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与减贫(国际减贫与发展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8 10: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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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常升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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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与减贫(国际减贫与发展丛书)

城乡一体化与减贫(国际减贫与发展丛书)试读:

前言

中国城镇化之路已走过30余年,其间经历了从支持小城镇到重点发展大城市再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路径。以常住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衡量的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高至2012年的52.6%。但中国城镇化水平仍然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工业化水平。2005年,中国政府出台新农村建设政策,积极谋划新时期的农村发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城镇化提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提出城镇化是中国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

然而,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推进的城镇化,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新问题:城乡发展差距扩大,城市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凸显,游走在城市和农村夹层的农业转移人口日益庞大,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不平等。这些问题也是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城镇化率居于45%~70%之间的诸多中等收入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加快城镇化发展,既是后危机时代发展中国家寻求新增长动力的短期策略,也是经济结构转型的长期战略选择。而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的贫困问题,则是保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基础。

因此,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的贫困问题,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社会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国家的减贫战略与政策体系,提高减贫效果,确保千年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此背景下,我们把“城乡一体化和减贫”确定为2013年全球减贫和发展高层论坛的主题,并专门针对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和减贫,邀请了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撰写了主题报告,力求对中国今后发展和减贫有所裨益。本主题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劳动力转移和城市贫困;推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改善农村公共服务;促进城乡一体化与减贫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与减贫的财政政策;认识和解决中低收入国家的城市贫困问题。

在此,特别感谢主题报告撰稿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徐小青研究员(原农村经济部部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研究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张丽宾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王美艳研究员以及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David Satterthwaite和Diana Mitlin。同时,也向编辑和校对报告文稿的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办事处的张德亮博士、徐丽萍博士、刘倩倩博士、张晓颖女士、高睿女士、胡晟煕先生、石新颜女士表示感谢。本报告仅供论坛参与者参考,在编辑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出现纰漏,希望得到参阅者的谅解。第一章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经验与挑战[1]厉以宁一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道路

传统城镇化模式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迄今为止,中国城镇化率已略高于50%。但根据研究中国城镇化的专家的意见,中国目前的城镇化率还不到40%。理由是:中国至今仍存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城镇中一些农民工虽然在城镇中已是常住人口,但农民户籍未变,身份仍是“农民”,不能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涉及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更是如此,从而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模式就更有迫切意义。据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农民工状况的调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夫妇所生下的子女,现在都到了就业年龄,他们的身份仍是农民,但他们一直在城里生活和受教育,在就业时身份未变,择业机会少,就业也受歧视,通常的出路仍然是当农民工,结婚的对象也是农民工子女。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城乡一体化改革越是拖延,代价越大。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中国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即90%以上的人口集中于城市,那么城市居住条件必定恶化,居民生活质量必定下降。即使城市会因人口的增加而新增不少服务业就业岗位,但就业机会依然满足不了涌入城市的农民们的要求。

因此,中国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道路,即中国城镇化应当分为三部分:老城区+新城区+农村新社区。这种新模式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就地城镇化”模式。根据我以前在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的调查,那里的农村对农民住房进行改造,把果品种植和加工业、猪的饲养和新品种猪肉的初步加工业等作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村从生活质量上看已经同桂林市各城镇的市民没有什么差别。这就是“就地城镇化”的一个例证。最近,2012年11月末,我带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调研组在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所属一些县进行考察。当地县级领导人向我们说,他们这里近几年来已经不声不响地实现城镇化了,没有大规模的拆迁、搬家,农村里的居民、小镇上的居民都感到城市和农村在生活上已没有什么区别了,甚至农村家庭收入和城里人的收入也没有多大的差距了。在嘉兴市的平湖、湖州市的安吉两个县级单位,农民反映:农村的水、电、路、学校、医院、社区服务,同城里差不多一样了,有些家庭近距离搬家,是大家情愿的,生活过得好,有什么不愿意的?这也是对“就地城镇化”的反应。以下,按这三个组成部分分别予以论述。二老城区的改造

老城区是指已有的城区,在工业化以前它们有的就存在很久了。工业化开始后,在这里建设了一些工业企业,老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居民日益增多,街道狭窄,人口拥挤。随着工业企业的建立,商业和服务业也发展较快。

老城区的发展方向是改造。由于工业企业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所以一定要设法把这些工业企业迁出老城区。近些年在老城区推行的“退二进三”的做法,是正确的。“退二进三”是指,第二产业迁离老城区,第三产业进入老城区,使老城区成为商业中心、服务业中心和适合人们居住的居民区。老城区有不少过去的建筑物,包括明、清和民国时期建成的街道、小巷和商业、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维护、修整,保留下来,作为文化遗址。某些街道、河边码头、店铺等也应当完整地保存,显现当年的风貌。

在老城区改造和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当关注棚户区的拆迁问题。这些棚户区是工业化前期建立的,房屋质量差,棚户区的居民生活质量差,而且居民多数是贫困的、受教育程度低的。他们之中,有些是退休工人和下岗工人,甚至是无业人员。由于无业人员多,所以社会治安状况不佳,犯罪率偏高。

拆迁棚户区在某些城市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已经积累了经验,就是把新城区建设、招商引资、老城区改造三者结合在一起,重新规划。根据某些城市的做法,大体上是这样的:

先在新城区的一块空地上盖成一批标准的、建筑质量合格的居民楼,让棚户区的住户迁过去,把周边的公共设施建设好,如公共交通、孩子上学、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等问题一并得到解决,让迁入的居民生活安定。

再通过招商引资,或者在新城区建立工业企业,或者在老城区内原棚户区的地址上建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安置棚户区的失业人员。

