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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3 23: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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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义东,吴财郁

出版社: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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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读:

前言

量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世界各国纷纷把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我国大政府在1995年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2006年初公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划纲要》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我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财政投入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打造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手段,在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民族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二十多年来科技计划的发展,我们取得了许多重大科技成就,拥有了一批在农业、工业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崛起,造就了一批拥有自主知名品牌的优秀企业,全社会科技水平显著提高。这些科技成就,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显著地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在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过程中,科技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用以保证各类科技计划的顺利实现。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国家将进一步强化对科技的投入,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科技投入716亿元,比上年增长19.2%,地方政府和企业也都增加了科技投入。在这种形势下,科技管理工作必须引入改革和创新的机制和模式,使科技管理工作能够真正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用好科技投入,创造更高效益。为此,改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

项目管理是现代项目管理学的重要分支之一,近代项目管理学科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于美国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和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取得了巨大成功,由此“项目管理”风靡全球。半个多世纪以来,项目管理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已经在无数项目的实践中得到锤炼而趋于成熟。在国际上已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乃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等诸多领域。目前“项目管理”在我国建筑、国防、IT和房地产等行业已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我国科技计划项目具有项目的一般特点和属性,因此将项目管理的一般知识和工具应用到科技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无疑将顺应科技计划管理创新的趋势,具有重要的探索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分上、下篇来介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上篇主要是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的角度,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一般顺序(即立项、实施和验收阶段),介绍科技计划的体系构成、一般管理原则、国家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上篇分为四章,分别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概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下篇主要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乙方)的角度,介绍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之后,在合同规定的预算、进度和质量等条件的约束下完成项目目标所涉及到的项目管理的一般知识和技能。下篇的结构主要是以项目管理九大内容为主线,并尽量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特点。下篇分为九章,包括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综合管理。每章的具体内容按照项目管理的过程包括启动、计划、执行、控制和收尾来展开。

编写本书的目的有两个:一方面是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利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验收;另一方面是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引入项目管理的一般知识和技能,使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更高效地管理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大力支持。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树进教授为本书的编写给予了全程指导并主审了本书的下篇内容,研究生王自根承担了本书的部分资料收集和部分章节的撰写工作。编者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同时也鸣谢本书所列参考资料的各位作者和出版单位,没有他们的佳作在先,也就不可能有本书的问世。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又受时间的制约,书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使用本书的各位读者及时批评指正,以便将来不断改进。编者2007年1月18日

上篇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本篇主要是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的角度,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一般顺序(即立项、实施和验收阶段),介绍科技计划的体系构成、一般管理原则、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概述

第一节 科技计划与科技计划体系

一、科技计划的含义

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以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以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它是各级政府贯彻科技工作方针、配置科技资源、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科技问题的重要手段。(一)国家科技计划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国家科技计划是政府有目标、有步骤、有组织、有措施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国家意志、弥补市场不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科技管理工作。国家科技计划是由针对不同的目标而构成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结合群,是一个互相协调和促进的系统。(二)江苏省科技计划

江苏省科技计划是江苏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政府目标,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江苏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概况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科技形势,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科技管理从以科技规划为核心,逐步拓展转变为以一系列中期和年度科技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方式,陆续出台了若干个国家科技计划,形成了现行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它们分别从不同角度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对科技的需求。(一)“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在“十五”3+2模式(“3”为863计划、攻关计划、973计划三个主题计划;“2”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整个体系分成六个大类,其中政策引导类和其他类还有进一步细分的专项计划。“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具体如表1-1所示。(二)国家各主要科技计划专项简介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863计划”着重解决事关国家中长期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在有优势和战略必争的高技术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其实施主体以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为主,鼓励与企业结合。

1986年3月3日,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4位老科学家给中共中央写信,提出了要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我国的高技术的建议。经过广泛、全面和极为严格的科学和技术论证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纲要》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了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技术7个高技术领域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发展的重点(1996年增加了海洋技术领域),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863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集中少部分精干力量,在所选的高技术领域,瞄准世界前沿,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带动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造就一批新一代高水平技术人才,为未来形成高技术产业创造条件。“863计划”实施近20年来,在民用技术6个领域的230多个专题研究方向上,共资助项目5200余项,获国内外专利2000多项,发表论文47000多篇,累计创造新增产值560多亿元,产生间接经济效益2000多亿元。目前,“863计划”共有8个领域、20个主题。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1997年6月4日,原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要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随后由科技部组织实施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亦称973计划)。制定和实施“973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现2010年以至21世纪中叶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重要举措。(1)“973计划”的战略目标

加强原始性创新,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广泛的领域解决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为国家未来发展提供科学支撑。(2)“973计划”的主要任务

