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九边史地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09 07:33:24

点击下载

作者:刘景纯

出版社:中华书局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明代九边史地研究

明代九边史地研究试读: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设立的一类重要项目,旨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支持基础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它是经过严格评审,从接近完成的科研成果中遴选立项的。为扩大后期资助项目的影响,更好地推动学术发展,促进成果转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版式、形成系列”的总体要求,组织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一章 九边与九边研究概说

“九边”是明王朝防御蒙古诸部和西北、东北少数民族侵扰势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个边防区域概念,《明史》说:“元人北归,屡谋兴复。永乐迁都北平,三面近塞。正统以后,敌患日多。故终明之世,边防甚重。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分地守御。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而太原总兵治偏头,三边制府驻固原,亦称二镇,是为九边。”这里所说的“九边”指的就是这一特定区域及其军事建置。九个边镇依次相连,形成广阔的万里边防带以及特殊的准军事社会形态。九边地带的军事防御实践与明王朝相始终,与此相应,明朝对九边的经营也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出于应时的需要,明时已有众多的文武将官和一些学人在关注和研究九边问题,产出了不少相关论著。近现代以来,“九边”问题也长期备受关注,并成为明史研究、历史地理学和边疆史地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九边”概念

九边不是明朝建立一开始就出现的概念,而是在日后的防御实践中,随着九边的完整建立而形成的一个地理概念。就北方防卫线而言,明代最初的边境防御线是洪武时期奠定的。明人魏焕说:“(我)国朝扫除夷虏,恢复中原,复申命致讨,以靖边宇,一时虏酋远遁穷荒,仅存喘息。于是设东胜城于三降城之东,与三降城并东联开平、独石、大宁、开元,西联贺兰山、甘肃北山,通为一边。地势直则近而易守,后多失利。退而守河,又退而守边墙。”这里所说的“三降城”,也称“三受降城”,是唐代为防御突厥于景龙二年(708)由张仁愿建议并主持修筑的三座军事城池,其中东受降城在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中滩乡大黑河东岸,中受降城在今内蒙古包头市五原县,西受降城在今内蒙古杭锦后旗乌加河北岸、狼山口南。东胜城,即元东胜州城,在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东。洪武初年置东胜卫于此,隶大同行都司。开平,即开平卫,治所在今内蒙古正蓝旗东闪电河北岸,旧元上都所在。独石,即独石口,位置在今河北省赤城县北。大宁,即大宁卫,治所在今内蒙古宁城县西。开元,即今辽宁开原市。这一条线实际上就是洪武时期所形成的基本的边防线。在此,明政府设置行都司和卫所进行防御。

九边体制从永乐时期开始逐步构建,弘治至正德年间全面形成。构建之初:(1)蒙古诸部与明朝的南北对峙态势已经非常明朗;(2)永乐初年将大宁卫所在的北平行都司内迁至今河北保定,东胜卫的主要兵力则被迁往北平周边屯驻。这就使得新边境线的防御重心南移至大同、宣府到蓟州一线。在此情况下,虽然这一边境线以外不平衡地分布有不少的羁縻卫所,但其中潜在的不稳定性,依然没有使得明朝政府稍感松懈。为了切实保障边境安全,自永乐初年起相继在此建设边境防御重镇,约到正德年间,九个重镇全面形成,后人称为“九边”。“九边”一词首次出现于正德十六年(1521)。当时,明世宗嘉靖皇帝刚刚继位,朝廷因为各边镇钱粮管理比较混乱,经过一番讨论,特命官员下去进行核查,但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内部有命,要罢停前往宣府、大同二镇核查的使者。“于是,户科都给事中邵锡言:‘九边一体,宣大二镇不宜独免查核,且二镇钱粮视他处倍多,而巡抚都御史刘达、宁杲侵渔尤甚,仍宜遣官为是。’诏从之,乃命官集往。”这是“九边”一词文献所见最早的出现时间。此后,“九边”一词开始普遍使用,仅《明实录》就出现有259次。随着“九边”一词的出现,以及九边观念的形成,专门以九边为对象的著述也开始出现,其中最早的当数嘉靖前期郑晓所撰的《九边图志》。根据王庸辑录的明代北方边地论著来看,此后以“九边”命名的论著或图籍就有27种之多,这些论著大多撰写于嘉靖、万历年间,最晚至崇祯年间也有几部。这些情况表明,嘉靖以后“九边”观念已经普遍被人们接受。

其实,在“九边”建成及其观念形成以前,按照明人的认识,尚有“四镇”、“六边(镇)”之说,这些说法应当是九边概念形成以后,一些官僚、士人基于边镇概念而对这一带军事布防的历史性认识的产物,实际上也反映了九边形成过程中的一些阶段性变化。如前所述,洪武时期仅有“一边”,也就是魏焕在《皇明九边考》中所说的,“设东胜城于三降城之东,与三降城并东联开平、独石、大宁、开元,西联贺兰山、甘肃北山,通为一边”。在此边防线上,有辽东、大宁、宣府、大同、东胜、延绥等六个重要的驻防城镇,也就是魏焕所说的“实为六镇”。另外,所谓“国家设六边以驭胡”,也是就此而言的。明初设立六镇的主要动意虽然说是在“卫京师、防边虏”,但其根本意义则在守卫京师上。永乐年间,大宁都司移置保定以及东胜卫内徙以后,就剩下四个镇了,所以魏焕说“于是所赖以卫京师、防虏患者,不过辽东、宣府、大同、榆林四镇而已”。至于他又说,明“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隆庆三年(1569),尚书刘体乾等回答穆宗提问时也说,“国家备边之制,在祖宗朝止辽东、大同、宣府、延缓四镇”。如果撇开这一背景,而就九边立论,说先有这几镇后来在此基础上增设宁夏、甘肃、蓟镇、山西、固原等,特别是就其设置的先后顺序来说,这就错了。这一点今人研究已经指出,参见后文。“六镇”概念或提法,在正德以后也还经常为人称道,但其意义不但与上述六镇的意义不相同,就是因地区所指亦往往各异,所以它并没有形成一个普遍的概念。如正德十一年(1516)兵部言:“祖宗御戎之法,规模宏远,东起辽阳,西至甘肃,烽堠万里,画为六镇,而蓟州、雁门又设重关以屏蔽之,各镇带甲几四十万,岁费粮草以百万计。每镇设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官,以专一方之寄,又遣都御史、监察御史以总理而纠察之,立法不为不周。”该“六镇”应当指的是长城沿线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六个镇。至于“宣大六镇”、“宣大蓟辽等六镇”等,则应有具体所指,与一般概念无涉,此处不再细论。“九边”是“九镇”的习惯称呼,但它不是九个孤立的军事重镇的总称,而是包括了九镇及其下辖的并分布于沿边重要的军事据点的卫所及其民众的总称。九边既是个军事防卫单位,也是个管辖有一定土地和民众的行政区划单位。对于后者,各镇的情形不一,既有“实土卫所”,也有非实土卫所。“实土卫所”是军政与民政相统一的单位,非实土卫所只是单纯的军政单位。同时从各镇屯田的情况看,既有军屯,也有一定数量的民屯,军屯为主,民屯为辅。至于商屯,不但时代的差异较大,而且在各镇的具体实践中差异也较大。

九边“疆域”明代史籍多有记载,但除了长城一线分边情况比较明晰以外,南部多不清晰,这里粗略作一交代,详细情况有待进一步确证。

辽东镇:东至鸭绿江,西至山海关,南至旅顺海口,北至开元城,东西长1460里,南北广1070里。其中设25卫,18个千户所。这其中有永乐七年(1409)设于开元、辽阳二卫的安乐、自在两个州,专门安置“内附夷人”。

蓟州镇:东至山海关,西到黄花镇(西南起自居庸关),东西800里。其中设卫22个,守御千户所3个。内辖关寨212个,营堡44个。亦说,东自山海关起,西迄居庸关,东西延袤千有余里。其南北疆界,文献记载多不甚具体。从当时的情况看,北边应当到长城,南面到达今河北中部、山东北部一带。文献记载,当时设有整饬天津兵备副使一员,驻扎天津卫城。“敕书责任:令其专在天津、沧州二处往来住坐。其所管辖地方,自天津起,至德州止,并河间、沧州军卫、有司衙门悉听管辖。……德州、河间军卫,已有守备专一管理操练,本官不必干涉。”又整饬霸州兵备副使一员,驻扎霸州城。“敕书责任:该管州县卫所,天津迤北直抵漷县止,霸州、文安、大城、保定、同安、永清、东安、武清县、武清卫、漷县、查河、宝坻县、营州中前屯卫、梁城守御千户所,俱其所属。……提督各州县并境内军卫衙门。”据此,则天津卫、河间卫、沧州、保定以西至紫荆关以东,都在蓟州镇的管辖范围以内。

宣府镇:明初置万全都司,“其地东据黑山,南距紫荆关,西据枳儿岭,北据西高山,东南距居庸关,西南尽顺圣川,西北跨德胜口距野狐岭,东北据独石”,广470里,袤865里,统卫19处。《读史方舆纪要》引《边略》云:宣府边疆,东起昌平延庆州界之火焰山,西迄山西大同境之平远堡,延袤1300余里。洪武二十六年(1393)置万全都司,领15卫,3守御千户所,5堡。其蔚州、延庆左、永宁、保安4卫,广昌、美峪2千户所,散建于各州县,而属于万全都司。《明会典》之“九边图”说,东自蓟州黄花镇起,西至大同边平远堡止1200余里。大同镇平远堡,《三云筹俎考》说,东距宣府西阳河堡只有5里路程。平远堡南有永嘉堡,距宣府李信屯10里。《读史方舆纪要》记载,成化十九年(1483),宣府镇设南路参将,驻守顺圣西城,该城与大同镇所辖天成卫、阳和卫接壤,西南距离蔚州城90里,并且参将管辖蔚州境内的深井、滹沱、黑石、桃花等堡。据此,宣府镇管辖的西境,西南至倒马关、紫荆关,北上并蔚州深井、滹沱、黑石、桃花等堡,再经枳儿岭、李信屯、西阳河,西与大同镇永嘉堡、平远堡相接,直至北边长城。宣府镇所辖卫所前后略有变化,故上述记述有所不同。

大同镇:明初与永乐以后有较大变化。《读史方舆纪要》引《边防考》说:大同川原平衍,三面临边,多大举之寇。明初封代藩于此,置大同五卫(大同前、后、左、右卫及朔州卫也)及阳和五卫(阳和、高山、天成、镇虏、蔚州卫也。谓之大同以东五卫)、东胜五卫(东胜左右二卫及玉林、云川、威远三卫也)。明初烟墩,东路起天成卫北榆林口,直抵朔州煖会口;西路自朔州北忙牛岭,直抵东胜路黄河西岸灰沟村。这是早期的情况,东胜撤卫以后,边防线内缩,后来只在长城一线。《明会典》说:东自宣府镇西阳河堡,西至山西镇丫角山止640余里。另从其所绘《大同边图》知,其南部界限似应从倒马关向西,依次经过应州、山阴县、马邑、朔州,并西北与灭胡堡相接。《三云筹俎考》所绘图与此一致。

山西镇(偏关镇):东自大同丫角山,西至老牛湾黄河止,边长100余里。又按《明会典》所绘“山西镇图”,向南、向东包括繁峙县、忻州、太原、岚县、临县、石州等地。

延绥镇:东起山西边老牛湾起,西与宁夏镇花马池相接,边长1500余里。南到府谷县、葭州、米脂县、延长县、宜川县、洛川县、甘泉县、鄜州。《延绥镇志》说:“榆镇东抵偏关,西接宁夏,绵亘千八百里。辖卫四、城堡三十七。起黄甫川,抵双山十二营堡,为东路神木道,葭州暨府谷、神木、吴堡三县隶焉。起常乐,抵清平十堡,为中路榆林道,绥德州暨米脂、清涧两县隶焉。起龙州,抵盐场十五营,为西路靖边道,保安、安定、安塞三县隶焉。延安州县则属河西分巡道。庆阳州县则属河西分守道。直指东西,地悬如尾与首应;横指边腹,区异如齿以唇附。而分摄监司,又总摄于镇之中丞台。”所谓“四卫”,即榆林卫、绥德卫、延安卫、庆阳卫,另有庆阳府、延安府诸州县,基本上包括了黄龙山到子午岭一线以北的地方。张雨《边政考》以庆阳府归榆林镇管辖。与此一致,《皇明九边考》固原镇下有“守备环庆官一员,驻扎环庆”,其“责任常在环县,不时往来庆阳槐安、柔远等城堡操练军马,修理城池,防御虏寇,保障居民。凡事听镇巡官节制”。《明会典》卷133之“固原边图”将庆阳府画于固原镇所辖范围以内。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可能在于“弘治间,复用御史陈瑶议,以延(安)、庆(阳)州县尽属于陕西之巡抚,而延绥巡抚专责之巡边,事权已不无稍异。敕谕犹以巡抚延绥为名者,仍其旧也”的缘故。据此,弘治以后,延安、庆阳府州县属于陕西巡抚管辖,其中兵备所辖自然归于固原镇,但“敕谕犹以巡抚延绥为名”,上述史籍不明此点,遂有这样看似矛盾的不同记述。《明会典》将庆阳府画于固原镇所辖范围以内,应该是对的。这种情况大致与蔚州的情况类似,即军政系统属于宣府管辖,民政由山西管辖。

宁夏镇:东至省嵬墩外境200里,西至贺兰山外境100里,南至庆阳府界360里,北至西瓜山外境290里,东南至延绥界350里,西南至固原卫界400里。辖宁夏卫、宁夏前卫、宁夏左屯、宁夏右屯、中屯卫,该五卫与宁夏卫同城,外辖有宁夏后卫、中卫和兴武营、灵州、平虏、韦州四千户所。

固原镇:固原镇疆域分为两大块:一是北部区,即《皇明九边考》所说的“固、靖、甘、兰四卫”,其中“甘”,指甘州中护卫,此见《读史方舆纪要》。其北界,“自环县、萌城、西响、石沟,至靖虏卫地名花儿岔,长六百三十六里,系陕西固原镇该管边界”。张雨说:“(固原)镇溯黄河上流为靖虏,为兰州;镇东为环县,为庆阳府,皆固原镇守所辖。故合环、庆、兰、靖为一镇。”二是南部区,包括河州、岷州、洮州三卫等地。后者不见于《皇明九边考》之《疆域》,但在《责任考》中有“分守洮岷河参将一员,驻扎洮州”,说明这一部分应属于固原镇管辖。张雨《边政考》于固原镇部分记载了固原、兰州、靖虏、洮州、岷州、河州六卫,以及西安州、镇戎、平虏、阶州、文县五个守御千户所和西固城军民千户所。则它们应是当时固原镇管辖的基本组成部分。

甘肃镇:包括西宁卫、庄浪卫、镇番卫及其以西河西走廊诸卫所,西至嘉峪关为止,北依长城,南靠祁连山,祁连山以南偏东属于镇辖西宁卫。

明代后期,对于“边”的认识有所变化,隆庆四年(1570),掌吏部事大学士高拱建议朝廷,明确边方属县,以杜绝腹里官员“而借边方省分之名以图幸进者”,由此“查得:蓟边,则昌平、顺义、密云、怀柔、蓟州、玉田、丰润、遵化、平谷、迁安、抚宁、昌黎、乐亭、延庆、永宁、保安、自在、安乐等州县;山西,则河曲、临县、忻州、崞县、代州、五台、繁峙、定襄、永宁、宁乡、岢岚、岚县、兴县、静乐、保德、大同、怀仁、浑源、应州、山阴、朔州、马邑、蔚州、广灵、广昌、灵丘等州县;陕西,则固原、静宁、隆德、安定、会宁、兰州、环县、安塞、安定、保安、清涧、绥德、米脂、葭州、吴堡、神木、府谷等州县。此六十一处,乃是边方,其它虽系蓟辽山陕所属,不得概以边称,徒资俸禄,其各府佐贰在边任事者,赏罚亦同前议”。这里没有提及甘肃、宁夏、辽东,说明这些地方属于边方没有什么问题。

二、九边研究概说

对九边及其地域的研究在明代初年已经开始,至明代中后期形成高潮,自此以后则日渐衰落。明末清初,依稀有一点重新燃起的征象,但终究没有发展起来。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国内政治纷纭,日本伺机侵吞,至抗日战争兴起,遂在爱国旗帜下,于边疆史地研究热潮中,再次燃起研究的兴趣。新中国建立之初,史学研究的重心在于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系统建设之中,此后又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和思想改造运动,对于这方面的关注极少。改革开放以后,对明代九边或与此相关的研究重新兴起。这是其经历的基本线索,下面就此略作陈述。

明代初年到九边形成以前,对九边地带的研究虽然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但尚未出现专门的书籍。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如何防卫和治理这一地区。关注和参与的主要人员,主要是直接从事地方防卫和管理的卫所将官、文职官员和朝廷各部大臣。著述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实践层面的应世之作,主要是文武大臣、将官的上奏,并通过朝议、部议和制定政策来实现的,如杨一清著名的《关中奏议》以及编入《明经世文编》里的相关奏疏等。这类著述,主要是针对当时现实治理的研究或思想之作,是历史实践过程中的产物。严格地说,还不能算作“史”的研究,但为后来的历史研究准备了必要的历史资料。

九边形成以后,“九边”概念开始形成,这时以九边为对象的专门性撰著开始出现。据研究,当时最早出现的是郑晓所撰的《九边图志》。郑晓是嘉靖二年(1523)进士,曾被分到兵部职方清吏司任主事,在尚书金献民的建议下撰写了《九边图志》一书。该书比大家熟知的许论的《九边图论》早10年。此后以“九边”为名的撰述,据王庸辑考,至少有27种(不包括可能重复之撰著)之多。另据《皇明九边考》卷首“凡例”,“镇戍沿革,取诸各边图志”,知当时各边多有“图志”上报。实际上各边图志以及相关的区域性图志也顺应这种要求和编撰风气日益兴起。王庸《明代北方边防图籍录》同时辑有“边镇合志”30种、“各边镇别志”64种、“各路关卫区分记”91种。这些撰述绝大部分产生于嘉靖以后的明代中后期,其数量之多,有学者称是“空前绝后”。这些志书虽然主要是不同时代边镇具体事项的辑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撰著者的研究,如魏焕《皇明九边考》“凡例”所言“间亦窃附鄙见”者是。因此,这是九边研究的第一期。

第一期约分四派:一是区域图志派。其所志所图,或以九边为区域,或以一边为区域,或以几边为一区域,或以关镇为对象等,不一而足。这是当时撰述的主流,包括总志图、各镇志图、诸镇合志图,以及以图志、图论、图说、论、考、志等名目出现的各种撰述。其主旨在于明确九边或各镇的疆域、道里、建置、人口、军卫堡寨、兵力、经略,以及其间发生的重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大事,为边防经营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本来“明儒之学”就以“用以应事”而著称,而九边防务与经营更是国家“应事”中的重中之重,所以很多学人,以保国安民为己任,以“图论”等形式图绘和说明九边形势,为当世者提供认识和执政的参考。二是地图派。主要就是绘制地图,以图为主,简单附以注记或说明的形式,如闻人诠辑《东关图》等。三是专题辑论派。如栗在廷《九边破虏方略》,毕自严《国朝九边兵略》,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相关部分,茅元仪《武备志》“镇戍”,郑文彬《筹边纂议》,萧大亨《夷俗记》,杨时乔《马政纪》,胡彦《茶马类考》,陈讲《马政志》,尹耕《塞语》,以及严从简《殊域周咨录》相关部分。四是纪事派。如马文升的《西征石城记》、《安抚辽东记》、《兴复哈密记》等等。

第二期是清王朝时期,九边研究总体上衰落。衰落的客观原因,是清室统一天下,四海为一家,九边一隅不复为边防重地,这样,像明代时期那样的关注焦点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转移,导致关注的人员比较少。更重要的原因,正如章太炎讲清代史家时所说:“讲到清代史家,尚有一事应注意,即论史不敢论及《明史》,甚至考史亦不敢考及《明史》。”这种惧清的精神,加上这一领域涉及清早期的活动,使得众多的学人不敢对这一领域进行系统的研究。即便如明人魏焕所撰《皇明九边考》,亦因其中“述及辽东边夷”,被列入禁书。在这样的政治背景和社会意识下,谁还愿意为此而冒大不韪呢?所以,九边研究总体上就衰落下去了。与此衰落相对立的是:一些富有民族气节或富有一定历史精神的士人,或怀抱着明遗民的遗恨,试图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总结经验,以启后人;或秉承修志的传统,察往知来,为地方治理和社会教化提供借鉴,从而不同程度地投入到涉及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撰述当中。他们的九边研究往往以别种形式寄托出现,总体上可称作方舆派或地志派。其中又可分为三个别派:一是历史军事地理派。其主旨和精神在申明明代的军事地理形势和具体地点的军事地理价值,代表作是顾祖禹的《读史方舆纪要》。该书虽然不是针对“九边”而作,但其血脉与精神却与此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按其“总叙”,其高祖父顾大栋于嘉靖时期“好谈边徼利病,跃马游塞上,与大司马许公论善,撰次《九边图说》,梓行于世”。曾祖父顾文耀,万历中“奉使九边”。而他自己又痛感明统治者因不明“边防利病之处,兵戎措置之宜”,不谙“疆域之盘错,山泽之薮慝,与夫畊桑水泉之利,民情风俗之理”,而造成亡国之恨。正因为作者有这样的情怀和志向,所以贯穿于书中的有限的九边内容,也是非常珍贵的。与此相类者,有朱约淳的《阅史津逮》,其中有11幅“九边图”。二是地志派。有总志和分志之分。总志,如顾炎武的《肇域志》、《天下郡国利病书》,《许氏方舆考证稿》、《大清一统志》等。其中关于九边均有详略不同的记述和议论。分志,清代编纂的非常多,其中以康熙年间谭吉璁修纂的《延绥镇志》为代表。《四库全书总目》说,该书“所载皆明代边防之事”,虽然不完全正确,却可以看出其中对于明代延绥镇史地的重视。三是边防派。主要有康熙年间梁份所撰《秦边纪略》。该书“论边鄙疆域及防守攻剿情形,一一详备”,有学者称,“筹边方略才是全书的核心”。书中内容主要是明代西北诸边及其在清代初年的变化的记述。

