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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5 14: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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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郭明瑞《民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2)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私法。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2)狭义民法

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

②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主体平等;

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③不具有经济内容;

④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不具有财产性,又称为非财产关系,但其并非与财产没有联系。

三、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近代民法承继古代民法发展而来,形式民法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对近代民法影响最大的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为l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

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颁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4.中国民法的发展(1)中国古代社会诸法合一,私法制度极不发达。(2)中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党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现仅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3)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等民事单行法,至l986年《民法通则》通过。(4)1992年后,中国确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同时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了修改。(5)1997年纪念《民法通则》10周年会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上日程。(6)1999年《合同法》通过,消除了原三部合同法的“三足鼎立”的局面。(7)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通过。(8)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通过。

四、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的性质(1)民法为私法

民法为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民事事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当事人即可为之。(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民法不仅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3)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社会公德。(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5)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但为保障民事主体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也设置了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6)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属于国内法。(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2.民法的任务(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民法为权利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过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正确调整,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评价其行为的标准。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否则,行为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的基本准则。(5)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之中,而不是仅在某项制度中有指导意义的规则。(6)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来的,它虽不为法律明确规定但却是在各项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为民法调整,法律调整民事关系必然要赋予当事人平等的地位。表现在:(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自愿原则

①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②自愿原则的表现

a.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b.当事人仅对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③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

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自由”,或称“契约自由”。(2)公平原则

①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与公正、正义联系在一起,以一定社会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为基础。公平既是一种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

②公平原则的表现

a.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b.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c.当事人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对某一行为或事项是否公平的评价,不能仅从当事人一方考虑,还要从社会利益上考虑。(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学中被称为“帝王条款”。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

依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无效。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为民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何特点?

答:(1)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a.主体平等;

b.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c.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

②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d.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2.如何理解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的性质,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具体包括:(1)民法为私法。自罗马法就有公法与私法之分。民法为私法,对于民事事项,即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当事人就可为之,就是合法的。(2)民法为权利法。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民法不仅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使每个人充分重视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3)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本为文明发展的产物,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符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社会公众应当遵行的与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基本道德准则。(4)民法为实体法。实体法是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5)民法为任意法。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6)民法为国内法。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3.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为民法调整,法律调整民事关系必然要赋予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实际是指“意思自治”,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成员间的“私”的关系,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应过多干预。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②当事人仅对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自由”(“契约自由”)。(3)公平原则。

公平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①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③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对某一行为或事项是否公平的评价,不能仅从当事人一方考虑,还要从社会利益上考虑。(4)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的竞争;也要求民事主体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承诺;还要求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依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2.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准。

2.民事基本法

民事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事基本法为民法的基本法源。

3.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单行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调整某一领域民事关系的法律。除民事单行法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范也属于民法规范。

4.法规

法规是专由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中有关民事的部分也属于民法的渊源。

5.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6.判例与法理

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判例和法理尚不能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但有必要确认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判例可为民法的渊源。

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依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做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有关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解答、就某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对各级法院都有效力,也是民法的法源。

8.国家政策

政策不同于法律,按其性质不应成为法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政策也可为民法的渊源,这些条件是:(1)国家政策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2)适用该项国家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

只有国家政策可以成为民法的法源,非国家政策不论在何种情形下都不能成为民法的法源。

9.习惯

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相关事项未为法律、法规规范也没有国家政策的情形下,规范该事项的习惯又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时,应适用相应的习惯处理规范该事项。

10.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在具备下列条件时也为民法的渊源:(1)该条约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2)该条约中的有关条款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3)对该条款中的相关条款我国未声明保留。

二、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在何种情形下发生效力,即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于何时间可以且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只能在法律的有效期间内有效,即民事法律规范自法律实施之日起才有效,自该法废除之日起失效。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都应适用我国民法。但应注意以下两点:(1)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源,我国民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这些地区的法律也仅适用于该地区。(2)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全国性法律允许某区域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在许可的区域应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只能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民法规范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人。我国民法对所有自然人实行国民待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参与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我国民法。

