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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22: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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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振华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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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试读:

前言

本书希望为读者达成如下三个目标:第一,读懂保监会发布的各类保险行业统计数据;第二,读懂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第三,能基于财务报告对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分析,包括承保利润(率)分析、投资收益(率)分析、非保险业务盈利分析、保险公司利源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书共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承保利润(亏损)分析。核算承保利润(亏损)的依据是利润表中的相关数据,比较特殊的包括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保险合同准备金等,因此,第一章首先讨论保费收入和保险负债,第二、三章分别讨论财险业务的承保利润和寿险业务的承保亏损。最后还讨论了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利润(或亏损)的各种因素。

第二部分是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分析。核算投资收益率的依据是投资资产和投资收益,因此,第四章讨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及其投资收益的计量,第五章讨论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与房地产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投资收益的计量。在此基础上,第六章讨论投资资产、投资收益与投资收益率的核算。最后讨论了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非保险业务的盈利贡献。保险公司的业务可分为保险业务(对应原保费收入)和非保险业务(对应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第一部分讨论了保险业务本身的盈利贡献——承保利润,第二部分讨论了投资业务的盈利贡献——投资收益,第三部分则讨论非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贡献,分析保户投资款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的盈利贡献。

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盈利水平进行深入分析。第八章讨论保险公司利源分析,我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分类,分别讨论了各类业务的利润贡献,还对产、寿险公司的利润来源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九章通过计算各类业务的利差(投资收益率-资金成本率),更直观地分析保险公司各类业务的盈利水平和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大小;第十章讨论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指标及其影响因素,包括ROE、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寿险公司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寿险公司新业价值增长率和内含价值营运回报率。

第五部分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分析。第十一章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概述,包括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剩余风险管理或资本管理;第十二章讨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并介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主要指标及其分析;第十三章讨论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分析,在讨论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介绍了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分析。

第六部分或第十四章是保险公司估值,主要讨论了传统公司估值方法在用于寿险公司估值时的缺陷,并着重介绍了寿险公司估值的内含价值法。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贯穿全书的财务分析和计算都有实际案例,寿险业务或寿险公司分析均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为例,产险业务和产险公司分析均以中国平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为例,此外还部分采用了光大永明人寿等公司的2016年年度报告,便于读者活学活用。第一部分保险公司承保利润(亏损)分析第一章保费收入与保险负债

从保险公司经营来看,保费收入太重要了。首先,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面子,因为保险行业每年都会根据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进行排名;其次,保费收入形成和决定着保险公司的负债增量,而负债增量决定着资产增量,也就是说,保费收入是壮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发动机,进而也是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基础。

本章的目的是帮助大家理解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负债,一是有助于大家真正读懂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二是有助于大家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与保费收入和保险负债相关的科目,为以后分析保险公司经营做准备。

本章首先讨论保费收入的三种类别,解释保险公司拿到保费后如何将其分成三大类: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然后讨论上述三类保费如何形成保险公司的六种负债,以及财险公司负债和寿险公司负债的特点和区别;最后讨论保险公司负债的评估方法。第一节 理解保费收入一、保费收入分三种

保监会每年都会公布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情况。例如,2017年2月,保监会公布了2016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和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如表1-1、表1-2所示。你可以看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三种: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对任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通常将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三者之和称为规模保费,但只将原保险保费收入称为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对规模保费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后的保费数据。表1-1 2016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部分公司) 单位:万元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日期:2017年2月22日。表1-2 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部分公司) 单位:万元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日期:2017年2月22日。

这里按照大家熟悉的分类习惯,把所有保险产品分为三类:纯保障性保险、保障储蓄性保险和纯投资性保险,分别讨论其保费收入如何确认,是确认为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还是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二、纯保障性保险产生原保费收入

纯保障性保险(媒体经常称之为纯消费性保险),即各类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保障性保险,如各类财产保险、意外险、短期防癌险、医疗保险等,这类保险的特点是只有保障功能,保单没有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没有任何投资功能。

对于纯保障性保险,客户缴纳保费后,自然就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纯保障性保险(少量经营投资性产品),所以,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中只出现了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三、纯投资性保险产生投资款

