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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4 1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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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坚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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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答疑——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答疑——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读:

第一章 “营改增”概述

一、概述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8月1日起,逐步进行“营改增”试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4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部署,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也就是说“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企业和财税人员要主动学习“营改增”,接受“营改增”,应对“营改增”。但是“营改增”不是简简单单换了一个税种、一张申报表、一个征收机关,还会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触及企业深层利益。

二、实务操作理解

(一)怎么判断“营改增”试点与企业“有关”

判断“营改增”试点与企业“有关”最主要的标准:一是企业是否提供《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服务;二是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过程是否涉及增值税。1. 对于原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判断“营改增”试点与企业“有关”

标准是:企业是否提供《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如企

业提供《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企业就属于“营改

增”试点范围;若没有提供《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

企业暂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国务院部署,力争“十

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也就是说“十二五”期

间,企业迟早要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因此需要持续关注“营

改增”的进展。2. 原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表面上看,本次“营改增”试点与其无关,

但是“营改增”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实质也有关。3. 原兼营应缴增值税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企业,不提供《试点实施办

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只经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业务

的企业,这次“营改增”试点会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同时“十

二五”期间,迟早要被纳入“营改增”试点。4. 原兼营应缴增值税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企业,提供《试点实施办

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同时兼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业

务的企业,因为提供《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也将被

纳入“营改增”试点了,同时“营改增”试点会增加企业的进项

税额。5. 原兼营增值税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企业,提供《试点实施办法》规

定的应税服务,同时兼营营业税其他业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业务的企业,一是因为提供《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

务,也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了,二是“营改增”试点会增加

企业的进项税额,最后还要关注“兼营营业税税目其他业务”,

其迟早要被纳入“营改增”试点。(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实务操作提醒

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种类繁多,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有可能存在,关键是根据企业类型经营业务,判断“营改增”的大体影响,学习政策,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变成企业一次发展契机,让企业享受改革的蛋糕。

三、实务答疑

1. 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即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前为营业税纳税人,现在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 “营改增”后的税款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吗?

答:不是,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3. 什么是“1+7”?

答:所谓的“1+7”模式,是指开展“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简称。其中:“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7”,即现代服务业中的7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4. 什么是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4)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5.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有哪些?

答: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的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11%、6%和0。小规模纳税人按3%或者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营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6. “营改增”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前为营业税纳税人,现在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是平行关系,即对某些特定的货物或劳务征收营业税后,不再对其征收增值税;对某些特定的货物或劳务和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不再对其征收营业税。7. 是否所有的营业税应税服务都改征增值税?

答:目前不是所有的营业税应税服务都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8. 会议展览公司的注册资本30万元,营业收入为4000元,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是否属于“营改增”与公司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没有关系。该公司从事会议展览,属于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的“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范围,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二章 应税服务范围

一、基本规定

(一)概述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是确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服务行为是否需要缴税。(二)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

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

务。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的除外;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

税服务。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

形动产。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务操作理解

(一)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表*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是指除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主要涉及目前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多个税目。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也就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如生物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研发和试验业务。(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也就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如某技术咨询公司帮助客户通过实施冶炼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合同,承诺对用能单位提供技术改造,使其生产用煤能耗减低20%,用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达到了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用能单位一定的费用。(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例如:某软件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属于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开发某管理系统,委托乙公司为其设计管理系统的开发方案及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后续咨询活动,属于软件咨询服务;某软件公司为某商场收银系统提供的软件安装及升级、技术支持等技术性服务属于软件维护服务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属于信息系统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5)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3. 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也就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也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如地理条件优越、知名度高、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等,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转让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等。如软件企业转让自行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著作权转让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需要注意的是,按“广告服务”品目征收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对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业务不属广告业,按照销售货物或劳务处理;“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不广告服务。(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展览服务包括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注意“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要件。如果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则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报关服务仅限于“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5.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对有形动产的理解:有形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有形动产也就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有形动产租赁,强调的是“有形”,对于一些无形资产租赁不属于该税目,还强调的是“动产”,不动产的租赁比如房屋还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6.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咨询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属“研发和技术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化创意服务”。

7. 广播影视服务(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活动。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景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这里把“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从制作、发行到播映整个过程,都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即涉及“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征收范围,“营改增”后都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广播影视服务和广告服务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区分。(三)企业判断经营项目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步骤1. 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实际经营业务

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2. 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工商登记经营

范围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3. 对于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清楚的,需进一步明确

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4. 对于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国

税机关,需要强调的是,咨询当地国税机关,非当地地税机关。三、实务答疑1. 什么是应税服务?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2. 怎么理解视同销售?

