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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4 1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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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林海主编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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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试读: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描绘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发展蓝图,在全国税务系统掀起了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高潮。但在实践过程中,各地的理解与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推进的进程不一,亟须理论的引导和实践的示范。

现代化是一个令人无限神往的目标,又是一个让人孜孜以求的过程。那么,到底什么是税收现代化?为什么要推进和实现税收现代化?如何推进税收现代化?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如何构建?如何评估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实际进展和实现程度?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在探索和实践中,尽可能给出较为科学、准确、清晰的回答。

本书探讨了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性认识,着重研究了以下问题: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基础理论。围绕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在界定税收现代化相关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和实践成果,系统阐述了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构成、中长期目标任务的确定等问题。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从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出发,阐述了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具体内容。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国际借鉴。以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等为参考对象,在论述发达国家税收领域经验和优势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在比较中外税收现代化的环境条件差异和税收现代化建设中的现实困境基础上,提出了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成效的考核评价。研究了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总体评价标准、税收现代化评价指标设计原则、税收现代化具体目标体系评价标准,以及目标体系建设成果的考评与应用。

本书采取了理论阐述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通过对税收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大胆探索,为税务系统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的视角,使读者对税收现代化及其目标体系建设有一个探讨性的认识。由于在税收现代化研究领域,国内外已发表的系统性成果较少,故这项研究有一定的探索性。

本书由张林海主编,编撰工作得到了税务系统的大力支持和协助。第一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基础研究,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孙亚华和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王学根参与撰稿。第二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第一节着力构建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主要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付巧晨、袁自勇、王燕飞参与撰稿;第二节着力构建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主要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孙亚华、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徐燕妮和王玉艳参与撰稿;第三节着力构建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主要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马晓颖参与撰稿;第四节着力构建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主要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李治强和邓永勤参与撰稿;第五节着力构建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主要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顾志珊和杨美珍参与撰稿;第六节着力构建高效廉洁的组织体系,主要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丛琳、王维杰参与撰稿。第三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国际借鉴,主要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赖勤学和陈莺参与撰稿。第四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由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钱俊文、狄欣荣和杜秀玲参与撰稿。第五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成效的考核评价,主要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王蓬和范志荣参与撰稿。

本书在编撰和论证的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研究中心赵福军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许文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樊勇副院长、《中国经济周刊》南焱副主编等相关专家学者的具体指导,他们对本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时间紧张,加之税收现代化仍在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2016年5月第一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基础研究

本章在辨析税收现代化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探索了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构建(特征)和内容等方面的相关理论问题。第一节 税收现代化含义辨析[1]

我们目前正在从事税收现代化的宏大实践。但对于究竟何谓税收现代化的问题仍是见仁见智、不一而论。为此,本书试陈几点粗浅之见,以供商榷。一、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

1.现代化表意。“现代化”是一个“使动词”。现代汉语对“现代化”诠释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词义不外乎两层:其一,使某事物的存在达到现在这个时代的(先进)状态;其二,使某事物的发展符合现在这个时代的(先进)趋势。概而言之,就是要使某种事物的存在状态或发展趋势表现出当代的先进水平。

2.现代化特质。“现代化”的事物肯定是“现代”的事物,但“现代”的事物不一定是“现代化”的事物。两者的基本区别就在于“现代化”具有“先进”之特质。也就是说,如果事物的存在状态或发展趋势不具有先进性,那就没有实现“现代化”。这是因为,唯有“先进”,才能领跑当今时代,并代表当今时代;如果“落后”,便只能跟跑当今时代,而不能代表当今时代;而变“落后”为“先进”,正是推进现代化的目标和意义所在。

3.现代化坐标。“先进”是比较概念。现代化的坐标是历史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交点。固然,低于历史最高水平就谈不上先进;但究竟是否先进,不仅要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而且还要进行横向的国际比较。这是因为“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代的重要特征,一切事物的存在状态和发展趋势是否先进,已经不得不用全球视野来观察,不得不在世界范围来考量。如果只去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不去进行横向的国际比较,就找不到现代化的坐标,就会失去现代化的方向。

正因如此,本书认为,前文所述的“当代先进水平”必须嵌入“国际”元素,亦即所谓现代化应当更完整、更确切地表述为:使某种事物的存在状态或发展趋势表现出当代国际的先进水平。

4.基于“现代化”的税收现代化。既然现代化就是“使某种事物的存在状态或发展趋势表现出当代国际的先进水平”,而税收在哲学意义上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那么税收现代化也就是“使税收的存在状态或发展趋势表现出当代国际的先进水平”。或更简要地说,所谓税收现代化,就是使税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性。

