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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4 0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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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出版社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出版社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无罪推定原则

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无罪推定原则

答: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基本含义包括: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无罪推定原则包括疑罪从无、控方举证和沉默权规则。

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答: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面对法的安定性与个别正义之冲突,诚信原则授权法官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答:间接证据,又称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事实情节,其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和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只能够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

由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要比运用直接证据更困难、更复杂,稍有不慎,往往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所以,为了正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并且要掌握以下一些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联系主要有: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是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要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表面上的联系当做客观的内在联系,而将其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3)必须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互相矛盾,那么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只有查证清楚以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4)必须审查间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反证推翻了,就要重新审查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研究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证明,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答: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又称无须证明的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又称诉讼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或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对于诉讼上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分4款作了规定,包括自认的要件、类型、效力、撤回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

①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a.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加以承认,因而其对象是案件事实。

b.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c.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d.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而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事实陈述。

e.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②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a.以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有限制为标准,自认可分为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完全的自认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自认;附加限制的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b.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自认可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明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或准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

c.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③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a.对当事人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b.对法院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c.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绝对。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适用自认规定:

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

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但如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承认其效力。

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法院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自认无效,因为法院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基础。

④自认的撤回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自认后,不允许再随意予以撤回。但作为例外,在当事人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时,则应允许其撤回自认。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者可以撤回自认。(2)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该事实即不再作为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法理论上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其效力是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该事实即不再作为免证事实。(3)自然规律及定理

自然规律及定理作为免证事实,由于自然规律及定理已经过反复的科学验证,所以其免于证明的效力具有不可反驳性。(4)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事实。作为沟通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之桥梁的推论关系,既可以是法律规则也可以是经验规则。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①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基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②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知的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5)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该当事人应当提供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就该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不是绝对的,如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说明:本试题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共七个部分,每部分30分。考生任选五个部分;总分150分。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外资企业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3.存款准备金

4.政府采购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说明:本试题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共七个部分,每部分30分。考生任选五个部分;总分150分。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该题是对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审判原则的考查,在以前的真题中考到过(2000年初试,10年和12年复试均为名词解释),属于送分题。考生在答题时注意要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有所涉及。复习时一并记忆:全面审查原则和开庭审理原则。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当代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其主要内容为:①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的原则。②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③审理仅由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呢。

2督促程序【分析】该题是对民事诉讼中非讼程序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讲并不陌生。(96年考过名词解释)答题时要对督促程序的阶段分开描述,并提及督促程序的性质。复习过程中要牢牢掌握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专门性方面、非讼性方面和简捷性方面。

答: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基本构成为:①督促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②督促程序的续行阶段,包括法院审理、法院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支付令异议。③督促程序的终结。债务人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后,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主要性质有:①专门性;②非讼性;③简捷性;④适用选择性。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分析】该题考的是刑事诉讼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考生来讲比较没有难度。答题时要对每个诉讼阶段中出现这几种法定情形时,应当如何处理作简要阐述。

答:(1)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诉讼阶段出现以上情形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第15条)

2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分析】该题是对民事执行中执行救济的考查,在以往的真题中出现过(92年简答,96年名词解释),对于考生来说也是常规知识点。答题时要对执行回转的条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复习过程中一并记忆:执行和解、执行竞合、执行异议、执行终结和执行担保。

答:(1)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救济。(2)执行回转的条件

①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②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③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815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课目:法学综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处理

2.抽象行为

3.权力制约原则

4.宪法秩序

5.变更之诉

6.专利的新颖性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归责应当遵循哪些法律原则?

2.怎样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简单评析。

4.有些制药企业对于药品配方,可以申请专利,但他们仍然愿意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而不申请专利。然而,大多数电信业公司愿意采用专利保护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愿意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请简要说明他们这样做的理由。

三、材料题:(30分)

自然人甲将“风筝”商标注册在了第41类商品上,即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而《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是个人,只能是取得出版许可资质的单位。甲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进行出版活动,并使用该商标?如果不能进行出版活动,这个商标对他还有什么意义?请回答他的上述两个问题,并说明理由。

四、案例分析(30分)

1新民县张家村张某与万寿县刘家庄刘某于2003年7月在张家村订立协议:张某借给刘某3万元钱,借期两年;刘某将自家的1头骡子借给张某使用,刘某还清全部借款时张某归还骡子。2004年12月骡子死掉。2006年5月张某向刘某索还借款遭拒绝,遂向万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

万寿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开庭审理,判决刘某在4个月内还清所欠张某借款3万元。刘某立即上诉,并在上诉状中反诉张某赔偿骡子死亡的损失7000元。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遂判决刘某还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赔偿刘某骡子损失4000元,双方债务互抵后,刘某于4个月内还清借款2.6万。

该判决作出后,张某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指出刘某的骡子是自然死亡,不应由张某赔偿,而且该头骡子只值2000元。原二审法院决定再审,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同意将骡子折价为3000元,双方债务互抵后,刘某在4个月内还给张某2.7万。该调解协议记入了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签了字。次日,刘某向人民法院表示反悔;法院未予理睬。4个月后,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强制执行,扣押了刘某家的电视机、电冰箱及货物,总价值3万元。