如果失业人员愿意自谋职业,也可以扶植他们自行创业,如从事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小微企业。此外,他们还可以在新城区的居民区内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安等工作。有的城市,包括在老城区内,为了缓解就业问题,大力扶植小微企业,这是一条正确的扩大就业之道。这可以调动准备从事小微企业工作的城市居民和由农村进入城镇的居民的创业积极性。三新城区的规划

新城区一般在城市郊区,它们可能是由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演变而来的。这里工厂林立,基础设施完善,有发展空间。

新城区不仅有企业,而且也有常住的居民。这些常住的居民,或者是原来的农村居民,或者是镇上有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等。在一些镇并入老城区的同时,也有一些镇并入新城区。由于有了常住的居民,再加上有新建的工业企业的职工,所以新建的城区除了工业园区以外,还会有商业区、服务区和居民区。

对新城区来说,最重要的是工业企业进园区。这对工业企业有四个好处:一是这里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便利,可以减少成本支出;二是污染源集中,便于监管,便于治理;三是许多工业企业都设置在工业园区内,便于信息交流,也便于工业企业获得新的商机;四是政府的服务到位,通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可以及时得到政府的服务、帮助。

在贵州省毕节市,我们还考察了小微企业创业园区,让一些小微企业在这里开办、成长。小微企业在这里除了有基地以外,最大的好处是让这些小微企业创业者有了“归属感”,他们认为在这里有了“家”的感受。政府同小微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密切了,小微企业得到政府更多的关心,在经营中遇到问题了,可以直接找政府帮助。

新城区往往是新兴产业的立足地。新兴产业的增长速度是很快的。一个城市(这里主要指新城区)如果有了本地的有特色的工业企业、新兴产业的企业,就是对城市经济增长率、就业增长率和财政收入的巨大支持。

新城区,无论是在原来的空旷地带建立起来的,还是以镇为依托发展起来的,一般来说,历史所留下的包袱都比老城区要少一些。这也正是新城区的优势所在。同时,新城区的就业机会要比老城区多。新城区也完全有可能成为各类技术工人、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育基地,成为向新城区自身和老城区,甚至其他城市的老城区和新城区输送各类技术工人、专业服务人员的源泉。

在一些新城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新问题,就是技术工人往往留不住,他们的流动性太大。为什么会这样?有的雇主认为,年轻工人掌握了技术并受聘后对待遇问题看得过重,不能满足他们的工资要求,或者听说其他企业给的工资高些,福利待遇好些,就跳槽了,全不顾原来已订的合同。基层管理人员也如此。此外,有些技术工人和职员不愿到外地距离过远的地方去任职,理由是夫妇两地分居的生活成本要高很多。这些要求并不是不合理的。但要让用人的企业现阶段就解决员工宿舍包括家属宿舍问题,似乎很难做到。这个问题有待在新城镇化过程中逐步解决。将来的方向应当是尽可能让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夫妇和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四农村新社区的建设和转化(一)新社区建设的要求

现在各地都在兴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不少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原有的自然村基础上通过旧房改造而成的,也有的是在原有的自然村附近的空旷地带建成的,原有的旧房在居民搬迁后被拆掉,土地经过整理,重新变为耕地。无论以哪一种方式建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是农村新社区的起点。

农村新社区的进一步建设,一般有五个内容:

第一,农村新社区要实现园林化,成为绿树成荫、花草茂密的适合居民居住的居民区,而不能只以盖好几幢高楼为目标;

第二,农村新社区要成为环境清洁的居民区,是实现污染防治、垃圾回收和利用、符合低碳节能要求的居民区;

第三,农村新社区一定要实现公共服务到位,建设卫生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养老院、公共交通、自来水、通信、文化室、安全保卫等相应设施,使得农村新社区内的公共服务与城区的公共服务基本上相同;

第四,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新社区应当及早实现城乡一体化,不存在农民与城区居民的身份限制;

第五,在社会管理方面,农村新社区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社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居民也可以罢免不称职的负责人。

因此,在实现上述各项要求之后,村级自治就改为社区自治,农村新社区成为城市的一种基层单位,纳入城镇化。城市居民和农民之间的权利平等了,身份限制不再存在了,两类居民的融合也就成为事实。(二)不同的社区就业模式

农村新社区居民的就业状况是多样化的,因地而异。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是在某些地方,由龙头企业牵头,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把土地入股到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这些土地上按土壤的性质,有的种果树,有的种粮食,有的种葡萄,有的种饲料。在建设用地上,盖起了各种工厂,在草地上办起了牛羊饲养场,此外还办了养猪场、养鸡场等。农民愿出外打工的,由他们自愿;不愿外出的,把农民分配到工厂当工人,或到果园、葡萄园、粮田、饲养场工作。这样,每个农民每年按股分红,每月还有工资可得。龙头企业还建起了宿舍区,按社区模式管理,分配给居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也由龙头企业兴建。这又称为“公司+社区+农户”模式。我们在山东省烟台市就见到这种模式。但也有一种疑虑,即担心如果将来某一天,这样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因种种原因而亏损了、倒闭了,公司被改组了,或被其他公司控股了、接管了,那时如何处理原来所形成并实施的“公司+社区+农户”的运营方式呢?是不是会影响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呢?虽然目前还没有迹象,但今后能保证不会出现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吗?一种可行的建议是:从现在起,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担保基金,平时不用,等到将来公司遇到较大风险而难以应付时,有这么一笔风险担保基金,多少会有助于缓解农民所遇到的困难。