纯投资性保险是指没有任何保障功能的保险,对于这类合同,保险公司自然应该将其确认非保险合同,将收到的保费确认为投资款。如果合同是万能险,就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如果合同是投连险,就计入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有的读者看起来会觉得奇怪,保险公司会做这样的业务吗?确实会的,只不过规模不大。例如,根据中国平安年报,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保险公司所做的部分团体万能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部分年金保险及部分其他保险就属于这一类,归类为非保险合同。四、保障储蓄性保险的特点和分类

1.保障储蓄性保险的特点

保障储蓄性保险,即既有保障功能又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保险,期限通常在1年以上,如终身寿险、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事实上,只要是1年期以上保险,由于预交保费的原因,保单通常都会有现金价值,进而有储蓄或投资功能。

保单的投资性强弱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设计,例如,同样是终身寿险,有的公司将其设计成保障性很强、投资性很弱的产品,即死亡保险金远超保单现金价值;有的保险公司将其设计成保障性很弱、投资性很强的产品,即死亡保险金只是略微比保单现金价值高一点点,如高5%(如果不高一点儿,那就肯定不是保险了)。

2.保障储蓄性保险的四种形式

对于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设计成四种形式,即普通寿险、分红险、万能险或投资连结保险。这四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公司如何为客户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支付利息或投资收益:(1)普通寿险。为客户的现金价值支付固定利率的复利利息,称为预定利率,由于利率固定,其保单现金价值在整个保险期限内都是预先确定的。(2)分红险。为客户的现金价值提供保底利率,当前市场上的保底利率多为2.5%左右,并且每年分红一次,红利取决于保险公司经营分红险的当年盈余。(3)万能险。也为客户的账户价值提供保底利率,当前市场上的保底利率多为2.5%到3.5%之间,并且每个月公布或调整一次结算利率。(4)投资连结保险。类似于投资基金,大比例投资于股票市场,客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底收益,只收取相关管理费用。五、保障储蓄性保险的保费收入确认

对于保障储蓄性保险来说,理论上保险公司既可以认为是保险,进而确认为保费收入,也可以认为是储蓄或投资,进而确认为投资款。如果没有相关规范,保险公司就会将其全部归为保费收入。

1.政策规定与保险公司选择

2009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财会[2009]15号文“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专门明确了保障储蓄性保险的保费确认问题。该文件将这类合同称为保险混合合同,即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风险是指承保风险,指保单有保障功能;其他风险主要指投资风险,指保单有投资功能),应当根据是否方便分拆进行分别处理,并据此确认形成保费收入还是非保费收入。

显然,对保险公司而言,最好的选择是,自行认为所有保险产品都无法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区分,或即使区分也无法进行单独计量,于是就对所有保险产品都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实是非常宽松的,绝大多数保单都很容易混入保险合同的队伍,进而确认为保费收入。因为,相对于规模保费而言,保费收入占比越高,显示该保险公司越是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越符合监管机构的心愿,符合当下“保险姓保”的要求。

不过,一方面由于万能险和投连险显然易于拆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原因,多数保险公司选择将万能险和投连险进行拆分,将普通寿险和分红险整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1)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②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2)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2.对万能险、投连险保费进行分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在四类保险产品中,明显能够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主要就是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因为万能险为客户设有个人账户,投连险为客户设有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价值和投资账户价值就是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单独计量。

因此,客户购买万能险(或投连险)交纳保费后,进入万能险个人账户(或投连险投资账户)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而是确认为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或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对于未进入万能险个人账户(或投连险投资账户)的保费,确认为原保费收入。具体案例请参看“中国人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费分拆”。“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费分拆保险期间为5年,一次性交费;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5年末,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2)身故保险金:一般身故金=个人账户价值的120%;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金=私家车意外身故金=个人账户价值的200%。初始费用:保险费的0.8%。最低保证利率: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保单利益演示:被保险人30岁,一次性缴纳保费10万元。保费分拆:对于这一保单,客户交纳10万保费后,初始费用800元计入原保险保费收入,进入个人账户的99 200元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资料来源:保单介绍和利益演示表均来自中国人寿网站。

