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600问(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8 02: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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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代广 编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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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600问

民间借贷纠纷600问试读:

前言

几乎作为律师的每一天,我都会遇到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虽然他们主诉的金额不等,原因各异,但大致情况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而造成的纠纷。

举个例子:2017年3月1日,张某从王先生处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以北京某别墅区三栋别墅作抵押,借款抵押的别墅分别登记在李某、谢某、丁某名下。抵押合同上有李某、谢某同意以其名下房产为张某借款抵押字样,但是没有李某、谢某的签字盖章;以上三栋别墅的产权证都放到王先生处保存。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张某消失,王先生欲实现抵押权。王先生焦急地问我,他的抵押权能否实现?我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前两栋别墅抵押,没有产权人表示同意的签名盖章,抵押合同不成立;第三栋别墅抵押,张某用他人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未经产权人同意,抵押合同不成立;涉案三栋别墅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王先生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情,这位王先生也是我遇到的众多当事人之一。这件事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对王先生深表同情。如果在借款之前向律师咨询,可能就不会造成财产损失。

我一直提倡“上医治未病”,用法律助力民间借贷稳健运行,避免出现纠纷,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是我的愿望,也是广大当事人的愿望。

相信《民间借贷纠纷600问》的出版能够帮助更多的读者朋友避免出现民间借贷纠纷。

限于本人学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及法律界同仁海涵、指正。编著者2018年7月于北京借款合同篇问题001·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问题002·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的借款合同,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多长期限内偿还借款?答: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可以催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问题003·2017年8月6日,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甲向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共同开发矿山项目。后来,因为情况发生变化,甲又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书》中约定乙公司认可甲的投资款转化为乙公司向甲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甲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答:甲与乙公司于2017年8月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系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后来,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至此,甲与乙公司已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同时,《协议书》中约定乙公司认可甲的投资款转化为乙公司向甲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协议书》系甲与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公司自愿将甲的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其与甲之间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问题004·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答: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问题005·出借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并未拒绝接受,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答:出借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并未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问题006·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该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问题007·民间借贷合同上借款人加盖的公章不是工商备案章,是否有效?答:虽然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未进行工商备案,但是如果能证明是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公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问题008·债权人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因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建设公司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吗?答:债权人向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后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对于债权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综合审查借条中的记载、借款时声称的借款用途以及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内心信赖和客观注意情况,不能仅因借条上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即认定由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问题009·借款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答:借款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问题010·因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如何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本案又系因被告未支付借款而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的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原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问题011·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答: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问题012·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酒店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酒店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等其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故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亦应确认其效力。问题01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问题014·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015·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或越权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答: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或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对外所签协议效力。问题016·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保证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中亦明确承诺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债权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代理费发票,保证人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保证人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答:在上述协议均有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债权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代理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代理费已经实际发生,保证人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法院支持。问题017·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为了融资,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均欠缺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该购销合同效力如何?答:因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均欠缺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共同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故均应认定为无效。问题018·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乙与出借人甲于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人乙向出借人甲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于收到出借人甲该笔借款的同时向出借人甲出具借据。同日,借款人乙向出借人甲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出借人甲现金壹仟肆佰万元整,借期六个月(1400万元)”。该借条加盖借款人乙公章,并由借款人乙之时任法定代表人丙在经手人处签字。出借人甲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人乙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该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借款的实际数额是1000万元,400万元为半年的利息,系出借人甲为规避法律而将利息写入本金。借款人乙主张出借人甲将1400万元借款交付借款人乙缺乏证据证明,借款人乙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答:出借人甲作为出借人,应当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民间借款合同》、借款人乙出具的借条以及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乙,根据双方《民间借款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借款人乙出具的借条即为借款人乙认可出借人甲向其交付借款的主要证据,该借条内容明确、加盖借款单位借款人乙公章并由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丙签字,不存在涂改等形式瑕疵,其内容、借款数额和期限与《民间借款合同》的约定相互印证,出借人甲依据合同和借条主张权利,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借款人乙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问题019·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020·小额贷款公司超额放贷,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答: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尽管放贷额度可能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问题021·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问题022·原、被告之间签订《投资协议书》,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属于投资纠纷并非借贷,属于合同纠纷。