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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2 1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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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君石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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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识应用与管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识应用与管理试读:

前言

为了引导消费者明智选购食品、改善膳食模式,以达到均衡营养和维护健康的目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识(即在食品装上标示营养信息)这一策略。营养标识,除了能够通过给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的营养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营养知识,从而做到根据营养学的原则和个人健康状况来购买食品和搭配膳食外,还可以作为食品企业(包括餐饮企业)研究和开发营养和健康产品的有效工具。在我国人民生活方式发生迅速和显著改变的今天,消费者更加关心食品的营养及其健康作用,生产者迫切希望提升产品的营养、健康价值,政府部门希望将营养标识作为控制营养不良和预防慢性病的有效措施。因此,如何对食品进行营养标识、哪些标识形式在信息传播方面最有效,已成为一个国际上最广为关注的研究和讨论热点。

营养标签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食品营养标识方法,即在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标注产品的营养素含量及营养声称。中国已经于2008年1月公布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并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为了更醒目地标示食品的营养信息和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有些食品企业推出了在食品包装正面突出和简明地标示一种或少数营养素含量,称为正面(营养)标示方法(front-of-pack labelling,FOP),如在可乐型饮料瓶/罐的标签正面用大号字标示能量含量()。由于这种FOP只是采用了营养标签中的信息,所以称为信息型(informative)FOP。近十年来,一些企业和组织探索和实施另一种FOP营养标示方法,称为营养素度量(nutrient profiling,NP)法,即根据食品的营养素含量对食品进行分级或打分。如英国对超市食品实施的红绿灯方法,即以绿色(灯)标示的食品为营养好的,而以红色(灯)标示的食品为营养不好的,以引导消费者选购食品。由于这种FOP对营养标签中的信息进行了加工,所以成为评价型(interpretative)FOP。

对于这些不断涌现的各种各样食品营养标识形式,消费者、管理者、企业、学者都有着不同的反应和看法,特别是对于其合理性、适用性和效果,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了全面和客观地提供这方面的相关信息和澄清一些模糊看法,本课题组在收集世界各国和组织有关营养标识的策略和实际应用的信息的基础上,试图对各种标示方法进行比较,并据此对政府、企业和行业、学者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目的是进一步推动食品营养标识的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更容易得到更好的科学信息,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和明智地选择食品。编者2015年9月第一部分 研究方法

本课题重点对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NL)(以营养成分为主)、信息型正面包装标示(interpretative FOP,IFOP)和营养素度量(nutrient profiling,NP)三类食品营养标识方法开展系统回顾研究,收集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营养标识方面的法规、标准、会议技术资料、学术机构研究文献和项目报告,并对之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类整理。同时,通过分析不同标识方法的工作原理、标示内容、适用范围、实际应用效果,对NL、IFOP和NP的优点和不足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在课题组讨论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对中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识发展的建议和今后应重点开展的工作。由于这方面的发展和变化较快,有些最近的信息可能未能纳入本研究。

本课题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录。第二部分 营养标识的种类以及在国内外应用现状一、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属于食品标签的一部分。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定义,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物营养特性的一种描述,包括营养成分标识和营养补充信息。根据中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三部分内容。

近年来,食品包装上的营养标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加工食品健康化的发展趋势,其作用可总结为三点:一是有利于宣传和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购食品;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也正因为营养标签有如此重要的意义,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已经受到国际组织和世界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有关方面的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许多国家之前是规定为自愿标示营养标签的,也逐步转变为强制标示,中国也是其中之一。以下主要梳理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有关营养标签的相关标准和法规(见表1)。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将普通食品的营养标签内容划分为营养成分标示和营养健康声称两部分内容,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三个:声称通用指南(General Guidelines on Claims,CAC/GL 1-1979)、营养标签指南(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CAC/GL 2-1985)及营养和健康声称应用指南(Guidelines for Use of 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CAC/GL 23-1997)。这些文件对标签中营养成分的标示、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营养标签应真实、科学的原则。虽然CAC的指导准则并不对各国政府具有约束力,但它却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法规、标准时的重要参考,起到了全球引领作用。

