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税新政实操手册(全场景案例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14 0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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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莉莉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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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个税新政实操手册(全场景案例版)

2019个税新政实操手册(全场景案例版)试读:

前言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2018年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因为这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讲个人所得税的老师、专家也多了起来。同时相关图书也快速丰富了起来,从概述类的书到具体介绍使用方法的书,应有尽有。而本书以不具备税收知识或者仅具备基本税收知识的普通读者为对象,突出“轻松”和“实用”两大特色,让广大读者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获得实用的纳税知识和技巧。本书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动态,以简洁明了的语言和典型的案例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政策在企业各种场景下的应用,帮助企业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义,合理、依法纳税。

本书第一章重点阐述新个人所得税法案,用数字图谱展示个税层级。第二章从财务角度分析个税筹划,以案例形式降低阅读难度,使读者在了解新个税政策的同时,学会运用,做到事前筹划个税类别、交税等级。第三章从资本市值的角度分析企业如何筹划个税,介绍合伙企业、上市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战略布局,破解自然人股东难题。第四章答疑解惑,针对当下新个税改革中的各种重点、难点、困惑点问题支招。

本书不是新个税政策解析手册,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税务知识的解释说明,而是对具体应用场景中个人所得税的思考和各个应用场景下的实战案例分析。

本书既适合从零开始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普通工薪族,也适合从事薪资管理的人力资源从业者、做工资薪酬绩效考核的财务人员。

作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多年,拥有多家上市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集团财务整体战略和落地方案有较深的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对于企业合理、依法纳税有自己的看法和独到的见解。由于应用场景的不同,不同的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在差异,欢迎大家批评指正。第一章个税篇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连年攀升,它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日渐提高,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而本章重点解读了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变革。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基本概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是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代税制优化理论始终把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同时还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2.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规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条例、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称。税收制度的法律形式是税法,而税法是由若干基本要素,如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等构成。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税种,也是由以上要素构成的。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类。当今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而我国采用的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的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表1-1 纳税人分类判定表1-2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具体分类如表1-1所示,具体的纳税义务如表1-2所示。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即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它具体分为三类:第一,与应税收入相匹配的经营成本和费用;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1)分类征收制,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2)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3)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第二节个税及社保的改革点

根据2018年8月20日五部委召开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动员会的部署:2018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征管职责交接;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统一归税务部门征收。2019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工薪所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先行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不同于以往简单的个税起征点上调,新个税法及社保新政致力于为大家减轻教育、医疗、养老、生育、住房等负担。不过,由于此次新政涉及多项内容调整,很多人一时也搞不清到底自己的工资是涨了还是降了。一、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我们可以从个税计算公式看个税改革前后的四大变化。

旧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前收入-三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变化1:提高免征额

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 500元/月上调至5 000元/月,那么起征点提高,能省下多少钱?

以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收入8 000元为例。

提高前:

起征点3 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3 500=4 500(元)

应缴税额为1 500×3%+(3 000×10%)=345(元)

提高后:

起征点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5 000=3 000(元)

应缴税额为1 500×3%+(1 500×3%)=90(元)

最终节省255元。变化2: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五项。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还将调整。变化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以前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以前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以前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级距是指为实行按档次计税,把计税收入划分成的若干等级。税率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所处的级距。变化4:速算扣除数逐级递升

在个税计算要素中大家最陌生的当属“速算扣除数”一项。笔者先解释下速算扣除数的含义: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法中,对计税依据直接乘上一级最高税率,得到的结果与真实的税额之差,这个差在每一级都是一个常数。事先推出这个常数,对于快速计算税额很有帮助,这个数叫“速算扣除数”,它的计算公式为: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下面列出了6张表,表1-3、表1-5和表1-7是改革前的税率表,与其相对应的改革后的税率表如表1-4、表1-6和表1-8所示。表1-3 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起征点3 500元(外籍4 800元)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表1-4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起征点5 000元(外籍4 800元)的余额。2.本表按照新个税法修正案税率推算。表1-5 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年终奖所得)说明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2.年终奖所得税率与改革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相同。表1-6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年终奖所得)说明1.本表应纳税所得额指年终奖所得额除以12个月的平均值。2.年终奖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相同。表1-7 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说明1.本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表1-8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经营所得)说明本表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变化5:税收居民范围扩大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的境外人士,就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须以其全球所得扣税。因而,税收力度加大,合理筹划难度加大。二、社会保险费的变化

