结束超过两个多月后才向我司进行举报,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违反了我司《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转公司做出以下决定:(一)对A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并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二)对A公司其他7名董事、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三)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四)对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实务所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股转公司2015年2月11日3.案例分析(1)A公司违规行为原因分析

本案的违规原因,主要是由于新三板市场成立伊始,挂牌企业对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不够了解,对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够熟悉;督导券商在协助挂牌企业履行信息披露时存在瑕疵;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审计报告时也存在过失,此外在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后,没有及时指出违规现象。

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的不重视,是较为“低级”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规范,疏忽或过失违规的情况将大幅减少,挂牌企业也不能再将“不了解”“不熟悉”作为信息披露违规的挡箭牌。

同时,作为A公司的督导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反思产生违规情形的原因。督导券商的职责就是把好信息披露等各项工作的关,协助挂牌企业有序完成各项挂牌后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则是保障审计报告合法合规,监督挂牌企业审计及披露审计报告的整个过程。督导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应当为挂牌企业守法合规地运行保驾护航。

因此,在监管机构日益重视信息披露规范的当下,A公司这一案例不仅仅为各挂牌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促进了督导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更加规范、更加细致地开展工作。(2)A公司违规的法律依据分析

201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A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挂牌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A公司在股东大会后迟迟未能披露相关决议,构成了延迟披露违规。

A公司在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中未加盖董事会公章,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临时报告是指挂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A公司的报告由董事会发布,却没有加盖董事会公章,构成了信息披露程序违规。

A公司2013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A公司这一违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这其中证监会另行制定的规则即指在证监会指导下股转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包括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需要定期披露的文件种类及要求

2013年12月30日,股转公司公布了促进新三板市场有序发展的14项相关配套措施,制定了股转公司扩容至全国的相关细则,对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挂牌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定期披露文件的种类及其披露要求。

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挂牌企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同时,股转公司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挂牌企业披露季度报告。

对上述年度报告、半年报乃至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限和方式,各政策文件亦有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导意见,挂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4)券商前置审批流程不可或缺

从A公司案来看,A公司没有在信息披露前将相关披露文件预先给督导券商审核并听取意见,而督导券商也未能尽到督促指导的法律义务,对A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和内容都疏于查看,导致了违规情形的产生。

因此,作为挂牌企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先将相关信息交与券商进行审核后,才能履行公开披露的流程。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的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的文件包括:①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②审计报告(如适用); ③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⑤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⑥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企业将信息披露材料交券商前置审批的意义在于,信息披露材料一般都是能够对挂牌企业股价产生影响的重要材料,如果材料出现疏漏的话会给挂牌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也会造成资者的损失。因此,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券商有能力也有义务为挂牌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把关,从程序上避免和减少失误。

本案中,如果A公司能及时把相关材料交券商审批后再进行披露,而券商又能够仔细核查的话,那么本案的违规行为完全可以避免。4.案例启示(1)挂牌企业披露信息应注意及时、规范、透明

从A公司案可见,挂牌企业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做不到及时、规范和透明,就会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股转公司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重要案件,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挂牌企业应当从A公司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切实履行应尽义务,提高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防止因出现程序性错误而违规。(2)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勤勉义务

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如果没有尽到勤勉义务,不仅挂牌企业会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中介机构本身也可能因为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持续督导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持续督导券商应当要求挂牌企业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企业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持续督导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股转公司报告。

A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在协助 A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时未能很好地尽到审核、指导的义务,也是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对持续督导券商而言,一是应当关注 A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在即将逾期前应当告知挂牌企业的高管,督促挂牌企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二是在A公司披露临时公告时,对公告的形式、附件等各要素进行形式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程序合规合法。本案中,持续督导券商在A公司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版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协助其进行信息披露,且对于 A公司的违规行为也未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构成了违规。因此,股转公司认为A公司持续督导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A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新三板的业务规则,故对其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应做到勤勉尽责,细心查询、认真核对有关文件和数据,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准确性。

对于出现与 A公司案相类似的“年报中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现后应当及时与持续督导券商积极沟通,如果沟通未果,会计师事务所可向主管部门报告。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在A公司年报披露结束超过两个多月后才向股转公司进行举报,没有尽到勤勉履责的相关义务,故股转公司对其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总的来说,中介机构为新三板市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强化服务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案例2:B公司未披露关联交易1.案情介绍

B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营业务为供热投资、节能服务、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等。2013年7月,B公司正式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现注册资本为10,600.50万元。

B公司总经理潘某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某身为公司控股股东,却未能将挂牌企业与其他公司(与潘某存在关联关系)之间的关联交易及时披露,导致了信息披露违规。

经股转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在申请挂牌时,总经理、控股股东潘某已同时担任了另一家公司——B1公司的总裁,但潘某在 B公司的挂牌申请材料中并没有如实、完整地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 B公司挂牌时并未将B1公司认定为关联方。B公司挂牌后,还与B1公司之间发生了委托采购、资金借款等往来,相关交易不仅没有经过法定的公开渠道履行披露义务,甚至连B公司内部的有效决策流程都未能完全履行。