3.对普通寿险和分红险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在四类保险产品中,普通寿险和分红险其实能够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但相对不容易单独计量(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只是稍微费点功夫),于是,多数保险公司就对这两类产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时主要考虑“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如果确认有附加利益,就认为该保险风险重大,将整个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将其合同收入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没有附加利益,就将整个合同确认为非保险合同,将其合同收入确认为投资款,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中国人寿如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摘自中国人寿2014年年报)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险期间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保险合同。保险风险比例=(保险事故发生情境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境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境下的保险人支付的金额×100%

显然,按照上述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只要将保险产品设计成“保险金超过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5%”就可以将整个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极端地,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个储蓄合同基础上,增加一个交通工具意外险,“死亡全残保额为现金价值的105%”即可被认定为保险合同,而风险保额为“现金价值的5%”的交通工具意外险的风险保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实是非常宽松的。不过,全球基本都是如此,绝大多数国家的人身保险业都是以储蓄为主、保障为辅的(读者可参看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部Sigma 2012年第1期中的相关内容),否则寿险业不可能积聚远高于财险业的资产规模,这是由符合全球人类本性的保险消费行为造成的。第二节 理解保险负债

先说明一下,这里只讨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也是特有的负债,即由规模保费(含保险业务保费和非保险业务保费)产生的准备金或类似于准备金的负债,这类负债在保险公司负债中占比最大,约占总负债的80%。其他非保险公司特有、对保险经营不太重要的负债,如预收、应付、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之类的负债在这里不进行讨论。这让我想起了希腊哲学家爱比克泰德(Epictetus)的话“对于无关紧要的事情,我们要甘于表现出无知或愚蠢,这样才有希望取得进步”。一、三种保费对应三类负债

与三种(规模)保费收入相对应,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有三类负债,如表1-3所示。第一类是保险合同产生保险合同准备金,具体又分四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两类负债是由非保险合同产生的,第二类是由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产生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第三类是由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形成的独立账户负债。表1-3 两类业务、三类保费对应三类负债

对这三类负债,可以这样理解:①负债是存量不是流量,是历年保险业务累积形成的;②你可以想象,在保险公司有三个大水池,分别对应三类负债,每个水池既有进水管也有出水管,进水管流入的是新保费产生的准备金(或投资款)及其增加值(或将要支付给客户的投资收益),出水管流出的是保险金给付和退保金,在某一时刻留在水池中的金额就是负债金额。二、三类负债的具体解释

各类保险的保费收入将按照表1-4总结方式形成负债,具体而言:(1)对于短期纯保障性保险,即各类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保障性保险,如各类财产保险、意外险、短期防癌险、医疗保险等,保险公司会从保费收入中提取准备金,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由所有存量未了结业务(包括本期业务和往期业务)形成的准备金。(2)对于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归类为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障储蓄性保险(主要指普通寿险和分红险)而言,保险公司会从保费中提取准备金,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其实就是长期寿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实就是长期健康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和。(3)对于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归类为非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障储蓄性保险(主要指普通寿险和分红险)而言,保费收入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形成负债表中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4)对于可拆分的万能保险,将进入个人账户的保费计入投资款,形成了负债表中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5)对于可拆分的投资连结保险,将进入投资账户的保费计入投资款,形成了负债表中的独立账户负债。表1-4 不同保费来源对应的负债种类三、财险公司负债及其特点

1.财险公司负债

如上所述,纯保障保险通常都是短期的,其准备金有两个: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而财险公司通常主要做短期保障性保险,所以其负债主要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亦称未赚保费,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险单提存的对应于剩余保险期限的保险责任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在本会计年度内,但保险公司因为责任界定、理赔程序未完成等原因尚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而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2.案例:平安产险负债的特点

表1-5展示了平安财险2016年负债表。

从平安财险2016年12月31日负债表可以看出,其主要负债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共计1 531.7(=905.0+626.7)亿元,占整个负债的比例达72%。

