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指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09:57:59

点击下载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指南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指南试读: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进行梳理和汇编,共收录 19 类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内容涵盖企业开办、人才引进和能力提升、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税费优惠、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创新研发、科研课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资质认定、节能环保、投资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产业发展、平台基地、孵化器等产业政策。每项政策包含政策依据、管理部门、主要内容、支持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本书所收录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

本书是“扶助小微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旨在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用好、用足已有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序

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中国经济要顶住下行压力、实现“双中高”,必须用好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开启“双引擎”,即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改造传统引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公共服务,充分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讲的,“中小微企业大有可为,要扶上马、送一程,使‘草根’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自2012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4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扶助小微专项行动”,组织中小企业政策巡讲,编印《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免费向企业发放。苗圩部长在今年的“扶助小微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在扎实推动政策落实上狠下工夫。中小微企业发展很不容易,要加大政策支持,让它们走得稳、行得远。要注重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每一项出台的政策及时做好宣传,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联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行了梳理,编写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指南》。这是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相信这本政策指南有助于中小企业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也为新形势下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中小企业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2015年8月

编写说明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在新常态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复苏艰难曲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多重困难和挑战相互交织,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在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近年来,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为进一步帮助广大企业了解相关扶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自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政策巡讲活动,4年来为超过一万家中小企业宣讲政策,免费发放政策手册达5万册。今年,中心再次组织相关专家,对近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出台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进行了梳理,编辑出版《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收录19类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内容涵盖企业开办、人才引进和能力提升、市场拓展、品牌建设、税费优惠、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创新研发、科研课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资质认定、节能环保、投资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产业发展、平台基地、孵化器等产业政策。每项政策包含政策依据、管理部门、主要内容、支持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指南》所收录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由于时间紧,有疏漏不足之处,敬请指正。本书的编写工作得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的大力支持,得民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指南》编写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2015年7月

导读

为了帮助读者熟悉本书编写思路,方便查阅对应的政策内容,我们整理了《<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指南>导读》。

一、名词解释(1)企业开办政策:主要收录了企业工商登记、税费管理、开办补贴,以及自贸区入驻、创业就业等相关政策。(2)人才引进和能力提升政策:主要收录中小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人才培养和培训,人才奖励等相关政策。(3)市场拓展政策:主要收录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等投资活动的扶持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政策。(4)品牌建设政策:主要收录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创建商标、专利、著作权、驰名商标及中华老字号等提升民族名牌活动相关的扶持政策。(5)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收录关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税种政策,以及税收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6)信息化建设政策:主要收录国家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用于生产和管理,或提高生产效率,或提升产品质量,或规范现代化管理等投资活动的扶持政策。(7)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政策:主要收录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购买先进设备和仪器开展技术创新,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发展等投资活动的相关扶持政策。(8)创新研发政策:主要收录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研发基地,建设研发环境,以及发展军民结合产业等工作的相关扶持政策。(9)科研课题政策:主要收录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研究、基础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研发生产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鼓励政策。(10)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收录国家引导规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形成科技成果,由“制造型工业大国”走向“智力型工业大国”战略路线的相关政策。(11)成果转化政策:主要收录国家引导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及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参与促进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的相关扶持政策。(12)资质认定政策:主要收录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展产品资质认定、企业资质认定、市场准入审批,规范市场次序,以及税收优惠认定等工作的相关政策。(13)节能环保政策:主要收录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14)投资融资政策:主要收录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募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15)并购重组政策:主要收录国家规范中小企业并购重组、产业整合,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16)改制上市政策:主要收录国家规范中小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各类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17)产业发展政策:主要收录国家有关中小企业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发展、产业组织等方面的相关政策。(18)平台基地政策:主要收录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基地建设、研发基地认定、产业集聚地评定的相关政策。(19)孵化器及基地建设政策:主要收录国家规范国家科技孵化器建设、促进孵化服务提升发展,落实科技孵化器奖励和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

二、企业成长阶段与政策指南

详见下表“企业成长阶段与政策指南”。企业成长阶段与政策指南

一、大众创新创业

(一)指导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摘要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重点任务1)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2)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3)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4)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5)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6)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7)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8)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政策摘要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发布部门

