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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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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伟伟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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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依法治国方略

法度:依法治国方略试读:

前言

中华文化也叫华夏文化、华夏文明,是中国各民族文化的总称,是中华文明在发展过程中汇集而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物态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等方面的总体表现。

中华文化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而内涵博大精深的传统优良文化,历史十分悠久,流传非常广泛,在世界上拥有巨大的影响。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最直接的源头是黄河文化与长江文化,这两大文化浪涛经过千百年冲刷洗礼和不断交流、融合以及沉淀,最终形成了求同存异、兼收并蓄的中华文化。千百年来,中华文化薪火相传,一脉相承,是世界上唯一五千年绵延不绝从没中断的古老文化,并始终充满了生机与活力,这充分展现了中华文化顽强的生命力。

中华文化的顽强生命力,已经深深熔铸到我们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中,是我们民族的基因。中华民族的精神,也已深深植根于绵延数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之中,是我们的精神家园。总之,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各族人民五千年来创造、传承下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其内容包罗万象,浩若星汉,具有很强文化纵深,蕴含丰富宝藏。

中华文化主要包括文明悠久的历史形态、持续发展的古代经济、特色鲜明的书法绘画、美轮美奂的古典工艺、异彩纷呈的文学艺术、欢乐祥和的歌舞娱乐、独具特色的语言文字、匠心独运的国宝器物、辉煌灿烂的科技发明、得天独厚的壮丽河山,等等,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强大的民族凝聚力,风华独具,自成一体,规模宏大,底蕴悠远,具有永恒的生命力和传世价值。

在新的世纪,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首先就要继承和发展五千年来优秀的、光明的、先进的、科学的、文明的和令人自豪的文化遗产,融合古今中外一切文化精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族文化,向世界和未来展示中华民族的文化力量、文化价值、文化形态与文化风采,实现我们伟大的“中国梦”。

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努力用中华民族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

为此,在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下,我们收集整理了大量古今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特别编撰了本套《中国文化百科》。本套书包括了中国文化的各个方面,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厚重文化底蕴和强大民族凝聚力,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广博性和规模性。

本套作品根据中华文化形态的结构模式,共分为10套,每套冠以具有丰富内涵的套书名。再以归类细分的形式或约定俗成的说法,每套分为10册,每册冠以别具深意的主标题书名和明确直观的副标题书名。每套自成体系,每册相互补充,横向开拓,纵向深入,全景式反映了整个中华文化的博大规模,凝聚性体现了整个中华文化的厚重精深,可以说是全面展现中华文化的大博览。因此,非常适合广大读者阅读和珍藏,也非常适合各级图书馆装备和陈列。

建章立制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的上古时期。此时期的诸侯争霸、百家争鸣和各国变法图强,促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动荡与变革局面。

在这个破旧立新的变革时期,法家思想家管仲、李悝、商鞅等人提出了“依法治国”主张,在实践中积极变法,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树立规范,规定法则。

通过立法和执法,依法治国,实现了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进,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的逐渐清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义深远。

我国古代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的方面。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还有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郑大夫邓析自行修订的“竹刑”,在当时影响很大,奠定了后世刑法的基础。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我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伟大变革,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在当时,新兴地主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子产、赵鞅和邓析等人,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求法律透明的强烈呼喊,并积极进行公布成文法的实践活动。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律出现在春秋时期的郑国,是由当时在郑国执政的子产制定的。郑国虽然有过郑庄公小霸天下的辉煌历史,但它毕竟是一个后起的小国,而且,由于长期内乱,郑国的国力当时已非常衰弱,经常受到晋国和楚国的欺负。因此,子产在郑国为相执政后,除了和邻国搞好关系外,就开始了改革兴国,大力制定相关法律,剔除弊政,依法治国。

在当时,郑国国内的宗族势力非常强大,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对此,子产采取恩威并用的策略,打击与安抚并举。

公元前536年,子产意志坚定地开展了法制建设,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是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开始执政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

子产在改革时曾经从法律意义上规定:君臣上下必须尽职尽责;生产方面的田地的封界、灌溉系统必须做好;赋税确定法定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予以撤职查办等。