二、税收和税收现代化

1.税收表意。与历史悠久的“税”不同,“税收”在汉语中很晚才出现;确切地说,很晚才在外文汉译著作中出现。关于税收一词的字面意思,现代汉语词库所给解释虽然不一,但一般认为就是国家通过依法征税取得的那部分财政收入;或者说,就是政府财政收入之中来自于税的收入,即“税之收入”。“税之收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收入”,通常呈现为各种“量”的形态,如税收总量及其多种分类构成、税收增量及其多种分类构成、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税收与国民收入量比、税收与国民生产总值量比、税收收入与税式支出量比、税收负担的历史比较和国际比较,等等。然而,这些只是属于现象层面的税收。

2.税收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税收则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直接主体是政府及其所辖境内的各类纳税人,间接主体则非常广泛,包括全社会所有的组织及其成员。这种关系,可用哲学方法概括为“税收关系”。

税收本质决定了税收现象,税收现象反映了税收本质。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税收关系的主体通过持续协商或博弈,形成并不断地调整着税收分配原则,进而规定了税收“量”的存在状态和变化情况;而税收“量”的存在状态和变化情况,亦即“税之收入”状况,则是税收关系以及体现这种关系的税收分配原则、税收政策法令的外在表现。

3.两个层面的税收现代化。如果从现象层面的税收来诠释何谓税收现代化,显然就是要使税收收入在“量”的存在状态和变化趋势上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性。如果从本质层面的税收来诠释何谓税收现代化,显然就是要使税收关系以及体现这种关系的税收分配原则、税收政策法令等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性。

4.根本在于税收关系现代化。税收关系是对税收本质的概括。税收在现象层面能否实现现代化,最终取决于在本质层面能否实现现代化。这是因为如果要使税收收入在“量”的存在状态和变化趋势上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性,那么就必须使税收关系,以及体现这种关系的税收分配原则、税收政策法令等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性。如果税收关系不具国际先进性,那么税收分配原则、税收政策法令等都不可能独具先进性,税收收入在“量”的存在和发展上也就不可能表现出国际先进性。无须赘述,这里的立论依据———本质决定现象,就是税收本质对税收现象有着毋庸置疑的客观规定性。

三、税收改革和税收现代化

1.经济关系与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特定历史阶段物质利益关系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在经济学意义上,物质利益关系就是经济关系。因此,税收关系从属于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性质、形态决定了税收关系的性质、形态,经济关系是否先进决定了税收关系是否先进。

2.经济制度与税收制度。所谓经济制度就是经济关系的固化形态,所谓税收制度就是税收关系的固化形态。既然税收关系从属于经济关系,那么税收制度自然也就从属于经济制度。因此从根本上说,税收制度是否具有先进性必然与经济制度先进与否密切相关。

3.经济改革与税收改革。经济改革,说到底,就是经济关系的调整和经济制度的变革;税收改革,说到底,就是税收关系的调整和税收制度的变革。推进经济改革必然要求推进税收改革,推进税收改革必然要服从并服务于推进经济改革;税收改革的方向、目标、进度等都必须与经济改革的总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4.税收改革与税收现代化。推进经济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税收改革不仅是推进经济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举措,而且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果不去推进税收改革,如果不去适时地调整、变革税收关系、税收制度,也就不可能使税收关系、税收制度获得并保持当代国际先进性,就不可能实现税收现代化。

四、税收现代化的基础建设

推进税收现代化,需要从税收理论、税收制度、税收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入手加强基础建设。

1.税收理论建设。前文已述,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税相联系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一国税收要在国际社会取得领先地位、达到现代化水平,就必须科学地建立并管理好这个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其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以科学的税收理论作指导:因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是无知的实践。而所谓科学的税收理论就是在当代国际税收领域具有先进性的理论,就是现代化的税收理论。所以,为了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就不能不强化税收科学理论建设,就不能不着力推进税收理论的现代化。

2.税收制度建设。前文已述,税收的本质可概括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的固化形态就是税收制度;税收关系是否先进必然体现于税收制度。然而,税收制度并不是税收关系结冰式的固化形态,而是能动性的转化形态;税收制度一旦形成,还会反过来调节税收关系。因此,在税收关系转化为税收制度后,税收现代化也就演进为税收制度现代化;亦即如果要实现税收现代化,就必须推进税收制度现代化。

不过这里还要正确回答一个长期困扰人们的重要问题———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法令究竟是何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所谓优化制度建设就会沦为空谈。

