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5 1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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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2018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试读:

第1章 绪 论

1.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它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在于:(1)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照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的规范大多数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民法相反,主要的法律规范是任意性的、示范性的。(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全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协调的是市场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而民法的宗旨在于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更多地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归属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

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1)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法通常采用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商品关系是等价有偿、平等的关系,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2)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国家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参与商品交换活动,国家也不是作为政权体现者和行政法主体,而是以独立的商品交换者和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

3.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2)即使这些企业和单位内部实行的是承包关系,也是一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商品关系,不应由民法调整。(3)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由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调整。

4.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婚姻法也可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1)婚姻家庭关系虽不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但是因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适用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2)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之列。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也涉及一部分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甚至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许多问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等都是适用的。更何况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均包含亲属编,因而,应该将其纳入民法体系中。

5.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法与商法的编纂体例有两种:(1)民法与商法分立制度,简称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与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2)民法与商法合一制度,简称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有瑞士、意大利、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和新的荷兰法典等。

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民法均为基本法。我国现在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

三、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根据,不是作为“民法表现形式”的渊源。(2)民事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民事法规

①行政法规,专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②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这些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只在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发生效力。(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港澳两地的原有法规中有大量的民法规范,这些民法规范在该特别行政区继续施行。全国性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我国的法律解释分为两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我国有些民事法律内容较为简要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处理起着积极的作用。(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习惯

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作一般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承认习惯的效力。

3.判例

我国不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但应当强化判例的作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4.法理

法理是指法的原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是指由立法精神演绎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法理的作用在于弥补民法法律规定之不足。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是法理对于解释民法和法官裁决民事案件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四、民法的解释

1.民法的解释的概念

民法的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2.民法的解释的类型(1)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2)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是指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无权解释是指非法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学工作者以及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其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1)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1)我国的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2)具体情形

①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除外。

②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③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

民法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②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①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②通常我国民法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1)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2)身份关系,指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权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体现财产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②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③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

二、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的内涵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2.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三、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内涵(1)公平的含义

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2)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①共同点

认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②二者的区别

a.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在人身关系方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更注重道德标准;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b.对于认定是否权利滥用,有时也需要用公平原则考量。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

2.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①在合同关系中的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的等价,而是应当有相近的价值。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利益不平衡的,法律上不受限制,以体现自愿原则。

②民法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公平原则,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通常都以法律规定作为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

③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适用于亲属法。(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①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原则。(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意外风险,风险损失应当由哪一方负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2.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禁止权利滥用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3.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

关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以下两种学说:(1)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2)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上要求建立的权利的内在界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划出权利的客观界限。民法就权利的行使,自主观的及客观的两方面作规定,二者的范围有时偶然一致,但其基准不同。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2)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关系

学者通说认为二者的范围大致相同,有时难以区分,不过一则是从社会秩序方面立论,一则是由人们道德方面着眼,概括起来就是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妥当性。

2.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判例和立法例(1)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他人为某项给付,而向其自己或者第三人许诺或者给予和该项给付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违背流通所需要的合理的法律秩序,获得不合理的好处。(4)订立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近亲属正常往来的合同。(5)以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6)订立借腹生子协议。(7)订立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协议。

1.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单行法的是(  )。[2014年真题]

A.《婚姻登记条例》

B.《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关于审理上平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符案】B【解析】单行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具体的问题制定的法律,是处理相关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

2.某开发商在销售远郊住宅的广告中宣称,购房者可享受其提供的从住宅小区到公交总站的定点免费班车服务。业主入住后,开发商却称,因业主入住率不足100%,故暂不提供班车服务。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2014年真题]

A.公平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答案】B【解析】B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未按承诺为业主提供定点免费班车服务,违法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3.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调整。这体现了民法的(  )。[2012年真题]

A.对人效力

B.特别效力

C.空间效力

D.对外效力【答案】C【解析】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因此答案选C。

4.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的(  )。[2012年真题]

A.公平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答案】A【解析】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中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答案选A。