以往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可以是社保经办部门,也可以是税务部门,个税新政策出台后明确规定:“2018年12月10日前,社保费征管职责将由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改革标志着在中国延续近20年的社保“双主体”征管格局将成为历史。看似区别不大,只是社会保险费用由以前的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征”收,但这意味着社会保险费成为某种形式的税收,之前企业以最低缴存基数缴存社会保险费的时代结束,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节费用减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项目如表1-9所示。表1-9 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项目第四节附加减除费用

1.附加减除费用 2 800元(月扣除2 000元+2 800元=4 800元)。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如下:(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新个税法新增内容):(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第五节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一、捐赠的扣除(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二、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三、所得的形式

所得的形式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四、转租房的计税

个人承租房转租的,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2010年新增内容)

离婚析产是指离婚时,对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离婚析产房屋涉及不征税、免税、征税三类情况,如表1-10所示。表1-10 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第二章财务篇第一节工资、薪资所得案例一:实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对比分析

企业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企业高管的薪资升级,“年薪”早已不是陌生的话题。百万、千万年薪,在上市企业的管理层中,也是司空见惯的事。年薪制即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下面以某企业CFO为例,解析其在个税及社保改革后,年薪收入所得的变化情况。某企业CFO在2018年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该CFO年薪为120万元,绩效奖金与管理考核指标挂钩。每月取得基本收入30 000元,2019年1月20日,一次性取得上年度效益收入840 000元。按照《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5 0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结束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改革前后个税计算过程比较参见表2-1和表2-2。可以看出,改革后,基本收入工资每月减少个税缴纳金额2 030元,年度减少24 360元;年终奖减少1 655元。表2-1 个人所得税新旧计算比较(月度)表2-2 个人所得税新旧计算比较(年终奖)案例二:巧用公积金合法纳税

李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约20 000元,扣除单位代缴的保险及公积金后约15 56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李女士每月要缴纳846元的个人所得税(如图2-1所示)。这对李女士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固定支出。李女士想知道,如何通过多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合理纳税。图2-1 个税计算案例

李女士可利用住房公积金来进行合理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介绍,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具体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等)。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 000元,则其可合计缴存公积金4 000元,李女士还可以自己缴存补充公积金1 600元,这样,李女士每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86元,节省了160元(如图2-2所示)。图2-2 增加补充公积金后的个税计算

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合理纳税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李女士所在单位需要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该问题须由李女士所在单位解决;二是李女士虽然通过每月缴纳补充公积金节省了税费,但该笔资金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案例三: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合理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201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 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 700元,即12×[(96 000÷12-4 000)×15%-125]=5 700(元)。案例四:个税改革后,外籍人员怎么缴税

大家都知道新个税法下国内居民的个税起征点从3 500元提高至5 000元,那么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是多少呢?答案是5 000元。1.纳税人的确定(1)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2)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旧个税法的规定是居住满1年),那么还需要就境外所得缴纳个税。2.应税所得范围调整(1)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就境内所得纳税。(2)个税法修订后外籍人员及我国港澳台同胞的纳税义务如表2-3所示。表2-3 外籍人员及我国港澳台同胞纳税义务3.个税缴纳

非居民纳税人维持了原有的按月申报纳税的做法,而居民纳税人在继续实行代扣代缴的前提下,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二节劳务报酬所得案例一:劳务报酬合同设计有技巧

