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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5 2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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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建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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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戒石铭与皮场庙

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戒石铭与皮场庙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戒石铭与皮场庙作者:郭建排版:辛萌哒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01-01ISBN:9787301195444本书由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2018)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作者简介

郭建,男,生于1956年9月,上海人。1978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2年本科毕业后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师从叶孝信教授攻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198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教学领域,2001年获上海市“育才奖”;2007年被复旦研究生票选为“心目中的好导师”;2010年又被复旦本科毕业生票选为“心目中的好老师”。学术研究方面,著有《当代社会法律意识试析》、《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试析》、《“坑”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文章,出版过《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国法文化漫笔》、《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师爷当家》、《中国财产法史稿》、《典权制度源流考》等一系列法律文化类专著。近年来多次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文化中国”栏目、东方电视台艺术人文频道“世说新语”栏目嘉宾,主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观众好评。前 言

从一个法律文化研究者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长篇小说中,《水浒传》、《金瓶梅》、《红楼梦》具有最广阔的社会视角,所描绘的社会生活场景宏大而又细致,是从法律文化视角进行解析的绝佳样本。

中国古代的身份社会体制中,拥有特权地位称之为“贵”,拥有财富称之为“富”。“贵”可以兼得“富”,而以“富”求“贵”就没有直接的路径。高居社会顶层的是皇亲国戚之类的贵族、文武百官,而作为官僚候补队伍的士大夫阶层,是特权阶层的重要成分。平民阶层无论贫富被分为农、工、商等几类,地主、商人和农民、工匠,在法律上都属于平民,处在社会的下层,一样都要为朝廷承担赋税徭役。而居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婢之类丧失人身自由的贱民阶层。此外,很多的社会边缘角色,比如无业游民,被习俗和法律视为“贱业”的“倡优隶卒”(指色情及表演专业户、政府勤杂人员)等。《水浒传》描写的主要是中国古代的下层社会。小说中的主要角色里,社会地位最高的是唯一具有特权身份的小旋风柴进,其他像鲁达、林冲、杨志那样的低级军官,宋江那样的“鄙猥小吏”(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只能算是社会的中下层。再以下如九纹龙史进、托塔天王晁盖那样的“土豪”,玉麒麟卢俊义那样的富商,智多星吴用、入云龙公孙胜那样科举场上混不出世的读书人,作为渔民的阮氏兄弟,作为猎户的解氏兄弟,浪里白条张顺那样的行纪商,混江龙李俊那样的“私商”等,这些人还保留平民的地位。更多的则是社会边缘人物,比如拼命三郎石秀那样的无业游民,在习俗上和法律上都被视为“贱役”的黑旋风李逵、打虎武松、病关索杨雄,以及鼓上蚤时迁那样的小偷,开黑店的母夜叉孙二娘,如此等等,都是在其他的传统文学作品中很少描写的角色。《水浒传》的视角就是这样朝着社会的下方,描绘社会底层人们的社会交往,反映底层人民的喜怒哀乐。《金瓶梅》描写的主要是传统社会的中层。《金瓶梅》对于社会的切入点也是传统文学作品中比较少有的,它描写的是晚明的城市生活场景。小说的主人公西门庆原来是商人,是称霸一方的地痞,可是后来他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径竟然成为官员,跻身特权阶层,成为体制“内外通吃”的角色。他试图“以富求贵”,从追逐经济利润向角逐政治权力努力,来保障并扩展自己的财富。既然合法的“以富求贵”的途径不存在,他就依靠违法交易来积累财富,依靠接近、贿赂政治权力的享有者来寻求保护和发展机会,依靠帮派势力来维护势力范围,依靠奢靡的生活来显示自己的成功。在财产利益与性关系上,都表现出疯狂的、无节制的病态占有欲望。《红楼梦》描写的则主要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上层。以贾、薛、王、史四大家族为主线,描写的是贵族家族,以及官僚世家、“皇商”(朝廷指定的采办商人)大户这些社会高层的活动,揭示了官场运作中的种种黑幕,显示出统治者在正式场合提倡的整套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但他们自己往往弃之如敝履,使读者产生“看破红尘”的虚幻感觉。

这样,从社会的下、中、上三个层次,这三大名著提供了全方位的传统社会的视野,是传统社会的活教材。本书就是从这个视角来进行法律文化的扫描,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水浒传壹 梁山好汉们脸上的“金印”贰 杀人没偿命的三大案叁 林冲一纸把妻休肆 戒石铭与皮场庙伍 宋江“典”得阎婆惜陆 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壹梁山好汉们脸上的“金印”究竟什么是“金印”?

看《水浒传》,好汉们被逼上梁山时,大多都是脸上打了“金印”,被官府“刺配”的罪犯。比如第一回“张天师祈禳瘟疫 洪太尉误走妖魔”中洪太尉拿“刺配”来威胁道士们,指着道众说道:“你等不开与我看,回到朝廷,先奏你们众道士阻当宣诏,违别圣旨,不令我见天师的罪犯;后奏你等私设此殿,假称锁镇魔王,煽惑军民百姓。把你都追了度牒,刺配远恶军州受苦。”

那么究竟什么是刺配?为什么又叫打金印?《水浒传》内容本身对此也有解释,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鲁智深大闹野猪林”里,作者解释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也就是说,罪犯被判决了徒刑、流放、迁徙的,都要在脸上刺上字。因为大家讨厌“刺字”的说法,所以改称“打金印”。

那么,水浒作者的这个解释对吗?刺字在宋朝真的是一种主刑以外必须再加上的附加刑吗?

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宋代的刑罚制度了。最为宽大的法定刑制度

宋代的法律所规定的正式刑罚制度,和唐朝是一样的,就是所谓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是拿荆条(法定程度是三尺五寸〈约合今108.85厘米〉,号为“笞杖”,大头直径二分〈约合今0.62厘米〉,小头直径一分五厘〈约合今0.47厘米〉)抽打罪犯的臀部和大腿,分为五等,每一等十下,每打十下算一等,也就是从十下到五十下,分为五等。

杖刑,是用荆条(法定程度也是三尺五寸,号为“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约合今0.84厘米〉,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约合今0.53厘米〉)抽打罪犯的背部、臀部、大腿,每打十下算一等,也就是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也分为五等。

徒刑,是将罪犯关在监狱里,并为当地官府服苦役。从徒一年开始,每半年为一等,一共也是五等,到徒三年为止。

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很远的地方,从两千里开始,每五百里为一等,一共是三等。最重的是流三千里。罪犯到了流放的地方,先要为当地官府服一年的苦役,以后就在当地落户居住。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绞,是在罪犯脖子上套上一个绳圈,然后用短木棍将绳圈逐渐绞紧,直至罪犯窒息毙命。斩即斩首。

