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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1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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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克江

出版社: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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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服务概论

科技创业服务概论试读:

前言

始于20世纪中叶的新技术革命,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为世界经济创造了繁荣,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技术革命不仅带来了人类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还引发了人的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自主创新的成功,决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成功。

科技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更新换代很快。因而,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的发展模式是从创业开始起步,在市场竞争中由小到大、大浪淘沙、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实践表明,国际一些知名的高新技术大企业(像惠普、微软、戴尔等)都是从小企业成长起来的;这些年来我国的联想、海尔、华为、中兴等高新技术企业也都是走的同一条发展道路,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主要形式。伴随着创业浪潮的高涨,我国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配套政策也日益完善,加大了对各类科技型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政策优惠和良好的创业环境是创业活动的刺激因素。创业活动按项目大致可分为:传统技能型、高新技术型、知识服务型三种。而其中高新技术型和知识服务型创业活动更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方向。这里我们将高新技术型和知识服务型创业所设企业总称为科技企业。本书阐述政府如何在企业设立、投融资、会计核算、税务、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

本书由南京师范大学熊筱燕副教授主编,张小军担任副主编。参加本书编写的人员及分工如下:李芸(第一章、第二章),王水娟(第三章、第四章),张小军(第五章~第十章),向有才(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孙萍(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柏檀(第十六章、第十七章)。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吸收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相关教材及论著的研究成果,除部分注明出处以外,限于篇幅未能一一说明。在此,谨向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我们水平有限,本书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熊筱燕2008年12月第一篇 设立篇第一章 科技企业概述第一节 科技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一、科技企业的概念

始于20世纪中叶的新技术革命,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为世界经济创造了繁荣,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技术革命不仅带来了人类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还引发了人的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自主创新的成功,决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成功。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发明新技术、新产品的效率远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盖尔研究所对20世纪70年代121个行业的635种创新产品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中小企业每百万职工提供的技术创新是大企业的25倍,50%~60%的科技进步发生在小企业身上,80%以上新开发的技术是由中小企业来付诸生产的。我国的数据也表明,65%的国内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获得的,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为什么这些中小企业有这么多的创新成果?道理很简单,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中小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诀窍,就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办和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还要强调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更新换代很快。因而,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的发展模式是从创业开始起步,在市场竞争中由小到大、大浪淘沙、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实践表明,国际一些知名的高新技术大企业(像惠普、微软、戴尔等)都是从小企业成长起来的;这些年来我国的联想、海尔、华为、中兴等高新技术企业也都是走的同一条发展道路,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新[1]技术企业成长的主要形式。

伴随着创业浪潮的高涨,我国政府的配套政策也日益完善,加大了对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政策优惠和良好的创业环境是创业活动的刺激因素。创业活动按项目大致可分为:传统技能型、高新技术型、知识服务型三种。而其中高新技术型和知识服务型创业活动更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方向。创业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属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期,而恰恰是它们成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这里我们将高新技术型和知识服务型创业所设企业总称为科技企业。

科技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或转让、服务咨询,高新技术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及相关创新和风险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科技企业中所指科技是一个动态概念,与时俱进,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应该按照时代发展的需要,顺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方向,对科技企业做出科学的界定。[1]徐冠华.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高新企业,2006(5)二、科技企业的分类

科技企业五花八门,所从事的业务类型多种多样,且各自的创办方式和所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根据不同标准,可将科技企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按创业模式不同的分类(1)产学研结合型。大学和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特别是原始性创新的重要源泉。这类企业所依赖的技术来源于高等院校的研究成果,创办人用企业组织的形式来运营,使停留在书本上或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2)自主创新型。利用自己独自创造的技术去创立企业。这类企业的创办者通常都具有良好的技术背景,有助于营造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3)引进创新型。先引进一项技术,再利用该技术进行创业。这类企业往往缺乏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但引进技术是一种节约研发成本和时间的有效方法。(4)科研机构转化型。由现有的科研机构直接转化成科技企业,从事企业化经营。(5)技术资本结合型。以科技为核心的企业或机构控股或参股现有生产企业而形成的新企业。

2.根据业务类型不同的分类(1)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研发或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可能专注于技术成果研发,以赢得其他企业的风险投资或获取专利。不过单纯地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并不多见,企业往往倾向于将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生产活动。(2)主要从事技术咨询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依靠自身的智力资源提供技术服务。(3)主要从事科技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为其他企业代理销售现有科技产品,为其他科技企业提供服务。三、科技企业的特征

科技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要素是企业的核心要素

技术是科技企业多种要素中的核心要素,是企业成长和发展壮大的基础。科技企业对掌握技术的人才的重视和拥有量要超过一般企业,企业的投资多用于研发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2.主要以高新技术领域作为经营方向

科技企业通常拥有先进的技术要素,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业务而非传统业务。

3.对传统要素的依赖逐渐较少,而对技术和资本要素的依赖逐渐加大

很多科技企业对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传统资源的依赖有减少的趋势,而对技术要素(包括人才要素)和资本要素的依赖性逐渐加大。

4.风险较大

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高,市场优势明显,新产品的推出较频繁,同时由于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前期的高投入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技企业容易受到冲击,风险较大。第二节 科技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对于科技企业的认定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20世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当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刚刚建立,一大批科技人员纷纷进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2000年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同时提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出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同时,要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认定办法》的新特点。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标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标准是:(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一定数量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在2008年1月1日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改为在每年年底进行资质审核,通过一次审核将给予3年的资格认定。即在2008年后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年的资格认定。但在每年的年底要进行简要条件的审核,如果通过,则再给予3年的资格认证。6年期间,都是只需经过简要条件的审核,但6年后则要进行重新全面的审核。而且,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权利是每年都可进行,本年度未申请成功的,不影响次年继续申请。

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非常明显,在执行细则与过渡政策中都有所体现,如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在国家高新技术区内新设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科技企业本身的优惠政策,如科技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给予更为广泛的优惠,如将结转由以前的5年限制变为无期限,企业直接或间接委托的科研机构都可以申请加计扣除等。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领域。(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3)航空航天技术领域。(4)新材料技术领域。(5)高技术服务业领域。(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领域。(7)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第二章 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办科技企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无论设立何种企业,企业注册步骤大致如下:

步骤1: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2: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3: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4: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5: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6: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步骤7: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在我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在设立方式、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出资证明形式、股权转让方式、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组织机构以及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等多方面都不同。从创业角度,本书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解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者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分公司的设立申请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5.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程序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信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四)变更登记

公司(包括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五)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第二种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人数不限,而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字号,而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缴纳工商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需每月向税务局缴税,向工商局交工商管理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做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二)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中所指的合伙,不仅仅是一种合伙人约定共同经营某项事业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以合伙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注册条件不同。公司的注册条件要求比较高,如多个股东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第二,组织性质不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责任由合伙人承担。公司是法人企业,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第三,出资人的责任轻重不同。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第四,投资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限定不同。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第五,事务管理及负责人不同。除非有特别约定,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事务管理。对于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工商登记。第六,税收不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合伙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程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包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最主要的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内部构成上。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这两部分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义务承受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相比而言,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上有以下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部分。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便于社会公众以及交易相对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了解。

3.有限合伙企业的协议

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来投资,其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市场变现,法律上执行困难。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也用劳务出资,将来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难以承担债务责任。

5.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第四节 商标注册

和所有的企业一样,科技企业在注册成立之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进行商标注册。一、商标的概念及分类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商标分成不同的种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划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文字商标包括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拼音、数字,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出现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用平面图形或者几何图案构成的商标,此类商标题材广泛、包罗万象,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在哪个国家,人们只要懂得商标的图形便能理解它的寓意。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记号、数字等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的特点是图文并茂,以图形衬托文字或者以文字说明图形,相互呼应,形象生动,引人注目,在辨别和呼叫方面都具有超过单一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优势。

