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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3 1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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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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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必知60问

失业保险必知60问试读:

1.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所以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纳等手续,各地的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几项:(1)失业保险登记

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未通过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2)工资审核

参保单位应该提供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表。(3)缴纳失业保险费

①参保单位交纳工资基数的2%,并提供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

②个人交纳工资基数的1%,并提供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等需要提供的。(4)失业保险的审核与支付

①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所有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将建立保险金领取台账。不合格者说明理由。

③发放。失业保险金定时足额发放,领取人出示有效证件。(5)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3. 用人单位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综合《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失业保险工作中,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义务:(1)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经营好坏,无论其职工失业风险的大小,都是缴费义务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按规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2)登记义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3)缴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如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发生变动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4)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5)申报义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6)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7)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明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工种、工作时间、工资级别、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8)告知义务。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主动告知本单位的失业人员,他们有权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告知其申请地点和申请机构。(9)通报义务。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4. 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退出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5.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6.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哪些作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和实施以来,为促进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其次,失业保险制度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最后,失业保险制度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7. 失业保险的保费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来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8.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3%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费,个人不缴费。

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单位不缴费;期满后正常缴费。协保人员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个人不缴费。

9. 对工资总额不确定的,如何确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以看出,计算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但是当工资总额不确定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工资总额不确定的,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来核定缴费基数。

10. 失业保险费采取什么形式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该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采取实物形式加以代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该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不得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严禁以物抵费。

11. 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1)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2)缴费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缴纳;(3)缴费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本着方便缴费单位缴费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三种方式:包括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缴纳,或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同时,为了给以后先进的缴费方式留下立法的依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其他的缴费方式来缴纳。

12. 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13.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4. 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城镇企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口在外地的职工;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既包括中国国籍的职工,也包括外国国籍的职工。

因此,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也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的强制性,即不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愿意,都应当按照法律的强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另外,《失业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适用于相应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此可见,这条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15.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第一,务农的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一次性的补助。

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主要指在国家机关有编制的公务员,不包括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第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的人员,包括钟点工、自由撰稿人、街头小贩等,因为这些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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