其他与规模保费(含保险业务保费和非保险合同保费)相关的主要负债还包括:①保户储金及投资款0.7亿元,说明平安财险有少量未到期非保险业务,很可能是储蓄性家庭财产保险,形成了少量保户储金及投资款。②农业保费准备金1.3亿元。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容易发生大面积受损和赔偿,按照相关政策,平安财险需要对农业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分别计提大灾准备金,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保费准备金的计提基础为自留保费,计提比例为:种植业保险4%~8%,养殖业保险2%~4%,森林保险6%~10%。表1-5 平安财险2016年公司负债表 单位:元四、寿险公司负债及其特点

1.保险业务负债

从保险业务来看,寿险公司经营以长期保险业务为主,但也经营短期保障型保险业务。长期保险的准备金有两个: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来源于长期寿险业务,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以及年金保险等,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来源于长期健康险业务,如长期重疾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因此,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带来的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非保险业务负债

从非保险业务来看,寿险公司经营的万能险业务的个人账户部分会产生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负债,经营的投连险业务的投资账户部分会产生独立账户负债,未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普通寿险和分红险业务会产生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负债。

因此,非保险业务带来的负债包括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独立账户负债。

3.寿险公司负债特点(1)由于多数寿险公司都是以保险业务为主、非保险业务为辅,因此,多数寿险公司负债都是以保险业务带来的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为主。(2)由于多数寿险公司以长期保险为主、以短期保险为辅,因此,多数寿险公司负债都是以保险业务带来的长期负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为主。(3)由于多数寿险公司以长期寿险为主、以长期健康险为辅,因此,多数寿险公司负债都是以寿险责任准备金为主。

4.案例:中国人寿负债及其特点

表1-6展示了中国人寿2016年公司负债表。

从中国人寿2016年12月31日负债表可以看出,短期保险业务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合计220.3(=104.9+115.4)亿元;长期保险业务产生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合计18 259.5(=17 629.3+630.2)亿元;非保险合同产生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1 956.9亿元、独立账户负债0.1亿元,合计1 957亿元。

中国人寿的由规模保费(含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带来的准备金性质的负债的特征有如下几点:(1)由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产生的准备金性质的负债合计20 436.8(=220.3+18 259.5+1 957)亿元,占总负债的86%。(2)其中,由保险业务产生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共计18 479.8(=220.3+18 259.5)亿元,占整个负债的比例达78%;非保险合同产生的投资款合计1 957亿元,只占整个负债的8%。说明中国人寿历年累积业务是以保险为主、非保险为辅的。(3)在保险业务产生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中,长期保险业务产生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合计18 259.5亿元,远高于短期保险业务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合计220.3亿元。说明中国人寿历年累积业务是以长险为主、短险为辅的。表1-6 中国人寿2016年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第三节 保险负债的计量

如前所述,保险公司的规模保费(含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产生了三类负债,如表1-7所示。本节讨论这三类负债在保险公司负债表中的计量方法,这对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会产生重大影响,值得仔细讨论。表1-7 保险公司的三类负债

我们从先易后难的顺序进行讨论,先讨论独立账户负债的计量,然后讨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计量,最后讨论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一、独立账户负债的计量

独立账户负债是由投连险分拆出的投资账户保费计入后逐年形成的。

对于投连险的投资账户而言,是由客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只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因此,独立账户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盈亏都是客户的。二、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计量

除投连险之外的所有非保险合同(包括万能险分拆出来的、未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的交费,计入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储蓄性或投资性保险业务中客户缴存的储金或投资金累积额。

对于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而言,保险公司需要逐年或逐月为客户支付利息,可能是固定利率,也可能是浮动利率。因此,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如果之前没有接触过,摊余成本的概念会感觉稍微有些复杂,我们会在讨论保险投资资产计量的时候专门用案例进行介绍。在这里,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后续计量其实很简单,其实就是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逐年或逐月增加支付给客户的利息,例如,对于万能险个人账户资金形成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而言,就是每月按照保险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增加结算利息。三、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保险合同准备金,即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未决)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未决)。

由于保险合同准备金非常特殊,一方面有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支付给客户的利息的不确定性,更有由于客户群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给付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合同准备金有区别于一般金融工具的特有计量方法,适用专门的规定,即财政部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总体来看,可以将四类保险合同准备金归并为两类: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中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占比很小,也可以将其粗略地认为就是长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面就按照两类准备金分别进行介绍。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对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可以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于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公司可以未来必须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无论是短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还是长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计算公式都是: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剩余边际