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对视同销售进行了规定,但是采用的是列举法,《试点实施办法》将无偿“大范围”视同有偿,除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以下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3. 什么是非营业活动?能否举例说明?

答: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这里提到的“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例如: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如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就不属于非营业活动。(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也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在员工的具体把握问题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金。(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 “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具体范围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5. 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

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国税机关。6. 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7. 餐饮业也改征增值税吗?

答:餐饮业不在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之内。8. 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9. 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10. 环卫设施工程的施工和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能否开具国税的发票?

答:环卫设施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不属于“营改增”范围,要开具地税的发票。11. 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净化工程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施工则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12. 公司从事不动产销售行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13. 邮电通信业、快递业、包裹函件寄送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内?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是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活动、水路运输活动、航空运输活动和管道运输活动。现代部分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邮电通信业、快递业、包裹函件寄送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14. 咨询和房屋中介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内?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现代部分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是房屋中介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15. 家政服务、园林绿化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家政服务和园林绿化,应根据具体业务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16. 担保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担保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17. 物业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物业管理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18. 保险代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保险代理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19. 代理办理车辆贷款提供的劳务是否在国税开票?

答:代理办理车辆贷款提供的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20. 企业受托设计并印刷宣传册,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设计并印刷宣传册再销售给委托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21. 代理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相关文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代理记账和代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等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因此,对代理业务是否纳入应税服务范围,不可扩大理解。22.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3. 单位从事生物研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生物研发属于“营改增”的范围。24.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25.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26. 怎么理解软件服务?能否举例说明?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例如:某软件公司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属于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开发某管理系统,委托乙公司为其设计管理系统的开发方案及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后续咨询活动,属于软件咨询服务;某软件公司为某商场收银系统提供的软件安装及升级、技术支持等技术性服务属于软件维护服务业务。

如果纳税人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27. 软件公司为汽车4S店提供的客服中心语音服务系统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软件公司为汽车4S店提供的客服中心语音服务系统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28. 电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凭政府电信主管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凭证(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其取得的凭证列举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应继续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实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应纳入“营改增”范围,改征增值税。29.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30. 集团内统一提供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A、B公司同属一个集团,集团外部的企业提供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统一向A公司收款,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B接受服务应承担的款项。“营改增”之前,此业务在地税开具发票,开票方式为:集团外部企业按服务费用全额开具发票给A公司,A公司再按向B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开具发票给B公司。“营改增”后A公司向B公司收取款项的业务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答:该业务行为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围,按服务类型划分到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31. 为其他企业网络展示产品平台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企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内容是为其他企业提供网络展示平台,供其他企业在网上展示产品,并按期收取服务费。该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按服务类型划分到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32. 网络维护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网络维护是信息技术服务的一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33.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34. 怎么理解设计服务的范围?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电路设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不属于设计服务。35. 文印晒图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缴纳增值税。36.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37. 企业从事设计劳务,实行“营改增”后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是的。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设计劳务应该按照“设计服务”缴纳增值税。38. 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对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而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的范围。39. 转让商标著作权和转让商标著作权服务有什么差别?

答: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应缴纳增值税。

而转让商标著作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商标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40. 城市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城市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41. 电信工程设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电信工程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范围,但是设计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并负责施工,不单独收取设计费的,不纳入“营改增”范围。42. 活动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活动策划应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43. 利用互联网推广产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通过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的广告服务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44. 支付给超市的陈列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为了促销商品,将商品堆列造型陈放于超市,支付给超市的陈列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超市将商品堆列造型陈放以便促销,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45. 房地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房地营销策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46.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47.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48. 报关代理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49. 船舶代理服务具体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什么应税服务?

答:船舶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50. 票务代理服务和票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1)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2)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51. 航空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52. 个体户提供火车站的货物寄存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因此货物寄存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仓储服务。5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54. 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55. 房屋租赁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当中?

答: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之内。56. 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吗?

答: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57. 提供花卉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属于。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花卉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8. 油库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仓储服务的油库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是,单纯的油库租赁应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范围。59.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60.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和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61. 代理记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62. 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范围,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63. 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64. 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工程监理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65. 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因此,检测服务为鉴证咨询服务范围,属于“营改增”范围。66. 投资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投资咨询服务”和“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属于“营改增”的范围。67. 企业提供对建筑施工图纸的审查服务并出具审查报告,收取的审查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提供对建筑施工图纸的审查服务并出具审查报告,收取的审查费属于“营改增”范围。68. 从事测绘科技咨询服务及测绘图像处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测绘科技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测绘图像处理不属于“营改增”范围。69. 法院委托我公司做伤残鉴定,出具鉴定证明,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伤残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属于“营改增”鉴证服务的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70. 医疗鉴定行业是否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答:医疗鉴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属于“营改增”的范围。71.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72. 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片花制作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活动。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73. 转让影视网络传播权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74. 转让体育赛事的报道及播映权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75. 影院播映影视作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76. 网站播映影视作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属于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第三章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管理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管理