本书研究认为,税收制度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就是税收政策;其形式,就是税收法令。如果没有税收法令,就没有税收;如果没有税收政策,就没有税收法令。税收政策是税收关系以及处理税收关系原则的体现,税收法令则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化或法规化,税收收入之实现则是税收法令实施的结果。因此,要推进税收制度现代化,就必须同步推进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现代化建设。

3.税收主体行为规范建设。前文已述,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直接主体是政府及其所辖境内的各类纳税人,间接主体则包括社会所有的组织及其成员。税收活动是众多主体的共同活动。不过其基本主体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一是征税主体,二是纳税主体,三是为征纳双方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的主体。在一定意义上,一国的税收现代化就是以上三类主体涉税行为规范的现代化,也可以这样说,就是以上三类主体涉税活动的现代化。反过来说,如果以上三类主体涉税行为和涉税活动失范、失序、失效,自然就无税收现代化可言。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虽然税收活动是税收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税收制度又是税收关系的转化形态;但税收制度一旦建立,便成为税收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因此显而易见,税收活动、税收关系、税收制度三者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这种有机联系给税收现代化规定了复合型的内涵,使之成为以税收理论现代化为引领,以税收关系现代化为根本,以税收制度和税收活动现代化为双层载体的现代化。也正因为如此,加强税收主体行为规范建设必然成为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五、税收现代化标准思辨

1.税收现代化标准的分类比较性。税收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的存在。任何一国税收是否具有先进性,不仅是本国历史纵向比较的结果,而且是国际范围横向比较的结果。但这种比较,并非综合性、总体性的比较,而是多方面、多层面的比较。例如,美国税收法律的完备程度或许比我国先进,而我国税收政策的功能设计或许比美国先进;美国税收中介服务水平或许比我国先进,而我国税收行政服务水平或许比美国先进。如此比较的结果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推进税收现代化,不能以某个国家或某个国家集团为综合性、总体性的标准,而应该是不同国家扬长避短和国家之间取长补短的过程。

2.税收现代化标准的专业一致性。从专业角度看,各国税收有着广泛一致性。例如:在政策设计上,较普遍地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并主张适度彰显调控功能;在政策实施上,较普遍地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并努力追求良法、善法效应;在法律设计上,较普遍地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关注各类税收主体的平等地位;在法律实施上,较普遍地坚持税收法治原则,并强调税收施政程序的重要性;在管理思想上,较普遍地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并倡导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在管理实践上,较普遍地坚持效率、效益至重原则,并通过持续提高管理者素质、管理手段技术构成、管理对象匹配水平来提高效能;等等。显而易见,正是各国税收在专业层面有着如此普遍的一致性,使税收现代化得以成为国际性的比较存在。

3.税收现代化标准的国别差异性。税收并非抽象的、孤立性的存在,而是具体的、联系性的存在。各国税收从现象到本质、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究竟是否具有先进性,究竟是否实现了现代化,并不都能用一个尺子来计量,必须承认既有国际同一性、又有国别差异性。

例如:我们不应以现在已有不少发达国家放弃遗产税为依据,而认定我国如再开征遗产税,就会与税收现代化趋势相悖。这是因为我们不能忽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特殊性,这就是“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因此,为了限制私人财富畸形集中、激发经济社会生机活力、鼓励后代永续勤奋创业、促进广大人民共同富裕,假如能够择时开征遗产税,势必将使我国税收更具先进性。

4.税收现代化标准的社会规定性。税收处于社会分配领域,税收活动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以何种方式、取何种路径实现现代化,不能忽视、不应回避社会性质的内在规定性。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税收具有社会主义社会性质。这种性质规定了我国税收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实践,与其他社会形态的国家相比,具有与生俱来的、得天独厚的先进性。当然这只是“基本面”,因为本书并不否认我国税收理论体系、税收政策体系、税收实践活动与现代化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尚要继续创新、优化和完善。

其实,我们研究税收现代化的“社会规定性”,只是想阐发这样一个观点,亦即在推进税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社会差异的客观存在,必须放弃照搬照抄某些国家模式之不当思维和行为,且更无须妄自菲薄。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社会规定性”是相对而有限的。事实上,遍观当代各国,尽管社会条件有别,但税收毕竟就是税收,从专业角度看,衡量税收现代化的标准、追求税收现代化的目标,正如前文已述那样,的确具有相当广泛的一致性。就我国而言,就是要在充分发挥社会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既有高度国际先进性,又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现代化。第二节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基本特征

构建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集税收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创造性工程。为成功构建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有必要研究这个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可资借鉴的现代企业目标体系构建理论