明清两代,即第一、二期的著述或研究形式一脉相承,总体上都是以地志的形式出现的,研究的主体基本上限定在沿革地理学的范畴,其它有关方略等专论性辑录也没有超出传统分类地纪、奏议等的范畴。部分意见和观点的表达,多不系统,也没有系统的论证。就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人文研究的衡量标准来看,只能说这些研究还处在研究的最低层次,也就是对于资料的辑录、编纂和整理,真正以某个对象为研究对象,并将相关资料联系起来加以分析、综合,以揭示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特点、规律的研究总体上尚没有出现。

第三期是1912—1980年。这期间,史学研究、历史地理学研究经历并实现了由传统研究向现代研究的转变。在此背景下,九边研究开始作为历史研究、边疆史地研究和民族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比较集中的研究领域之一。由于时代的关系,30—40年代出现一次研究高潮。当时由于日本的侵入和蚕食,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和边疆危机,一时间边疆问题成为时代思潮,知识界纷纷投入到事关中国边疆问题的历史和现实研究当中,发表了大量的研究论文和时论。九边作为有明一代最重要的边防区域,自然成为中国学者的关注点之一。另一方面,日本自20年代以来,积极向外扩张,并形成“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满蒙”的观念,与此同时,日本知识界也以“满蒙史”研究为中心,为其帝国主义扩张张本,从而出现了一批研究著作和成果。这就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了明代九边研究进入一个高潮。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以论文形式出现的,并且多是针对明代九边的具体问题来论述的。中国方面的论文重在边备、边防,尤以“边墙”方面的文章最为集中。虽然都是学术论文,其中浸透着一定的民族意识和爱国情怀。日本方面的论文重在“满蒙”史地研究,其中也有不少论文涉及到明代九边,以及蒙古诸部与明代的关系,虽然也打着“为学术而学术”的旗号,但其中依然渗透着自外向内、自北向南的意识。这是时代使然,两种情景无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上来看都是在所难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宁墨公于1942年发表《明代九边学说之研究》一文,第一次提出“九边学”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代九边研究的潮流和趋势。但“九边学”在以后并没有系统地发展起来。

抗战结束以后,九边研究虽然不是很热,但依然是明史研究中的关注点之一,一直到1980年代,相沿未辍。关注的人依然主要是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发表文章约有五六十篇。其中研究的重点问题依然是边防防务及其相关制度问题,但在研究内容上进一步细化,有涉及边防内移的,有涉及民壮与边防的,有研究北方防务的,有专门研究防卫体制的,有研究人物的,等等,研究进一步向多样化和深入层面发展。

1980年代以后,学术文化界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与此相应,人文学科在思想解放的时代潮流中迅速发展,历史学、历史地理学的研究得以复兴。关于明代九边的研究也在这一大潮中有所回升,并在90年代以后逐步成为明史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有更多的学人投入到史学研究领域;二是西部大开发,从政策层面的促进;三是史学研究的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的进一步拓展;四是90年代以来的环境史研究形成热点;五是地方开发和区域史学的新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史学研究、历史地理学研究、边疆史地研究、民族史研究、军事史研究、地区开发史研究、环境变迁研究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这一地区的研究中来。就纵向比较而言,这一时期的研究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其特点是:(1)涉猎学科广泛。举凡历史、地理、社会、政治、军事、交通、环境变迁、民族、文化、建筑、屯垦、志书等等,都不同程度地有所研究。(2)研究在传统研究基础上向系统化、深入化发展。如军事边防方面,这是传统研究的重点,但以前很少有系统的研究专著。这一时期先后出现肖立军《明代中后期九边兵制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赵现海《明代九边军镇体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明代九边长城军镇史——中国边疆假说视野下的长城制度史研究》(上、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周松《明初河套周边边政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8年),彭勇《明代北边防御体制研究——以边操班军的演变为线索》(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明代班军制度研究——以京操班军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赖建诚《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王尊旺《明代九边军费考论》(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等。显示了专题化、系统性和深入研究的发展趋势。至于专题论文,数量庞大,内容涉及各个方面。(3)在研究方法上更多样化,特别是多学科交叉研究更为突出。其详细情况见于各种综述和相关评述,此不赘言。九边研究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自1942年提出“九边学”以来,关于这一学科的系统研究尚未形成,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

第二章 九边区域防御形态的演变

明代的九边防御在明代整个边防体系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九边防御实际上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九边建立以前,是以九边地带为主的北方边疆防御;九边形成以后,则是以边防线为主的九边防御。这里所说的九边防御,实际上包含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明朝总体上在此实行的都是区域防卫为主体的防御形式,这种防卫的形式及其意义在明朝历史的演进中并不完全相同,其间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变化。

一、防守区的初步构建与基本结构

明代九边防御的初步构建工作是从洪武时期开始的。洪武五年(1372)以后,随着明军对甘肃河西走廊地区的占领,旨在全面控制北方传统农耕区的军事活动基本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明朝将自己直接统治地区的边界,基本上确定在东自辽东,西经大宁、开平、东胜、宁夏、甘州、肃州诸卫一线。但在如何防卫新边界地带的问题上,在最初的几十年里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防守计划。从文献记载来看,明代初年没有任何有针对性的大型兵部会议来讨论此事;在实践层面,对于这一地带的防御,基本上沿袭了以前征战过程中的一些传统做法,即建立卫所和驻守关隘。这种情况说明,无论是边境线,还是与此相关的系统的防卫工作,都还处在未完全确定的状态下。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明朝政府与北元势力的关系尚未完全明朗。这种不明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政府还在积极争取北元势力的归附,主观上希望他们能够称臣纳贡,建立臣服于明朝的“自治王国”,而北元势力实际上还保持有相当的军事实力,并且始终没有归附明朝的迹象;二是明朝军事鼎盛时,虽然有条件实施大规模的北征,但面对浩瀚的沙漠、茫茫的大草原,以及国内百废待兴的现实局面,要顺利征服北元势力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此,朝廷上下在这一问题上较为疑惑,在思想上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洪武十八年(1385)国子监祭酒宋讷献《守边策》说:“今海内既安,蛮夷奉贡,惟沙漠胡虏未遵声教,若置之不治,则恐岁久丑类为患边圉,若欲穷追远击,又恐六师往返万里,馈运艰难,士马疲劳。陛下欲为圣子神孙万世之计,要不过谨备边之策耳。……陛下宜选其有智谋勇略者数人,每将以东西五百里为制,随其高下立法分屯,所领卫兵以充国(汉赵充国)兵数斟酌损益,率五百里屯一将,布列缘边之地,远近相望,首尾相应,耕作以时,训练有法,遇敌则战,寇去则耕,此长久安边之策也。又何必劳师万里,求侥幸之功,以取无用之地哉!”《守边策》在自觉反思和分析明朝征战北元势力的矛盾的基础上,揭示了政府在对待北元问题上的不确定性特征。同时在正视现实和保守精神的指导下,首次明确提出了“谨备边之策”的主张、思想和具体的布防方案。其中潜意识地批评了此前做法的盲目性,从反面证明,洪武十八年(1385)以前,政府在北方边境防守上尚没有形成明确的思想,与此相应,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成熟的布防计划。实际存在的卫所、都卫防守体制,总体上反映的是初占领过程中的应时性特征,不能被认为是自觉地针对边防的设置。至于后来出现的都司和行都司建置,虽然考虑到了边防的布局,但其防卫重心总体上在省区,而不是边境地带。明代初年北方边防格局的基本状况就是在这一背景中逐步实现的。(1)在驱逐元政权并夺取北疆的过程中,防守关塞和建立卫所是巩固新边疆的最初形式,也是从事边地防守的“原点”和基础。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说,“今朕有天下,封疆之广,四际遐荒,各选能臣,握强兵而守险塞”。洪武二十四年(1391)又说,“曩者胡虏近塞,兵卫未立,所以设兵守关”。除驻守关塞外,在新占领区适时地建立卫所,借以实现防卫和巩固边疆的目的。这两种形式是边境推进过程中最基本的守卫形式,也是后来边地防御的基础。(2)在环边疆地带设立团块状军事防卫区——都卫,用于防卫军事战略要地。这种形式后来发展为以行都司为主体的边地特别防御区体制。洪武三年(1370)开始,明政府先后在沿边地带设立燕山都卫(治北平)、定辽都卫(治辽阳)、大同都司(初治白羊城,二十五年迁往大同)、甘肃都卫(治甘州)、西安行都卫(治河州)。这些都司或都卫分布于边地的军事战略要地,在防御上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在地理表现上具有鲜明的团块性。它们的设立标志着沿边特别防御区的初步确立。洪武八年(1375),明政府实行“以在外各处所设都卫,并改为都指挥使司”的改制,边地诸都卫均改为行都司或都司。但其建置并不平衡,有的地方甚至还游移不定。如甘肃都卫,可能在设立不久就被撤销,所以此次改制中没有提及。陕西行都司(治河州)在洪武九年(1376)撤销,十二年(1379)又在庄浪设置,当年又被废除,直到二十六年(1393)才最终建于甘州。这就是说,洪武五年(1372)到二十六年的22年间,作为北边边防线最长的陕西省,一直没有稳定地设置特别防御区(行都司)。而北平行都司(治大宁),也迟至二十一年(1388)才由北平都司中划分出来。总之,至洪武末年,在西至甘肃东到辽东的万里边境线上,实际上只设立了四个独立的特别防御区(3个行都司,1个都司)。北平都司、山西都司和陕西都司仅部分与边境相连,不能算是独立的边境特别防御区。这种情况说明,行都司思想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沿边特别防御区的建构尚处在不统一和不完整的阶段。(3)以省区为单位来构建地方防卫区域。“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设官如都督府。又置各都卫指挥使司”。行都督府和都卫(后改为都司)是地方最高的军事管理机构,都司下辖卫所,由此形成以省区为基本单位的区域防卫与管理。这种军事管防思想是典型的地方防守依附于省区防卫的思想。在此体制下,地方最高军事管理中心和指挥中心设在省会城市,省会城市因而成为一省的军事防卫中心,包括边疆省份也概莫例外。洪武八年(1375)实行的都卫改都司变革,所改设的十三个都司大都设在各省会,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这种情况表明,洪武时期总体上实行的是大省区、“大关隘”、大战略要地为主体的战略区防卫,它的防卫重心不是边防线,而是省区以及边疆的战略要点。前文所述的行都司体制,实际上就是旨在防卫边疆的战略要点。如果回到前文提到的宋讷的《守边策》来看,朱元璋实际上并没有采纳宋讷的沿边布防方案,也没有进行以沿边防御为重点的系统布局和防御。

除了上述几种基本的防卫构建外,在具体的防御过程中,由于一些特别制度,在已有的防卫体制下,又不断产生一些不具区划特征的虚级防守区域。例如,当时实行由朝廷委派公、侯、伯、都督等驻守或节制边防的制度。该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客观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防,地方区划性防区与应时性非区划防区并存的防御局面。这种应时性非区划防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虚级防守区域。主要有:(1)北平、大同一体防区。洪武四年(1371)朝廷命徐达前往北平、山西“操练士马”,太原、蔚州、朔州、大同、东胜军马及新归附鞑靼官军“悉听节制”。六年(1373)又命徐达、李文忠前往山西、北平练兵防边。此次动用人员众多,除大将军徐达、左副将军李文忠、右副将军冯胜、右副副将军汤和外,还有10个侯、3个都督佥事和1个平章,分统骑兵、步兵分驻山西、北平。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敕谕徐达、李文忠说“将军总兵塞上”,当是针对这件事说的。徐达与诸公侯在洪武七年(1374)后相继被召回京,在此之前的四五年里,徐达是山西、北平边疆的“总兵”。这一区域实际上就形成一个大的防区。(2)宁夏、四川西北一体防区。明朝夺取河西走廊后,河西一带尚未稳固,所以从洪武六年(1373)起,采纳太仆寺丞梁野仙帖木儿的建议,构建宁夏到四川西北黄河一线地带的防御。洪武七年(1374)政府将西安行都卫设在河州,用来监管河州卫和乌斯藏、朵甘两个都司。河州成为这一线的南部中心,由宁正出任都指挥使。后来宁正升为骠骑将军、龙虎将军,并于十二年(1379)兼领宁夏卫事,标志着这一防区构建初具成效。北面以宁夏为中心,洪武九年(1376)置卫,此后,先后任用重将耿忠、徐真、沐英、马鉴等防守。十二年又设置庄浪行都司,试图西控河西,南卫河(州)、宁(夏)一线。这期间,李文忠曾一度督理河州、岷州、临洮、巩昌一带军事,也是构建这一防区的辅助性工作。不过,庄浪行都司旋置旋废,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后因为河西走廊地区边防的发展,川、宁黄河一体防区自然结束。(3)延绥、庆阳和宁夏一体防区。延安、绥德、宁夏、庆阳诸卫在洪武初年已经设立。洪武六年临江侯陈德、巩昌侯郭子兴、都督佥事叶升等奏:“绥德、庆阳之境,胡寇出没无常,民多惊溃,请迁入内地,听其耕种……”诏可。这是构建军事防区的基础。洪武十年(1377),绥德州废除,其地划归延安府,延绥一体化的工作初显端倪。二十五年(1392)长兴侯耿炳文督理延、绥、庆阳、宁夏左右等五卫。二十八年(1395)曹国公李景隆整饬陕西军事时,这几处卫所总归庆王“理之”。可见,区域一体整防的雏形已经出现。(4)甘州、肃州一体防区建立。甘州、肃州、凉州、山丹、永昌等卫,洪武五年(1372)以后相继建立,但各自划地自守。直到二十三年(1390)才“谕都督宋晟训练凉州、甘肃等处兵马”备边。二十五年(1392)“上以西凉、山丹等处远在西陲,凡诸军务,宜命重臣专制之,乃命都督宋晟为总兵,都督刘真副之。遣使制谕曰:其西凉、山丹诸军马,凡有征调,悉听节制”。甘肃开始向区域一体防御的体制转化,直到二十六年(1393)陕西行都司建立,一体化的西北特别防区最终确立。

洪武中后期,诸王分封镇边制度开始运作。对此明人说:“国初都金陵。以西北胡戎之故,列镇分封……今考广宁辽王、大宁宁王、宣府谷王、大同代王、宁夏庆王、甘州肃王,皆得专制率师御虏。而长陵时在北平为燕王,尤英武。稍内则西安秦王、太原晋王,亦时时出兵,与诸藩镇将表里防守。”王国镇边制度的出现,逐渐取替传统的公侯伯等的驻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以王国为中心的新区域防卫格局的产生。

综上所述,洪武时期,北疆防御由关塞、卫所,进而以省区为基本单位,以都司和行都司为基本结构,形成基本的防御结构体系。行都司专在沿边地带设置,是相对于都司的特别防御区,但构建并不完整。在一定时期,在具体的防御实践中,地方都司、行都司以及沿边卫所,往往受代表中央驻守地方的公侯伯等将军的节制,使得地方防御表现出明显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经常导致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不时形成一些新的管防区或虚级防御区,也使得地方区划性防区不时出现“新区域”的重组,由此造成地方区域防守的复杂化。洪武中后期兴起的王国驻边,逐渐改变着固有的防御格局,但存在时间短促,发展又不平衡,对整个洪武时代北边区域防御的总体影响不大。

二、边地防御的新道路与九边新模式的建立

永乐时期北方边境防御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大同以东边境线的内移;二是边防建设道路的改变。边境线的内移从永乐帝继位开始,先将山西行都司所属诸卫官军迁往北平一带设卫屯种,又“因兀良哈三卫部落内附”,“徙大宁都司于保定……以大宁全地与之”,从而放弃东胜、大宁,以防守“内边”。这条“内边”就是大同东经古北口至山海关一线。边境线的内迁,改变了山西以东原有的防卫格局,长城一线的防御成为日后布局规划的基本任务。在这一过程中,明政府逐渐改变旧的防御形式,建设以九镇为中心的区域防御新模式。

新模式的突出表现是将防御重心转移到沿边重点军镇的布防和建设上,由此造成边疆区域防御重心和中心在整体上向边境转移。这是一种新的发展道路。其主要内容包括:(1)由重将或总兵长期驻防沿边军镇。洪武时期沿边防御主要由行都司、都司分区负责,总兵官等虽有驻守,多是执行具体任务,时间不长即行诏回。永乐以后,总兵、都督等官开始长期驻守边镇,边境驻防的地位明显改变。据《明太宗实录》等记载,总兵官何福在建文四年(1402)到永乐五年(1407)镇守宁夏;总兵官陈懋在永乐十二年(1414)以后长期镇守宁夏,直到永乐朝结束;总兵官郑亨从永乐元年(1403)到宣德九年(1434),先后镇守宣府、大同十四五年,其中以总兵官身份镇守大同十多年;而都督总兵官宋晟,“凡四镇凉州,前后二十余年,威信著绝域”。都督总兵官费在永乐十二年(1414)后镇守甘肃,直到宣宗即位才还京。到永乐十二年(1414),宁夏、甘肃、大同、宣府和辽东五镇已经都以总兵官镇守,标志着沿边军事重镇向总兵官镇守制度的总体转变。(2)镇守都督或总兵官职权转变。镇守都督或总兵官不仅是边境重镇的最高统领,而且节制都司或行都司。《明太宗实录》记载,何福镇守宁夏时,曾一度节制陕西都司、行都司,山西都司、行都司,河南都司;宋琥镇守甘肃时,曾一度节制陕西都司及行都司;吴高镇守大同时,节制山西行都司诸卫;朱荣镇守大同时,节制山西都司、行都司;刘贞、孟善、刘江镇守辽东时,节制都司属卫军马等。这种情况表明,边疆防御重心和指挥管理中心总体上开始向边境沿线的军事重镇转移。(3)行都司、都司地位下降,王国节制以及参与区域军事防卫的力量削弱。永乐朝及其以后,几乎看不到诸王节制驻军御边的例子,只有诸护卫军被征调的史实。地方行都司、都司虽然存在,但都无例外地受制于总兵官等的节制,从而失去独立负责防御的权利。

永乐时期在边镇建设上所走的新道路,促进了沿边军事重镇的新发展,加速了九边形成的进程。在这种悄然进行的变革中,辽东、宣府、大同、宁夏、甘肃五镇率先实现了变革,初步实现了沿边五大军事重镇的布防格局。当然,这一时期完整的九边布局尚未形成。不过,在此后的发展中,日渐兴起的蓟镇、延绥镇、山西镇(偏关镇)和陕西镇(固原)所走的道路却与上述五边基本相同,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模式进行的。(1)延绥镇。延绥镇形成于正统元年至十年(1436—1445)间。在此以前,延安、绥德二卫长期以卫的身份守卫边疆。其间虽然不乏公侯伯等将军的不定期驻守、整治,甚至也曾与宁夏、庆阳等卫联为一体,形成不定期的虚级整防单元,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边镇形态,直到正统元年(1436)至十年(1445)王永、王祯镇守延绥时,在管辖区域、卫的数量、镇守官员职权以及朝廷意象中,延绥才具备了镇的基本形态,这一点胡凡先生已有专文论述。不过,从前述五边的形态看,这时的延绥镇还只能算是一个初级形态。因为沿边行都司和都司只是边镇设立的基本因素,公侯、都督和总兵官,特别是总兵官较为长期稳定的驻守并节制诸都司,才是九边军镇设立的典型形态表现。延绥镇向典型形态军镇的变革,发生在天顺二年(1458),即彰武伯杨信充总兵官镇守延绥等处地方之时,这比前述五镇总体上晚了四十余年。韦占彬和赵现海二先生以此作为延绥设镇的时间虽然不完全正确,但他们都看到了这一标志性变革的意义,这对于认识九边的发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2)蓟镇。蓟镇形成于永乐二十年(1422)。此前是蓟州卫,隶属于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永乐十二年(1414)后由卫指挥陈景先等长期镇守。二十年朝廷敕命陈景先“蓟州、山海等卫官军可调参用”。于是,蓟州、山海、永平等卫连为一体,并长期为都指挥陈景先镇守节制,蓟镇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据明仁宗、宣宗、英宗实录资料,洪熙元年(1425)至正统九年(1444),先后有陈英、薛禄、陈敬、王彧充总兵官镇守蓟州、永平、山海等处,而都督陈景先实际上相当于行都司都指挥使,分别与他们组成最高的镇守将官。在这其中,陈敬于宣德五年到九年(1430—1435),王彧于宣德十年到正统九年(1435—1444)为总兵官,镇边时间最长。因此,蓟镇从形成时的初级形态向典型形态的变革,应当从洪熙元年(1425)开始算起,到宣德年间完成转变。这比前述五镇略晚一些。韦占彬先生以宣德十年(1435)王彧充总兵官为蓟镇形成的时间,未免过于拘泥于总兵官的长期驻守这一标准,应当根据胡凡先生的判断标准予以修正。至于《明史·兵三》所说“蓟之称镇,自(嘉靖)二十七年(1548)始”,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这一点前人已经指出,不必赘论。(3)偏关镇。也称山西镇,又称三关镇。其形成时间,《九边图论》列在最后,以后《皇明九边考》、《明史》等相沿袭,其实都不准确。明人严从简说:“(明朝)国初建将屯兵,首先偏头,以其极边耳。故偏头当与宣大较,不当与雁(门关)、宁(武关)较也。”就是说,偏头关在明代初年就是与宣府、大同相当的沿边重镇,这一说法其实并不符合史实。今有研究认为,该镇形成于成化年间,也与史实不符。那么,该镇到底形成于什么时间?因涉及到镇的转变,这里一并简要加以说明。