其中,

合理估计负债:是指对保单(一张保单或一组同质保单)未来预期净现金流出的现值的合理估计,由于未来净现金流出有不确定性,这个合理估计应该是期望值。

风险边际:是指为应对预期现金流不确定性而提取的准备金。显然,由于未来净现金流出有不确定性,在合理估计负债基础上增加一点准备金(风险边际)会让保险公司对未来感觉心里更踏实。

剩余边际:是指保单隐含的未来利润,将在未来保险期间逐渐摊销或实现。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由于预收保费的原因,保费中实际都包含着一定额度的未来利润,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于是就将本来赚到的“首日利得”作为剩余边际放在准备金里。剩余边际小案例一家寿险公司向一位40岁的客户销售了一份趸缴保费100万元的终身年金保险合同,销售费用是5万元,即销售结束后,落到保险公司口袋里的是95万元。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未来给付进行合理估计并折现,合理估计负债为88万元,再考虑风险边际2万元,其含义是,只要现在准备好90万元,未来给付就应该足够了。但现在保险公司口袋里有95万元,这多出来的5万元就是潜在利润,如果不出意外,保险公司已经赚了5万元,因此称为“首日利得”。如果现在就将这5万元确认为利润,保险公司在未来几十年的保单期限里,就无法从这张保单上获取利润了,这显然不合理。因此,《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于是,保险公司将这5万元作为剩余边际放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里,以后在保险期限内逐步释放,逐步确认为利润。四、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内容最多,这里单独作为一部分进行讨论。如上所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下面分别讨论。

1.合理估计负债

其基本含义是,采用未来法对保险合同(单项合同或同质合同集合)产生的预期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即

其中,n为剩余保险期限;i为折现率;j代表第几年。(1)估计预期净现金流出。

某一保单年度预期净现金流出=预期现金流出-预期现金流入。

预期现金流出=保证利益给付(保险事故赔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非保证利益给付(保单红利等)+管理费用支出(保单维持、理赔等)。

预期现金流入=保险费。

显然,在计算预期净现金流出时需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发展趋势,作一系列假设,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率(如死亡率、发病率、残疾率、护理状态发生率、火灾发生率等)、退保率、费用、通货膨胀率、保单红利等。(2)估计折现率。对于短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负债久期小于等于1年,因此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长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即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久期超过1年,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其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具体而言:

①普通寿险准备金的折现率。普通寿险采用预定利率,因此,第一,其未来保单利益与保险公司资产投资收益率无关,第二,保险公司在投资时不能有闪失,投资风格比较保守。于是,普通寿险准备金的折现率在相应期限的国债收益率基础上确定,即

折现率=基准利率+溢价

对于基准利率,保险公司通常选择三年移动平均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此外,保险公司会考虑流动性溢价、税收等因素,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溢价。总体而言,折现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时的风险偏好。

②新型寿险准备金的折现率。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保险公司资产投资收益变动的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折现率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在考虑未来宏观经济状况、未来资产组合、投资策略、再投资策略、市场利率变动等因素基础上综合确定,同时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时的风险偏好。

分红、万能险有保底利率,但保底利率通常低于普通寿险预定利率,所以,投资风险相对可以激进一点儿,折现率可能相对较高一点。中国人寿与中国平安的折现率假设(摘自两公司2016年报)(1)对普通寿险或传统保险业务: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为基础,考虑流动性溢价、税收等因素确定,包含风险边际的折现率为:(2)对新型寿险(分红、万能):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反映了保险公司对未来经济状况和自身投资策略的预期,包含风险边际的折现率为:

2.风险边际

如上所述,风险边际是指为应对预期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或风险而在合理估计负债基础上多提的准备金。这里的风险既包含保险风险,也包含投资风险。保险风险主要体现为未来赔付和退保等现金流出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会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起伏不定,导致折现率假设很可能出现偏差。显然,若折现率假设偏高(或对未来投资收益率的预期过高),就会导致净准备金提取不足。