一是紧紧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等领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二是部署相关的、重要的、探索性强的前沿基础研究;三是培养和造就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高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四是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能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任务的科学研究基地,并形成若干跨学科的综合科学研究中心。(3)“973计划”的遴选原则“973计划”项目是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大力组织和实施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项目的立项要按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在现有基础研究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鼓励优秀科学家和研究集体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自身发展的国家需求和有重大影响、能在世界占有重要一席之地的重点学科领域,瞄准科学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提供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973计划”项目应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统一部署,分年度组织实施。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973计划”项目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工作方法和“择需、择重、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强调国家需求与重大科学问题的结合。(4)“973计划”的管理机制“973计划”由科技部负责,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科技部成立专家顾问组,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的发展战略、政策以及“973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咨询、顾问、监督、评议,以保证“973计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科技部按相关领域分别组建领域专家咨询组,负责跟踪、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973计划”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领导下的项目专家组负责制,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的执行全面负责。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条件保障。“973计划”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形成科学的经费管理模式。在立项过程中,采取专家评审遴选项目和按项目任务审核经费相结合,在专家评审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的同时,加强了预算编报和审核。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成立了“973计划”项目预算审查委员会,通过中介机构对预算的评估、预算委员会审核和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步骤加强预算工作,以保证经费安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使“973计划”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5)“973计划”的特点“973计划”项目实行“2+3”的管理模式,即项目执行2年后,进行中期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围绕项目总体目标,根据“集中目标、突出重点、精干队伍、择优支持”的原则,调整和确定后3年的研究计划;并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对有突破前景的重点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进行强化支持,从而保证重点工作得到重点支持。(6)“973计划”的整体部署

科技部在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科学前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出发,提炼和选择了一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进行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的战略部署。自1998年起至2002年,已先后启动了132个项目,其中农业领域17项,能源领域15项,信息领域17项,资源环境领域24项,人口与健康领域21项,材料领域19项,重要科学前沿19项。(7)“973计划”的国际合作“973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国际合作和国际学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科技部已向欧盟开放了“973计划”的研究项目,欧盟国家的科学家可与中国科学家联合申请、承担“973计划”项目。目前有1个项目已经被批准启动实施(“分子聚集体的化学—有机功能微结构与组装”)。此外,“973计划”的大多数项目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与世界各国的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

4.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精神,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科技界意见的基础上,启动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以及科技界的广泛赞同。

平台建设计划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体系,主要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自然科技资源保存和利用体系、科学数据和文献资源共享服务网络、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等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以及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专业化技术人才队伍三方面组成。平台建设计划就是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平台建设计划近期首先制定并颁布总体规划,完成若干重点领域和区域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整合,实施一批对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带动资源共享的试点、示范工程,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构建重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平台。到2010年,将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5.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1)星火计划

包括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1)星火计划

①星火计划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率先在农村起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激发了亿万农民劳动致富的热情,使中国农村生产关系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进入80年代以后,乡镇工业发展迅猛,农业经济空前活跃。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使农民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普遍产生了对科学的需求和渴望。1985年3月,中国政府在全国实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发展方针,为广大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面向农村经济主战场、向农村推广科技成果、帮助农村发展经济提供了契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百分之八十,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关键。从这个基点出发,顺应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1985年5月,国家科委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抓一批短、平、快科技项目促进地方经济振兴”的请示,引用了中国的一句谚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起名为“星火计划”,寓意为科技的星星之火,必将燃遍中国的农村大地。1986年初,中国政府批准实施这项计划。

②星火计划的宗旨

星火计划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实施的第一个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把先进适用的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引导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③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国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农业,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有效供给,推动科教兴农;积极促进并实际推动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推动乡镇企业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动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培养农村实用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星火计划的奋斗目标是加快农村工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进程,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农村早日实现小康,并向更加富裕和文明的现代化农村的目标前进。

④星火计划的主要内容

支持一大批利用农村资源、投资少、见效快、先进适用的技术项目,建立一批科技先导型示范企业,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为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作出示范;开发一批适用于农村、适用于乡镇企业的成套设备并组织批量生产;培养一批农村技术、管理人才和农民企业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农村规模经济发展。

⑤星火技术密集区

星火技术密集区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星火计划的宗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综合集成,生产要素配置优化,产业的产品结构合理,经济、科技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星火技术密集区是指星火计划扩大实施规模和效益,在单项开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开发的示范区。

⑥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

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依靠科技进步,为科学技术大规模进入农村,与农村经济密切结合发挥了先导作用。它是指开发具有区域资源优势的主导产品,形成规模,并能带动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在区域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的产业。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于2001年设立的。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转化资金用于支持的重点: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好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转化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是农业科技型企业,同时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转化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A: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B:能显著提升农业技术水平的项目;C:通过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取得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转化资金不支持的项目:A:已经成熟配套,并已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B: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C: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D: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E:不属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需提交的材料:A: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B: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C:相关附件(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成果证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D:申请项目软盘。(2)火炬计划