首先,偏关镇的初级形态形成于宣德至正统初年。理由有二:一,有都司官员专门镇守,并开始较大规模的建设。都司官员如山西都司都督李谦(后为偏头关都督)“每年二月终回山西镇守,候九月中仍至偏头关提督”。宣德元年(1426)到四年(1429),偏关开拓关城,并增筑烟墩26所。后在马贵的领导下,又先后设水泉营堡、滑石涧堡,在沿边挑壕堑、立柞木,在黄河东岸设楼子营等7堡。二,在朝廷意象中,偏关与大同、宣府、延绥等边并列为一方重镇。宣德七年(1432)后,偏头关如大同、宣府例,每年冬初发兵烧荒。兵部右侍郎于谦上奏中也称,“大同、宣府、偏头关三边”。可见,初级形态的偏关镇已经形成。

偏关镇形成后,地位越来越重要,天顺至成化年间(1457—1487)不断增设文武官员协守,在此过程中,三关(偏头、雁门、宁武)防御体系的构建初步完成。成化四年(1468),山西署都督佥事王信移镇代州,提督雁门、偏头、宁武三关,而分守三关参将也经常因为边防事务紧急而移屯偏头关。如成化二十年(1484)“命分守代州右参将支玉移屯偏头关,以时巡视代州、雁门、宁武诸处”。成化二十一年(1485)分守代州等处兼提督偏头等关都督佥事周玺“请改分守为镇守”,被宪宗皇帝特批允行。偏关的最高驻防将官也在官方意象中意同总兵官。天顺二年(1458)“敕大同、宣府、独石、偏头关等处镇守总兵官戒严边备”。这是《明实录》最早称偏头关守将为总兵官的记录。事实上,偏头关当时尚没有设总兵官,之所以有这样的说法,说明在官方意象中,偏关最高驻防将官与其它镇总兵官的地位是相当的。

其次,弘治十三年至正德十六年(1500—1521),偏关镇完成由初级形态向典型形态的转变,开始正式称镇。弘治十三年(1500)偏关镇增设镇守山西副总兵一员,专门驻防代州,往来提督三关。增设是针对明初已设立的山西副总兵而言的,表明偏关镇从山西副总兵的总体职掌中独立出来,形成专门的总兵官防区。明人严从简说:“初,偏头关置副总兵官,宁武隶焉。论者以偏头数警,副总兵官权轻,改总兵官。……铸印建节,于是三关称镇,峙于宣大矣。”副总兵官改为总兵官具体在什么时间,这里没有明确说明,《明实录》也没有准确的记载。从相关资料看,嘉靖二十年(1541)以后,偏关总兵官常为人们说起,如兵部称“三边总兵官旧驻偏头关,东西应援不便,宜改驻宁武关”;巡按山西御史李一瀚说:“总兵官旧驻偏头关,后畏惧孤悬,乃东移宁武,去河凡二百余里,何以备援?”但不能据此将偏关总兵官出现的时间延伸到嘉靖二十年。因为正德十六年(1521)“九边”一词和“九边一体”的观念已经出现。据此可以推断,偏关镇总兵官制形成于弘治十三年至正德十六年(1500—1521)之间。随着总兵官制的出现,偏关镇完成了由初级形态向典型形态的转变。据此,严从简《殊域周咨录》所说“(宣德)四年(1429),置镇守偏头及雁门、宁武三关总兵官驻偏头”,以及引尹畊所说“夫(明)国初之经略边镇也,以宣大、偏头为极边,是故宣大置总兵,偏头置副总兵,所谓重之也”。是不完全符合史实的。(4)固原镇。又称陕西镇。建置时间在明人的著作中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弘治十四五年(1501—1502)。后《明史》卷91《兵三》沿袭此说,以弘治十四年(1501)作为固原镇设置的时间。韦占彬认为《明史》说法不确,遂定固原镇设于弘治年间(1488—1505),较以前诸说更为模糊,对此应结合固原镇的形成和变化作进一步的研究。

固原镇的形成是总制诸边思想及其实践的产物。成化初年,陕西三边战事吃紧,但各边划地自守,互不相顾,以致于边地屡遭重创。所以从成化二年(1466)起,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项忠就指出“兵贵节制”,要求增设“总制”一员,节制和调度三边防御。至成化十年(1474),先后有陕西右参政朱英、吏部右侍郎叶盛、参赞军务右都御史王越、刑部主事张鼎等多位文武将官言及此事。在这一过程中,先后有多位文臣武将总制或提督三边,但驻地或在延绥,或在陕西(西安),或在固原,颇不稳定。后来经过长期酝酿,对固原核心地位的认识日益明确,最终将总制驻扎之地稳定在固原。在这一过程中,固原的军事地位日渐提高。成化五年(1469)固原由千户所升为卫,以后不时增置官员。九年(1473)命总兵官刘聚在固原,都御使王越在沿边调度诸边协同防御。十年(1474)张鼎建议于固原置总兵,被朝廷否定,遂敕命左都御史王越专居固原,总督诸路军马。二十年(1484)令陕西巡抚都御史于固原等处往来提督。此后仍有多次奏请陕西都督同知白玘专守固原、靖虏等处,甚至督统陕边的请求,但都没有得到朝廷批准。可见,当时固原虽然重要,但总制、提督或总兵等官的驻守,多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作为一种制度尚没有完全建立。尽管如此,在频繁而长期的地区征战和防御实践中,固原、环庆、平凉,包括兰州以东、宁夏以南的广大地区,实际上已经形成为一个大的防区。在此防区中,固原经常驻守着各种名目的重要的文臣武将,成为实际的防区中心,总制诸边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固原镇的初级形态实际上已经形成。

弘治十五年(1502)固原镇建置正式完成。弘治十四年(1501)朝廷命户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秦纮总制固原,“凡军马钱粮等项事宜逐一从新整理”,“各该镇巡等官悉听节制”。后经秦纮建议,同年添设曹雄充副总兵分守固原等处。另有大臣建议,“请令固原自为一镇,照广西棓州事例,总兵官、太监则常居固原,巡抚官则九月至(第)二年二月在固原,三月至八月往来陕西会城巡历”。兵部原则上同意此意见,并认为“固原自为一镇,事体重大,请行令镇巡等官议处,……从之”。关于此事,镇巡等官讨论的情况怎样,史文缺载,不可确知。不过,秦纮做总制一直到十七年(1504),以后武安侯郑英、三边总制杨一清等大概都遵循此制度。所以《皇明九边考》说,弘治十五年(1502)秦纮总制固原,“后总制皆驻扎此城,于是始改立州卫,以固、靖、甘、兰四卫隶之”。严从简《殊域周咨录》的观点与此基本一致。因此,弘治十五年固原镇正式建立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正确认识。固原镇的正式建立,实现了该镇由初级形态向典型形态的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固原镇的建成道路与其它诸镇略有不同,它从一开始起就沿着两条线发展。其中一条线是,固原、平凉、环庆、靖虏至兰州的广大地区,在成化以后日渐成为宁夏、甘肃、延绥镇等三边防线的“二边”;另一条是,甘肃、宁夏、延绥三边在具体的防御实践中,划地自首,各不相顾,迫切需要在固原适中之地设立总制三边的中心。随着蒙古诸部侵犯的日益频繁,这两个过程日益发展。为了确保三边及其以内广大地区的安全,最终实现了该镇的设立。如果单就第一条线的发展及其需要而言,固原镇的形成途径与其它八镇没有不同,只是其防守区域位于三边以内而已。若就第二条线的发展和需要上讲,其它八镇的设立均与此不同。而后者恰恰是固原镇形成的主要动机。因此,固原镇形成的道路是一种特殊的道路,这里姑且称为固原道路,或固原模式。它与嘉靖时期先后设立的偏头关总督“联属山西诸镇”,以及蓟州总督“联属辽东”的情况,虽然在功能和形式上比较相似,但在形成方式和具体功能上却不完全相同。

永乐以后,北方边地区域防御的布局和建设,改变了洪武时期重在省区和战略要地的布防格局,区域防御开始以边防线为主体来规划和布局,进而形成九边区域布局的新模式。这种布防模式客观上体现了洪武中期宋讷《守边策》的边境布防精神,反映了政府在边疆防御上边境意识的自觉与成熟。九边模式是明代防御蒙古等部族侵扰的新创举。

三、九边内部区域防卫的分化与趋势

九边分布在万里边防线上,各边所管辖的区域面积虽然不大平衡,但都十分广大。起初,镇内实行由总兵官负责镇守,由各卫所具体实施的镇区防守。当时蒙古诸部侵扰有限,且规模不大,这种防守形式尚没有明显的问题。正统以后,“敌患日多”,侵扰规模越来越大,这种防守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屡屡被突破。对此,政府除增设巡抚、副总兵、参将、协守、游击等将官以增强各边的防御能力和实力外,在防御体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即在各边内部实行分区防守,《明史》所说的“守一路者曰参将”,指的就是这种防守形式,它一般由参将负责。

镇内分区防守约自正统以后在各边相继实行,其间由于侵扰一方进犯的路径有限,各镇所面临的防守压力不同,政府在副总兵、参将等的配置上也因形势而定,所以各镇内部实施分区防守的时间和过程很不一致。拿陕西四镇来说,宁夏镇在正统八、九年(1443—1444)间形成三路分守:西路分守广武营、鸣沙州、宁夏中卫营等地;东路分守花马池、兴武营和清水营等地;中路分守广武营以北,包括黄河以西的沿边地区。东西二路分别由参将负责守卫,中路由总兵官和副总兵官等直接负责。延绥镇在天顺二年(1458)前不久形成东西二路的划分,后来划分为三路,其中东西二路分别由参将负责分守。而甘肃镇和固原镇实行的就比较晚,前者于成化十年(1474)才比较稳定地出现肃州、凉州、庄浪等的划分,参将分守的体制因此也才确立。后者更晚,要到嘉靖九年(1530)至十一年(1532)才比较稳定地实现了南北二区的划分守卫:即北区由兰州、靖虏二卫组成西路分守区;固原、环庆一带组成东路分守区;南区为洮岷河参将管辖守卫区。大同、宣府、蓟州和辽东诸镇也在正统以后相继实现了分守区划分,其具体情况不再赘列。

各镇内部分路防守区域划分的总趋势,是分守区越来越小,数量愈来愈多。如大同镇,正统时期分为东、中、西三路,嘉靖时期分作四路,即大同东路、大同西路、大同中路、大同北路,各由参将驻守。东路参将驻扎阳和城,西路参将驻扎平虏城,中路参将驻扎大同右卫城,北路参将驻扎弘赐堡。在此基础上,后来又发展为新平(新坪)路、东路、北东路、北西路、中路、威远路、西路、井坪路等八个分区,各由参将驻守。《明史》记载,大同镇“分守参将九人:曰东路参将,曰北东路参将,曰中路参将,曰西路参将,曰北西路参将,曰井坪城参将,曰新坪堡参将,曰总督标下左掖参将,曰威远城参将(万历八年革)”。就是与上述诸分守区相对应的将官设置。又如蓟州镇,先有三路四分守区,后又有八区、十区的划分。类似划分,在其它各镇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具体情况可参见《明会典》、《明史·职官志》和《明实录》的相关记述,此处不再赘述。

九边内部分守区的出现和发展,是应对蒙古诸部日趋严重的侵扰和边政日益损坏的矛盾的产物,它弥补了以九边为单位的大区域防守的弊端,加强了区域内部更加具体的目标责任防卫,取得了较为积极的防守效果。这种大防区与分防区相结合的形式,后来不断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明代九边区域防御最稳定的形式。

第三章 蒙古诸部侵扰九边的时间分布与地域变迁

明朝存在的276年间,与北部蒙古诸部族的关系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洪武初年到洪熙元年(1425)的最初58年,明朝在军事上处于绝对的优势,蒙古诸部总体上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对于北部边境威胁不大。宣德以后,形势日渐改变,“敌患日多,故终明之世,边防甚重”。蒙古诸部对明朝的侵扰主要分布于宣德到万历年间(1426—1619)。其侵扰明朝的次数之多,延续时间之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助成并加速明王朝灭亡的重要因素。对这种前所未有、旷日持久的侵扰活动和争战现象的研究,是认识蒙古诸部族与明朝关系以及明朝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基础。下面主要就时间分布和空间变迁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综合性论述。

一、蒙古诸部南犯九边的时间分布

宣德至万历年间,北方蒙古诸部侵扰明边的时间分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以侵扰次数为基本依据所反映的时段性分布问题;二是以年为单位的月份分布问题。(一)以侵扰次数为基本依据的时段分布。

虽然宣德至万历年间蒙古诸部族侵扰九边相当频繁,但历史文献或相关研究均没有较为系统的统计。这里我们根据《明实录》、《明通鉴》、《明史》,并参考今人著作,如翦伯赞主编的《中外历史年表》(明代部分),中国军事史编写组《中国历代战争年表》(明代部分)等,对其中主要的侵扰活动加以统计(见表3—1),作为讨论这一问题的基本依据。表3—1 1426—1619年蒙古诸部侵扰九边主要活动的十年分布统计说明:(1)以一年中某次侵扰的首次侵犯为“1次”,至于这次侵入的依时、依地的渐次侵犯地,是此次侵犯活动的组成部分,不记入。(2)某次侵犯主方向以外的别部侵扰分别记入。(3)有些文献记载不确定的侵扰,如弘治十七年(1504)北虏“时常出入大同”,万历二十六年(1598)冬“大小百余战”,应该有不同程度的多次侵扰,没有记入。

通过表3—1基本的统计数字,我们看到:(1)宣德到嘉靖年间(1426—1566),蒙古诸部族对九边的侵扰活动,总体上呈现日渐增多的上升趋势。万历时期,蒙古诸部日渐衰微,对九边地区的侵扰渐趋减少,特别是最后24年,年均约为1次。这种情况与历史文献的记载和学术界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不同。一致点在于,明代文献和当代研究普遍认为,永乐初年东胜撤卫以后,北部诸部的侵扰日渐增多,“故终明之世,边防甚重”。不同点在于,《明史》卷91《兵三》强调“正统以后,敌患日多”,王士琦则强调“景泰、天顺以后”晋北沿边侵扰吃紧。这些表述固然都是真实的历史反映,但将宣德年间的诸部侵犯排除在外,容易引起误解,似乎在永乐以后的历史中,北部蒙古诸部的侵扰从正统以后开始。而事实是,宣德时期的10年间,北部蒙古的侵扰是以东部蒙古鞑靼包括兀良哈为主体的侵扰,主要侵扰的地域是2次在凉州,4次在辽东及其附近蓟州一带。宣德三年(1428)九月,兀良哈部侵扰蓟州的规模甚至达到一万多人,影响不能说不小。至于正统时期凡14年,至少有8次侵犯。这时东部鞑靼和兀良哈与西部瓦剌交相侵扰,侵扰地点涉及凉州、大同、辽东等地,特别是正统十四年(1449)瓦剌侵犯,直指北京,造成“土木堡之变”,影响最为巨大。《明史》兵志以“正统”为重大转折,显然主要着眼于“土木堡之变”的巨大影响。尽管如此,就蒙古诸部侵扰的历史来讲,说宣德以后蒙古诸部日渐侵扰,边备日益紧迫,则更符合历史事实。(2)嘉靖十五年(1536)以后的31年间是蒙古诸部侵扰的高峰时期。其间每10年的主要侵扰都在34次以上,呈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嘉靖十九年(1540)以后有12年,每年的侵扰次数都在5次以上,这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史上是颇为罕见的。王士琦说,“景泰、天顺而后,云中、应、朔之区时时备虏,至嘉靖则无岁不蹂践为战场矣”。这样的话虽然有些夸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真实情况。这一时期是明王朝统治时期北部诸部侵扰规模最大、次数最多的阶段。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宣德至万历年间,万人以上规模的侵扰约有70次,其中分布在嘉靖二十五年(1546)至四十一年(1562)期间的就有近20次。为什么这一时期的侵扰活动如此频繁,并且较大规模的侵扰这样多?主要的原因是:

第一,北方蒙古诸部族此时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力量庞大的同盟”,从而增强了它侵扰的军事实力。这一点黄仁宇先生已经注意到,但他不是用来说明这一侵扰高峰期的。他说:“在北方,蒙古酋领俺答(Altan Khan)自1540年间即已从各部落间构成一种力量庞大的同盟,起自今日中国之东北,西迄青海,所以他能在一次战役中投入10万战士。自1550年代以来,每到秋天即来犯边,无岁无之,有时甚至逼至北京郊外。”1540年是嘉靖十九年,正在嘉靖十五年(1536)至二十四年(1545)的第一个侵扰高峰的10年期间。其实,黄仁宇先生用一次战役中投入10万战士来说明诸部同盟的强大并不确当,因为,这一时期20万、30万,甚至是40万的侵扰规模也屡见不鲜,而此前部分部族10万人的入侵规模也不乏见载。如:1540年以前的嘉靖十一年(1532)三月,小王子以10万骑犯延绥;十三年(1534)八月,吉囊率10余万骑由花马池侵入。1540年以后,如嘉靖二十一年(1542)闰五月,宣大总督、侍郎翟鹏奏,“据降虏言,贼已会众三十万,将入犯”。二十五年(1546)秋七月,蓟州巡抚郭宗皋奏报,“虏四十万在宣府独石,欲东西分犯”。三十二年(1553)九月,宣大巡按御史毛鹏言,“虏自七月十六日入境(山西),至八月初七日始出,以二十余万之众,经二十余日之久,地方遭其杀戮,抢掠殆无余类”。由于蒙古诸部族强大同盟的形成和军事实力的增强,这一时期大规模的侵犯才较为常见。而这样大规模的侵扰及其数量之多,在以前较为少见。