子产公布成文法的做法,冲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因而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大臣、奴隶主贵族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

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

在子产公布成文法潮流的推动之下,公元前513年,也就是子产铸刑鼎二十多年之后的冬天,晋国赵鞅也展开了积极行动。他向晋国百姓发出征收铁的号召,把最后征收的“一鼓铁”480斤熔铸成鼎,将当年范宣子时代所制定的法度铸于鼎上,向百姓公布。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组织结构和政治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的社会秩序遭到很大的破坏,各诸侯国开始逐渐出现了成文法。

在这场变革中,晋国的改革最有成效,公族从政治舞台消失了,维系统治集团的血缘纽带被割断了,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作爱田”、“作州兵”,人民与土地从领主手中转到国家政权手中,促使郡县制在晋国迅猛发展。为了在这种形势下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要求必须有法典来统治人们。公元前550年,范宣子在以往晋国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刑书,即“范宣子刑书”,它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其具体内容已难以考知。这部刑书问世后,最初被藏于秘府,为贵族所垄断。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卿赵鞅才把范宣子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一事在晋国影响极其深远,标志着晋国执政官权威的严重下滑,国家离心力的加剧。当晋侯不再是一国之重心,正卿尚且可取而代之。如今正卿的权威也必须受到赵鞅法律的监视与钳制,晋国的向心力受到更为严重的削弱。

晋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铸鼎公布成文法事件,在当时引起社会各界的轰动,造成世人喋喋不休的议论,同时,也遭到了士大夫的强烈声讨。

从晋国的叔向和士大夫的反对,可以看出,在当时公布法律,实在要面对巨大压力。

其实,公布成文法与反对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新旧势力之间的一场论战,也是“法治”与“礼治”的较量。尽管“铸刑书”和“铸刑鼎”分别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和非难,但是,公布成文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事实上,成文法的公布也确实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在郑国,随着人们逐渐对法律的认识,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大大增强了,大众欢迎,犯罪案件也大大减少了。

与此同时,子产的改革措施给人们带来了超过以前的实惠,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人们由怨恨变成了拥护。

在晋国,铸刑鼎之后,晋侯已经不再是一国之重心,而正卿虽然可以取而代之,但其权威也必须受到赵鞅法律的监视与钳制,同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舆论的监督。

而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赵鞅向旧的宗法制度发起猛烈冲击,严重动摇和瓦解了奴隶制的基础,加速了晋国封建化的进程,其影响甚至波及我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春秋时期确实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在晋国赵鞅铸鼎公布成文法之后,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也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公布了出来。史称“竹刑”。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布成文法的方式之一,“竹刑”符合“法律透明”这一时代要求。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查阅、依照和流传。“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虽然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郑国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因为邓析撰写的《竹刑》,作为刑书原本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但被驷歂采用后,真正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效力。

与子产等铸刑鼎一样,邓析作“竹刑”也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是对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

在当时,邓析比子产还要激进,他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公布出来。“竹刑”的目的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这体现了新兴地主们的意志。

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他家门口挤满了要求普法的百姓。他还帮助别人诉讼,被称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律师。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

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竹刑”、“刑鼎”均已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春秋时期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我国古代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限制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同时,公布成文法为此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我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史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拓展阅读郑国有一年发大水,一个富人被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家属去赎尸体时,他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了。得尸体的人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邓析的两个回答都是正确的,反映出他已经具有法律层面的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第一部系统封建法典《法经》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改革家李悝。当时各国变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法经》影响深远,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李悝在魏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是中国变法之始,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从而引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铺平了道路。

继春秋时期之后,我国历史进入了战国时代。这是一个奴隶制彻底瓦解、封建制度初步形成的历史大变革时代。

新兴地主们为了建立和发展封建社会制度,先后进行一系列的变法改革运动,封建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在各国陆续确立进来,封建法律制度也取代奴隶制度而逐渐形成。

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运动,首先是从魏国开始的。魏文侯在位统治时期,为了富国强兵,起用李悝为相,着手变法改革。李悝在被魏文侯任命为相之前,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在任职期间,他就依法治理管辖的区域。

