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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7 0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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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春娟

出版社:航空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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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军事理论教程

大学生军事理论教程试读:

内容提要

本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国防教育为主线,结合当今大学生自身特点,详细介绍了中国国防,中国军事思想,大学生军事素养,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军事地形学、野营拉练与野外生存等内容。通过对本书的学习,可使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系统了解军事科学理论,树立国防意识,并掌握一些基本军事技能。

本书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语言简洁,可以作为在校学生军事课程的教材,也可供广大军事爱好者阅读。

编者的话

常言道:“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是确保国家内政不被干涉、主权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割,维系祖国统一、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证。

进入21世纪以来,和平与发展的主潮流不会改变,但是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民族矛盾、领土争端和地区冲突此起彼伏,局部战争、恐怖主义愈演愈烈,这些都在警告世人,不管安全概念和领域如何拓展,国防安全仍是国家之首务。因此,在争取和平、谋求发展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全民特别是大学生的国防意识教育和培养。

国防意识是一个国家安全的根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国防意识淡化,无异于精神支柱的崩溃。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处在稳定与动荡并存的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人民需要保持足够的国防意识,克服和平麻痹的思想。

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基础,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国防意识的培养。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和树立国家民族利益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强化大学生居安思危、爱国尚武的国防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使高校的国防教育和军事理论、军事训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书在编写时力求做到军事理论科学体系完整,军事技术知识内容新颖,符合大学生知识和能力水平,有较强的可读性、知识性和实用性。在编写过程中吸取了多位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成果,在此一并致谢!

本书由齐春娟、云桂才任主编,付小康、韩雪梅任副主编,其中第1章至第3章由齐春娟编写,第4章至第5章由云桂才编写,第6章由付小康编写,第7章由韩雪梅编写,最后由梁春升负责本书的主审工作。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错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编者2011年8月

第一章 中国国防

教学目标(1)全面了解我国国防的历史和现代化国防建设的现状。(2)熟悉国防法规的基本内容。(3)明确国防动员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内容和要求。(4)增强依法建设国防的观念。

教学内容(1)国防的概念、基本要素及手段;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及类型。(2)中国国防的历史回顾。(3)新中国国防的建设成就及国防体制、国防政策。(4)中国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指导原则,各武装力量的主要任务。(5)国防动员的意义、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国防概述

自古以来,有国必有防,国无防不立,这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的经验和教训。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是生存与发展的问题,这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荣辱兴衰的根本大计。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也是国家固有的职能。因此,国防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从国防的本义上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息息相关。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各个方面的综合力量。

一、国防的基本要素

国防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国防的主体、国防的目的、国防的手段和国防的对象4个,下面分别进行介绍。(一)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即国防活动的实行者,通常为国家。任何国家,从诞生之日起,都要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二)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主要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1.捍卫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按照国际法的表述,主权是一国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它是完整无缺、不可分割而独立行使的,是最高的权力和尊严。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和国家荣誉等都无从谈起了,也毫无意义了。

2.保卫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国家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决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因此,保卫国家的统一历来是国防的重要任务。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我国的民族事务,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以发挥其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作用。

领土是指位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土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海和领空所组成。领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与国家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领土既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

领土完整的含义是:凡属本国的领土,决不能丢失,决不允许被分裂、肢解和侵占。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任何集团或个人不得搞旨在分裂本国(或别国)领土完整的活动。国家的领土被侵占,主权必然要遭到侵犯。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

3.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国家要正常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一个和平安全的外部环境和稳定的内部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和平、稳定的环境,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甚至连生存也会受到威胁。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一旦国家遭到外来侵略和颠覆,安全受到威胁,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危及国家安全与稳定时,国防力量就要采取一切措施。(三)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国防的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由此说明,与军事有关的诸方面的活动,只要有利于捍卫国家的主权、保卫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国防目的,都是国防的重要手段。

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与平息内部外部势力互相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在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中,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包括军事威胁、军事干预、占领部分领土、武装掠夺经济资源、发动战争等。