第二,明朝九边边备弛坏,将士作战不力。这种情况由来已久,嘉靖以后愈演愈烈。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兵变,先后就有大同兵变、辽东兵变、广宁兵变。士兵缺额且羸弱,逃亡或逃叛时有发生。白莲教士残余势力渗入,并与逃亡塞外汉人相通,为蒙古诸部所利用,加重边塞危机。边将欺瞒兵部时有发生,特别是仇鸾镇守大同时,贿赂俺答,并私下与之结盟以欺骗天下,最为严重。严嵩辅政时,“军困”、“官邪”,贿赂公行,结果是:“文武将吏率由贿进。其始不核名实,但通关节,即与除授。其后不论功次,但勤问遗,即被超迁。托名修边建堡,覆军者得荫子,滥杀者得转官。公肆诋欺,交相贩鬻。而祖宗二百年防边之计尽废坏矣。”还有,朝野上下畏敌情绪滋长,消极保守情绪蔓延,和议之声不息。至于边输困难,边疆士兵生活困苦,在明人奏折中屡见不鲜。所以,嘉靖后期35年间蒙古诸部大肆侵扰,几乎达到了疯狂的地步。(3)正统十年(1445)到嘉靖十四年(1535),以至万历时代,蒙古诸部侵扰的频繁程度总体上是较为稳定的,尽管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波动。黄仁宇先生认为:1570年“俺答媾和,并授以顺义王名号,……自此之后,终明代,蒙古人未再为边防之患。”这一认识看到了俺答归款对于促进蒙古诸部结束九边侵扰的重要性,是值得肯定的,但由此认为,“自此之后,终明代,蒙古人未再为边防之患”,却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从万历四年(1576)到万历四十三年(1615)的40年中,每10年都有10次左右的侵扰活动。其中侵扰主体包括泰宁部、土蛮部和河套部等,这些都属于北部蒙古诸部族。从侵扰规模来讲,2万人以上的侵扰达到12次以上,而20万、10万人规模的侵扰也不乏见载。其侵扰地域虽然主要集中在辽东地区,但对延绥以及甘凉一带的侵扰一度也较为严重。如万历四十三年(1615)闰八月,河套诸部大举侵犯,“西路砖井、宁塞,中路波罗,东路大柏油、柏林、高家、神木”。四十四年(1616)侵犯高家堡、双山堡、波罗堡等地。不过,随着西宁浩尔齐布部与明和好,河套诸部“势孤弱”,“分四十二枝”,“始次第归款,延绥遂少事”。由此可见,1570年的俺答归款并被封为顺义王,并没有出现“自此之后,终明代,蒙古人未再为边防之患”的情况,而是自此以后,蓟镇、宣大以及陕西三边,“边境休息,不用兵革者二十余年”。蒙古诸部对九边中西部的侵扰总体上已经结束,但对辽东地区的侵扰依然较为频繁。《明史》所谓“自是,……西塞以宁。而东部土蛮(土默特)数拥众寇辽塞。……神宗即位,频年入犯。”正确地反映了这一点。(二)以年为单位侵扰的时间分布。“防秋”是自古以来中原政权防御北方游牧民族侵扰最为重要的边防活动。明代北方蒙古诸部族侵扰持续的时间很长,侵扰的次数也非常频繁,以致于“防秋”成为当时历史文献中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那么,一年当中的侵扰活动在时间选择上有什么特点?所谓“防秋”在一年当中的侵扰活动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搞清这些问题,对于认识蒙古诸部族的侵扰,以及正确认识防秋和反侵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蒙古诸部族的侵扰活动在一年当中各个月份的分布总体上是较为均衡的,这是认识和评判明朝九边防御史的基础。根据《明通鉴》的编年资料及其研究,在与《明实录》、《明史》核证的基础上,我们对宣德至万历年间所有明确见载的主要侵扰活动的月份进行统计和编排(不包括西番等其它部族),结果发现,农历1-12月各月主要侵扰活动的次数依次为:37,28,40,29,30,26,37,47,36,35,21,29。这就是说,从一个较长时段上观察,蒙古诸部族对九边的侵扰活动,在月份分布上是较为均衡的。秋季三个月的侵扰次数固然最多,但并不是与其它各月差别特别巨大。这种现象说明,蒙古诸部族在侵扰九边的时间选择上,受一年当中气候节令变化的影响并不太大,侵扰或侵犯战争在每个月都可能发生。这种状况决定了明朝对于北方边境的防御是全年性的,而不是季节性的,九边防御不容许有较长时间的季节性休整。全年性防御和准备迎战随时而来的侵扰,是导致边兵疲惫,以及一系列边防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2)秋季侵扰次数相对较多,尤其是大规模的侵扰活动分布最为显著。就上文各月份主要侵扰活动的次数来看,春季的正月到三月分别是37次、28次和40次,而秋季的七至九月分别是37次、47次和36次,二者相差不是很大。另外,夏季、冬季也都有单月超过30次侵扰的月份。之所以说秋季的侵扰相对较多,这是就主要的侵扰活动而言的。从侵扰规模上看,如果以万人以上的侵扰为较大规模的底线,那么从宣德年间到万历时期,这种规模的侵扰约有70次(文献所记载的“连营数十里”、“连营20里”、“大举”等侵扰,估计人数在万人以上,所以被计算在内),见表3—2。表3—2 1426—1619年间蒙古诸部万人以上规模侵扰次数的月份与季节分布

春季14次,夏季10次,秋季27次,冬季18次,其中秋季的侵扰次数明显多于其它三季。所以,如果说就各种规模的侵扰而言,秋季侵扰次数只是相对于其它三季较多的话,那么,万人以上大规模的侵扰或战争,秋季占有绝对数量优势。这种情况说明,大规模的侵扰在时间的选择上较多受气候和时令的影响。宣德三年(1428)八月诏谕五军都督府都督说,“胡虏每岁秋高马肥必扰边”,代表了明政府对蒙古诸部侵扰时间选择的一般性认识。这里虽然没有强调侵扰规模的大小,但实际上是就较大规模的侵扰而言的,因为小规模的侵扰在各月份不时都会出现。万人以上规模的侵扰次数实际上客观地诠释了这一点,也揭示了明朝高度重视“防秋”的真正原因所在。

夏季是一年四季当中侵扰次数最少的季节,无论是总的侵犯次数,还是万人以上规模的侵犯次数,都反映了这一点。特别是万人以上规模的侵犯少于其它三个季节的情况更为突出,说明该季节对于北方蒙古诸部发动侵扰和掠夺战争是很不利的,对于大规模的侵犯和征战更为不利。张居正说,“暑月非虏骑狂逞之时,料无大事”。成化八年(1472)秋,余子俊上书请修延绥边墙说,“请于明年春夏寇马疲乏时,役陕西运粮民五万,给食兴工,期两月毕事”。代表了政府和边镇官员对夏季侵扰的一般性经验认识,结合我们的统计数字看,这些认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蒙古诸部的夏季侵扰就真的很少,并且无足轻重。事实上,如上文所述,夏季侵扰的次数只是相对于其它三季较少,万人以上规模的侵扰虽然比其它三个季节,尤其是秋季更少,却也至少有10次之多,只是比秋季侵扰数量少17次,比春、冬二季分别少4次和8次。这些侵扰的发动者分别是卫拉特、小王子、鞑靼火筛、俺答,以及土蛮(土默特)联合泰宁部,他们虽然处在不同时期,但都地近边境,较少有大漠以北诸部的劳师远征和乏水之虞,因而也能在炎热的夏季发动一些较大规模的侵扰。

春冬两季也是蒙古诸部侵扰较为频繁的季节,虽然有余子俊所言“春夏寇马疲乏”的情况,但春季毕竟不像夏季那么炎热,冬季的寒冷对于生活在北方草原的蒙古诸部也不会有太多的制约,相反,对于驻守九边的将士倒是更为不利。因此,冬季较大规模的侵扰活动还要多于春季。

总之,宣德至万历一百九十余年间,北方蒙古诸部侵扰九边在一年当中的时间选择上,遵循的基本规律是:秋季第一,春季第二,冬季第三,夏季第四。万人以上规模的侵扰,冬季排在第二,春季排在第三,其它二季位次不变。因此,对于明王朝来讲,防秋固然非常重要,但对于其它三个季度的侵扰也不容忽视。

二、主要部族侵扰九边的时空特征与地域变迁

宣德至万历年间,蒙古诸部对九边的频繁侵扰,在空间的选择以及实际的空间侵扰表现,实际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这种不同随着蒙古诸部族势力的消长、变化,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一)从鞑靼阿鲁台到瓦剌也先(1426—1456)。

宣德元年(1426)至景泰七年(1456)间的30年,是明朝结束永乐时期的五次北征和经略后,边防政策一反过去方针,转攻为守的最初30年。在这30年里,北部蒙古诸部侵扰九边的主力军是鞑靼阿鲁台和瓦剌也先前后相继的部族势力。阿鲁台势力源自东北,后被瓦剌等部打败,先移居兀良哈,“驻牧辽塞”,又徙居母纳山、察罕脑剌等处,最后残部逃往亦集乃路。该部侵扰集中在这一时期的前20年里(宣德九年,即1434年阿鲁台死,以后的侵扰是其残部阿台等),主要的侵扰活动约有10次,地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区域:一是辽东边境,如开平、赤城以及蓟镇喜峰口等;二是甘州、凉州一带。前者是游徙东北时的侵扰地,后者发生在宣德八年(1433)以后,是其残部逃往亦集乃路时的所为,所谓“外为纳款,而数入寇甘凉”。大同、延绥等地虽然也有侵犯,但只是零星的侵扰,影响不大。

瓦剌是继阿鲁台而起的西蒙古势力,永乐时有三部,分别归附明朝并被封为王。正统元年(1436)以后重新统一,也先继位以后,肆行征略四方,西到中亚,东至朝鲜,北起西伯利亚南境,广大范围内诸部族先后臣属,约到正统十一年(1446)完成了统一北方的事业,从而为大规模侵扰九边奠定了基础。不过,瓦剌长期以来将主要精力放在统一和巩固北方的事业中,所以和明朝长期保持着友好的关系,直到正统十四年(1449)前几乎没有重大的侵犯活动。在此期间,侵扰明朝的主要力量来自东北的兀良哈等三卫,侵扰地点主要分布于大同、延安、绥德、宁夏等西北边。瓦剌的主要侵犯活动从正统十四年开始,这也是最大规模的一次侵犯。此后,从景泰元年(1450)到五年(1454)间先后有十多次主要的侵扰活动,侵犯的主要地点涉及宁夏、庆阳、凉州、大同、宣府、偏关、朔州、雁门、河曲、忻州、代州、辽东等地,频繁侵扰的地区是大同、宣府二镇。景泰元年(1450)五月的侵扰,势力到达太原城北,这是瓦剌势力深入内地最远的界限。(二)从鞑靼孛来到毛里孩等(1457—1482)。

景泰五年(1454)以后,瓦剌势力衰微,鞑靼孛来继起,随后鞑靼各部迭相称雄,对明的侵扰连绵不绝,九边危机日趋严重。

孛来部:孛来本是东北部哈剌嗔部落大酋,曾归附也先,也先死后,日渐以多伦、经棚一带为根据地,控制东北三卫,成为东部鞑靼重新振兴的第一支力量。此后,主力移居甘肃、宁夏边外。他活动于继也先之后的天顺年间到成化三年(1467),约10年的时间。天顺元年(1457)到成化元年(1465),他先后发动十多次主要的侵扰,侵扰地点包括甘州、凉州、延绥镇安边营、镇番卫、庄浪、宁夏、河西、宣府、大同、辽东等地,其中最为频繁的侵扰地分布在延绥镇、宁夏镇和甘肃镇沿边。

毛里孩部:毛里孩据说是翁牛特部的首领,最初的根据地在大兴安岭北端偏西,后逐步南下,天顺四年(1460)以后进入河套一带,并于孛来,经常在西边活动。成化元年(1465)至成化二年(1466)三月间,毛里孩杀孛来,并继承孛来的势力,开始较多地侵扰明边,到成化六年(1470)正月以后不再见到他的名号。所以称雄强盛并独立发展总共不到4年时间。这期间,主要的侵扰活动有十多次,地点主要选择在延绥镇,至少有7次侵犯,其它几次侵犯分别在宁夏、固原、大同和辽东诸镇。

另外,据《明实录》记载,成化六年(1470)时,已经进入河套的鞑靼部族有:阿罗出部、毛里孩部、癿加思兰、孛罗忽部、满都鲁部。他们或联合,或以一部为主先后侵扰明边。从成化二年(1466)到成化十八年(1482),特别是毛里孩势力衰弱以后,见于记载的鞑靼部的主要侵扰活动达二十多次,只有数处提到鞑靼癿加思兰、鞑靼伊斯玛音、满都鲁,其余多以鞑靼或虏相称。其侵扰有两个特点:(1)成化九年(1473)以前主要围绕延绥镇沿边一带侵扰,向西包括宁夏、固原。特别是成化八年(1472)六月到八月,先后侵入平凉、巩昌、临洮、庆阳、固原,进行大杀掠,一个月期间劫掠4000余户,杀掠人畜364000有奇。成化九年九月,门都尔(满都鲁)、博勒呼(孛罗忽)、释嘉策凌(癿加思兰)三酋联兵入侵,“直抵秦州、安定、会宁诸州县,纵横数千里”,破坏甚大。巩昌、临洮一线是这一时期鞑靼侵入的最远界限。宁夏东部、延绥镇西偏,包括定边、固原、庆阳、平凉、秦州南北通道,逐渐被鞑靼所认识,成为屡次大侵犯的重要线路;(2)成化十年(1474)至十八年(1482),鞑靼诸部侵扰的方向移向大同、宣府一带,各有数次侵扰,深入最远到达河北赤城一带。至于辽东,也遭到鞑靼纠结朵颜三卫的侵扰,但主要还是辽东塞外各部的侵扰,次数不多,不是主要的侵扰方向。(三)小王子称雄时代(1483—1533)。

小王子,即达延汗,生于天顺八年(1464),成化十七、十八年间(1481—1482)即位为王,嘉靖十一、十二年间(1532—1533)死亡,在位约50年。在位期间统一了蒙古各部,是蒙古历史上继成吉思汗、忽必烈之后又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从成化十九年(1483)开始,以小王子为酋领的鞑靼对明发动了数十次主要的侵扰活动,侵扰地点涉及九边各区域。(1)主要的侵扰地点在大同、宣府二镇。这期间,这两个镇至少各被侵犯达12次以上,是这一时期受侵犯最多的镇。不但如此,大规模的侵扰也屡见不鲜。如成化十九年(1483)七月,以3万骑犯大同。弘治十年(1497)五月,纵兵犯大同,连营三十里。正德九年(1514)八月,连营数十里犯宣府、大同。九月以5万余骑从宣府万全右卫新开口入,又以3万余骑入犯平虏卫南。嘉靖七年(1528)三月犯山西,号称10万。小王子南侵的最远地区大概在山西应州、朔州一线。(2)其次是延绥、宁夏、固原三镇和甘肃镇东部一带。像前一个时期一样,延绥与宁夏之间的花马池、环县、韦州、灵州、固原、平凉仍是重要的深入通道。按照兵部的说法,“河套之虏自三月后从花马池入,至韦州、鸣沙州,杀掠凡数十次”。正德四年(1509)、十年(1515)两次侵扰,围攻陇州,所以陇州一线成为小王子沿着这一通道南犯最南端的界限。对于甘肃镇的侵扰,“自弘治十一年(1498)七月以来,虏入甘肃境者十八次”。主要侵扰地点,包括山丹、永昌、兰州、庄浪、镇番、凉州等处,凉州、庄浪、兰州、临洮成为小王子部南侵的又一通道。临洮是小王子沿着这一通道南犯的最南端界限。

这一时期这一带大规模的侵扰也不少,如正德十年(1515)八月,以10万余骑自花马池犯固原,“联营而行长七十余里,肆行抢杀,城堡为空”。嘉靖十一年(1532)三月,拥众10万侵犯延绥。其它或数万者尚多,此不赘述。小王子侵扰的主要地点和侵犯通道,清楚表明其主要力量分布在西到贺兰山后,东到大同、宣府以北,包括河套一带的广大地区。(3)对于偏关、蓟州和辽东一带的侵扰次数不多,影响相对薄弱。辽东、蓟州仅在沿边地带活动,偏关镇为侵扰大同的右翼路线,其势力曾深入西到岢岚,东到五台、繁峙、崞县、忻州等处一带。正德八年(1513)六月,“晋王知烊奏:虏数万人寇偏头关,入雁门,遂掠五台、繁峙、崞、忻等处,深入五百余里,为害非细”。向南深入五百余里,最南端界限为忻州一带。(四)鞑靼吉囊时代(1534—1541)。

嘉靖十二年(1533)以后,鞑靼吉囊势力兴起,成为北部蒙古又一支强大的力量。吉囊是小王子的裔孙,属于小王子别部酋领,小王子强盛时被分封在河套一带。嘉靖十四年(1535),吉囊、青台等率10余万骑屯住黄河东岸,第二年移驻大同近边。十五年(1536)四月又以10万众屯居贺兰山后,侵扰凉州。二十二年(1543)吉囊死亡。其所部强盛时期约八九年时间。从十二年到二十年几乎连年侵扰,有明确记载的主要侵扰活动二十多次。主要的侵扰地区有二:一是延绥、宁夏、固原一带,约有8次大的侵犯,6次分布在十五年以前。十五年以后,侵扰移向凉州、庄浪、河西、兰州等地。二是大同、宣府,约有8次大的侵扰,6次分布于十五年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后期侵扰重心向东部宣府、大同地区转移的趋势。特别是嘉靖二十年(1541)八月的一次侵犯,吉囊、俺答阿不孩兄弟联合,分道侵扰山西。吉囊部扰掠平定、寿阳、盂县诸处,俺答阿不孩部侵犯石岭关,趋向太原。因此,太原以北向东南至平定、寿阳、盂县一线是吉囊部南犯最远的界限。(五)俺答称雄时代(1542—1570)。

俺答是吉囊的弟弟,小王子时被分封在丰州,南与山西相对。吉囊死后,俺答取代了他的势力,进而逐渐统一蒙古各部势力,并向明朝发动了前所未有的频繁侵扰。还在吉囊时代,俺答就数次侵扰山西、延绥,尤其是二十一年(1542)六月进扰山西之役,史载:“丑虏入寇,盖自六月十七日由大同地方长驱而来,二十三日越雁门,直驱太原,兵无一御之者。虏遂南下沁、汾、潞安所属襄垣、长子等州县。是月(七月)十二日复回太原,由忻、崞、代州移营而北,至十八日始从雁门故道遁去。”这种历时长久,且在空间上深入到山西东南部潞安府的情形,在此前蒙古诸部族侵扰的活动中是没有的。从这一年算起,到隆庆四年(1570),共28年时间,俺答部的侵犯达到六七十次之多,如果再加上俺答之子辛爱、黄台吉等的侵犯,约有80次。这种频繁的侵扰在以往的历史上是没有的。因此,这一时期的侵扰,将明代北部蒙古诸部族侵扰活动推向最高潮。隆庆四年(1570),俺答遣使请求封贡,得到明朝廷的准许,第二年(1571)俺答被封为顺义王,从此结束了俺答部对明边的侵扰,双方和好,直到万历十年(1582)俺答死亡,俺答时代结束。28年间侵扰活动在地域选择和空间伸展上有三个特点:(1)侵扰的主要地区是大同、宣府二镇。据初步统计,该部侵扰大同、宣府或与此相关的主要侵扰活动五十多次,《明史》称,该部从嘉靖二十年(1541)起,“扰边者三十年,边臣坐失事得罪者甚众,患视陕西四镇尤剧”。表现了鲜明的侵扰方向。这种侵扰方向和地域选择,一方面与俺答根据地在大同、宣府以北的情形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是对小王子时代主要侵扰方向的继承。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继承,是因为俺答在取代了哥哥吉囊的势力以后,实现了北部蒙古诸部的强大同盟,而这种事业与小王子时代虽然不能等同,却是相类似的。从小王子时代到俺答时代,北方蒙古主体部族主要侵扰方向的一致性表明:大同、宣府二镇是北方蒙古诸部族统一或同盟完成时期首选的侵扰区域。(2)对陕西诸边大的侵扰不到10次,涉及延绥、庆阳、甘肃、延安、固原以及河湟诸地。反映了延绥、宁夏、固原三边危机时代的基本结束。(3)越过边镇,向内地深入侵扰的次数多,南侵的界限悬远,杀掠惨重。嘉靖二十一年(1542)六月,俺答率30万大军进扰山西,进驻朔州,南扰太原,进而深入潞安,大掠沁、汾、襄垣及长子一带,七月方才退去。《明史纪事本末》记载此事说:“俺答自六月丁酉入塞,至七月庚午始出。凡掠十卫三十八州县,杀戮男女二十余万,牛马羊豕二百万,衣襆金钱称是。焚公私庐舍八万区,蹂田禾数十万顷。”隆庆元年(1567)九月,侵扰大同、偏关、岢岚、朔州,南至汾州,攻破石州,进而散掠孝义、介休、平遥、文水、交城、太谷、隰州等州县,杀男女数万人。可以看出,大同、宣府、三关(偏关、宁武、雁门)等两道防线已经难以抵挡俺答的大举入犯,太原重镇也不足以防御这一侵扰洪流,以致于俺答进入富饶的晋南部地带大肆杀掠。这一时期南犯最远到达平阳府北部隰州、汾州以及沁州和晋东南潞安府一线。这一界限实际上也是宣德至万历年间北方蒙古诸部侵扰并深入山西内地最远、最南端的界限,同时也是明王朝时期北方蒙古诸部侵扰的最南部界限。(六)土蛮、河套、松山诸部为主的侵扰(1571—1619)。

这一时期从隆庆五年(1571)至万历四十七年(1619),共计48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隆庆五年(1571)到万历十九年(1591),共20年,俺答及其子孙为顺义王,与明和好,西部“边境休息,不用兵革者二十余年”。不过,边境并没有文献记述的这般安宁,据记载,这一时期侵扰的主要力量有土蛮(土默特)、泰宁部、朵颜部、青海部、河套部等,尤其以土蛮为主,泰宁部次之,其它诸部又次之。侵扰主体是土蛮和泰宁部,他们曾对辽东镇及其附近进行了多次的侵犯,其中较有影响的侵犯就有二十余次。至于青海部侵扰西宁、洮州,河套卜失菟侵扰甘肃永昌等,多是零星的侵犯。

第二阶段,从万历二十年(1592)到万历四十七年(1619),共计27年。先是,万历十九年(1591),河套部长土昧明安被延绥官兵杀死,自俺答封王以来,一向归款纳贡的河套诸部又开始频繁侵扰,西部“边衅复起”。此后,较大的侵扰有十多次,地点在延绥、宁夏、固原、甘肃四镇,但均深入不远,特别是延绥镇,地缘近套,是侵犯的主要地区。后因“屡不得志,始次第归款,延绥遂少事”。松山鞑靼,在甘州、宁夏之间,今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境内。部族有宾兔、阿赤兔、宰僧、著力兔等居住于此,屡为两镇边患。万历二十六年(1598),明军经过大小百余战,收复松山为内地,并筑边墙400里,以屏蔽庄浪、凉州、兰州、靖虏诸卫。松山诸鞑逃居贺兰山后,伺机连盟青海部侵犯。万历三十三年(1605)、三十五年(1607),其酋领银定、歹成先后犯镇番、凉州。至于土蛮、泰宁、朵颜、东部宰桑诸部,继前一阶段继续侵扰辽东镇沿边,主要的侵犯在12次以上。