按照商标的功能和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级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上或者包装上)的商标,也就是说,凡属于商品上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标记都是商品商标。例如用于饮料上的“百事”,用于家用电器上的“SONY”,用于汽车上的“TOYOTA”,用于服装上的“李宁”等。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公司、企业、自然人为了区别于他人提供的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项目,而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服务商标适用于服务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修理业、餐饮业等。例如用于快餐食品的“必胜客”、“麦当劳”,用于饭店服务的“Holiday Inn”、“全聚德”,用于药店服务的“同仁堂”。实践中,需要注意同一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销售的同时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使用商标时的区别:有的企业所使用的商品商标同时也是服务商标;有的则是分别使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别注明“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也是为了突出强调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行会、工商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社团所拥有的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用来表示生产、加工、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质量、性能、原料选材、精密度及其他特点都达到了所规定的标准的一种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者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些国家对联合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只要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类似,或者商标近似,商标/服务相同,都必须按照联合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联合商标,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完备和保护自己商标的考虑,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这一类商标。例如,截止到2003年3月28日,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20个以不同文字形式(或者文字与中文拼音、图形、线条组合形式)出现的,核定使用在牙膏、口洁素、香皂、肥皂、洗发香波、浴液等第3类商品上的“两面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注册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后,将这个商标在非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防御商标是一种非使用商标,因此注册要求非常严格。防御商标注册不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其作用是用来防止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或者使用在非相同或者非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我国商标法没有关于防御商标的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不再受到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可以想见,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考虑申请注册防御商标,以充分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或者较为知名的商标。

等级商标是指世界上某些大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商标,其目的是用于区别系列产品的档次。这种商标的使用往往同公司的司标或厂标配套使用。司标或厂标为主商标,表示商品的生产厂家,等级商标为副商标,表示商品的档次。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商标法对该种商标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商标法当中也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在这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等级商标都是作为学术分类予以介绍的。

按照商标的形态划分,可以分为平面商标、立体(三维)商标和其他形态的商标。

平面商标包括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只要它们是以二维形式出现的。现今世界上99%以上的商标属于平面商标。

立体(三维)商标是指以某种独立的三维形状出现的商标类别,多数是以产品的外形或者产品的某一部分外形或者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美国是最早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国家,例如可口可乐的饮料瓶。我国在新修正的商标法中增加了三维商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规定,并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他形态的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等特殊形态出现的商标类别,如美国NBC广播公司以其特有的三音调(Three Tone Chime)乐曲作为自己的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又如在美国销售的一种散发着“夹竹桃花香味”的绣花线和纱线,这种香味便是这种绣花线和纱线使用的注册商标。目前对这些特殊形态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国家为数极少,但是这类商标的出现也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对这些特殊形态商标实施保护的国家将会越来越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二、商标注册(一)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对于使用在先的认定,由申请人自己在接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提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裁定。

2.优先权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优先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二)注册途径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三)具体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商标局网站的“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3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申请前的查询是非必须程序。但是由于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2年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了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2年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向商标局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②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③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⑤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2)以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②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③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负责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签约人身份证;②承包合同。(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经营者的身份证;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四)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信地址。(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五)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第五节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二、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一)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填报登记项目,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二)企业类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附送的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银行账号证明。(三)税务登记表的种类

根据企业注册类型不同,税务登记表分为六个种类: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表、其他类别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注册类型领取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的组成: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以公安部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四)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第六节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立旨在对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提供支持。我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1987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在火炬计划的引导下,实现了快速发展。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涌现了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创业园、国企创业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多种类型,初步营造了科技创业环境,整合了科技产业化资源,融合了科教与经济发展体系,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制。

中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和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承担着培养科技创业企业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创业企业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使创业企业能够倾力发展自己的核心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创业企业获得了明显的专业化优势,而科技企业孵化器也获得了规模经济的效益。《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火字2001237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功能的定位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专门的科技产业服务机构,是将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培育中小科技企业成功创业和迅速成长,加速地区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手段。一、创业支持

所谓的创业支持是指在企业创业的过程中,提供多方位、综合性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在企业设立、注册时的辅导、场所、设施的选择、一般性行政事务的共享、创业教育与培训,以及创业咨询与管理、支持资源网络,帮助和促进创业企业成长,使创业企业能够在市场上生存与发展等功能。新企业往往变数很多,缺乏成熟企业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因此创业者遇到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这就要求提供支持与服务的机构,知识、经验全面而灵活。一些创业者虽然具备开创企业的才能、创意和资金,但缺少从企业设立、运转到实现创意和技术能力所需的管理能力与经验,如商业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税收以及其他管理能力,需要科技企业孵化器适时提供各种支持和培训,减少企业成长前期的学习成本和失败率,在较短时间内成长为一个成熟企业。创业支持的实施,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能根据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企业需要的各项孵化支持,运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规范的服务手段,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提高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加快培养高新技术新的增长点。按照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支持可分为三种类型:企业创立阶段扶持、企业生存阶段扶持、企业发展阶段扶持。(一)企业设立阶段扶持

1.企业创业场所的扶持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中小企业的孵化摇篮,除提供租金比较低廉的场地、配备共享的公共设施外,提供的全方位、专业性的孵化服务,将大大降低进驻企业的创业成本与创业门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税收政策优势,项目申报优势,公益性的宣传与培训服务,与高校及科研院所、政府机构、投资机构、各类中介机构、企业等的合作与联系,拥有一支有进取心、服务意识强的管理队伍,为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发展空间。

2.提供企业登记设立、商务、物业管理、代理代办等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创业企业登记设立的各个环节提供咨询服务。工商登记流程见图2-1。除此之外,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及宽带上网接入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打字、复印、传真、信件收发和会议室租赁等商务服务,提供包括孵化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设施维护服务及安全、保卫等物业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选择专业化程度高、业务素质强的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集中签定服务承诺,为创业企业提供价廉、质优的专业性服务,并通过与大学及科研机构合作,为创业企业提供实验设施与条件。图2-1 工商登记流程(二)企业生存阶段扶持

包括协助申报服务、培训服务、信息服务、综合咨询服务等。

1.协助申报服务

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认定服务。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等。(2)申报政府相关项目、计划支持。如火炬计划、863计划、攻关计划等。(3)申报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该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设立,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2.培训服务

主要包括:培训内容设计、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式和培训质量检查等。

为创业企业提供实用信息服务的渠道,如建立孵化器专业化的信息门户网站;创办孵化器期刊;与行业协会紧密联系,及时收集与该行业相关的各项专业性的信息并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创业企业;通过企业家沙龙、座谈会、考察、培训等形式,给创业企业提供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与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整合社会资源,搭建综合咨询服务平台,通过与大学及科研机构、专业咨询机构、投资机构、大企业等建立战略同盟,进一步扩大孵化器的服务功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高质量、低廉的咨询服务。(三)企业发展阶段扶持

包括协助提供融资服务、并购重组服务和战略联盟组建服务等。

根据创业企业不同需要,所提供的融资服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设立种子资金,直接对创业企业投资。(2)协助创业企业制订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3)成立科技担保公司,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4)积极帮助创业企业申请政府的各项项目支持。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要求及孵化关系的确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要求

每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项目都有一定要求,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孵化项目。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要求主要包括:

1.经营和技术要求

孵化企业要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可实施项目,从事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不是纯贸易行为。孵化企业所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

2.创业者要求

创业者应为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产权明晰,运行机制较好。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行业成长性较好,市场潜力大。

3.资金要求

创业者要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实施技术项目所需要的启动资金,现金流量能基本平衡。

4.环保要求

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无噪音、无废水、废气、废物等“三废”产生或者经过处理后无“三废”产生。(二)孵化关系的确立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者经过相互选择,签订孵化协议,确定孵化关系。

如果创业者认为该孵化器适合创业,就向其提出孵化申请,提交孵化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拟创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履历等材料。孵化器对照入驻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经营、市场、环保、创业团队等评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税务、企业代码等注册登记手续。创业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孵化器与孵化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建立正式的孵化关系。当然孵化器也可主动邀请创业企业入园,与之签订孵化协议。另外,也有一些企业为获得孵化器的孵化服务,即使不入驻孵化器,也与孵化器建立孵化关系,这被称之为基地外孵化或者虚拟孵化。三、孵化期满的几种情形