虽然《投资协议书》从标题到结尾的文字表述都是投资,但协议约定,原告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与被告自身的盈利状况无关。至于“固定回报”的具体内容则是该协议约定为被告承诺给予原告2亿元的回报,回报给付方式为,在原告资金到位后,前三年分六期并按每一期期限6个月的频率等额给付合计1.8亿元(即每半年固定给付3000万元)。原、被告之间的案由属于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答:《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确与投资性质不符。由上述约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确认原告将案涉投资款给付被告后,不管原告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如何,被告都必须按约定如期向原告给付3000万元固定回报。可见,原告对被告投资项目并非共享收益。另外,《投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如被告因投资案涉项目造成亏损,原告应分担该损失。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案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问题023·借贷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合同有效吗?自何时生效?答:口头约定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该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产生法律效力。问题024·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在娘家帮男方借款柒万元,男方承诺一年内还款伍万元,另贰万元由女方承担”,借款人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认定本案借款为有期限借贷,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答:借款人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因此借款人要求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认定本案借款为有期限借贷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问题025·借款人借款后,用曾用名(户口登记簿有此名,不是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出具借条,但是在借条上留下的身份证号码与其身份证号码一致,借款人是否应负还款责任?答:身份证号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尽管借款人用曾用名签署借条,但其户口簿上曾用名的身份证号与其身份证上所显示的身份证号一致,因此认定二者系同一人,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借款人应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问题026·借款金额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为准还是以债务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准?答:借款金额应以债务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准。问题027·借款合同约定,如债务人违约,需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之和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限额是多少?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息不得超过24%的规定,违约金之和超过民间借贷年利息24%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问题028·借款合同关于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可以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哪些费用?答: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依照协议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税金、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交通费、调查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问题029·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答: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问题03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被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出借人可否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问题031·某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方甲方,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盖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和借据借款人处签字,谁是借款人?答:根据借款合同,甲方为某公司,该公司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盖章,因此可以认定借款人为该公司。虽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借款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和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在借款合同已载明甲方为该公司且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盖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应属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问题03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何时开始生效?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问题033·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吗?答: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出借人行使债权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问题034·被告辩称涉案《还款协议》及借条是其在被原告逼迫状态下写的,其主张会被人民法院采信吗?答:如果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其主张不会被人民法院所采信。问题03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借款人的主张既与原告出借人提交的借据、转账记录相悖,又与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矛盾,被告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答:被告的主张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问题036·原告出借人提供的借据上加盖的印章与被告的公章不相一致,原告出借人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吗?答: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问题037·只是在借据的“经手人”处签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吗?答:“经手人”并非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问题038·甲公司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无法生产,为早日恢复生产向乙借款300万元,借贷协议签订当日乙向甲公司汇款300万元,请问甲乙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答:甲公司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无法生产,为早日恢复生产向乙借款300万元,乙为支持甲公司便对其借款300万元,此借款具有时间性、应急性、特定性、扶持性,本案借款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问题039·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否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本批复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单,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借款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问题04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否将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041·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又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答:关于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又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问题042·甲乙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甲支付借款,乙出具收据并签名按指模。乙在一个小时以后又将该笔借款借给丙急用。借款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认为这笔借款实际被丙使用,应由丙偿还,乙的主张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吗?答:甲持有的是由乙出具的借据,可以证明乙向甲借款的事实,该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乙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如乙所称该借款转借丙使用,只是在乙与丙之间产生新的借贷关系,乙的主张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问题043·甲乙达成借款协议,乙将借款转入甲的银行账户,因甲在外地出差,甲委托丙向乙出具借条,请问谁是实际借款人?答:甲是实际借款人。问题044·甲乙达成借款协议,甲将借款支付给乙,乙出具借据。其后不久,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甲向丙出具《债权转让书》,并且甲将此事书面通知了乙。借款到期后,丙要求乙偿还本金及利息,遭到乙的拒绝,请问丙可以向乙主张债权吗?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丙依法有权依据《债权转让书》向乙主张权利。问题045·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已经交付借款,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时办理了公证,其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其后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借款人答辩称未收到相应借款,当初只是签署一张空白纸条交于出借人,请问被告借款人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吗?答: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时办理了公证,其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现称未收到相应借款,且自述签署一张空白纸条交于出借人,不符合常理,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借款人的主张。问题046·自然人甲、乙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丙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盖其工程项目部的章。后来乙未能按期还款,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与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主张是乙偷盖的公章,丙公司不应担责。