二是在某些地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专门生产茶叶,有的专门生产西瓜,还有的专门生产柑橘等。同时,也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把农民组织起来,或改造旧民居,或在附近的空旷地带新建居民区,使农民迁入居住。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组织生产,而改造后的旧民居或新建的居民区,则由住户选举的村委会或社区管委会管理。这是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农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订立合同,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提供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灌溉、机械),并统一收购产品,经营销售。我们在重庆市的江津、长寿、梁平等地见到过这种模式。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农民”的模式的缺陷主要在于: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本乡的农民(甚至是本村的农民)组织起来的,规模小,底子薄,市场开拓能力有限,因此得不到农民的足够信任。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缺少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在市场竞争中难以有大的作为。这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了一个难题:要么过分依赖龙头企业,甚至受龙头企业控制;要么小打小闹,至多得到微薄的盈利。怎么办?一种可能的发展倾向是走联社之路。联社经营可以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是在某些地方,在市、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的主持下,在把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给农民一定的建房补助,动员农民自建新房,或改造旧房,政府再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并在这里实行社区式的管理。农民则转向专业化的生产,如每家都有蔬菜大棚、草莓大棚,精耕细作,产量高,收入增多。生产由各户自己负责,社区则组织专业的运输队,帮助农民把产品运往农贸市场去销售,或者,社区把这一带改造为旅游点,农民办“农家乐”,或妇女制作手工艺品,吸引游客前来选购,也包括购买新鲜水果、蔬菜、土特产品等。这又是一种模式,可以把它称为“社区指导下的农民自营模式”。我们在贵州省毕节市见到过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农民自觉,农业产业化开展较顺利,社区为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多方面的服务、指导。但这种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区的服务和指导固然是重要的、有用的,但社区毕竟不是经济实体,不能把各个农户组织起来,各个农户在市场上仍是单独行事,实际上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在本村的公路旁,小摊林立,农户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竞相削价。因此,有一种建议:能不能让社区指导同农民集体经营的运作结合在一起?于是就出现了下一种模式作为替代。

四是上面所说的另一种模式,就是在某些地方,在市、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的主持下,在把农民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帮助农民集体创业,如全体或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从事工业、建筑业、物流业的工作。生产由农民组织的公司和民选的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生活则由社区统筹安排,社区管委会负责人同样是民选产生的。可以把它称为“社区指导下的农民集体经营模式”。我们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见到过这种模式。关于这种模式,同样会有疑虑,这就是:农民在社区指导下的集体经营,会不会又回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路上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有些乡村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最早称“社队企业”,后来又改称“乡镇企业”),实际上是由乡镇干部主持的。这些乡村干部中,有些人也是“能人”,但大权独揽,独断独行,名为“集体经营”,有些成为家族把持的企业。“集体经营”是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无法可依。与其沿用“集体经营”名称,不如改用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称“有限责任公司”,一切都按规章制度办。这才是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农村新社区的模式肯定不限于上述几种。各地正在根据本身的情况,继续探索。这也是很自然的。在中国如此广阔的土地上,不可能设想只有某一种新社区的模式。应当把不同模式的涌现和不同模式的并存,看成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而且是一种可喜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正是调动了民间蕴藏已久的积极性的结果。规范化是必然的,只有规范化才能避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在这里,不妨换一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如果不采取建设新社区的做法,而只有老城区加新城区的做法,试问众多的农民如何被安置到新老城区之中使大家都能安心生活,并使城市生活质量不降低呢?就业问题又如何解决呢?简直想不到比新社区的建设更好的办法了。

何况,新社区的内涵是不断改变的,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当作新社区的起始点,是符合城乡二元体制下的户籍制度现状的。以后,通过园林化、循环经济的推广,公共服务到位和社会保障走向一体化,社会主义新农村也逐渐向新社区转变了。这些全都依靠民间蕴藏已久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可以说,没有民间积极性的支持,也就不会形成新社区。这就是中国的特色。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城镇化恰恰体现了中国经济双重转型的特征。中国经济的双重转型是指:这种转型既是“发展转型”,又是“体制转型”。“发展转型”意味着由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体制转型”意味着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这两种转型在中国是重叠的。所以中国的城镇化完成之日,正是上述双重转型成功之时。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可能是双重转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一步。中国城镇化唯有走适合国情的道路,才能实现城乡居民无身份差别和权利平等的目标。到了那时,可以把“农村新社区”改称为“新社区”,前面不必再加上“农村”二字。

说得更确切些,反映中国城镇化真正特色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恰恰是“新社区”作为中国城镇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社区”今后就是中国的新城镇,也就是说,农村新社区终将转化为新城镇。五缓解城镇住房紧张问题的基本途径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城镇住房价高和供给不足。这对准备迁入城镇居住和安家的农民来说,是他们最头痛的问题之一。我们在一些省市调查时,有的进城务工已经好多年的农民反映:自己始终未在城里安下家来,心神总是不定,就好像老是漂泊在城里,安不了家,扎不了根。他们还说:安家比就业还重要,打工是就业,自己开个小商店、小作坊,摆个小摊,也算是就业了,但有房屋可住(包括买房和租房),即使像过去那样在棚户区住下,才有“在城里安了家”的感觉。在谈到农民工融入城镇问题时,他们说得更直接些:“融入小镇,不太难,租间房子就算融入了,周围都是熟人。融入城市,太难了,靠打工攒钱,买房哪里够?租房难,每月付的租金也高。靠打工的收入,付房租以后,剩不下多少,一家人还吃不吃饭?”