孵化期满,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孵化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孵化企业作出毕业、续孵、育成或者无效等处理。(一)毕业

对达到成果商品化、占有稳定的市场、管理完善、资金充裕等毕业条件的孵化企业,给予毕业。(二)续孵

对未达到毕业条件,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孵化企业需要继续孵化,或者有新的项目需要孵化的,可以续签孵化协议,继续留在孵化器内孵化。(三)育成

孵化企业未达到毕业条件,但也有一定的发展,基本能维持运作。孵化器应当对未能毕业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有继续孵化的需要。如果继续孵化也未必能达到毕业条件,则按育成处理。(四)无效

孵化企业没有发展,无力支撑下去的,作孵育无效处理。孵育不成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技术不成熟、市场狭小、经营者缺乏创新能力、市场发生变化、资金缺乏等。第二篇 投融资篇第三章 投资第一节 创业投资概述一、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一)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

创业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提供创业管理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通过创业投资家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成为创业企业的股东之一,从而创业投资资本就与企业建立了一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二)创业投资的参与者

在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中,主要涉及创业资本的供给者——投资者,创业资本的运作者——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家),创业资本的需求者——创业企业。另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下面分别介绍各个参与者的基本构成及其职能。

1.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投资直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富有家庭和个人;第二类是成功的大公司;第三类是一些机构投资者;第四类是政府资金。

2.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机构是创业投资市场中专门从事创业投资资本管理及运作的机构,在创业投资机构中从事创业资本管理及运作的专业人士通常被称为创业投资家。

3.创业企业

尽管创业投资并非一定要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但是由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融资环境、技术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等特点,使得其成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是创业资本的主要需求者。

4.中介服务机构

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政策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技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二、创业投资的基本原理(一)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

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阶段:筹资、投资和撤资。

1.筹资

在筹资阶段,创业投资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与投资者的谈判签订契约,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基金)。

2.投资

在投资阶段,创业投资机构把筹集到的资本投入到一定的企业组合中。

3.撤资

在撤资阶段,创业投资机构根据组合中各个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IPO或者转让或者清算等方式撤出投资,见图3-1。图3-1 创业投资流程(二)创业投资运作机制的特点

创业投资以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被誉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动机。追求高额回报与回避风险的努力,使创业投资的运行机制呈现如下特点。

1.主要以科技创业企业为投资对象

从企业发展的生命周期来看,企业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成熟期和衰退期不具备高成长性,显然不能满足创业投资的需要,而在成熟期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高成长性的可能。因此,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大都是处于成熟期之前的企业或项目,即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的专业化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对资金、技术的要求不同,所遇到的问题不同,其运营管理也不一样。创业投资者总是选择自己最擅长的阶段进行投资。一般来说,对企业早期投资的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反之,后期投资风险较小,但收益也较低。创业投资者必须依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在收益与风险中做出平衡。

3.限制被投资企业的地理位置

因为创业投资者要经常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所以被投资企业的地理位置通常会受到限制。

4.限制单项投资规模

基于对投资风险与整个基金管理费用的综合考虑,创业投资公司一般会对单项投资规模进行一些限制。不同的创业投资公司,由于其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能力不同,单项投资规模的限制也会不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公司的单项投资规模大多限制在可供投资资本总额的10%左右,也就是说,创业投资可供投资资本大约投资于10个创业企业。

5.严格的项目筛选程序

创业投资者每年会收集到几百条投资建议,为了保证投资的成功率,这些建议要经过多轮挑选,一般只有5%的项目或企业进入创业投资者的尽职调查阶段。创业投资者调查的范围非常广,最后大概只有1%的投资建议会被接受。

6.灵活的制度安排

为了帮助企业较快地成长,创业投资者介入创业企业的管理,主要从发展战略、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各个方面促使创业企业尽快成长起来,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创业投资者会要求进入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对企业实行必要的监督与控制。另外,在投资制度安排上,创业投资者从投资开始就事先设计了退出的安排,通过分阶段投资保留随时放弃投资的选择权。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组织一、创业资本的来源(一)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

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养老基金、公司资金、富有的个人及家庭、金融机构、政府资本以及外国资本几个方面。

1.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也称为退休基金,是发达国家最重要的创业资本来源,约占创业资本的50%,其资金由公司、社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基金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主要是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创业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和管理,通过利润分成的形式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在创业资本的具体行业流向上,养老基金没有特别的规定和倾向。

2.公司资金

公司资金进行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和具体投资方向都与养老基金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从事创业投资的公司大多是成功的高新科技企业,这些公司的创业投资专业性比较强,投资方向多集中在与本公司业务范围紧密联系的领域。大公司进行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某一项具体的创业投资项目本身带来的高额利润,而在于介入和控制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和控制更多本行业的最新技术,所以这些公司一般希望获得对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更多的控制权。

在投资时机的选择上,公司资本更愿意投入早期的创业企业或者收购没有通过公开上市方式退出的已有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公司资本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利用公司的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具体项目;二是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其中,一家公司牵头,与其他大公司联合组建产业战略基金,对某一重要的战略领域进行投资,是公司创业资本重要而有特色的投资方式。

3.富有的个人及家庭

传统的进行创业投资的个人及家庭主要是那些资本雄厚的家族。另一群富有的个人及家庭是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并从中直接受益的“中产阶级”中的富有者。他们的投资方式主要以购买公开上市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主。目前一些共同基金开始进行创业投资,也开始出现一些公募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创业投资活动中,有一类个人的资本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通常没有在统计上反映为创业资本来源,那就是创业者最初的投资。一般一个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成立时,都是依靠创业者的少量个人储蓄,他们创立的公司后来成为一般意义上创业投资的对象。

4.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参与创业投资主要是通过创业投资基金或者由金融机构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从目前情况看,提供创业资本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保险公司。

5.政府资本

对于创业投资事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而且创业资本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政府资本在创业资本形成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的不良资产,因此,政府资本不可能成为创业投资的主要投资者。

6.外国资本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创业投资领域利用外资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利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即利用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二是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创业资本。(二)募集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程序

无论是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募集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由主要投资人直接发起募集创业投资基金,通常都要遵循如下基本程序:(1)设计基金初步方案。(2)就初步方案向潜在投资人征求意见。(3)起草基金正式文件。(4)推销基金。(5)登记成立。二、创业资本的组织形式(一)公司制

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创业资本的投资者是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按其股权份额投票选举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采取私募方式或公募方式筹集资本来组建,也可以由大公司或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多元化或开发公司技术专利而独资建立子公司,这样出资者对公司的控制更为紧密。根据股东人数多少,可以具体分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基本形式。

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不完全适用于创业投资机构,国外这类形式在创业投资业中所占比重和影响逐渐削弱,现在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占总额不到1%。(二)信托基金制

信托基金制的运作效果介于合伙制和公司制之间,依靠信托契约来确定投资者、管理者之间的权、责、利。其运作效果如何,关键因素是看投资者作为委托人赋予受托人即基金管理者的权利运用范围。信托基金制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一种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在80年代末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成为美国最主要的一种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四)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资本金的个人及家庭,对于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的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民间投资方式。按照投资的目的不同,天使投资者可以分为纯经济利益驱动型天使投资和专业企业家型天使投资。纯经济利益驱动型天使投资者的目的很明确:赚钱。与他们不同,专业企业家型天使投资者虽然也重视投资收益,但是,他们投资的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投资收益,他们从事天使投资是因为喜欢这个事业,想帮助新兴企业成长壮大。

实践证明,效率最高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第三节 创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决策