虽然称为“五刑”,但以上刑罚制度在当时世界上却是最为宽大、最为人道的。它针对的完全是中国特定的文化环境。

比如笞杖刑,用小指粗的荆条抽打几十下,身体痛苦程度一般来说还不至于到达常人所能承受的极限,可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做了坏事让官府打屁股,是对祖先赐予的身体的亵渎,身上痛、心里更痛,有沉重的对于祖先的负疚感。

又比如流刑,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不去父母之邦”、安土重迁的观念,那么将一个人强行迁居到两千里远的地方去,就算是一种很严重的处罚,虽然罪犯人身体上可能没有什么痛苦,可是他的心理上,就承受了很大的痛苦。附加刑超越法定刑

到了唐代,民族大融合,文化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使得原来中原华夏族发展过来的汉族的那些古老禁忌已经对普通人的影响不大。唐代立法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体会到这套“五刑”刑罚体系的威慑力不够,因此对于重罪罪犯往往处“重杖一顿”的处罚,让罪犯皮肉狠狠吃苦,以儆效尤。

到了唐末五代社会秩序混乱,统治者如同走马灯一般转换大王旗,哪里有功夫来把罪犯关押三年,或者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很多割据政权的统治地域也没有三千里那么大。于是广泛采用“脊杖”的处罚方式,来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刑罚。同样的罪名,先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判决,执行的时候转换为“脊杖”:用竹板专门打罪人的背脊,打出血来,叫做打一个“背花”。这个传统到了宋朝,就固定下来,叫做“折杖法”,大多数徒刑、流刑罪名的处罚都折合为打几下、十几下脊杖。具体来说:

宋代将原来部分的徒刑罪名改为“脊杖”,仍以竹板为刑具,只责打罪犯背部,数目自十三到二十下。

另外,笞杖刑改行“臀杖”,刑具为三尺五寸(约合今107.62厘米)长的竹板,大头阔二寸(约合今6.14厘米),小头直径九分(约合今2.76厘米),只责打臀部,数目自七下到二十下。

流刑则一律要附加脊杖,数目为十七下到二十下。折杖行刑后,就地配役,不再远流。服役年满即放。流刑犯如果还附加有编管、移乡刑罚时,则配役之刑移至编管、移乡处执行。宋在流刑本刑外,常以附加刺配刑的方法来惩处重犯。如法律规定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其中流二千五百里是本刑,配千里是附加刑。实际执行时,本刑折成杖脊十八,并不流放,“配千里”才是真的配到千里以外服役。“刺配”为军

可是后来宋朝统治者觉得有些重罪罪犯这样光打一顿还不足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而且“死刑重,生刑轻,故犯法者多”。死刑与生刑脱节,重轻失调。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至于死的犯人,由于实行折杖法,刑罚显得苍白无力。于是又想出来将重罪罪犯在打完脊杖后,再把他们集中到地方部队里去服役。林冲刺配沧州

随着宋代社会矛盾的逐渐发展,附加刑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其刑罚等级也日趋细密,并呈加重趋势。例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刺配法仅40多条。至南宋孝宗淳熙时,达570条。发展到后来,宋代的附加刑远重于主刑,从而形成了宋代刑法的一个特色。刺配的地理远近是根据罪行轻重来定的。以后逐步扩大运用,到北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时,配隶等级约分九等,依次为配本州、邻州、五百里、千里、二千里、三千里、广南军州、远恶军州、沙门岛。南宋孝宗时又细分为十四等。配隶刑是不定刑期,并无明文规定配隶人何时能恢复自由,唯遇朝廷恩赦,可依量移法从远处移徙近地。犯人量移后,如又遇恩赦,则放令从便。

那么配役为什么又要“刺字”呢?

原来,在五代的时候,军阀混战,为了防止逃兵,统治者都采用抓兵的办法来补充军队,为了防止士兵逃亡,就在士兵脸上刺上部队的番号。这个办法也保留到了宋朝,宋朝正式的军队叫“禁军”,士兵不是抓来的,是雇来的,发工资的,不过代价就是,你拿了我的兵饷,就要给我在脸上刺上部队番号,省得你拿了工资就逃走。

另外,宋朝把地方治安性、辅助性的部队称为“厢军”,实际上是给朝廷服劳役的军队,比如运输物资、看守仓库、维修设施等,主要由服刑的罪犯来充当,士兵脸上也要刺上服役的地方。《水浒传》里,梁山好汉们的小喽罗士兵,也都是脸上刺着梁山的番号。比如第十九回,梁山首次在晁盖领导下打败了前来围剿的官军,“把这新拿到的军健,脸上刺了字号,选壮浪的分拨去各寨喂马砍柴,软弱的各处看车切草”。

前面这两个情况一结合演化,就出现了“刺配”:

第一,它只是适用于某些重罪罪犯,并不是所有的徒流罪犯都适用,而是针对某些重罪罪犯的特定的附加刑。在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大量的案件判决,都是适用的“刺配”。但都是先有“脊杖”,然后才有“刺配”。

第二,脸上的刺字本身不是处罚,而是服劳役的附加刑所附带着的一个番号。刺配的罪犯,脸上刺的,是他前往服役的地点,也就是“军州”。宋代把一些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地点划为“军”,和普通的地方政府“州”平级——州下面还有县,“军”是基层政府,但级别高,和州平级。罪犯脸上刺的既不是罪名,也不是人名,而是一个地名。这一点《水浒传》的作者没有搞错。

比如第十七回,济州府尹为了黄泥岗生辰纲一案,叫来观察何涛:

府尹喝道:“胡说!上不紧则下慢。我自进士出身,历任到这一郡诸侯,非同容易。今日东京太师府差一干办来到这里,领太师台旨,限十日内须要捕获各贼正身完备解京。若还违了限次,我非止罢官,必陷我投沙门岛走一遭。你是个缉捕使臣,倒不用心,以致祸及于我。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便唤过文笔匠来,去何涛脸上刺下“迭配……州”字样,空着甚处州名。发落道:“何涛,你若获不得贼人,重罪决不饶恕!”宋江被麻翻

又如宋江刺配江州,途经揭阳岭,被开黑店的催命判官李立麻翻,准备开剥,好在混江龙李俊赶来:

当下四个人进山崖边人肉作房里,只见剥人凳上挺着宋江和两个公人,颠倒头放在地下。那大汉看见宋江,却又不认得;相他脸上金印,又不分晓。

后来想起来查看押送公文,才知道被麻翻的正是“及时雨”宋江。“金印”打在脸颊上

那么究竟刺配是将服役地点刺在哪里呢?《水浒传》小说里绝大多数都说明是刺在罪犯的脸颊上,林冲被判刺配,“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高太尉部下陆谦安排押送的公人暗害林冲,“明日到地了时,是必揭取林冲脸上金印回来做表正”。宋江在江州浔阳楼写“反诗”,说是“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他年若得报冤仇,血染浔阳江口”。这里的“双颊”,应该是为了诗词平仄的需要,因为其他的地方都说只是两行金印,没有说明是两面的脸颊。比如第二十九回,武松去打蒋门神时,“头上裹了一顶万字头巾,身上穿了一领土色布衫,腰里系条红绢搭膊,下面腿絣护膝,八搭麻鞋。讨了一个小膏药,贴了脸上金印”。可见“金印”只是在一边脸颊,用一张小膏药就可以遮住。武松剪发藏金印

可是《水浒传》也有很多地方是明显写错的。首先,有关刺配的那个说明就是错误的,刺配并不是普遍适用的附加刑。其次,有关刺字的部位也有说错的。比如,第二十七回里,武松在十字坡酒店里,母夜叉孙二娘和菜园子张青将他装扮成一个游方的和尚,“只除非把头发剪了,做个行者,须遮得额上金印”。刺字的部位是在额头之上,显然与小说其他部分的描写的刺在脸颊上的不同。

那为什么《水浒传》的作者会写错呢?

说起来也很简单。水浒传的故事不是一个人一时一地创作的,梁山好汉的故事在南宋开始流行,到了元朝,很多水浒故事成为戏剧剧目,直到明朝才汇拢为我们现在看到的长篇小说。所以在水浒传故事成文的时候已经是在元明二朝,而这两个朝代却是没有“刺配”这样针对重罪罪犯的附加刑的。写错也就情有可原了。元明的“刺字”刑

元朝法律规定的刑罚体系,和中原地区传统不同,增加了“刺字”刑,主要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罪犯的附加刑。凡是初犯盗窃行为,并且盗窃的财物已经到手、罪名确凿、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罪犯左小臂内侧,刺上一寸见方的“窃盗”两个字。再次触犯窃盗罪名的,在罪犯的右小臂内侧,刺上“窃盗”两个字。第三次触犯盗窃罪名的,在罪犯的脖子后侧,刺上“窃盗”两个字。强盗罪犯,初犯的就要在脖子后侧刺上“强盗”字样。

凡是被刺了字的窃盗或者强盗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还要在本地充当“警迹人”,就是为官府充当“眼线”,晚上跟着巡逻警戒,白天要追踪罪犯踪迹。平时要时常到官府报到。如果能够抓住其他罪犯的,就可以经过官府批准“起除刺字”。没有这样的立功表现,经过充当5年“警迹人”,没有再犯罪的,也可以经官府批准“起除刺字”。

元朝有关刺字的法律规定相当细致,比如蒙古妇女犯盗罪的,不适用刺字的附加刑。假如罪犯手臂上有文身的,要在文身的空白处刺字;假如罪犯在刺字后再去文身,故意用文身遮盖刺字的,再犯盗罪的,就要改刺在罪犯的手背上。假如被刺字的罪犯自行“起除刺字”的,再犯任何罪名,都要补刺。

元朝的军队是职业军、世袭军,百姓一旦被签为军户,就要世代服兵役。不过元代没有采取宋朝那种给士兵脸上刺番号的办法,很可能是为了争取士兵。因为脸上刺字,对于中国汉族人来说,是在脸上留下永久性的创伤,也给保有“孝”的传统观念的人心灵上留下永久性的创伤。“充军”“刺配”有不同

以后明朝的法律照搬了这个附加刑种,凡是盗罪(窃盗、白昼抢夺以及盗窃官府财产的“常人盗”等)都要在罪犯的小臂、脖子后部刺字,只有强盗罪因为法律已加重到“得财皆斩”,不再刺字。仍然没有在犯人脸上刺字的事情。

另外,明朝创设了“充军”的刑罚,将一些重罪罪犯在执行完刑罚后,再发到某些地方去“充当军户”,当作驻防军人。这和宋代的思路是一样的,只是明代不再采用脸上刺部队番号的办法来防止逃兵,而是采用连坐的办法,有军户逃亡的,就到他的原籍老家,从他的兄弟开始“点签”,没有兄弟的就是堂兄弟、族兄弟,甚至只要是同姓的远亲,反正要有一户充军到逃亡的地方去。

充军这个办法原来也只是针对部分罪名,明律中规定凡军人犯徒流罪,先决杖刑,然后分等发往外地卫所充当军户。以后的条例也对平民适用充军,充军的罪名不断增加,至万历《问刑条例》已有133项针对平民的充军罪名。逐渐形成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等级,而又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两类,前者仅罪犯本人充当军户至死,后者则罪犯子孙世代为军户。

因此实际上到水浒传成为小说的时候,说书人以及民间已经普遍对于刺配没有了认识,难免理解有所错误。贰杀人没偿命的三大案杨志卖刀杀牛二《水浒传》小说里有关杀人的描写实在是太多,但是杀人以后经过正式司法审判的案件并不是很多,最突出的,就是有三个杀人案件经过司法审判后,行凶人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第一个案件是第十二回“杨志卖刀杀牛二”。说的是,杨志押运的“生辰纲”被晁盖等好汉劫走,杨志被革除军职,流落在东京城。缺钱用度,只好把家传的宝刀拿到开封天津桥下的市场上去卖。晦气的是,没有一个买家,却引来了“京师有名的破落户泼皮,叫做没毛大虫牛二”。大虫,就是老虎的意思,这牛二就是个在大街上“撒泼行凶撞闹”的老虎。杨志杀牛二

牛二见了杨志的那口宝刀,先还问了价钱:“汉子,你这刀要卖几钱?”杨志道:“祖上留下宝刀,要卖三千贯。”牛二追问这宝刀有什么好处,杨志回答:“第一件砍铜剁铁,刀口不卷。第二件吹毛得过。第三件杀人刀上没血。”牛二要杨志验证,杨志挥刀将一叠铜钱砍成两半,又将牛二的一把头发放在刀口一吹就断。这牛二就开始撒泼,要杨志砍他一刀来验证“杀人不见血”。杨志道:“和你往日无冤,昔日无仇,一物不成,两物见在。没来由杀你做甚么?”牛二居然上前揪住杨志不放,一定要杨志把宝刀给他,杨志道:“俺不与你。”牛二道:“你好男子,剁我一刀。”杨志把牛二推开,牛二爬起来又纠缠不休,小说描写道:“(牛二)挥起右手,一拳打来。杨志霍地躲过,拿着刀抢入来,一时性起,望牛二颡根上搠个正着,扑地倒了。杨志赶入去,把牛二胸脯上又连搠了两刀,血流满地,死在地上。”