城里的房子为什么这么贵?租金为什么这么高?可供购买的住房价格昂贵和租金高,主要原因在于供给不足。房价昂贵同地价昂贵有关。而地方政府采取的土地拍卖方式,则是推动地价上涨过快的源头。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在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我都向新闻记者们谈到了自己对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看法。

在2011年的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我对新闻记者们说:应当用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来替代土地拍卖的做法。我的观点如下:政府拨出一块可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如果用拍卖方式竞价出售,由于土地面积有限,报价必然越来越高,所谓“地王”就是这样出现的。地方政府可以借此取得高额的地价收入,而房地产开发商之所以不惜以最高报价获得这块土地,正因为他可以把地价支出包含在未来的房价之中。于是房价也必定“水涨船高”,即地价上升推动了房价上升,而且在房价中地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我主张把土地出让改为政府采购的方式。这是指在政府采购时,政府先公布所要采购的成套机器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标准,然后让各个够资格的厂家报价,政府在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售价最低的厂家中标。转让土地时,就依据这一办法,即规定地价、所建住房的规格和技术质量标准,让房地产商申报将来出售的住房每平方米的价格,同一质量标准之下,将来的住房每平方米售价最低的中标。如果中标者不按时完成住房建设,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或以高出投标时报出的价格售房的,都要受到处罚,如巨额罚款,或撤销今后投标资格。这样,就不会把地价越炒越高了。

在2012年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我对新闻记者们说:在城市房地产问题上,当前重要的对策不应当是限制需求,而应是增加供给,何况,居民购房的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无法回避的。比如说,大学毕业生要结婚,没有住房行吗?至少也得租到一间吧!农民工要在城里安家,没有住房也不行。他们迟早一定会买房租房,并且买得起房,或者租得起房。我接着说:“限购是错误的做法,限售还有一定的作用。”这里所说的“限购”,是指对购房者加以种种限制;这里所说的“限售”,是指购房者如果想很快转卖出去,要缴税,而且购入后时间越短,转卖时税率越重,以后逐年减轻。“限售”可以使囤房牟利者无利可图,这对投机者是一种限制。所以说,“限售”还有一定的作用。

在2013年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在面对新闻记者们提问题时,我率直地回答他们。他们问:“怎样看待新公布的‘国五条’?”我笑着说:“让时间来回答吧!如果这种硬性强制压缩需求的做法能把北京的房价压下去,还要经济学干什么?”还有的记者问:“美国青年人不急于买房,不少人一辈子租房子住,为什么中国青年人一心想买房子呢?”我说:“国情不同,不能相提并论。”美国的工业化至今已经200多年了,农村多余劳动力已经释放完了。美国农业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几,他们在农村有自己的家庭农场,有自己的住宅,他们不会进城打工。中国则不同,以城镇常住人口计算,只占全国人口的一半。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有大量农民及其家属准备进城,争取早日在城镇安家,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在城市中,购房太贵,租房又难,城市住房必然成为一个难题。这怎么可以同美国相比呢?而且,中国人的观念和美国人不一样。在中国人看来,自己在城市里有了住房,就等于扎下了根,房子是自己的财产,租房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所以城里人千方百计要买房子,租房子住始终被看作是临时性的。

现在城镇住房问题这么紧张,该怎么办?还是那句老话:社会保障性的住房由政府承建,由政府提供;高档住宅、舒适宽敞的住宅,由市场解决。政府做政府该做的事,市场做市场该做的事情。各个阶层的住房需求在增加供给的前提下都会得到照顾。人们的“住房问题解决越来越难”的预期得到调整之后,会对住房问题的解决有希望、有信心,社会也就趋于稳定了。六再谈以增加供给为主的缓解城镇住房紧张问题的思路

前面已经分析了压制需求的思路不足以解决城镇住房紧张问题,而应当采取以增加供给为主的思路。下面,准备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一)住房建设用地仍有继续扩大的空间

近年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在城镇化过程中,距离城市中心区近的农村,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的确已经越来越少,而距离城市中心区远的地方,住房建设用地仍有较大的空间。因此,住房远郊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那些地带仍有荒地、不宜种植农作物的低产地、山坡可以利用。通过土地重新丈量和确权工作,可以修改或重新制订城市发展规划,把一些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土地纳入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土地先定价和规定未来建房的技术、质量标准,招标开放。同时着手道路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新的楼群将成为未来的新居民区。根据已经结束土地重新丈量和确权工作的试点的经验,农业用地的实际面积是增加的。这样,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至于被突破。(二)老城区继续进行改造,棚户区和大杂院式的旧房屋继续拆迁,在空地上或置换而来的建设用地上新建适合人们居住的新居民区

对城市中的老城区来说,拆旧房盖新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方面,由于经费紧张,老城区的改造耗资巨大,在经费不足的条件下只有分期分批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的居民人数众多,其中既有城市居民,也有农民工及其家属,既有已就业的,也有无职业的,此外还有一些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拆迁和安置工作很费时,他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有的可以满足,有的无法满足,所以要做许多细致的工作,耽误不少时间。但不管怎样,这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

从我们调研过的辽宁沈阳、抚顺等城市棚户区拆迁和改造过程来看,只要规划完善、工作细致认真,以及拆迁后的新住宅区使拆迁户基本满意,并且在就业问题上能统筹安排,成绩是明显的。同时,拆迁后的新居民区的容纳人数比过去增多了。(三)对新社区的建设寄予较大的希望

新社区建设是现阶段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项创新。新社区的前身主要是各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它们是通过旧房屋的拆迁或置换后盖成新房屋或翻修一新而组成的。它们是在园林化、环境治理、公共服务到位、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之后,改为社区管理而最终形成的。考虑到城镇化要符合中国国情,所以新社区被视为中国城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吸纳众多农民的“新城镇”。