5.广义的民法是指(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D.民法通则【答案】C【解析】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因此答案选C。

6.民法的空间效力是(  )。

A.民法的生效时间

B.民法的溯及力

C.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D.民法的法律位阶【答案】C【解析】民法的空间效力,即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司法上,法律空间效力是指其适用范围。而生效时间与溯及力是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位阶涉及的是民法与其他法律地位关系。因此答案选C。

7.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  )。

A.诚实信用原则

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

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答案】B【解析】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答案选B。

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答案】B【解析】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甲方没有真实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答案选B。

9.“强买强卖”行为违反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

A.平等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答案】D【解析】自愿原则指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强买强卖”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因此答案选D。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推定过错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答案】D【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②等价有偿原则;③自愿和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属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答案选D。

11.甲纺织厂生产专门用于出口的棉布,所需原材料棉纱大部分由丙纱厂提供。一次,甲厂接受了一单海外订货,但由于当年棉花产量剧减,无法筹集足够的棉纱。恰好丙厂囤积了一批棉纱,遂将原来的价格由4元/米提高到9元/米。甲厂为完成订货,只好接受。

请问,丙厂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

A.自愿公平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答案】A【解析】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丙厂的行为是乘人之危,违反自愿公平原则。因此答案选A。

12.下列情形中适用公平原则的是(  )。

A.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损失

C.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

D.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因此答案选A。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③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④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2.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②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3)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3.简述民法平等原则。

答:《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1)《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

①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③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2)平等原则体现在:

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③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

三、法条分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试分析该法条。

答:(1)本法条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法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3)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在现代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4)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5)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不可能对于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处理民事案件。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已没有过失。《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第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元过失造成。

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2.1 考点精讲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1)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就可以转让。(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意义在于,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责任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1)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客体决定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依托,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其含义包括: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

需要注意:

①知识产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适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格因素的方面适用人格权的有关规定。

②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有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属于期待权。

③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享有的权利,社员有参与社团的管理、监督的权利,有些社团的社员权有财产权,有些没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2)请求权

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3)形成权

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4)抗辩权

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以抗辩,例如,对抵销权行使的抗辩。对抗辩权的抗辩有学者称为再抗辩,或者称为准抗辩。

3.绝对权和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2)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1)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5.既得权和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1)既得权

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期待权

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①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②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故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非行为事实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2.2 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既属于财产又属于相对权的是(  )[2014年真题]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损害赔偿请求权

C.夫妻财产继承权

D.注册商标专用权【答案】B【解析】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ACD项,权利人的权利可以针对不特定的义务人,不属于相对权。B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的一种,义务人确定,既是财产权,又是相对权。

1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B.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乙声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答案】C【解析】C项正确,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A项错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B项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D项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是形成权。但这种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以向法院起诉为行使标志,只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3.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甲未履行便请求乙履行,遭乙拒绝。乙所行使的权利是(  )。[2011年真题]

A.请求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答案】D【解析】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题干的表述即为抗辩权。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民事权利

B.民事义务

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的要素之一,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利益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因此答案选D。

5.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

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

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ABD三项错误,所陈述的均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亦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四大特点。C项正确,向某小学捐款属于捐赠,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变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6.下列选项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是(  )。

A.人的生死

B.地震

C.签订合同

D.时间的流逝【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签订合同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合同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因此答案选C。

7.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B.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A【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于违法行为。因此A项错误。

8.撤销权属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答案】C【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其结果是造成权利的消灭,属于形成权。因此答案选C。

9.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A.支配权和请求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各权利的地位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因此答案选C。

10.正当防卫属于(  )。

A.公力救济

B.自卫行为

C.自助行为

D.不合法行为【答案】B【解析】B项正确,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因此,正当防卫属于合法的自卫行为。A项错误,公力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正当防卫显然不属于公力救济。C项错误,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正当防卫显然也不属于自助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1)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2)非行为事实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2.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答: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胁迫行为,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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