关于风险边际的计算,常见的方法是“寿险风险边际=不利情景下的负债-基于合理估计假设的负债”,“非寿险风险边际=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率”。也有寿险公司直接在折现率的假设上考虑了风险边际,即合理估计负债的折现率假设得略微低一点,就可以将负债估计得多一点,这样就直接包含了风险边际,中国人寿就采取了这样的计算方法。

3.剩余边际

如上所述,剩余边际是指保单隐含的未来利润,是为了达到“首日不确认利得”的目的而存在的边际。或者说,既然保险合同首日不确认盈利,那就只好将盈利起名为“剩余边际”包含在准备金中。

事实上,如果保险公司定价保守,自然会产生首日利得,但若定价过于激进,也会产生首日亏损,因此,下面分“存在首日利得”与“存在首日损失”两种情况讨论其剩余边际。(1)存在首日利得时的剩余边际。当“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时,存在首日利得,首日利得等于前者与后者之差,遵照保险合同首日不确认利得的规定,此时,剩余边际=首日利得。即

剩余边际=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

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保费收入-市场一致的保单获取成本。市场一致的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获得这份保险合同所花费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相关增值税、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因此,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就是指保险公司销售这份保单后,将保费扣除直接费用开销后真正落到自己手里的部分。(2)存在首日损失时的剩余边际。当“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时,存在首日损失,首日损失等于后者与前者之差,此时,剩余边际=0。

你可以考虑到,如果将首日损失计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导致准备金不足,于是,首日损失不计入准备金,而是直接计入损益表,确认亏损。(3)剩余边际小结。剩余边际其实就是“过去法计算的准备金”与“未来法计算的准备金”之差。因为,按照过去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市场一致获取成本;按照未来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来净现金流出折现=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

若存在首日利得,将其作为剩余边际,计入准备金。在保险期间,逐渐将剩余边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若存在首日损失,说明保险定价不足,已经造成亏损,将亏损额“首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表。所谓计入当期损益表,其实就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支出中“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中,对所有产生首日损失的保单按照“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来足额计算其准备金。

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估计案例(1)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案例。

案例:2016年2月1日幸福财产保险公司与俊杰矿业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收取保费20万元,市场一致的保单获取成本为2万元。在合同签订日,幸福财险在合理估计未来一年内保单赔款和理赔费用以及保单维持费用的基础上,计算出合理估计负债为16万元,风险边际根据理赔经验按照合理估计负债的4%计算。请帮助幸福财险计算这张保单在签订时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解:

合理估计负债=160 000元

风险边际=160 000×4%=6 400元

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200 000-20 000=180 000元

首日利得=180 000-(160 000+6 400)=13 600元

剩余边际=首日利得=13 600元

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60 000+6 400+13 600=180 000元

案例启示:对于短期保险来说,①剩余边际就是保险公司的预期承保利润;②如果未来现金流出符合预期,风险边际其实也会变成承保利润;③由于在计算准备金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所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组成部分。即,保险公司利润=剩余边际+风险边际+投资收益。当然,在不利条件下,风险边际甚至部分或全部剩余边际都会被用来支付未来赔付和理赔费用。(2)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计量案例。

案例:张先生趸交保费10万元购买了美好生活寿险公司的5年期普通寿险(预定利率5%),该保单的保险责任为:①被保险人5年内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给付15万元;②被保险人生存至5年末,保险公司给付12.5万元。通过对该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美好生活寿险公司将该保单确认为保险合同。该保单的市场一致获取成本为3 000元。请帮助美好生活寿险公司计算这张保单在签订时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解:为了更直观地理解准备金计量,简化计算,如下计算过程忽略意外身故给付成本。

①情形一:存在首日利得。5

合理估计负债=12.5/1.08=8.5万元(忽略意外身故给付成本,折现率假定保险公司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确定为8%)5

风险边际=不利情景下的负债-合理估计负债=12.5/1.06-512.5/1.08=9.33-8.50=0.83万元(不利情景只考虑投资收益率下降带来的折现率下降,忽略意外死亡率增加的不利情形)

则,

剩余边际=首日利得=(保费收入-市场一致获取成本)-(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10-0.3)-(8.5+0.83)=0.37万元

寿险责任准备金=8.5+0.83+0.37=9.7万元

②情形二:存在首日损失。5

合理估计负债=12.5/1.06=9.33(万元)(折现率假定保险公司确定为6%)