三、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1.民法的适用规则

狭义的民法适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裁判各类民事案件的活动;

广义的民法适用还包括民事主体按照民法规范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通常所称民法的适用仅就其狭义而言。

民法的适用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是就具体民事案件做出裁判的过程。在适用法律上应遵循以下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是指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没有特别法规定时,才可适用普通法的规定。(2)后法优于前法

后法优于前法,亦称为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对于某一事项,后法与前法均有规定,应适用后法的规定。(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同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应适用强行性规范,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之。如果对于某一事项,法律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则该法律规范属于半强行性的,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若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则其约定无效。(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一般情形的事项的规定,例外规定是对同一事项例外情形的规定。在对于某一事项既有一般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时,属于例外的情形应适用例外规定而不能适用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一般性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概括性条款,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只是关于原则的规定。法律适用上,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也不必既引用具体规定,又引用一般性条款。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

2.民法的解释

民法解释分为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义解释即文理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中所用的文句的字义或词义所作的解释。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始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论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2)限缩解释(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而对其含义予以缩小。(3)反面解释(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在利用各种方法解释民法时,不能相互矛盾。

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答:(1)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④法规;⑤规章;⑥判例与法理;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⑧国家政策;⑨习惯;⑩国际条约。(2)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于何情形下发生效力,即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①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何时可以且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只能在法律的有效期间内有效,即民事法律规范自法律实施之日起才有效,自该法废除之日起就失效。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都应适用我国民法。

③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民法规范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人。

我国民法对所有自然人实行国民待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参与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适用中应遵循哪些规则?

答:民法适用中应遵循以下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没有特别法规定时,才可适用普通法。(2)后法优于前法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对于某一事项,后法与前法都有规定,应适用后法,而不能适用前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同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应适用强行性规范,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对于某一事项,法律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则该法律规范属于半强行性的,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若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则其约定无效。(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一般情形的事项的规定,例外规定是对同一事项的例外情形的规定。在对于某一事项既有一般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时,属于例外的情形应适用例外规定而不能适用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一般性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概括性条款,是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只是关于原则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也不必既引用具体规定,又引用一般性条款。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性条款。

3.民法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答:民法的解释是指探究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确定其内容的过程。通常法律解释可分为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义解释即文理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中所用的文句的字义或词义所作的解释。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始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论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2)限缩解释(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而对其含义予以缩小。(3)反面解释(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3.1 复习笔记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

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

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②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从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系上说,法律规范是认定法律事实和该事实可引发的法律后果的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该事实引发的后果。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①自然事实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a.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

b.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能控制其发生。

②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依实施行为的人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间的关系,行为可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

a.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引发以当事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b.他人的行为在其他人间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权利的含义

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直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内容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为权利人利益创设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一些权利的行使是为相对人利益而非为权利人的利益。

2.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①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且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又称非财产权;

②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2)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①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②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仅得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为特定的人。(3)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①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③广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存在的权利,狭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通常所称抗辩权指狭义抗辩权,其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抗辩权又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④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4)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①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立即可行使的权利。多数权利属于既得权;

②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5)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①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6)根据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①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

②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7)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①专属权是指无转移性的权利。对于专属权,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②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的权利。非专属权,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实施一定行为,为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权利。以事实方式实现权利,不发生与特定相对人的关系;以法律方式实现权利,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的保护

广义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两种。(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①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

②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机关和多种手段实现。

四、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1)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民事义务的特点在于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民事义务的分类

①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a.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是指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②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a.积极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即以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b.消极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不为一定行为,即以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③根据义务人所负担的有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a.一般义务,又称为主要义务,是指在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

b.附随义务又称为附从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

④根据民事义务有无转移性,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性义务与非专属性义务。

a.专属性义务是指无转移性,义务人不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b.非专属性义务是指具有转移性,义务人得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2.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

a.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c.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2)民事责任的分类

①根据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a.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b.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

