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全集 第10卷:纽伦堡高级中学教程和讲话(1808—1816)(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06 2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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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黑格尔(著),张东辉,户晓辉(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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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全集 第10卷:纽伦堡高级中学教程和讲话(1808—1816)

黑格尔全集 第10卷:纽伦堡高级中学教程和讲话(1808—1816)试读:

中文版说明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为了推进我国的黑格尔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作出决定,翻译北莱茵-威斯特伐伦科学院编辑的历史考订版黑格尔全集。

这部全集分为三辑:第一辑是著作集,以黑格尔在世时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手稿为内容;第二辑是讲演集,以他的学生们的听课笔记为内容;第三辑是书信集。编辑工作是从第一辑着手的。据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黑格尔课题组决定在其工作的第一阶段主要致力于迻译黑格尔著作集。著作集有22卷,翻译是从未曾译为中文的作品开始的,对于业已译为中文的作品,将随后经过商讨,予以修订或者重译。在所译的各卷中,译者都撰写了前言,介绍原著的基本内容和问世过程,并编译出有助于理解原著的注释。

这部著作集的翻译得到了北莱茵-威斯特伐伦科学院黑格尔委员会和波鸿鲁尔大学黑格尔档案馆的热情协助;这部著作集的出版受到了商务印书馆的大力支持,谨向他们致以衷心的谢意。中国社会科学院黑格尔课题组北京 2011年3月

中文版前言

本卷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黑格尔在纽伦堡高级中学执教的1808—1816年期间提供的教程,第二部分是他作为这所高级中学的校长发表的讲话。第一部分有两类:第一类是他亲自写的手稿和他修订过的学生记录,未曾收入《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二类是编入这个版本,流传下来的作品,原件已经散失。此外,还有五件残篇作为附录收入本卷。一、纽伦堡教程的历史地位

黑格尔在纽伦堡的教学活动构成他的体系形成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他的研究工作以他发表的《逻辑科学》(1812、1813和1816年)完成了他的体系的纯粹哲学部分,与此相辅相成,他的教学活动以他编写的各类内容丰富的教程标明了他从《耶拿体系草稿》(1803—1806年)到《哲学全书纲要》(1817年)的思想发展路径,不仅在纯粹哲学方面是如此,而且在应用哲学方面也是如此。所以,他的这些教程是他的体系的一个轮廓清晰的雏形。

在《耶拿体系草稿》里,第Ⅰ册(1803—1804年)讲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第Ⅱ册(1804—1805年)讲逻辑、形而上学和自然哲学,第Ⅲ册(1805—1806年)讲精神哲学与自然哲学,尽管内容显得不完整,结构组织得不系统,但从总体上看,有一条主线却十分明显,那就是绝对理念经过纯粹逻辑阶段的发展,异化为各种前后相继的自然形态,最后逐步复归于自身。正是基于这个发展取向,在《精神现象学》问世以后,黑格尔在1807年11月25日《班贝克报》上宣告,下一本书将包含作为思辨哲学的逻辑学的体系,而这一哲学的其余两个部分是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这就意味着,他在完成体系的入门部分以后,将进而完成体系本身的各个部分。

黑格尔在纽伦堡是遵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哲学教育《通则》讲课的。这个《通则》规定,在高级中学里,初级班要打好用逻辑学锻炼思辨思维的基础,中级班要学习各门传统形而上学学科,即宇宙论、自然神学、心理学以及相关的伦理学和法学,“在高级班里,各个以前单独加以研讨的思辨思维对象则要最后在一部哲学全书中加以概括”(见罗森克朗茨《黑格尔传》,柏林1844年,第254页以下)。他对这个《通则》并不都以为然,因为在中级班里要求学生除了学习有关的康德批判哲学观点,还得学习他所反对的一种肤浅的心理学思想。但是,他按照这个《通则》进行的哲学教学活动也同时成了完善他的体系的过程。因此,收入本卷的各类作品虽然由于内容不同而有各式各样的题目,但都属于哲学全书的组成部分,在其中有它们的特定地位。

也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黑格尔以“哲学全书”的名称,扼要地陈述了他的不断臻于完善的思辨体系。在《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1808/09年口授笔录)》里,他很明确地说,“哲学全书是研究必然的、由概念规定的关联的科学,是研究各门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在哲学上的形成过程的科学”。因此,“全部哲学科学分为三个部分:1)逻辑学,2)自然科学,3)精神科学”。“逻辑学是关于各种作为纯粹思维产物的纯粹概念及其规律和运动的科学”。“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可以看作应用科学,它们不同于纯粹科学或逻辑学,因为它们是以自然和精神的形式体现的纯粹科学的体系”。与《耶拿体系草稿》相比,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在这里不仅把他的思辨体系称为哲学全书,而且按照他业已形成的关于绝对理念的辩证发展的概念,把这个体系划分成了三个部分。黑格尔1816年10月到达海德堡大学后,把他在纽伦堡的教程作了适当的修改,写成《哲学全书纲要》(1817年6月);他在这部《纲要》里写道:“哲学全书包含着一切真正的科学”;作为这样的哲学全书,“科学的整体是对理念的阐述,因此,它的区分也只有从理念出发才能得到理解”;所以,哲学全书分为三个部分,“即1)逻辑学,关于自在自为的理念的科学,2)关于处在自己的他在中的理念的科学,自然哲学,3)精神哲学,精神在这里是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的理念”。与这部《纲要》相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在纽伦堡时期的教程已经给这部第一次宣告他的思辨体系的论著做了充分的准备。

黑格尔把讲授哲学全书的重点放到了逻辑学上,无论从哲学教学《通则》的要求来看,还是从制定思辨体系的进程来看,这都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要建立起一门在欧洲哲学史上首创的逻辑学,即思辨逻辑或理性逻辑,却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康德第一个提出了这个课题,要用他所建构的先验逻辑,去把亚里士多德以来大致没有变化的逻辑和长期争论不休的形而上学统一起来,但是未能成功。黑格尔在确立自己的体系时首先提出和解决的也是这个课题,不过他是在不同的时期靠绝对唯心论的立场这么做的。我们在《耶拿体系草稿》第Ⅱ册里看到,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把形而上学的观点逻辑化,把形式逻辑的范畴形而上学化,然而研究本体的形而上学与研究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在那里依然是两大块,还没有真正统一起来。纽伦堡时期的情况则与此不同。在《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09年手稿)》里黑格尔写道:“各种逻辑规定分为两类,一类被归于存在物,另一类被归于思维本身;然而在这里理性仍具有这样的意识,即这些规定适合于这两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09年口授笔录,1809/10学年修订)》里,他又补充说:“我们通过理性所洞察的是一种内容,这种内容不仅存在于我们为我们自身所作的单纯表象或思维中,而且包含各个对象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本质,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这就是说,理性逻辑的各种规定、内容既是能知主体的思维规律,也是所知客体的运动规律,所以理性逻辑就既是作为形而上学的逻辑学,也是作为逻辑学的形而上学;这样,他就解决了康德提出而没有解决的课题。正是依据这个研究成果,黑格尔才随后在《哲学全书纲要》里写道,“逻辑学在本质上是思辨哲学”,“代替了那种以前被称为形而上学,并且作为一门与逻辑学分离的科学加以研讨的东西。”