1.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4.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

通发票;2.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

得抵扣进项税;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

率。(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

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2.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即原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4. 当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

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

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五)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六)承包人和承租人相关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实务操作理解(一)销售额的理解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

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2. 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不

含税的销售额。3.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3%”是不分服务种类、不分行业、不分企业,都按照3%进行换算。

4. 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二)应税服务销售额标准与原增值税标准的关系1.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

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

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2.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各项应

税销售额不能叠加,须一一对应,比如:某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70万元,生产货物年销售额40万元,

两项合计510万元,但哪项年应税销售额都没有超过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

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3. 应税服务和原增值年应税销售额具体标准如下:(三)“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理解“连续不超过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即纳税人需要关注本地区税务主管国税机关的公告。(四)试点纳税人分类选择判断流程

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非原一般纳税人确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流程图如下:注:对于换算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标准的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市场地位、税负水平等多个因素。三、实务答疑1. “营改增”的纳税人都按照一样的标准纳税吗?

答:不一样。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2. 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有何不同?

答:有四个方面的不同:(1)专用发票的使用权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税款抵扣的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征收率已统一考虑了扣税的因素,因此,不再拥有凭专用发票扣税的权利。(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由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应缴税款,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但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如果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和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未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4)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7%、13%、11%或6%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5.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外,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6. “营改增”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7. 营业额如何确认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答: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8.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500万元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9.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10. 同时涉及销售和应税服务业务,计算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是否需要合并计算?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也就是说,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任一业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都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11.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除了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2.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根据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4.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15. “营改增”后,试点地区原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会延续?

答:试点地区的原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16.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实行辅导期管理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17. 哪些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会被实行辅导期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18. “营改增”后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9. 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小规模纳税人呢?

答: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小规模纳税人。20. “营改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要重新开设缴税账户吗?

答:不需要重新开设银行账户。前期主管国税机关已参照地税传递的数据对缴税账户进行了核实、确认。纳税人变更账户的应在缴纳税款前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1. “营改增”试点中扣缴义务人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2. 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12个月累计收入460万元,可差额80万元,符合500万元标准吗?

问:我企业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广告业应税全部收入460万元,支付合作广告发布费金额80万元,可以差额的,我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

答: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企业应税年销售额=(460+80)/(1+3%)=524.27(万元)

企业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500万元标准。23. 提供的鉴证服务企业,换算后的销售额刚好达到500万元,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需要。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4.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向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5. 试点地区某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该公司即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26.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服务但销售额没有达到500万元,是否可以认定小规模纳税人?

答: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一、基本规定

(一)税率

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3.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应税服务,税率为零:(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二)征收率

1.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③经营生物制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暂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销售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包括: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

按照国发〔1994〕10号文件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6)适用6%征收率的项目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销售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核算要求

1.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实务操作理解(一)怎么判断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判断适用税率和征收率,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纳税人种类,二是提供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种类和应税服务的种类。1.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除了提供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外的,提供其他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

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要根据提供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种

类和应税服务种类,来判断适用的税率。2.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提供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除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余增值

税征收率为3%。(二)适用税率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除提供符合特殊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1. 选择适用税率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种类判断的,而非企业经

营范围等其他因素。例如:某提供广告服务试点纳税人,如果偶

尔销售一些材料,适用的税率是17%,而非广告应税服务适用税

率是6%。2.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适用税率按《增值

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3“. 营改增”后,对于纳税人来说要面临多档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相差较大,从17%到3%,需要纳税人严谨确定地

选用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对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企业来说,需要注意区分的是17%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和6%税率的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6%税率的物流辅助服务和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三)征收率适用范围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增值税征收率为3%。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

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殊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

税服务,选择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四)选择适用税率流程(五)核算要求的实务操作案例1. 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销售材料和软件服务,收取销售材料

10000元、软件服务3000元,若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适用不同

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则其收取的销售材料适用17%的税率,

软件服务适用6%的税率;否则,全额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

税。2. 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仓储服务,收取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费20000元、仓储服务费1500元,若该纳

税人能够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则其有形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费适用17%的税率,仓储服务费适用6%的税

率;否则,全额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三、实务答疑1. “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有哪些税率?

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2.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3. “营改增”实施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否改变?

