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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0 1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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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海军,李筠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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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书系)

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书系)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书系)作者:曹海军,李筠排版:KingStar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4-01ISBN:9787201081151本书由天津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国外社会管理理论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国外社会管理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成就了许多独特的体系和模式。这些成就的背后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对“社会”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它们不仅丰富和深化了西方对“社会”的形而上的理解,而且成为西方各国构建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的基本思路。随着世界各国交流的深化和多样化,后发国家在借鉴西方社会管理直接经验的过程中,也逐渐发现这些经验背后存在着深厚的理论底蕴,逐渐认识到借鉴经验与学习理论之间的密切关联。一、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渊源(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方国家社会管理理论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的研讨日渐形成热潮,公民社会已经成为理论界研究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点。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否存在于一切时代?西方如何运用公民社会理论指导社会管理?中国应该建设什么样的公民社会?澄清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1)最初是表示社会和国家的一个一般术语,与‘政治社会’同义;(2)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第一层意义自亚里士多德起就被广泛使用,带有“文明社会”的道德褒义,近代以来,洛克是这一思路的主要代表。第二层意义主要阐释者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不过他们颠倒了其中的道德含义,将市民社会等同为资产阶级社会,认为它是由人的自私和贪婪驱动的。随着社会学的兴起,社会科学家们不再执著于对公民社会的道德价值的探讨,而是将理论重点转移到它的客观属性,旨在建立关于公民社会的社会科学。在此,我们采用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即将公民社会视为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一般是以公民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为衡量标准,当公民社会组织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成熟,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或者独自承担起某些社会管理职能,或者与政府机构合作共同承担某些社会管理职能。(二)公民社会的理论渊源

1.古希腊时代的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概念在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使用了koìnônìa polìtìké的概念,其后,koìnônìa polìtìké在拉丁文中被译为 societas civilis,在英文中被译为 civil society。Koìnônìa polìtìké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指涉的是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这里,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是同义的。(1)“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一个公民群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一个人是否是公民不是由他的住所来决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权利决定的。其中首要的是政治权利,公民身份是政治地位的体现。在梭伦改革之前,拥有公民身份的只是城邦的少数人。梭伦上台后进行了全面的立法,按照土地财产的多少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政治权利,如给予平民以参加公民大会和投票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并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两方面限定了公民权。在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理论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观念当中,公民社会就是城邦,就是政治社会,国家与社会在此是同一的,并不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峙的观念。(2)“公民社会”即“文明社会”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还有一层重要含义,即文明社会。城邦的出现是古希腊从部落制度走向城邦国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虽然城邦在历史中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但在道德本性上,城邦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城邦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它追寻的是最高且最广的善。城邦是由相对平等和自由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公民相对平等地参与城邦的各种政治活动,只有进入城邦政治生活领域,自由才成为可能,在这里,自由意味着既不受制于生活的必然性或他人的命令,也不对他人发号施令;既不意味着统治,也不意味着被统治。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由、平等、正义、美德、公民、优良政体等政治哲学话语都是以“城邦”为载体而展开论证的。而只有在城邦当中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才是文明人,像波斯人那样处于专制统治之下的国家完全是野蛮的。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社会与文明社会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的,共同反映了古希腊人对城邦(国家)的基本理解,体现了古希腊的现实社会政治状况,也表达了古希腊人对理想政治的憧憬,即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只有这样一种由公民组成和参与的政治生活才是文明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概念奠定了传统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许多当代潜心研究和极力倡导公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都试图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寻找理论资源。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基本上是同义的,它们是对古希腊政治生活不同角度的理解与阐释,这一整套话语与现代意义上的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的公民社会含义大不相同。

2.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在黑格尔之前,西方近代思想家们对传统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公民社会理论作出两个方面的重要改动。一方面,以霍布斯、洛克、卢梭、潘恩为代表的政治理论家们将社会与国家区分开,设定了社会的基本性质,并认定社会早于国家存在,国家的规定性应从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中导出。另一方面,以法国重农学派的魁耐(Vincent de Gournay)和英国的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理论家,不仅强调社会与国家的两分,而且以“自由放任”(Lassez Faire)的口号强调社会经济领域的自主性。