可以看出,隆庆五年(1571)以后,蒙古诸部的侵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宣府、大同及其以西陕西四镇的侵扰活动基本结束,近20年间无大的侵扰。而东部以土蛮(土默特)和泰宁等部为主的势力始终没有停止对明朝的侵扰,侵扰地区主要在辽东地区;万历十七年(1589)以后,陕西四镇以及西宁卫一带的侵扰活动再起,特别是万历二十年(1592)以后,以河套诸部为主力,又进入一个较为频繁的侵扰时期,直到四十五年(1617)以后基本结束。在这一时期,盘踞在松山一带的蒙古诸部族,经常勾结青海蒙古诸部起事扰边,只不过侵扰次数有限,且其侵扰地点主要集中在甘州、凉州一带。而东部的土蛮(土默特)、泰宁诸部一如既往,侵扰不断,使得辽东镇及其附近自隆庆五年(1571)后一直是北方边境遭受侵扰最为频繁的地区。

综合以上六个阶段蒙古主要部族的侵扰,我们发现:(1)侵扰九边的主要力量依次来自五大核心地域集团:东蒙古鞑靼阿鲁台集团;西蒙古瓦剌集团;贺兰-河套鞑靼集团;宣大边外鞑靼俺答集团;宣大边外以东至大兴安岭南部的鞑靼土蛮(土默特)和泰宁等部。(2)侵扰活动由鞑靼部自九边东、西两端而起,又以东西两个地域侵犯局面的出现而结束。(3)正统十四年(1449)以后,瓦剌集团对宣府、大同二镇的重点侵犯,揭开了宣、大边地危机的序幕。此后贺兰-河套集团的孛来、毛里孩、小王子、火筛、吉囊,包括其它名义的各种侵犯势力此起彼伏。由于地缘关系的影响,以孛来、毛里孩、小王子、吉囊为代表的势力都曾以延绥镇、宁夏镇和固原镇为侵犯的重要地区。其中花马池、固原、庆阳、平凉、秦州一线是这一时期开辟的重要的南犯线路。成化十年(1474)以后,贺兰-河套集团侵犯的重心向大同、宣府二镇转移,特别是小王子时期侵犯宣府、大同地区的频繁程度和影响远远高于陕西三边。(4)宣大边外的鞑靼俺答集团,是继小王子之后鞑靼诸部最为强盛的侵犯势力。其侵犯的绝对重点在宣府、大同地区,以他为代表的28年间的频繁而大规模的侵犯,是宣府、大同地区最为危机的时代。小王子与俺答汗时期侵扰重点地区的同一性表明,北方同盟形成以后,宣府、大同二镇是其进犯的重点选择,并且是长期一贯的侵扰重心。(5)蒙古诸部南犯并深入内地的情形虽然时有变化,但以三大区域性通道为主:一是突破大同、宣府,向南越过三关(偏关、宁武、雁门)而向南的侵扰。沿此通道及其岔道最远到达山西汾州、隰州、潞安府一带;二是延绥镇与宁夏镇之间的通道,即花马池、环县、庆阳、固原、平凉等地,最远到达秦州、陇州、临洮一带;三是甘州、凉州之间,向南趋庄浪、巩昌一带侵扰,最远到达河、洮、岷三卫一带。从青海方向侵扰洮岷河和松潘卫一带,也是一个通道,但其势力主要来自青海蒙古,且较上述三大通道及其附近的侵扰总体上要弱的多。

三、蒙古诸部侵扰九边的空间等级性征

九边自东而西,依次由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偏关、延绥、固原、宁夏、甘肃九个防御区域构成,护卫着明王朝的北方边疆。就边防建置而言,各区域位置虽然都非常重要,但其特性不是自来就是如此,而是在以后的历程中有所变化,并经过漫长的时代变迁和空间积累才日渐形成了这样的边防格局和区位意义。从宣德以后各区域防御侵扰的历史看,九大防区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是迥然不同的,有的防区屡遭侵犯,有的防区受到的侵扰和冲击较少。据我们初步统计,宣德至万历时期一百九十余年间,北方蒙古诸部最重要的侵扰活动在各边的分布是:辽东83次,蓟镇25次,宣府59次,大同74次,偏关14次,延绥54次,固原21次,宁夏28次,甘肃38次,合计396次。由于一次侵扰有时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镇而被分别记入,所以这里统计的总侵扰次数多于表3—1的侵犯次数。根据这些基本数据,我们初步确定三个等级的主要侵犯区域:第一等级侵犯区,包括辽东镇和大同镇。受侵犯的次数最多,主要的侵犯至少在74次以上;第二等级侵犯区,是宣府镇和延绥镇,受侵犯的频数相当,主要侵犯在54次以上;第三等级侵犯区,包括甘肃、宁夏、固原、蓟镇和偏关诸镇,是受侵犯相对较少的几个区域。就万人以上大规模的侵扰活动而言,进犯区域的选择与此基本一致,即辽东、大同各近20次,宣府、延绥各在10次左右,宁夏、固原、偏关、蓟州以及甘肃诸镇位列其次。蒙古诸部的侵犯在区域选择上的差异,反映了一百九十余年间侵扰的总体方向及其重点的不同,显示了九边诸镇一百九十余年间边防地位的总体差异。明了这些情况,对于正确认识明朝北方军事防御的布局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 九边的军事策应与救援

九边防御是关乎明朝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众多的具体问题,在这些具体问题当中,防御过程中的军事策应和救援始终是一个基本问题。对此,历史文献虽然不乏大量记载,但都是针对具体防御而言,总体上支离琐碎,不成系统,让人难以把握。学术界向来对此问题关注较少,没有发表系统的研究成果,下面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加以论述。

一、防御布局及其相关的策援基础构建

九边防御首先是一个防御布局问题,策应、协防和救援是防御布局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在既成防御布局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强化的重要内容,二者关系密切,但决不是同一个问题。明代初年,政府明确了对北方蒙古和西北诸番的防御战略。由此也建立了以都司卫所为基本单位的边境军事防御带。该防御带初由陕西行都司、陕西都司、山西行都司、北平行都司和辽东都司组成,永乐以后在此基础上相继发展为“九边”,实行分区防御。在区域内部,各卫所相应地建在具有重要军事防御价值的重要城镇,以及分兵防守重要关隘。他们各司其职,各自保障自己的防地。明初北方蒙古等部侵扰有限,各区域之间、区域内部的协防和救援并不突出,分区防御的静态特征总体上比较显著。静态性分区防御,势必造成区域之间协防和救援的薄弱。如永乐元年(1403)延安府府谷县一带,“比者虏入其地,杀人畜,山西巡边将士相去仅十五里,乃曰非吾境内,拥兵不救”。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一情况。为了保障边防,明代初年,政府经常委派公侯伯等大臣驻节一些重镇,节制比上述区域更大的区域,或因局部的防御需要而暂时形成新的管防区域,或者在特别情况下,发京师或临时征调其它地方卫所兵前往增援。但在防御布局上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也就是各区域内部,除了控制主要城镇和重要的军事关隘外,对自然地貌系统下的其它众多可能侵扰地点或通道,以及在必要时间内的协防和救援关注不多。因此,各区域内部的防御布局是粗线条的,防御点之间的路程过远,且路况情形不一,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实现有效的策应和救援。而各防区之间也因为各自的防御任务,经常发生虽然近在咫尺,却坐视不救的情况。这些问题,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也是以后历朝不断解决的突出问题。

解决的一个基本途径,就是在布局上下功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断考察各防区地理,并基于历史事实和防御经验,不断增设防御或协防据点,完善域内布局;二是调整防御区域划分,增强区域内部和具有密切协防关系的区域之间的防御、协防和相互救援的能力。这一过程主要从正统以后开始。“正统以后,敌患日多”,而“敌患”在侵扰上表现出的特点,正如李杰所论西北边事情况,“虏一鸣鞭,即抵城下,欲战则势力不敌,欲守则刍粮罕继。且其来如焱风,去如收电。我方出兵策应,彼已虏获而归”。出兵策应难以奏效,固然有很多原因,但设防点距离较远,以及布局上的不尽合理则是一个基本原因。如陕西三边,整饬边备兵部尚书王复奏说:延绥、宁夏、甘凉一带,“东自黄河岸府谷堡起,西至定边营,连接宁夏花马池,边界东西萦纡二千余里,险隘俱在腹里,而境外临边无有屏障,止凭墩台城堡以为守备。缘有旧城堡二十五处,原设地方或出或入,参差不齐,道路不均,远至一百二十余里,近止五六十里。军马屯操反居其内,人民耕牧多在其外。遇贼入境,传报声息,仓卒相接。比及调兵策应,军民已被抢虏,达贼俱已出境。虽称统领人马,不过虚声应援。及西南直抵庆阳等处,相离五六百里,烽火不接,人民不知防避。”这种情况在各边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不断查勘地形,增设防御点,缩短距离,实现切实的策应救援,就成为各边镇一个长期的任务。正统以后,营建更为严密的防御网络体系的工作日益加快,各镇相继增设卫所、堡寨,改变和调整不合理的防御布局。从总的情况来看,最为重要的补充主要集中在堡寨上面。如延绥镇,正统以后先后增设和改建城堡38个,绝大多数为增设;宁夏镇主要城堡58个,大多数也是后来兴建或改建的。而卫所的增建或迁移则较为谨慎,总体上增建的数量不多。这样的经营在各边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大同小异的。经过长期的增置、调整,“营堡联络而缓急易于策应,声势相倚而可以遥振军威”的愿望,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为进一步组织防御和实施更为有效的策应和救援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此过程中,九边防区在布局上进一步发展:一是各边内部进行更为具体的区域划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区负责,这就是“分守”制度;二是根据蒙古诸部侵扰活动的特点,在大边一体化防御观念指导下,进行相邻诸边的整体布防。“分守”制度是九边诸镇将其管辖的防区划分为东路、中路、西路等若干路的一种分区防御制度。永乐年间,大同已有“东路”、“西路”的概念,但还不是很明确的防御划分。正统元年(1436),“巡抚大同、宣府右佥都御史李仪奏:‘大同东西二路不可无人巡哨,乞遣副总兵罗文巡哨东路阳和、高山、天城、镇虏四卫,听其调度;参将陈斌巡哨西路,大同左、右、云川、玉林、朔五卫,听其调度;其大同迤北关头猫儿庄等处,责之总兵官方政提督,都指挥孙智专一巡哨。如此则兵将相得,地方有守。’事下兵部,移文政等计议,政奏请如议言。从之”。八年(1443)“镇守大同太监郭敬言:‘大同分东西路,各遣将臣总督军马备御。其西路已命参将石亨,东路尚缺其人。今访得山西行都司都指挥使马义,屡经战阵,弓马熟闲,乞令总督东路军马。’从之”。十一年(1446)兵部尚书邝野等说,大同“旧分兵三路操守,总兵官朱冕守中路,领官军七千八百余骑;右参将马义守东路,领官军二千五百余骑,左参将石亨守西路,领官军四千八百余骑”。后来又有大同北路、新平路、威远路、井坪路等的划分。蓟州镇,先有三路四分守,后又分为八区、十区。可见,分路防守制在正统年间已经实行了。九边建立后,各边相继实行并不同程度发展着这种分区防守制度。

分路防御是深化区域防御布局的组成部分,既有助于提高分守区的防卫能力,又增强了分守区内部协防和救援的有效性。但分路防守的消极影响也是与生俱来的,即各路分守职责更加具体,各路更专注于自身防御,而对它方的协防和救援往往相互推托,就像以往各边之间的策应救援一样。史书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很多,相关“劾奏案”层出不穷,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除了不断降“敕”强调以外,(1)在既有基本布局基础上,反复强调制定周密的布防计划,并加强总兵官等重臣“居中调度,以便策应”的作用;(2)实施“总督”管辖下的相邻诸边一体防御。景泰到嘉靖时期,先后产生的陕西三边总制(总督)、宣大山西总督、蓟辽总督,就是这一防御实践的产物。总督的职责则是“经略边务,随宜调度各镇将官,相机战守”,实际上就是重点组织协防、策应与救援,以实现整体防御的目标。

二、策援力量的基本构成与相互策应的基本原则

伴随着防御布局的不断调整、深化和发展,协防和救援的军事力量也不断发展,并随着防御实践的要求,具有专门化发展的趋势。所谓“奇、游兵马,专为应援而设,故一方有警,诸镇策应”,就是这方面的反映。不过,九边的协防策应力量不只有“游、奇兵马”,从明初到万历年间,边地策应力量的类型有不少变化,但主要还是京军、游兵、奇兵等。

京军,也称京营军,明初因地方奏请,经常参与边疆策应与救援,但因路途辽远,往往是京军未到,侵扰势力已退。劳民伤财,费用巨大,效果不佳。后来规定,除宣府、辽东近京诸镇外,非有重大侵扰,其它各镇不得辄请京军救援。这样各镇救援就主要仰仗自身的组织和邻镇之间的配合了。嘉靖六年(1527),兵部认为,“京营人马,待报救援,终不若土著招募为便”,从而建议“广招募”,以加强地方自身的救援力量,除蓟辽二镇以外,京营救援其它各镇的情况日益减少。

游兵,是专门为策应救援而组建的战守力量。它源自明初组织具体战役或战术安排中的军事策应形式。卫所初建时,游兵在防卫中的作用并不突出,正统以后北边战事吃紧,对游兵的需要日益迫切。随着九边的日渐形成,游兵在各边镇普遍设立,并成为一支重要的策援力量。据《皇明九边考》记载,九边诸镇都设有游击将军,其中,宣府、大同、榆林三镇各设2员,辽东、蓟州、三关、宁夏、甘肃、固原六镇各设1员。分别驻扎于辽东广宁城、蓟州建昌城、三关老营堡、甘肃永昌或者其它诸镇的镇城。游击将军一般统领3000或2000兵,或负责分路,或负责全镇,或被调遣他镇,俱听镇巡官调遣,往来截杀,战守策应。如宁夏镇游击将军,“统领义勇土兵三千员名,常年依旗分布清水营按伏,如遇花马池、灵州一带地方有警,俱听镇巡官调遣策应,用防虏患”。甘肃镇游击将军,“常在永昌驻扎,东至庄浪、西至甘州,往来应援,剿杀贼寇。仍听总督、镇巡等官节制”。三关镇游击将军,“务要将选定游兵,精加训练,以作其气……如遇三关并临境各镇有警,统兵应援截杀,不许逗留失误”。游兵初由各卫所精选,加以特别的训练,在游击将军率领下执行应援截杀任务。后来边事日起,卫所兵源不足,遂由募兵补充。募兵约兴起于宣德末年,景泰以后快速发展,明中后期广泛用于北方边疆防御中,成为游兵应援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引宁夏镇游击统领“义勇土兵三千员名”,就是募兵。游兵在日后的军事实践中不断增加,这从各边游击将领的增加可以得到说明。《明史》记载,蓟州镇游击将军6人,又有“统领南兵游击将军”3人,“领班游击将军7人”。其它各镇游击将军:昌平2人,保定6人,辽东8人,宣府3人,大同2人(又有入卫游击4人),山西1人,延绥2人(又有入卫游击4人),宁夏3人(又有入卫游击1人),甘肃4人,陕西4人。因此,游兵在日后的防御战场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奇兵,也是专门为策应和救援而组建的力量,所谓“奇、游兵马,专为应援而设”的“奇”指的就是奇兵。像游兵一样,奇兵也是早年具体战斗中“用奇以致胜”思想和实践的产物,在明朝初年的具体战斗中不时运用,但多为临时选取,尚没有形成专门的防卫和作战力量。正统以后,北方边境战事日多,对作战兵及其作战能力的要求日益增强,所以各镇开始不同程度地组建奇兵力量。如宁夏镇,正统九年(1444)总兵官黄贞等奏,“乞简选宁夏卫,分旗军马匹等为二等,上等者充奇兵,专委勇略都指挥一员统领之。无事则操练,有警则调发;次等者按季更番,哨守营堡”。大同镇,“成化以来,因于大同在城并各卫沿边选取游兵、奇兵,以听延绥调用”。弘治十二年(1499),兵科给事中蔚春建议京营,“请令各营举武艺之精者为教师,立格验试以赏罚之。有警出征,就于教师内选充头目,别为奇兵”。弘治以后,游兵、奇兵并举的情况在《明实录》中屡屡出现,甚至有专门建置的“奇兵营”,如大同奇兵营、宣府奇兵营、保定奇兵营等等。可见,当时各边镇已经普遍组建了奇兵。

奇兵与“正兵”相对,是执行策应、救援或其它特殊战斗任务的兵种。兵源由各镇精选体质健壮,武艺精良,战斗力较强的士兵构成,并经专门的军事训练。在很多情况下,它与游兵的作战任务一致,所以“游奇兵”或“奇游兵”又往往并称,这一点在《明实录》中记载很多,此处不一一例举。至于二者的异同,不属本文论述的重点,此处姑置不论。

除此而外,万历以后在一些边镇又出现有“援兵营”建置,如万历四年(1576)阅视侍郎王综沐言,“宣大二镇新平等堡各援兵营俱近市场”。《三云筹俎考》记载,大同镇之天城城、得胜堡、右卫城、新平堡、助马堡、威远城、平虏城、井坪城等都有“援兵营”,官军人数在1000-3000人之间。这是救援建置进一步发展的表现。在上述几种常见的策应、救援力量以外,在特殊情况下,中后期兴起的义兵(义勇)、民兵,也经常参与救援,他们是边疆救援和防卫力量的补充。

如果说与策应和救援相关的上述经营,主要是“硬件”建设的话,那么,使这些“硬件”发挥作用的必要因素,就是制度或一些制度性规定。但这些内容并不是一开始就明确下来的,而是在长期的防御作战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制度,包括职责、义务等规定;二是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及其“成例”。一般性制度适用于一切防御及其策援形式,我们先作以说明。(1)就近策应。就是相邻卫所在邻境遭受侵扰时,要积极投入策应。兵部说,“朝廷命将守边,遇警策应,此其常也”。就是认为彼此策应是各防区之间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就近”没有明确的距离规定,各地卫所距离分布及其交通状况千差万别,特别是官员往往借守“信地”,不肯策应,或相互推托,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屡屡出问题。《明实录》中与此有关的“奏劾案”不胜枚举,朝廷也一再申令“互相策援,勿分彼此”。鉴于这些情况,后来要求各防区(点)“遇警飞报”邻境卫所,以求策应救援,各邻境相关驻防机构,接到“飞报”不得推诿,否则治罪。不过“警”有大小,有时不好把握,后来又有规定:“分守、守备等官,凡遇虏大众入寇,方许报总制、镇巡,调兵策应。”这些原则既适用于各镇内部,也适用于邻边之间。(2)巡边哨备策应地方。明代实行巡边制度,或由朝廷委派将官统领军士,或由各边都督总兵官等组织本边人员巡哨,遇有地方警急,即行策应救援。如洪熙元年(1425),“敕口外总兵官太子太保阳武侯薛禄,往来开平、大同缘边一带巡哨,遇有虏寇,即飞报邻境总兵及镇守官,令相策应。如邻境有急,尔亦速须应援,务在同心协力以宁边方。敕宣府、大同、开平等处总兵镇守官亦如之”。此虽为一项具体谕命,实际上对于各边巡边备哨将官士兵的要求都是一致的,这在《明实录》里有不少记载,此处不必一一例举。(3)奏请策应与救援。这是各边总督、总兵官等制定防御计划,或遇到重大军事侵扰需要救援时,须向朝廷奏请,并经兵部等审核和批准调遣的应援制度。是明朝严格控制军事管理和指挥调动权利的典型表现。由于“虏情”难测,成化以后各边奏请五花八门,以至于政府对“京营”应援表现得非常谨慎,而更多的是要求各边镇之间互相策应。适应“虏势”的变化多端和迅疾无常,后来又出现“预调”制度、“随调随奏”制度、“自行策应”制度等,都是对该制度的发展。所谓“预调”,是为赢得救援时间而预先指定调发官军,遇有“虏情”紧急,先调发而后奏闻的制度。弘治三年(1490)大同守臣说:“本镇有急,旧常调延绥游兵策应,然待奏而后行,恐缓不及事,请预敕延绥守臣知此意,自今如遇虏势紧急,先发后闻可也。上曰:‘延绥大同接境,宜互相应援,今后果值虏势紧急,准先调发,然后奏闻所司,其预敕延绥守臣知之。’”就是这种情况。预定策援官军,在成化以后的九边各镇之间相继兴起。而“随调随奏”制与此精神略相一致。“自行策应”,就是设置专门“游兵”于适中地方,“随贼向往,不俟调遣,自行策应”的措施。这些措施或制度虽然不是普遍的“常例”,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救援策应适应防御的新发展。(4)区域整体防御与总督等提督调遣,有效组织策应、救援。这一思想及其相关制度,在成化以后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景泰以后日渐形成的陕西三边总督、宣大总督、蓟辽总督,以及适应地区防御形势,在某些边镇内部部分地区专门设立“提调”官员等,都是这方面进展的反映。由此形成地区整体、区域一体的整体防御体系。这种构建的根本意义,是有效组织区域内部以及区域之间的策应和救援,从而实现成功防御的目的。