上述活动和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发动的武装暴乱,不仅使国家主权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而且直接危及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因此,在实现国防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军事手段始终是国防的最主要手段。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世界和平的发展,新军事革命对国防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捍卫国防的目的已不仅仅局限于军事的建设和斗争,而必须包括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另一方面,军事方面的建设和斗争更多的是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等方面的斗争,力求通过平时国防建设能量的有节制地释放来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战略效果。

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来达到国防的目的。因此,只有全面提高综合国力,才能真正建立强大的国防。(四)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

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国防对象的这一法律界定,既有国际法理依据,又符合国防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相一致,不仅表述方法合理恰当,而且意义深远重大,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与国际约定接轨。联合国1974年专门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对“侵略”做了非常详尽的定义。凡属于决议所指的侵略,均属于运用国防力量防备和抵抗的对象;

二是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提法相一致。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了武装力量的任务,第55条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它们都采用了“抵抗侵略”的提法;

三是与国防活动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防只是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在今后的国防建设和斗争中就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当今世界的现实是,的确存在着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并存的事实。因此,国防所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

2.国防要制止武装颠覆

所谓颠覆是指推翻现政府的一种叛逆行为,包括武装、暴力颠覆形式与非武装、暴力颠覆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武装暴力颠覆的形式,由国家公安、安全部门调查和处理,不需要动用国防的力量。只有属于武装性质的颠覆活动,如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才能动用国防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武装颠覆”是国防的对象,把“制止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一项重要职能,具有如下特殊的重要意义:

首先,各种武装颠覆活动,包括分裂国家的“独立”、武装叛乱以及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暴乱,已构成对我国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

其次,从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看,武装颠覆并非纯粹来自内部,或主要不是来自内部,各种形式的“独立”、武装叛乱和暴乱,一般都有外国势力插手,具有内外勾结的特点。对付这一类“武装颠覆”,应该是国防的职能,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国防还具有对内的职能;

第三,从前苏联解体及前南斯拉夫分裂后民族间战争不断、人民生灵涂炭、国民经济严重倒退的情况看,它的灾难甚至大于国家间的战争,理应将防止和制止这种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职能。

二、中国国防史回顾

中国的国防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民族五千年沧桑历史,给我们留下丰富的国防遗产,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也给了我们对历史的无限感慨、深思和启迪。(一)中国古代的国防

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直至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古代的国防历经数千年,伴随着20多个朝代的盛衰更替和社会制度的演变而不断发展。这种完整一贯的历史延续,培育了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锤炼了民众维护国家和民族统一、勇于抵御外患的尚武精神,形成了习文善武、文治武功的优良传统。

1.中国古代国防的兵制建设

兵制,即军事制度,现如今称为军制。它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兵制建设是中国古代国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夏之初,王已控制了军事大权,已有对参战人员编组和奖惩的规定。商和西周,王是军事的最高统帅,军事领导职务由贵族大臣和地方首领担任,士卒主要由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奴隶一般只随军服杂役;车兵为主要兵种,师为最高建制单位。

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各诸侯国开始实行兵制变革,废除奴隶不能充当士卒的限制,开始有了武官任免制度;车兵地位逐渐下降,步兵地位逐渐上升;依户籍定军队的编制,军为最高建制单位;开始出现郡县征兵制。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开始确立,社会处于大动荡、大变革、大发展中,诸侯大国之间不断发生大规模的兼并战争,加速了兵制的变革与发展。这一时期,步兵、骑兵、水师逐渐分离为独立兵种;兵役制度上,打破了世袭兵制,出现了募兵制和郡县征兵制;剥夺了私属武装,集中军权,统一军队,文武分职;凭玺印、虎节任将发兵;建立按军功晋爵升赏制度;战争指挥复杂、要求高,将帅专职化。另外,在这一时期,学术上的百家争鸣,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兵学的发展。以《孙子兵法》为代表的一大批兵书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逐渐成熟和军事制度体系的形成。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朝末年,历代封建王朝,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帝王的军权,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便于帝王控制的统帅指挥系统;常备军任务或武器编组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地方私人武装;以步兵或骑兵为主要兵种。明朝开始出现专门装备火器的部队,建立了武库、粮储和运输制度,主要武器装备和军需物品由国家监制和供给;因势采用征兵制、募兵制、世兵制等,多数以农民为军队的主要成分。