黑格尔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不仅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国家)明确地区分开来,而且全面阐释了市民社会的现代意义,将市民社会理论整合为其庞大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由《法哲学原理》来阐述。(1)伦理的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主要指社会意识,它分为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法哲学也相应地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如图1-1所示)图1-1 黑格尔的理论框架

市民社会是伦理自我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一种体现了特定意志自由的伦理实体。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伦理的发展即自由理念的实现依次经历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是一个由个别、特殊到普遍所构成的正、反、合的过程。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维系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爱”。家庭因“爱”而获得其规定性,是一种因爱的情感而将其成员连接起来的社会共同体,其成员不是基于利益原则,而是基于爱的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把自己视为家庭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这种爱他人如爱自己的伦理情感,只能存在于家庭之中,当人们进入社会,这种情感不再起支配作用。

家庭的伦理解体的地方,就是市民社会开始的起点。市民社会首先表现为伦理的丧失,用“利己”的原则取代了家庭阶段“爱”的原则,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爱关系已被利益关系所消解。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有两个主要原则:一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即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独立的且与他人相区别的,唯有在与他人的区别中他才能成为自己,也唯有在同他人的区别中他们才具有相互补充、相互满足对方的性质,才能体现个体存在的价值。二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相互依赖的,每个人都以他人为手段。市民社会体现了个人的独立性、利己性与相互依赖性、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市民社会是一种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相区别的社会关系样式及其所代表的社会联合体。在此联合体中,人的个性得到了解放,每一个人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而存在,按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事,为自身的特殊利益奋斗。也正是相互独立、相互冲突的个人不断追寻自身的特殊利益,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满足才得以生成,人们才结合成一个社会。

黑格尔肯定市民社会对家庭所代表的伦理精神的否定,但他并不认为这种否定具有最终的合理性。市民社会为个体的独立性和个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发挥提供了舞台,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也存在独立的个人之间的联合,但这种联合只是利益的联合,各自都把他人当成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此这些联系、依赖和联合都是工具性的、外在的,而不是自然的、内在的和合乎理性的。

市民社会这种只顾追求自身利益、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意志的不受限制和过度张扬,终会导致伦理精神的丧失、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人类本质的异化,这也决定了市民社会必然会被更高的发展阶段——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真正统一的“国家”所取代。(2)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及其限度

在西方思想史上,黑格尔是系统而完整地阐释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深刻地把握了现代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并对其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揭示了从传统社会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这种社会形态的巨大变迁。他的独到之处在于,不是从市场经济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具体区别入手,而是直接深入至它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本身,从而揭示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在黑格尔看来,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社会,其深层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改变,这种改变是人与人社会结合方式和社会构成方式的改变,经济交往方式的本质以及政治统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黑格尔的这一理念,预示着马克思从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可能性,也预示着当代西方思想家从文化批判路径寻求超越市场交换关系,追寻人的完满性的努力的可能性。

黑格尔是以伦理精神的维度(客观唯心主义)而不是从现实(唯物主义)的维度来探究市民社会,其理论必然存在着缺陷。首先,他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他把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将政治国家视为超越并决定市民社会的因素。其次,他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还不够彻底。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丧失,是个人追求私人利益的战场。再次,他没有看到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有别于市场交换体系的文化批判领域。

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创立始于对黑格尔说的批判改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标志着唯物史观的初步形成。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没有认可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说之中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含义。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明确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积极意义,但他立足于历史现实,考察了市民社会的生成、发展以及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规律,并深刻地指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最终命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必然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1)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

首先,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划分。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明确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是其理论的深刻之处。马克思继承了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的中世纪,市民社会依附于政治国家,两者并未出现明显的分化。市场经济和政治革命是打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一体化状态和市民社会获得其自身现实性的两种主要力量,由于这两大力量双重冲击,封建社会迅速解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才开始逐步分离,各自获得相对独立的领域和发展空间。即真正的市民社会是现代产物,与旧制度的瓦解和新制度的诞生相伴随。

其次,马克思深化和发展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在方法和逻辑上,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在本体论上马克思与黑格尔不同,不认为历史发展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也就没有把市民社会归结为伦理精神的逻辑环节。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立场决定了他是从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物质交往关系来解释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及其社会组织,而不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市民社会是现实的人的活动的产物。这一认识与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相比,显示出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特征。