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和筹集好创业投资资金以后,创业投资者就可以着手寻找投资项目并进行投资了,这是创业投资运营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这里的“投资”是指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之间投资和融资的结合。本节主要讨论创业投资决策程序中的投资环节,包括:投资项目的信息来源、投资项目的筛选与决策、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投资工具选择及最后投资协议的签订等问题。一、投资项目的信息来源(一)投资政策

创业投资公司一般都有一套自己的投资政策,包括投资规模、投资产业选择、投资阶段选择和地点偏好。投资政策的明确和公开有利于创业投资公司保持一致的公司形象,吸引对口的投资项目,也便于创业企业选择对应的创业投资公司。(二)投资项目信息来源渠道

有了明确的投资政策,就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创业投资项目,并对所收集的项目信息进行处理。只有多渠道的项目来源,才能形成充分的项目流,为筛选出高质量的项目打下基础。

创业投资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创业企业家主动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经营计划书;第二种方式是创业投资者主动寻找潜在的投资机会;第三种方式是推介,即通过创业投资公司的客户、其他创业投资者、银行或投资中介机构推荐介绍。推介方式中,有一种被称为辛迪加的方式越来越被普遍采用,在这种投资方式下,一位创业投资者作为某个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由他向其他创业投资者介绍,让其他创业投资者参与进来,进行联合投资。

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创业投资公司一般通过以下渠道获得项目来源:一是银行。通常,中小企业在成立时,往往把商业银行贷款作为首选的融资渠道,但是,商业银行常常因为这些企业缺少抵押等原因而不愿给其提供贷款。这样,银行就有一批没有获得贷款的项目,如果创业投资公司提出要求,银行一般愿意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二是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中投资银行部门的经纪人主要从事收购、兼并及融资,其中有些经纪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他们那里寻找投资机会。三是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由于其业务关系,常常掌握一些中小企业的情况,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从这些机构获得有关投资项目的信息。四是投资、技术交易会和展览会。五是其他渠道。创业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行业组织、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等渠道寻找项目。(三)投资项目信息的处理

对通过上述渠道收集到的投资项目信息,创业投资者必须对其进行处理。要迅速有效地处理所有的投资项目,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1.记录

对所收集到的投资项目建立一个数据库,记录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以备将来进行调查和分析使用。

2.非正式接触

创业者与创业投资者的非正式接触是指创业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创业投资者提出合作要求。

3.初次见面

初审完毕后,如果创业投资者对某个项目有兴趣,他们就会邀请创业者面谈,面谈的时间一般持续1.0~1.5小时。

4.签署保密协议

一些创业者对他们商业计划的保密性有要求,他们要求创业投资者在阅读商业计划书之前先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

5.拒绝投资

一般只有1%的商业计划能获得创业投资,因此,创业投资者应学会友好地拒绝一项投资,以消除拒绝投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6.信息通报

创业投资者应该定期把项目来源情况写成一个汇总材料向合伙投资人通报。二、投资项目的筛选与决策

面对从各个渠道收集到的创业投资信息,创业投资者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建立一套有效的标准对这些项目进行筛选,以挑选出高质量的投资项目。经过多次筛选,大约剩下5%的项目获得创业投资者的尽职调查。(一)评估过程

创业投资的评估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项目的收集产生、项目的筛选审核、约见和尽职调查,见图3-2。3-2 投资项目的筛选与决策

第一阶段,项目的收集产生阶段。由创业企业家向创业投资公司提交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是商业计划书的简略本,说明企业所需要投资的资金、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或业务设想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公司收到的投资建议书远远多于它能够或愿意投资的数量。

第二阶段,项目的筛选审核阶段。通常,在收到的1000份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中,凭借创业投资者的经验和已有的知识进行判断,并根据创业投资公司有关的投资政策,快速过滤不合适的项目,剩下200份左右引起创业投资者兴趣的,会要求创业企业家进一步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和格式见下文)。

第三阶段,约见阶段。创业投资者认真审阅商业计划书后,会考虑其中大约100个候选投资项目,并约见企业家,询问有关问题,让创业企业家就一些关键问题向创业投资者做一次口头介绍讲演,创业投资者从中考察创业企业家的信心和对项目的把握。

第四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根据会谈情况,创业投资者再从中筛选出约50个有价值的项目,并展开尽职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选出其中10个左右的项目进行投资。也就是说,一个投资项目最后能够得到创业资本支持的概率通常只有1%左右。(二)投资项目选择的原则

创业投资者在做投资项目评价和决策时,一般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创业投资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绝不选取超过两个风险以上的项目。一个创业项目从种子期到成熟期,常见的风险包括五个方面,即研究发展风险、生产产品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成长风险。若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一般就不应该投资。

第二定律:投资V值最高的项目。V=P×S×E,其中,V代表总的考核值,P代表产品的市场大小,S代表产品、服务或技术的独特性,E代表管理队伍(企业家)的素质。

第三定律:投资P值最大的项目。即在风险和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创业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产品市场更大的项目。(三)商业计划书的内容

商业计划书是创业投资的一个关键文件,是创业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判别因素。每个企业的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以下几方面:(1)概述。(2)产品或服务。(3)市场营销。(4)运作。(5)管理层。(6)融资需求。(7)财务预测。(8)附录。(四)投资项目的筛选

不同的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有不同的筛选标准,但又有一些共同点,筛选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投资规模和投资政策

投资规模的选择是一个规模效益与风险分散的平衡问题。如果单项投资规模过小,整个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成本就会上升,出现规模不经济问题。但如果规模太大,单项投资的成败将决定公司的收益,则公司的经营风险太高。因此,创业投资者要从上述两方面的权衡中确定合适的投资规模。创业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资金实力不同,所确定的投资规模也存在差异。为了克服规模效益与风险分散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者采取辛迪加的投资政策,即为分散风险,多家创业投资公司联合起来对规模较大的项目进行投资选择。

2.技术与市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创业资本投资的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种技术或市场的未来前景。因此,创业投资者必须对所涉及的技术和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创业投资者一般倾向于高新技术而非成熟的技术。

3.投资项目的发展阶段

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偏好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从业经验及其所处的地区和行业竞争程度密切相关。此外,对不同发育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选择也体现了创业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和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

4.被投资企业的区位特点

被投资企业的地理位置、人才聚集程度和信息条件构成了其自身的区位特点,对地理位置进行考虑主要是从方便管理出发的。

5.创业者素质

创业投资者应从各个角度去考察创业者或创业队伍是否在其所从事的领域中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是否掌握市场前景并懂得如何开拓市场;是否懂得利用各种渠道融通资金;是否有将自己的技术设想变为现实的能力;是否有较强的综合能力等。

6.企业管理

被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好坏对创业投资是否能获得收益非常重要。

7.被投资产业

创业资本一般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投资重点。从以往的投资情况看,高新技术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主要是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技术产业两类。当然,也有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向建筑业、一般工业品生产、商业服务、零售等行业的企业进行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者通常倾向于选择他们所熟悉的行业进行投资,以便于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投资后的管理。(五)尽职调查

创业投资项目通过初步筛选后,创业投资者即开始对备选项目展开尽职调查。所谓尽职调查是指创业投资者在投资前对创业企业的现状、成功前景及其管理所作的独立的调查。尽职调查一般需要花费数月的时间,具体调查活动包括:会见所有的管理层人员;实地考察企业的基本情况;联系创业者的前业务伙伴和前投资者;联系当前或潜在的客户和供应商;调查同类公司的市场价值;向产品专家咨询;向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咨询;向企业的竞争对手了解;寻求其他创业投资者的意见;寻求其他创业企业管理层的意见。三、被投资企业价值估值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有参数比较法、净现值法、修正现值法和风险投资法。四、投资工具选择

创业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后,若决定投资,便开始与创业企业家商谈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投资工具,即投资工具设计问题。

所谓投资工具设计是指安排何种投资工具或投资工具组合的创业资本投向被投资企业。从创业投资者的角度看,选择投资工具最关键的问题是要确保投资的变现、对投资的保护和对企业的适度控制。而创业企业家则希望能够控制他所创建的企业并要求投资工具设计能确保其后续融资的要求。