杨志叫了看热闹的人陪他到官府去自首,开封府尹派人去现场检验了牛二的尸体,将杨志关入死囚牢房。小说解释说,因为杨志为开封除了牛二这个祸害,监狱上下及街坊市民,都来为他说情。开封府负责此案的“推司”(专职司法官)“也觑他是个首身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于是将案情改成“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判决为“二十脊杖”,“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而那口宝刀,作为凶器被“没官入库”。宋江怒杀阎婆惜

第二个杀人没有偿命的案件,是第二十一回“宋江怒杀阎婆惜”。宋江怒杀阎婆惜

只因为衙门里做书吏的宋江,给智取生辰纲的晁盖等好汉通风报信,使得好汉们逃脱了官府的追捕。当晁盖等人在梁山“落草”安身后,思念宋江的好处,派了赤发鬼刘唐来郓城县给宋江送信,并赠送一百两黄金为谢。宋江退还了黄金,只留下了书信。可是想不到这封书信被宋江的“外室小妾”(家外的小老婆)发现,当作了把柄,向他勒索那一百两金子。两人争吵抢夺,“那婆娘见宋江抢刀在手,叫:‘黑三郎杀人也!’只这一声,提起宋江这个念头来,那一肚皮气正没出处。婆惜却叫第二声时,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却早刀落,去那婆惜嗓子上只一勒,鲜血飞出,那妇人兀自吼哩。宋江怕人不死,再复一刀,那颗头伶伶仃仃落在枕头上”。

宋江杀了阎婆惜后,赶紧烧毁了那封惹祸的书信,负罪逃跑,在江湖上混迹多日。第三十六回写道,宋江被宋清假报父亲丧信骗回家来,走漏风声,官府派兵包围宋家村,宋江也就顺势投案。到衙门后,宋江主动认罪,亲写供招:“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罪无词。”

宋江到案时,书中交代,当时朝廷已经发布了大赦令,“斗殴误杀”死罪得以减刑一等,而阎婆惜的母亲阎婆也已死亡,没有了“苦主”(人命案件的受害人亲属)。宋江原来就是衙门里的书吏,昔日的同事们关系也都很好,都尽力为他说话。结果判决为“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拟定得罪犯,将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武松杀嫂

第三个案件是第二十六回里的“武松杀嫂”。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由王婆出主意,两人毒死了武大郎。武松从外地归来,打听得潘金莲与西门庆有奸情,在投告衙门不成功后,找来街坊邻居为见证,逼问潘金莲、王婆,将全部奸情及谋杀武大郎情节搞清,请街坊记录在案。然后:

武松道:“哥哥灵魂不远,兄弟武二与你报仇雪恨!”叫土兵把纸钱点着。那妇人(潘金莲)见头势不好,却待要叫,被武松脑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说时迟,那时快,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斡开胸脯,取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肐查一刀,便割下那妇人头来,血流满地。武松杀西门庆

杀了潘金莲还不算,武松叫街坊看住王婆,自己拎了潘金莲的脑袋去找西门庆,在城中心的狮子桥下大酒楼,与西门庆大打出手,最后将西门庆从酒楼上摔到当街,武松跳下来,“先抢了那口刀在手里,看这西门庆已自跌得半死,直挺挺在地下,只把眼来动。武松按住,只一刀,割下西门庆的头来”。

武松自己去衙门自首后,“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又想他(替自己)上京去了这一遭,一心要周全他,又寻思他的好处”。于是将案情完全改换,“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上报上级。而上级官府一级级也都按照这个编造的情节复审。最后判决:“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斗殴杀人无死罪?

以上三个案件,从今天的眼光来看,杨志、宋江、武松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志与牛二打斗时,用刀“望牛二颡根上搠个正着”,而且在牛二倒地后,杨志郎朝“牛二胸脯上又连搠了两刀”,出刀的目标全都针对要害处,杀人的故意非常明显。宋江在阎婆惜叫一声“黑三杀人”后,也是拿刀“去那婆惜嗓子上只一勒”,见阎婆惜还在出声,“怕人不死,再复一刀”,索性把阎婆惜的脑袋也割了下来。杀人故意也是极其明显。至于武松杀嫂杀西门庆,完全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为自己的大哥报仇,是典型的预谋杀人。

从《水浒传》作者的眼光来看,这三件杀人案件,所杀之人都是该死之人,行凶之人则都是作者心目中的英雄。所以作者要设计出使这三位英雄摆脱死罪的情节,来让对三位英雄充满同情之心的读者满意。《水浒传》作者设计的途径就是,让三位英雄都得到法官的同情,都被改换了犯罪情节。而且改换情节后适用的罪名一模一样:就是“斗殴杀人”。杨志是“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宋江是“斗殴误杀”;武松是先“与嫂斗殴,一时杀死”,后又与西门庆斗殴,致西门庆“斗杀身死”。

三个案件的共同之处都是适用“斗殴杀人”,因此判决不用抵命,只要减等免死、刺配就可以了。难道中国古代法律真的是这样,打架打死人的没有死罪?我们耳熟能详的谚语“杀人偿命”有着一个很大的例外?牢不可破的“杀人偿命”观念

我们看看历史记载,得到的印象就会不一样。比如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占领秦都咸阳,召集关中父老、豪杰,和他们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去一般都认为刘邦约法三章是废除了秦朝那些“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苛法,把法律简化为这样简单的三章,不过现在一般都认为这约法三章是刘邦争取关中这个原秦国中心地区百姓民心的措施,是约束自己军队的军法。就是说凡刘邦的楚军将士不得以占领军姿态欺压百姓,杀了人的要处死,有伤人或偷盗行为的同样要治罪。史称约法三章使“秦民大悦”。不久项羽率军攻入关中,刘邦避而退往汉中地区。项羽纵军在关中烧杀抢掠,秦民怨恨不已,更怀念刘邦。后来刘邦卷土重来,关中地区成为刘邦和项羽争夺天下的根据地,当地百姓以人力、物力支持刘邦,最终战胜项羽。

从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命题来看,就可以知道中国远在两千多年前就早已确立了国家权威的刑罚原则,对于人们的生命、身体、财产的侵犯都被视为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的侵犯,必须是由国家的刑罚来加以严惩。而且这一原则是如此地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即使是敌国百姓的认同和支持。因此后来的一些试图打天下的政治家经常会重复刘邦的做法,在攻入对方领地时就宣布内容相同的“约法三章”,比如唐高祖攻入关中、明太祖打到集庆(今南京),都曾有过类似的措施。这就说明,在中国民间,“杀人偿命”是个极其根深蒂固的观念。

战国时代的思想家荀子曾说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西汉时为了一件谋杀大臣案,廷尉上奏:“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这个古今通行的道理,确实一直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立法者和执法者。