再次,马克思将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纠正过来。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个别、特殊、普遍的逻辑环节,按照正——反——合的辩证逻辑演进。依据黑格尔辩证法当中的普遍优先的基本逻辑原则,体现普遍的伦理精神的国家必然先于并决定着家庭和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1869年)一文中明确指出:“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结果得出这样的一种见解:要获得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

最后,马克思将黑格尔市民社会范畴中的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剔除,认为它们是政治国家的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是上层建筑,而非经济基础。马克思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辩证法所不具备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使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这样一个高度上,黑格尔所混淆的部分内容就比较容易得以澄清。(2)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的理论内涵:

第一,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中的私人活动领域,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私人活动领域,在此领域中,物质交往关系(经济交往关系)是主要内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活动及其领域即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及其领域即国家相对应。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关系,而且它也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并不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全部。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与其他活动并不是互相孤立、没有联系的。

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二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相互对应的范畴。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二者具有高度的内在关联性,只有对方的特征才足以说明自身的本质。对于现代政治发展而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意味着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代议制民主集中代表了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变革的重大意义。

第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具有内在的、实质性的统一性。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客观现实,但这绝不意味着两者的根本对立和冲突,归根到底,二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最终政治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实质统一性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就是同一个人;另一方面,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的表现形式;市民社会代表实在的私人利益,政治国家只是实现市民社会的要求的手段。

第四,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多重具体含义,马克思曾在三重意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的概念:其一,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市民社会;其二,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其三,资产阶级社会。政治理论领域主要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即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

4.现代市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理论界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20世纪以来,围绕公民社会理论形成了两次讨论的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代表人物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葛兰西,参与讨论的主要是左翼思想家。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参与讨论的包括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理论家。这两次讨论推动了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改变,即由以经济角度界定公民社会为重点,转变为主要以文化角度规定公民社会为重点,不再把公民社会主要视为经济领域,而是主要视为文化批判领域,视为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自主空间。(1)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是意大利著名的理论家、革命家,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狱中书简》中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创了着重从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的理论路径,构成了自他之后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新的基本坐标,催生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向。“市民社会”是葛兰西哲学体系中的核心范畴之一,是他的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经济基础,而属于上层建筑,属于国家领域。因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具备了整体意义,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二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两者以不同的权力形式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前者实施直接的强制性权力,后者则实施基于民众同意之上的“文化领导权”(cultural hegemony,或译“文化霸权”)。葛兰西关于国家概念的著名公式由此得出: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部分构成上层建筑的两大领域。国家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国家包括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个层面,狭义的国家则专指政治社会。

葛兰西从上层建筑层面提出市民社会,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市民社会主要是指不属于政治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其功能在于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和道德形态,是全部的文化系统和意识形态。它不属于经济基础,而属于上层建筑。市民社会指向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其载体主要指各种民间组织,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新闻机构以及公民团体,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存在形式。政治社会则指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机器,包括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统治阶级用于维护其统治的强制性工具。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与马克思的存在明显的差别。马克思主要从经济关系来理解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视为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而葛兰西主要从文化关系、意识形态功能分析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视为统治集团赢得和实施领导权的关键所在。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把市民社会视为历史发展的能动的、积极的、决定的因素,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定位相反。

葛兰西认为,广义的国家作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统一体,一方面代表专制政权,另一方面又代表同意之邦;一方面实施暴力压制,另一方面又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驾驭着政治强权,另一方面又主导着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一方面实施阶级统治职能,另一方面又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2)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

学界普遍承认,哈贝马斯是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最突出的阐释者,也是对其作出的贡献最大的思想家。由葛兰西所开创、经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继承并发扬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到哈贝马斯这里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论综合。

首先,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概念引入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在全新的意义上划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论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哈贝马斯不仅在市民社会理论传统中开创了全新的话语体系,并由此拓展了市民社会理论的问题域,增强了其在新的历史境遇中的解释力。

其次,哈贝马斯基于历史变迁和时代背景建构和发展市民社会理论。哈贝马斯前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后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对晚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理论反思。哈贝马斯前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包括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两个层面。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基本结束,政治国家开始对经济乃至社会进行全面干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双向活动使得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逐渐由分离走向融合,并最终结为一体,共同侵蚀着社会文化领域,尤其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由此,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基于市场经济体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基于文化交往而形成的社会文化领域。保障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主导力量已经不再是建立在市场交换基础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是建立在人们文化交往基础上的文化创生与抵御能力。