新社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新社区内的商业、服务业、有特色的手工业、工艺品制造作坊或工场日益增多,从而将不断吸引外地的农民前来,因为这里的就业机会多,生意兴旺,收入也多,外地农民认为在这里谋生比进城好,所以外地农民愿意在这里安家,扎下了根。

我们在贵州省毕节市所属的黔西县、大方县调研后发现,有些本村的农民住进了新屋,原来的旧宅本来是闲着的,现在作为出租屋租给外地农民工住,他们或者在蔬菜大棚里做工,或者做小买卖。这样,旧宅出租,既增加了本地农民的收入,外来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有房子可住了,房租还比较便宜。

在北京远郊区,一些新农村或新社区,为了吸引外来旅游者,本地农民开办了一些“农家旅店”“农家饭店”(统称为“农家乐”),人手不够,门前贴上“招工”的纸条。农家主人有厨艺的当了大厨,熟悉业务的当了经理、采购员。在店里当杂役、招待员的有些是外地来的农民。他们有的连家属都带来了,在村里租了房住下。可见,新农村或新社区在吸纳外地农民方面是有潜力可挖的。今后,可以设法进一步扩大它们的这种吸纳外地农民的能力。七城镇化和减贫脱贫之间的关系

如果在城镇化过程中不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只热衷于城市规模扩大和城市经济增长,虽然多多少少也能促进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上升,但进入城市的农民却依然摆脱不了贫困。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实现减贫脱贫任务,不仅有必要把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放在首位,而且要把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城镇化的一项重要经验。

关于城镇化和减贫脱贫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一)城镇化过程中城镇就业问题的解决

城镇化过程中的城镇就业问题包括两部分:一是城市中新达到就业年龄的城市居民应有就业机会;二是由农村陆续迁入城镇的农民及其配偶愿意就业的,以及他们的子女已达到就业年龄而愿意就业的,能满足其愿望。这是与城镇减贫脱贫直接有关的大事。

要让这么多求职的人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机会,城镇必须依靠持续的经济增长,才能涌现新的就业机会。但仅靠经济增长是不够的,因为这里存在着就业结构是否协调的问题。如果求职的人不符合就业岗位对新增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要求,那就必须有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过程。此外,就业岗位在挑选新增人员时不应当存在户籍歧视,即不应排斥农民户籍的求职人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让更多的求职人员能有就业机会,必须在城镇大力扶植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城镇新增求职人员和来自农村的求职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而为了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公共服务和现代服务业将迅速扩大,许多求职人员将填补到这些行业之中。这既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也能使更多的人就业,从而使他们的收入逐渐增长。(二)农业、养殖业、林业始终是需要劳动力的,这是城镇化过程中兼顾缓解就业压力和减贫脱贫的途径

在现阶段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城乡统筹安排,绝不能只考虑城镇的发展而忽视农村、农业。要知道,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由于城乡二元体制一直存在,而且近年来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须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根据中国城镇化的经验,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唯有依靠改革和发展。改革中最重要的措施是破除二元城乡体制对农村和农民的束缚,让农民享受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让农民有财产权和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在就业方面不受户籍的歧视,在社会保障方面逐步走向城乡一体化。这是农村和农民减贫脱贫的制度保证。发展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支持农民进城务工、开办小微企业或经商,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在农村致力于办好家庭农场,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的科技成果,实行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这同样有利于农村和农民的减贫脱贫。(三)教育资源应当均衡配置,让社会流通渠道得以通畅,这将有助于城乡低收入家庭早日减贫脱贫

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教育资源的配置是非均衡的,即重城市轻农村,偏向于城市居民,农民普遍受忽视。以义务教育阶段来说,长期以来,农村的学校经费少,设备差,师资力量弱,学生学习质量低,以至于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的比率,农村明显低于城市;高中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的比率,农村同样明显地低于城市。近年来还出现一种现象,即农家孩子初中毕业,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他们不愿读高中。我们在内蒙古赤峰市和通辽市两地调研时听到农民反映,他们说:“高中毕业有什么用?考取大学更难了。还不如初中毕业后就进城去打工,早一点就业,既给家里省钱,还能早些挣钱!”

这种情况是不利于农村和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减贫脱贫的。且不说初中毕业生找工作不容易,就算能找到工作,仍然是简单劳动力所从事的工作,工资低,贫困如旧。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为了改变以前的教育资源非均衡配置状况,有必要实现城乡人均教育经费均等化,在老城区、新城区、新社区三个城镇化的部分调整各级各类学校的配置,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一律免费,包括住校生一律免费食宿。中专性质的职业技术学校同样免费(包括食宿)。这是保障减贫脱贫的重要措施,应当作为城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四)低收入家庭脱贫后又返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中有人长期患病。如何解决“因病返贫”问题,也应在城镇化建设中予以重视

根据我们在重庆市武隆县、彭水县、石柱县城乡的调研,发现城乡一些低收入家庭在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发展生产和得到政府扶植之后,终于脱贫了,但稍后又返回贫困状态。为什么会返贫呢?村干部反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家中主要劳动力突然死亡或严重残疾,如车祸、洪水等灾害造成的事故;二是家中失火,房屋被毁,财产无存;三是儿子结婚,负债累累,至今未还;四是本人或儿子不成才,染上好赌恶习,家产耗尽;五是家中有人长期患病,医疗费用负担不起,以致又贫困如故。特别是最后这种情况,尤为普遍。此外还有在外经商受骗,或者养殖户遇到冰冻灾害、鸡瘟、猪瘟等,也会造成返贫。