这个课题的解决还包含着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传统逻辑、即知性逻辑与理性逻辑的关系。在《耶拿体系草稿》第Ⅱ册里,黑格尔在讲“思维的关系”时说确定的概念服从于同样的辩证法,在讲“作为思维规律的体系的认识活动”时突破了同一律,阐述了同一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但理性逻辑应如何对待知性逻辑,则语焉不详。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09年口授笔录,1809/10学年修订)》里,他进而指出,“知性是关于范畴的这样一种思维,这种思维坚持范畴的确定下来的规定,把它看作持久不变的”,从而批评了知性逻辑的局限性;并且同时指出理性高于知性的一个地方,即“理性在各种知性规定和判断规定方面表现为它们的辩证运动”,“理性的辩证法在于揭示这些规定的本性”,那就是它们“要向它们的对立物过渡”;此后不久,黑格尔又在《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11年口授笔录)》里指出了理性高于知性的另一个地方,即“理性超越了知性的各种规定或有限东西”,“因为它把对立物结合为一种统一性”。但关于理性逻辑与知性逻辑的关系,他在纽伦堡的教程里并没有给出概括总结,而是在《哲学全书纲要》里才在这些教程的基础上作出一个迄今仍然具有经典意义的说明:“在思辨逻辑中包含着单纯的知性逻辑,并且从思辨逻辑立即可以得出知性逻辑;要做到这一点,不需要别的,只需要去掉辩证的和理性的东西;这样一来,思辨逻辑就会变成通常的逻辑所是的东西。”

思辨逻辑本身的建立,就是要解决绝对理念如何以正题、反题和合题的三段式,由简到繁和前后相继地在纯粹逻辑形态中展开自身的课题。在《耶拿体系草稿》第Ⅱ册里,黑格尔已经超越康德的先验逻辑,开始以这样的方式解决这样的课题;但由于逻辑和形而上学在草稿的结构方面还分为两大块,他也就未能彰显思辨逻辑的概貌。纽伦堡时期的教程则不同。在《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09年手稿)》里,他以辩证法的三段式直接将“逻辑学分为客观逻辑、主观逻辑和理念逻辑”,并且在《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1808/09年口授笔录)》里开宗明义,说出“哲学科学的开端是直接的、无规定的存在概念”,表示绝对理念在纯粹逻辑形态中的发展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范畴演绎。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10/11年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学年修订)》里,黑格尔又前进了决定性的一步。他说,“逻辑学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Ⅰ.关于存在的逻辑学,Ⅱ.关于本质的逻辑学,Ⅲ.关于概念的逻辑学”。同时他还解释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说“第一部分考察存在在其直接性中所具有的各种规定;第二部分考察本质,即在自身存在的存在;第三部分考察概念,即在自身同时普遍地为了自身定在而得到规定的存在”。与《哲学全书纲要》相比,可以看出:这种划分已经达到最后定型的阶段,因为这部纲要也认为,逻辑学“分为存在的逻辑、本质的逻辑和概念或理念的逻辑”;但这种解释尚未成熟,因为只有这部纲要才说明了三个部分是“直接思维的逻辑、映现思维的逻辑和离开自身的映现而以其实在性存在于其自身的思维的逻辑”。

理性逻辑的这三个部分也同样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就存在论而言,在《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09年手稿)》里,质与量是统一于无限性,也就是质与量交互过渡的无限进展,即“自相联系着的自我规定活动”,还没有摆脱单调的无限性;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10/11年断残手稿)》里,质与量则按照辩证法的三段式统一于尺度,即一种由质加以规定的特别的定量,所以,“当一个事物的尺度得到改变时,这个事物本身就发生了改变”。就本质论而言,黑格尔在前一个教程里说,“本质范畴是质料、形式和根据”,并且把根据规定为自身包含存在物的对立的第三者,从作为自己规定自己的活动的根据推演出整体与部分、力与其表现,从具有独立关系的根据推演出实体性、因果性和交互作用,〖〗xi但整个来看,各个本质范畴在这里还缺乏严密的演绎,因而缺乏合理的安排;但在后一个教程里,黑格尔则严格地按照辩证法的三段式,推演出了本质的规定(同一性、差异性与根据)、现象(物、现象与关系)和现实性(实体、原因与交互作用),使本质论达到了成熟的形态。就概念论而言,在《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09年手稿)》里,主观概念是作为“主观逻辑”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构成的,在《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1808/09年口授笔录)》里,理念是作为“理念论”由生命的理念、认识和绝对理念构成的,虽然也谈到“客观性即得到实现的目的”,但概念论还不是由主观概念、客体和理念构成的,只有在《高级班哲学全书:主观逻辑(1809/10年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学年修订)》里,作为概念论的“主观逻辑”才是主观概念、客观性与理念构成的整体,因为只有在这时他才考虑到把他在班贝克写出的那个研讨力学过程、化学过程和有机过程的残篇改为客观性概述。如果我们把理性逻辑的三个部分不断完善的结果与《哲学全书纲要》中的逻辑学加以对照,则可以说后者是黑格尔纽伦堡教程中逻辑学部分的总结,只有在反复修订过这些教程以后,他才能建立起这样一门首创的思辨逻辑,这门逻辑依靠费希特式的自我与斯宾诺莎式的实体的统一,把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合为一体。