2012年修订的CAC营养标签指南(CAC/GL 2-1985)中建议,除非相关国家的国情不支持此类情况,那么即便是在食品标签上没有进行营养和健康声称的情况下也应强制标注营养成分信息。这与之前当进行营养和健康声称时才建议强制标示营养成分信息的要求相比是一大进步。同时经过多次修订,该指南中建议标示能量,营养素也从最初的蛋白质、脂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三种增至六种,即增加了饱和脂肪、钠和总糖三种营养素。除此之外,该导则还规定了营养成分标示的方法、格式和营养素参考值等内容。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NRV)是专门用于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每日营养素需要量的参考值。1985年,在CAC/GL 2-1985中提出了这一概念,以利于食品标示的国际标准化和协调统一,并给出了各种营养素的NRV。NRV是在分析和比较营养素参考摄入量(RNI)的基础上,提出的每种单一营养素的参考摄入量,达到这个参考摄入量就可以大致满足正常人的营养需要,但不包括特殊生理阶段的人(如,婴幼儿、孕妇、乳母等)。在营养标签中采用NRV,可以帮助消费者评价一定量(每100g或每份)食品中所提供的营养素占人均营养素需要量的百分数,以利于膳食搭配,促进膳食平衡,同时也有利于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相关声称。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CAC/GL 2-1985中规定的NRV包含两种形式,即满足正常需要的参考摄入量(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Requirements,NRVs-R)和预防慢性疾病的参考摄入量(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Non-communicable Disease,NRVs-NCD)。最新修订的CAC/GL 2(2013)列出了蛋白质、12种维生素和7种矿物质的NRV-R值,以及饱和脂肪酸和钠两种物质的NRV-NCD值。CAC正在制定其他营养素(如,钾)的NRV-NCD值,以利于慢性病防治。目前该指南是唯一将NRV-NCD这一概念纳入营养标签的法规(标准),各国均还未采用。

除营养成分标示外,CAC对于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也有相关要求。声称通用指南(CAC/GL 1-1979)中规定了声称的一些原则性要求,比如禁止的声称,可能存在误导的声称和有条件的声称等,这些要求均适用于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而营养和健康声称应用指南(CAC/GL 23-1997)则对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的定义、具体含量要求和声称用语等均有详细的描述和说明。CAC/GL 23-1997中营养声称包含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和不添加声称三部分内容,健康声称则包含了营养素功能声称、其他功能声称和减少疾病风险的声称。本课题主要研究营养素含量声称。(二)欧洲

欧洲大部分地区和国家均要求强制实施营养标签,如欧盟、俄罗斯等,少部分国家(如,瑞士等)自愿实施营养标签,但在做营养声称时,必需实施营养标签。

欧盟最早于1990年发布《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适用于所有直接供人食用的食品(天然矿泉水和营养素补充剂除外)。该指令规定如果产品进行营养声称,则营养标签是强制性的,在其他情况下营养标签是自愿标示的。后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2003/120/EC),对90/496/EEC进行了修正和补充。随后欧盟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食品营养健康声称法规》(1924/2006/EC),对营养声称、健康声称和降低疾病危险性的声称等进行了定义和规定。目前,欧盟最新颁布了《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法规》(EU NO.1169/2011),对1924/2006/EC进行了修订,并且替代了90/496/EEC。该法规于2014年12月31日起强制执行,但其中营养标签的相关条款将延迟至2016年12月31日强制实施。新法规只涉及预包装食品,然而成员国也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引入非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其中关于营养标签的规定,强制要求标示能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和盐的含量,数值可以表示为每100g、每100ml或每份的含量。除了上述的营养素,营养标签中还可以添加一个或多个以下的成分,即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糖醇、淀粉、膳食纤维以及达到一定含量要求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各成员国可以针对某些特定种类的食品采取附加的强制性规定。

俄罗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3年制定了《食品消费说明的一般要求》(GOST P 51074-2003)并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营养标签的有关内容,若每100g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或能量大于每日推荐量的2%以上则必须标注相应的营养信息。如果每100g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超过了推荐量的5%,则需要同时标示相应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瑞士则属于自愿实施营养标签的国家。但若产品进行营养声称,则必须注明每100g、每100ml或每份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营养成分可有两种标示方式,一种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另一种标示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脂肪和饱和脂肪、膳食纤维和钠。(三)美洲

美洲的绝大部分国家要求强制实施营养标签,如美国、加拿大、智利、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巴拉圭和乌拉圭等。自愿实施营养标签的国家只有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