由于返贫原因很多,村干部认为不好办。调研人员向村里建议,有些困难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有些返贫问题同农村风俗习惯或个人染上恶习有关,比较普遍的“因病返贫”现象,则需要结合城镇化过程中的城乡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措施来缓解。医疗保障是城乡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主要是要消除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在医药上的差别待遇,使城乡居民受到同等待遇。同时,医疗网点的设置也应当均衡。农民反映,“看病难”不仅是由于城乡差别存在而引起的可报销部分的多少不等,而且还在于医疗网点分布非均衡,农村地广而点少,为了看一次病要耗费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应被考虑到,以防发生“因病返贫”情况。八户籍一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现阶段中国的城镇化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点是要破除实施已长达50多年的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赖以存在的基石,所以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时一定要把城乡户籍的二元化改为城乡户籍一元化。

既然要把城乡户籍二元化(也就是户籍双轨制)改为城乡户籍一元化(也就是户籍单轨制),那么究竟是先改户籍制度还是后改户籍制度?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

主张先改户籍制度的学者所持的理由是:1958年开始确立城乡二元体制时,是首先宣布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并存,以限制城乡人口流动作为开端的,所以要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也必须先废除二元户籍制度。也就是说,先把基石挖掉了,城乡二元体制怎能继续存在呢?

但我和一些不同意先废除二元户籍制度的学者认为,宣布取消二元户籍并不困难,但对于现阶段中国城镇化的推进能起多大作用呢?50多年形成的对农民的种种限制,难道会因一纸公文宣布,户籍二元化就会消失吗?如果一下子宣布户籍由二元改为一元了,城乡之间人口流动无障碍了,农民从四面八方迁入城市,城市秩序岂不是大乱了?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少城里人听说可以自由迁往农村了,他们纷纷下乡,收购已涌进城的村民的房屋,又该怎么办?可见,城乡一体化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有许多准备工作要做,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只会使社会动荡,无助于城镇化的有序进行。

近来,我曾多次在有关城镇化的讨论会上说过,户籍制度改革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一切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农民迁入城区和新社区已开始进行,迁入城区和新社区的人基本上有工作可做,学生有学校可上,各种公共服务也已到位,迁入城区和新社区的农民基本上安下心来,正常生活秩序也开始了。这时,才可以说户籍由双轨并为单轨的条件已经成熟,户籍从此走向一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不管过去住在农村还是住在城市,一律使用身份证,统一规格,再不用分“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不同身份了。

这将是一个逐渐而有序的过程,居民的权利平等,对农民的身份歧视从此不复存在。

然而,在讨论中就这个问题还出现了有争议的意见,这就是:城市按规模来划分,至少可以分为四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户籍并轨可以先在中小城市进行,等积累了一定经验之后,才在大城市中推广,至于特大型城市,则放到最后再试行。理由是:各个类型城市差别很大,在城镇化过程中,特大型城市确有不同于其他类型城市的特点,尚需进一步研究才能实施户籍单轨制。否则,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城市居民已在1000万人上下甚至是近2000万人的特大型城市,户籍改革仓促推广,外地农民大量涌入这些特大型城市,它们怎能吸纳这么多的外地农民?所以把特大型城市放在最后解决,是有道理的。然而又有了争议:大城市财政力量大,特大城市更有财力,它们不先走一步,不在“农民工融入城市方面做出表率”,难道让贫困的小城市先行一步吗?

归纳起来,哪些城市先进行户籍改革,哪些城市后进行户籍改革,这些都可以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农民进城的安置情况、就业前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进展而定。综合考虑,也许较富的小城市先行、较富的“新社区”先行,更符合实情。总之,大中小城市齐头并进,互相攀比,只看速度,不顾实效,这些都曾经是城市建设中经常出现的老毛病。如果一心只想速度,这些老毛病很可能在今后城镇化过程中重演,结果会造成不少后遗症。

在这里,有必要重温一下推进城镇化的目标是什么?是为了实现“人的城镇化”,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摆在首位。所以宁肯进度慢一些,只要是踏踏实实的推进,才能符合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标准。

从这里也可以体会到我在城镇化问题上始终强调的建设“新社区”的意义。如果不把“新社区”作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的一部分,不实行“就地城镇化”的做法,几亿农民全涌入老城区和新城区,同时又要做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试问:中国能稳定地实现城镇化任务吗?

[1] 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第二章中国的劳动力转移与城市贫困[1]王美艳一引言

改革以前,在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前提下,城镇实行全面就业政策,城市居民的就业得到充分的保障。城市贫困人口主要是“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蔡昉等,2005)。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贫困被认为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利用1988年全国住户调查数据估算的结果表明,农村有12.7%的贫困人口,而城市贫困人口比例仅为2.7%。到1995年,用可比的调查方法和定义,估计出的农村和城市的贫困发生率分别是12.4%和4.1%(Riskin and Li,2001;Khan,Griffin and Riskin,2001)。近些年来,这种状况依然未发生大的变化,大部分贫困人口仍然主要分布在农村。利用2009年的数据进行测算的一项研究表明,农村和城市对多维贫困发生率的贡献率分别为75.5%和24.2%(王小林,2012)。

尽管如此,城市贫困也不容忽视,特别是随着失业问题的公开化。城市贫困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中的贫困人口,另一类是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口。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各种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被逐渐拆除,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城市就业。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后,通常就业于非正规部门,或者自己从事一些经营活动。相对城市本地人口而言,其收入水平较低,消费水平也较低,居住条件较差,被社会保险覆盖的比例较低,子女受教育状况较差,享受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较差。