赵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外地讲课。

2018年5月,赵老师受邀与广州一家家电制造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赵老师给该企业的经理层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企业)给乙方(赵老师)支付讲课费50 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律由乙方自负。”

5月20日,赵老师按期到广州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赵老师劳务报酬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0 000元。根据表2-4,计算过程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 ×30%-2 000=10 000(元);实际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表2-4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赵老师10天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赵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40 000-3 000-5 000-1 000-1 000=3 000)。

返回北京后,其好友张先生来访。张先生是一位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在两位好友的闲聊中,赵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赵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张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那么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张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企业负责。”赵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本案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新个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张先生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到合同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却往往容易忽略其税收层面的含义,因而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有些合同从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中的赵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张先生对合同所做的修改,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并没有变多,甚至还可能有所减少。

其一,一般来说,企业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由企业负责时对比个人自理时,大大减少。

其二,合同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上这部分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其三,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企业更乐意接受。

从赵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赵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那么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也不在少数。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意义重大。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第一,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第二,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减少。根据新个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税款相加以后,其总税额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第三,一定要在合同中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案例二:合理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

新个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

钱先生是上海一家科技公司的数据挖掘分析师,2018年5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 000元。由于很多电商都在搭建数据分析模型来指导企业经营决策,因而钱先生的专业属于稀缺类。钱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 000元,主要工作是帮助A企业做平台数据搭建分析模型。

图2-3是钱先生每月的收入构成,包括全职和兼职收入。图2-3 钱先生月收入情况

全职收入30 00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图2-4所示。图2-4 全职收入的纳税明细

兼职收入20 00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图2-5所示。图2-5 兼职收入的纳税明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在不考虑五险一金六项费用的情况下个税的计算,如表2-5所示。表2-5 分开纳税与合并纳税的比较

从表2-5中可以看出,分开纳税比合并纳税实发工资多了3 910元(44 820-40 910=3 910元)。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收入所得也要提前预算,在保证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合理筹划个人收入所得,做到依法合理纳税。在一般情况下,分开交税比合并交税应纳税款低很多。案例三:个税改革前后,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孙先生是一名高级技师,201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 500元。如果孙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 500-5 000=57 500(元),其应纳税额为57 500×35%-7 160=12 965(元)。如果孙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50 000×30%-2 000=13 000(元)。此算法为本次个税改革后的计算方式,那么,我们来比较一下改革前和改革后计算方式的差别(如表2-6所示)。表2-6 个税改革前后的纳税额比较

个税法改革前,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收入少(在不考虑五险一金六项的条件下)。而修改后,签订劳动合同即工资、薪酬所得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得多。如果再把五险一金六项考虑进去,那么个税改革明显是更加有利于个人的。通过此分析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企业和个人都要重视依法支付报酬和获得劳动收入。案例四:电商征税政策陆续出台

近几年来,电商征税政策出台的消息不时传出,事实上,电商征税法规尚未出台,但相关交易及征税办法确实已经出台或正在酝酿之中。

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正在修订,《电子商务法》有望出台,还有一系列旨在规范和促进电商网商发展的政策会陆续出台。1.《征管法》修订案提到了个人税号,涉及网上交易纳税内容

2015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

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意见稿还规定:“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这意味着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统一编制的数字代码标识确认身份,这可以使国家对很多无法人资质的个人商家存在的监管困难得到解决。这也意味着从法律层面,纳税将覆盖所有电商卖家,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2.“无店铺零售业”政策将出台,规范电商经营管理

2015年5月,商务部发布了《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其核心要求有3个:一是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二是保护消费者不被零售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骚扰;三是不能搞不正当竞争,夸大宣传。

专家认为,这个办法的出台至少有三层意图:一是有关部门要整顿杂乱的电商市场;二是有关部门要向依附在电商平台的企业依法收税;三是用政策培育出更大规模的“互联网+”企业。第三节稿酬所得案例一:百万稿酬应纳多少税