众所周知,企业是现代国际社会率先实行目标管理的组织。引领企业构建目标体系的某些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构建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来说,或许不无可供借鉴之处。(一)现代企业目标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有研究认为,在国际上,“目标管理”这个概念是由管理专家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实践》中最先提出的,其后他又提出了“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主张。究其核心思想大意是: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如果一个领域没有目标,这个领域的工作必然被忽视;因此管理者应该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管理。组织最高层管理者确定了组织目标后,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分解,使之转变成各个部门以及各个人的分目标;管理者则依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下级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目标管理的具体形式各种各样,但其基本内容一致。所谓目标管理乃是一种程序或过程,它使组织中的上级和下级一起协商,根据组织的使命确定一定时期内组织的总目标,由此决定上下级的责任和分目标,并把这些目标作为组织经营、评估和奖励每个单位和个人贡献的标准。(二)现代企业目标管理理论中的“目标体系”

现代企业目标管理理论研究内容较为广泛。但其涉及“目标体系”构建方面的论述比较分散,概括起来,大致为以下5点。

1.目标的愿景性

愿景对目标制订具有导向性,目标愿景需要具体化。企业目标如何确定,通常要从企业目标愿景的研究中寻找答案。为此,彼得·德鲁克认为企业要思考三个问题:第一,我们的企业是什么?第二,我们的企业将是什么?第三,我们的企业应该是什么?也就是说,要立足现状,明确要到哪里去,未来可能会怎样,最后再确定自己发展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就是企业研究确定目标,既要考虑现有条件的优劣势,又要考虑现代化的未来,还要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水平,进而勾画出立足现状、接轨国际、代表未来的现代化目标。

2.目标的层次性

组织目标需要形成有层次的体系,亦即从组织的战略性目标直至个人目标的多层次体系。这个体系的顶层陈述组织远景和使命,第二层次则陈述组织的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组织的使命和任务都必须转化为组织的总目标和战略,总目标和战略又要更多地指向组织较远的未来,并且为组织的未来提供行动框架。这些行动框架还必须进一步地细化为更多的具体的行动目标和行动方案,在目标体系的基层形成分公司目标、部门和单位目标、个人目标。

3.目标的多样性

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通常多种多样。一般认为,一个主管人员不可能有效地追求过多目标。其理由是过多的目标会使主管人员应接不暇、顾此失彼,更可能使主管人员过多地注重于次要目标而有损于主要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在考虑追求多个目标的同时,必须对各目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区分,以便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4.目标的网络性

如果说目标体系是从整个组织的整体观来考察组织目标,那么目标网络则是从某一具体目标的实施规划的整体协调方面来进行工作。目标与计划方案,通常均需形成网络状态。如果各种目标不能互相关联、不能互相协调、不能互相支持,则组织成员往往会出于自利而采取对本部门看起来可能有利而对整个公司却是不利的途径来实现目标。

目标网络的主要特点表现为:①目标和规划很少是线性的,即并非一个目标实现后,便会接着去实现另一个目标;目标和规划形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着的网络。②主管人员必须确保目标网络的每个组成部分相互协调———不仅执行各种规划要协调,而且完成这些规划在时间上也要协调。③组织中的各个部门在制订本部门的目标时,必须与其他部门相协调———因为有研究得出结论,企业的一个部门似乎很容易制订完全适合于它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在经营上往往与另一部门的目标相冲突。④组织制订各种目标时,必须与许多制约因素相协调———各个目标互相联系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所以不仅要注意各个目标的互相协调,还要注意制约各个目标的各种因素的互相协调。

5.目标的可考核性

目标管理以制订目标为起始,以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为终结。工作成果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准,也是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目标考核要求将目标定量化,而目标定量化往往会损失组织运行的一些效率,但对组织活动的控制、成员的奖惩会带来很多方便。因此,虽然有时难以将目标量化,但是只要有可能,就应将目标明确到可考核的程度。

二、国家层面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

税收主体众多,核心主体则为国家。国家是政治实体,企业的组织结构、组织功能、组织目标等与之不可比拟。但现代企业构建组织目标体系的基本理念,却也能给构建国家层面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带来不少有益启示。(一)国家应有一个战略性的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

这个战略性的总目标当然要以国家为主体来进行“顶层”设计。在目标设计过程中,同样有必要注意回答我国税收水平“现在已是什么样”“将来会是什么样”的问题,然后再决定“应该将税收现代化设计成什么样”。在目标设计取向上,必须体现税收现代化之特质,亦即需要相应关注3个关键要素,即当今国际的现实状况、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我国现时和未来的比较优势。(二)国家税收现代化目标应为多重、多层目标的复合结构