美国是全世界最早实施食品营养标签的国家。早在1990年,美国就通过了营养标签与教育法案(NLEA),并于1994年全面实施,要求食品包装上强制标示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Facts Panel,NFP)。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目前共有14个,是全世界最多的,包括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酸、胆固醇、总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钠、钙和铁;除此之外,还要求标示出脂肪提供的能量所占百分比。并且,美国在2008年依据膳食参考摄入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DRIs)更新了用于标签标示的营养素每日摄入量(Daily Value,DV),适用于成人及4岁以上儿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2014年初提出了营养标签法案的改革方案,这也是美国政府发起的反肥胖运动的一部分内容。

加拿大制定了《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章明确规定了营养标签的要求,其必须标示的营养素与美国相同,共有14个,但除了需要分别标示饱和脂肪和反式脂肪的含量外,还要求标示出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含量之和。与美国相同,加拿大同样启动了营养标签的修订,目前仍在进行中。

智利从2006年起对于加工食品强制实行营养标签,要求必须标示每100g或每100ml或每份食品中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的含量。除此之外,当产品对膳食纤维、胆固醇或其他营养素进行声称时,也必须标示其含量。

墨西哥标准NOM-51要求于2011年1月起,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括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包括糖)、脂肪、膳食纤维、钠及其他作出健康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与大部分国家一样,其规定了部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成分的产品,包括咖啡、茶、纯净水、2单一成分的食品及包装表面积小于78cm的产品等。

南方共同市场的四个创始国(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乌拉圭)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营养标签。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膳食纤维和钠是必须标示的营养素,而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每份含量高于FAO/WHO的每日推荐摄入量5%时也必须标示。阿根廷农牧渔业部会定期更新营养标签指南。

哥伦比亚按照2008年1月31日的288号决议,要求营养标签中必须标示能量(总能量、脂肪提供的能量)、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以及产品中包括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

厄瓜多尔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美国FDA指南,制定了技术标准NTE INEN 1334-2,要求加工食品必须标示总能量、来自脂肪的能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基本与美国的规定相一致。对其他营养素和矿物质,则可以自愿标示。

委内瑞拉属于很少数自愿实施营养标签的国家,但对于特殊膳食食品,则要求强制实施营养标签。(四)亚洲

亚洲的主要国家,包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以色列、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以及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均陆续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而越南、新加坡和文莱等东盟国家则仍属于自愿实施营养标签的国家。

韩国营养标签的强制执行是由少数食品种类开始逐渐推广的。2003年起开始要求面包、面条和蒸煮食品实施营养标签,2005年5月甜食和饮料也做出了同样的要求。至2007年7月起,对快餐和婴幼儿食品也要求实施营养标签。以上所涉及的食品种类、特殊膳食食品以及做出营养声称的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和钠盐。从2007年7月开始,原本可以自愿标示的营养物质(糖、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和胆固醇)转变为需要强制标注的内容。

马来西亚于2003年3月对食品法规进行修订,公布了最终营养标签法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谷物制品等七大类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方可在市场上销售。目前对50多种常见食品要求实施营养标签,包括特殊膳食、强化食品以及进行营养声称的食品。规定要求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和总糖,以每份或每100g或100ml含量的形式来表示。对于维生素和矿物质,只有列出其营养参考值(NRVs)时或者含量丰富(每份含量达到NRV的5%)时才需要强制标示。对膳食纤维和胆固醇也可以自愿标示。为了帮助食品行业、监管部门、其他专业人士和消费者理解和应用该规范,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司在2010年发行了一个营养标签及声称法规指导书。马来西亚卫生部最近建议在现有的营养信息表中增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信息。

在泰国,最早只规定进行营养声称的食品、以营养素作卖点促销的食品、针对特殊群体消费者的食品以及其他规定的食品需要强制性实施营养标签。类似于美国,泰国也要求标示能量、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饱和脂肪、胆固醇、膳食纤维、糖、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以及其他进行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2007年,泰国FDA宣布对于儿童食品也全部强制实行营养标签,以此作为对WHO的全球战略“膳食、运动与健康”的响应。

印度于2008年9月制定食品包装上强制实施营养标签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19日正式生效。营养成分表必须包括: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脂肪。规定还要求,使用氢化油脂的食品或者烘焙食品的标签上要特别注明反式脂肪的含量。

以色列强制要求在营养标签上标注出每100g或100ml食品中能量、蛋白质以及脂肪的含量。如果在外包装上注明每份产品的大小以及数量,上述营养信息也可以每一份的含量来表示。