再次,哈贝马斯重新诊断了现代性的症候,认为市民社会是民主的生成领域。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病症的症结主要在于系统的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的越位,现代性的出路在于恢复交往理性在生活世界中应有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重建生活世界是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基石。(三)公民社会的中国理解

当代中国学者所使用的“公民社会”由英文词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在汉语学界,civil society有四种译法——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

1.文明社会“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传统含义。文明社会针对的是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其意指人类历史摆脱野蛮进入文明状态以后的社会形态。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的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就被译为《文明社会史论》。在civil society的理论脉络中,“文明社会”这层含义并没有太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civil society观念的第二次范式转变(由经济领域转入文化批判领域)之后,civil society就很少在“文明社会”的含义上被使用。

2.民间社会“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近代中国(清末民初)的民间组织(尤其是商会)时使用的。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台湾学界也多采用“民间社会”,它内含“民间对抗官府”(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意味。使用“民间社会”概念主要隐含着两种主张:其一,民间社会与政治国家处于对抗关系,两者只能是此消彼长,而不可能共生共强,民间社会的政治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反叛的政治”;其二,民间社会与政治国家没有什么关系,两者有各自不同的场域,两者没有交集,民间社会的政治是一种“反叛政治的政治”。在中国学界,大多数使用者倾向于第一种含义。

3.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市民社会”的使用者主要受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传统的影响,强调civil society的经济生活层面,他们把市场经济当做市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民主制度与市民社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大多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

4.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目前不少学者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按照现代社会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它是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

对于公民社会基本内涵的认识,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公民社会并非自古就有,也不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而是一种现代现象。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萌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经济是现代事件,以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社会必然也是现代事件。从客观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和交换关系是公民社会的客观基础;从主体条件而言,只有独立的、拥有产权的、具备与市场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基本思维的人才符合公民社会成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深刻理解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它们共同的现代意义。

第二,独立自主的个体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必然是平等主体间形成的契约关系,公民社会必须拥有丰富的契约意识。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中交往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意义,是市场经济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形式。契约意识的基础性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市场经济中的契约意识必然渗透到公民社会当中,进而渗透到政治文化当中。

第三,公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具有独立性,是社会的自主领域。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在规范上集中体现为,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自身具有的强烈控制性和扩张性,很可能吞噬公民社会、背离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政治国家瓦解了自身的经济基础。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社会自主领域无法生成,国家自身的现代化也将停滞,造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重羸弱的局面。二、公民社会的宏观实践模式

公民社会理论并非只以哲学和社会理论的形而上形态存在,而是与社会政治实践密切相关,所以人们很容易将形而上的理论与宏观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联系起来。与现代公民社会及其理论不断成熟的过程并存的,是公民社会宏观实践模式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宏观实践模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划分国家与社会边界、定位公民社会基本意义和职能的主观基础,既是形而上的公民社会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实践形态,也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管理体系的宏观战略性指导方案。

归纳起来,在学理的层面上来看,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国家有关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宏观实践模式,大体经过了产生、发展与反思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世纪中叶之前,在西方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频发的大背景下,以追求社会和谐、社会均衡为目标的社会秩序理论的产生,是西方社会建设理论产生的标志。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对世界经济危机和“大萧条”的反思,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理论与福利国家理论获得了重大发展,使西方社会建设的理论逐渐走向成熟,西方国家采用了成功应对社会危机的社会政策手段,为西方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相对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应对新兴工业国家发展的国际竞争和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压力,由“福特主义”进入了“后福特主义”时代。西方国家开始反思福利国家建设的理论,出现了重视教育、就业培训、科技与知识投入的“第三条道路理论”与“社会投资型国家”、“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这标志着西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理论进入了反思阶段。

迄今为止,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演进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大实际影响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宏观实践模式主要是早期自由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理论、社会秩序理论、福利国家理论、第三条道路理论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社会投资型国家理论。(一)早期自由主义理论

早期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构想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兴起密切相关。在当时它是一种新的社会理想,要构建一种区别于传统生活的公共生活方式。它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的理论诉求,标志着社会生活现代化进程业已展开。