对流动人口而言,劳动收入通常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很少。当他们因年老、遭遇经济危机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工作时,很容易陷入贫困。由于缺少社会保障,他们对于未来的预期不稳定,造成其消费水平较低。大多数流动人口居住在单位宿舍、工作地点或者租房居住,仅有很少的流动人口购买了住房。居住地点的条件和环境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状况较差,例如流动人口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很低,当家庭中有成员生病时,很容易“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农民工子女有的跟随父母在城市,有的留守在农村。不论是城市中的流动儿童,还是农村留守儿童,其受教育状况相比城市儿童都更差。这样会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就业和收入状况,继而造成贫困的代际传递。

在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贫困已经成为城市贫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目前中国最主要的贫困救助制度。但转移到城市的处于贫困状态的流动人口,没有资格申请城市的低保,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低保,也基本上难以覆盖到流动人口这个群体。因此,流动人口处于贫困救助的真空地带。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其贫困和贫困救助问题更是值得高度关注。本文将分析城市中的流动人口的贫困状况,揭示流动人口减贫面临的重要任务和严峻挑战,并对未来流动人口减贫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

1978年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以来,释放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分步骤地经历了若干过程,通过了不同的途径。在农业内部,从“以粮为纲”的种植业部门向林牧渔业部门转移,是最初的步骤。随后,是在农村内部向以乡镇企业为主要载体的非农产业转移。下一步便是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和向城镇的流动。

各种制度障碍的逐渐拆除是劳动力得以跨地区流动的关键。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逐步解除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1983年政府开始允许农民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自销,第一次给予农民异地经营以合法性。1984年进一步放松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甚至鼓励劳动力到临近小城镇打工。而到1988年中央政府则开了先例,在粮票制度尚未取消的情况下,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逐步进行的城市就业、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的改革,为农村劳动力流动进一步创造了制度环境。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创造大量的劳动力需求,粮食定量供给制度的改革,以及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以及就业制度的改革,都降低了农民向城市流动并且居住下来和寻找工作的成本。作为这一系列制度变革和政策调整的结果,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形成举世瞩目的“民工[2]潮”。2002年,外出农民工刚刚超过1亿人,此后一直迅速增长,到2012年增长到1.63亿人,10年间增长了56%,年均增长将近600万人(见图1)。10%的外出农民工在直辖市务工,20.1%在省会城市,34.9%在地级市,23.6%在县级市,其余11.4%分布于小城镇。图1 外出农民工数量变化情况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历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不仅农民工的规模在逐年增长,其迁移模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过去很多年中,农业是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每当城市就业机会减少,大批农民工首先被从城市中排斥出去,被迫回到农村和农业中;而当城市的就业形势好转时,一些农民工又返回城市就业(蔡昉、都阳、王美艳,2003)。农民工迁移呈现的是这种既有流出又有回流的模式。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遭遇到金融危机冲击而不得不在春节期间提前返乡的农民工,在家乡经过短暂的调整之后,迅速返回城市就业。这种现象显示,农民工迁移成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部门流向非农业部门的单向流动模式,这与过去所观察到的农民工迁移既有流出又有回流的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王美艳,2011)。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上不可或缺的群体。

除了迁移规模的增长和迁移模式的变化外,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在迅速提高。而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农民工工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农民工工资在最近几年的迅速上涨趋势,是中国的刘易斯转折点到来后,面对劳动力短缺状况,劳动力市场上呈现的必然反映(蔡昉,2008)。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农民工工资的实际年增长率从2002年的3.4%,持续提高到2005年的8.6%,2008年更迅速提高至19.7%。之后2009年农民工工资涨幅有一个较大的回落。但2010年和2011年,农民工工资又都保持了强劲增长,年增长率都超过15%(见图2)。图2 外出农民工工资增长情况注:外出农民工工资增长率的计算方法为:利用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名义工资调整为可比工资水平,然后计算增长率。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历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尽管农民工收入近年来有了大幅度增长,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其收入水平依然不高。2012年,农民工月收入仅为2290元。这些收入不仅要支撑农民工本人的生活,其家庭成员也要依靠这些收入生存。从收入角度衡量,必然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处于贫困状态。然而,收入贫困还仅仅是流动人口贫困的一个方面。人类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除了需要收入之外,还需要教育、医疗和生存环境等条件(Sen,1985;Sen,1999)。流动人口的消费、社会保障、居住和教育等方面的状况也不容乐观。因此,对流动人口贫困的考察,必须从多个维度进行。以下部分将从多个维度对流动人口的贫困状况展开分析。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生活,城市居民是流动人口的重要参照系。在分析中,我们将把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三流动人口的贫困状况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流动人口收入的绝对水平依然不高,导致一部分流动人口处于贫困状态。此外,由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状况较差,对未来的预期不稳定,造成流动人口的消费水平较低。绝大部分流动人口在城市没有自己购买的住房,其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也较差。很多流动人口没有条件将子女带在身边,只能将他们留在农村老家,成为留守儿童;那些将子女带在身边的流动人口,通常只能让子女就读打工子弟学校,或者质量较差的城市学校。另外,流动人口由于不具有城市户籍,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一)流动人口的收入贫困

关于何为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结论: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贫困线,那么这个家庭便是贫困家庭,该家庭的人口就是贫困人口。显然,贫困线是衡量贫困的基础指标。确定贫困的方法多种多样,每种方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归纳起来,贫困的确定主要有绝对标准法和相对标准法两大类。绝对标准法划分贫困的基本含义是,用一些经济指标按照一定方法测算居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支出作为贫困线,来测算贫困状况。相对标准法包括“按照收入排队,将固定比例的底部人口作为贫困人口”和“把收入分布中的中位数(或平均收入值)的一半作为贫困线,来测算贫困人口”(王有捐,2003)。