国家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多重性,主要取决于税收领域的多主体性,表现为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涉税组织都需要依据法定职责制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这些涉税组织,包括税收立法组织、税收司法组织、税务行政组织、涉税经济组织、涉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涉税组织。

国家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多层性取决于以上各种涉税组织内部的多层级架构,表现为以上各种组织从上到下的各个层级(直至每一个组织成员)都需要依据法定职责制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这里还要指出,一个国家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多重目标、多层目标,也都应当是具体的,亦即能够张目可见、触手可及,具有最大限度的可考核性。(三)国家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应是网络状的体系

税收的多主体性规定了推进税收现代化目标之组织主体的多重性,各类税收主体组织结构的层级化规定了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多层性,这就是说,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多重性和多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客观存在的多重目标与多层目标的内在相关性和有机联动性,必然使税收现代化目标表现为网络状的体系。

基于税收是由国家主导建立的社会性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因而毫无疑问,税收现代化目标网络体系的核心主体必然是国家,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涉税组织;处于核心地位的税收现代化目标,必然是国家制定的战略性的总目标,而不可能是从属于国家的其他任何组织制订的目标。

三、税务部门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

税务部门是实施国家税收管理的行政组织。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组织功能、组织目标等与企业相比有着质的差异。然而,现代企业构建组织目标体系的基本理念,对于税务部门构建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来说,也许不无有益的启示。(一)税务部门也需要制定所在领域的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

各级税务部门是国家机关中专门从事涉税政务的行政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是各级税务部门的最高领导机关。税务部门应当围绕国家层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目标来制定本部门所在领域的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

税务部门所在领域的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相对于国家层面战略性的税收现代化总目标来说,属于分目标;相对于各层级的税务机关乃至税务组织成员的目标来说,又属于总目标。

税务部门所在领域的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制订过程,也属于“顶层”设计———既属于国家层面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构建工程的“二级顶层设计”,又属于税务机关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构建工程的“一级顶层”设计。

税务部门所在领域的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的设计,自然也应体现前文所述的“现代化之特质”,需要关注和体现三个关键要素,即当代国际的税收管理先进水平、未来国际的税收管理发展趋势、我国税收管理之现实和未来的比较优势。(二)税务部门税收现代化目标具有多重性

税务部门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多重性主要由法定职责派生,或由与履行法定职责具有重大相关性的各类因素规定。

1.税制建设类目标

在广义上,国家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导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但在狭义上,税收制度主要表现为税种制度,税收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税种层面的要素建设。税种层面的税制既包含政策性的要素,也包含管理性的要素。如果说政策性的要素建设非属税务机关全权之职,那么管理性的要素建设则是税务机关分内之责。正是在此意义上,本书认为,税务机关需要制订税制建设类的税收现代化目标。

2.税收法制类目标

税务机关拥有制定税务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法定权限。而税务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都属于广义的税法范畴。因此就税务机关而言,尤其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来说,不仅要“依法”治税,而且要“以法”治税;不仅要制定“依法治税”类的税收现代化目标,而且要制定“以法治税”类的税收现代化目标。

3.基本职责类目标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从事税收管理。但应指出,在理论层面上,管理与服务是“一体两面”的工作:既可认为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也可认为管理是现象、服务是本质。不过在实践层面上,还是可以将某些税务工作归类为管理,某些税务工作归类为服务。因此从实践需要出发,还是应当分别制定税收管理类的现代化目标和税收服务类的现代化目标。

4.基础保障类目标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既然是从事税收管理,那么为了实现税收现代化,就必须大力提高税收管理能力。而构成税收管理能力的基本要素有三个:一是税收管理主体;二是税收管理手段;三是税收管理对象。正因如此,税务机关就不能不制订推进税收管理主体(税务组织及其成员)类、税收管理手段(如信息化)类、税收管理对象类(如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能力)等各项基础保障建设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三)税务部门税收现代化目标具有多层性

税务部门是多层级的行政机关。各层级的税务机关乃至全体税务人员,分别承担了法律法规赋予的税务工作职责。所以无须赘述,税务部门的税收现代化目标,必然具有与其组织层级相对应的多层次性。(四)税务部门税收现代化目标是网络状的体系

税务部门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多重性和多层性决定了该部门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也是一个网络状的体系。

不过必须确定,这个目标网络是一个开放型的局域网。它既是国家主导建立的国家税收全面现代化目标网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又是与税收立法组织、税收司法组织、涉税经济组织、涉税社会组织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涉税行政组织等各类主体构建的税收现代化目标局域网密切联系互动的局域网。