通常,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债券、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五、投资协议的签订

投资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依据和基础,将使合作双方互惠互利、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将约束双方在创业企业中的有关行为,特别是以后参与管理、撤出资金的行为。(一)投资协议设计的步骤

第一步充分认识双方在交易中的目的。

第二步认真分析双方的最终目标。如果创业投资者并不想通过上市的方式收回投资,或者创业企业家不希望创业投资者分享企业的控制权,那么双方最好不要合作。

第三步是设计保护措施。(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于不同种类的投资安排,所签署的创业投资协议必然会有较大的差异,但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1)投资额和投入时间。(2)投资条件、投资方式及持股比例与价格。(3)投资工具的选择,如债券、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认股权证或可转换债券及其不同的组合。(4)创业投资者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序与范围,创业企业家应履行的义务。(5)创业投资者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时机、方式与价格。(6)有关表明和保证,承诺条款,违约及其补救措施。(7)其他事项。第四节 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

对所投资企业进行项目监控与管理是投资协议签订后必须做的工作,这是创业投资公司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的需要,也是创业投资实现增值的必然阶段。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增值服务的内容(一)增值服务的主要内容

具有不同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具有不同专业背景和能力的项目经理所提供的增值服务的侧重点和深度不尽相同,但增值服务主要包括企业制订发展战略、管理规则、策划市场营销方案、引入战略资源、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等方面。(二)影响增值服务的因素

创业投资公司给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实际效果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创业企业的需求和所面临环境的不确定程度、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源背景、项目经理的经验和素质是主要因素。二、投资项目的监控(一)项目监控的主要内容

创业投资公司为了全面而及时了解所投资企业的情况,它们对每一个投资项目的监控既是全方位的,又是全过程的。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应当首先围绕产品、营销模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这三项核心内容,然后再定性地看企业的财务指标,最后还要监控企业运营与发展的宏观环境。因此,从全方位角度看,项目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产品是否仍然适应消费者需求。(2)营销模式是否仍然适应市场创新需要。(3)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与管理团队是否仍然适应市场创新需求。(4)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5)企业发展环境有何变化。(6)全过程项目监控。(二)项目监控的基本方法

创业投资公司一般根据在所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及已投资企业的数量多少等因素决定采用直接或间接的监控模式。创业投资公司在已投资企业数量较少,而单项投资额较大、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较高或者该项目的其他投资方主要以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情况下,通常采取直接监控模式。

创业投资公司对创业企业监控的主要环节有对象监测、问题识别、问题诊断、对策措施和危机管理。

创业投资公司通常应当采取以下基本方法来加强对项目的监控:(1)直接派董事参与经营决策。(2)直接了解财务状况,甚至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3)通过中介机构或企业的合作方间接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4)加强行业分析,随时评估企业的经营环境。(5)定期分析财务报告。第五节 创业投资退出

创业投资退出,就是将已经运作成功、具有明显成长性的创业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回创业投资,并获得高额回报。一、创业投资退出方式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有四种,即首次公开上市(IPO)、企业并购、股权回购、清算。(一)首次公开上市(IPO)

IPO是指创业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一般公众发行,实现回收和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在公开上市时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选择上市市场。(2)选择上市时机。(3)选择保荐人。(4)编制上市申报条件材料。(二)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由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或由另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收购被投资创业企业。(三)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由创业企业在一定投资期限之后以确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购回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股份。(四)清算

清算是创业投资公司最容易实现的投资退出方式,但它往往是投资失败后迫不得已的做法。二、创业投资退出方式的比较分析(一)IPO退出方式

IPO是创业资本最佳的退出方式,该退出方式的优点主要包括:获得较充足的资本来源;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员工信心与利于企业吸引人才;扩展商业关系;减少创业投资公司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道德风险”。

IPO退出方式的缺点主要包括:比较费时;削弱了企业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更多的人分享企业的经营收益;上市企业经营的透明度提高,自主性下降;具有较高成本。(二)企业并购退出方式

企业并购方式的优点主要包括:如果并购企业对创业企业的出价能够使创业投资公司满意的话,这说明创业投资是成功的,与IPO一样,都会给创业投资公司带来荣誉和丰厚的回报。即使IPO所带来的收益要比并购方式高,但在公开上市前,创业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要经历5~6年的时间,而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2年后就可以通过并购获利。

企业并购方式的缺点主要包括:并购方式是被投资企业与并购企业之间协商的结果,可能存在黑箱操作,且创业企业得到的市场价值评估会比IPO方式低。另外,并购管理难度和层次的增加会使管理难度加大,并购双方在并购后业务的整合往往不协调,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磨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种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并购的整体效应。最重要的是,一旦被其他企业并购,创业企业就会失去经营方向的自主权,管理层的权利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并不受到创业企业管理层的欢迎。这是并购方式最大的弊端。(三)股权回购退出方式

股权回购退出方式是创业企业成熟以后非常可行的一种方法。它具有其他各种退出方式不具备的独特优点。首先,股份回购只涉及创业企业家与创业投资公司两方面的当事人,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其次,股权回购几乎不受管制,可实现资本的迅速退出,并取得合法可观的收益;第三,股权回购的真正魅力在于它可以将外部股权全部内部化,使创业企业保持独立性,并有足够的资本进行保值增值,预留了巨大的升值想象空间。另外,股权回购与并购一样费用少、过程简单、所需时间短、便于操作,还可以完全退出。正是由于股权回购具有这样的优点,因此,近年来得到广泛的采用。

股权回购退出方式的缺点表现在,股权回购协议的签订使投资具有了“准贷款”性质,从而加大了创业企业承担的风险,还可能会造成财务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退出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还有可能收回一部分投资本金,是最好的减少损失的办法。但是,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因为,申请破产并尽快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第四章 融资第一节 国家扶持资金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资金支持重点(1)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2)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3)农业产业化项目。(4)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项目。(二)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可申报。(2)所申报项目应是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3)申请无偿赞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5)符合国家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1)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2)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凭证确定的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实行2年期贴息,按年度拨付。每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四)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1)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和使用说明,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根据《暂行办法》和申报软件的要求提供和填写有关资料。(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组织项目的申请,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对项目排序。申报的项目不要超过8个,其中至少应有2个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3)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暂行办法》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企业项目资料(各1份),企业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4)资金拨付。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计划,确定支付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将资金拨付到位。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务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一)补助的范围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的补助:

1.培训服务

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2.信用服务

包括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以及诚信活动。

3.创业服务

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4.管理咨询服务

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而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活动。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二)申报条件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2)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7)其他应符合的条件。(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是:

1.培训服务业务

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得到全额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2.信用服务业务

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创业服务业务

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4.管理咨询服务业务

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得到适当补助均属已得到政府对相关业务的部分补助,有关机构在收费时应相应降低相关收费标准。(四)申报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改委,并抄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将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资料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复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五)申报形式

书面申报。三、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科技部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环境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指导性科技发展计划。该计划采取国家政策引导和争取有关银行贷款支持的措施,引导和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迅速将一些跨行业、跨地区、影响全局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共性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的社会公益技术,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加以推广,以实现规模效益。(一)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2)技术先进成熟、适用性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3)技术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4)有利于成果推广环境建设。(5)重点领域包括信息技术领域、节水技术领域、能源技术领域、环保技术领域、农业现代技术领域。(二)申报材料(1)《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表》(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相关行业准入证明、评估报告、测试分析报告、专利证书及用户使用报告等)。(2)数据软盘(与申报书内容相同的word电子文档)。(3)采用A4幅面,一式5份,装订成册。(三)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2)主管部门形式审查。(3)项目列表排序(含推荐2~3项重点项目)。(4)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综合评定。(5)确定立项项目和拟资助项目额度。(6)通知申报单位。(四)申报时间

每年11~12月,统一通知。(五)申报形式

书面申报。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设立的专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每年由国家财政拨款10亿人民币,采用无偿拨款、贷款贴息与资本金注入三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扶持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对象(1)重点支持的项目。