在建立思辨体系的逻辑学部分的过程中,黑格尔也同时在拟订体系的另外两个部分,即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自然哲学的拟订工作开始于《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1808/09年口授笔录)》。在这个教程里,自然界并不像在《耶拿体系草稿》的三个分册里那样,仅仅被界定为绝对理念的一个自相关联的环节,而是被界定为“这样一种绝对理念,这种理念具有漠不相干的、外在的对象性和它的各环节的具体的、个性化的实现过程的形态”,并且也不像在这部草稿里那样,考察的只是力学过程和化学过程,而是空间和时间、无机自然与有机自然。在《高级班哲学:特殊科学体系(1810年口授笔录)》里,黑格尔进而解释了自然哲学这门特殊科学的对象,他说,“必须把自然看作一个由各个阶段组成的系统,在这些阶段中,一个阶段必然地从另一个阶段产生出来,但一个阶段并不是以自然的方式由另一个阶段产生的,而是在内在的、为自然奠定基础的理念中产生的”;在自然界里,“理念首先以抽象纯粹的己外存在的形式作为空间和时间而存在;其次,以自为存在的形式在相互外在的存在中作为无机自然的系统而存在;第三,以自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作为有机自然的系统而存在”。与在前一个教程里不同,他在这个教程里概括地阐述了从地质物体开始,经植物有机体,到动物有机体的逻辑演进过程。这样,他就揭示出了理念在自然中的系统的演进。在《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11年的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1815/16学年修订)》里,黑格尔最后总结了以上两个教程在各个部分达到的成果,提供了这样一个作过解释的自然哲学纲要:A.数学(空间与时间),B.无机体物理学(力学、关于具有实在差别的物质的物理学和关于物质个体化的物理学),C.有机体物理学(地质学、植物学和动物学)。这第三个教程完整地阐明了“自然理念的运动是从自然的直接性回到自身,扬弃自身,并成为精神”的过程,如果将它与《哲学全书纲要》中的自然哲学部分加以对比,则可以看出后者是它的直接翻版。

在纽伦堡教程里,黑格尔拟订精神哲学的工作并没有做得很系统、很完善。虽然与《耶拿体系草稿》第Ⅰ册讲的“意识的本质”、“精神实存的第一个形式”(意识)和“级次”(语言、工具、财产与家庭)相比,与第Ⅲ册讲的“精神概念”(理智、意志)、“现实精神”(承认、法律)和“宪法”(各个阶层)相比,纽伦堡教程的内容要丰富得多,但并不像自然哲学部分讲得那么完备。就精神哲学的第一部分“主观精神”而言,黑格尔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09年口授笔录,1809/10学年修订)》中说,在这里要考察“与他物相联系的精神和自在自为的精神,前一种考察可以称为意识学说,后一种考察则可以称为灵魂学说”;他在《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11年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1815/16学年修订)》中进一步说,“就精神同样涉及外在对象而言,{精神学说}是关于显现着的精神的学说或关于意识的学说”,就“精神学说始终停留于精神的概念而言”,这种学说是“真正的心理学”;并且最后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心理学(1811/12、1813/14、1815/16学年)》中讲了“显现着的精神”和“自在自为存在着的精神”。但是,他在这些教程里并没有像《哲学全书纲要》那样梳理出从灵魂(它的自然规定性、它同它的实体性的对立和它的现实性)开始,经过意识(意识本身、自我意识和理性),达到精神(理论的和实践的)的全部演绎过程。就精神哲学的第二部分“客观精神”而言,黑格尔在《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11年口授笔录)》里关于这种“处于实现中的精神”谈的,也只是法和道德,而不专门涉及作为法与道德的统一的伦理;在《初级班法学、义务学与宗教学(1809/10至1815/16学年)》里谈的,虽然比较详细,但也仍然是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和道德。把法、道德与伦理作为客观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加以陈述,是在《哲学全书纲要》里第一次作出的。不过,就精神哲学的第三个部分“绝对精神”而言,黑格尔在《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11年口授笔录)》里则作出了完整的逻辑推演和准确的科学陈述。他把绝对精神界定为“精神的纯粹表现”,认为“艺术是客观地为直观和表象表现这样的精神的”,表现的是“具有个体性的精神”,“宗教不仅为直观和表象提供了绝对精神的表现”,而且“将个体提升到绝对精神,产生个体与绝对精神的统一”,“哲学科学是对绝对精神用概念进行的认识”,最后达到的是“以自身为内容和用概念把握自身的概念”。《哲学全书纲要》则与此有所不同,艺术被限定于一种与宗教相结合的艺术,宗教被限定于一种最完善的宗教——天启宗教。所以,关于纽伦堡时期的教程与海德堡时期的纲要的关系,我们也许可以说,一种哲学的成熟形态代替它的不成熟形态,在整体上显然是进步,但这并不排除这种进步在个别环节中隐含着退步。二、纽伦堡教程的出版经过

黑格尔过世以后,逝者友人协会虽然拥有他纽伦堡时期的大量内容丰富的手稿,但在最初并没有把它们编到全集里。卡尔·罗森克朗茨于1838年秋季在柏林旅行,发现了这些文本,才第一个认识到它们在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在逝者友人协会克服了内部的某些反对意见以后,有一部分经他组织与加工的手稿,即《初级班法学、义务学与宗教学》、《中级班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与《高级班概念论和哲学全书》,才由他以“哲学入门”为标题,编入第18卷,附加到全集里,于1840年在柏林出版。罗森克朗茨的贡献在于,他把这些文本纳入全集,开拓了研究纽伦堡时期黑格尔体系的形成的历史视角。但他忽视了那些以同样的名称重复出现的教程的内容是不同的,没有认识到它们反映了黑格尔的观点在不断改变,所以他只选编一部分教程,以期表明黑格尔哲学体系在耶拿和海德堡之间有一个发展阶段,而没有把所有的教程都编辑出版。他不仅没有看到其他手稿的价值,而且没有把自己借的一切手稿还给逝者友人协会和黑格尔的家属。有些手稿经过他的侄孙阿诺尔德·根特之手,流落到了美国,其中一部分看来已在那里佚失,而只有另一部分保存在哈佛大学。

20世纪初叶,在黑格尔主义复兴的时期,雅可布·鲁汶堡从这个保存的部分抽出三个文本,即精神学说手稿(1808/09年)、宗教哲学手稿(1811/12年)和推理学说手稿,编为《哲学全书与哲学入门草稿》,公之于世(莱比锡1912年)。此后,约翰·荷夫迈斯特积极搜集黑格尔纽伦堡时期的教程、讲话与书信,把它们分为四个部分,即给学生讲课用的手稿、在学校发表的讲话、给当局写的通报和写给有关人士的书信,对它们进行考订,编成了《纽伦堡作品集》(莱比锡1938年);然而,由于一些手稿已经散失,他在此书第一部分的有些地方也就不得不沿用罗森克朗茨的初版。