国务院↗主要措施1)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2)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3)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2)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2)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3)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3)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1)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2)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3)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4)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1)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2)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3)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4)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5)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1)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2)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3)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4)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6)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1)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2)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3)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7)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1)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2)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3)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8)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1)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2)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3)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

(二)国家对新创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摘要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发布部门

国务院↗主要内容(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首次出资比例、缴足出资的期限等方面;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2)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2.经营场所扶持政策↗政策摘要

鼓励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及其他创业者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条件

以入驻园区具体要求为准↗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同时还提供工商登记、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具体以各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为准)。3.税费优惠政策1)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政策摘要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依据(1)《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主要内容(1)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2)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具体参考《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②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3)要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政策摘要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依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内容(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专项扶持政策1)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政策摘要

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青团中央↗主要内容(1)普及创业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3)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5)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同时要制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6)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有关机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针对性服务2)下岗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政策摘要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条件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备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支持方式及标准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3)城镇退役士兵创办中小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政策摘要

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政策依据(1)《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申请条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相应材料)。↗支持方式及标准(1)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中小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政策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十九个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政策依据《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方式及标准(1)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支持。(2)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资金支持,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3)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4)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参考税收部分内容)。(5)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6)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7)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8)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9)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10)其他相关支持。备注:具体以当地制定政策为准。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摘要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政策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主管部门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往年申报时间(1)阶段参股常年受理。(2)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每年4~5月受理一批,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请对象

支持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支持方式及标准(1)阶段参股项目。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2)风险补助项目。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①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经专项审计的实际损失额 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投资保障项目。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前保障或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后保障。

(三)在自贸区新创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行政审批政策↗政策摘要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2)《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4]38号)。↗发布部门

国务院↗主要内容(1)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2)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3)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备注:具体管理措施详见《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2.金融服务政策↗政策摘要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政策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4﹞46号)。↗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内容(1)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例如:开展分账核算业务。(2)投融资汇兑便利。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等。(3)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4)利率市场化。例如: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放开。(5)外汇管理改革。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等内容。(6)审慎管理及其他。备注:内容节选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3.税收政策↗政策摘要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并提出十项措施。↗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政策措施(1)网上自动赋码。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提供的企业信息,由赋码系统自动赋予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可以网上自主查询税务登记信息。(2)网上自主办税。推行网上发票核定管理、发票领用、电子申报撤销等项目网上办理等。(3)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推广电商企业电子发票应用;将受票方由个人消费者扩大到企业单位。(4)网上区域通办。推行“1+4”自贸办税直通车,逐步实现网上、网下区域通办。(5)网上直接认定。对新办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网上直接认定,持续做好纳税辅导期的管理服务工作。(6)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实行非居民网上税务登记、合同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7)网上按季申报。洋山保税港区享受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网上申报、即征即退,加速企业资金周转。(8)网上备案。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先备后核”;清单内涉税事项纳税人自行对照享受;先行推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10个项目。(9)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实施ABCD四级信用评价,按级进行分类服务和管理;纳税人自主查询信用评价结果;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0)创新网上服务。通过税企互动平台、网上在线、网上调查问卷等功能,分类采集纳税人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政策推送、风险提示提醒等服务,并提供网上涉税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二、人才引进和能力提升

(一)企业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政策摘要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拔,重点选拔培养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能引领和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政策依据《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2013年1月25日发布)↗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一线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2)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3)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4)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重点科研任务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同等条件下,以下人选优先入选:(1)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重点资助项目、科研课题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科技计划和工程项目等主要负责人。↗数量要求