上地郡为魏文侯设置,辖地为洛河以东、黄梁河以北,东北到子长、延安一带。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

为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李悝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

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决曲直的诉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决或无关紧要的一般讼案。在战国时与秦接境的地区,军事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习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个创造。因为他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才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

在李悝的直接主持下,魏国的变法改革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在法律方面,主要是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在当时,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废井田开阡陌,尽地力之教,劝农力田,推行“平籴法”。这些措施使魏国一跃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之一。

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的成果,李悝曾汇集各国刑典,编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使之成为固定的封建法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著作。

李悝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而他的老师却是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子夏的思想核心是“重礼”和“博学”,李悝继承了子夏的“重礼”思想,体现在《法经》里面,就是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这反映了李悝立法思想受到儒学影响。《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按史料记载,《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法经》首先是一部私有制法,“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该法的立法之本,认为盗贼是法律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排在最开头的《盗法》、《贼法》就是专讲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及惩治办法。

对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直至籍没其妻家、母家等最严厉的惩罚,甚至连路上拾遗的行为都要遭到断足的处罚。

虽然刑罚过于残酷,但这种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是跃然可见的。除此之外,《法经》还是最早的限制价格法、反贪污法、户籍法和婚姻法。

在价格方面,《法经》中的限制价格是跟变法中的“平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以稳定市场。

在反贪污方面,《法经》中规定,禁止官员贪污受贿,违者,将军级别以下的处死,宰相则处死他的属下。

在户籍方面,《法经》中规定,所有本国居民都必须登记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面,《法经》规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处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处以敲掉罗丝骨。关于一夫一妻制,在一夫多妻制的时代,李悝确立这一原则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国”。《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概由法律来裁断,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隶制时代的“礼治”。

但《法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强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加刑或者减刑,并主张以减刑为主。这也就是说,《法经》在打破旧的等级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等级秩序。

同时,《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并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封建法典系统化奠定基础,在我国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经》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着深远影响。继此之后,商鞅就是带着《法经》到秦国去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秦律》;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把汉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后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无不秉承着自李悝以来所确立的立法原则。拓展阅读魏文侯准备任魏成子为相。翟璜很不服气,他对李悝诉说自己为魏文侯所做的一切。李悝耐心听完,最后说:“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魏成子有千钟俸禄,十分之一用在家里,十分之九用于招揽人才,君主把他们奉为老师。您所推荐的那5个人,君主都任他们为臣,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翟璜迟疑徘徊后拜两拜说:“我翟璜是浅薄的人,说话很不得当,我愿终身做您的弟子。”魏文侯后任魏成子为相,翟璜在李悝的开导下也没意见了。

礼法并用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秦朝创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我国封建法制新时期。

汉朝法制既用法家之法,又用道家思想,并辅以儒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从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此后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后来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无不逐渐使法制儒家化。这种刚柔相济的法制之道,体现了我国中古时期礼法并用的特点。

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体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始皇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创立者。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注重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以此来完善法律体系。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我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秦始皇是法家思想的崇拜者。法家思想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以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维护其封建统治。

秦朝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原则、法律形式、立法活动、诉讼制度、执法机构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内容。

秦朝立法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是事皆决于法。其实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为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是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其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是律。这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是令,即制和诏。当时的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三是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四是法律答问。这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朝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等其他方面的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秦朝遵循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制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及犯罪种类。

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包括:男6尺5寸、女6尺2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处刑加重;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秦朝属于封建社会初级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隶社会以来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秦朝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肉刑、劳役,以及迁、赀、谇等刑罚。对于犯罪的种类,秦朝法律规定的有:

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无论是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还是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钱并撤职,永不叙用。

诽谤与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语”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盗窃罪。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盗徙封罪。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契约、婚姻等。

秦朝规定了财物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人民要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令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对于借贷契约,秦律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秦时取消良民和贱民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在其他立法方面,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比如确立了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秦始皇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朝还建立了诉讼制度。秦朝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

秦朝诉讼程序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杀伤他人或者盗窃他人的为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髡剃子女及奴妾的为非公室告。对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对于非公事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如果控告人坚持告诉,还要追究控告者的刑事责任。