20世纪中叶,黑格尔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弗利德海谋·尼柯林重新考订了《初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09/10年)》,将它发表于《黑格尔研究》第3卷(1965年)。从1969年开始,埃娃·莫登豪尔与马尔库斯·米歇尔编的《黑格尔全集》理论版相继问世,其第4卷(美茵河畔法兰克福1970年)中的纽伦堡教程共有十篇,除了《初级班逻辑学(1809/10年)》以尼柯林版为依据,其他九篇都是荷夫迈斯特编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的翻版,所以以往在辨认手稿、考订文字和编辑加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而这九篇就是:《高级班哲学全书(1808年以后)》、《中级班意识学说(1808/09年)》、《中级班逻辑学(1808/09年)》、《中级班意识学说(1809年以后)》、《高级班概念论(1809/10年)》、《中级班逻辑学(1810/11年)》、《初级班法学、义务学和宗教学(1810年以后)》、《中级班和高级班宗教学(1811/13年)》与《心理学和数学残篇》。

1975年,埃娃·齐熙在联邦德国《哲学研究杂志》(第29卷,第438—444页)发表“未知的手稿”一文,报导她在柏林国家图书馆又发现了一部分长期以为丢失的黑格尔纽伦堡手稿,同时在威斯巴登发表了她独自编辑的《黑格尔手写遗著和柏林国家图书馆黑格尔典藏》第1卷《书目》和她同迪克·施尼格尔合编的此书第2卷《黑格尔手稿的纸墨分析研究》。与这种重新发现相联系的,是《纽伦堡现象学》由乌·腊迈尔编辑加工,发表于《黑格尔研究》第29卷(1994年),《中级班逻辑学(1810/11年以后)》由帕·苟斯鲍夫和赫·施奈德尔编辑加工,发表于《黑格尔学》第15卷(2001年)。与这种重新发现没有联系的,是《中级班意识学说与逻辑学(1808/09年)》由英佳·高塔特重新编辑加工,1995年发表于《黑格尔研究年鉴》第1卷第15—42页。

在《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著作集第10卷问世以前,保存和搜集、考订和编辑黑格尔纽伦堡教程的经过就是这样。此卷于2006年出版,从而结束了过去那种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首先,它编入的手稿与口授笔录共13篇,是迄今最齐全的。它把它们按照编年史顺序排列起来,这就展现了黑格尔在当时的思想演进过程;当然,纽伦堡前期的教程在这里占了大量篇幅,这是因为黑格尔在后期并没有像在前期那样大力准备他的课程,而是更多地致力于修订以前的教程和学生的笔录。其次,它在辨认原稿、考订字句和编辑加工方面做得最准确,解决了荷夫迈斯特编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里出现的问题,这就给探讨黑格尔这个时期的体系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当然,它在处理第二手流传作品时,由于没有原始手稿可供校勘,也不得不动用罗森克朗茨编黑格尔《哲学入门》。最后,它用黑格尔当时看过和能够看到的大量希腊文、拉丁文、德文、法文和英文文献资料,详细地注释了相关的正文,并纠正了黑格尔的个别差错,这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原著,而且给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历史线索。关于这个版本依据的原始手稿和参照的最佳复制文本,可以扼要列举如下:

手稿和口授笔录——1)《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09年手稿)》,手稿保存在美国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复制文本见荷夫迈斯特编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莱比锡1938年,第11—50页。2)《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1808/09年口授笔录)》,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3)《高级班哲学:特殊科学体系(1810年口授笔录)》,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4)《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09年口授笔录,1809/10学年修订)》,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5)《初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09/10年手稿)》,手稿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保存在柏林原普鲁士国家图书馆、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席勒民族文学博物馆(保存两个部分)和汉堡国家档案馆,复制文本见荷夫迈斯特编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第51—62页和第123—125页;手稿又经弗利德海谋·尼柯林重新考订,发表于《黑格尔研究》第3卷(1965年)。6)《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10/11年断残手稿)》,手稿系个人保存,复制文本见荷夫迈斯特编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第63—101页。7)《高级班与中级班宗教学说:宗教·关于上帝概念·精神宗教(1811/12年手稿)》,手稿保存于美国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复制文本见荷夫迈斯特编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第103—119页。8)《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10/11年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学年修订)》,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9)《高级班哲学全书:主观逻辑(1809/10年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学年修订)》,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10)《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11年口授笔录,1811/12、1812/13、1814/15、1815/16学年修订)》,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国家图书馆。

第二手流传作品——1)《初级班法学、义务学与宗教学(1809/10至1815/16学年)》,手稿已经遗失,最初发表于《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8卷《哲学入门》,卡尔·罗森克朗茨编,柏林1840年,第1—76页。2)《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心理学(1811/12、1813/14、1815/16学年)》,手稿已经遗失,最初发表于《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8卷《哲学入门》,第79—90页和第179—196页。3)《诠释、摘记与异文(以《哲学入门》若干章节为根据)》,手稿已经遗失,最初发表于《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8卷《哲学入门》,第91—95页、第97页、第127页以下、第131页以下、第134页、第148页、第153页以下和第201页以下。三、关于高级中学讲话和本卷附录

黑格尔作为纽伦堡高级中学校长发表过六次讲话。1)第一次是1808年12月6日在纪念前任校长莱昂哈德·申克(1724—1814)供职五十年的大会上发表的;这次讲话在当时收入约·卡·西·基辅哈伯关于这个纪念会的《报导》(美茵河畔法兰克福1809年)第25—30页,后来收入《黑格尔全集》理论版第4卷第305—311页。2)第二次是1809年9月29日在全校颁奖大会上发表的,收入《比林文集》(纽伦堡1809年)第23—44页,后来收入《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6卷(柏林1834年)第133—147页。3)第三次是1810年9月14日在全校颁奖大会上发表的,收入《比林文集》(纽伦堡1810年)第37—52页,后来收入《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6卷第148—165页。4)第四次是1811年9月2日在全校颁奖大会上发表的,收入《比林文集》(纽伦堡1811年)第37—48页,后来收入《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6卷第166—182页。5)第五次是1813年9月2日在全校颁奖大会上发表的,手稿保存在莫斯科俄罗斯国家古代文献档案馆;这篇讲话并不像以往那样,当年见诸出版物,但随后收入《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6卷第183—190页;讲话手稿是如何进入这个档案馆的,至今仍然不清楚,克劳斯·格罗奇在编辑这篇讲话时,只看到手稿的一份复印件。6)第六次是1815年8月30日在全校颁奖大会上发表的,这篇讲话也不像以往那样,当年见诸出版物,但随后收入《黑格尔全集》逝者友人版第16卷第191—199页;荷夫迈斯特在1938年根据存放在纽伦堡高级中学的手稿,对这篇讲话重新编辑加工,将它发表于他所编的黑格尔《纽伦堡作品集》第365—373页。但后来手稿下落不明,第10卷中的这篇讲话是按逝者友人版照排的。