早期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理想从理论的角度反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作用举足轻重,它是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器。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日益壮大的社会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日益成熟。反过来,当早期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理想确立起来之后,它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早期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理想的直接政治目的是颠覆和瓦解封建统治,有力地推动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得到普遍认可,国家的基本性质及相应的职能发生了质的转变。早期自由主义者致力于限制国家权力,主张国家在维护个人自由权利上的保护性作用,反对国家干涉市民社会的事务。

早期自由主义者着力于划定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力边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限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民主政治成为早期自由主义者可接受的选择。无论是洛克式的市民社会传统,还是孟德斯鸠式的市民社会传统,都存在权力分离与制衡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使个人、社会和政府拥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活动空间,使它们既不相互侵犯也不相互取代,维持一种动态的均衡。

早期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理想内含着一整套价值观念。这一系列价值观念逐步发育为市民社会的价值体系,是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直接来源。这套价值体系主要表现为将个人确立为道德主体,突出个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个人权利、自由与独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洗礼,人们从前启蒙时代的人性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的创造潜力得以充分发挥,人认识自然、改造社会与驾驭自我的能动性、独立性得以空前提升。

早期自由主义理论的公民社会理想是在反对封建主义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继承和发扬了西方自古以来捍卫自由的传统,并将国家视为侵害个人自由的首要危害,因而在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选择了完全信任前者而不信任和防范后者的基本思路。公民社会在价值上优先于国家,而且具有非常强大的自我管理功能,国家则被消极地定义为解决公民社会某些不方便之处的机构。在早期自由主义者的眼中,国家应该是守夜人。鉴于早期自由主义在西方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它对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设想成为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宏观实践模式,是这些国家建设公民社会的基本思路,进而逐步被落实到社会政治制度的各个层面。(二)社会主义理论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公民社会开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出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导致资源流动、社会分化、国家职能转变、社会发展等新的现实问题出现。同时,理论界对公民社会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逐步走向成熟。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民社会的基本原理,公民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形态。公民社会也存在着社会主义形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性质:

第一,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存在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体制内相互独立的自治、体制间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即国家与社会的“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和内容具有丰富的形式和内涵,其发达程度从长远来看应该超越资本主义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系统,是物质、精神、文化生产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具体表现为个人的全面发展、自愿性非政治社团、多元自治的社团组织、社会舆论、社会运动等各种形式和内容。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比之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因而社会主义国家中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之资本主义国家,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进而使公民社会具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实现形式。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中存在着多重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发展的因素。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级的民主,更具优越性的民主,更有利于人的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高度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性决定了它与作为人民自我管理、自我实现的公民社会是高度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有能力而且有便利的途径通过发扬民主的方式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二是社会主义的自治。在社会主义国家,自治是广泛而充分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的公民自治有利于公民社会内部实现良好的自我管理和治理,推动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自我完善。三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人际交往基本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避免了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给公民社会带来的各种弊端。四是契约性关系的普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的使用日益普遍,契约性关系的作用日益加强,而且契约性的经济意识和政治意识不断成熟。这些都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在本质上体现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辩证关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能够更加充分、有效地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和治理,无须国家干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相互补充、相互扶助,共同解决社会主义在特定历史阶段遇到的现实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向纵深发展。(三)社会秩序理论

社会秩序理论是由法国著名社会学者孔德和涂尔干等理论家提出的整体性社会学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将社会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社会整体的和谐表现为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秩序就需要促进社会整合,实现社会团结。

法国古典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1798—1857)奠定了社会秩序理论的基础,提出了整体性的社会研究视角。他认为,社会是一种有规律的结构;社会是人类生活的有机整体,即社会有机体;这种整体结构同它的部分与要素之间具有一种“普遍的和谐”,这种普遍和谐的根基在于人性;社会整体的和谐性表现为社会秩序,不和谐则表现为社会冲突,因此社会秩序是社会最基本的整体性特征。孔德提出了“重建秩序”的构想,即社会秩序的原则:崇尚科学与自然法则,扩大人类自然拥有的博爱的倾向;协调家庭、等级、行会、地方团体、教会、国家等组织和群体的关系,社会分工应该考虑到每个人的本性、教育、地位与专长,使其各得其所;要增强政府权威与调节,建立“开明政府”;要建立复合性的政治权威,所有的政治权力都必须要有物质基础、思想指导、道德制裁和社会控制。