包括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1)火炬计划

这是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其宗旨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挥我国科技力量的优势与潜力,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火炬计划支持的重点领域是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等。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火炬计划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

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通过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生长点,调动全国各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新局面的形成都产生了巨大、深刻的影响。火炬计划项目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

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使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是实施火炬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之一。几年来,各地都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总结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采用CAD/CAM技术、CIMS计算机先进制造技术,不仅促进了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支持和培育了一批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技术产品上提高档次,管理上上水平,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这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为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是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十五”期间,它以“加强引导、鼓励创新、扶持重点、营造环境”为指导思想,通过政策性引导和扶持,促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加速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新产品计划自1988年开始启动。十多年来,新产品计划的实施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了对产品创新活动的示范、引导和推动作用。(3)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科学技术进入了一个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全面发展的时代。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从单一的纯学术交流到技术合作进而深入到经济领域,科技合作与经济合作日益融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国家层面上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旨在通过整合、统筹,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对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作为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在国家层面上,汇聚和综合国家(包括部门和地方)各大科技计划中需要国际合作和可以对外开放的项目,统一对外开放与合作口径,全面吸引和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科技发展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服务,为国家的总体外交目标服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我国科技工作和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落实我国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解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瓶颈难题,在重点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需求;是扩大我国国际战略资源、能源、技术利用和分享权益,实现新时期国家发展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落实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推进双边、多边政治、经济、技术谈判和磋商,实现国家外交战略的重要保障。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目标是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结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计划,构建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参与多边或双边重大科技合作计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增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国内研发活动在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科技声望和总体水平,形成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吸引海外人才参与国内经济建设与科技发展,同时为我国优秀科技人才走向国际舞台创造条件和机会。

6.其他(1)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引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科技部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目前,已有14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布于农业、能源、制造业、信息与通信、生物技术、材料、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轻纺、医药卫生等领域,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而进行的一种跨学科、多层次的科研活动。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和地方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支持科技发展与改革中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研究,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4)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成果推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动员成千上万的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力量,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范围、大面积地推广应用,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5)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简称为“兴贸计划”)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发挥科技及产业优势,扩大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促进我国从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转变,使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增长。

三、江苏省科技计划体系概况

江苏省科技计划体系的建设,在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既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方向,又结合江苏省科技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地方战略,充分体现了自身的发展特色。(一)江苏省“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建立原则

1.立足需求

围绕江苏省“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大需求,以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中心环节,构建以前瞻性研究、应用性研究、科技产业化、科技能力建设为主体,既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支撑,又能为长远发展提供科技储备,界面清晰、有机衔接、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

2.加强自主创新

以突出自主创新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各类专项科技计划的功能定位,切实加强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和集成创新,通过各类专项科技计划的集成实施,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重视和加强自主创新。

3.突出重点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以开发重大目标产品和培育新兴产业为目标,集成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一批对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创新水平高、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力争在优势重点领域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

4.促进协调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加强农业、社会发展、服务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围绕加快推进苏北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对苏北科技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5.开放配置资源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加强与市县和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的指导与集成,注重与“十五”科技计划的衔接。通过开放配置资源和集成实施,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二)江苏省“十五”科技计划体系

江苏省“十五”科技计划体系如图1-1所示。图1-1 江苏省“十五”科技计划体系(三)江苏省“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

江苏省“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在“十五”科技计划体系(图1-1)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整情况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为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产业化转化,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更好地体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化的有机衔接,将省政府设立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纳入科技计划体系。

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强化国际科技合作与软科学研究工作,将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分别从其他科技计划中单列出来。

③为进一步引导重视对引进技术及装备的消化吸收和促进二次创新,在工业攻关中增加引进技术及装备消化吸收创新的内容。

④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对苏北科技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农业科技攻关计划中加强培育和壮大苏北星火支柱产业的工作。

江苏省“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如图1-2所示。图1-2 江苏省“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四)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简介

1.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

体现政府目标导向,紧密围绕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鼓励科学家进行探索性研究,推进优势学科的建设和高水平人才队伍的培养。自然科学基金由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承担基金办公室职能。

2.高技术研究计划

高技术研究计划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术研究计划以信息技术、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农业高技术、资源环境技术等为重点领域,跟踪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前沿,与国家“863计划”以及国家和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等有机衔接。选择对培育江苏省高技术产业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进行创新性研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按高新技术的重点领域,分别由省科技厅高新处、农村处具体实施管理,计划处综合平衡协调。