本卷附录了黑格尔在纽伦堡时期写的五件残篇,保存和发表它们的情况如下:1)《算术和几何学》手稿保存在美国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可能是在1805年秋季与1808年12月中旬之间写成的,未曾付梓。2)《数学残篇》手稿,由私人保存,经荷夫迈斯特编辑加工,收入《纽伦堡作品集》第125页以下。3)《心理学残篇》手稿原来保存在柏林原普鲁士国家图书馆法恩哈根珍藏室,目前保存在克拉科夫雅吉洛恩斯卡图书馆,曾经由荷夫迈斯特编辑加工,收入《纽伦堡作品集》第122页以下。4)《判断逻辑摘记》手稿保存在柏林普鲁士文化典藏图书馆,经克劳斯·杜森编辑加工,发表于《黑格尔研究》第13卷(1978年)第9—15页。5)《亚里士多德〈灵魂论〉卷三译文》手稿,由私人保存,经耶稣会士瓦尔泰·开尔恩编辑加工,发表于《黑格尔研究》第Ⅰ卷(1961年)第49—88页。四、编译说明

1.关于选译文本。《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著作集第10卷的正文(原书第3—507页),中文本全部照译。它的附录(原书第511—832页)分为三个部分,即上述五件手稿残篇、学生听课笔记和第二手流传记录。我们考虑到北莱茵-威斯特伐伦科学院黑格尔委员会原来规定,收入全集第一辑(第1—22卷)的必须是出自黑格尔手笔的文本,所以我们在附录里只选择了这五件手稿残篇。在整个第10卷里,德文编者把他考订手稿字句的说明都相应地排到了页底,这对钻研文本当然很有用处,但我们要译出这些说明是不必要的,因而将它们从略。

2.关于使用符号。在口授笔录中,用仿宋体排的文字是学生记的,用宋体排的文字是黑格尔改的。黑格尔给他写的手稿和改的学生笔录使用了大量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希腊文字母和拉丁文字母,作为各个章节和重要段落的标号;但他的做法不严格,在若干地方有纰漏,德文编者用加方括弧的方法作了改正和补充。我们在译文中沿用了德文编者的标号,但因为不存在改变语义的问题,所以没有再加方括弧。对于在行文中黑格尔一般地强调的字句,德文编者使用了疏排字母的方法,我们在译文中使用了加着重点的方法;对于在行文中黑格尔加倍强调的字句,德文编者使用了小号大写字母,我们在译文中使用了同号黑体字母。译文中的脚注是黑格尔通常按照自己的习惯在手稿左侧写出的边注,译者使用括到圆圈里的阿拉伯数字标明。译文中的圆括弧是黑格尔给自己写出的文字标的,方括弧是德文编者给自己增补的文字加的,大括弧是译者给自己添加的文字标的。

3.关于编译注释。中文版注释主要着眼于准确地理解原著,是根据德文版注释编译的,但力求简明扼要;所以,我们在编译时一方面删节了一部分德文版注释,例如减少所引的资料和压缩所写的释文,另一方面增写和改写了少量注释,并且为了便于查阅,还援引或标明了相关文献的中文译本。注释中的人名,凡是不列入人名索引的,都写出原文和生卒年代;注释中的书名,凡在中文译著里通用的,都加以采用,只有那些在中文译著里难以见到的书名,才予以迻译。梁志学 张东辉北京与湘潭 2010年12月

纽伦堡高级中学教程和讲话(1808—1816)

教程·手稿和口授笔录

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09年手稿)

精神学说关于各类意识、知识和认识§.1

简单的、感性的意识是对一种外在对象的直接确信。这样一种对象首先具有成为这一个的规定,即时间上的现在和空间上的这里。(这个现在是不断消逝的,同时是持续存在的;同样,这个这里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在自身包含许多这里,或者说,这两者都是作为同时在外在对象那里具有各种差别的普遍东西而存在的。)§.2

知觉具有一种虽然外在的和感性的、但得到中介的对象,即感性规定或感觉规定与知性规定的一种混合。感性规定或感觉规定是关于颜色、声音、气味、味道和触觉的各种规定。知性规定是个别性,是各种特性的差异性,这些特性是普遍的特性,同时包含在个别性的简单统一中,这种简单统一由此构成一个物。§.3

进一步考察这些规定彼此的关系{发现},各种特性是特殊的质料,因为任何一种特性都是自由自为的,不受其他特性的干扰,而物是普遍的、包含这些特性的东西;但物同时作为简单的个别性,是这些质料的自由的漠不相干性的否定东西;因此,这些特性不是自由的质料,而是得到扬弃的质料,不是自为地存在的质料,而仅仅是环节;它们的自为存在是仅仅属于物的个别性。意识学说和灵魂学说

精神,Ⅰ.从其对象的不同类型,Ⅱ.从其活动的不同类型来看,包括:

Ⅰ.各类意识。

Ⅱ.精神的各类内在活动。Ⅰ.§.1

意识一般是关于一个对象的知识;如果它本质上是对这样一种对象的关系,从它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对象来看,它就是各不相同的。§.2

反过来,如果对象就像它的名称也表示意识一样,本质上是通过它与意识的关系得到规定的,它就随着意识的发展而变得不同。

A.关于各种抽象对象的意识

B.关于有限精神组成的世界的意识

C.关于绝对精神的意识1

γνωθι σεαυτον{认识你自己}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

一篇哲学导论首先要考察精神的各种不同性状和活动,精神历经这些性状和活动,才能达到科学。当精神的这些性状和活动处于一种必然的关联中时,这种自我认识就同样构成一门科学。§.2

精神学说是从精神的各个不同种类的意识考察精神的,也是从精神的各个不同种类的活动考察精神的。前一种考察可以称为意识学说,后一种考察则可以称为灵魂学说。§.3(1)

意识一般是关于一个对象的知识,这个对象不论是没有精神的协助而向意识呈现的,还是由精神产生出来的,都可能是一个外在的或内在的对象。精神,就它的意识的各种规定被归于它自身而言,是从它的各种活动加以考察的。第Ⅰ部分 意识学说§.4