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可能再次大面积影响影视行业从业者,尤其是高收入的明星、作家、制片人等群体。

个税改革的核心要点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 500元提高至每月5 000元;(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这次改革重点提到了稿酬制度,一直以来,稿酬的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堪称最优惠的个税之一,下面以具体的案例来描述改革前后的变化。

稿酬的计算方式以前分为4 000元以下和4 000元以上两种,由于以4 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的情况不多,所以我们以4 000元以上的稿费为讨论重点。

这里假设作家A每个月稿费收入1万元,在个税改革前按照稿酬×(1-20%)×20%×(1-30%)的计算方式,得出应交个税金额为1 120元。

如果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 000元的话,那么相关优惠的力度就会减少,计算方式调整为(稿酬-各项社会社保-5 000)×10%,按照北京的社会保险最低基数为3 000元左右计算,所交个税约为200元。

对于月收入在1万左右的网络作家群体,个税改革是实实在在的减负,但是对于那些高收入网文作家则很难说了,这个征税设计对于他们来说影响很大。

以月入10万元计算,个税改革以前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的应交税费为1.12万元;个税改革后每月应交税费为4.14万元。

这意味着个税改革后,对于月入10万元的作者而言每个月需要多纳税3万元,每年多纳税36万元,每年的纳税额达50万元。案例二:稿酬所得等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作家李某2018年3月获得以下几笔收入。李某于2016年10月发表一部长篇小说,获得稿酬10 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因该小说畅销,本月又加印,他取得稿酬2 000元。该小说在本月获得国家级文学奖,他获得奖金5 000元。李某在3月将一篇短篇小说文稿竞价拍卖,取得收入30 000元。李某于3月初将其位于市中心的自有两间120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陈某经营服装,协议规定:租期一年,年租金96 000元,本月取得租金收入8 000元。另外,本月支付该出租房屋发生的修缮费用500元,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 496元均已缴纳并取得税票。李某因购买体育彩票中奖获得奖金100 000元,其中40 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某贫困地区。李某在单位取得本月工资薪金收入8 800元(现金)。按照该单位内部的规定,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的30%由单位负担,其余70%的应纳税额由员工负担。

李某3月份本人实际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分析如下。(1)李某获得的国家级文学奖免征个人所得税。(2)李某取得的稿酬所得按规定应属于一次性收入,须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为(10000+2000)×(1-20%)×20%×(1-30%)=1344(元)

2016年10月实际缴纳税额为10000×(1-20%)×20%×(1-30%)=1 120(元)

本月稿酬所得应纳税额为1 344-1 120=224(元)(3)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或复印件公开竞价拍卖,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为30 000×(1-20%)×20%=4 800(元)(4)根据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应纳税额为[8 000×(1-20%)-1 496-500]×20%=880.80(元)(5)彩票中奖取得奖金应纳税额如下。

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额为100 000×30%=30 000(元)

应纳税额为(100 000-30 000)×20%=14 000(元)(6)自己单位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8 800-800-375×30%)÷(1-20%×30%)=8 390.96(元)

应纳税额为8 390.96×20%-375=1 303.19(元)

其中,李某应负担个人所得税为1 303.19×70%=912.23(元)

综上,李某本月实际应负担个人所得税额为224+4 800+880.80+14 000+912.23=20 817.03(元)

以上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如下。(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均是20%。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征收,税率是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同时,国家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合理纳税,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案例一:专利技术转让

中科院一位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则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则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营改增之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如图2-6所示。图2-6 应纳增值税计算

依增值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科研人员一次收入已超过4 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图2-7所示。图2-7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

首先,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则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增值税。

其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须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的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那么最好选择投资经营。投资经营有两种。

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额,而股票在未转让之前,他不需要负担个税,而且,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时所须负担的个税是有限的。所以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的方式,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销售产品取得收入。大多数新建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进行全方位的筹划。案例二: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培训的纳税筹划

