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主体)(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7 05: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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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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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主体)

“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主体)试读: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以及车主可以共同进行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3.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 “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分析解答】

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来,市民购买小客车,需要通过摇号方式取得车辆牌照。一方面,部分急于购车者却苦于难以中签,另一方面,部分不需购车的人员却顺利摇到车牌号,为避免车牌号码过期作废,便将车牌号出借给他人购车。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购买车辆,自行支付购车款,实际占有并使用车辆。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作为名义车主则有可能被卷入纠纷,诱发借名买车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于某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便将该资格借给了朋友古某使用。古某买了一辆帕萨特小轿车,将该车登记在了于某名下。2011年11月14日10时许,古某驾驶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北路外侧的辅路上行驶,将正在路口步行过辅路的尹某及其怀抱的1个月大的小外孙女撞倒在地。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尹某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多处皮肤擦伤。经治疗,尹某于11月18日出院,医嘱病休3个月。出院后,因身体不适,尹某再次赴积水潭医院就诊,后进行了手术治疗。积水潭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尹某生活不能自理3个月。两次就医尹某共花费医疗费4.3万余元。事发后,古某曾赔偿尹某3万元。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尹某将司机古某和登记车主于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2万余元。

庭审中,古某、于某均答辩称,于某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某所有,但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尹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古某和于某均主张肇事车辆虽登记在于某名下,实际上是古某购买,但因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肇事车辆所有人应以登记为准。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其上述行为存在过错,故于某应当与肇事者古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古某赔偿尹某各项经济损失7.6万余元,于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古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借名买车的直接后果是车辆所有人(名义所有人)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主体“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判断标准,在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机动车的使用人是最能有效地控制危险,并直接享受机动车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对于过错的具体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进行了明确,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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