后世法典的主要内容总是人命、贼盗这些重罪。唐律中这方面的条文集中在“贼盗”、“斗讼”(仅计算其中的斗殴部分)两篇,共94条,占了全律定罪量刑条文的21%。明清律中这方面的条文有70条,仍然占18%,而且在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里,贼盗、人命、斗殴类附有394条条例,占了全部条例的39%。说明立法及修订法律的重点始终在这方面。

在司法官员的心目中,杀人、伤人、贼盗也是执法的重点。比如清朝著名的法官刘衡在他的《读律心得》中,认为一部律中,最要紧的只是规定全律定罪量刑基本原则及通例的名例律,以及刑律中的人命、盗贼门,不过那么一百多条而已。当官只要熟读这一百多条律文,就足以应付绝大多数案件。“斗杀”依然是死罪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斗殴杀人,专门分为一类,称为“斗杀罪”。看一下唐律——也就是《水浒传》故事发生时宋朝的法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

斗殴杀人(斗殴对方确实已死亡)的,要处以绞刑。如果是使用了刀具、有杀人故意的,处以斩首刑。如果开始只是斗殴、没有杀人故意,后来使用了兵器及刀具伤人致死的,与故意杀人同样处理。只有在被人使用兵器刀具相威逼的情况下,使用了兵器刀具抵挡而致对方死亡的,依照斗杀处理,也就是处以绞刑。总而言之,斗殴杀人和故意杀人(中国古代的“故杀”仅指“临时起意”、临时形成杀人故意的杀人罪,与预谋杀人的“谋杀”为两种罪名)一样,都是死罪,只不过前者是处绞刑,罪犯得保有全尸,可以在阴间面对祖先而已;而后者身首异处,到了阴间也难以得到祖先神灵保护,永远成为孤魂野鬼。

在水浒故事流行的元朝,法律的规定基本和唐宋时期一样,“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在斗殴中形成杀人故意的,就算是故意杀人。如果在斗殴中用刀具杀死人的,或者使用“他物”(砖块、木棍等)致人死亡的,都作为故杀处理,罪犯处以斩首。只不过多了一个“烧埋银”的规定,凡杀人者,其家属要支付五十两银子给受害人家属作为丧葬费赔偿。《水浒传》成书时明朝的法律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也就是说,明朝采取了比唐宋元更简单的处理方法,只要是斗殴杀人的,不管是仅仅使用了手足的还是使用了各类器械的,都是处以绞刑。在后来众多律学学者编纂、司法界通行的法律解释上,强调斗杀应该是一对一的斗殴导致的死亡,而且在斗殴中,双方还没有要对方死亡的意图,只是“一人偶尔伤重而死”。如果一方先有杀人之心,与人斗殴并杀死对方的,就是故杀。

明朝法律后来被清朝沿袭,可见斗殴杀人,在唐宋元明清时代,都肯定是死罪,没有什么疑问。

从小说描写的情节来看,杨志杀牛二,牛二是空手,杨志拿刀,那就不是斗殴杀人,而是故杀。这连杨志自己都承认有杀人故意“一时性起”。宋江后来的定罪,是斗殴中一时“失误”杀死阎婆惜,但用刀杀人,在当时也应该算是故杀。武松的罪名就更离奇,和嫂子争吵中用刀“失误”杀死潘金莲,已经离奇;以后还和西门庆一直打斗到狮子桥下“斗杀身死”,西门庆始终没有使用刀具对殴。所以即便是开了后门、做了手脚的案件情节,三位英雄的行为都是“故杀”,应该判处斩首。而且再退一步讲,就算是“斗杀”,只要罪名成立,从当时法律来讲,这三人还是难逃一死。

那么问题又来了,为什么《水浒传》的描写和法律完全不符?而且历代的读者也都对此不符合法律的故事置若罔闻?愿意接受这样不符常识的故事?司法上开设的“后门”

仔细想一想,古代法律中的这个“斗杀罪”还是有很大纰漏的。这个罪名没有考虑到斗殴的前因种种,只管斗殴后果,一旦死了人,就要找到一个偿命的,来满足朝廷和民间“杀人偿命”的要求。可是很多斗殴“前因”恰恰是事件的关键,比如杨志卖刀时牛二的挑衅以及殴打,比如武松的兄仇大恨。而且中国古代法律又没有“正当防卫”的具体明文规定,一旦事出紧急,为了防卫正当的利益,失手导致伤亡,都要承担死罪,这难以服众。

要弥补这个漏洞,立法是不行的,如果法律上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杀人可以减免刑罚,就会有违“杀人者死”的信条。所以唯一可行的,是在司法上采用一些救济措施。这也正是历代皇朝采取的一贯政策。

在唐宋元时代,这个问题并不是像《水浒传》里所说的,只要改成斗殴失误伤人就可以减罪,而是主要采取时常“大赦”的办法。也就是说,法官按照法律先判了死刑,然后逐层上报复审,一直汇总到朝廷,皇帝亲自勾决了,才算是死刑罪名确定,这个过程也就要一年多。而两宋时期,全国性的大赦平均每18个月就会有一次,其他区域性的“曲赦”、针对特定对象的“特赦”也是经常性的。斗殴杀人因为有种种成因,在法律上并不被定为不得赦免的重罪,比如十恶、强盗杀人、放火决水等严重危害到统治秩序的罪名。所以斗殴杀人的罪犯一般都会得到赦免,或者减等发落。就像《水浒传》小说里提到的宋江到案的时候,朝廷已经发布了大赦,他的斗殴杀人罪名已经被大赦令规定可以减等处罚。

以后元朝仍然延续频繁大赦的传统,平均两年多朝廷就发布一次大赦,斗杀罪一般都可以适用大赦令得到减免刑罚。因此元朝的法律也预先考虑到了这一点,明文规定,如果斗杀罪犯遇到大赦可以减等而不被处死的,其要支付给受害人(苦主)的“烧埋银”就要加倍,也就是一百两银子。

以后的明代采用的办法又有不同。明朝发布大赦的频率大大降低,平均每五年多才会发布一次大赦。可是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开始,明朝改革了死罪的复审程序。规定在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奏请复审全国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囚犯,皇帝批准奏请后,下旨召集在京的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最高级官员,并指定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即以后的天安门)外举行会审。这称之为“朝审”。如果会审官员认为案件有可怀疑或死囚有可怜悯、可宽大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予以处决,再加详细审讯。朝审认为原判决无误的,就在当年的秋末处死。