在中国古代,兵制的许多内容都通过法律形式颁布执行,例如,唐朝的《卫禁律》、《捕亡律》、《擅兴律》、《军防令》等,对军队的组织编制、番上宿卫、屯田戍边、兵役军赋、军队调发、军需补给、驿站通道、武器制造和配发、厩库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

边防、海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古代的边防建设主要是修筑防御工程和实行实边固边政策。著名的万里长城,是中国古代构筑的以长城城墙为主体,与其他工程设施相结合的连续线式防御工程体系。它是城池筑城体系的发展和运用。历史上先后有8个诸侯国和10多个王朝构筑、修建和连接,到明代形成了东起辽东山海关、西至甘肃嘉峪关,全长5000多千米的长城。长城据险筑墙,关堡相连,烽堠相望,敌台林立,层层布防,在中国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秦统一之后国内民族之间的战争中,曾发挥过重要的防御作用。

西汉文、景时期,为防御匈奴的一再侵犯,积极推行实边固边的政策。一是在边关要地配置边防军,包括边境上的郡国兵和屯田兵,依靠边郡太守和都尉率兵防堵匈奴的进攻;二是输粟实边。文帝时,晃错曾提出奖励百姓输粟实边,依输粟多少,赐给一定的爵位,或赦免罪过,并令入粟者将粟运至长城沿线,待边境一带粮食充足后,再运至内地郡、县收藏。这一政策的实行,有效地巩固了边防;三是徙民治边。晁错在《筹边策》中提出,在边境要害之处,组织徙民建立城邑。由有才能、习风俗、知民心者充任首领。首领平时组织徙民训练,战时则率徙民抗击敌人。每一个城邑都成为坚固的军事要塞,有效地加强了边境地区的防御。

到了汉武帝驱逐匈奴之后,在西北边境地区大量增设新郡,并实行大规模的军事屯田,使数十万边境驻守士兵有警则战,无事则耕,戍卒无饥馁之忧,国家无转动之劳。屯戍军队与大量移民共同守边,且耕且守,较之“徙民实边”更为扎实有效。

我国古代的海防建设是从明代开始的。为防止倭寇的偷袭、骚扰,明王朝一方面下令禁海;另一方面在沿海的主要地段陆续修建了以卫城、所城为骨干,堡、寨、墩、烽堠和障碍物相结合的防御工程体系,从而有效地抗击了倭寇的侵扰。

3.古代“富国强兵”的国防思想

富国强兵是我国古代各朝代都十分重视的国防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统治者和军事家就已经认识到国防与经济的关系,明确提出“国不富则无称雄之本,兵不强则无争霸之力”的政治主张,强调富国强兵,视富国为强兵之本、之先、之急,十分重视发展经济和充实武备。当时的军事家孙武在《孙子·作战篇》中就指出:“带甲十万”,“日费千金”,强调军队进行战争必须要有物资保证。而齐国著名的政治家管仲也说:“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进一步阐明了强大的国防必须依赖经济的发展;加强国防建设的根本,首先是发展生产。秦始皇之所以能吞并六国一统帝业,正是由于秦国推行富国强兵思想的结果。

此后,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这一思想,并围绕这一思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努力把发展生产与加强国防建设统一起来。例如,汉高祖得天下后,实行裁军赐爵、与民生息、重视农业的政策,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使国家的军事实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二)中国近代的国防

19世纪上半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开辟新的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加紧对外侵略扩张。他们抓住了中国的“国防不固,军队不精”这一致命弱点,开始了对中国赤裸裸的侵略。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百多年间,由于当时统治阶级的腐败衰落,国力日趋空虚,国防每况愈下,在外国列强弱肉强食的政策下,中华民族屡遭外敌的侵略、欺侮。1840年,英国首先挑起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56年,英法联军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接着,帝国主义列强又相继挑起了1883年的中法战争、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至抗日战争结束,先后有英、美、法、俄、德、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瑞士等近20个国家的侵略者践踏过中国国土,抢掠过中国人民的财物,屠杀过中国同胞,参与过损害中国主权的罪恶活动。