法国另外一位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1858—1917)还提出了社会团结理论。涂尔干社会学的中心概念是社会团结,他认为社会团结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结合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是:发达的社会团结是一种有机团结;社会团结的物质基础是分工,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法律是保障社会团结的力量;要消除社会团结所受到的威胁,实现社会层次上的整合;要防范社会失范或社会解组等现代社会的特殊危机。

社会秩序理论的整体正义观念与公民社会建设既存在契合的一面,也存在冲突的一面。契合的一面在于,作为一种宏观实践模式和制度原则,公民社会必须具有某种整体的性质,才能够实现团结、协调、统一等公共价值,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冲突的一面在于,社会秩序理论反对个人的独立自主,反对将契约性关系设定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四)福利国家理论“福利国家”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大主教威廉·坦普尔提出来的,以区别于法西斯所标榜的“人民国家”。1942年英国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正式采用“福利国家”的口号;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开始积极实施“贝弗里奇计划”,并于1948年宣布在英国已经建成了“福利国家”。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初期,是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鼎盛时期。从50年代起,社会保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福利国家”的纷纷出现。“普遍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政策,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展,逐步实现了社会保障全民化。

福利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市场经济存在许多缺陷,如经济危机、失业、贫困等现象,但只要政府实行充分就业、公平分配、社会福利等政策,通过对遗产和收入实行累进所得税、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等措施,就可以解决社会失业、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第二,一个国家只要致力于经济增长,使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并使国民有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福利待遇,就算得上是一个福利国家。第三,福利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扩大社会福利,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

福利国家理论对于传统公民社会理论最大的修正在于否认市场经济的完善性,而传统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是以市场经济自身的完善性作为重要基础的。这一否认在宏观实践的基本思路上带来的重大改变是国家扶助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必要性被大大提高,国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扶助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五)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一词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欧洲大陆的工人运动中,用来表达激进民主派在争取民主的斗争中,把政治改革与有利于劳动群众的社会改革结合起来的要求,是传统民主主义的引申。19世纪60年代,社会民主主义成为工人政党的纲领。这一时期的社会民主主义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上一致。第二国际后期,由于社会民主主义概念被修正主义化,原第二国际左派从社会民主党中分离出来,建立共产党。他们抛弃了社会民主主义概念,采用共产主义概念,而原第二国际的右派和中派仍然使用社会民主主义名称。从此,社会民主主义成为与科学社会主义相对立的思想体系和改良主义的代名词。

传统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国家介入社会和经济生活,认为国家有义务提供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国家积极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传统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支配,强调集体主义,公民社会对于国家是一种辅助机制。在福利国家问题上,传统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实行全方位的福利政策和制度,由国家为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保护。在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社会民主主义者开始了国家干预社会的实践,创造了西方国家历史上的“黄金时代”。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就陷入了困境和危机之中,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模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

苏东剧变使欧洲的社会民主主义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激起了社会民主主义者对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反思和清理,他们重新审视福利国家模式,重新定位社会民主主义。反思的结果是,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如果能够重新执政,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理想,必须超越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此大背景下,“第三条道路”理论出现了。“第三条道路”的目标,就是要探索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上为国家寻找到一种新的角色”,从困境中走向新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定位。1998年,英国首相、工党领袖布莱尔发表了《第三条道路:新世纪的新政治》,阐发了“第三条道路”的政治纲领。同年,布莱尔的精神导师、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出版了《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对“第三条道路”理论进行了系统而详尽的阐述。同期,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政要,都对“第三条道路”作了类似的阐述或表示支持。

从意识形态光谱上看,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居中,既汲取了左派的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又吸收了右派的新保守主义主张。“第三条道路”理论认为,应该采取新的治理方式,重新定位国家职能,积极培养新的公民社会模式,以“福利社会”替代“福利国家”,放弃了国家主义模式,开始从国家走向社会。相应地,“第三条道路”理论对国家职能也作出调整:缩小政府规模,提高政府的效率,实现“民主制度的民主化”,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增强宏观调控和服务性功能。政府不是划桨人,而是掌舵者。