3.科技攻关计划

科技攻关计划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攻关计划面向江苏省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对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全局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产品及装备,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为增强江苏省科学技术实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科技攻关计划重点围绕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和产业化,强化科技攻关计划与国家“863计划”和重大攻关项目等有机衔接,与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实施。

科技攻关计划按产业领域分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主要是新医药、新农药和新兽药)三个方面,分别由省科技厅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具体实施管理,计划处综合平衡协调。

4.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该计划以提高科技能力建设为目标,以各类创新基地和载体建设为重点,推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和基地建设,为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供支撑。该计划由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四部分组成,由省科技厅条件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1)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围绕江苏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4)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

通过支持、引导和培养,加强科技服务机构业务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业务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服务机构,为江苏省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

5.科技产业化计划

旨在推动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形成产业规模。主要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计划。(1)火炬计划

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计划,资金筹措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辅以贴息资助。火炬计划由高新处组织实施,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火炬计划项目的初审、日常管理和验收。高新处负责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的审定。(2)星火计划

旨在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推动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项指导性计划,资金筹措以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辅以贴息资助。星火计划由农村处组织实施,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日常管理和验收。农村处负责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的审定。

6.社会发展计划

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安全、公共安全、减灾防灾等领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重点项目以“三药”领域的技术创新为主。面上项目主要资助省级有关单位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社会发展计划由社发处具体实施管理。

7.软科学研究计划

主要支持影响江苏省科技、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评估、预测和对策研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软科学研究计划由法规处具体实施管理。

8.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该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开设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实施项目管理。它主要资助同国外建立长期合作研究开发联盟、吸收和获取国外领先创新成果、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和推动技术出口等有关的费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由国际合作处具体实施管理。

9.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该计划以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将已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中试、产业化,或直接进入产业化研究开发,以及开展重大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成果处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职能。

第二节 科技计划管理

一、概述

正如前面所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以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以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是各级政府贯彻科技工作方针、配置科技资源、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科技问题的重要手段。

科技计划管理,包括科技计划的设立、组织管理、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等主要内容。它明确设立了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了科技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了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管理办法。(一)科技计划管理的适用范围

①涉及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体系中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以及各级地方科技计划专项等。

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二)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制定、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②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

③简化管理程序,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④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二、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学技术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

科技部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进行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②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③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④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领域的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进行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

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

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三、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

(一)科技计划管理的主体

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①主管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或代理组织实施机构)。

③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二)各主体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职能

1.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①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②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③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④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2.代理组织实施机构的职能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的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代理组织实施机构必须做到:

①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②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③在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3.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责任和义务

①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②按要求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③客观、及时地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四、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公开制度

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1.公告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告知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政府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应对公告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共享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3.查询

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二)报告制度

科技计划管理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1.进度报告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2.统计调查报告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3.调整报告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及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要事件报告

如果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时,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有责任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5.财务报告

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6.验收报告

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三)回避制度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1.科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2.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

以下人员不宜选择为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

3.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并在项目合同及任务书中具体约定。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与评估行为。

五、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

(一)起草

各类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

各类江苏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厅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会发展计划与财政处。(二)审查

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或江苏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政处)负责对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②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③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各类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厅分管厅长签发,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三)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①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②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③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④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⑤计划的有效期。

第三节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基本知识

一、项目与项目管理

近代项目管理学科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于美国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和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取得了巨大成功,由此“项目管理”风靡全球。在国际上已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乃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等诸多领域。许多国家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联合国工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都在应用“项目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开发工作。目前“项目管理”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一)项目的含义与特点

概要而言,所谓项目,是由一组有起止时间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所组成的特定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目标,包括时间、费用和资源的约束条件。

项目的特点主要包括:

1)过程的一次性

一次性是项目与其他重复性操作、运行工作的最大区别。项目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当项目目标已经实现,或因项目目标不能实现而项目被终止时,就意味着项目的结束。

2)运作的独特性

项目所创造的产品或服务与已有的相似产品或服务相比较,在有些方面有明显的差别。项目要完成的是以前未曾做过的工作,所以它是独特的。

3)目标的特定性

任何一个项目都必须预先设定组织目标和项目目标,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目标,目标不明确,必然导致项目管理的混乱进行。这些目标可以是项目的总体目标(最终交付物),也可以是子目标,包括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

4)制约性

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制约因素是时间、费用、质量、人力、技术、信息以及环境等方面。

5)不确定性

项目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项目的独特性造成的,因为项目的独特之处,往往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创新,而创新就包含着各种不确定性;其次,项目的一次性也是造成项目不确定性的原因之一,因为项目活动的一次性使得人们没有改进的机会,为此项目的不确定性增高;另外,由于项目所处环境的开放和变动性大,也会增加项目的不确定性。