从贫困衡量的绝对标准法看,每天1美元或1.5美元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贫困线(Ravallion and Van de Walle,1991),在低收入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但是,这个标准并不理想。首先,它忽略了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价格变动问题;其次,这种方法依赖购买力平价汇率,作为一个地方生活成本的代理,也存在一些问题(Ravallion and Chen,1997)。在有的研究中,使用官方的贫困线作为贫困的衡量标准(Newman and Struyk,1983)。也有很多研究使用相对标准。例如,将可支配收入低于所有家庭户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一半的家庭,看作贫困家庭(Casper,McLanahan and Garfinkel,1994)。

中国官方确定了统一的农村贫困线,但缺少统一的城市贫困线。在分析城市贫困时,很多研究使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作为贫困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因此,使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贫困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在讨论贫困时,将使用低保标准作为贫困线Ⅰ,计算贫困发生率Ⅰ。考虑到城市低保标准普遍较低,还将使用1.5倍低保标准作为贫困线Ⅱ,计算贫困发[3]生率Ⅱ。使用的数据为2010年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数据。

表1的计算结果表明,总体而言,不论贫困发生率Ⅰ还是贫困发生率Ⅱ,流动人口均略低于城市居民。流动人口的贫困发生率Ⅰ比城市居民低一个百分点,贫困发生率Ⅱ比城市居民低大约两个百分点。但不同城市的状况存在一些差异。在上海和福州,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高于城市居民。其他城市的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均低于城市居民。总体来看,流动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与城市居民差异不大。表1 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贫困线与贫困发生率

Park和Wang(2010)使用10个城市2005年入户调查数据,也发现城市农民工家庭的收入贫困发生率与当地城市居民差别不大。通常来说,人们一般认为,流动人口的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其贫困发生率应该会更高。我们的研究结论与人们的直观感觉存在出入,表面上看起来令人费解。但是,如果深入考察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收入与家庭人口规模,不难发现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流动人口家庭的年均总收入为44217元,城市居民家庭为61536元,流动人口家庭低于城市居民家庭,前者仅为后者的72%(见表2)。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家庭的平均规模(2.27)小于城市居民家庭(2.89),流动人口家庭的人均年收入达到城市居民的91%。表2 流动人口家庭与城市居民家庭的收入及其构成

但是,此处的家庭规模是指流动家庭中常住在城市的家庭人口规模。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有的家庭成员并未随他们一起迁移到城市,而是留在农村老家,或者在其他地方生活。例如,根据2010年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数据,在已婚流动人口中,有11%的人其配偶未同他们一起在城市居住;1/3的流动人口家庭有子女未随同在城市一起生活。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收入,不仅要用于支持随同其在城市居住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还要寄给或带给其他家庭成员。因此,按照常住人口口径考察流动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其贫困发生率的低估。

还需要指出的是,流动人口的人均年收入构成状况,导致其在失去劳动收入时,很容易陷入贫困。劳动收入占流动人口收入的绝大部分(超过95%),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都很少,两者加起来也不过900元多一点。对流动人口而言,一旦他们因病、因为失去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工作,进而失去劳动收入时,几乎100%会陷入贫困。而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劳动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仅为65%,其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数额较大,两者加起来接近8000元。即使失去劳动收入,其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应付他们的部分生活消费。(二)流动人口的多维贫困

首先来看流动人口的消费状况。流动人口家庭的年人均生活消费为12530元,城市居民家庭为12683元,看起来两类家庭的生活消费相差无几(见表3)。但细看具体的生活消费细类不难发现,流动人口家庭绝大多数类别的消费都低于城市居民家庭。有些类别的生活消费,流动人口家庭更是远低于城市居民家庭。例如,流动人口家庭的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年均仅为150元,而城市居民家庭为399元,前者比后者低249元,仅为后者的38%。流动人口的医疗消费和文化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分别仅为城市居民家庭的43%和42%。表3 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的年人均生活消费

唯一例外的是,流动人口的居住消费,却远高于城市居民家庭,年均高出2360元,达到城市居民的2.9倍。如果将居住消费从总生活消费中扣除,流动人口的年均生活消费为8925元,城市居民为11438元,前者比后者低2513元,仅为后者的78%。

为什么唯独居住消费一项,流动人口远高于城市居民呢?居住消费包括房租消费、水电煤气和取暖消费等。2010年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发现,67%的农民工为租房居住,20%的农民工居住在工作地点,其他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自己购买的住房或者其他居住地点。而对城市居民而言,82%的人口拥有自己的住房,需要租房的人口比例很低。对流动人口而言,其年人均3605元居住消费中,房租一项为2845元,占居住消费总额近80%,占其总生活消费近1/4。而城市居民的年人均房租仅为265元。

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也显示了类似的状况(见表4)。在外出农民工中,1/3左右的农民工为租房居住,1/3的外出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16%左右的农民工居住在工作地点(工地工棚或生产经营场所),还有少部分农民工为自购房,或者是回家居住。对租房居住的流动人口而言,房租消费成为其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表4 外出农民工的住宿情况

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相对较差。根据2010年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数据,在流动人口居住的地点中,93%的地点有自来水,79%的地点有卫生间,城市居民居住的地点则几乎都有自来水和卫生间。另外,在流动人口居住的地点中,仅有37%有管道煤气或天然气,城市居民的这一比例则超过60%。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相对而言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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