在此期间,外国侵略者还强迫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500多个不平等条约,每一个不平等条约都是对中国最野蛮的掠夺。列强的军事侵略,使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蒙受了巨大损失——香港被迫割让给了英国;澳门被葡萄牙霸占;沙俄侵吞了我国东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土地;日本占领了台湾及澎湖列岛;旅顺、胶州湾、广州湾等地成了帝国主义列强的租借地。

此外,支付战争赔款本应该是对失败的侵略者的一种惩罚,然而,在中国近代史上,战争的赔款全部是由中国承担。据记载,帝国主义列强对华的500多个不平等条约,几乎每个条约都有要求中方赔款的条款,多则千万两白银,少则数十万两。

一个个强加在中国人头上的不平等条约,一次次的割地赔款,使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蒙受了巨大的屈辱和损失。当时中国1.8万多千米的海岸线上,竟然找不到一个中国自己享有主权的港口,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中国内河、领海任意航行,自由停泊于各通商口岸;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人无权审理;外国人在租界地实行殖民统治,形成了“国中之国”,外国人甚至控制了中国的警察权、指挥中国的外交。

外国列强的入侵,使中国人的人格尊严更是丧失殆尽。殖民统治时期的上海外滩公园门口,曾挂过这样一块牌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整个中华民族美丽富饶的国土被帝国主义列强蹂躏得支离破碎。

20世纪4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又发动了残酷的侵华战争,侵略者的铁蹄踏遍了大半个中国,两千多万中国人死于日寇的屠刀之下。

然而,“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侵略哪里就有斗争”。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与清兵的节节败退形成鲜明对照的广东三元里人民,首先自发地兴起了抗英斗争。它向全世界昭示,中国人民决不甘当亡国奴,帝国主义永远也不能灭亡中国。1900年,当八国联军进攻中国之际,农民阶级再一次担负起挽救民族危亡的历史重任,掀起了义和团运动。为了争取民族强盛和反对外来的侵略,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赴汤蹈火,奋斗不息。

正是由于中华民族的不屈不挠和浴血奋战,使得列强企图把中国变成其殖民地、附属国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近代国防史并不是国防每况愈下,有国无防的失败记录,而是中华民族从漫漫长夜中迎接黎明,不断觉醒,不断斗争的历史。

三、国防历史的启示

我国四千多年的国防历史,有过声威远播、天下归附的武功;有过引而不发、强虏驻足的宁静;有过遍体鳞伤、不堪回首的屈辱;也有过抗敌卫国的巨大胜利。每当重温这一漫长的国防历史,我们都能够从中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一)经济强盛是国防强大的基础

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强大依赖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国防历史给予我们的一个深刻启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就认识到国富才能兵强,自强方可自立,无不把发展经济作为巩固国防、争夺霸权的重要措施。例如,春秋时期,晋国本是一个国贫兵弱的小国,晋文公执政后,通过整顿内政,发展经济,扩充军队等一系列的综合治理,使晋国实力急剧膨胀,有“晋国天下莫强”的声威,先后兼并了二十余国,一跃而成为中原霸主。秦国重用商鞅进行变法,推行了“开阡陌”、“废井田”等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对秦军南征北战、北逐匈奴,最终吞并六国,完成统一大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唐朝由“贞观之治”达到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更是当时统治者注重发展经济的结果。