负责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食品标准制定的海湾标准组织,在2012年采用了新标准,要求除了未加工的食物(如,鱼、肉或蔬菜)以外,所有预包装食品都需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注明产品所包含的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饱和脂肪、钠、总糖的含量,以及所有进行营养声称或健康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这些数据可以每100g或100ml或每份中的含量来表示。当产品包装中不只含一份食品时,应标示出每一小份食品的单独含量。

印度尼西亚营养标签的使用仅在有限的食品中有所要求,包括含有或富含维生素、矿物质或添加了其他营养素的食品,以及某些特定的食品种类,例如婴儿食品、保健食品、奶和奶制品等;对其他食品,这可以自愿实施营养标签。对于上述食品以及自愿实施营养标签的食品,每份需要标示的营养信息包括:能量、蛋白质、总碳水化合物、脂肪和钠盐。此外,在营养标签中必须标示来自于脂肪、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的能量。2013年4月16日,印度尼西亚要求加工食品的标签上必需标示糖、盐和脂肪的含量,以及一个健康警示声称:“每人每天摄入超过50g糖,2000mg钠盐或者67g脂肪,会增加患高血压、中风、糖尿病和心脏病的风险”。这项要求有三年的过渡期,将在2016年4月开始执行。

在日本,目前营养标签尚属于自愿行为。但是,2013年6月21日日本批准通过了一项旨在为强制标注营养信息做准备的新的食品标签法令。这一法令的主要条款来自于日本农业标准、食品卫生法和健康促进法。有建议提出应该设定五年的缓冲期以便生产厂商适应新的法令,因此新法令预计将于2019年全面实行,但具体时间视批准情况而定,也有可能被延后。

在菲律宾,目前只要求强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以及进行营养声称的食品实施营养标签。需要标示的有能量、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2010年12月的一项法案(House Bill 1469-营养标签法案2010)使得菲律宾的营养标签要求变成强制性的。要求标示的信息包括能量以及下列营养素在每一份食品中的含量:总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总碳水化合物、多糖、膳食纤维、糖、总蛋白质和钠。目前该法案已经咨询过各利益相关方,并且于2014年8月向WTO进行了通报。

中国于2007年发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并于2008年实施。该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执行性质。在此基础上,中国于2011年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并于2013年1月1日执行,要求除豁免食品外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强制实施营养标签。要求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此外,在食品配料中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还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药品章程于2008年进行修订,其中“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要求”部分规定所有的预包装食品都要列出能量和七种核心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和糖)以及任何做出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表达方式可以有三种形式,即每100g或每100ml,每份或每个包装。经过两年缓冲期后,这一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强制实施。

中国台湾地区,根据2008年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定,所有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中文营养信息。2014年5月,根据CAC标准,台湾修订了相关规定,要求标签上必须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对其余的营养素,则遵循自愿标示原则。对每一个营养素度需要标示出每日摄入量的百分比(DV%)。

在其他许多东南亚国家,营养标签的实施都是自愿的,除非产品做出了营养和健康声称。一些国家遵照CAC准则的指导细则,另一些则坚持不同的格式和营养标签的要求。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例如越南,正在考虑将自愿标示营养成分转变为强制性行为。

在文莱,关于是否提供食品营养信息是自愿性的,但如果对产品进行营养声称,就需要实施强制性标示。根据文莱食品法规,在标签中标示的营养信息要包括每份及每100g或100ml食品中能量、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新加坡在食品法规中对进行营养声称或健康声称的食品所需标示的营养信息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是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五)大洋洲

大洋洲的两大主要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根据澳、新标准的规定,绝大多数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出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饱和脂肪和钠的含量。上述信息既要包含每一份食品包装中的含量,也要包括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六)非洲

非洲目前没有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的国家,而尼日利亚、肯尼亚、毛里求斯和南非等国家实施自愿性营养标签。其中,尼日利亚和肯尼亚两国仅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实施营养标签,毛里求斯则要求在婴儿食品中标示出每100g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南非在2010年3月公布了一项法规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规定凡是进行营养声称的产品都必须实施营养标签,同时为自愿标示营养标签的厂商提供了指导细则。2014年12月6日起,婴儿食品的营养标签成为强制性,但对其他食品仍是自愿标示。

欧洲食品信息中心(EUFIC)致力于收集全球各国政府关于营养标签的法规和标准,并逐年更新信息,是了解各国营养标签动态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表1为CAC和各国/地区营养标签法规/标准的汇总。表1 CAC和各国/地区营养标签法规/标准汇总续表续表续表二、正面标识