答:除了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外,“营改增”实施以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仍为3%。4.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包括: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的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 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规定参考本书第八章“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6. 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服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应属于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7.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处理?

答: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项目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8. 兼营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兼营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既有免税、减税项目,又有非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9.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和光租业务有何不同?税率有什么区别?

答: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例如:某纳税人租一条船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租期就算结束。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例如:某纳税人租一条船,跟船东谈好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结束,租期可以长也可以短,也叫定期租船业务。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10.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和干租业务有何不同?税率有什么区别?

答: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11.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2. 提供广播影视服务适用何种税率?

答: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13. 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现用于出租,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将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4. 试点地区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应税服务增值税采用何种税率?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五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一般计税方法

1. 定义: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2.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通常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3. 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缴营业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分项确认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中: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

1. 定义: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2.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特殊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本书“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中的相关章节。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计算公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1)对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要选择适用的征收率;(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应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三)计税方法特殊规定

1.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扣缴义务人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二、实务操作理解(一)一般计税方法要点

1.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在实际工作中,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不同、开具发票种类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比如,向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属于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当期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和未开票收入的销售额)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专项发票的税额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包括合法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如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按照扣除率(7%和13%)计算得出的税额。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二)简易计税方法要点

1. 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两种纳税人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4. 一般纳税人提供同一种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其租赁服务标的物有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还有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对于提供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同时提供对于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5. 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比如: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实行一般计税方法。

6. 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对其特定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7. 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定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时候,需要关注适用条件。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强调的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强调的是“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8. 一般纳税人需综合判断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一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就“省税”、“节税”。例如:集团下属公司之间提供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的一方,不能抵扣进项,接受服务的一方也不能抵扣进项;若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经营租赁服务方,能抵扣进项,虽开出17%税率的专项发票,但是接受服务方能抵扣进项,整体相互抵消,如以集团整体来算是否“省税”、“节税”,则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更加“省税”、“节税”。(三)计税方法选择流程(四)扣缴义务人需把握的要点1. 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

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

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税额的问题。2.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

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应

扣缴的增值税税额。3. 没有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进行分类区分,都是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不是增值税征收

率。(五)扣缴义务人实务操作流程三、实务答疑1.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 哪些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4.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5. 可否举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案例?

答: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取得广告服务收入84.8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材料10万元,办公用品1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20万元(取得6%税率的专项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84.8÷(1+6%)=8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80×6%=4.80(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0×17%+1×17%+20×6%=1.7+0.17+1.2=3.07(万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80-3.07=1.73(万元)6. 实行简易征收是什么意思?

答:实务操作中的“简易征收”是指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7. 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对其特定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8. 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主要有以下2种情形:(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9. 可否举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案例?

答:某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9月提供鉴证咨询含税销售额为5.15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则: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5.15÷(1+3%)=5(万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5×3%=0.15(万元)10. 一般纳税人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当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下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11.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吗?

答:可以。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实行一般计税方法。12. “营改增”后,以“营改增”前购入的汽车为标的物提供的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以试点前购进的汽车为标的物而提供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该企业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所取得的汽车租赁收入,否则全部收入都要按17%税率征税。13. 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是否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只有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4. 纳税人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缴纳的如何分配?

答: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和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15. “营改增”后,境外机构向境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何计算扣缴增值税?

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16. 提供的广告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健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因此营业额500万元,应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一、基本规定

(一)销项税额的含义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的乘积。(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二、实务操作理解(一)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别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计算基础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价款”包含了销项税额和销售额,即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要分开。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需要强调的是营业税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款”就是营业额,即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不需要分开。(二)销售额的内容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8月1日以后,除了提供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能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提供其他应税服务不能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三)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1. 上述规定即是增值税差额征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只有提供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不能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2. 凭证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四)价外费用的内容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要注意的是:1. 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列举的价外收费,而是除“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费”的价外收费。2. 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五)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六)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七)填报实务事项

一般纳税人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即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需要注意的是:1. 一般纳税人要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免

抵退税和免税项目分别填列,即在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时,也需

要按照上述类别分别处理。2. 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免抵退税和免税项

目也都按照各自分类进行分别填列,也即要按照相关分类分开税

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例如: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税率进行了

分类,也就要求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税率分别核算销售

额。3. 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部分项目,横向又按

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和纳税检

查调整分项填报,也即在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时,需要按照上述

类别分别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依据”按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分别填报,也即在要分开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时,需要按照上述类别分别处理。三、实务答疑1. 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 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 取得销售额以外币结算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两项要求:(1)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2)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但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相比,有所变化。4. 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途服务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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