秦朝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理方法和步骤大致是:听取当事人口供;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判决书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请求再审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秦朝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各级官吏,以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别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事物。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县以下有乡、亭、里。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为了使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贯彻,秦法注重加强“吏治”,对各级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秦朝法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秦朝法律的标志就是《秦律》。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开辟了我国此后数千年封建法制新时期。拓展阅读秦王嬴政是一个很有心智的君主,他在一统六国之前,就对商鞅的法治很是崇拜,唯法是从,他坚信,只有贯彻这种法治,才能振兴大秦,才能一统天下。秦王嬴政没有其他诸侯君主的傲慢和自大,他处事冷静,勇于面对事实,并能虚心接受与自己相左但有道理、正确的提议。当时的嬴政算得上是一个好君王,是战国末期少有的以天下为己任的人。

汉朝立法思想走向儒家化

公元前206年,刘邦入咸阳以后,宣布废除秦朝的苛刑,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制定《九章律》。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注重体现儒家化的立法指导思想。汉律从“无为而治”到“德主刑辅”,经历整个汉朝,《九章律》为主体的汉律16篇,是两汉时期近400年间的立法成果。汉朝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控制,对后世的影响延续了近千年直至清末,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巨大的影响。

汉高祖刘邦在天下初定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注重休养生息,无为而治。他命萧何改革秦政,制订汉律。萧何在李悝《法经》6篇的基础上,取汉初有约法三章及秦法六律,又补充了《户律》、《兴律》和《厩律》,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的“汉律”。

两汉以《九章律》为主要法律,此外的辅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这类“律”包括叔孙通《傍章》18篇,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共60篇。

事实上,汉以后的历代法律也大多以“汉律”为蓝本,它被誉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随着汉初近30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政治形势趋于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原来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废除酷刑,改革刑制,已成为大势所趋。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以缇萦上书为起因,下诏修改现行刑制。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汉景帝时期,在汉文帝改革基础上,又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经过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

汉朝劳役刑己确立固定刑期,据东汉卫宏《汉旧仪》所载:髡钳城旦舂为5年刑,完城舂为4年刑,鬼薪白粲为3年刑,司寇为2年刑,隶臣妾及罚作、复作为一年刑。

另外还有一些不定期的劳役刑,如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即将某些刑徒送付将作大匠或少府等官署所掌管的宗庙、陵园、宫室、道路、苑囿等工程建设中,从事某些劳役或杂役。

徙边本系秦制,汉朝相沿不改。当时,出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的多重目的,将徙边作为减死一等的代用刑,把大批重犯连同家属,一道迁徙边地定居服役。

它既宽恕了死刑犯的生命,体现了朝廷的“仁慈恩赦”,又为边地的经济开发提供了大量劳动人手,节省了为边防建设运输军粮的费用,还可避免这些危险的重罪案犯对内地统治中心的潜在威胁,可谓一举多得。按照法律规定,凡徙边之人,未经朝廷许可,不准擅自离开边地返回。

汉朝赎刑沿袭秦制,除以钱、谷、缣等赎抵本刑外,还有罚俸入赎之法,以处罚某些犯法官吏。尤其当时还新创女徒顾山之制,又称雇山,即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300钱,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从事劳作,以赎抵其应服刑役。故该制也属一种赎刑。

随着汉朝法律开始儒家化,为了维护和加强专制皇权与君主集权,汉律规定了一整套相应的罪名与刑罚。汉律规定的罪名,把专制皇权与君主集权的地位提升到迷信神化的高度。比如:矫制、矫诏罪,即假托或诈称皇帝诏旨发号施令或实施行动。

犯跸罪,皇帝出行所经之处,要清道开路,严禁外人通过,称为跸,凡冲撞皇帝仪仗、车骑,或回避不及时者,即构成犯跸罪。实际上,对犯跸罪往往处刑极重。此外,还有不道罪,不敬、大不敬罪,僭越、逾制罪,诽谤罪等。