包装正面标识(front-of-pack labeling,FOP)是指将预包装食品的关键营养素信息在包装正面位置以直观、简易的形式展示,以帮助消费者方便快捷地了解产品的营养特征,做出正确选择。FOP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型包装正面标示法(Informative FOP),这类标识是客观反映产品的关键营养素(如,能量、脂肪、糖、钠等)含量信息,同时也可对关键营养素含量高低以占每日推荐摄入量的百分比(GDA%或者NRV%)来突出标示。另一类是评价型包装正面标识法(Interpretative FOP),它是基于营养素度量(Nutrient Profiling)为判断依据,对产品以营养价值评价结果进行分级。下面分别对这两种FOP进行讨论。(一)信息型正面标识

信息型正面标识法(Informative FOP),是指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的关键营养素信息在包装正面位置以直观、简易的形式展示,以帮助消费者方便快捷地了解产品的营养特征,做出正确选择。这类标识一般用来客观反映产品中限制性营养素(如,能量、脂肪、糖、钠等)的含量,同时也可标示这些营养素在每一份产品或每100g/ml中的含量占每日参考摄入量的百分比(GDA%或者NRV%)。例如,目前中国市场上一些可乐型饮料包装正面标示每份饮料的能量值及相当于每日能量参考摄入量(GDA)的百分比(),旨在特别提示消费者关注产品的能量含量。这种标示方法已在发达国普遍应用。1.欧洲

目前信息型FOP标识在欧洲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主要特点是正面突出标示关键营养素(如,能量、脂肪等)以及相应营养素的GDA(Guideline Daily Amount)百分比。目前约有25%的欧洲食品已采用信息型FOP标识。欧盟各个成员国家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厂家和零售商在当地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单一营养素(如,能量)或多个营养素(如,能量,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采用FOP标识,内容为含量和GDA%。在GDA旁边需要备注“营养素人均每日推荐摄入量(Reference Intake,RI);如,能量8400kJ/2000kcal”。欧盟委员会在GDA应用指南中特别强调GDA必须和RI一起使用,这一点引起欧洲食品企业代表的不同意见,因为企业担心两者同时使用会引起消费者困惑。还有一个争论点是欧盟委员会要求标示能量的单位,同时使用焦耳(kJ)和卡路里(kcal)。如果,还要同时标示每100g和每份的能量,这样就必须标示4个能量数值,食品行业表示这违背了FOP标识给消费者简单、一目了然营养信息的初衷。

目前,12个大型跨国食品、饮料生产和零售企业(联合利华、玛氏、可口可乐、达能、费列罗、雀巢、通用磨坊、家乐氏、麦德龙、百事、卡夫亿滋、Orangina-Schweppes集团)已经在欧洲先行实施了包装正面标示能量GDA。并且这些企业签署联合承诺,将在未来2~3年内把包装正面标示能量GDA计划推广到包括亚太、美洲在内的全球范围。

欧洲消费者比较喜爱可以客观地反映营养素信息的应用GDA的正面包装标示系统。Flabel的调查显示,欧洲各国消费者乐于接受信息型FOP系统的比例分别为:英国49%、德国39%、土耳其34%和波兰29%。与之相比,欧洲普遍对于以红绿灯为代表的评价型包装正面标识法兴趣不高,即便是乐于接受红绿灯标示比例最高的德国,也只有22%,其次是英国17%、波兰11%和土耳其10%。

欧盟国家实施GDA标识对于改变消费者选购食品行为的效果比较显著。英国乐购超市对信息型FOP标识应用效果的调查显示,GDA标识推行以后低脂即食盒饭的销量比高脂盒饭高出7%,而且低盐快餐的销量也比相对高盐的快餐销量有10%的增长。大多数英国、法国和瑞典的消费者愿意考虑购买低GDA%的新产品来替代他们经常购买的高GDA%的产品。一些研究也显示包装正面标示关键营养素(如,能量)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产品营养信息和做出判断。对于营养素每日推荐量概念有所理解的消费者,突出显示重要营养素的信息,对于他们选择更加健康食品是有帮助的。当然,应用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消费者对于每日营养素推荐摄入量(GDA)百分比的理解程度。2.美洲