②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a.财产责任,是指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须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使受害人一方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

b.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承担的不是不利的财产后果,而是使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民法通则》第l34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③根据财产责任的范围,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a.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承担的债务的民事责任。

b.返还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c.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与受害人的损害相当。它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④根据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民事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a.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b.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⑤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a.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能发生。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b.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不承担责任。

c.公平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无人承担责任,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义务,不会产生责任;有义务而未违反义务,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

3.2 课后习题详解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点和要素?其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答:(1)①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a.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这一根据即是民事法律事实。依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①自然事实。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状态,是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当事人不能控制其发生。

②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是可以控制的。依实施行为的人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间的关系,行为可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引发当事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他人的行为则在其他人间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

2.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各种分类有何意义?

答:(1)对民事权利的理解

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人或是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直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内容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为权利人利益创设的。(2)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

依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a.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又称为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b.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在受到侵害时须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②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a.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人,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都属于绝对权。

b.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仅可以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

③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a.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人实现支配权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他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即可。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b.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实现请求权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性权利(如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派生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基础性权利所包含的权利。

c.广义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狭义抗辩权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通常所称抗辩权指狭义而言,其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抗辩权又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d.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实现并无相对人的义务履行,仅依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为之。如抵消权、撤销权即属于形成权。

④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a.既得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多数权利都属于既得权。

b.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如附停止条件合同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期待权,只有待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才可行使权利。

⑤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a.主权利是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b.从权利则是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⑥根据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a.原权为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以原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权利性法律关系。

b.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以救济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⑦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a.专属权是指无转移性的权利。对于专属权,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b.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的权利。对于非专属权,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继承程序转移为他人享有。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行何原则?其保护方式有哪些?

答:(1)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行的原则

权利的行使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实施一定行为。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两项主要原则:

①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②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2)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

广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①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②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机关和多种手段实现的。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的和最终途径。

4.简述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答: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的内容虽然经常与民事责任内容一致,但二者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包括:(1)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没有义务,不会产生责任;有义务而未违反义务,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分。与绝对权相对应的法定义务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只有违反义务时主体才特定,于此情形下违反义务的特定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似乎是先有责任后有义务,但实质上也是因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财物的义务)才发生责任的。(2)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

第四章 自然人

4.1 复习笔记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而受孕出生的人。(2)自然人与公民

①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规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只强调“人”的国籍、“人”的法律属性。

②“自然人”的概念强调“人”的自然属性。(3)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①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a.“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3)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

③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

④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体现其主体资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存在时间与主体的生存时间相一致。(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事实。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在如何保护胎儿利益上,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①采概括主义,以将来出生时生存为条件,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②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如《法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③既不规定胎儿有条件的有权利能力,也不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而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

第一种立法例最有助于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现行法采第三种立法例。(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①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唯一根据。除死亡外,其他法律事实均不能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②自然人自死亡始即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死亡作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应由主张利益的人负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精确地确定死亡的具体时刻。在某些情形下,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不能确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推定其死亡的时间。如《继承法意见》第2条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规定。(4)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有两种观点:

①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某些人格权仍受法律保护,其理论根据有权利存续说、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等。

②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不具有人格权。

对死者名誉的毁损,或损害死者近亲属的名誉,侵害死者近亲属的权利;或损害死者的名誉,即侵害的是法律应保护的利益。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即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存在的必要条件,则民事行为能力是作为主体的充分条件。

2.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能力,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判断能力即具备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有意思能力方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就具体人而言,有意思能力者未必能有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1)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狭义的民事违法行为仅指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广义理解,原则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有完全的责任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都是以认识能力为条件的,但二者确定的目的不同。由于民事责任能力是决定行为人能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应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无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法律依据一般人的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不同情况:(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①年满l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只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行为只要有利于本人又不损害社会利益,无碍于交易安全,也应当有效。

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1)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③由人民法院宣告。(2)非经人民法院宣告,任何机关或个人不能认定某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其健康恢复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也须经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院宣告不能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①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②宣告失踪的意义

自然人下落不明后,其参与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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