当然,“秋后处决”的死罪一般都是被认为对于统治秩序威胁不大的普通斗殴伤人致死、三犯窃盗之类,重大犯罪的死罪都规定为“决不待时”,一经审结即要上报朝廷申请处决令。因此司法界逐渐在法律所规定的死罪后注明是斩、绞“立决”,还是斩、绞“监候”(监禁等候朝审)。而“斗杀”就是由“绞刑”改为了“绞监候”。由于在这样的会审中,很注重的就是原来法律所忽视的斗殴前因后果,罪犯往往可以得到减等处理,改为充军之类的处罚,免于一死。

所以,宋元明时代,斗殴杀人的实际结果,往往倒是和《水浒传》里讲的差不多,如果罪犯有自卫或可怜悯之类情节的,一般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逃过死罪。只是《水浒传》把这个赦免的过程完全略去,直接就由官府的判决来减等发落了。这也反映了民间的普遍看法,就是斗殴致人死亡的,一般不会被直接判处死刑。

从《水浒传》里这三个斗殴杀人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微妙的特色:就是立法的原则性很强,高度统一,有很强的传承性,但是在实际司法中,会注意到立法过度强调原则性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因此以补救性的司法程序来加以修补。法理与人情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获得了协调。叁林冲一纸把妻休被发配无奈休妻《水浒传》最悲剧的人物之一,最能引人同情的角色,大概算是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了。这位英雄虽然有一个听上去颇为生猛的绰号,可是在小说开头部分却是相当的窝囊。因为他的美女妻子被高太尉的儿子高衙内看中,高太尉设计让林冲背上重罪,刺配沧州。林冲只好凄凄惨惨地和家人告别。林娘子遭调戏

小说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 鲁智深大闹野猪林”中,林冲考虑前程生死未卜,对岳父表明:“娘子在家,小人心去不稳,诚恐高衙内威逼这头亲事。况兼青春年少,休为林冲误了前程。却是林冲自行主张,非他人逼迫,小人今日就高邻在此,明白立纸休书,任从改嫁,并无争执。”自己先写一纸“休书”,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让妻子先回娘家居住,“如此,林冲去的心稳,免得高衙内陷害”。林冲

张教头也体谅林冲的用心:“既然如此行时,权且由你写下,我只不把女儿嫁人便了。”于是林冲口授,由一个写文书的人写下一纸“休书”:“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

林冲看过一遍,“借过笔来,去年月下押个花字,打个手模”。尽管妻子张氏百般不愿意,哭天抢地,但林冲还是义无反顾地走了。

同样的情节在《水浒传》第一百零二回“王庆因奸吃官司 龚端被打师军犯”中又出现了一次。因为王庆得罪了奸臣童贯,也被安上罪名刺配“西京管下陕州牢城”。就在王庆上路前,王庆的岳父“牛大户”前来送行,给了王庆三十两银子作为路上盘缠,接着就提出条件,说王庆走后,“老婆谁人替你养?又无一男半女,田地家产,可以守你。你须立纸休书。自你去后,任从改嫁,日后并无争执。如此方把银子与你”。王庆只好叹了两口气,“写纸休书”。“牛大户一手接纸,一手交银,自回去了。

丈夫这样写一纸“休书”,无论妻子愿意与否,都可以单方面的结束婚姻关系么?为什么林冲在“休书”上除了画押,还要“打个手模”?这些都是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吗?休妻的法定要件《水浒传》的这些描写确实非常符合中国古代的法律。至少从秦汉时期的法律开始,历代法律都明确规定,丈夫有权以“七出”这个法定要件单方面休妻,解除婚姻关系。这七个要件,原来是儒家经典《礼记》的说法,后来被法律吸收,比如唐代《户令》规定的“七出”和儒家经典说法一致:“一无子,二淫奔,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这七项内容主要是考虑男方的家族祖宗利益。“无子”强调的是没有生养男性子嗣,将使家庭失去祭祀者和继承人。“淫奔”是指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其恶果并非是损害夫妻感情,而是会导致男方宗族子嗣不纯。“不事舅姑”,也就是不服从男方的父母,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口舌”,是指在男方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盗窃”,是指私占男方家族财产。“妒忌”,是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恶疾”,是指难以医治的疾病,在古人看来是妇女身体不洁净的表现,不能帮助丈夫祭祀祖先。

另外,同样源于儒家经典的法律规定有“三不去”,就是对于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分别是“有所受无所归不去,曾经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这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古代休书

按照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规定,如果休妻不按“七出”的,男方要判处徒刑一年半。女方虽然有“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况的,只要女方没有犯“恶疾”和“淫奔”的,男方休妻就要承担杖一百的刑事责任,婚姻关系保留。

这些法律规定,在宋元明清时代完全被沿袭下来,所以民间非常熟悉。休书的形式要件

休妻要有书面文件“休书”,按照在日本保留的一条唐代《户令》条文,“休书”应该由丈夫亲笔书写,由儿子、双方父母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东邻西邻、见证人署名。如果丈夫不会写字,可以由别人代写,丈夫应该“画指为记”。这里的“画指”,是指在书面文件上写好的自己姓名之下,用毛笔画出自己的一根手指(一般是食指)的长度,并在指尖、指节的位置画出短线。也有的是仅仅在姓名后点出指尖及两节指节的位置。这是唐代法定的文件签署方式,无论是民间交易文书、官府诉讼文件,不识字的人都可以用“画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当时的民间文书的习惯用语里都有“画指为信”或“画指为验”这样的惯用语。

不过从唐代开始在士大夫之间流行草书签名的习惯,签署文件时 自己的姓名用连笔草写成一个符号,称之为“花押”。“押”或者“画押”就是签署的意思,“花押”就是花体字签名。这个习惯很快扩散,到了唐末五代,民间也逐渐在文书上自己的姓名后面画一个代表自己名字的“花押”。会写字的人写的是自己姓名的连笔草体,不会写字的就照样画一个符号,一般基本的形状为王、五、七这样简单的字形,最常见、最简单的就是画一个十字,称为“十字花押”。

宋代民间采用十字花押签署文书已经成为普遍的习惯,官府对此也予以承认,“遇笔则押,遇印则印,又何拘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蔡久轩判语)不过花押实在找不到什么确实的个人印记,所以涉及人身的文书,在花押之外,民间还是采用更慎重的签署方式。比如买卖奴婢之类的契约,宋代民间还保留了“画指节”的习惯。而在“休书”上则采用“手模”。“手模”,也就是“掌印”,表示要休妻的男方将自己的一个手掌涂上墨汁,然后按在“休书”末尾年月日上或是“休书”的背面。也有的是在文书上画出自己的一个手掌的外廓。这在南宋时已成为民间的惯例。比如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中记载的一个婚姻案件里,“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这里的“钱领”就是收条的意思,是叶四从后夫吕元那里收到了一笔钱款。可见,就是自己亲笔书写的休书,习惯上也要画“手模”作为签署。

这个“休书”打“手模”的做法,虽然不是法定的要件,但在宋元明清时代的民间极其普及。比如元代戏文《白兔记》里刘知远休妻书:

大晋国沙陀村住刘智远,只因身伴无依,每日在沙陀村里放刁,勒要李太公女儿成亲。成亲之后,不合拜死丈人丈母,情知有罪。养膳妻子不活,情愿弃离妻子前去,并无亲人逼勒,各无番(翻)悔。如先悔者,甘罚花银若干若干。若干年月日时。

戏文里还特意说明,先要刘知远“写个花字”,然后又说明“休书要五指着实”。元杂剧白兔记插图手写休书

元明清时代“手模”往往也就是“休书”的代名词,甚至很多不识字的穷人光在纸上打个“手模”就算是“休书”,这在元代还有专门的法律禁止:“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以手模为征者,禁之。”(《元史·刑法志》)“手模”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模”会成为民间“休书”的形式要件?