①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②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③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④有一定基础的初创期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⑤西部地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2)重点支持的企业。

①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

②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4.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1)不支持的项目。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②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③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④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⑤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⑥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⑦国防专用项目。(2)不支持的企业。

①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②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拥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二)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1年以上、3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2.无偿资助(1)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3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2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2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7)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少于50%);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多的项目,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8)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9)企业应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三)申请材料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6)申请材料附件。(7)一体化服务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贷(款)、(担)保、贴(息)一体化服务工作。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将简化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四)申报流程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1)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2)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3)企业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必须是熟悉企业及申请项目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地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5)装订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管理中心。申请材料寄出后,非经管理中心要求,不得更改或增减。

为帮助企业把握拟申请的项目,申请企业可在正式申请前通过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的“项目预申请”栏目进行预申请。预申请不作为项目申请的必须程序。(五)申报形式

书面申报。(六)申报时间

一般申请时间为每年3~9月。其中不同技术领域的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不同,详见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创新基金扶持项目领域每年都会调整,申报时向地方主管部门咨询或向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第二节 银行贷款一、担保贷款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活动,通过担保人自身的信誉度来提高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一)担保机构主要的支持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均可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更能获得担保。(二)中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程序图4-1 中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程序(三)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某种措施中获得履行或经济上的补偿。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房产抵押反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及仓单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车辆质押反担保;股票质押及证券账户监管反担保;出口退税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账款账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四)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照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缴纳;担保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1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通过评审并得到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担保金额的0.3%缴纳评审费。(五)中小企业选择可靠担保机构的判断标准(1)经营环境是否完善、透明。(2)基本经营风险是否正常。(3)主营业务收益是否稳定。(4)担保风险组合是否合理。(5)风险管理是否完备、有效。(6)资本资源是否充足、确定。(7)缓解损失再担保是否健全。(8)管理战略是否现实、可靠。二、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在企业所有融资渠道中所占比重是最高的。如果需要一种风险低、成本小的资金,银行贷款是最合适的。(一)银行贷款的种类

1.《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种类及创新类贷款

银行贷款的种类就是指贷款的形式。按《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四种形式。同时,各商业银行面向市场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推出了许多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贷款品种。

2.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种类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又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企业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这种贷款形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最大的好处是不需要担保、抵押(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的企业)。(2)综合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银行给予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内与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这种长期综合授信作为一种长期承诺的贷款额度,可以让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随时申请,方便使用。(3)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有贷款意向的项目。这种融资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带动银行资金投入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二)银行贷款发放和收回的方法

目前,银行对各种不同的贷款采取不同的发放和收回的办法,一般有四种:(1)逐笔申请,逐笔核贷,逐笔定期限,到期收回,指标周转使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短期周转性贷款。(2)一次申请,集中审核,定期调整,不受指标限制。这种方法适用于企业因销货在途资金占用而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的管理。需要结算贷款的企业,向银行提出一次性申请,不受贷款指标限制,银行根据核定的结算贷款发放率和托收金额来定期调整贷款额度。(3)逐笔申请,逐笔核贷,逐笔定期限,到期收回,贷款指标一次性使用,不得周转。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贷款,如技术改造贷款等。(4)一次申请,进货销还,不定期限,指标周转使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工业和商业周转贷款,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三)银行贷款的程序(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①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②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③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④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⑥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⑦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2)银行审批(包括立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可行性分析、综合判断、贷前审查等步骤)。(3)签订借款合同。(4)贷款的发放。(5)银行贷后检查。(6)贷款的收回与延期。(四)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1)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2)写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突出项目特点。(4)选择合适的贷款时机。(5)争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支持。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支持某一项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按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种。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程序及条件(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中小企业在申请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时,必须先提交项目建议书,再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具体工作如下:(1)编写项目建议书。(2)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确定国内筹资途径。(4)组建谈判队伍(包括律师、工程技术人员、会计师和销售专家),并准备好所需的各种资料。(5)选择贷款银行。贷款企业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市场状况、资金供给者的资金实力等确定合适的贷款银行。(二)向国外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可向国际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借款人法律地位证明文件。(2)律师意见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4)国际商业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三)与国外商业银行进行谈判

借贷双方就有关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偿还方法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四)取得贷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提取贷款资金。第三节 债券融资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债券利息还可以在税前支付。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一、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一)发行企业债券所需要的条件

根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我国《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企业债券:(1)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尚未募足。(2)已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推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二)发行可转换债券所需要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收益率要求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负债率的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债券余额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

4.其他要求

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有相关规定。二、企业发行债券的程序与运作

企业在发行债券筹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依次完成债券的发行工作。(1)做出发行债券的决议或决定。(2)制定发行债券的章程。(3)办理债券等级评定手续。(4)提出发行债券的申请。(5)公告债券募集的办法。(6)签订承销合同。(7)发售债券。(8)收缴债券款项。(9)债券上市。三、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技巧(1)取得债券发行资格。(2)确定合适的发行数量。(3)选择合适的债券品种。(4)确定恰当的债券期限。(5)选择适当的发行时机。(6)决定合适的发行方式。第四节 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一、票据融资的申办条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2)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4)承兑行具有银行认可的承兑人资格。(5)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资信良好。(6)汇票是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7)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票据融资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1)贴现申请书。(2)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企业章程。(5)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6)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第五节 上市融资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壮大的主要途径。一、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4)招股说明书。(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二)股票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同时,按照《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仍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经过的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和设立

拟定重组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辅导

公司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发行与上市

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四)股票发行上市流程图图4-2 股票发行上市流程二、中小企业各上市地点介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于2004年5月18日正式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使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主板市场完全相同,中小企业板块适用的发行上市标准也与主板市场相同,即必须满足信息披露、发行上市辅导、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股本规模、公众持股比例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虽然中小企业板块没有改变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标准,但把符合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集中到中小企业板块,逐步形成了将来创业板市场的初始资源。从制度安排上看,它以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和指数独立与主板市场相区别,并为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和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以便在条件成熟时整体剥离为独立的创业板市场。(二)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

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于1999年11月24日正式启动,它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成长企业的股票市场,与主板市场具有同等地位,但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的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场所。(三)美国NASDAQ证券市场

享誉全球的NASDAQ(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全称为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1.NASDAQ市场的上市要求(1)NASDAQ全国市场的上市要求。

NASDAQ全国市场对无论是有赢利的公司还是尚未赢利但有发展潜力的公司都开放,但这些公司必须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二条或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的法规注册。

除了以上上市要求外,还要满足以下企业管理标准:

①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

②每家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

③必须每年举行股东大会,并通报全美证券商协会。

④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中期报告。(2)NASDAQ小型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

在NASDAQ小型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必须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二条或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的法规注册。

除了以上上市要求外,还有以下一些监管上的要求:

①发表年度和中期报告。

②至少有两个独立董事。

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大多数必须是独立董事。

④每年召开股东大会。

⑤法定人数要求。

⑥委托代理要求。

⑦对利益冲突进行复核。

⑧股东对某些交易活动的批准。

⑨投票权。

2.在NASDAQ市场上市的非美国公司

NASDAQ市场不仅吸引了大量优秀的美国公司,同时也吸引了世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名企业,如瑞典的LMEricsson、ABB、沃尔沃,日本的NEC、Nissan、Fuji、丰田、佳能,英国的Reuters、COLT,法国的Louis、Vuitton,加拿大的PMC-Sierra等。自1995年来,NASDAQ市场一直是非美国公司挂牌上市交易的主要美国证券交易市场,远远超过了纽约证券交易所。三、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步骤、方式及注意事项(一)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步骤

1.提出申请

由券商律师、企业律师和企业的会计师做出一些表格,向美国证监会(SEC)及上市所在州的证券管理部门抄送报表及相关信息,提出上市申请。

2.等待答复

上述部门会在40多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超过规定时间即认为默许答复。

3.取得法律认可

根据中美已经达成的上市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具备在中国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必须取得国内主管部门的法律认可。