显然,不谋天下者,不足以谋一域。构建税务部门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局域网,必须以国家层面的税收现代化建设总目标为纲领,必须与其他涉税主体、涉税领域税收现代化建设分目标相衔接,否则可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第三节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主要内容[2]

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看,还是从税务部门层面看,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都是多重性与多层性相复合的网络体系;统领不同层面税收现代化目标网络体系的纲领性目标,则是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就是说,我国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只是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在税收领域的表现形式,而围绕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制订的税收改革目标,才是构成我国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实在内容。因此本节将讨论重心置于多层面的“改革目标”,而非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详细分析。一、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是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为总纲的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显然是现阶段全国层面改革的战略性目标,无疑是现阶段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之总纲,任何领域的涉税主体为推进税收现代化而进行的任何改革,都不能不锁定这个总目标。

究其理由则是简单而充分的:国家层面推进的改革,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必须通过方方面面改革主体的合力推进才能实现预定目标。因而,所有主体实施的所有改革项目和举措,都必须以实现国家层面的改革总目标为取向,且不能有任何游离或偏失;都要自觉围绕国家层面的改革总目标来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而不能有任何的自以为是、自行其是。唯有如此,才能为实现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持续聚集和提供最大化的正能量、正效应。税收改革只是国家一个特定领域的改革,税收现代化只是国家一个特定领域的现代化。因此,我国所有涉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在内)为实现税收现代化而实施的任何改革项目和举措,也都不得不以实现国家层面的改革总目标为根本取向。

二、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是以全面深化税收改革总目标为核心内容的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税收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显然,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业已述及全国各级税务部门现阶段或近期推进税收改革的总目标。

税收的本质是经济关系,税收改革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税收领域由于拥有众多主体(如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故其改革目标既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派生目标,又是税收领域各主体推进涉税改革的共同目标。本书研究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表述逻辑,似应这样丰富税收领域改革目标的表述内容,即“全面深化税收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如果同意本书以上对税收改革总目标所作的表述,那么就会同意本书以下的结论,即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税收改革总目标的内涵,正是我国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核心内容。

需要指出,鉴于税收领域是国家主导的国民经济分配领域,推进税收领域改革的核心主体自然为国家。不过还应强调,虽然税收领域拥有众多主体,实现税收改革总目标是众多主体的共同责任,但税务部门由于处于专事涉税政务的关键地位,故更需要锁定税收领域改革的总目标来推进本部门所在领域的各项改革,进而为实现国家和税务部门两个层面的税收现代化目标做出贡献。

三、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是以全面深化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为重要内容的体系

本书认为,这是各级税务部门以及全体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确立的基本共识。

国家税收活动是多领域的社会活动,税收管理活动属于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赋予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就是依法代表国家从事税收管理活动。因而,税务部门既有义务也有权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全面推进税收管理方面的各项改革,并努力实现预定目标。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仅需要锁定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全面深化我国税收领域改革的总目标来推进改革,而且还要锁定本部门基本职责所在的、税收管理领域的改革目标来推进改革。

关于税收管理领域的改革目标,本书认为可以这样表述,即“全面深化税收管理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管理制度,推进税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不难看出,这里关于全面深化税收管理方面改革目标的表述,在要素构成上,与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全面深化国家税收领域改革的总目标皆为对应关系;在要素内容上,则皆为从属关系。可以认为,这个表述符合逻辑、切合实际。同时,如果同意本书以上对税收管理活动改革总目标所作的表述,那么也会同意本书以下的结论,即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总目标的内涵,正是我国现阶段制订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是以税收改革阶段性具体目标为阶段性具体内容的体系

前文已述,税收改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根本路径,而实现税收现代化则是全面深化税收改革的直接目标。所以,我们不可能脱离税收改革去研究如何实现税收现代化,也不可能脱离税收改革的若干具体目标去研究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内容。事实上,正是税收改革的若干具体目标构成了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具体内容。

税收改革的具体目标具有阶段性的基本特征,亦即会随时间推移而调整变化。显然,这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点。税收改革的具体目标之所以会出现阶段性的调整变化,则是因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具体改革任务;而具体改革任务又为特定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所派生。问题就是矛盾,总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改革也永无止境。正因如此,与之相关联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在构成上也必然是动态的,不会静止不变。