从B公司2013年度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来看,在2013年7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B1公司向B公司申请了总额为1,09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也正是从2013年7月份开始,B1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采购了工业品、热泵机组、钛板换热器、换热器、热量表、远传系统等各类产品,金额达707.39万元,B公司和B1公司往来密切,多次产生交易。

从应收账款欠款金额排名来看,B1公司以470.2万元的账面金额位列B公司应收账款名单第一位,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17.49%;在其他应收账款金额排名中,B1公司同样居首,账面余额1,090万元,账龄1年以内,占其他应收账款总额比例24.36%,性质为往来款。不过,对于B1公司的应收账款,B公司表示,截至2014年3月7日已全部收到,且拆借的往来款项年利率为9%,此外为B1公司代为采购设备的利润率约为20%。

虽然B公司自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且 B公司在2013年报中也正式披露了即将并购B1公司的消息,但是信息披露违规的认定只以披露与否作为标准,无论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与否、对市场投资是否造成实质损害,都不影响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成立。

因此,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最终认定,B公司存在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的违规行为;同时潘某应当对B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2.违规处罚或监管措施

根据《业务规则》,股转公司对B公司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B公司总经理潘某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信用记录档案。附:对挂牌企业的监管措施文件《股转公司对B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近日,B公司及其总经理潘某因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其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行为记录档案。

B公司总经理潘某为公司控股股东,在B公司申请挂牌时,同时担任B1公司总裁,由于其没有如实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B1公司未被认定为B公司关联方,且挂牌后B公司与B1公司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且未披露。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B公司存在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的违规行为;潘某存在高管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违规行为,同时还应当对 B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 B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 B公司总经理潘某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行为记录档案。

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度规则要求,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为自律监管机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股转公司2014年5月8日3.案例分析(1)B公司关联交易未披露的原因

挂牌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复杂繁多,有时确实难免会有疏漏。从本案的情况来看,B公司总经理潘某发布承诺书称:由于自己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不透彻,不了解高管兼职单位应认定为关联方的规定,在挂牌时未向股转公司及时说明相关情况,导致未将B1公司认定为B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信息披露上的瑕疵,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从表面上看B公司是因信息披露的程序问题而非信息披露中的实质内容导致违规而受到处罚,但遗漏关联方不应成为关联交易披露违规的借口,也不能因为保护商业机密等原因成为例外,挂牌企业作为公众公司,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B公司违规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控股股东潘某对于自身兼职情况的隐瞒,导致了B公司与B1公司之间的交易未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违反了公司关联方必须披露的相关规定,亦会使挂牌企业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影响了挂牌企业的公众形象。(2)对并发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

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往往并不是独立发生的,而是一系列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现象体现了信息披露违规的并发性,即多种违规行为同时发生。在本案中,这种情形表现为B公司在挂牌初期未能披露关联方 B1公司,从而导致其与 B1公司的一系列关联交易未能披露。

关于股东及相关方关联交易的披露监管,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兴柜市场的相关经验。我国台湾兴柜市场对上柜公司(亦类同于我国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做市商都采取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除要求所有上柜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外,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财务预测信息外,上柜公司还需每月公布营业收入、背书保证金额、资金贷款金额、衍生品交易信息等。而对于关联方这一通常较难查明的事项,兴柜市场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前十名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情况,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和股东的基本情况。

因此,我国新三板市场一方面要借鉴先进的制度,提升制度的规范性,通过更全、更细致的规定来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另一方面则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查处,给予一定的警示性处罚,以儆效尤。4.案例启示(1)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挂牌企业的基本要求。对于挂牌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证监会处理。

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特别是对以下几方面应多加注意:

1)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进行全面披露,不遗失、错报应发布的重要信息;

2)在公开披露信息前进行细心核对,以防止遗失重要文件附件;

3)在进行信息披露前,应依据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规则,确定该披露行为是否需监管部门核准;

4)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最早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情形及时实施初次披露责任:该事情难以保密;该事情现已泄露或呈现有关该事情的风闻;公司股市及其衍生种类买卖已发作异常波动;

5)挑选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并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日常交流,在新三板市场运作方面的问题,要多听取券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6)时刻重视市场新规,挂牌企业应对新三板的有关法律制度、操作细则和最新发展状况等及时跟进了解,便于公司更好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关联交易及其披露

B公司与B1公司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能性,但B公司却未能及时披露导致了违规。虽然这种行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很难查明,但是对于“关联方遗漏”这种行为,并不能姑息,仍要对其进行处罚,以避免出现真正的“故意遗漏关联交易”的情形,伤害到投资人的权益。

对挂牌企业而言,应该尽可能避免、减少关联交易,对于实在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厘清交易双方的关系,做到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挂牌企业应当与督导券商保持沟通,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确定的可以征求督导券商的意见,在督导券商的指导下,对确实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3)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包括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实践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秘书是最为重要的责任主体。对实际控制人来说,应做到不干涉、操纵或使用别的不正当手段干扰公司信息披露;而对董事会秘书而言,应做到恪尽职守,熟悉公司应发表的各项事项和披露时点,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如果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与本案类似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从制度上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也形成了震慑。

各挂牌企业应从B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切实履行应尽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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