4.招股书的Redherring(红鲱鱼)阶段

在这一时期企业不得向公众公开招股计划及接受媒体采访,否则董事会、券商及律师等将受到严重惩罚。当企业再将招股书报送SEC两三周后,就可得到上市回复,但SEC的回复并不保证上市公司本身的合法性。

5.路演与定价

在得到SEC上市回复之后,企业就可以准备路演,进行招股宣传和定价,最终定价一般是在招股的最后一天确定,主要由券商和企业两家商定,其根据主要是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但对于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到目前为止,还未有根据利润定价的先例,传统的市盈率(P/E)在此失灵。这类企业或是根据点击率,或是如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tom.com那样,按照销售额的100倍来定价。

6.招股与上市

定价结束后就可以向机构公开招股,几天之后股票就可以在NASDAQ市场挂牌上市交易。(二)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方式及地点选择

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归为两大类:海外直接上市与海外间接上市。

1.海外直接上市

海外直接上市就是直接以内地企业的名义向海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通常,海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海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中国内地法律与海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海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海内外法规及当地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海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重组、审批和海外申请上市。

2.海外间接上市

由于海外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中国内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内地复杂的审批程序,以海外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内地企业在海外注册公司,海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该企业内地资产的控制权,然后海外公司在海外交易所上市。

海外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内地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海外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内地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即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内地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上市时机的选择。

3.其他海外上市方式

中国内地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海外直接上市与海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但也有少数企业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海外已经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4.上市地点

中国内地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多为中国香港、美国和新加坡。多伦多、伦敦、东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响力相对较小。第六节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程序比较简单,能延长资金融通期限,加大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量,使中小企业能进行更快捷、简便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一、融资租赁的种类(一)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签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二)融资转租赁

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融资转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三)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的,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四)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融资租赁的做法类似银行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五)委托融资租赁

第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六)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信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融资租赁其余较常见的业务方式和制度安排还有:销售式租赁、抽成融资租赁(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综合性租赁、合成租赁等。二、融资租赁的运作程序(一)融资租赁的办理程序

1.了解租赁公司的情况

中小企业决定采用租赁方式筹取某项设备时,首先需了解各个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和资信情况,取得租赁公司的融资条件和租赁费等资料,并加以比较,从而择优选定。

2.办理租赁委托和资信审查

中小企业选定租赁公司后,便可向其提出申请,办理租赁委托。此时,承租企业填写《租赁申请书》或《租赁委托书》,说明对所需设备的具体要求。租赁公司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的项目批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租赁公司认可由担保单位(如承租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函。同时,租赁公司为了估算出租的风险程度和判断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能力,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经营书和各种财务报表。此外,有必要时出租人还会通过资信机构对承租人的资历和信用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然后确定是否可以租赁。

3.选择设备

选择设备的方法有:由中小企业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由中小企业先同设备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然后将合同转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付款;经租赁公司指定,由中小企业代其订购设备,代其付款,并由租赁公司偿还货款;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协商洽谈购置设备等。

4.签订购货协议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三者参加签订。在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商订购,并签订订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5.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6.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可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由当事人约定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7.租赁物件交货

制造厂商将租赁公司订购的设备到期直接拨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租赁公司。

8.办理验货与投保

承租人收到制造厂商交来的设备后,即进行安装并运转试验。如其性能和其他方面都符合原规定要求,就作为正式验收,并把验收情况按期及时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据以向制造厂商支付设备价款,并开始计算租赁日期,计收租赁费用,同时租赁公司根据租赁物件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9.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向租赁公司分期缴纳租金。租金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以及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费用情况来确定。

10.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供应租赁物件的制造厂商或其他有关供货人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11.税金缴纳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各自向税务机构缴纳应负担的税收。

12.租赁期满时设备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的设备一般以象征性价格(一般是残值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转给承租企业,也可以以低廉租金续租。(二)融资租赁的项目评估

融资租赁如同投资一样,需要考虑利益和风险。为了取得利益,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对项目的整体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变量的科学评估。

1.项目评估的主要步骤

项目评估的主要步骤包括:(1)双向选择合作伙伴。(2)项目初评。(3)实地考察。(4)项目审批。(5)合同签约。(6)项目后管理。

2.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

由于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在规范的可行性报告中已有说明,因此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评定风险、经济担保、核实数据、转化不确定性因素和判定信用等级。三、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一)风险种类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性因素,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产品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贸易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技术风险;环境污染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二)风险预测

每个融资项目都会有风险,要想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使之转化为收益,唯一的办法就是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找出变化趋势,制定对策,扩大风险能产生收益的积极方面。风险预测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项目评估之中,预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验法

经验法主要是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仿真试验、主观衡量法、保守估计法、乐观悲观法、竞赛理论、投资估算(比例法、工程系数法、指数法)、流动资金估算(产值资金率、流动资金周转率、简便估算)等数学模型用类比的推算方法来推算项目风险的变化趋势。

2.科学法

科学法主要是通过掌握的第一手数据资料,采用概率分析、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决策树分析等数学方法计算出来的值,从不同的角度验证经验法预测的结果,其预测的结果是趋势而不是某个固定的绝对值。

3.资产评估法

在立项时,出租人对将要承租的企业过去的经营情况要进行风险评估,决定项目的取舍;也需对正在承租的企业的经营状态进行评估,决定项目是继续进行还是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财务分析法

财务分析法主要是对可行性报告中的预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三)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包括金融和贸易两个方面,因此这两个方面的风险在运作过程中都会遇到。根据每种风险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具体包括:规避风险;风险转移;补救措施;规范防范。四、租赁机构(一)经营性租赁公司

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威斯特中国有限公司

普茨迈斯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迪尔建设设备租赁公司

英格索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美国寿力亚洲公司

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

美国吉尼公司(上海代表处)

美国JLG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北京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

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金融租赁公司

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三)其他

万向集团浙江物质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创世纪担保租赁有限公司第七节 典当融资一、典当融资的特点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典当融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且融资手续简便、快捷,融资限制条件较少。二、典当融资运作程序(一)审当

1.程序

审查当户证照。

审查当物证照。

2.要求

当户证照合法有效;当户、当物户名、证照一致。(二)验当

1.程序

核对发票、单证。

价值评估。

确定当金额度及综合费率标准。

2.要求

按成新率及现行市价评估价值;按评估价值50%~90%折算典当金额;按既定利率、手续费、保险费、保管费确定综合费率。(三)收当

1.程序

签订典当协议书;收当入库;制票付款,收取费用。

2.要求

当户在协议及备案部门的过户表上签字、盖章。

当户身份证复印件、证照复印件列出清单,交保管员入库封存。

按当票付款,收取综合手续费。

如房产车辆典当,收回所有钥匙。(四)保管

1.程序

凭通知单入库。

2.要求

入库时,入库经办人及保管人在入库单上签字,做好入库交接工作。(五)赎当

1.程序

当户凭当票办理赎当手续。

结清综合费及典当本金。

办理出库手续。

发票、单证归还当户。

2.要求

出库时认真核清当物。

凭出库通知单出库。

做好当物交接。第三篇 会计篇第五章 财务会计知识概述第一节 会计概述一、会计的特点

会计具有四个特点:

1.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原始的会计计量只是简单地用实物数量和劳动量度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计算和记录。随着社会生产的日益发展,会计便从简单的计量和记录,逐步地发展成为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综合核算与监督经济活动的过程。因为所有财产物资和劳动消耗的总括指标,必须利用价值形式间接地进行计算,从而取得必要的、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会计信息,使经济核算成为可能。

2.会计所反映的数据资料具有连续性、系统性、综合性和完整性

要反映已发生或已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了解和考核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顺序的、不间断的记录和计算,通过分类、汇总和加工整理,取得综合性的指标。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在经营管理上,除了要求提供反映现状的核算指标外,还要提供预测未来的会计信息,使会计从事后反映发展到预测未来,以便为实现预期效果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3.会计的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相结合

