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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2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答案】A【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诸多内容;其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刑事诉讼法的追求。

B项,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另外,保护人权不仅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还包括被害人、辩护人、证人等各种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主次之分。

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只是提出了人权保障的原则性要求,其目的在于明确规定该法的任务,而并未直接体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等概念。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5题)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答案】BCD【考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解析】A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题仅表达了人民法院内部的关系,并未体现相互配合的原则。

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中,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将会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法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D项,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不考虑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而把实现程序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两审终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保障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4题)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①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CD两项,疑案作无罪处理,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定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原则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因此,我国贯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尚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和完善法律。

第十三条 【陪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5题)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要求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D.保障受犯罪侵害的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答案】ABC【考点】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①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③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AC两项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的体现。B项,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D项,公诉案件中受犯罪侵害的人没有上诉权,不符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33题)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答案】D【考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解析】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甲死亡,应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乙和丙的盗窃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符合起诉条件,应对二人作出起诉决定。丁由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对他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3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项中,对于乙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D项,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并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3题)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答案】A【考点】级别管辖【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删去了原第3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杰克和赵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8题)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考点】回避制度【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应当驳回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回避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4题)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A.郭某

B.郭某父亲

C.郭某姐姐

D.李某【答案】无【考点】回避决定的复议【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ABC三项,本题中一方当事人罗某的回避申请没有被驳回而是得到法院的同意,不存在复议问题。另一方当事人郭某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也不存在回避的问题。

D项,审判员李某是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按照原《高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但新《高法解释》已经删除了这项规定,因此本题无正确答案。【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1题)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考点】回避的程序【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本题中,王某若要自行回避,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B项,《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C项,《高检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据此,刑讯逼供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题中,王某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故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项,《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1次。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8题)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答案】ABCD【考点】回避的申请主体【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辩护方式和辩护人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2题)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答案】B【考点】辩护与代理【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B项,《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本题中,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项,《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本题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孙律师有权向张某发问。

D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5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即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授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4题)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答案】AD【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机关是法院,而不是任何机关。而且,法院也仅为法律规定的特殊人群提供免费的律师帮助。

D项,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害,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因此,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85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权利改革和完善【解析】A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与1996年旧《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均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因此该项律师诉讼权利不属于新增《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C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第42条第2款规定,违反第42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5题)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B【考点】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C项,《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护人开示证据的义务。

D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对于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保密。【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8题)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答案】BD【考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解析】B项,《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A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4、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特定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7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答案】C【考点】辩护人的特定证据开示义务【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A项,应当告知的内容应是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B项,正当防卫的证据不需要告知。C项,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D项,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已满16岁,不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拒绝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 【刑事诉讼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职业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申诉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3题)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答案】B【考点】刑事证据的种类【解析】AB两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他们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既是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方式,同时也是对讯问过程的固定。如果是通过以录音录像固定下来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作出的供述或辩解证明案件事实,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果是以录音录像固定下来的讯问过程的情况证明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它就属于视听资料。本题中,证明的内容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并且具有录音录像的形式,因此属于视听资料。

CD两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4题)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考点】刑事证据的分类【解析】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A项,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同时也能够单独、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B项,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感知的案件事实,但其内容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被告人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说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这一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和间接证据。

C项,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证人李某陈述的内容不是直接来源于他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而是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但其证言内容本身可以单独、直接证明被告人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

D项,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5题)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答案】D【考点】刑事证据的分类【解析】刑事证据的分类,即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本题中,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AB两项属于实物证据;CD两项属于言词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①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③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④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⑤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C项属于直接证据;ABD三项属于间接证据。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口供适用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8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答案】AD【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析】A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中,将屠某“大”字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以及对朱某进行威胁取得的证言,均应当排除。

BC两项,对沈某进行引诱和威胁,说“讲了就可以回去”、“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并未达到与刑讯逼供相当的程度,因此不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五条 【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7题)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答案】ABC【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等申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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