每年选拔400人左右,其中教育部、中科院报送候选人不超过100名,解放军不超过50名,省市和其他单位报送候选人不超过15名。↗往年申报时间

3~4月推荐一批,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支持方式及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国家级人选,“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已承担重点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持续滚动支持。(2)择优安排“工程”国家级人选到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建设学科等担任首席专家等重要职务。(3)优先纳入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才奖励选拔推荐。(4)可按规定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5)其他扶持政策。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军人才↗政策摘要“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是从“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遴选产生,围绕国家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需要,重点选拔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优秀领军人才。↗政策依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印发)↗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申请条件(1)年龄在50周岁以下。(2)前一年度已获选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且为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3)申报当年度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的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可同期申报“国家特支计划”,但需首先通过百千万人才工程评审确定为国家级人选后,再按程序参加“国家特支计划”评审。(4)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申报“国家特支计划”的,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次。↗数量要求

教育部、中科院报送候选人不超过 50 名,解放军不超过 30 名,省市和其他单位报送候选人不超过10名。↗往年申报时间

3~4月推荐一批,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支持方式及标准(1)安排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地方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2)优先立项、滚动支持。通过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3)支持高层次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4)将“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加强联系,提供服务。(5)其他支持措施。3.国家千人计划↗政策摘要“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 2008 年开始,用 5~10 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政策依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往年申报时间

8~9月受理一批,各地具体时间请详询所在的引进单位。↗受理平台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平台、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平台、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平台、以高新技术开发为主的园区平台↗申请条件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5)符合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的其他条件。↗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入选“千人计划”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 100 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市里配套50万,区里配套50万);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等其他优惠政策。

(二)企业人才能力提升政策

1.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简称〝653工程″)↗政策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发布部门

人社部↗主要内容

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1)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政策摘要

2011年至2020年期间,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80万名。大力开展以提升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为重点的岗位培训,每年培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9万人。↗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4号)↗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支持方式及标准(1)依托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培训机构,开展集中培训、高级研修、岗位轮训、实地考察、案例研讨、在线学习等活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色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培训方式。(2)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 72 学时,岗位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 36学时。(3)对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2)高级研修班项目↗政策摘要

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为高层次人才创造一流的进修和交流环境。每年举办2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1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政策依据

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当年度通知↗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申请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年底向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经过筛选确定当年度研修课题。↗支持方式及标准

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结业证书,相关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登记相应学时,各单位可将培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的重要依据。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政策摘要

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探索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深化培训基地与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合作;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实训装备、能力评价等方面积累高技能人才培训经验,为推动全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培训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政策依据《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2号)↗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往年申报时间

5月份↗数量要求

根据当年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名额,确定各省市项目名额↗申请条件(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3)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4)与 5 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 5 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扶持方式及标准(1)中央财政支持。2013 年,中央财政单独安排经费,专门用于补助培训基地项目,支持3~5个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建设所需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及其他培训成本等费用。(2)地方财政补助。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应安排补助资金,各行业、企业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培训基地项目实施工作。

三、市场拓展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政策——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

↗政策摘要

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有利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国内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创业创新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用好外汇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升开放合作水平。↗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内容(政策措施)(1)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包括加大进口信贷支持、鼓励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等。(2)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例如,完善国家储备体系、鼓励企业加快海外投资等方式。(3)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例如,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经营代理国外品牌等。(4)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例如,扩大国内急需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进口和旅游进口,加强国际磋商与合作等。(5)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例如,优化海关税收征管程序等。(6)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例如,加快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完善检验检疫制度等。(7)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例如,加大对有关平台的支持,积极组织和支持举办进口展览会等。(8)积极参与多双边合作。例如,加快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等。

(二)企业开拓市场专项扶持政策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项目↗政策摘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项目主要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主管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往年申报时间

每年4~5月受理一批,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申请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支持方式及标准

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目↗政策摘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主要鼓励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报指南。↗主管部门

商务部↗申报时间

每年5月和8月各受理一批,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申报条件1)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2)其他申报要求(1)企业应如实填报商务部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且满足服务外包业务额、承接能力、服务人员等要求。↗支持方式及标准(1)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2)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 5个项目,并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就低原则,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3)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新录用大学以上学历(含大专,下同)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后补助。(4)对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间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出口业务项目↗政策摘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出口业务是对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给予一定扶持补助。↗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2)当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出口申报指南。↗主管部门

商务部↗往年申报时间

每年5月受理一批,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申报条件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