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是对会计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继续和补充,对经济活动具有促进、控制、考核和指导作用,两者不能分离。会计监督首先是在反映各项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事前监督,并且利用各种价值指标来考核经济活动的效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参与企业预测、决策、控制、考核将成为会计的主要方面。

4.会计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提高经济效益是会计的主要目标,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反馈,参与经营决策,也是现代会计的特点,它会给社会和单位带来经济利益。二、会计的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一)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与监督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的核算职能从事后反映发展到预测未来,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通过控制、分析和检查,发挥会计的控制、考核和促进作用,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究经济效益。会计的核算职能是会计监督职能的基础,会计监督职能则又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两者相辅相成,既有独立要求,又紧密联系,缺一不可。(二)会计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理论的提高重新分化组合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与监督,但随着历史的进展,传统的职能已得到不断充实,新的职能不断出现,各种职能的重要性也起了变化。我国会计界一般认为,会计除了核算与监督外,还有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职能。三、会计的任务

会计的任务是根据会计的职能和作用而规定的,在现阶段,会计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加强会计核算,真实、正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加强会计核算是会计的首要任务。会计核算要正确计算各项收入和支出,严格掌握成本和开支,合法、真实、正确、完整地核算经济利益,如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企业内部和外部各个方面的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需要。(二)严格会计监督,维护会计法规,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按照《会计法》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控制企业各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和利润的实现;保护企业资源的完整;制止违反会计法规、财务制度的收支行为,从而保护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加强企业目标的考核与分析,发挥会计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宗旨,也是会计工作的主要目标。会计部门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除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以外,还要参与制定企业各项计划和预算,分析、考核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也是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第二节 会计的对象一、会计对象的概念

会计的对象是指会计所要核算与监督的内容,即会计的对象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二、会计对象的内容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同,其会计对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一)企业会计对象的内容

企业的经济活动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资金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而不断发生变化,经过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周而复始地循环周转。在资金循环周转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就是会计对象的内容,即资金运动。

由于各个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同,其经济活动也不同,资金运动的表现也有所区别。现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说明。

任何事物的运动都有相对静止和显著变动两种形态,资金运动也不例外,也有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1.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

资金运动的静态表现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总值和权益总值。其内容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其分布和存在的形态,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机器及设备、材料物资、加工中的商品、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以及结算过程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债权。权益是对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资金的来源,包括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其取得和形成的形态,主要是投入资本、待分配利润、借款及结算过程中的应付、应交及预收款项等债务。如图5-1、图5-2所示。图5-1 企业的资金分布及存在形态图5-2 企业的资金取得及形成来源

2.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

资金运动的动态表现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它是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各个阶段不断转变形态的结果,表现为收入、费用和利润。其内容反映在利润表中。

工业生产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主要是制造产品、销售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资金运动从货币资金形态开始,依次经过供应、生产和销售阶段,不断改变其形态,最后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企业取得资金后,在供应过程中,企业用货币购入各种原材料,从而由货币资金转化为储备资金;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利用劳动手段将原材料投入生产,引起了原材料的消耗、固定资产的折旧、工资的支付和生产费用的开支,使储备资金和一部分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产品完工后,生产资金就转化为成品资金;在销售过程中,产品销售出去取得销售收入,成品资金又转化为货币资金,同时支付销售费用。在这三个过程中,货币资金依次不断改变其形态,称为资金循环,周而复始地不断循环,称为资金的周转。企业对净收入进行分配时,一部分资金就退出了循环。

再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企业的经济业务是组织商品流通,其经营过程有商品购进和销售两个阶段,其资金运动主要是按照“货币—商品—货币”的方式不断地依次进行。在商品购进阶段,用货币购入商品,货币资金转化为商品资金;在商品销售阶段,取得销售收入,商品资金又转化为货币资金。(二)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对象的内容与企业有所不同,它们的经济活动是执行国家预算过程中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对象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预算资金收支。

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活动也有相对静止和显著变动两个方面的表现,但其内容与企业有所不同。预算资金活动的静态表现是指预算资金的使用和来源,如货币资金、固定资产、财政拨款、应交款项等。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资金收支,如拨款的收入、支用、结存,也构成了预算资金活动的动态表现。

对一些兼有经营业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财务管理上的双重性质,既有预算资金收支的活动,也有经营资金的活动,因此,其会计对象的内容可概括为预算资金收支和经营资金循环。第三节 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方法是核算与监督会计对象,完成会计任务的手段。会计方法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会计核算方法是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连续和系统的记录和计算,为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所应用的方法,一般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资料分析利用等几个方面。一、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

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是对会计核算对象的内容进行归类、核算、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会计核算对象十分复杂,为了系统地、连续地进行核算与监督,企业除了设立科目进行分类以外,还必须根据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账户,分别登记各项经济业务,以便取得各种核算指标,并随时加以分析、检查和监督。二、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相互联系起来进行登记的一种专门方法。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引起资金增减的变动或财务收支的变动,因为在经济活动中,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会引起至少两个方面资金增减的变动。例如以银行存款购买材料,一方面引起材料的增加,另一方面引起银行存款的减少;又如以现金支付费用,一方面引起费用的增加,另一方面引起现金的减少。采用复式记账,就可以全面地、相互联系地反映资金增减的变动和财务收支的变动情况,并掌握它的来龙去脉。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在会计核算中要以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可以保证会计记录完整、真实和可靠,审查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凭证是交易或事项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对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加以审核,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并明确经济责任。四、登记账簿

登记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上连续地、系统地、完整地记录交易或事项的一种专门方法。按照记账的方法和程序登记账簿并定期进行对账、结账,可以提供完整的、系统的会计资料,也是完整地、正确地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五、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按一定的成本对象,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以确定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计算成本,可以掌握成本构成情况,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了解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促使企业加强核算,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六、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对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定期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专门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八、会计资料分析利用

对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是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比,以便挖掘潜力,厉行节约,扩大经营成果。

以上各种专门方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一环紧扣一环,才能保证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节 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是我国经济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及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规定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加强会计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处理会计工作的规范。

会计法规体系从法律来源上可以划分为下列三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会计法》,它是一部规范我国会计活动的基本会计法规;二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它是按照基本法规的要求制定的专项会计法规,是制定会计制度的依据;三是由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一、会计法《会计法》于1985年公布,以后在1993年和1999年经过两次修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修订的《会计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其中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现将主要内容作一简述。(一)会计核算《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有以下几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法》还规定了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规定,以及会计核算程序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会计法》,对强化会计核算提出了三点要求。

1.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确立记账基本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

我国原有的《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管理松弛,甚至出现了私设假账等情况。为此,新《会计法》对账簿登记确立了以下四项规则:(1)“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属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各单位“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款、账证、账账和账表等有关内容都一一相符。(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法》对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3.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的经济核算比较复杂,《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会计行为的一般做法,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要求公司、企业除应当遵守该章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二)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以及会计监督的内容。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即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原始凭证、财产物资和财务收支三个方面,包括:

1.建立并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1)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4)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2.明确各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1)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并有权检举。(3)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受托方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账簿设置,各项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并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5)财政、审计、税务、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满足其他部门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并负有保密义务。(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清交接和监交手续。

会计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法律责任

1.应负法律责任的内容《会计法》规定,凡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容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会计法》规定,凡有以下各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包括:(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以上各条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情况,依法处以不同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也称企业会计原则,它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规范,是制定会计制度的依据,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在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有的由政府机关制定,有的由民间职业团体根据会计惯例制定。企业的会计制度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自行制定。我国过去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企业一直执行按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是建国以来根据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制定的,在历史上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并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研究制定了多项具体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转换,也实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初步接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基本会计准则是纲,具体会计准则是目,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应遵循基本会计准则。(一)基本会计准则

基本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财政部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即属于基本会计准则。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2月,财政部又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本前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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