与此相反,各个朝代的衰落、灭亡,一个王朝被另一个新生的王朝所取代,遭受外敌入侵而不能自保,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由于这个王朝后期政治腐败,经济落后,结果动摇了国防的根基,才导致政权易手。由此可见,只有经济的强盛,才能有强大的国防,才能有政权的稳固和国家的安全。(二)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国防兴衰史,我们不难看出,当统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国防就强盛;反之,当统治阶级处于没落阶段时,其政治腐败,经济凋敝,民族分裂,国内混乱,国防就衰弱。因此,国家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防的兴衰。只有政治的昌明,才能有巩固的国防。这是国防历史给予我们的又一个深刻的启示。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十分注意昌明政治,变法图强,把尊贤厚士,举贤任能,选拔优秀人才治理国家作为强国的根本大计。例如,齐国得管仲、孙膑、孟尝君、邹忌等而崛起争霸;越国得范蠡、文种而复国称雄。而汉高祖刘邦得天下后,实行“文武”政策,建立法制,此后,文帝、景帝至武帝,正是由于实行了比较开明的治国方略,才使得国家昌盛,国力强盛,为西汉在长达20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安定奠定了基础。

相反,秦朝实行暴政,激起农民起义,终至推翻秦始皇梦想千秋万年、子孙相继的基业;宋朝由于机构臃肿,官员奢侈腐化,国力衰竭不堪,无力抵抗外侵所败,最终为元兵所灭亡;明朝由于皇帝昏庸,宦官专政,结党营私,终被起义军所败,后又清兵入关,政权沦丧。特别是近代中国,由于清政府政治日益腐朽,国防日益虚弱,面对列强入侵屡战屡败,乞降求和,割地赔款,使我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奇耻大辱,将中国人民带进了苦难的深渊。

总之,国防的兴衰,王朝的更替,近代中国的百年国耻,都深刻地告诉我们:政治的昌明,是国防巩固的基础,是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三)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我国国防史给予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在面临外敌入侵、国家危亡的紧要关头,只有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抵抗,才能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国防长城,取得反侵略战争的胜利。

近代西方列强对我国发动的一系列侵略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地的国家。山河破碎,有国无防。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在侵略者面前,不仅不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进行反侵略的正义战争,反而认为“患不在外而在内”,甚至在义和团奋起抗击八国联军的时候,清朝统治者竟企图借外国侵略者之手消灭义和团。由于统治者害怕人民,采取与人民对立的立场,尽管广大人民奋起反抗侵略者,但由于多数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缺乏统一指挥,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合力,最终都没能改变战争的局面。

相反,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张全国军民团结起来,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抵抗日寇的侵略。同时,坚持人民战争的战略指导方针,放手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击敌人,开辟了广大的抗日敌后根据地,运用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最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

历史证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全国军民一致共同抵抗侵略的精神和意志,才是国防真正的“钢铁长城”。这是把一切侵略者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的基础,是让一切侵略者都望而生畏的真正的“铜墙铁壁”,这是民族自强的根本,国防力量的源泉。(四)科技进步是国防强大的重要保证

回顾历史,自鸦片战争敲开清朝政府的大门后,中华民族就开始了用血泪写成的“百年屈辱史”。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闭关自守、不注重发展科学技术,致使武器装备发展十分缓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产业革命中后来居上,并在我们祖先创造发明的军事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和技术改造,用所谓的洋枪洋炮打败清军的大刀长矛和低劣的火炮等武器装备,造成了交战双方科技水平上的“代差”。“落后就要挨打!”——这就是当年殖民战争给予我们的最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永远牢记。以史为鉴,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科技进步对国防强大的重要性。在新的世纪,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国防现代化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第二节 国防法规

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现代化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调节和发展国防机制,充分发挥国防威力和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防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的国防是否具备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国防法规概述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一)国防法规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的总防务。国防建设是国家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装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核心。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证国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国防法规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战争准备和动员、全面防御、国防建设、军费开支、国防教育、国防科研、国防生产、公民兵役义务、武装力量建设、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层次

国防法规是以国家宪法为基础,根据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其内容十分广泛。目前,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有:规范国防建设基本任务、方针原则、领导体制及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称《国防法》);规范兵役和兵役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规范全民国防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称《国防教育法》);规范武装力量作战、训练、管理等内容的行政法规;规范军官和士兵服役、军衔等内容的国防人事法规;规范发展武器装备、保护军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简称《国防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根据宪法规定及立法的权力和立法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国防法规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规。例如,《国防法》、《兵役法》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等则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