意识既然本质上在于与一个对象的关系,那么,从其拥有的不同对象看,就是不同的。§.5

但同时,对象在本质上是由意识与它的关系来规定的,它随着意识的发展而变得不同。§.6

意识分为三个主要阶段:α)关于各种抽象的或不完备的对象的意识,β)关于有限精神组成的世界的意识,γ)关于绝对精神的意识。A.抽象对象的意识(2)Ⅰ.意识一般a.感性意识§.7(3)

简单的、感性的意识是对一个外在对象的直接确信。对这样一(4)种对象的直接性的表述就是:它是这一个,从时间上说是现在,从(5)空间上说是这里;任何东西都是绝对与所有其他东西不同的,而不是借助一个不同的东西得到规定的。但是,不论是现在还是这里,都在消逝,并表现为另外一个东西,持续存在的仅仅是普遍东西,这种普遍东西在自身包含着与他物的关系和中介。b.知觉§.8

知觉虽然以感性的东西为对象,但同时又以感性东西中的普遍东西为对象,即以感性规定与知性规定或范畴的一种混合体为对象。§.9

各种感性特性不仅是直接处于感觉中的,而且是同时通过与其他感性特性的关系得到规定和中介的。最一般的知性规定是物的个别性和感性特性的普遍性;在个别性中包含着感性特性,而在普遍性方面,各种感性特性超出个别的物,并且是彼此独立的。§.10(6)

这就设定了以下的矛盾:各种感性特性,由于对物的个别性是自由自为的,并且互不干扰,所以是特殊的、独立的质料,物仅仅是普遍的、容纳它们的东西;相反地,在这些感性特性不可分离地依附(7)的物的个别性中,它们的独立性和漠不相干的持续存在得到了否定,只有物是自为地持续存在的东西。c.知性§.11

由于这两种规定在同一个对象中同等重要,与此同时又彼此对立,所以它们都不是真确的,而是要扬弃自身。§.12

因此,它们这时必须[成为]仅仅得到扬弃的规定。于是,它们构成了知性的对象,被知性视为现象,而知性要考察的是事物的内在东西。§.13

事物的内在东西是在事物中的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部分地独立于现象,但部分地通过它的概念与现象相联系。因此,它是α)简单的力,β)这种力过渡到定在,即力的表现。§.14

在内在东西中,各个规定在现象中的对立得到扬弃,也就是同时被保留下来;因此,力在自身具有差别,但这种差别不是感性多样性,而是一种内在差别;这种差别首先就是力的规律。(8)§.15

力的规律是现象的静止的、普遍的反映,它虽然说出了它的两个不同方面的一种必然关系,但没有包含这种必然性,相反地,这两个方面在规律中还是彼此漠不相干的,并且以这种方式产生的差别还不是任何内在的差别。§.16(9)

真正内在的或简单的差别是在它自身的差别;但这种纯粹的抽象无非意味着,差别同样不是任何差别,而是无差别东西的区分,或有差别东西的无差别存在。§.17

意识仅仅以一种不是任何有差别东西的有差别东西为对象,因而摒弃了迄今对待它的一般对象的方式,因为对意识而言,这些对象曾是某种不同于意识的异己东西;但是,当意识以不是任何有差别东西的有差别东西为对象时,它与对象的差别就消失了,或者说,它以其自身为对象。§.自我意识

1月3日的几个问题:

1)感性确信的对象是一个抽象的对象吗?

2)在何种程度上普遍性和个别性这两个规定是从那种在感性意识里出现的东西中产生的?

3)在何种程度上普遍性中存在一种中介?

4)当我说物时,我说出了我所意指的东西吗?

α)现象是起中介作用的东西,知性通过它认识内在东西,或者说,通过它得到与内在东西的联结。

β)表现;与现象的关系

γ)内在东西以一种简单的方式,作为在各种极其不同的情形下保持不变的简单规律,包含现象的各种差别;内在东西,即外在东西的静止反映,是a)一种漠不相干的区分,b)内在的差别、在其自身的差别和绝对的差别,c)不是任何差别,或无差别东西的差别。

δ)知性在内在东西中,以无差别东西的区分和有差别东西的无差别存在为它的对象。

1月13日的几个问题:

1)特性在物中以哪两种方式存在?

2)知性能够被表现为一种什么样的推理?

a)自我意识的承认

自我意识的劳作

自由,或对自身的承认§.〈18〉

自我意识首先是感性的和具体的,对它自身和另一个自我意识而言都是这样一种感性的、具体的对象。§.〈19〉

自我意识通过得到另一个自我意识的承认而拥有定在。但是,当它沉沦于具体的材料中时,就不会被承认为自我意识,因为它的本质在它的不同定在中不是自相区别的,或者说,不是作为自由的自我这种对象存在的。§.〈20〉

自我意识的承认在于,任何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都是相同的,它知道它自己恰恰就是对另一个自我意识而言的自我意识,因而在不同于它的自我意识中直观自身。§.〈21〉(10)

它们之间直接的考验和承认,通过生与死的斗争而发生;在这场斗争中,任何自我意识都表明自己是摆脱感性定在的,因而表明(11)另一个自我意识不是一个存在着的物,不是一个异己的东西,而是在它之中直观到自身。§.〈22〉(12)

但是,这种自然的承认与被承认的存在是直接消逝着的,因(13)为它们对作为自我的感性定在的否定性所作的证明,只有通过这种否定性的终止才得到完成,并且表现的是摆脱感性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感性定在中的自由。[§.]b.

任何自我意识都确信自己的东西,而不确信其他自我意识的东西,它自己对自身的确信之所以还不具有任何真理,是因为它的真理好像仅仅在于,它自身的自为存在已经对它表现为独立的对象,或者换个意思相同的说法,对象已经表现为这种对它自身的纯粹确信;但任何人都要自在地通过他自己的活动以及他人的活动,实现自为存在的纯粹抽象。他人的活动和自己的活动设定了他自身的生命。他们必须表明他们对自身和他人的确信。任何生命都是外在的,它必须扬弃它的己外存在,即扬弃多种多样地受束缚的他人意识和它的作为纯粹否定的他在。b)§.

主人在仆人身上直观到他自己的自为存在,而不是相反;仆人在自身具有主人的意志,而只有在物中他才具有他能从中达到对他自身的直观的对象。[§.]