应该肯定,我国现代税收事业已经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许多方面已经达到或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即已达到或接近于现代化。但又必须承认,与当代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税收活动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差距。或许正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年底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在推进税收现代化过程中致力于6个“体系”建设,并要求通过全面深化税收改革,分别使税法体系达到“完备规范”、税制体系达到“成熟定型”、服务体系达到“优质便捷”、征管体系达到“科学严谨”、信息体系达到“稳固强大”、组织体系达到“高效清廉”的目标。

本书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上述6个体系建设之目标,正是我国税务部门现阶段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具体内容。不过在此也应承认,这是具有阶段性特征的目标,具体反映了现阶段税收改革必须优先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阶段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具体内容一定会有调整和变化。因为现有的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或者,现有的主要问题可能降格为次要问题,现有的次要问题可能上升为主要问题。例如,现在虽然还未专门设定“税收理论”“税收文化”“税务行为国际规范”等方面的改革和建设目标,但是当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凸显出重要性、必要性后,就很有可能成为今后某个阶段税收改革和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主要项目之一。

总而言之,税收是当代国际社会必然普遍开展的物质利益分配活动。当代各国的税收活动水平虽然很不平衡,但追求税收活动科学、民主、法治、公平、高效,力求税收活动达到或保持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应该属于当代国际社会税收活动的主流文化、主导意识和主体目标。衡量一国税收活动是否实现现代化,显然要以当代国际社会税收活动的先进水平为标尺;设计制订我国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显然要以达到当代国际社会税收活动先进水平为标杆;本书所要解读的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则是相对的存在、动态的存在,是因地因时而异而移的存在。我国如此,其他各国皆难例外。

[1]本书主要参考《税收现代化涵义浅析》.孙亚华.税收现代化涵义浅析[M]//深化税收改革 服务科学发展———税收课题研究文选(2014).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本节主要参考《税务机关推进改革目标问题探析》.孙亚华.税务机关推进改革目标问题探析[M]//深化税收改革 服务科学发展———税收课题研究文选(2013).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二章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

本章主要从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出发,阐述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具体内容。第一节 着力构建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明确其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税收立法。而从完备和规范出发,税法体系的构建,不仅应考虑现有税种的立法问题,也应考虑未来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对税收法律的需求和要求。具体来说,税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是税收法定原则得到落实,现有税种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相应法律,并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健全税种门类,使税收覆盖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时,争取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制度的根本性、共同性、原则性和重大性问题进行综合和归纳,使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全面、更加完整。与此同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理清税收执法权限,健全税收执法规程,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使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和统一,更加严格和便于遵从。适应现代社会纳税人权益意识日趋强烈的形势,还应在税收法律救济方面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建立税收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发挥复议、应诉主渠道作用,同时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推进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与专业性侦查机构,以及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法庭,使打击涉税违法案件的手段更加高效和有力。实现税法体系建设目标,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应当坚持开展税法宣传,营造诚信纳税氛围,使遵守税法成为全社会的行为信条。

一、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简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破坏的税收制度,积极开展税收立法活动,很多税种从无法到有法,从有法到趋于完备,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如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两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但与税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我国税收立法还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立法层次低。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有30余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有50余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件,而正式的税收法律只有《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4部,目前开征的18个税种中有15个是以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规定的。立法层次低、授权立法比例高是我国税收法制的最大问题,导致税法缺乏权威性,税收执法刚性不足。

2.税收立法不严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一大特点是内容原则、笼统,不够明细和确定,立法技术和水平还不高。如《个人所得税法》只有15条2200多字,而英国1799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时,规定就有124节,厚达152页。美国联邦所得税细则(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有480种表格,表格填写指导书就有3卷,每一卷都有1英尺厚。同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之间“打架”的情况也较多,给基层执行带来困难。如国税、地税在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认定上就存在分歧。

3.征收程序不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实施,2013年第二次修订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组织结构日益多样,经营方式更加复杂,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不断催生着新的社会治理需求、新的纳税人利益诉求。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形势需要,《税收征管法》存在的自然人征管措施缺失、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够、涉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税收治理能力不强等问题给税收实践带来诸多弊端,社会各界要求修订的呼声非常强烈。

二、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进程

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将相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条例、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及时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推动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立法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税法的法律层级,提升税收立法质量,逐步建立起体系相对完整、内容较为合理的税收实体法法律体系[1]。(一)税收实体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坚持唯物主义观,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从中国国情实情出发,广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坚持税收立法、执法和监督相分离,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实体法法律体系。(二)税收实体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确定的,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特别是税收征纳双方的特点确定的,并贯穿于税收立法工作始终的指导方针。

1.立法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反映在税收立法层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普遍参与原则,即立法过程要广泛吸收各层面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平等享有税收立法的相应权利,做到税收立法公开透明。二是权利(力)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立法上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税收立法上的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2.民主决策原则