美国K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11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美合资北京J电子商品有限公司。由于美国K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水平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美国K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针对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美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J公司每次向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截至2013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美国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人民币。案例分析

对于这笔技术指导费支出,北京J公司在每次向美国公司支付时,依据增值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代扣了增值税,即每次代扣美国K公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的增值税为41.35×6%=2.481(万元人民币),4年累计代扣税款9.924万元人民币。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对于该公司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筹划方案

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由于美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技术培训,而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上是不同的。技术指导费的税率为6%;而技术培训属于咨询服务类,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上,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美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劳务费0.5万美元和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和37.215万元。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该公司在2013年到2015年已经按照6%的税率代扣了美国公司33.08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对于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再予以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根本属性,纳税筹划应体现的是“筹”而非“补”。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家提出的筹划思路,尽早与美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应税劳务提供中,合法地缴纳税款。第五节经营所得案例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纳税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年租赁收入20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为1100元)。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按旧个税法计算,税率参考表1-7,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额为(60 000+18 900)×30%-9 750=13 920.00(元)

按新个税法计算,税率参考表1-8,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额为(60 000+18 900)×10%-1 500=6 390.00(元)

个税改革后,个体经营所得从原来应纳税额13 920元降低到6 390元,减少了7 530元。从数字上可以证明,国家的新个税法在真正地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启发,未来可以把企业经营有计划、有目标地筹划为个体工商、一人有限、个人独资企业,这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实惠。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为[20 000×(1-20%)-1 100]×20%=2 98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60 000×10%-1 500=4 50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为4 500+2 980=7 48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7 480-6 390=1 090(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下同)。案例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 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 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8 300元)。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按新个税法计算,税率参考表1-8,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为141 700×20%-10 500=17 840(元)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41 700×20%=8 340(元)“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100 000×20%-10 500=9 50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为9 500+8 340=17 840(元)

个税改革之后,在经营所得税率20%范围区间中,分开和合并的方案税负一样。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收入为60 000元,转让税费应为3 300元,则转让收益为60 000-(300 000-200 000)-3 300=-43 300(元)。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的应纳税额为(100 000-43 300)×10%-1 500=4 170(元)

方案二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100 000×20%-10 500=9 500(元)

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为9 500+0=9 5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9 500-4 170=5 330(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案例三:高收入人群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

只要企业运作,就会有税收产生。就增值税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税率和征缴方式与公司没什么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所得税方面。有限公司一般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是企业净利润的25%。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5%~35%(如表1-8所示)。

一般情况下,建议小微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这样缴税更少。

很多地方政府或新开发的经济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有很多特殊的优惠政策。所以不管是对大企业还是对股东、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而言,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一种很好的税务筹划工具。

以高管为例,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原企业与个人工作室之间的业务往来,变成个人工作室所得,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减少个税负担了。

举个例子,假设高管年薪300万元(月薪25万元),如果按工资收入纳税,那么扣除五险一金后,他适用的是35%这一档个税税率,每月需要缴税97 420元,一年将近缴纳117万元。

假设高管成立了个人工作室,一年开票额是300万元,核定征收税率是10%,那么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增值税税金:300÷(1+3%)×3%=8.74(万元)

②附加税税金:8.74×11%=0.9614(万元)

③个人所得税税金:300×10%×35%-6.55=3.95(万元)

总税金:8.74+0.9614+3.95=13.6514(万元)

综合税率:13.6514÷300×100%=4.55%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当高管的工资收入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后,个人独资企业税率只有4.55%,远远低于工资个税的35%,总的税负成本也下降了将近100多万元。案例四:股东分红、利润转移、工资代发股东分红——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筹划

张某是某集团的股东之一,年底分红80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为20%,应缴纳的个税为80×20%=16(万元)。张某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某个城市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增值税奖励扶持地方留存的30%~50%。

按此方法筹划个人所得税:80/1.03×10%(核定行业利润率)×10%(五级累进表)-0.15=0.63(万元)