三是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部委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例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

四是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例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例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二、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

依法进行国防建设和依法治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国非常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始终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称《国防法》)

1.《国防法》的地位与原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国防建设的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称《国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调整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在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国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防的方针、政策、性质、任务、制度、建设目标等一系列国防原则,并分别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以及对外军事关系等问题均做了原则性规定。《国防法》制定了以下一些关于国防和国防建设的基本原则:(1)独立自主原则。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历史经验证明,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防,不能靠金钱,更不能靠援助,必须结合国情,独立自主地决定国防建设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提升综合国力,为国家安全提供可靠保障。(2)积极防御原则。《国防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积极防御战略”,这是我国国防的基本方针。军事战略方针,历来都是武装力量建设、战争准备和战争指导的基本依据。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在自卫的原则下坚持后发制人,把战略上的防御与战役、战斗上的进攻相统一,把威慑与制胜相统一,把遏制战争与赢得战争相统一,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它既是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防建设的科学概括。(3)全民自卫原则。《国防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坚持全民自卫原则”,这是我国从战争与和平的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总结。战争年代,我们靠人民支援取得了战争的胜利;和平时期,我们依赖全民的力量建设现代化国防;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中,不论武器装备如何发展,作战形态如何变化,坚持人民战争,永远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4)协调发展原则。《国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防与经济是国家独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条件,经济力量是基础,国防实力是保证,二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我国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速发展和壮大经济力量的同时,必须根据国家可能面临的威胁,加强国防建设,使其协调一致地共同发展,走“富国强兵”之路。(5)统一领导原则。《国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国家是国防的主体,是国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我们国家,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国家的领导与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因此,《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种统一的领导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它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与国家领导的统一性,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来加强国防建设,有利于武装力量的高度集中和统一指挥。

2.《国防法》的主要内容《国防法》共十二章七十条,重点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范。(1)对一些重要的国防问题进行了规范。国防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国防的要素是国防政策、国防体制、国防力量、国防法规、兵役制度、国防教育、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国防工程、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国防的特点是国防的社会公共福利性,国防是综合国力,特别是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边防、海防以及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当代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同样包括国防力量的竞争。正在世界范围兴起的综合国力竞争集中体现着当代条件下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国强要以国富作基础,但国富并不等于国强。一个国家虽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无强大的国防力量,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也难以巩固已有的经济建设成果,甚至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受制于人。当今世界,尽管各国的社会性质、在国际战略格局中所处地位及国家利益目标不尽相同,但都在致力于增强包括国防力量在内的综合国力,以谋求新世纪的战略主动。(2)对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进行了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及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同时,《国防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九项职权和中央军委的十项职权,从而规范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国防法》还规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防职权。(3)对武装力量的组成、性质、任务,武装力量建设的要求和目标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它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4)规范了有关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重要问题。主要规定了边防、海防和空防的任务,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领导管理体制,边防、海防和空防设施的建设与保护等。(5)规范了有关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的重要问题。主要是规定了国防科研生产的目标、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国防科研生产政策、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制度、军事订货制度等。(6)规范了有关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的重要问题。主要规定了国防经费的保障原则、国防经费拨款制度、国防资产的产权、国防资产的管理、国防资产的保护等。国防资产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的资金、资源、土地,以及由此形成的武器装备、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资料等。(7)规范了有关国防教育的重要问题。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国防教育的组织实施、国防教育的保障等。(8)规范了有关国防动员的重要问题。主要规定了国防动员的条件和规模、国防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的组织实施、国防征用、战争状态等。(9)规范了有关战争状态的定义。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认为是战争行为,并继之以敌对行动,即为战争状态的开始。因此,战争状态是指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状态。(10)规范了有关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主要规定了兵役义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的义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的义务、交通建设中的国防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国防建设建议权、维护国防利益的权利、依法取得补偿等。(11)规范了有关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主要规定了军人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参加国家建设等基本义务,现役军人权利与利益的保护,退出现役军人的保障,伤残、死亡军人的优抚,军人家属的权益,预备役人员的义务和权益等。(12)规范了有关对外军事关系。我国始终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及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