在公民社会问题上,“第三条道路”给予公民社会极其重要的地位,培育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政治的基本方略。发达的公民社会能够将整个社会领域的社会资本高度整合,其关键是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的信任整合,不但促进市场的繁荣,而且促进各种公益事业的繁荣,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第三条道路”提倡培养公民精神,鼓励公民对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发挥非政治组织(NGO)的主动性,促使它们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职能,参与政府的决策。“第三条道路”还强调公民社会对社会安定和发展的诸多功能,强大的公民社会,有利于促进社区的团结,防止公民素质下降,建立广泛的组织和机制,消除贫困、降低犯罪率和离婚率。“第三条道路”在宏观实践模式和原则上修正了传统社会民主主义以及福利国家理论,对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设定。传统社会民主主义和福利国家理论主张“强国家、弱社会”、“国家主、社会辅”的格局。而“第三条道路”主张“强国家、强社会”、“国家与社会互补互助”。这种思路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新模式,要实现这种新模式,国家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发挥引导作用,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公民社会需要一个更好的国家,一个主动的并且使公民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国家。国家应当成为社会各方力量的调节人和合作伙伴,通过协商、对话调节和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国家和公民社会应当进行充分的合作,每一方都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治理而非统治,成为国家运用的基本管理手段。三、国外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原理

上述五大类公民社会的宏观实践模式尽管存在着一些分歧,但它们也存在着共性,这些共性根植于公民社会的基本现代特征。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的三足鼎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构想,而业已成为基本的事实。因而如何协调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以及国家的关系便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问题。在这两重关系中,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更为复杂,在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的管理与民主制度的运作密切相关。(一)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关系

1.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的协同性。市场经济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性资源配置方式,公民社会随之发展壮大,而且逐步从政治国家的控制中获得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最终成长为制约政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而公民社会的成熟逐渐对国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约,也保护市场经济免受国家的干预,保持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总之,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之间大体上呈现出一种相互扶助、相互协作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市场经济对公民社会的作用更具根本性,公民社会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则具有反作用的性质。根据国内学者的论述,二者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市场经济造就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对于公民社会的促进和造就具有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加速了传统的同质性、整体性社会的解体,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创造了前提。第二,市场经济为契约的运行提供了舞台,为公民社会契约文化的生成提供了土壤。第三,市场经济激活了人们的物质利益欲求,并为个人或团体实现其物质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平等的机会。第四,市场经济塑造了具有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个人与团体,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第五,市场经济使人从作为群体主体的存在转变为作为个体主体的存在,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反作用于市场经济,良好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成功的重要保证。主要体现为:第一,公民社会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公民社会组织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是解决就业问题不可或缺的领域;第三,公民社会具有规范行业行为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功能;第四,公民社会是推动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五,公民社会是反对和规约“市场偶像化”倾向的重要力量。

2.公民社会与国家(1)我们讨论的“国家”

中国的先秦文献中已经频繁地出现“国”和“家”,如《左传》记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国家”一词用来表征一种地域民族单位和社会政治单位。但是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国家”与我们所讨论的“国家”存在着重大差别,即“公民社会与国家”这一基本论题来自西方理论。正如公民社会是现代产物一样,西方意义上的“国家”也是现代产物。“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典型的现代论题。因此,我们必须缩小“国家”概念的范围,使之契合我们的论域。

我们首先需要追溯西方历史上对国家的基本认识。如同西方许多重要的范畴一样,“国家”被明确地认识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其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文化的集中代表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polis)是公民团体,城邦虽然在历史形成上晚于家庭和村落,但在道德和价值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罗马人将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称为“共和国”(res publica)。罗马文化的集中代表者西塞罗认为,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单纯的人的集合,人民不仅有数量上的外在规定,更有质的内在规定——法律是人民内在的金质纽带。中世纪是基督教信仰和神学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国家被视为世俗事务的管理机构,并不涉及灵魂的拯救,教会才是通往彼岸的阶梯。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被严重压缩了。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极其有力地促进了人的解放,独立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公民的概念日渐成熟,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逐步成长起来。人们也逐渐从世俗观念而非信仰和神学来看待国家,国家被看做人造物而不再是神创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基雅维利第一次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国家”这个术语。