6)项目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

项目开始时要组建项目班子,项目中人员和职能会随着项目的进展而发生适当的调整,项目结束时,项目班子要解散,人员会被重新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或个人之间一般是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组合在一起。项目没有严格的边界,这就造成了项目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

7)成果的不可挽回性

项目不像其他事情,没有做好可以重来,也不可以试着做。就是说,项目的成果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失误,很难有纠正的机会。项目必须尽量确保成功,否则一旦失败就永远失去了重新实施原有项目的机会。这也凸现了对项目进行科学、严格管理的重要性。(二)项目管理的相关概念

1.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对象,由项目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以实现项目目标的过程。

2.项目管理内容

从知识领域的角度来说,项目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范围管理、时间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采购与合同管理以及综合管理等九大方面。

3.项目生命期

项目从开始到结束可以划分为若干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先后衔接起来便构成了项目的生命期。项目的生命期一般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启动阶段(或称概念阶段)、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和收尾阶段。这四个阶段按一定的顺序排列,构成项目的实施过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四个阶段既有联系,又相互作用和影响。

4.项目管理过程

为了更好地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开展一系列有关项目计划、决策、组织、沟通、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活动,这一系列管理活动构成了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一般由启动过程、计划过程、执行过程、控制过程和结束过程构成。

项目生命期是一次性的过程,项目管理过程则不然,项目管理的五个过程始终贯穿于项目生命期的每一个阶段,并按一定的顺序进行。

5.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派生运用的许许多多项目管理知识和技术的集合。根据这一概念特性,可延伸展开许多新的认识、理念和管理技术,如项目生命周期和阶段性,项目干系人,相关知识领域和技术方法,包括范围管理、时间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整合管理等。

二、科技计划项目

不论在国外或国内,任何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的实施和创新活动,都是以项目为载体形式进行的,执行好每个项目,保证其成功,就保证了总体战略的成功。目前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工作部署也是遵循这个规律,先做深入研究,再编制《规划纲要》,而后凝练和论证重大项目。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偏废或缺失,都将导致宏观战略目标半途而废。

项目是规划成功的基石,项目执行“不是简单的战术问题,而是一套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采取行动的方式来实现目标的系统流程;是一门将战略与实际、人员与流程相结合,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学问。”这是一个很重要却常常被忽视的问题,忽视的结果导致许多的战略计划失败。据国外信息披露,“战略有效制定出来后,得以有效执行的不到10%”,“72%的CEO相信执行战略比制定一个好的战略更难”,“大多数案例真正的问题不是战略不好,而是执行不到位”。

科技计划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自1983年“六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出台,标志我国科技计划体系新的发展里程碑之后的22年中,伴随着不同时期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陆续出台了多个科技计划。(一)科技计划的管理层次

在各个科技计划之下,管理框架有所不同。例如,科技攻关计划是按照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进行管理;“863计划”是按照领域、主题、专题三个层次进行管理;“973计划”则是按照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进行管理;而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一般只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层次。

这些管理层次的设立,目的都是把该项科技计划的大目标逐级分解至更小的、更易于管理的、可具体实施的项目。从各个科技计划的管理格局可见,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大体通过两个层次,一个是宏观项目层次,即针对不同的战略目标设立不同的科技计划,被称为“计划层”;另一个是微观项目层次,即以主题、专题、项目、课题这类名称为代表的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被称为“课题层”。(二)“计划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层”科技计划项目是各个科技计划实施的基本单元和落脚点,它一般目标明确,投入和建设规模适中,这一层次的项目完全符合一般项目的特点,采取“项目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对于一个整体的科技计划而言,事实上我们可以进行认识上的延伸,也将其理解为一个“项目”,即一个更宏观、更复杂、包含众多“课题层子项目”的大型项目,或称为“计划”(Program),并对各个科技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法去进行管理。近代项目管理学也指出,有些“项目”以不同的名称进行描述,例如“计划”、“工程”等,因为它们都具备上面所说的“项目”的特性,“计划”则一般是一组互相协调管理的“项目”,比如著名的曼哈顿原子弹计划和阿波罗登月计划。

我国现行的各个科技计划完全具备“项目”的几个基本特征。

①从“一次性”的角度看,每个科技计划的提出和设立都是基于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针对一个阶段性的目标要求,因此科技计划的任务都不是永久地持续不变要做的事情,一旦预定的目标达到,一个科技计划的使命就结束了。然而“一次性”并不限定实现这个目标的时间长短,一个“课题层”项目的目标可能需要一个相对短的时间阶段,比如1~5年,而一个“计划层”项目的目标实现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阶段,比如5年或10年,或许更长一些。国际上也有把这类项目归类为“长期项目(Long-Term Project)”的,表明实现其目标需要较长时间。科技计划大致属于这一类的项目。