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开展兵役工作,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对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兵役法》共12章6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一个特点。(2)兵员的平时征集。《兵役法》具体规定了兵员征集的年龄:“每年12月31日以前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18周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如有特殊需要,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征集少量在18周岁以下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起征年龄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公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是一致的。规定平时征集最高年龄为年满22周岁。这是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和部分平时补充需要等情况确定的。

另外,如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学生本人自愿且符合服役条件者,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3)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兵役法》对士兵和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作了相应的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这是根据各军种部队训练合格战斗兵员所需要的时间和我国兵员雄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以及照顾公民的切身利益,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不再安排超期服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以后,当各种条件允许改为志愿兵,部队根据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这对稳定部队的专业技术力量,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役军官是指军队中被正式任命担任领导、指挥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和技术职务的军人。一般是指授予少尉军衔和被任命为排长或相当排长以上职务的军人和军队文职干部。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此外,《兵役法》还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作了如下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军事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学生普遍进行基本军事训练,主要学习基本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二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训练,即在普遍训练的基础上,挑选一部分符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训,考核合格者服军官预备役,作为战时军官补充的一个来源。(4)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兵役法》还规定了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参军服现役是履行兵役义务,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要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二是青年学生要积极报考军事院校;三是现役军人要安心服役,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军事技术,积极参加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英勇作战,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是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及时办理预备役登记,并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战时,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五是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军事训练,适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高等院校学生,还要按照规定参加培养预备役军官的集训;六是各级领导要积极教育和支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兵役工作。《兵役法》明确了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各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同时对公民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总之,《兵役法》是加强我国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重要法规之一。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对加强国防建设,对我国公民自觉地履行兵役义务以及进一步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与国防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称《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防教育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它规定了国防教育的性质、方针、地位和作用,进行国防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主管国防教育的机构及其任务、权限,实施国防教育的步骤、途径及方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1.国防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国防教育法》具体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内容、方针及原则。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精神、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国防外交与形势、国防体育等。国防教育的方针是:实行“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国防教育的原则是: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此外,《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具体要求:(1)要求对民兵、预备役进行国防教育。(2)要求学校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有关课程,实行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同时,提倡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高等学校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实行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3)要求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4)要求中央和各省、市的电台、电视台、报刊要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其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搞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2.国防教育的保障《国防教育法》详细规定了国防教育的保障条件:(1)领导机构保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2)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分别在本单位预算经费或者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3)场所保障。《国防教育法》规定了国防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和命名制度,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4)教材保障。规定全民国防教育使用全国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各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组织编写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5)师资保障。规定了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择范围及其培训、管理工作,切实地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合格的师资来源。(6)科技保障。例如,要求建立国防教育网络体系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设施保护法》(简称《国防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设施保护法》,是调整国家在保护军事设施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防设施保护法。其内容共8章37条,主要规范了国防设施的保护范围,国防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及其保护方针,国防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等级及其保护措施,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调整原则,对违反本法的处置,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1)国防设施保护范围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及输水管道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2)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它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部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3)军事设施保护方针是“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4)军事设施保护措施是: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处;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处的军事设施,也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5)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或调整原则是:在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新旅游点,应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的,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我国公民及组织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包括:兵役义务、国防科技动员、国防工业动员、专业技术支前等国防义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兵役义务。《兵役法》对公民的兵役义务规定主要包括:(1)公民平时被征集服现役的规定。《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2)参加民兵组织的规定。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3)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在校学生要依法接受军事训练。(4)关于预备役军官的规定。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5)公民服预备役的规定。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此外,《国防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其他国防义务,主要有: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包括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二)组织的国防义务《国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各类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协助完成兵役工作;接受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交通建设应符合国防要求;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并给予优待;保护国防设施;协助国防活动等。《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七部委《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其主要任务包括:(1)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2)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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