风险边际=不利情景下的负债(折现率降为5%)-合理估计负55债=12.5/1.05-12.5/1.06=9.77-9.33=0.44万元

则,

首日损失=(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保费收入-市场一致获取成本)=(9.33+0.44)-(10-0.3)=0.07万元

剩余边际=0

寿险责任准备金=9.33+0.44+0=9.77万元

案例启示:对于长期保险来说,提取合理估计负债后,如果未来与当下的预期相同,未来收支已经平衡了,所以,剩余边际就是未来利润的现值,风险边际其实也会转变成利润。不过,如果未来比预期差,风险边际就会转变成保险公司的支出,如果还不够,剩余边际也得用来满足支出。五、案例:中国人寿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变化

因为寿险公司既做短险又做长险,有四项保险合同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而财险公司通常只做短险,只有两项保险合同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所以,通过理解寿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变化,就可以理解产、寿险公司的准备金变化原理。表1-8是从中国人寿2016年报中摘出的2016年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准备金变化情况。表1-8 2016年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准备金变化情况 单位:百万元注:如附注5所述,其他中包括精算假设变更对准备金的影响人民币14 736百万元,其中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1 415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3 321百万元。

我们可以看出:(1)准备金是一个池子,是存量,会随着资金流入、流出而发生变化。中国人寿的四项保险合同准备金合计金额,从2015年12月31日的17 159.85亿元变为2016年12月31日的18 479.86亿元。各项准备金都有所变化。(2)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新增保费首日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年全部到期了),由此,中国人寿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年初的79.44亿元变为年底的104.92亿元。(3)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本年增加额(当年年底的未决)-赔付款项(期初未决全部在当年赔掉了),由此,中国人寿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从年初的92.68亿元变为年底的115.38亿元。(4)期末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初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年增加额(包括当年入账保费首日准备金、准备金增值)-赔付款项-提前解除合同退保金+准备金调整金额(主要指精算变更导致的调整),由此,中国人寿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从年初的16 527.63亿元、460.1亿元变为年底的17 629.32亿元、630.24亿元。

关于精算变更导致的调整,中国人寿在其年报中提供了详细解释:“本报告期,折现率假设变化增加准备金人民币14 262百万元,部分险种发病率假设变化增加准备金人民币464百万元,其他假设变化增加准备金人民币10百万元,上述假设变更合计增加2016年12月31日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11 415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3 321百万元。”

如本节开头所述,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会对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人寿就是如此,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信息修改了精算假设,导致准备金增加147.36(=114.15+33.21)亿元,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本年度利润表,合计减少税前利润人民币147.36亿元。这一点在第三章“寿险业务、收入、成本与承保亏损”中会更加深入地得到体现和讨论。第二章财险业务:收入、成本与承保利润

从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来看,即便不考虑用保险准备金投资带来的投资收益,承保业务本身就可以盈利,即用保费收入扣除赔付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后,业务质量较好的财险公司就可以获得承保利润。

这正是财险公司与其他金融中介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重大不同之处。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是将资金从盈余方转移至赤字方或需求方,其中,商业银行从储户获取资金时,需要支付固定利率的利息,其他金融中介通常不承诺固定利率的利息,但会向资金提供者收取资产管理费,或者对投资收益进行分成。也就是说,从金融中介的思维来看,一般的金融中介都需要为资金提供者支付利息或创造投资收益,但业务质量较好的财险公司却无须为资金提供者支付利息和创造投资收益。

正是由于这一点,巴菲特将财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作为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主营业务,并用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的极其稳定的低成本保险准备金去投资而获利。

本章就是讨论,在不考虑投资收益的条件下,财险公司是如何获取承保利润的、承保利润如何核算、承保绩效度量以及承保绩效的影响因素。你将看到,优质财险公司承保业务创造的增加值竟然可以占到保费收入的45%左右,公司不仅用它养活了大量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中介工作人员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为国家创造约保费收入的5%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最后还可以获得承保利润。第一节 一个简化的财险承保业务分析模型