②从“独特性”的角度看,科技开发和科学研究都是从事探索性的工作,没有可复制的成果和开发研究模式,必然符合“独特性”的特点。

③从“目标确定性”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之初出台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指令性计划,着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的关键性和共性的技术问题,对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发展和结构调整起到引导作用,提高了我国科技工作的整体水平。为跟踪、赶超国际先进技术发展,推出了“863计划”,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为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支撑,推出了“973计划”,培育和支持重大发明和发现,攀登科学高峰。为实现“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的目标,陆续推出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等产业化环境的科技计划。可见,每个科技计划都有自己确定的目标,符合“目标确定性”特点。

④从“不确定性”的角度看,由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目标不是完全可以预测的,风险度较大,进度难以把握,在各种条件和人为努力都满足的情况下,项目目标的实现会以成功而结束,否则也可能由于失败而终止项目。科技计划的一次性和独特性必然造成科技计划不确定性的增加,因此必须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每个阶段实际执行情况和预期目标的对比,不断调整管理措施,逐步实现向预期目标的逼近。

⑤从“整体性”和“开放性”角度看,因为科技要素渗透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科技计划必须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才能得以实施,现行的各项科技计划都是在跨部门的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联合部门、地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同进行的。因此“整体性”和“开放性”是科技计划必然的选择。

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科技计划符合项目类工作的属性,是更高层面、更大范围的“项目”,在国际上也把这类项目归类为“伞形项目(Umbrella Project)”,其含义是将宏观目标一致的项目组合比作一把伞,在其之下覆盖多个分项目,进行统一模式的管理。国外这类项目有欧盟的“第六框架计划”,世界银行实施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整体淘汰计划”等。

上面分析说明了科技计划以及科技计划项目虽然层次不同,涵盖范围和目标有所不同,但都同样具备“目标确定性”、“独特性”、“一次性”等项目属性。既然同是“项目”,就可以同样采用“项目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对于本书来讲,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主要是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同时也包含对科技计划本身的管理。

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政府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是落实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基础,是实施科技计划的主要环节。抓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仅是多出成果,多培养人才,加速科技发展的一个过程,而且是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目的是为了提高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管理和专家咨询等。(一)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了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项目的申请

申请项目应符合政府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③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①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②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③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④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⑤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⑥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⑦年度计划内容。

⑧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⑨经费预算。

⑩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

2.项目的审批

经科技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工作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①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③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④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⑤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⑥经费的预算。

⑦年度进度和目标。

⑧预期成果。

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⑩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交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3.项目的签约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审核的项目,科技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发文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②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③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④立项背景与意义。

⑤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⑥验收考核指标。

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⑧经费预算和用途。

⑨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⑩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11]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12]争议解决方法。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二)项目实施管理

科技计划有些按项目、课题实行两级管理,比如“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是按照项目、课题、专题实行三个层次管理,“863计划”是按照领域、主题、专题实行三个层次管理;而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一般只设立一个项目管理层次。不论管理层次如何,一般都可以按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1.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①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②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③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④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⑤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2.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受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①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②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③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④向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3.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①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②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③接受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④接受并配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⑤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⑥填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3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各个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三)项目验收管理

各个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均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1.项目验收程序

①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②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③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④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⑤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2.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①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②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③项目验收申请表。

④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⑤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⑥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⑦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⑧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⑨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⑩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1]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2]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3]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3.项目验收小组及验收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国家级,其他视情况而定)。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4.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①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④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⑤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作说明。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5.科技成果管理

除事先有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四)专家咨询

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1.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②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2.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的人员

①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②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③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3.咨询专家应遵守的规范

①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②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的有关情况。

③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④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4.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和组织实施机构对咨询专家的管理

①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②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③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诱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的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④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咨询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专家咨询的记录和总结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第一节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概述

项目立项是正式认可一个新项目的开始。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因此项目立项阶段的管理活动,主要是围绕这三个基本程序而展开的,其中同时也涉及到对项目指南发布、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前评估等重要活动的管理。

一、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

在启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前,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以及政府对科技工作的要求,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宏观上体现了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方向和战略,微观上则是项目申请者申报项目的直接依据。

二、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计划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科技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本行业、本地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过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招标管理

1.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适合招标的科技项目一般为涉及政府财政拨款的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实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不适宜实行招标:

①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

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③只有两家(含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④没有引进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科技项目招标的原则

科技项目招标面向社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公开竞争为前提,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3.招标人的条件

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②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③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性质。

③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④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①发生不可抗力。

②作为技术开发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③发生废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①既往业绩。

②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③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④资信证明。

⑤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⑥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⑦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⑧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

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②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③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④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

②科技项目名称。

③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④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⑤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⑥进度、时间要求。