执行过程中,刘某的邻居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法院扣押的部分货物是其托刘某保管的,并有证人证明。执行员提请院长处理,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课目:法学综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处理

答: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标准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

2抽象行为

答:抽象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的行为,一般都能反复适用,长期有效。它通常是主体为了实施对某一类管理对象的规范性管理,依据该类对象的普遍性、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以理性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形态的行为。

3权力制约原则

答: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我国宪法的权利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4宪法秩序

答: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5变更之诉

答: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在实体法上,这种变动和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实体权利被称为“形成权”。变更之诉的前提是要求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是现实存在的。同时变更之诉的提起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6专利的新颖性

答:专利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的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是绝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在专利法上,判断新颖性的参照系是现有技术。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归责应当遵循哪些法律原则?

答: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①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的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

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

②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就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

③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4)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2怎样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答:(1)普遍性原则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2)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①普遍选举权是限制选举权的对称,它在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曾经历过一个发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经过从直接财产限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减少这些限制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也要经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逐步缩减这些限制的过程。

②我国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广义上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从狭义上说,选举权只包括选举和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选举法专门针对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作出了规定。而宪法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广义的。

③在我国,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a.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人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c.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d.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3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简单评析。

答:(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旧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的财产保全和诉中的财产保全。(2)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3)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

之所以要在立法中设置并在诉讼实践中依法适用财产保全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并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财产保全程序的意义之所在。反之,如果没有财产保全程序的保障作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就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因此财产保全制度对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判决的执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4有些制药企业对于药品配方,可以申请专利,但他们仍然愿意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而不申请专利。然而,大多数电信业公司愿意采用专利保护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愿意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请简要说明他们这样做的理由。

答:(1)制药企业对于药品配方愿意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而电信业公司采用专利保护创新性的技术方案的原因在于:①技术秘密权和专利权在保护技术信息时各有利弊;②由于所处行业不同导致的采用专利保护还是技术秘密保护时考虑的因素不同。(2)技术秘密权和专利权在保护技术信息时的利弊

对于技术秘密权来说,由于法律允许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相同的信息作为技术秘密,因此,在决定用技术秘密权保护一项技术成果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①他人独立地研制开发出相同的技术时,并不构成对技术秘密权的侵害,而一旦他人将相同的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之后,技术秘密权人则因技术成果的公开丧失技术秘密权,甚至不能继续使用该项技术成果。

②技术秘密的保护依赖于保密措施,且不能够防止他人以正当手段,如反向工程等破解该秘密,因此权利的存在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而选择以专利权的方式保护某一技术成果也有弊端:

一是并非所有的技术都满足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二是即使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是有限的。还有,专利必须公开,这使得专利技术更容易遭受他人的侵害,专利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要付出很高的代价。(3)一般来说,经营者在决定是采用专利保护还是技术秘密保护时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技术信息是否易于研发。如果产品的技术不是很复杂,很容易被破解,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则应酌情考虑采用专利保护。

②技术信息是否能达到申请专利所要求的条件。如果无法达到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则应采用技术秘密保护。

③技术信息的寿命长短。一项技术信息的寿命比较短,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及时调整和改进,则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可以避免申请专利的烦琐登记程序。

④技术信息的效益程度。如果一项技术信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有限,则较适宜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因为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纳年费,而且专利年费是逐年增加的。

三、材料题:(30分)

自然人甲将“风筝”商标注册在了第41类商品上,即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而《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是个人,只能是取得出版许可资质的单位。甲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进行出版活动,并使用该商标?如果不能进行出版活动,这个商标对他还有什么意义?请回答他的上述两个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甲有权进行出版活动,并使用该商标。

①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条例也承认了公民个人出版的权利。第9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也即是说,只有明确列举的事项只能由单位出版,其他的出版物,公民个人可以进行。

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商标使用的范围很广泛,既包括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用,也包括商标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使用。由于《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是个人,只能是取得出版许可资质的单位。因此甲在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时无权将其作为出版单位的商标而使用,但是甲可以以其他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包括在其出版的图书以及图书的宣传、展览等上使用。(2)对于甲申请的“风筝”的注册商标,他可以进行如下利用:

①与他人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主要包括三种许可方式:第一,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第二,排他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期限、地域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第三,独占许可。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域内独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使用,也不得将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②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通过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原商标权人不再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

③对注册商标进行质押。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过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以及注册商标的转让和注册商标的质押等三种注册商标的利用方式,甲可以使其注册的商标的到充分的利用。

四、案例分析(30分)

1新民县张家村张某与万寿县刘家庄刘某于2003年7月在张家村订立协议:张某借给刘某3万元钱,借期两年;刘某将自家的1头骡子借给张某使用,刘某还清全部借款时张某归还骡子。2004年12月骡子死掉。2006年5月张某向刘某索还借款遭拒绝,遂向万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借款。