当仆人在他自身具有一个异己的自为存在时,他作为自为存在就是一般的活动,即一种通过扬弃对象性的东西而设定他自身的活动;但由于存在一种异己的自为存在,所以,各种自我规定部分地是不存在的,或者说,他自身的目的部分地是不存在的,而他是通过他的活动使这种目的存在的。

正如在感性意识以前谈的不是感觉活动一样,这里在实践意识中谈的也不是欲求,因为欲求仅仅是这样的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虽然不是没有对象的,但在对象方面只是否定的;相反地,正如感觉只是等同性这种纯粹肯定的关联,没有一个他在一样,欲求没有等同性和肯定性。§.

在那个不再存在的自我意识那里,对它的自由的验证又以一种感性的方式得到完成,而它自身的确信不再存在。另一个自我意识则具(14)有它自身的确信,但它缺乏那种验证。§.

因此,如果感性存在同时在本质上属于承认,并且非等同性首先得到了设定,即自我意识的感性定在对纯粹的自我意识而言是本质的东西,而对另一个自我意识而言却是非本质的东西,那么,从两种自我意识的那种最初联系中就形成了主仆关系,自我摆脱其内在感性的开端就在这种关系中。b.)[§.]〈24〉

主人,即那种不是在自身、而是在与他人的对立中业已验证自己摆脱感性定在的自我意识,始终是一种特殊的、局限于他的感性目的的意志。他在另一个自我意识中直观这种意志或他的自我,并得到这个自我意识的承认,但并不承认这个自我意识;得到实现的是一种共同的意志,而决不是普遍的意志。§.〈25〉

仆人在自身具有一个异己的自我,是这种自我的外在意志;主人以他的这种外在意志作为自己与物的中介。他作为自为存在着的意志,对物表现为有消耗能力的欲求,相反,仆人作为非自为存在着的意志,(15)表现为有劳动能力和塑造能力的。§.〈26〉

遵照一个异己的意志进行的劳动,是α)对这个意志自身的特殊(16)性的消除,β)是对物的一种加工,或自我与物的这样一种否定关系,这种否定关系变成物的形式,获得物的对象性,并且给自身提供(17)这样一种定在。c.)(18)普遍的自我意识§.{这一节缺少文字}(19)

一个自我意识与一个自我意识的关系——承认,α)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β)我自己——α)我在另一个自我意识中直观我自身,放弃我的特殊性和冲动,β)在与它的关系中直观到:它在它自身、在与我的关系中也这样做;对它而言,我的自由比它的感性生活更重要。当我在另一个自我意识中直观我自身时,我的存在、我的意(20)志同时在它之中是另一个自由的存在、意志,即它自身的活动。

首先,斗争就是每个人都对他人的感性生活不屑一顾;有人可以说出目的,表现傲慢和他的强大。1.什么是自我意识的实现?

a.)自我意识的概念是那种涉及自身、涉及纯粹自我的意识,它是自为的。在这个概念中,自我与它自身有一种区分,但这不是任何真正的区分,因为在其中没有任何他在。同时,纯粹的自我意识不具有对象性的方式,不具有一个他物的形态;它还缺乏定在,或者说,概念还没有得到实现。

b.)相反地,直接的自我意识是感性的自我意识;它具有各种需求,即在本质上涉及对它必然的和异己的异己之物,因此它是不独立的。它的目的是它的感性定在,这定在自身虽然的确是对象,但这是它的片面的实在性。

c.)属于自我意识的实现的是,α)对它而言,一个他物是对象,所以就此而言,它变成意识,但没有从自我意识沉沦于意识,或失去

(21)概念,相反地,β)就它是意识而言,或者就它拥有一个对象而言,它在这对象中没有直观到一个异己的东西,毋宁说,两者是结合起来的,对象既是一个自由的他物,也是它自身。两者的对象是统一的,既是自身,也是对象。2.感性的自我意识进一步具有怎样的性状?(22)

a.)感性的自我意识,在它涉及自身的范围内,充实自我意识的概念,由于对它而言,它的感性定在是目的,即它的自我维持、它的需求,所以它阻止它的缺失与自我毁灭,它满足它的需求。

b.)在这种满足中的行为方式包括,α)中介,即自我意识不是直接地通过其他的物而实现它与它自身、与它的完整性的关系的,β)这种中介αα)是对他在的扬弃,是对象性的毁灭、消失;物是对象性的环节,要扬弃物,而不是保存物;满足欲求,就要不顾对象而牺牲对象;ββ)结果是以他在为代价的自我维持。

c.)因此,这种行为不是真正的实现,因为在α)对象和β)我这两者中,没有对象性的任何维持;但就对象还存在而言,它仅仅是这种否定的异己之物,是我必须扬弃的某种东西;β)就我设定自身,产生自身,是在我之中的异己性而言,这只有通过对象的扬弃才会发生,而我不是对象性的。§.〈27〉

自我意识从这里过渡到它自身的直观,作为[一种]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的自我意识,是普遍的或思维着的自我意识。§.〈28〉(23)

普遍的自我意识是被承认的和能承认的,因为它放弃了它的(24)特殊性,知道自己仅仅是自在地存在的、因而与其他自我意识相同的自我意识。同样,因为[它]在思想中将自身看作自在地存在的自我意识,所以它知道物的本质符合它的作为这样一种自我意识的思想。Ⅲ.理性[§.]〈29〉

理性认识真理,因为真理是概念与定在的一致,而理性的各种规定同样是自身的思维,作为物的本质所具有的各个规定。因此,在理性的考察中去除了意识与对象之间迄今的差别;意识在这里既包含我自己的确信,也包含对象性。§.〈30〉

各种逻辑规定是这种思维的普遍规定、规律和活动,它们分为两类:一类被归于存在物,另一类被归于思维本身;然而,在这里理性仍具有这样的意识,即这些规定适合于这两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31〉3

逻辑学分为客观逻辑、主观逻辑和理念逻辑。第Ⅰ部分客观逻辑§.〈32〉

逻辑规定作为关于存在物的陈述,是范畴,在理性的辩证法本性4中曾经被称为判断力的各种关系。A知性§.〈33〉

狭义的知性是这样一种思维,这种思维持守范畴中确定下来的规定。§.〈34〉

范畴是关于存在、本质和独立关系的范畴。§.〈35〉

1)存在范畴是质、量和无限性。§.〈36〉

质是自在存在的规定性,随着质的消失,以质为自身规定性的东西也扬弃自身,或者说,质的变化只是一种向对立物的过渡。§.〈37〉

量是外在的规定性,量所从属的那个东西对于量的变化是漠不相干的,或者说,量是一种同时不是任何规定性的规定性。§.〈38〉

无限性是自相联系着的自我规定活动,是对一种内在的、自身的规定性的设定,而这种规定性同样是一种对设定者漠不相干的定在。(在定在的规定、限定中的自由)§.〈39〉

2)本质范畴是质料、形式和根据。§.〈40〉

质料是作为自相等同的本质。§.〈41〉

形式是能动的东西,或一般差别的设定。§.〈42〉(25)