美国FDA已经着手考虑规范包装正面标示系统,并公开征求意见争取在2019年以前制定FOP标识法规,以减少消费者对于包装正面营养标识的困惑。美国FDA和农业部表示要和零售商、食品生产企业、营养学界和国家的其他健康政策制定部门一起合作,制订计划和实施一系列对FOP标识的研究工作。美国FDA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委托美国医学研究院(IOM)开展一项名为“考察包装正面标示营养评价标示系统”的研究。2010年10月,IOM发布第一份研究报告,报告结果显示FOP评价系统要突出标示四个关键营养素:能量、反式脂肪、饱和脂肪和钠。理由是这些营养素往往被公众过量摄入,导致与饮食相关慢性病高发,造成严重的公共健康负担。

加拿大健康减盐工作组(SWG)积极推进FOP标识工作,并指出任何FOP标识系统都应该着眼于推动消费者对于产品营养信息的理解和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以改善个人的膳食的合理搭配。加拿大卫生部正在进行关于FOP标识的系统文献搜集工作。政府相关健康部门也与相关机构着手制定被大众认可的评价健康食物的营养标准,目前还不清楚将营养标准与FOP标识进行整合的日程安排。

墨西哥在2013年11月推出了一项肥胖和糖尿病防控战略,计划实行强制型的FOP标示系统:不仅在产品包装正面同时标示每个包装单位和每份能量值和%GDA,而且需要生产厂商标注产品能量的主要来源;如,软饮料的能量主要来源于添加糖。3.亚太地区

相比欧盟发达国家,信息型包装正面标示实施计划在很多亚洲国家刚刚起步。

中国在2013年实施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并没有对于包装正面标识方法做出强制要求。但为了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健康目的出发,《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明确鼓励企业在满足GB28050各项要求基础上,以直观的方式(包装正面)展示关键营养素含量等信息,作为营养标签的补充信息。目前包括可口可乐、百事、玛氏、雀巢等跨国食品公司已经在其中国市场的产品中采用信息型FOP标识方法,客观标示能量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产品,如图:图2-1 信息型FOP标识方法

不少东南亚国家的政策制定部门已经着手制定指南类文件,支持企业自愿采用信息型FOP标识方法。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早在2011年5月发布一项法规,对5个零食食品类别(薯片、爆米花、松饼、薄脆饼干和奶油饼干)强制要求在包装正面标示能量及GDA%。随后这个法规扩展到所有零食类别,包括巧克力、烘焙食品和半加工食品、即食食品。但是,泰国并没有要求标示营养素GDA%,而是要求标示能量值及对应的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Nutrient Reference Value,%NRV)。

马来西亚政府也支持包装正面标示能量值。2012年4月,一项政府支持的FOP计划被隶属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食品生产企业联盟(Federation of Malaysian Manufacturers Malaysian Food Manufacturing Group,FMM MAFMAG)采用。与此同时进行的是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人们了解FOP标识和背面营养标签。

新加坡健康促进局(HPB)已经和食品行业组织(如,亚洲食品工业协会)合作起草新的包装正面标示GDA,并正在呼吁食品企业自愿在食品包装正面标示能量GDA。

菲律宾政府在2012年出台了自愿FOP标示能量(每份)和每日摄入量百分比的指南。

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出台支持正面包装标示GDA的法规,但是,允许某些食品类别在包装正面标示4个营养素(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和钠)以及占每日参考摄入量百分比。政府不允许企业使用红绿灯正面标示法。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于2015年出台了新法规,强制性要求在食品包装正面标示整个包装单位的能量值(kcal)。

日本的政策制定部门目前并没有对包装正面标示做出强制性要求或规定。4.食品行业协会

亚洲食品工业协会(FIA)致力于为亚洲所有消费者提供实用、易懂的营养信息。为了推动亚洲食品和饮料企业采用统一的信息型FOP标识,2014年FIA制定了《通用营养标签指南》,该指南已被多个亚洲的食品和饮料企业自愿地采用。该指南确立了包装正面营养标识的设计标准,即以能量和GDA参考值为基础,以kcal为能量的表达单位。这在所有与当地国家法规不冲突的市场皆适用。这是食品和饮料企业在向消费者传递统一、实用的营养信息方面迈出的积极一步。不过,在国家法规另行规定了表达单位(如,焦耳)的地方,可以在设计中做相应替换。但是,在包装正面向消费者提供能量信息的主旨不变。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要求使用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情况。以下是FIA《通用营养标示指南》的主要内容:

本体系由所有生产者和零售商自愿采用,由各国家贸易协会在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持。旨在构成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型FOP营养标示:

ü清楚、具有实际意义、易于理解,使消费者能够自主做出明智的膳食选择。

ü具有统一性,需要意识到完整的营养信息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或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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