万寿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开庭审理,判决刘某在4个月内还清所欠张某借款3万元。刘某立即上诉,并在上诉状中反诉张某赔偿骡子死亡的损失7000元。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遂判决刘某还张某借款3万元,张某赔偿刘某骡子损失4000元,双方债务互抵后,刘某于4个月内还清借款2.6万。

该判决作出后,张某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指出刘某的骡子是自然死亡,不应由张某赔偿,而且该头骡子只值2000元。原二审法院决定再审,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同意将骡子折价为3000元,双方债务互抵后,刘某在4个月内还给张某2.7万。该调解协议记入了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签了字。次日,刘某向人民法院表示反悔;法院未予理睬。4个月后,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强制执行,扣押了刘某家的电视机、电冰箱及货物,总价值3万元。

执行过程中,刘某的邻居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法院扣押的部分货物是其托刘某保管的,并有证人证明。执行员提请院长处理,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不当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刘某在上诉状中反诉张某赔偿骡子死亡的损失,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在未能达成协议进行了判决,对于反诉的处理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对刘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二审法院正确的做法是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之后,告诉刘某另行起诉。(2)张某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原二审法院决定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申请再审应当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二审法院无权接受张某的再审申请,也无权决定再审。(3)一审判决双方债务折抵,超出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当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而不能超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4)原二审法院在再审的过程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并该调解协议记入了笔录,双方当事人均签了字,但未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张某和刘某之间属于债权纠纷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范围。在张某和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5)法院扣押措施违法,本案中刘某需要承担2.7万元的债务,而法院扣押了他3万元的财产,明显超出了被执行人的债务限额。根据《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5)对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员提请院长处理,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所以在本案中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后,应当由院长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而不是审判委员会。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民事诉讼法学(A卷)

科目代码:829

一、名词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2分,共48分)

1反诉与反驳

2.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3.证据能力与证据力

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

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l2分,共72分)

1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2.专属地域管辖有哪些特征?

3.自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简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5.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6.简述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民事诉讼法学(A卷)

科目代码:829

一、名词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2分,共48分)

1反诉与反驳

答: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1)二者的联系:

①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驳,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

②有时反驳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2)二者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2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2)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教育网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4)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3证据能力与证据力

答: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有了证据能力才会有证明力。

区别:(1)判断证据能力是以证据材料的取舍为目的,而判断证明力则是以证据事实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为目的。(2)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诸多制约,如英美法中就设里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却不宜过多约束,应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如欧陆国家中世纪关于证明力分级的法定证据制度早已被抛进了历史垃圾堆。(3)对于证据能力的判断,不同国家的立法可能赋予了不同的判断标准,但对证明力的充分判断却是各国证据法的共同追求。

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

答: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两者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都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争议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的或受其管理支配的,没有这种关系参与诉讼的人,不是诉讼当事人;都会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书的拘束。

但是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诉讼参加人未必就是正当当事人,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符合正当当事人的成立要件,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

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l 2分,共72分)

1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答: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1)拟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存在牵连关系,也即各诉的相关要素存在联系,包括诉的主体牵连和诉的客体牵连,这是诉的合并的本质要件。(2)拟合并的几个诉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3)诉的合并审理能够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由于合并审理的诉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分别情况作出判决。如果诉的合并会导致诉讼更加复杂,不符合诉的合并目的,则不应合并。

2专属地域管辖有哪些特征?

答: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1)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在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时,优先适用专属管辖。(2)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①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凡属专属管辖的条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

②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双方协议的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地域管辖或者特殊低于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外国法院亦无权管辖。

3自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2)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不能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3)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陈述不能构成自认。(4)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5)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4简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答:既判力主观范围就是既判力对诉讼主体的拘束范围,即既判力对参与诉讼的哪些人产生作用。(1)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

判决的既判力则是指判决的内容会对特定范围的主体形成的拘束力,因为判决内容的特定性,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应该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由于判决的内容仅仅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纠纷,所以并不能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没有参与到诉讼中的人产生既判力。(2)既判力主观范围有相对性,也有相对性的例外。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主要情形有:

①向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的扩张。

②向当事人继受人的扩张。

③向诉讼担当的被担当人扩张。

5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特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1)专门性。主要体现在: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为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非讼案件;②关于债务和送达的特殊要件,主要有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督促程序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参加审理;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并非起诉而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不可能也无须法庭辩论,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理。(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实行独任制;②没有法庭辩论,采取自由证明,程序并不复杂;③一审终审,即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的则督促程序终结,若债务人没有提出支付令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4)适用选择性。即督促程序的适用具有可选择性,亦即债权人对督促程序有选择适用的自由,即在同时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或者选择起诉适用争讼程序。

6简述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题

1ADR(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ADR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仲裁是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2民事诉讼(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平等性;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①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②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

二、简答题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北理2008年研)

答:(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解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

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

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2简述ADR的主要形态和特征。(西安交大2008年研)

答: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ADR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1)和解,是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其主要特征是:a.高度自治性,和解是依照双方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b.非规范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须受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2)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ADR性质的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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