税收立法攸关民众切身利益,在进行税收立法的过程中,有义务亦有必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包括立法的主要背景根据、立法所需解决的问题、拟订的方案内容以及公众的参与途径方式等,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民主决策原则,要求税收立法的主体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税收法案的审议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倾听各方面意见;税收立法过程要公开化,让广大公众及时了解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以及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争论情况和如何达成共识的[2]。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性主要是指在制定税法时,要求必须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税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擅自制定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所谓“土政策”“土规定”。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因此,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实施的办法等。

4.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

税收立法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和严肃性,而且会给国家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断变化,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随便中止生效;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

5.其他原则

学术界认为税收立法的原则还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效率原则等。其中,税收立法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限法定、税收立法程序法定、税收立法范围法定。权限法定是指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要依法行使;程序法定是指税收立法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范围法定是指税收立法要保持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三)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必须处理好几组关系

税收法治体系中,税收立法应当处于“引领”地位和应当发挥“推动”作用。税收立法是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的前提与基础,税收立法质量决定其他3个环节运行的质量。落实和发挥税收立法在税收法治体系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要处理好以下4个关系[3]。

1.正确处理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关系

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前者是税收制度内容,后者是该制度采用的形式。首先,要科学制定立法规划。一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正在推进改革的税收法规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实体税收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应当制定立法规划,在2020年前逐步完成立法程序。二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立法。比如,遗产税是人们期盼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利器,应当采取授权立法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三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和废止。比如营业税,在“营改增”的同时应当修改现行法规,随着2015年增值税的全覆盖应当及时废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其次,应根据税种性质确定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的顺位关系。对于重点领域的立法,比如,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利益调整的税种(比如房地产税)和新开征的重要税种(比如环境保护税)应当坚持先立法后改革的顺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与程序;对于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可以在授权立法基础上实行先改革后立法的顺位。需要说明的是,授权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时效,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永久性授权,禁止转授权。

2.正确处理调整税收法律法规结构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关系

调整税收法律结构是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应有之义,必须从根本结构上出发,予以调整完善,才能逐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在18个税种中仅有3个由税收法律规制。在2013年和2014两年的“两会”上已有多位代表、委员提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收授权立法以调整税收法律法规的这种有悖税收法定原则的结构。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缺少专门的税收基本法律制度。“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税收最基本法律制度的法律,在税法体系中起“引领与统帅”作用,曾两次列入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规划,但均未完成。三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执法中所占比重过大、出台程序过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调整税收法律法规结构,在2020年前应当完成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同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其次,应将“税收基本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基本原则、征纳双方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体制与权力配置以及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衔接的基本程序等重要的税收基本法律事项。四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科学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3.正确处理重点领域和非重点领域税收实体法立法的关系

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进程,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条件成熟的事项先行立法,对重点事项先行立法。一是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就重点领域而言,税收实体立法主要包括制订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房地产税法等税收实体法。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进,“营改增”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条件趋于成熟,理应由全国人大先行立法,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重点领域,特别是房地产税立法,这是一项事关千家万户、各方利益博弈激烈、短期内难以达成完全共识,但又必须推进的立法与改革,因此必须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科学推进其立法。二是在非重点领域稳步推进立法。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从实行分类或分项课征向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转化,考虑个人所得税的人性化和实际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向家庭所得税制转化,降低低收入家庭税收负担,从而推进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完善。适时启动社会保障税立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快现行财产税制的改革,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财产赠与税,逐步缩小社会贫富悬殊和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

4.正确处理税收实体法与税收基本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税收实体法是一部特殊部门法的实体法,由若干个单行税收实体法组成,规范约束的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针对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拥有的应税财产或者发生的应税行为等征税对象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所具有的权利。[4]税收基本法是国家对税收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所进行的综合的归纳与总结。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它起着把宪法和单行税法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该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是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税收征管法》就是一部规范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纳税服务等所有征管法律行为的广义程序法律,而不是狭义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可见,加快推进税收实体法立法进程,不仅是要加快单行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还要同步推进税收基本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四)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进程的主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存,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偏低,存在相互矛盾等问题,给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迫切需要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进一步了解掌握立法现状,并根据需要确定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合理运筹税收立法程序与税收立法技术,进行各类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或废止,为后续税收立法奠定基础[5]。

1.以稳定中央财力为原则,加快中央性税收实体法立法

一是充分借助“营改增”改革的有利时机,逐步建立覆盖面广、税负适度、科学合理的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立法,必须体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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