这实际上是民间的一项无奈之举。

被休弃的妇女执“休书”,就可以合法的改嫁他人。如果没有“休书”就改嫁的,就构成法律上的重罪“背夫改嫁”。这在宋代要判处徒二年,到了明清,这就是一项死罪。《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

由于宋元明清时代一般的文书都是由代书人代为书写,当事人“花押”签署,很难看出个人特有的印记。假如男方有意陷害女方,先立“休书”,然后反悔,否认“休书”效力,女方就会被控死罪。因此民间被迫形成的防御机制,就是要求男方必须以具有本人明显印记的方式来表示意思。

历代朝廷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休书”必须要以“手模”签署,但是法官一般也都承认,“休书”上手模的重要性。清朝法官董沛在他的一件判决书中称:“民间卖买田产,只凭花押,离异等事,方有手摹(模),是手摹较花押为更重。”也就是说,一般的财产交易中,只要“花押”签署就可以,但婚姻“离异”的文书,就一定要使用“手模”,“手模”是比“花押”更为慎重的方式。写休书“伤天害理”

尽管“七出”规定看上去对于男方单方面有利,不过实际上古代的离婚率还是很低的。在民间观念上,给人写休书的都是要遭报应的。

比如明代作家凌蒙初《拍案惊奇》卷二十“李克让竟达空函刘元普双生贵子”提到一个故事,说一个秀才因为替人写了一纸休书,终身只考上个举人。那秀才叫萧王宾,给人当私塾教师,经常经过一个酒店。酒店前有一个“五显灵官”的庙,那酒店老板有个晚上梦见那“五显灵官”神灵来找他,要他在庙前立个照壁,说是“萧状元终日在此来往,吾等见了坐立不安,可为吾等筑一堵短壁儿,在堂子前遮蔽遮蔽”。老板真的为小庙修了一堵照壁。照壁落成没几天,萧秀才出门,经过一个村落人家,被请去写了一个“休书”。当晚那酒店老板又梦见“五显灵官”,要求他把照壁拆了,“拦着十分郁闷”。老板追问缘由,“五显灵官”说,那秀才“替某人写了一纸休书,拆散了一家夫妇,上天鉴知,减其爵禄”,中不了状元了,官位不过和我们相等,没有必要回避他。后来萧秀才果然只中了举人,“因一时无心失误上,白送了一个状元”。

另一部晚明长篇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八回“周相公劝人为善 薛素姐假意乞怜”,重复了这个故事。还借着书中一个读书人角色的口吻,说:“天下第一件伤天害理的事,是与人写休书,写退婚文约,合那拆散人家的事情。”

当然,最后回到林冲休妻一事本身。林冲手写的休书里并没有提到妻子张氏有违“七出”的任何条款,为什么也可以生效?这就是民间已经对“七出”有了普遍的了解,只要是丈夫写了“休书”,就表示妻子犯有“七出”,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实际上张氏没有给林冲生育儿子,可以构成“七出”的第一条,但林冲深爱娘子,不愿意言明“无子”之痛。所以只是言明被迫休妻,有关休妻应有的“七出”之条就含糊不言了。至于他的美女老婆,虽然百般不愿意,也无奈没有“三不去”的理由,又何况林冲休妻本来也是为了她的未来生计考虑,最后也就只有认命了。肆戒石铭与皮场庙衙门里的石碑《水浒传》第八回提到开封府衙的景象:“绯罗缴壁,紫绶卓围。当头额挂朱红,四下帘垂斑竹。官僚守正,戒石上刻御制四行;令史谨严,漆牌中书低声二字。”可见衙门里有块叫做“戒石”的石碑,上面刻写的是“御制”——就是皇帝亲自下达的命令,而且这个“御制”针对的是“官僚”,要求官僚能够“守正”,也就是能够走正道。武夷山发现的戒石碑

小说第六十二回又提到大名府衙里也有这样的戒石。玉麒麟卢俊义的管家李固与卢俊义老婆通奸,当卢俊义吃了冤枉官司被捕入狱后,李固向大名府衙看管监狱兼行刑刽子手的铁臂膊蔡福行贿,拿了“五十两蒜条金”,请蔡福设法在监狱里暗害卢俊义。蔡福笑道:“你不见正厅戒石上刻着‘下民易虐,上苍难欺’?你的那瞒心昧已勾当,怕我不知?你又占了他家私,谋了他老婆,如今把五十两金子与我,结果了他性命。日后提刑官下马,我吃不的这等官司!”

那么,这个“戒石”究竟是什么东西?古代真的在衙门里设立有专门劝诫官僚的石碑么?由来已久的“官箴”

确实就是这样,戒石是设置在衙门里劝诫官员的“廉政”设施。

由朝廷下达倡导“廉政”的文告,希望官员能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这是中国历代王朝的惯例。据清代学者赵翼在所著《陔余丛考》中的专门考证,对官吏颁布种种劝慰、勉励的箴文,其起源很早。《尚书·商书·伊训》就有“儆于有位”的说法;汉朝大文豪扬雄曾写过《卿尹州牧箴》二十五篇,以后崔骃、胡广又增写《百官箴》。至于在衙门里立石刻碑,将这样的“官箴”来个“广而告之”的,据说首创的是隋朝的何孚,他原来是隋文帝的宠臣,后来被“下放”到龙州当刺史,自己为自己写了《刺史箴》,叫人刻写在石碑上,安在州衙门之外。

这些都是记载于历代正史的,而正史大多是按照儒家观念编写的。实际上法家当权的秦代,也是非常注重这样劝诫官吏的文告的。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代竹简中,就有一篇叫“为吏之道”,专门讲述如何当好官。这个文告将近1500字,全面论述做官应具备的素质,提出“吏有五善”,包括“忠信敬上”(忠诚朝廷),“清廉毋谤”(廉洁自律),“举事审当”(谨慎执政),“喜为善行”(多干实事),“恭敬多让”(不争权夺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同时又告诫“吏有五失”,实际包括了夸夸其谈、不认真办公、犯上、喜欢钱财、傲慢、举措不恰当、多说少干、非议上级等十多项过失。同时出土的还有当时秦朝的南郡郡守向郡内各级官吏发布的“语书”,也是劝诫官吏的文告,其中强调凡是好的官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精通法律就无所不能;再加上廉洁勤恳,就足以胜任。