⑦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⑧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⑩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2]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3]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7.招标文件的出售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一定的天数(科技部为30天,江苏省科技厅为20天)。(二)投标管理

1.投标人的条件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③资信情况良好。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概况。

③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④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⑤计划进度。

⑥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⑦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⑧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a.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b.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c.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d.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e.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⑨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⑩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1]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3.投标文件的投递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开标、评标与中标管理

1.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2.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科技部规定7人,江苏省科技厅规定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2)审查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①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②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③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④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⑤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3)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价,对技术、经济风险进行分析。

②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进行评价。

③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④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⑤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3.中标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根据评标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按排序结果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还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科技部规定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而江苏省科技厅规定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招标。(四)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②故意将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③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④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⑤索贿受贿的。

⑥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⑧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⑨任意终止招标的。

⑩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取消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

②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③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②串通投标的。

③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④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⑤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收受非法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②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③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④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者根据科技管理部门提前发出的关于申报次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以及发布的科技项目(课题)指南,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申报项目(课题)。

申请项目应符合政府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项目申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过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一)项目申请者的条件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③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二)申请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①项目申请表(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②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③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三)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

一般应包括:

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④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⑤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⑥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⑦年度计划内容。

⑧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⑨经费预算。

⑩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四、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科技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科学方法和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由项目申请者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做出的。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①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③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④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⑤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⑥经费的预算。

⑦年度进度和目标。

⑧预期成果。

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⑩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复审。(二)立项阶段项目评估和评审

为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动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必须引入评估和评审机制。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项目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贯穿于整个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当中,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都应该发挥其重要作用。

在立项阶段主要介绍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概念、评估和评审各个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等基本内容。

1.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概念

项目评估,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2.项目评估和评审的原则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相关主体

①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即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②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

③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

④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⑤项目申请者。

4.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相关主体应遵守的规范

①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和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和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和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b.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c.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

d.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和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e.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和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和评审情况。

f.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g.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和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h.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i.不得领取评估和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和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②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b.不得违反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c.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d.不得为评估和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e.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和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和评审情况。

f.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和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③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b.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和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c.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的意见。

d.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e.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和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f.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和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和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g.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和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④项目推荐者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的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b.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c.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和评审工作。

d.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⑤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b.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c.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和评审信息。

d.不得向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者给予其他好处。

e.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f.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5.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监督

科技部由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主要由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室、省科技厅综合计划与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和评审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评估和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①听取评估和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②查阅与评估和评审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③参加与评估和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⑤其他适当方式。

6.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的法律责任

①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对评估和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b.与评估和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c.干预正常的评估和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d.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e.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f.违反项目评估和评审组织者应遵守的规范之一的。

②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和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b.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c.违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承担者应遵守的规定之一的。

③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和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和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和评审的。

b.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c.违反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规定之一的。

④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b.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c.违反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应遵守的规定之一的。

7.评估和评审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和评审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

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科技计划项目签约

(一)项目合同的内容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发文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②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③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④立项背景与意义。

⑤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⑥验收考核指标。

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⑧经费预算和用途。

⑨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⑩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11]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12]争议解决方法。(二)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项目合同由项目下达单位(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共同签订。属委托管理的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作为丙方参与项目合同的签订。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利。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节 立项阶段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本节主要介绍国家和江苏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阶段所涉及到的管理活动,突出各专项计划项目在管理原则、组织管理、项目立项(包括申报、审批和签约)以及合同管理等过程中所具有的各自的特点。

一、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863计划”的管理原则

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2)明确权责,规范管理“863计划”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3)统筹协调,联合推进“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4)定期评估,注重绩效“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2.“863计划”的管理机构及职能(1)科技部和总装备部

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②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③组建“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④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⑤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⑥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2)联合办公室

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①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编制年度计划。

③协调计划进度。

④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⑤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⑥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3)领域办公室

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①研究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②研究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③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④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⑤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⑥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⑦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⑧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4)计划专家委员会“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①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②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5)领域专家组

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担任3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②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③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④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⑤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⑥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6)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①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②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③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7)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

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①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②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③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④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⑤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⑥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⑦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⑧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3.课题立项管理

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并提出本领域专题的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①公开发布课题申请指南。

②同行专家通信评议。

③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④“领域办”批准。

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发布。“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信评议或会议评审。“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4.项目立项管理“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1)重大项目的立项

①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②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③“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④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发布。

⑤“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2)重点项目的立项

①“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发布。

②“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③“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④“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项目的组织管理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1)科技部的职责

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②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③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④编制年度计划。

⑤指导并督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⑥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⑦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2)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①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和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③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④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⑤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⑥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3)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①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②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③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④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⑤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2.项目立项(1)项目的选项原则

①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②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3年到5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③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④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⑤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2)项目的支持重点