三、边际之间策应和救援的基本范式

这里的范式是指相邻和相近诸边,在长期策应和救援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空间结构形式。由于与侵扰蒙古诸部长期的战争,由自然地理系统和人文构建系统所决定的地区战略形势、侵扰路径、侵扰规模,以及侵扰活动的基本特点,逐步清晰地被人们认识。在制定防御作战计划,或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入时,都有了越来越成熟的“套路”。尽管战争的具体情形千变万化,策应救援又是“从来策应,未有定法”,但在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在长期的常规性策应和救援实践中,边际之间还是形成了一些基本范式。(1)宁夏、延绥、固原三镇。陕西四镇中,宁夏、延绥、固原三镇地理相连,互成犄角,后来形成基本一体的防御区域,由三边总制管辖。所以在面临蒙古等部侵扰时,三边之间相互策应、救援成为定制。天顺以前,当时固原镇尚未形成,宁、延二镇防务状况总体上较为平稳,常规情况下,以备冬最为重要,尤其是延绥镇。正统年间曾从甘肃“下班”官军选人,与陕西兵一起,往来守备以备冬。另外,又增加河南更番戍卒,加强备冬力量。对于特别重大的侵扰,奏请京营救援。边际之间的救援颇少。成化以后,“套虏”侵扰日渐频繁,对外援的要求更加迫切。所以宁夏、甘凉、庄浪、庆阳卫所官兵,和大同游击将军、宣府游击将军统领将士相继成为基本的外来策援力量。各支持兵一般以2000-5000人为限。固原镇形成后,三镇之间形成基本固定的互援关系。以此三角互援为核心,外圈救援,东面来自大同、宣府、偏关;西面来自甘凉、庄浪,有时也有肃州。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侵扰沿着延、宁交接地带南犯,或有此意象时,岷州、洮州、河州、巩昌、临洮、秦州、平凉等处官军也抽调兵力北上,有时也奏请京军救援。由于河套的威胁,兵部移文陕西,“每岁预选洮、岷、河三卫精锐马步官军三千,分布安定、会宁、兰州诸处,协同各该守备冬等官,以防河套之虏”。三镇受辖于总制,相互之间的策应和救援由总制组织提调,所以在制度层面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东部大同、偏关和宣府的策应和救援上,因为他们各自分属不同的边镇和总督。成化以来,宁夏、延绥战事频繁,大同游击将军等经常被“敕谕”援助延绥,后逐渐形成一种准制度,史称“常法”或“成例”,即延绥有事,大同救援策应。大同对宁夏、固原虽然也有救援,但没有形成“定例”。宣府、偏关对延绥也有一些救援,也没有形成“定例”。因此,常规状态下,以延绥为中心的三镇救援,在空间上东不过宣府(京军例外),西不过甘凉,南不过秦岭。(2)甘肃镇。是陕西行都司所在,西至嘉峪关,东到镇番、凉州、庄浪和西宁等卫,在地理上相对自成一区,“旧例”“有警”,陕西、延绥、宁夏等卫策应救援。如英宗时,蒙古诸部先后侵犯凉州、永昌,请发宁夏、延绥救援,或由甘凉、庄浪、兰县、延绥、宁夏等处边将“会议区画”,“相互策应”。天顺元年至五年(1457—1461),也曾“累调京军策应”,但劳民伤财,没有多少效果。成化以后,宁夏、延绥防御吃紧,常常难以顾及甘肃。所以孝宗初年,余子俊认为,“肃州、甘凉、庄浪、兰州相离为近,如有警,请令互相策应,不得于宁夏、延绥等卫调遣。如贼势重大必用兵者,乃如旧例议上”。得到朝廷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甘肃的常规性策应与救援,主要由本镇内部解决。有时也调洮州、岷州、河州,甚至西宁兵策应。但总的情况还是“地远寡援,一有警急,赴京请兵,往回万里,及调客兵,缓不济事”。有时,延绥兵西移兰州或安定、固原等地策应甘凉时,大同游兵或西移清水营,或驻扎黄河沿边策应延绥,进行间接策应。所以,一般情况下(除京营外),甘肃镇的外援和策应,在空间上东不过黄河,南至洮、河、岷三州卫和西宁卫。(3)大同、宣府与偏关镇。三镇中,偏关镇形成较晚,宣德至正统年间(1426—1449)初步形成准镇形态,弘治十三年至正德十六年(1500—1521)正式称镇。景泰二年(1451)开始建置总督,后经多次反复,嘉靖二十一年(1542)后遂为定制,使三镇策防归于一体。三镇之间的相互策应,由总督负责亦是常例,不必赘述。外来策应和救援:西面主要来自延绥镇。景泰元年(1450)延绥镇就委派“智勇善战武臣,领兵渡河,于保德州设伏”,救援山西。后因“沿边将官多拥兵自卫,互相推托,难以责成(策应)”,朝廷明令镇守总兵、巡抚等官议定,“如偏头有警,延绥东路、大同西路,虽非统属,必须策应”。孝宗时大同守臣上言:“本镇有急,旧常调延绥游兵策应,然待奏而后行,恐缓不及事,请预敕延绥守臣知此意:自今如遇虏势紧急,先发后闻可也。上曰:‘延绥、大同接境,宜互相应援。今后果值虏势紧急,准先调发,然后奏闻所司,其预敕延绥守臣知之。’”又,兵部复大同总兵王玺言,“近有成命,大同有急,则调延绥游兵三千于西路驻劄”。可见,偏关、大同有警,延绥游兵策应已成“定例”。当警情重大时,甚至会投入更大的兵力。如武宗时,“延绥游、奇、义三项客兵,时方调大同策应”。以后延绥策应更延及宣府,并且曾专设游兵以策应宣大,所谓“延绥新游兵二枝,本为策应宣大而设”,就是这方面的明证。陕西、宁夏、固原虽然亦有前往宣府增援之事,但主要是防卫京师,不具有常规性策援的特点。

三镇东面的策应与救援,主要来自京营、蓟州及直隶卫所。由于地近京师的缘故,明初朝廷不时委派总兵大臣领兵在此巡哨,并策应当地。明中期边事频繁,蓟镇对宣大的策应日益增多。世宗曾一度规定:“蓟镇入卫兵,俱听宣大督抚官便宜调遣,先发后闻,与本镇互相应援。”弘治十五年(1502)曾规定,“分定在京、直隶卫所官军,止应宣府、辽东”。嘉靖二十四年(1545),“总督宣大侍郎翁万达奏:‘宣府东路去黄花镇、潮河川、古北、喜峰、白羊口甚近,宜令蓟州巡抚加谨堤防,及预简精兵一二枝策应宣府,并蓟州兵马悉听临期调用。’兵部谓:‘蓟州兵力素号寡弱,不宜远调,请以保定班军六千五百,河南民兵六千,山东长枪手六千,近拟赴紫荆、通州等处协守者,即许总督侍郎随宜调度为便。’从之。”神宗元年(1573)人称“保定一镇,外备宣大,东援蓟镇昌(平)”。可见,明中后期,直隶卫所中,保定策援宣大是其基本职责。至于山东、河南官军或民兵,或因一度归宣大总督提调,或因地近宣大,也不时被组织参与救援。而辽东,据总督宣大山西都御史翁万达说,“连年三镇防秋,征调辽、陕兵马不下五六枝”,则也不时策应宣大无疑。这些外来救援,西以延绥为主,东以京营、蓟镇西路和保定为主。非常紧急情况下,西至陕甘,东到辽东,南至河南、山东,都不同程度参与其中。救援空间几乎涉及九边全边和淮河以北腹里地区,影响之大于此可见一斑。(4)蓟镇和辽东镇。蓟辽二镇永乐年间形成,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总督,形成一体防御。所谓“辽东地方与蓟镇相为唇齿,遇有警急,一体相机遣兵策应”。蓟镇为京师北面最重要屏障。永乐初年,兀良哈三卫归款,边境压力不大,但亦定时委派总兵等大臣带兵巡边,遇警策援地方,不敢稍有松懈。“弘治初,守边官军贪功启衅,遂致频年侵寇,大约密云境二十四次,马兰谷境七次,燕河营境十七次,密云关外官军逻卒多为虏杀。贼皆步入,如蹈无人之境。”弘治十二年(1499)以后,政府采纳马文升建议,镇内实行分路防守,加强各路及其之间的相互策应。而外来策应和救援,最基本的是宣大和辽东官兵。嘉靖年间,宣大和辽东两翼的策应和救援基本成为定式。尤其是宣大二镇,“时朝廷每岁发宣大兵戍蓟镇,名为入卫,专备关以内陵京,有变,听蓟辽总督调遣”。而宣大游兵参与分守古北、潮河川等地,亦是常事。由于蓟镇的特殊地位,京营的策应、救援是南来最为重要的支持,这无需多言。因此,由宣大、京营和辽东构成蓟镇最基本的内层策应和救援力量。除此之外,从外层来看,西面是策援力量的集中分布区,有延绥、宁夏、固原、保定、山西官兵,特别是游兵,是经常性策应来源。兵部尚书杨博条上经略蓟镇事宜说,“延绥、宁夏、固原、宣府、大同、辽东、保定七镇,俱有入卫之兵”,也就是卫戍蓟镇之兵。山西也“岁遣义兵三千人戍蓟镇”。至于南面京畿腹里一带,有宁山、德州、天津、河间、通州左等卫,每年有春秋两班军士;涿鹿、兴州中等四卫三千军分地“摆守”。在蒙古诸部最为强大、侵扰最为频繁的时期,蓟镇外来策援的基本来源,分布在西至陕西三镇,南到黄河以北,东至大海,北到辽东这一范围。其中,陕西三镇和宣大三镇是外来策应的经常性重要力量。

隆庆五年以后,俺答归款,九边防御重心总体上东移。之后,随着东北满族人的日益崛起和南犯,辽东、蓟镇防御压力越来越大。除上述传统策应救援区以外,西北甘肃兵、西北兵、西南四川土兵、山东青州兵也相继投入救援。天启(1621—1627)以后,“蓟昌、宣大、山西等镇,与辽势为唇齿。山东登、莱等处海防允相犄角”。宣大、山西、山东成为基本的策援地。而外围河南、陕西、湖广、安徽、四川、浙江、福建、贵州等,或官兵,或招募兵,也相继不同程度地投入救援。至于水兵,先后有山东登州、莱州、天津、江苏镇江、浙江等。由于南兵习水,且救援形势越来越紧急,故“调南兵不一而足”。总之,此后的救援逐渐涉及明朝大部分地区,这是九边防御后期的特殊情况,与以前的常规性防御不能相提并论。

第五章 九边官豪的私业经营与政府控制

官豪,即官僚豪强,是明代对现职官僚集团中,凭借职权非法占有、强夺和通过各种手段非法经营各种私利活动的官僚势力的总称。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豪猾、豪强、豪宗、豪门、豪杰、右姓和大家等不完全相同,他们首先是具有实际权力的现职官员,其次必须具备利用职权非法强占、豪夺,或非法经营私利的属性。他们是官僚集团的组成部分,又是官僚集团中的特殊部分。明代九边地处北方边疆,域内主要分布着以卫所堡寨为单位的军事或准军事聚落;在社会构成上,九边是一个以军人为主体的军民混合型准军事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官豪的发展有着不同于内地一般社会的特点,官豪的“私业”经营也深深地打上了这一特殊地区的烙印。

一、九边官豪的来源和形成

九边官豪是指在明代九边这一特殊的社会体制中发展起来的官僚豪强势力。九边包括辽东、蓟州、宣府、大同、三关、延绥、宁夏、固原和甘肃九个军镇,它们在地理上依次相连,共同组成一个东西袤长、南北广阔的军事防卫区域,分布于明代长城沿线的广阔地带。在这一广大的区域内,分布着大量的军事聚落,也间杂着部分府州县行政机构及其管辖的民众。域内总体上以军人为主体,主要权利由军事将官掌握,九边官豪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九边官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官豪包括分封于此的王国势力,他们是官僚集团中的特殊部分,是新兴贵族地方防卫和监控的表现;狭义的官豪,则是从军事卫所体制下的官僚集团中产生的。王国势力,是指建国后在长城沿线分封的皇室子弟,后被称为“塞王”。他们有:辽王(驻辽东广宁),宁王(驻大宁),燕王(驻北平),谷王(驻宣府,今河北宣化),代王(驻大同),庆王(先居韦州,今宁夏同心县韦州镇,后移驻宁夏城),肃王(先驻甘州,建文时移住兰州)。另有秦王驻西安,晋王驻太原。永乐时期,将宁王改封于江西南昌,谷王改封湖广长沙,辽王改封湖广荆州。于是长城沿线主要有代王、庆王和肃王分布于九边的偏西北地带。他们在这里分封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草场、护卫军士和民人等,是一等的贵族势豪集团,也是官豪的来源之一。在明代初年,代王朱桂就“在国纵杀戮、取财物,人甚苦之”;他视民人“不如土芥,杀之不如鸡豚”。洪武后期,“宁、辽诸王各据沿边草场,牧放孳畜”,以致于朱元璋下令“乃图西北沿边地里示之”,规定:“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东胜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又东至辽东,又东至鸭绿江,又北去,不止几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自雁门关外,西抵黄河,渡河至察罕脑儿。又东至紫荆关,又东至居庸关及古北口北,又东至山海卫外。凡军民屯种田地,不许牧放孳畜,其荒闲平地及山场,腹内诸王驸马及极边军民,听其牧放樵采,其在边所封之王不许占为己场,而妨军民。其腹内诸王驸马,听其东西往来,自在营驻,因而练习防胡,或有称为自己山场草场者,论之特示此图,吾子孙其世守之。”说明他们也曾依恃特权,强取豪夺,霸占山场、草场,实已不同程度地沦为官豪了。

狭义的官豪,指从直接或间接执掌九边军事权力的各级军事官员中发展而来的部分官僚势力。他们与一般官员的区别,在于他们利用职权强占、强买,或非法经营有损于国家和军士利益的“营私”活动。从九边的形成和卫所体制的变迁过程看,官豪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的。就明初的基本制度——都司卫所制度、军士屯田制度、“开中”制度、茶马制度——分析,九边军事将官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对各级军事防守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管等,他们既不领有屯田份地,也不从事直接的茶马贸易活动,因而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他们的报酬来自国家“俸禄”和因征战杀敌而得到的奖赏,所谓“国家设立边镇,将领各有常禄,初无给田养廉之制,边镇军余屯田各有课额,亦无赢余可以给将领者”。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起初他们虽然有权有势,却没有成为官豪。不过,由于人性固有的私欲,在边疆特殊条件下,一些军事将官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始利用职权以谋私利。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对兵部说:边地将官“人各怠慢,但务理财,罔知备御。如甘肃西凉守将宋晟、庄德、张文杰等,尝征讨边夷,多获马匹,牧于塞上,又以所虏胡人为家奴,待如亲属。诸将曾不思,凡征讨所得资畜,皆出军士之力,一旦家奴变生,罄群牧而掠去,上不能有补于朝廷,下不能有益于军士,欲以理财,乃至亡财,此果智者所为乎?尔兵部其以此意谕之:自今边将不得以胡人为家奴,所畜马或千百匹,或四五十匹,不得私鬻。若欲财用,则入马于官,官给其直。若朝廷出师征讨,悉以所畜马分给骑士,师还之日,损者偿其直。若马少不愿鬻者,听。此外,惟驿传及太仆寺马户得买,余皆不许。”由此可见,当时九边将官凭借职权,利用和占有国家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已经发生。从逻辑关系上讲,当这种趋势发展为非法占有或强夺个人或社会财富,并以非法形式侵犯国家与民生权利的时候,这些官员就变为官豪性质的官员了。

九边不同于内地,这里面积广大,人烟稀少,大面积的荒地、耕地、牧地、山泽、湖泊等是国家所有的“公有”土地和资源,而军事将官是这一区域社会的主宰力量。分布于区域内的基本的生产组织是军屯、民屯和商屯,而商屯在此后的发展中或断或续,并不稳定,不是常规的生产组织形态。在近边地区有为边防需要而设立的国家牧马草场(如陕西的6监24苑等),各边镇卫所又有自己的牧马草场。这些基本的生产资料由各军镇主要军事官员组成的官僚集团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其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军屯,是在军事将官管理或监管下运作的,而军事将官既不领有屯地,也不参加生产活动。因此,这种组织形态是类似“军事化国家农场”性质的军事经济共同体。其中屯田军士既是现役军人,也是国家的“农奴”。由于军事强制及其生产的“集体或国家公有”性质,军屯的生产必然是低效率的。虽然,由于新政权的诞生,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相对合理化管理、军士劳动生产与防卫的热情等等,这样的低效率一开始并没有立刻表现出来。兵部尚书马文升说:“洪武时,每军有分屯田百亩者,有三五十亩者,屯军既不支粮,又纳余粮六石,所以公廪皆有余积。后军士数少,征戍日增,屯军俱各摘出应役,屯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马文升所说洪武时期军屯的有效性,正是这种特殊背景的结果。后来,随着社会承平日久,以及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私欲被日益“激活”和唤醒,加上边地远离政治中心,国家监察不力,又因边疆战事日多,军人常与土地分离等客观、主观因素,军事将官不同程度地将注意力转移到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土地、役使军人以谋私利的经济生活上,九边军事官僚的官豪化就是在这一背景和过程中实现的。

九边将官的官豪化在洪武时期初见端倪,永乐时期各卫所将官假公济私、私役军士现象日渐增多,宣德以后更为发展,正统、成化以后非常普遍,且程度已非常严重。史载:“宣德以来武备渐弛,迨至正统,民不知兵”;“近数十年,典兵官员既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甚至计取月钱粮,不全支。……至如公、侯、伯,都督指挥等官,但知家室之营,金帛之积,轻裘肥马之是尚”;“河西十五卫地方,东起庄浪,西至肃州,绵亘几二千里,所种田苗全资灌溉。近年水利多为势豪所夺,所司不能禁”;“大同、宣府等处膏腴土田,无虑数十万顷,悉为豪强占种”;“辽东各卫,近城膏腴田地多被卫所官员占种”;“辽东岁储半入权门,盐利多归势要”。这里所说的“势豪”、“豪强”、“权门”、“势要”,主要是九边诸卫所官员。王毓铨先生说,“官豪势要侵占屯田的,多半是那些管军、管屯、镇守总兵等官”,这一判断虽然不错,但略显保守。核实而论,他们包括上至公、侯、伯,总督、巡抚、内监、总兵等官,下至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把总等将官,几乎囊括了把总以上的各级官员。随着这些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或夺取土地,役使军人以经营土地,甚至建立部曲、家丁等私家势力,九边将官中的一部分,由国家公职将官转化为具有一定政治势力和经济生活的官豪。

除此而外,在九边军事将官集团中,还有一部分蒙古等部归附的军人将官。他们是在明前期一百多年里相继来降,并被安置在九边诸卫所中的蒙古、色目、女真等部达官。这些人一般有自己的家属、部属,被政府授予一定的官职,分给一定的土地,聚族而居,形成一方势力。如永乐初年,鞑靼平章把都帖木儿、伦都儿灰、保住等,率部属五千余人“诣甘肃归附”,后被安置在甘肃凉州居住,其头领分别被授官右军都督佥事、后军都督佥事、陕西行都司指挥佥事和镇抚、百户等。鞑靼满束儿灰等率众来归,分别被安置在凉州、庄浪、宁夏三卫,其头领分别被授官。类似这样的归附部族及其部属,在九边各镇,尤以甘肃、宁夏、辽东为主要分布区。在随后的社会变迁中,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凭借其职权和势力,成为官豪集团的组成部分。

九边官豪的来源和形成表明,除分封于此处的王国势力外,主要的官豪势力是由各级军事将官和作为监官的内官中产生的,这种现象与九边的准军事社会性质和特点相一致。军事将官的官豪化过程,主要是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和侵夺国家财产和资源的过程,也是无偿占有国家军屯劳动力(军士)的过程。因而,实际上就是军事官僚集团腐败化的过程。官豪的出现,改变了卫所体制下军事将官以军事防务和作战为核心职能的状况,他们开始经营自己的经济生活,而这样的经济生活,更多的是通过侵吞和占有国家资源、财产和劳动力来实现的。这种活动的长期运作,极大地削弱了九边防卫共同体的军事实力,加速了九边的边防危机与经济衰落。

二、官豪的私业经营

如前所述,九边将官的营私活动在洪武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当时的情况,除王国势力外,营私活动只限于私下占有降人以为家奴,俘获马匹牧养或买卖,役使军士营建私宅等小打小闹上。宣德、正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九边地区以经营土地产业为中心的活动日益活跃,官豪“私业”经营的范围也愈来愈广。正统十三年(1448)刑科给事中鲍辉说:“天下都司卫所官员……溺于晏安,兵器残缺而不修,军士饥寒而不恤。或私役耕艺田囿,或纵令兴贩鱼盐,或假托巡捕以扰民,或放回原籍而取贿,科扰侵欺,逼迫逃窜,遂至军伍空缺,武备不修。”这说的是明朝整体的情况,九边也自然包括在内。而九边作为卫所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地处边疆,人烟稀少,政府的监管较为薄弱,官豪的“私业”经营更为猖獗。(一)占有和经营土地产业。