一个极端简化的案例:假定美能达财险公司只从事1年期财险业务,2016年,其所有保险业务都是2016年1月1日凌晨0点承保生效的,生效时收到保费总额为100亿元,所有保单都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到期。为了获得这些保险业务,2016年年初支出手续费及佣金20亿元,当年公司支出业务管理费15亿元,上交营业税及附加5亿元,当年赔付55亿元,当年所有保险事故的赔款均已全部支付给了客户。

请问,在不考虑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美能达财险公司2016年度的承保利润有多少?如何度量该公司承保业务的绩效呢?一、承保利润计算

显然,在不考虑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美能达财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就是保费收入扣除所有支出后的余额,即,

承保利润=保费-赔付-(手续费佣金+业务管理费+营业税及附加)=100-55-(20+15+5)=5亿元二、承保业务绩效指标

我们可以用赔付率、成本率和承保利润率来测算承保绩效,即赔付率=赔付/保费=55/100=55%

成本率=(赔付+其他各种支出)/保费=95/100=95%

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保费=1-成本率=5%

上述计算结果说明,2016年度,美能达财险公司每收100元保费,赔付支出为55元,其他各种支出为40元,承保利润为5元。

显然,财险公司的赔付率越低、成本率越低,承保利润率就越高,其承保绩效就越好。三、实际情况下的三点考虑

现实中的财险公司比上面的案例要复杂一些,主要是三点:(1)财险公司有保险业务,也有非保险业务,即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业务。我们在计算承保业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时,通常只考虑保险业务,不考虑非保险业务。(2)财险公司有分出、分入业务。在计算保费收入时需要增加分入保费、扣除分出保费;在计算赔付支出的时候,需要扣减从分入人那里得到的“摊回赔付支出”;此外,分入、分出业务还会带来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费用,即财险公司作为分入人要为分出人支付分保费用(或分保佣金),作为分出人则可以从分入人那里收到“摊回分保费用”。(3)除少量极短期保险(如航空意外险)外,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1年期的,而且不可能都从1月1日凌晨生效,其保险期限必然是跨越会计年度的。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计算承保业务收入时,需要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第二节 承保收入:已赚保费

如上所述,我们在计算承保业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时,通常只考虑保险业务。因此,在计算承保收入时,我们只考虑保险合同带来的保费收入,不考虑非保险合同带来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一、理解已赚保费

直观上看,承保收入就是保费收入,但是,考虑到分入、分出因素和保险合同跨会计年度需要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因素,我们将对应于当期的实际保费收入称为“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这样理解:“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当年保费带来的未到期增量(不太直观);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财险业务多为1年期保单,则上年度生效的保单将在今年全部到期,因此,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转化为本年度的已赚保费,而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应的保费收入尚未到期,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这样比较好理解)。

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①基于权责发生制,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②分出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保费收入、准备金、费用、赔付等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不得相互抵消。”

按照上述规定,所有与分出业务有关的收支,均需单独列报;反过来,所有与分入有关的收支,均已经与保险业务合并,无须单独列报。因此,在财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的两个保险合同准备金(未到期和未决),都是考虑了分入、但未考虑分出业务的准备金,于是,需要将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相关准备金(对分入人是负债,对分出人是资产)计入保险公司(分出人)的资产,称为应收分保准备金。

因此,基于权责发生制,更详尽的算法是: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已赚保费案例

以2016年度平安财险为例,参看中国平安年报和平安财险年报,2016年,平安产险总体分出保费157.1亿元,其中,车险分出保费99.7亿元,财产险分出保费57.1亿元,意外与健康保险分出保费0.3亿元。平安产险总体分入保费0.9亿元,均为财产险分入保费。根据分保数据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准备金数据,可以计算

平安财险2016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905.0-824.8)-(58.5-67.7)=89.4亿元

平安财险2016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780.0-157.1-89.4=1 533.5亿元第三节 承保业务支出:风险成本与营运费用

如简化案例所示,财险业务的支出分为两部分:赔付支出和其他费用。不过,实际情况稍显复杂,需要考虑分入分出因素和权责发生制因素,承保业务支出可分为“风险成本”和“营运费用”两部分。一、财险业务风险成本

与简化模型的赔付支出对应,财险业务风险成本包括:

1.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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