增值税:80÷1.03×3%=2.33(万元)

奖励:2.33×50%(地方留存)×30%(奖励区间)=0.35(万元)

附加税:80÷1.03×3%×12%=0.28(万元)

总税额:0.63+(2.33-0.35)+0.28=2.89(万元)

节税:16-2.89=13.11(万元)利润转移——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筹划

某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收入1 000万元,费用支出500万元,利润为500万元。因为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500×25%=125(万元);个人所得税(分红)为375×20%=75(万元),合计200万元。

通过在西南地区的某个城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将原公司的利润500万元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负如下。

个人所得税:500/1.03×10%(核定行业利润率)×30%(五级累进表)-4.05(速算扣除数)=10.51(万元)

增值税:500÷1.03×3%=14.56(万元)

奖励:14.56×50%(地方留存)×30%(奖励区间)=2.18(万元)

附加税:500÷1.03×3%×12%=1.74(万元)

总税额:24.63万元

节税:200-24.63=175.37(万元)工资代发——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筹划

此筹划适用于业绩提成、奖金、佣金等结算。某公司高管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则60万元,个人所得税为[(5-0.35)×30%-0.441]×12=11.448(万元)。现在西南地区的某个城市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涉及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60÷1.03×3%=1.75(万元)

奖励:1.75×50%(地方留存)×30%(奖励区间)=0.26

附加税:60÷1.03×3%×12%=0.21(万元)

个人所得税:60/1.03×10%(行业利润率)×10%(五级累进表)-1 500(速算扣除数)=0.43(万元)

总税额:1.75-0.26+0.21+0.43=2.13(万元)

节税:11.448-2.13=9.318(万元)案例五: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案

2010年7月1日,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各界普遍猜测,这将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一年后,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某女装网店征税430余万元。案情概述

武汉某女装品牌创建于2004年,最初为一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C2C网店。2009年,根据品牌发展需求,该女装品牌办理了税务登记,成立了“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服装业务。2011年1月,该女装品牌又成立了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饰品、日用百货、鞋帽的设计及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及服务、仓储服务。

武汉该女装品牌虽然已成立实体公司,且设有自己独立的B2C网站,但由于发展策略和网站资质等原因,公司的主体业务依旧通过淘宝网平台的网店实现。该女装品牌网店在2010年12月已成为淘宝网首个“三金冠”女装店铺(根据淘宝网交易数据分级规则,“三金冠”店铺的累计交易次数至少在200万元以上),公司员工接近300人,办公及仓储面积达5 000余平方米,并拥有公司自己的产品供应链、设计中心、摄影团队及摄影棚。

2011年6月,针对该女装品牌的服饰有限公司未合并列入企业计征的网店销售利润,武汉市国税局的稽查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共查补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其中增值税305.80万元,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入利润率4%进行核定征收101.90万元,营业税金附加与滞纳金约20多万元。案情分析

此案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有外界质疑:“国家目前并没有出台针对网上个人销售者的征税措施,核征税款是否欠妥?”

对此,武汉国税局在正式发布的“情况说明”中指出两点。第一,被征税的该女装品牌店属于实体经营企业,实体店名为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硚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该局税收检查,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实体店和淘宝店网上销售女装,2010年销售收入1.05亿元。第二,该女装品牌淘宝店仅是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之一,该公司另有正常的实体销售渠道。作为一家实体店,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按照核实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认定该纳税人2010年应缴纳增值税3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05.95万元及滞纳金等,共计430.79万元。案件启示

案件中的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采用“实体注册公司+网络销售渠道”的经营模式。这样的经营方式下,纳税人虽然进行了税务登记,在经营主体的信息确认上得到了保证,但其网络销售身份的独立性使得纳税人在实体注册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出现恶意或善意的应税销售额少申报甚至不申报的情况。目前,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多数企业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交易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存在着诸多疑问甚至抱有侥幸心理不缴税。电子商务专家指出,征税是网店规范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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