16世纪末,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基本成熟,国家主权观念日益成熟。博丹完成了国家主权理论的系统性阐述。由此,“国家”的现代规定性逐渐确定,即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其全体国民进行控制并拥有最高主权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人民(民族)、领土、主权是国家的三要素。随着国家“硬壳”问题在理论上得到系统性的解决,西方理论家们对国家的认识逐渐转移到国家的“软件”层面,即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社会契约论是西方现代早期用于解释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基本理论框架。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卢梭等著名理论家都作出了独到的阐述。契约论认为,个人和社会先于国家,但这种先在的状态(自然状态)具有巨大的不便甚至致命的缺陷,所以必须寻找方法来加以克服。这种方法就是个人通过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结成社会契约,国家由此诞生。在这套理论中,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的同意。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必须为人民服务,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20世纪初,当代西方政治学在马克斯·韦伯的引领下,将国家的理论从政治哲学的价值探讨引向实践机制探究的社会科学。韦伯把国家定义为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20世纪末,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将这一思路发扬光大,认为“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的”。韦伯、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强调国家的暴力本质,但与马克思强调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存在本质差别,他们所谈的暴力并非以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为核心而展开的暴力。

从上述西方理论界的国家理论来看,国家的暴力属性被不断强调,但与之并行的还有另外一条路线,即从保障公民权利、为人民服务来理解国家。这一路线强调国家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国家必须是战争机器,否则无以保卫民族的基本生存,但国家不只是战争机器,除了保卫民族的生存,还负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对内职能。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关于国家对内职能性质和机制的理论层出不穷,尤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科斯、诺斯、布坎南等新制度经济学家从经济学方面证明了国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负有制定规则的重大职能,从亚当·斯密以来关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学说更加兴盛,逐渐取代了论述国家的暴力属性成为理论界的主流。(2)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型

由于公民权利的存在和发展,必然生长出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公民社会。现代国家与公民社会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伴生物。如果没有现代国家,就不可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公民权利,也不可能运用国家力量保护公民权利,因此也不可能有公民社会。但是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被垄断的暴力,并不能总是合理和有效地保护和确认公民权利,甚至有可能运用其垄断性暴力侵害和妨碍公民权利。这就需要有一个自由、自主、自治的公民社会,以此制约国家权力,防范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并脱离人民意志。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更多地将眼光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转移到公民社会与现代国家上来了。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

第一,公民社会制衡国家。这是自由主义传统所设置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模型,从洛克到边沁的自由主义传统一直强调国家是一种“必要的邪恶”,这种认识蕴含着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基本思路。国家之所以必要,因为公民社会无力完全解决其内部的冲突,国家是为了保护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基本秩序,进而承担公民社会无力独自承担的公益事业。然而自由主义传统认定国家所代表的政治权力是侵害个人权利和公民社会的主体,这一“弊端”所带来的危害并不小于国家所带来的秩序和服务这些“优点”。因此,公民社会与国家是一种既相互需要又相互防范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随着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逐渐演变为一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制衡关系。

第二,公民社会对抗国家。这种关系模式是“公民社会制衡国家”模式的激进化版本,由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他认定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二者的存在空间呈负相关的关系。公民社会越发达,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就越小。

第三,公民社会与国家相互强化。许多国外公民社会理论家认为,民主政体是实现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理想关系格局的前提,在民主政体下公民社会与国家非常可能形成强国家和强社会和谐共处的基本关系。这种格局下,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高度的协调互补状态,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大量社会事务能够高效地得到解决,社会资本非常丰厚,国家从中汲取资源的基础和便利性都大大提高;同时,国家扶助而非侵害公民社会的发展,弥补公民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二者形成全方位的相互强化的和谐关系。

第四,公民社会参与国家事务。参与国家事务不仅是公民社会的重要职能,在很多领域、很多时候也是公民社会的目的。因为公民社会不仅是公民自我管理的机制,也是公民联合参政的重要机制。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事务的最典型国家主要有两个:一是美国,其代表性组织是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公民社会参与国家事务的主要机制和渠道;二是瑞典,国家认可特定的社团组织并为它们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比如总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它们也是国家用于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具。

第五,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组织形式不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机制不同,发挥作用的机制也不同。这些不同一方面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实现合作互补的可能性前提;另一方面,这些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时存在着自身无法顾及的领域,这正是双方合作互补的必要性。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种模型是对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设想和抽象,是比较纯粹的理论模型。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这五种基本关系或多或少都存在,呈现出一种混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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