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①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②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3)项目立项

①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②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③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④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⑤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⑥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⑦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立项管理“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1.“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①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②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③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④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2.“973计划”的组织管理(1)科技部的职责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②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③编制年度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④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2)专家顾问组的职责

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①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②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③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④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3)领域专家咨询组的职责

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①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②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③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④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3.“973计划”项目立项管理(1)“973计划”项目指南发布

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2)“973计划”项目申报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973计划”申报的基本要求是:

①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②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③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3)“973计划”项目立项评审

1)重大项目立项评审

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2)研究专项立项评审

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发布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4)“973计划”项目签订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四)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办”)是科技部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程序(1)申报条件

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他高新技术领域。

②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③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④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⑤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⑥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2)申报程序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或其他相关司,下同)办理。

②凡申请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③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盖章备案。

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申报书”报送科技部火炬办。

科技部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应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和归口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科技部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组综合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按科技部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科技部申请认定: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②《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

③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一式两份。

④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一式四份。

⑤《当年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清单》一式两份。

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

科技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每年8月,科技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不占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的控制指标。

科技部火炬办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科技部火炬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及部委科技司的立项基数及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科技部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经部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下达国家级火炬项目年度计划。

为鼓励各地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国家对火炬计划的宏观指导,科技部对于选项准确、评审认真、重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可以超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级火炬计划立项标准的申请认定项目,亦可低于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五)星火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1.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和职能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1)科技部星火办

科技部星火计划办公室(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研究提出星火计划的宏观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星火计划中长期发展纲要;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工作。(2)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简称“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3)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

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年度星火计划。

2.星火计划项目的立项

科技部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及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1)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②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③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④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⑤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2)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认定

①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②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③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

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

④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3)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认定

①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②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等有关资料,经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③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④重点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六)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国家科技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1)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③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④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⑤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已列入过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技局向本地方科技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技厅(局)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技厅(局)申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技厅(局)申报。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技厅(局)备案。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2)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科技部。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①《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②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③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④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⑤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⑥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⑦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⑧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2.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评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技厅(局)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产品技术水平。

③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④产品市场前景。

⑤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局)或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

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认定

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②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③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④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科技部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技厅(局)及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立项管理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①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②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③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④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2)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科技部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科技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②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③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④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⑤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⑥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评审和项目下达

科技部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①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②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科技部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科技部主管主任审定。

③根据科技部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科技部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④科技部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⑤根据科技部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⑥科技部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技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1.“创新基金”的申请

科技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1)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②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③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④无知识产权纠纷。(2)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2.“创新基金”的支持方式“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1)贷款贴息

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③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

①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③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④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3)资本金投入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创新基金”项目审查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1)评估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②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③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2)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技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④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⑤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技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科技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4.“创新基金”项目下达

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管理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的设立,是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1.“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②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③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④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2.“转化资金”项目的审核与认定

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十)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三高”是指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一优”是指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是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1.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职责(1)科技部的管理职责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②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③批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④拨发有关经费。(2)国家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各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①贯彻国家有关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②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③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④拨发、配套有关经费。(3)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职责

依托单位是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①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②负责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④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解决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立项

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是:

①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②依托单位能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③主管部门能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十一)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国家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我国对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南发布

科技部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开发布当年度的《国家软科学研究指南》(以下简称《研究指南》)。《研究指南》是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在密切结合国家宏观决策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研究指南》反映了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和范围,也是各部门、各地方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申报单位应在认真研究当年《研究指南》后,再上报选题。(1)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①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②在申请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批准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应再申请新项目。(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

①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传真。

②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和意义,包括对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概况和已有理论及方法的要点与评价。

⑤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与必要的子课题设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遵循的理论和要突破的难点。

⑥成果的主要应用部门,该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⑦提交的成果和成果形式,预期效益。

⑧起止年限与研究进度安排。

⑨自筹经费、其他部门经费、拟申请科技部资助经费及开支预算表。

⑩承担研究的主要参加人员情况简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承担过的相应的重大软课题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过的有影响的论文和专著,以及在本研究项目中所承担的任务。

[11]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支撑情况,包括完成研究项目所需的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装备水平,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收集情况,准备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加工处理能力。

每年自《研究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项目截止受理日期为每年5月底,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五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于5月底前寄到或送达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

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审查与认定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支付)。经审查合格同意列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将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即可向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索购有关申报表,然后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与合同事宜。

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成果使用单位的意见,需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项目申报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③其他单位资助经费证明。

④合同书等。

未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将不再退回原单位,需自留申报材料底稿。对申报未被接受的单位,将在申报受理截止日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十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立项管理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实行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科技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实施重点制定的年度实施项目制定“年度计划”项目。

1.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技厅(局)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基层单位逐级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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