九边官豪大规模的“私业”经营首先是从土地开始的。本来屯田体制下的屯田,是属于国家公有的闲田和荒田,除屯田军外,卫所将官并不分配屯地,他们也没有与此相关的经济生活。他们是怎样介入土地占夺并经营其农商经济的,史书也没有明确的解说,从相关制度和当时人的部分议论,我们认为:(1)商业精神的介入,激发了将官占有和经营土地的欲望。洪武三年(1370)以后,政府逐步实行“开中食盐”政策,这一政策的意义是利用商人追求冒险和谋利的特性,向边地运送或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借此获得一定数量的盐业经营权。随后商人为减少运输成本和避免运输风险,相继在边地开垦或购买土地,发展起了商屯。在这一过程中,商人为节约生产成本,又在边地或近边地带收购粮食。《明英宗实录》记载说,“甘肃地寒,少生五谷,近日中盐商贾,多就彼买米,以致谷价涌贵”。商人的活动把商业精神带到边地,并很快地传染了具有军事、政治特权的官僚集团,也为他们可能的土地占有及其收入提供了市场,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全力占有土地的欲望,进而引发了对于土地的侵夺。宣德六年(1431),宁夏左屯卫指挥张泰奏告宁阳侯陈懋,“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即其例证。(2)荒地和公共牧场、草场是将官监管和控制的公有土地,也是最易转化为私人占有的土地资源。就一些不完全的资料来看,当时九边各镇的草场和荒地数量相当大,如榆林镇,共有草场地162330顷30亩,其中镇城3780顷。而原额屯地共5774分,按一分等于6顷计算,实际只有34644顷。两者相较,草场地接近于屯地的5倍。这种状况非常有利于官豪的侵占。正统八年(1443),宁夏右参将都指挥佥事王荣奏说,“宁夏官马,永乐中,每年四月俱于高台寺至陆墩沿河一带地阔草蕃之处牧放,比至五月移于高家闸、白烟墩、观音湖凉爽水冷之处,水草以时,马得蕃息。近年,河滩沿山草场俱为总兵等官占据,牧养私畜,或开垦成田,以此官马俱于马窑墩牧放,去城二舍之远”。说的就是这种情况。(3)将官趁军士出征、应役或差遣,除其名目,夺其土地。如宣德六年(1431),朝廷派工部右侍郎罗汝敬往陕西经理屯田事务,陕西参政陈琰谈及当地情况说,“卫官及管屯者各图己利,不顾公家,凡屯军有所差遣,不复拨补,即除其名,而据其地”。(4)接受“投献”。这种情况在明中期较为普遍,如成化十八年(1482)有人讲,“宣府各城堡势要官房族,多招逋逃,占种庄田,虐害军民”。孝宗即位之初有人说,“各处地土、山场、湖荡,军民开恳管业已久,近年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及奸诈无藉之徒侵占投献。虽有禁约事例,多不遵守,以致小民受害无伸”。总之,在商业精神的影响下,同时也受贵族、权贵等私庄发展的影响,九边地区大量的土地或屯地相继被官豪占夺。其侵占程度,兹举著例和相关论述如表5—1,以见一斑。表5—1 九边官豪占夺田地及其相关议论举要说明:王毓铨先生《明代的军屯》一书中,列有一个事例表(第307—320页),其中本表的部分内容已有所涉及,可以参考。大约从宣德年间起,九边官豪占夺和经营土地的现象已经比较多了。正统以后,占夺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所谓“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当然,这其中,一些皇亲国戚、势要官员也竞相参与进来,唯恐落于人后。弘治十七年(1504),礼科给事中葛嵩奏称,“边方军民田土,凡邻近牧马草场及皇亲庄田者,辄为侵夺,致使流移困苦,上干和气”。经过这些侵夺,到弘治末年,“各边屯田皆为权势所夺”。对此,兵部尚书刘大夏说,“镇守者,或害一方;守备者,或害一城”。

九边官豪对土地的占有和侵夺,不只是获得土地占有权,更重要的是获得土地经营权。为此,非法占有劳动力就成为次生的一种营私活动。其占有手段各式各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役使军士或军余。这种情况,史不绝书,也是九边地区最为普遍的现象,不必例举。二是招揽逃亡或隐占军民,作为私种自己土地的佃户。如辽东镇守太监亦失哈,“在边久,收养义男家人,隐占军余佃户动数百计”。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张奎劾奏,“都督佥事石彪擅令所部百户边贵等,越关四百余里,督种庄田,而酷掠居民,占其土地,且招纳流亡五十余户,匿住于庄”。弘治时期,有人称:辽东镇“先年官军十有九万,近或逃回原籍,或潜匿东山,或为势豪隐占,见在止有七万之数。”辽东官军由19万沦失到仅有7万之数,虽然非必全为隐占所致,但隐占应占相当数量。除劳动力外,对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水利资源和牛、马等畜力资源的霸占也无处不有。特别是水利资源的霸占,致使一些军民农田常常难得灌溉。由此,不少军士、军余转化为官豪的“私家劳动力”,大量军民逃亡以至屯田废弃,屯政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二)商业或与此相关的经营。

今人研究明代北方商业,多涉及到九边庞大的军需消费市场,及其对于陕西商人和晋商等兴起的影响,这固然不错,但不能据此认为这里只是一个单一的商品消费市场。事实上,官豪兴起以后,这里的非法性商业活动也不少,并且由于官豪的特殊权力和政府法律上的禁止,这些活动往往以地下活动或改头换面的方式进行。在官豪没有介入以前的九边社会,一般的商业活动有三种形态:一是城镇固定店肆与集市;二是开中政策招引下的商人及其商业活动;三是后来政府不定期开放的边蒙互市。固定店肆和集市一般在人口集中的较大城市都有分布,如宁夏城就分布有羊肉市、柴市、靴市、鸡鹅市、巾帽市、杂货市、杂粮市、猪羊肉鱼市、米麦市、猪羊市、骡马市等,这是城乡社会基本的商业活动市场。这样的商业活动,包括“开中”政策和边蒙互市下的商业活动,本来与官豪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按照明朝的法律也是严格禁止他们从事这些活动的。但随着官豪对土地经营的介入,以及以盈利和攫取财富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的实际进行,一些官豪也把自己的营私活动扩大到商业领域。他们非法役使军士、家奴或隐占逃亡军民等,不同程度地投入到诸如兴贩私茶、盗卖官马、买卖官盐、烧炭转卖、盗卖官粮、开中中盐、私开店肆,以及与鞑靼私下交易违禁军器等诸多领域。如宁夏总兵官宁阳侯陈懋,永乐六年(1408)以后长期镇守宁夏,在此期间,有人告他曾私遣军士二百余人,操舟三十余艘,出境捕鱼、采木。如此大规模的捕鱼,不能认为是用来自己消费的,结合宁夏鱼市的情况分析,应当是投入市场买卖的。他又曾派遣军士20人,“赍银往杭州市货物”,这也应当是盗卖贩运的行为。与都指挥阎俊等盗卖官仓粮食19000余石,又以虚卖延安、庆阳府粮食为名,侵吞官粮240000余石等,私役军士种田3000余顷,以所收入召商“收籴中盐”。与都指挥阎俊等役使军士,“挽车九百余辆,载大盐池盐,往卖于西安、平凉等府”。显然,这些活动几乎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的商业或变相的商业勾当。

朝贡贸易是归附西番和北方蒙古诸部与明朝政府经常性的贸易形式。九边诸官豪利用这一形式,不时私下与这些使臣进行非法交易。其所持的交易物品往往是政府严加禁止的、能够获得高额利益的违禁品,如军器、私茶等,其著例见表5—2。按照明朝的规定,朝贡使臣一般先到沿边诸镇中转,然后到达京师。这些使臣是一般等闲之人鲜能接触并与之交易的,与之交易者只能是有资格与之接触的卫所官员或官豪。表5—2 九边官豪商业经营与相关议论举要

表5—2所谓“贪利之徒”主要是由这部分人员构成的。至于茶马贸易,成化三年(1467)有人讲,“今势家及射利之徒往往交通守备,私贩入番。于是,茶马之政遂坏”。这点今人研究较多,此不赘述。中盐政策本与九边官豪无涉,但这一行业易为暴利,因此官豪相互勾结,往往介入其中。前引宁夏宁阳侯陈懋,役使军士,以九百余辆大车,载大盐池盐,转卖于西安、平凉等府,就是这方面非常典型的例证。另外,各边官豪还常在交通要冲、重要关口和重要城镇,私设店肆;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设煤窑,或烧炭等,以转卖于京城等通都大市;或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盗卖官马、粮食等。史载,“辽东、宣府、榆林沿边官军缺马,多被权要倚势强卖”,而私收草料、侵吞官粮、盗卖边方等记载尤多,此不烦举。至于各级将官卖放军士,收取贿赂,吃亏空军士名额,领取月粮钱等,史不绝书。这些交易行为和不法勾当,虽然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但却是一种变相的交易。总之,凡是能够获利肥己的商业活动或交易,在很多情况下都有他们直接或间接的参与。

九边官豪私家商业活动兴起的主要诱因来自外部,也就是内地商业力量及其精神的“侵入”。内地商业力量对该区域的最初青睐,并不是因为它有巨大的军需消费市场,而是由于粮食运输所获得的部分官盐的销售权。因为,这一消费市场的消费品主要由政府提供,它对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并没有什么价值。随着内地商业力量在政府政策(开中政策)的导引下进入这块供给制的准军事社会以后,粮食的意义便发生了新的变化,它不再是完全的供给制食料,也部分地成为能够获得更大商业利润的商品。前引宁夏镇总兵官陈懋与都指挥阎俊等曾盗卖官仓粮食19000余石,又以欺诈手段侵吞官粮240000余石,都不可能是用于自己消费的,而是用以获取盐引的行为。而对于土地的占有及其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此有关。

由于以军官为主体的九边官豪的商业经营总体上是政府禁止的,所以他们往往以所役军士、家奴、家丁、家人等形式出现。弘治二年(1489)有人讲,“大凡税课皆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富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九边的情况当与此一致。又由于政府在制度上的禁止,九边官豪的商业经营不但在形式上是偷偷的“地下经营”,而且经营过程时断时续,趁机而行。这样的经营难以形成稳定的商业集团。而就商业行业而言,除了原则上遵循市场的基本精神外,在很多情况下带有超市场的色彩。表现在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上,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市场性的因素,如非法获取商品资源、劳动力,以及在具体商业行为中的强征、强卖、偷税或强行不交税等特征。正因为这些特点,官豪商业利润的相当部分实质上是非法夺取社会或国家利益而取得的,商业形式只不过为此提供了一个公私利益转化的“合法渠道”而已。这一点与内地一般商业的商业经营是有所不同的。

九边官豪通过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商业利润,大多数不是用做资本投入,而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所以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有影响的商业集团。同时,由于当地消费品市场贫弱,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的资金有限,于是就:(1)大力营建私第,广买田地,发展庄园。这方面文献屡有道及,如大同石彪私庄,山西都指挥同知田增私第,宁夏总兵官都督史昭广买庄田,总兵官陈懋大营私第,等等。正统十四年(1449)兵科给事中刘珷说:“近数十年,典兵官员既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至如公、侯、伯、都指挥等官,但知家室之营、金帛之积、轻裘肥马之是尚”。(2)不同程度地发展自己的政治势力。如私养部曲、家丁,隐匿军士、逃亡民户等。(3)利用资金,贿赂权贵,谋求私利。所谓“边官于部下军人多卖放、私役,图营私利,厚于自奉。迩来希求升赏,纳赂权门,习为故事”。同时,大量的剩余资金增加了边地对外来消费品和私人生活服务的需要,进而吸引了内地商业集团及其商品的流向,助成和促进了陕西商人集团和晋商集团的形成和发展。随着内地商品的大量涌入,边疆风俗日变,上层社会崇奢风气日兴,将官等狎妓饮酒之风蔚然而起。

三、政府控制及其效果

屯田制度的理想情况本来是:驻边军士按比例分出两类,一类是守防军,一类是屯田军。前者专事防卫,粮钱和布帛等由国家承担;后者主要从事屯田,生产粮食的一部分上交官仓,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消费。民屯和商屯,主要因为荒地和输纳边粮而起,或生产粮食以换取盐引,或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税粮,是军屯制度的补充。这是该制度的原初意义。除军事和屯田等的指挥和管理外,军事将官本与这些经济活动没有什么关系,或关系极少。政府对他们的控制,原本体现在根据战功和对屯田管理的成效,或加以奖励、升迁,或进行必要的惩罚。但实际情况并不这样简单,军事将官天然的私欲和权力膨胀,以及为满足这些欲望而实际的“营私”行为,已经远远地超出了该制度的原初意义。它不但造就了以将官为主体的官豪,而且迫使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来维持理想中的制度的运行。

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和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禁止将官经营土地和营商,对于王国的封地也有严格的规定。如规定,与“胡人”交易者处死刑,将官夺占屯地和私役军士、军余者,依法惩处。这些条款散见于《明实录》各朝“劾奏案”、“敕谕”及其相关事件中,《明会典》相关部分也有部分辑录,此处不必一一列举。它们是明政府维护和保障九边各项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本依据,也是明政府控制官豪势力发展的集中表现。明代初年,这里虽不乏将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营私的情况,但相关制度和社会秩序总体的运行还是正常的,即与政府的理想目标和要求基本一致。

其次,随着官豪的形成及其经营私利活动的日益频繁,劾奏案不断增加,政府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加强管理,以求遏制这一趋势的发展。(1)加强中央对于九边的巡察和整治。其中包括,根据情况委派监察御史、兵部侍郎、工部尚书、工部侍郎等,前往诸边镇,或整治屯田水利,或整治防务,或核查相关将官的“劾奏案”等。随着形势的发展,朝廷还对整治和清理军伍的条款增加新的内容,以便“按图索骥”,获得更好的整治效果。如宣德三年(1428)为“清理军伍”,新制定“清理事例十一条,通前八条,榜示天下”。宣德六至九年(1431—1434),因“宁夏、甘肃……膏腴之地皆为镇守官及各卫豪横官旗所占,俱不报官输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其卑下瘠地则分与屯军,致屯粮亏欠,兵士饥困。而官员豪强之家,日以恣横”的情况,先后3次派遣工部侍郎罗汝敬前往整治。又经罗汝敬奏请,朝廷再派2名监察御史专理此事,并特敕谕他们“毋为势要所胁”。这种情况在各边都有程度不同的存在,此处不再一一例举。(2)增设部门专职管理官员,加强具体部门的责任管理。这些部门包括被各处官豪重点“光顾”的屯田、水利和粮储等部门。(3)不断增加九边各镇上层军事、行政官员,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彼此之间的监督。如巡抚、侍郎、内监、总督等等。景泰七年(1456),提督大同军务左副都御史年富说:“往时各边虽有镇守、巡抚、参赞并管神统内外官,具数不多。自正统十四年(1449)以来,各处俱添都御史、侍郎等官,或以巡抚提督为名,或以参赞、协赞为号。总兵之外,又有副总兵、左右参将,内官则有镇守、守备之称,如天城、阳和等处,一城之内乃有内官二员,未免占役军士,生事扰人。”为此,他建议朝廷,待边事稍宁后加以裁减,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可轻动”。很明显,增设这些官员的主旨在于加强沿边军事防卫力量,在这一意义下也有一些官员,包括内监,主要是针对管理和监管而设的,他们的职能也具有控制地方官豪的作用。这种愿望自然是好的,确实也在军事防卫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进一步造成了官豪队伍的扩大,客观上加大了官豪在土地占有、侵夺,以及私业经营方面的人数。它不但对控制官豪势力的发展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加强了这一趋势。

再次,实行养廉田制度,并允许将官占种一定数量的田地。前文述及,明初九边将官本来没有自己的经济生活,其报酬来自国家的俸禄和赏赐。而俸禄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就是用来养廉的,明神宗尝说,“俸以养廉,禄以酬功,乃国家常典”,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明代前期,一些大臣也多次谈到这种情况,如正统初年李贤说,“俸禄,所以养廉也”;晏毅说,“俸禄,所以养廉也”;景泰初年张聪说,“禄者,养廉之本也”。既然如此,为什么会有养廉田的出现呢?从文献资料看,九边一开始确实没有实行养廉田。嘉靖二十一年(1542),户部覆巡抚宁夏都御史范鏓说:“国家设立边镇,将领各有常禄,初无给田养廉之制,边镇军余屯田各有课额,亦无赢余可以给将领者。自武定侯郭勋奏以田园地土令各将领给种,委任奸军以为庄头,索取种子牛具,派拨耘锄人工,为害不可胜言。”按范鏓的说法,九边实施养廉田与武定侯郭勋有关,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据《明武宗实录》,郭勋于正德三年(1508)三月承袭父爵为武定侯,从正德四年(1509)到嘉靖二十年(1541)位高权重,地位显赫。但在弘治六年(1493),山西镇就已经实行养廉田了。就在这一年,山西镇巡官奉旨查勘革任参将王升,查出他私占偏头等关田地408余顷,又占官房560余间,遂奏请将其中的26顷田地给予新任参将,36顷分给偏头、雁门、代州三关守备官,用作养廉田,其余田地和房屋收为官有。因此,养廉田并不是因郭勋奏请才开始实行的,至少在弘治初年已在九边部分地区实行了。除此而外,明代中期还允许将官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并上纳给官府一定数量的税粮,另有奖赏功臣官地制度的出现。这些做法固然都是从边防的意义上考虑的,但它是在官豪发展难以遏制的现实情况下,试图通过给予田地以遏制官豪势力任意发展的趋势来实现的。这种控制方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得一些官豪以此为“基地”,进一步加速了对于土地的侵夺,以及其它私业经营的泛滥。

总体上看,上述控制性政策和措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根本的原因在于军事官僚体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对于九边官豪也太为宽大,这不仅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给予他们的机会太多,而且表现在最高权利集团对违法者的“宽恕”太多,这种事例在《明实录》中有大量的记载。张正明先生说,“明政府的北方边镇政策,无论从军事、政治和经济上讲,都不能说是成功的,颇有检讨之处”。这虽然只是一个意向性认识,没有得到系统的论证,但确实反映了北方边镇在运行过程中,在这几个方面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其说是具体制度或政策本身的问题,不如说是保障这些制度与政策运行的条件,即政府控制出了问题。政府的控制不力,特别是对官豪及其私业经营的控制乏术和无效,是引发各种制度破坏、变异,或难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的因素,也是一个非常致命的因素。

第六章 九边女性的道德精神与阶层局限——以地方志“烈女”为主的考察

程朱理学提倡和宣扬贞节观以来,“节烈”观念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各个阶层传播,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越来越大。在明代,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和社会的广泛崇尚,实践意义上的“节烈”妇女越来越多。《明史》记载:“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有人根据清人编撰《古今图书集成》“闺节”、“闺烈”目下收录的节烈妇女统计,宋代有267人,明代则有3.6万人。明代“九边”是明人对北方沿边地带九个军事防御区的总称。在九边形成及其存在的漫长岁月里,当地社会形成以军事卫所为主体的准军事社会。其社会成员的构成,除了各级官僚、军官、军士及其家属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州县民籍人员和卫所代管的民籍人员。后者虽然于各镇的分布颇不平衡,但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存在。在此比较特殊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于其中的女性,不论就其来源还是其本身的生存状况而言,都有不同于内地一般社会的特点。为对九边社会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下面拟以地方志“烈女”为主,来考察这一区域社会女性的道德精神,并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加以论述。

一、九边社会的重建与女性群体的新构成

明代九边地区在元代分属于中书省、辽阳行省、陕西行省和甘肃行省管辖,虽说在地理景观上这里属于农牧交错带,人口也比较稀少,但在总体上都纳入一般行政管理的体制中,当地居民过着以农业为主体,兼具一定畜牧等副业经营的经济生活。明元鼎革之际,战争频仍,这一地区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已有的人口大量逃亡或丧失。明朝建立以后,开始重建这里的社会、经济秩序,并因蒙古诸部实力长期存在,这一地区逐渐被经营为以九大军镇为基本单位的军事防御区。与这一过程相适应,本地区的人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卫所军人及其家属在不少地方是人口的主体。由于是军事防御区,“一般说来,这些地区只有军卫,没有州、县。军卫以外的民籍人口,归属于军卫管理”。则军卫人口是当地人口的主体。据曹树基研究,洪武时期九边地带诸军卫的人口大致是:辽东地区,洪武二十四年(1391),17卫,军人及其家属28.6万人,二十六年(1393),20卫,军人及其家属33.6万人,二十八年(1395),23卫,军人及其家属38.6万人;北平行都司,25—26卫,军人约15万,合家属约45万人;宣府地区,6卫,3.4万军人,合家属10万余人;大同地区,14卫,7.8万军人,合家属约23万人;宁夏诸卫,4卫,2.3万军人,合家属约6.9万人;绥德卫,2.2万军人,合家属约6万人(明中后期延绥镇主兵官军共36230员名,若合家属则有近11万人);河、岷、洮三卫,军人约1.7万人,合家属5万人。以后,随着九边体制的建立和边防形势的变化,各军卫人口应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以宣府镇为例,嘉靖时期辖21个卫所和2州1县,有军户124797户,民户2035户,军户是民户的61倍多,充分说明军户人口在九边地带占据主体的地位。