根据是从自身规定自身的活动,这种活动在使各种外在规定变成内在规定时,部分地改变这些外在规定,部分地使这些内在规定转变为外在定在。§.〈43〉

根据α)是整体,整体规定各个部分,并以一种质料为条件;β)是力,力以一种激发性的活动为条件,达到力的表现;γ)但根据是内在东西,这内在东西在它的外部无条件地表现自身,以至一方仅仅是另一方的完全对立的映象,没有任何不会存在于另一方的内容。§.〈44〉

3)独立关系范畴是实体性、因果性和交互作用。§.〈45〉

实体是关系的整体,这个整体的各个环节把自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但它们的本质同时与实体相联系,即作为偶性而存在。§.〈46〉

实体就其表现为能动的实体而言,是原因;由实体的活动产生的东西是结果。§.〈47〉

在原因中不存在的东西,在结果中决不存在,或者说,结果是实体本身的内容,实体在它的活动中仅仅与它自身处于交互作用之中。b.)判断力§.〈48〉

存在的各种关系可以被称为本体论判断,它们要么是同一的,要么是综合的。§.〈49〉(26)

在同一的关系A=A中,彼此联系的双方是同一个东西。本体论的同一律是:任何东西都是与它自身同一的;或者表述为矛盾律,就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50〉

在综合判断中,某种东西涉及一种不同于它直接包含的其他规定;但由于这种判断是一种关系,所以它部分地是同一的,但部分地又不是。§.〈51〉

与他物的关系是1)差异性关系,普遍地表述为定律就是:不存(27)在两个彼此完全相同的事物;因为否则,它们作为感性的差异性或感性定在,就会是相同的。§.〈52〉

2)对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对同一个事物而言,一个规定是肯定的,另一个规定就是否定的;表述为本体论的规律就是:对任何事物而言,在相互对立的谓词中,只有一个是适合于它的,A要么是+B,要么是-B,不存在任何第三者。§.〈53〉(28)

根据是将特定存在物的差异性和对立包含于自身的简单第三者。根据律说的是: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充分的根据。理性§.〈54〉

理性在各种知性规定和判断规定方面表现为它们的辩证运动。§.〈55〉

理性的辩证法在于揭示这些规定的本性,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于这些规定本身的这样的性质中:不是要自在地成为它们在它们的规定性中被设定成的东西,而是要向它们的对立物过渡。因此,理性的辩证法因素就其是规定的扬弃而言,首先是某种否定的东西。§.〈56〉

各种规定的辩证法因素也可以这样加以阐述,即一个本体论的命题陈述存在物的一种知性规定,关于这个命题,它的反面也同样能够作为它自身得到证明。(29)§.〈57〉

关于存在物,一个范畴部分地可以像对立的范畴一样,一般地得到陈述;就存在物通过范畴部分地被陈述为一个有限的或有条件的东西而言,否定的辩证法具有这样的形式,即存在物在语词的通常意义上被描述为既是有限的,同时又是无限的。§.〈58〉

这些描述被称为理性的二律背反,对这些二律背反的表达不能这样来理解,好像理性无法认识存在物的本质,在这种认识中只能陷入(30)矛盾,而是要这样来理解,即在这些由知性所确定下来的规定中,5才会出现这种矛盾。§.〈59〉Ⅰ.存在范畴的辩证法

A)在质的东西中,α)存在是完全没有内容和规定的抽象;因此,存在与无是相同的,无同样存在于思维中,因而与存在本身一样具有相同的存在。因此,存在与无作为分离的知性规定,不具有一种真理,相反地,它们的真理是它们的过渡,即变易。§.〈60〉(31)

β)特定存在物由于它的规定性而不同于其他特定存在物,因此是它所是的东西。只有规定性在本质上是与他物的联系,即为他存(32)在,{它}与自身不相等同,并扬弃自身。因此,特定存在物由于它有规定性,就同样不是它所是的东西,而是变成一个他物,得到改变。§.〈61〉

γ)自为存在物排除他物,并且不是众多的他物所是的东西,因而是维持自身的一。但这种排斥是与多的联系,或者说,所有的多仅仅具有这同一种规定,即它们是多。因此,多不是多,不是各不相同的,而是一;排斥同样是吸引,多的排除就是多的连续性,同样,多的连续性作为统一的存在,是排除、排斥。§.〈62〉

B)在量的东西中,随便某个特定的定量由以存在的界限,都只是一种无关紧要的界限,这种界限直接地指向它的彼岸。因此,大小被规定为一种必须加以超越的有限东西;但{量的}任何增大或减小都同样只是设定了一种有限的东西,而无限性始终与之遥遥相对,无限的进展只是力求达到无限性,但无法达到。(33)§.〈63〉

当有限的东西直接指向自身之外,超出自身,并被设定为一种不是自在地存在的、而是仅仅必须加以扬弃的东西时,它的对立面、即无限的东西就被看作是绝对的。但无限的进展不过是扬弃一种界限、继而设定一个新的界限、并再次扬弃这个新界限的空洞重复。无限东西本身部分地是对有限东西的单纯空洞的否定,但本身部分地也是有限的,因为它与有限东西相对立,因而相对于有限东西是不同的和特定的;但是,一种特定的东西就是一种有限的东西。§.〈64〉

必定有人主张,世界在时间中有一个开端,同样必定有人主张,世界在时间中没有开端;有人主张,世界在空间中有界限,同样有人主张,世界在空间中没有界限。这时,不论有限的东西,还是与它对立的无限东西,都不具有真理,这种观点在时间和空间方面表现为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中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二律背反。6§.〈65〉(34)

正题:世界在时间中有一个开端。

证明:假定世界在时间上没有任何开端,那么,到任何一个给定的时间点为止都已经经历了一种永恒,因而世界上事物的前后相继状态的一种无限序列已经流逝过去。但是,一个序列的无限性在于,它通过连续的统括不可能得到完成。因此,一种无限的世界序列[是]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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