然而这些都是流传于一时一地的。流传时间最长、地域最广的就是所谓“戒石铭”了。它是五代十国时期的后蜀主孟昶(934—965年在位)所撰写的,颁发给各地州府。当时全文共二十四句,九十六个字。

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政存三异,道在七丝。驱鸡为理,留犊为规。宽猛得所,风俗所移。无令侵削,无使疮痍。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赋与是切,军国是资。朕之赏罚,固不逾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为尔戒,体朕深思。

以后北宋灭了后蜀,宋太宗赵炅(匡义)又从中选了四句十六个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亲自抄写颁给地方官吏。到了南宋高宗时,又命令诗人、书法家黄庭坚书写,“命州县长官刻铭座右”,作为官员的“座右铭”。黄庭坚手书御箴

后来明太祖朱元璋又下令把这块戒石放大,搬到大堂院落的中央,正对着大堂内长官坐堂的公座,让长官审案时抬头见这儆戒官箴,低头思考天地良心。为了保护这块戒石,往往在戒石上加盖亭子,或把戒石作成牌坊式样。戒石朝南的一面往往刻写“公生明”三个大字,也是儆戒进出大堂官吏的意思。起点很低的廉政要求

读一下这个“戒石铭”,会觉得这个廉政要求的起点很低。简短的四句话,主要是试图激发官员的“天地良心”,试图用感化的办法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压榨民众的弊病。铭文的前面两句点出官员收入的来源,希望官员能够对民众有感恩之心;后面用上天施行的因果报应来进行恐吓。对于一个狠心虐待民众、不那么相信报应之说的官员,这个劝诫就没有丝毫的威慑力。

南宋时民间已经有人公然嘲笑这个“廉政”举措,在戒石铭每句之下,各添一句加以嘲讽:“尔俸尔禄,难称难足;民脂民膏,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俞文豹《吹剑续录》)

后世批判这个“戒石铭”最激烈的,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他在《宋论》一书中专门有一篇文章,集中批判“戒石铭”。王夫之认为,这个铭文是“儒术不明,申韩杂进”,混入了法家思想的夹生的道德宣言,而且破坏了“人道之大经”(做人最基本的道理),“蔑君子之风操”(侮辱了士大夫的情操),还会引导臣民丧失原本应该具有的“忠厚和平之性”,从而斤斤计较于利益、互相仇视。

首先,说官吏的俸禄是民膏民脂,“则天子受万方之贡赋,愈不忍言矣”,把皇帝是最大的吸血鬼的事实说穿了,“是之谓夷人道之大经也”。

其次,皇帝要对官吏说,“吾取民之膏脂以奉汝。辱人贱行,至于此极”,是侮辱了士大夫,“是以谓毁君子之风操也”。

再次,这个说法推而广之,小官认为大官和自己一样是吸血鬼,而儿子也可以说老子是吃他的膏脂了,这样就动摇了整套封建道德,于是“趋利弃义,互相怨怒,而人道夷于禽兽矣”。

又次,戒石铭又公开了“下民”与官吏谁养活谁的道理,“倡其民以嚣陵诟谇之口实,使贼其天良,是之谓导臣民以丧其忠厚和平之性也”。这在王夫之看来是最大逆不道的了。

最后,“上天难欺”四个字,正说明皇帝无法控制贪官,而只能恐吓官吏。而且“敬天,而念天之所鉴者,惟予一人而已,非群工庶尹之得分其责也”,与天打交道的只能是天子一人,怎么可以把这个权力下放呢?因此,王夫之认为,“君天下者,人心风化之所宗也,而可揭此以告天下乎”?可惜他只是个“在野派”,否则一定要砸烂而后快的。“皮场庙”——极端的治贪手段

确实不能设想古代的皇朝有那么天真,真的以为只要“上天难欺”就足以威慑广大的官员,使之俯首帖耳地遵从朝廷法制。实际上中国历代皇朝很早就制定了严厉的惩罚贪渎官员的体制。

据说远在大舜时代,就已经在创立的五刑中专门设立“鞭作官刑”,使用鞭刑来对付贪渎官员。两汉时期对赃满“十金”(一般认为汉代万钱合一金)以上的贪官,均处以“弃市”的死刑,并禁锢其子孙永世不得为官。对贪官判死刑起点更低的,是南北朝时北魏太武帝的法令,官员“贪赃三匹者皆死”。一匹绢帛价值不过数百个铜钱,也就是说官员接受贿赂只要上千个铜钱就要被处死。朱元璋像

唐代法律规定,贪官受赃枉法(接受贿赂并因此作出违法的决定),赃值价值超过十五匹绢帛的要处以绞刑。可是实际上唐朝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朝堂决杀”的惩罚,将贪官当着文武百官面活活打死。传说宋朝宋太祖传下的政治遗嘱“不杀士大夫”,但那是特指“言事之臣”,就是向朝廷提意见的文臣不可杀,对于贪渎的官员仍处以“弃市”。

历史上处置贪官最狠最有名的,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他出身寒微,深知贪官赃吏欺压百姓、激起人民强烈反抗的道理,因而对赃官处罚极其严酷。据元末明初人叶子奇写的《草木子》记载,明太祖时,凡是地方官“贪酷”者,允许当地百姓到南京向朝廷“陈诉”,查实官员受贿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在全国的府、州、县衙门都设立一个小小的土地庙,平时祭祀土地神,有了贪官,就将贪官在这个土地庙里处死,脑袋挂在衙门门口的高杆上示众,尸体剥皮,并将剥下来的人皮包裹在一个草人上,做成一个“皮囊袋”,悬挂在官员公座的旁边,让下一任官员“触目惊心”。那个土地庙,因此被称为“皮场庙”。叶子奇本人就曾为小吏被牵连下狱过,对这场面有亲身经历,大概不会吹牛。如此看来,明初官府前面的戒石铭、皮场庙,一文一武、一德一威,双管齐下,官吏们胆战心惊,政治还算比较清明。明朝陆容写的《菽园杂记》中,一个太仓老和尚智暕谈明初:“洪武年间,秀才做官,吃多少辛苦、受多少惊怕,与朝廷出多少心力,到头来小有过犯,轻则充军,重则刑戮,善终者十二三耳!”清赵翼在《廿二史剳记》中也说,明初“崇尚循良,小廉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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