军卫官军等人口的来源比较复杂,有的是明代初年随从徐达等大军北上、西征的各地军人及其家属落籍于当地者。以甘南地区为例,顾颉刚先生说,“河州人相传为南京大柳树巷人,洮州人相传为南京纻丝巷人,俱谓自明初迁去。西宁人亦云然”。又说临潭县,“有宋氏,原籍徐州屯头村,明指挥佥事宋忠之后。有杨氏,原籍南京纻丝巷,明镇抚千户杨遇春之后。有刘氏,原籍六安州,明百户刘贵之后。有范氏,原籍合肥,明千户所千户范应宗之后。西宁汉人俱谓由江南迁去,想亦于明初从征而往,遂屯田为土著也”。有一些是政府实行“实边”政策迁入的各地官军。如宁夏中卫,在建文帝元年(1399)“迁实在京、在外官军6000余员名”,遂发展为“河西重地”。有一些是归附军人编入当地卫籍者,有一些是归附“达人”官军及其家属编入当地卫籍者,还有一些是内地谪戍边地的军人等等,不一而足,此处不再赘举。根据明代的制度,卫所军人必须携带妻子前往,则最初的随军家属当以军人妻子或父母为主。据此,九边女性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这些军官、军人的妻子或母亲等。后来,随着军属等家庭的不断繁衍,子女越来越多,因男女婚姻关系而结成的新的社会关系日渐形成。(2)府州县与军卫代管的民籍人口。明代九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府州县民籍人口或由军卫所代管的民籍人口。这些府州县主要分布于甘肃镇、宁夏镇和辽东镇以外的其余六个军镇所在的地区,如延绥镇所在地有延安府、绥德州、庆阳府部分州县,固原镇有固原州、河州等州县,大同镇有大同府,偏头关镇有太原府部分州县,宣府镇有隆庆州、永宁县、保安州,蓟镇有顺天府部分州县等。此类府州县的基础人口是元明鼎革之际留居于当地的本地人,也有一部分是后来迁徙或招募的移民人口。至于诸军卫代管的民籍人口,情形较为复杂,有留居于各镇卫所的当地“遗民”,有被安置于这一带的蒙古等部归附人员,还有一些是政府招募的屯垦移民或政府组织的移民。如宁夏镇灵州守御千户所,“洪武三年(1370)徙其民于关内”,后“编集原遗土民及他郡工役民夫之忘归者,为瓦渠、枣园、苜蓿、板桥四里,属宁夏卫经历司”。又宁夏镇,洪武九年(1376)建卫后,“徙五方之人实之”,“实以齐、晋、燕、赵、周、楚之民,而吴越居多,故彬彬然有江左之风”。曹树基认为,洪武时期各军卫代管的民籍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0%,由此他推断当时各镇所在地区军卫代管的民籍人口是:辽东地区约有10万人,宣府地区有2.5万人,大同地区约2.6万人,宁夏镇约1.8万人,陕西行都司5万人。(3)藩王府人口。洪武时期,为了加强北方边地的镇守力量,在北方边疆地带分封了9个藩王。明人说:“国初都金陵。以西北胡戎之故,列镇分封……今考广宁辽王、大宁宁王、宣府谷王、大同代王、宁夏庆王、甘州肃王,皆得专制率师御虏。而长陵时在北平为燕王,尤英武。稍内则西安秦王、太原晋王,亦时时出兵,与诸藩镇将表里防守。”永乐时期,将宁王改封于江西南昌,谷王改封湖广长沙,辽王改封湖广荆州。长城沿线尚有代王、庆王和肃王。代王驻大同,庆王先居韦州(今宁夏同心县韦州镇),后移驻宁夏城。肃王先驻甘州,建文时移住兰州。各王府不但分封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草场、护卫军士和民人,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内眷、杂役和其它服务性人员。如宁夏庆王府,就设有一整套机构,包括“承奉司、长史司、仪卫司、纪善所、典膳所、典宝所、良医所、审理所、工正所、奉祠所、典仪所”,除此而外,宁夏城中又设有“真宁王府、弘农王府、丰林王府、巩昌王府、寿阳王府、桐乡王府、延川王府”。这种情况在各王府及其所在地大概是相类似的。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时,兰州城被攻陷,肃王嫔妃杨氏、田氏“投缳”而死,“宫人从死者二百余人”。至于代王,除了自己王府官员、内眷及其它“杂役”人员外,还广蓄“乐户”,“所蓄乐户较他藩多数倍,今以渐衰落,在花籍者尚二千人,歌舞管弦,昼夜不绝”。因此,诸王府的各种女性人员自不在少数,由此可想而知。(4)“官户”人口。“官户”是指九边各镇中食政府俸禄且为非军户的各级官僚及其家属的人户。《宣府镇志》记载,本镇有“官户”共4551户,其分布于万全都司各卫所的情况是:宣府前卫936户,宣府左卫292户,宣府右卫259户,兴和千户所89户,永宁卫124户,隆庆左卫148户,隆庆右卫191户,怀来卫129户,保安卫153户,美裕千户所51户,永宁后千户所21户,永宁中左千户所38户,开平卫519户,龙门卫209户,龙门千户所97户,云州千户所56户,长安千户所34户,万全左卫183户,万全右卫243户,怀安卫197户,保安右卫119户,蔚州卫412户,广昌千户所51户。其它各镇虽然没有“官户”的记载,但据此推测,它们中也一定存在这样的“官户”,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其数量与宣府镇各卫所的“官户”数量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官户与一般军户和民户不同,除了家属成员以外,往往有一定数量的“杂役”人员,虽然他们并没有记载在“官户”中。史载:“近数十年,典兵官员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甚至计取月钱粮,不全支。……至如公、侯、伯,都督指挥等官,但知家室之营、金帛之积、轻裘肥马之是尚。”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张奎讲,“都督佥事石彪擅令所部百户边贵等,越关四百余里,督种庄田,而酷掠居民,占其土地,且招纳流亡五十余户,匿住于庄”。辽东镇守太监亦失哈,“在边久,收养义男家人,隐占军余佃户动数百计”。至于与此相关的记载,如:“河西十五卫地方,东起庄浪,西至肃州,绵亘几二千里,所种田苗全资灌溉。近年水利多为势豪所夺,所司不能禁”;“大同、宣府等处膏腴土田,无虑数十万顷,悉为豪强占种”;“辽东各卫,近城膏腴田地多被卫所官员占种”;“辽东岁储半入权门,盐利多归势要”。都说明这些家庭具有大量的通过各种途径招来或役使的“杂役”人员。官僚家属和这些“杂役”家庭的女性成员,也是九边女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明政府在构建九边和重建九边社会以后,九边社会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军户、民户、官户和藩王府人口构成当地社会的基本人口,军户人口是当地人口的主体,在一些府州县,民户人口是人口的主体。这些人口的来源非常复杂多样,既有明元鼎革之际的元朝“遗民”,也有当地和来自南北各地的军户;既有归附而来的“达官”军民,也有当地“土达”;既有内地各省的“充军”,也有谪戍的犯夫犯妇;既有政府派往的各级官员,也有一定数量的“流寓”士人。至于官员,隆庆四年(1570),掌吏部事大学士高拱说:“蓟、辽、山、陕沿边有司,实兼牧民御虏之责,即以有才力者为之,犹惧不堪,即优厚而作兴之,犹恐不振。乃官其地者,非杂流则迁谪,非迁谪则多才力不堪之人。”由他们所构成的社会,与内地具有明显的不同。明人曾说辽东:“历辽、金、胡元,寖成胡俗。国家再造寰区,始以四方之民来宾兹土。未几,悉更郡县以为军卫,华人十七,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十三”,由此造成其风俗是:“人多侨居,俗各异好”;“嗜好乖尚,靡所统一。”这种情况在它各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女性的来源自然是复杂的,就是经过以后若干代的发展,这种复杂的境况恐怕也难有实质性的改变。

二、九边女性的道德精神

所谓“道德精神”,这里采用钱穆先生的概念,他说:人“心之投入于人世间,而具有种种敏感,人己之情,息息相关,遇有冲突龃龉,而能人我兼顾,主客并照。不偏倾于一边,不走向极端。斟酌调和,纵不能于事上有一恰好安顿,而于自己心上,则务求一种恰好安顿。惟此项安顿,论其归趋,则有达至于自我牺牲之一途者。此种精神,我无以名之,则名之曰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最主要的特征,“其惟一最要特征,可谓是自求其人一己内心之所安”。这种“自求其人一己内心之所安”,实是一种最高的“善”的道德理想,在践行上则表现为高度的道德自觉和合目的性。对于中国人的这一道德精神,钱穆先生亦简单概括为一种“善我生”和“善我死”的精神。这种精神后来被具体化为名节、贞烈、孝义和忠烈等,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内容。明代九边地区地处边地,是当时重要的军事防区,社会成员构成特殊且复杂,加上战争频繁,生存安全屡受威胁。在此社会状况下,女性面临着怎样的生死抉择?日常社会中又奉行着怎样的“道德情操”?下面就此加以说明。(一)死生之际,舍生取义,保全名节和正气。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敌侵入或遭“贼”侵犯境况下的生死选择;二是忠贞不二的夫君情怀与生死抉择。正统以后,九边各镇屡遭蒙古诸部侵扰,抢杀劫掠日增,民众因此而遭遇摧残者,无时不有。在此境遇中,当地妇女表现出了刚强的性格和舍生取义、保全名节的勇烈精神。反过来说,这一系列的道德事例及其精神,又反映了当时当地社会主流的道德信仰和风尚。(1)外敌侵入境况下的生死选择。先看宣府镇的几个例子:李氏,保安右卫指挥张孟喆之妻。“北虏破城入掠,李氏谓夫妹曰:‘我为命妇,与若皆宦门女,倘被凂于贼,实为家门辱,莫若求死焉为善。’即与投井中。有婢曰妙聪者,亦随而投入,见二人俱未死,乃意李有娠,恐水冷有所害,遂负之于背。贼退……而出,问其婢,则死矣。”陈氏,开平卫人,年十六岁嫁于指挥池信之子池宽,后随池信一家移居云州。“正统己巳(1449),北虏野仙入寇,信率所操练兵往援马营,宽亦从之,遗陈在室。虏攻云州,城陷,陈义不受辱,先将夫女弟及子女共九人缢死,然后从容自缢而尽”;段氏,隆庆州人,先是丈夫早死,备极艰难,抚育幼孤子长成,后儿子又遭“虏害”。“嘉靖辛酉(1561)秋,虏破泥河堡,段被执,贼将污之,乃骂口不绝,贼怒,碎析其骸骨而行”。在这三个事例中,前两例是卫官之妻或家室妇女,后一例是民籍妇女。在强“虏”威胁或面临玷污之际,她们毅然地选择了以“自杀”来应对,或以不屈而遭杀戮,借以实现其自觉的目的,即保全家门名声、自身名节。这是中国传统精神“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至高表现和追求,这里列举的虽然只是宣府镇的例子,其实,在九边各地类似的事例不少,如表1“贞烈死”一栏所示,九边所在大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发生过妇女(包括未婚女子)在可能遭受“敌虏”或“匪贼”侵犯情况下选择以死保节的事件,还有一些人因“临危不屈”而被惨烈杀害。九边各地此类现象分布颇不平衡,如表6—1所示,清甘州府所在区域有73.3%,宁夏府所在区域有61.5%,延安府所在区域有20.3%,宣化府所在区域有17.5%,其它诸府所在的九边地区从2.5%到8%不等。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各地遭受侵扰的具体事件不同,特别是明末农民起义攻陷城池所造成的“忠义”或免遭屈辱而导致的女性死亡,在一些地方数量较大。《宣府镇志》曾就本镇“贞烈”现象解释说:“地方千里,山高水激,风劲气寒,人性永健,惇信义,故多贞烈之节。”又说,“宣镇文武士率持重,不肯毁名节,故见诸事业辄伟然可观”。其实,这样的地理、人文环境在九边各镇总体上是一致的。地理环境的“山高水激,风劲气寒”固然可以造就“人性永健”和“惇信义”的性格和品质,但以军人为主体的社会和长期的军事征战,也是养成这些品质的重要条件,而这些恰是内地社会所没有或少有的。明代中期以后,九边各镇普遍长期地遭受蒙古各部不断的侵扰,各种规模的战事连年不断,因而不时会发生这类看似偶然,却蕴育着必然的极端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九边女性所表现的高度自觉和坚定选择,排除某些因个性品格与性格原因所致以外,大多数此类妇女显然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道德文化所化的结果。在这一普遍的伦理文化背景下,本地区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自然使得此类事件深深地打上了特殊的地区烙印。特别是“外侮”事件和各种“兵变”、“民变”(含明末农民起义)事件的发生,无疑增加了以这样的方式应对的可能性。如甘肃《山丹县志》讲:“甘届金方,厥风刚劲,杀身成仁,浩凌霄汉,代不乏人。……迄明大著,崇正(祯)(1628—1644)末贺锦陷郡,史称被杀者四万七千有奇。亦缘阖城义烈激之使然也。”这里不仅讲到本地区特殊的地理区位“金方”,以及由此造成的“厥风刚劲”,在造就“杀身成仁,浩凌霄汉”式人物方面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指出了这种“代不乏人”的历史影响,以及现实环境下“义烈”的相互激染。又如武威地区风俗,“士风壮猛,便习兵事。烈士武臣多出于其地。推锋执锐,父死子战,无反顾之心”。这样的环境在九边各地大致相类,所以总体上说,在此环境下,妇女在节操方面,往往重死轻生,重名节、重尊严、重忠于国家,而于自己的生命则往往置之度外。当然,由于个体的一些差异,像宣府镇陈氏那样,“缢死丈夫女弟及子女九人”,然后从容“自缢”的令人震撼的事件,以及辽阳训导马与进之妻赵氏,“遽驱女孙入井,领家人四十余口同日死”的情况,在其它各镇虽然比较少见,且不具有普遍性,但却仍然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表6—1 地志所见九边主要地区明代女性“节烈”人数统计说明:(1)因明志多未能反映一代节烈情况,故多以清代等地志记载的明代“节烈”人数统计。(2)万历《顺天府志》卷五《节孝》载184人,其中2人属孝类,非节烈妇女,且诸县部分所载基本上只录姓氏等,具体情况不明,同时还有不少“阙载”标识,因此未能确切统计,也未计入。(2)忠贞不二的夫君情怀与“殉夫”情结。在明代,“背夫不义”和“从一而终”是一般社会女性的理想性信念,这种信念在实践层面表现为妇女对于丈夫的守贞、守节和“殉夫”上。九边地区地处北方边地,社会构成上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女性的社会构成比较复杂,学校和社会教育虽然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要远远落后于内地。尽管如此,女性对于这些观念的信奉、追求和实践,却丝毫不让于内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她们在实践层面的表现更加突出,尤其表现在“殉夫”情结上。所谓“殉夫”情结,是指丈夫或准丈夫因各种原因死亡,妻子或准妻子基于对丈夫或准丈夫的情感或伦理准则,而自觉选择以死“相殉”的一种情结。明代九边各地此类事件屡有发生,虽然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其数量不少。从表6—1知,在九边大部分地区,妇女“殉夫”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就其所占方志著录“节烈”人数的百分比来看,“殉夫”占到10%以上的地区,主要分布于清代兰州、宁夏、榆林、延安、大同等府,以及偏关县和奉天省等地区,其中奉天省、偏关、兰州府和固原、绥德二州所在地区“殉夫”人数所占的比例更高,分别达到26%、42.1%、30.8%、21.2%和19%。这些地区在明代主要归属固原镇、宁夏镇、延绥镇、大同镇和辽东镇。固然,由于各方志著录和选取“节烈”妇女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所选取的“节烈”人数也有实际的不同,以致于由此而决定的这样的百分比难得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但它依然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明代九边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妇女“殉夫”的现象。(二)誓死守节,含辛茹苦养老抚幼。

如果说“殉夫”和“贞烈”死是“列女传”中虔诚礼教主义激进派的话,那么,誓死守节则是虔诚礼教主义者的常态表现。在明代九边地区,“守节孀居”现象普遍存在,并且一直是政府“旌表”和导引的主流文化现象。“孀居”妇女一般包括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尤其以已婚妇女为多。其开始年龄从十六七岁到三十几岁不等,而二十几岁的妇女人数最多,在各地的分布也最为普遍。就其身份和构成看,有王室之女、官宦之女,也有一般军户、民户之女;有军官之妻、军士之妻、士人之妻,也有一般民人之妻。从表6—1宣府、大同、延安和兰州诸府所在地区来看,“守节孀居”的人数要远远多于“殉夫”和坚守“贞节”不辱而死的人数。这其中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做出“殉夫”行动而未遂者,未遂的主要原因,是因家人看守或救护及时而未能达此目的;二是本欲殉死,因念及孩子(延续丈夫血脉的继承者)太小而不能死者;三是未有殉死行为而誓死寡居,借以实现自己“从一而终”的名节者。这一部分妇女中,“守节”的动机和具体情形虽然比较复杂,但都无一例外奉行着“从一而终”的道德信念。而为了实现这一信念,不少人在丈夫死后,自毁其面,自残其体,借以立誓并免受来自世俗力量的干扰或觊觎。如万全左卫人张氏,“少为舍人郑俊妻”,郑俊死时,张氏“年甫二十,或劝改适,辄弗色然曰:汝何心!以狗彘视我邪?因自毁容,足不出阈”。河州雷氏,丈夫死后,“以艾自灸其面,杜门坚守”。定辽左卫进士李恭妻吴氏,本欲殉夫而死,家人防范甚严未能如愿,遂“截一耳”以自誓守节。有的妇女,“不出闺门”、不苟言笑,独居异处,俨然成为“苦行僧”式的“修道”主义者。如兰州人石氏,本是贡生苏源之妻,苏源死后,“无子,惟有四女,氏纺绩抚育,以次毕嫁三女,皆相继先殁,惟季女适沈训者,迎氏以养。氏独居小楼,无异处,子虽婿亦罕见其面。寿七十四而终”。如庄浪卫人詹氏,“天启二年(1622),夫调遣援辽阵亡,姑老,子勋甫四岁。詹以女红养姑抚子,孀居五十余年,邻里罕见其面,寿八十七卒”。类似的例子颇多,此处不再例举。

当然,孀居守节并非单纯的艰苦守志,除了对死去丈夫的忠贞不二外,对“翁姑”的“至孝”,对遗孤的“至慈”,和基于这一理念的艰辛劳作与赡养,则在她们是比较普遍的,而这一点,正是中国传统文化至大、至美的善良、责任和美德的体现。不少家庭在男主人死去后,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家庭的重担落在这些年轻的“寡妇”身上,她们又不能像男人那样,出外做事或下地劳作,因而终年以“纺绩”、“女红”为生,供养家庭。在赡养“翁姑”方面,有些妇女甚至就以“养翁姑”为职志,如兰州滕氏,本国学生赵镗妻,赵镗死时,滕氏“年二十一,誓欲身殉,家人勉谕,子幼,当抚之,以延赵嗣,乃悟止之。及姑亡,滕曰:未亡人所以苟延岁月者,为养姑计耳,姑亡,我安忍独存,自是哭不绝声,水不入口者浃旬而卒”。至于有些妇女的作为,恐怕就是子女也多难以望其项背。如兰州人万氏,“姑病剧,氏稽首北辰,割股作羹以进,寻愈”。兰州人顾氏,“姑病,氏割股和药以进,病遂愈”。总体说来,大凡能够坚守苦节之人,也多是“至孝、至慈”之人,二者虽说是为两事,却也往往难以分割。尝读有论说:“忠臣易,孝子难;孝子易,节妇难,节妇之少者尤难,贫者尤难,无子者尤难,无子而能子人之子者尤难,有所□而不偏私者尤难。”这些“难”的作为,在九边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虽然在数量上各地有差异,但都无疑地反映了主流的道德精神。

当然与上述主流的道德理念不同的是,还有一种保守的道德力量,依然在实际生活中较为普遍。这种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与主流道德精神对立,或者说具有一定的反礼教色彩。这种力量主要来自“节烈”妇女的父母、姻亲,以及一部分世俗群体。他们比较看轻“殉夫”和苦志守节行为,而更看重个体生命的存在和实际生活。就地志记载来看,当时大部分“殉夫”或其他“死烈”妇女背后,都有这些力量的介入,他们或监管防守,或良言相劝,其举动虽然属天下父母心的至性表现,却也在实际上反映了一定的反“礼教”极端化教化的道德倾向。如大同左卫指挥使范安妾杨氏,宣德中范安战死,氏欲“自经以殉,家人知而止之。氏曰:吾欲从一而终,尔留之何为?竟死”。又,指挥王辉武妻邱氏,“夫亡,誓以死殉,母百计以劝,卒不可夺,寻自缢”。当然,丈夫死后,母家善意,而夫家或善意或恶意地令这些寡妇改嫁者也在在不少,至于世俗的觊觎和媒婆的纠缠更是屡见不鲜。前者如宁夏镇千户刘镇妻陈氏,“(刘)镇战殁,陈方二十六岁,父母欲夺其志,陈抱孤(刘)济曰:背夫为不义,弃儿为不慈,吾何忍为?誓不再醮。”后者如辽东盖州卫人臧氏,丈夫死后,以守节自誓,“邑人闻其贤,欲娶之”,后被迫“自缢”。又如,义州卫庄大全妻白氏,夫死后,“求娶者甚众,氏度不能免”,遂“自缢”而死。当然,“节烈传”不会有因此而成功的例子,但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力量的较为普遍的存在,甚至在一些方面还很强大。艰苦守节本已很难,守节而不可得岂不更难?所以,有些人因此而断发灸面,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