汉朝对所有权的规定,主要包括土地等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当时仍为国有与私有并存,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汉朝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买卖关系十分活跃,出现了订立契约之类的法律规定。汉朝法律对正当合法的买卖关系是予以保护的。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原则。汉律规定,凡有对家长不孝言行,或触犯父权统治者,要处以弃市极刑;而殴打杀害家长,更属大逆重罪,一律严惩不贷;甚至告发父权家长罪状,亦要按不孝罪处死。如西汉衡山王刘赐太子刘爽,即因告发其父谋反,而以不孝罪弃市。

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汉朝政权颁布了一些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比如西汉政权一建立,汉高祖即颁布法令: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归本县,恢复原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饿自卖为奴者,免为庶人,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汉朝还放宽土地限制,解除山林川泽之禁,允许民众垦殖;减轻田税负担;重视兴修水利等。汉朝的赋税,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土地税亦称田租或田税,汉初为十五税一;文帝时两次减半征收,后又免税13年;景帝时改征三十税一,遂为定制。人口税为按人征收,凡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每年20钱,武帝以后增为23钱,称为口赋或口钱;15岁至56岁成年人,每年一算,征收120钱,称为算赋。资产税亦称赀算,按财产每万钱征收一算即120钱。

课役义务分为兵役与徭役两种。汉初规定:男子年满17岁登记役籍,称为傅籍,表示成丁;开始服役,称为正卒。景帝二年改为12岁傅籍,昭帝以后又改为23岁傅籍。

正卒中身强力壮者服兵役,一年在本郡当郡兵,一年当戍卒戍边,或作卫士戍守京师。其余服徭役,每人每年一个月,称为更役;服役者称为更卒。凡亲身服役叫做践更,出钱代役叫做过更。代役钱每月折300钱,后来成为一项固定税收,称为更赋。

西汉初年,实行盐铁私营政策,政府仅征收其税利。汉文帝放宽山泽之禁,减免盐铁税收,出现一大批经营盐铁暴富的私营者。

汉武帝以后,改为盐铁官营,在全国分别设立盐官35处、铁官48处,统一经营盐铁产销。自汉和帝时起,又恢复了盐铁私营的放任政策,仅以征税为国家调节的法律手段。西汉初年,国家控制货币铸造权,曾制定《钱律》及《盗铸钱令》等法规,禁止民间私自盗铸钱币。由于高祖时所铸荚钱质量低劣,高后时改行八铢钱又耗铜太多,故汉文帝时改铸四铢钱,废除《钱律》及《盗铸钱令》,允许民间私铸。此禁一开,不仅铸钱者日益增多,甚至有些农民也弃农采矿铸钱,而且所铸铜币大量掺假,质量极差。尽管当时法律有严厉规定,但仍无法改变货币混乱的现象。故汉景帝时再度颁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将铸币权收归国家控制。公元前l13年,汉朝将地方郡国铸币权收归中央,专由水衡都尉属官上林苑的均输、锺官、辨铜三令铸造五铢钱。从此,确立了统一的五铢钱制度。

为了抑制富商大贾获取暴利,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汉武帝以后,推行了均输、平准法,以调节各地货物的交易流通,平抑市场物价。

均输法是由大农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将当地应输送京师的土特产品,转运异地出售,再收购其他物品辗转交换,最后把京师所需物品直接运抵关中。

平准法是在京师设置平准官,接收各地的均输货物,按市场物价涨落情况,贱买贵卖,以调剂供需,稳定物价。均输、平准法的推行,避免了各地货物供非所需的不合理现象,降低了运输费用,也克服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现象。

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中央设立廷尉,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最高长官廷尉之下,设正、左右监等官。汉宣帝时,增置左右平。东汉省右监、右平,只设左监、左平,但廷尉府吏员增置140人,其组织机构有所扩大。

在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汉朝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这标志着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设职位,其权力基本转移到皇帝控制的尚书台。三公要想参与决策,反而需要由皇帝任命一个录尚书事之类的名号。

在地方政权机构方面,汉朝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执法的措施。汉朝的诉讼与审判制度也比较完备。诉讼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与复核、上诉与上报、录囚等。《春秋》决狱法律化与秋冬行刑制度化,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春秋》决狱是汉朝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它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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