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答:如果公章系被告乙偷盖,则被告丙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公章不善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然后由其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被告乙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而被告丙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其工程项目部的章,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047·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它们都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提供不出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证据,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问题048·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其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049·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7)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8)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问题050·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答: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问题05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证 据 篇问题052·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内容为:“今欠到张XX合伙做生意,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2016年10月20日”。该欠据没有署名,欠条的背面是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能否被人民法院采纳?答:因为该证据没有签名,证据的形式及内容不完整,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此款就为被告所欠,且该欠据中有“合伙做生意”字样,说明此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该证据不能被人民法院采纳。问题05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被告未到庭,这份证据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信?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欠条原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同本案具有关联,被告未到庭质证和抗辩,属放弃权利,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采信。问题054·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进行证据认定?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书面借款凭证,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还应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055·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欠条,被告主张此欠条系伪造,经某鉴定中心鉴定,该欠条有加热痕迹和溶液浸湿后遗留痕迹,纸张理化性状异常,应为异常保存状况所致,失去了形成时间鉴定条件,因此不能确定形成时间。原告对其提供的证明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欠条存在异常情况没有合理的解释,且欠条所称欠款数额也与该日期之前转账支票载明的款项数额无法对应。这份证据能否得到人民法院采信?答: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真实性存疑,将不予采信。问题05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子乙和乙的前妻丙,要求乙和丙共同偿还被告乙、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50万元,被告乙对债权的真实性全部认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向甲借款的事实经过陈述。被告丙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乙、丙两人尚有因离婚财产分割引起的其他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乙对本案事实全面认可的陈述证明效力如何,能否单独作为被告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答:被告乙虽然对债权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其与原告甲系父子关系,而其与被告丙已经离婚,两人尚有因离婚财产分割引起的其他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其与被告丙事实上处于利益对立的状态,因此,其对本案事实全面认可的陈述证明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要求被告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问题057·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借条,以及原告雇员的证言,原告雇员证言的证明效力如何?答: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雇员的证言,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于该证人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其证言证明效力较低。问题058·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吗?答: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问题059·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只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视频证据,视频中被告虽没有否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也始终未认可该5万元系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其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问题060·民间借贷纠纷中,庭审中被告提交一份《交易已被受理》打印件,显示被告于2017年3月2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但该打印件并未加盖相关银行公章,该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答:该打印件并未加盖相关银行公章,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被法院所采信。问题061·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资料,欲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户籍证明资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吗?答:仅凭户籍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问题062·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只有收条,该收条存在落款时间有明显涂改、书写留空以及借款人公司在收条所载出具时间已经发生名称变更等形式瑕疵,依据该收条能否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答:出借人的证据只有一张有瑕疵的收条,无法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此应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问题06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问题064·存有疑点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谈话录音,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问题065·民间借贷纠纷中,乙与丁公司(管理方)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并由丙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乙、丙未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依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中出借方、借款方、资金管理方三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甲公司已将该笔债权收购,并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可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丙?答: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戊公司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丙,乙、丙应按《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问题066·民间借贷纠纷中案件的焦点是借款是否已经偿还。本案中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唯一书面证据是《借款备忘录》,该备忘录的性质等同于借据。出借人仅持有《借款备忘录》复印件,而借款人持有原件,出借人既没有对借款人持有的《借款备忘录》申请鉴定,也不能合理解释为何丧失原件。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清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未还。出借人与借款人无其他证据。从现有证据可否推断借款人已经还款?答:本案中,出借人仅持有《借款备忘录》复印件,而借款人持有原件,出借人既没有对借款人持有的《借款备忘录》申请鉴定,也不能合理解释为何丧失原件。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借款还清时由借款人收回借据原件,符合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出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从借据由借款人持有的事实,可以推断其已经还款。问题06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问题068·借款人写借条后否认,并且拒绝笔迹鉴定,如何处理?答: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问题069·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可否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答: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问题070·原告持有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可否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答: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071·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答: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问题072·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称未收到原告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两名证人,证人与被告是姐弟关系,两份证言内容完全一致,并且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对这份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该证人证言能否被法院采信?答:因上述证人证言系单一证据,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人身份上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两份证言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原告对这份证人证言提出了合理质疑,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该证人证言不会被法院采信。问题073·如何防止当事人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伪造证据?答:在民间借贷中,常见被诉一方主张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的抗辩。空白签章文书的流转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陷于此种不利境地,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应妥善管理公章、谨慎签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签章的空白纸张。同时,如出具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建议在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问题074·如何防止债权人同一笔借款制作多份债权凭证提起虚假诉讼?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同一笔借贷关系签订多份不同的借条的情况。债务人常常因疏忽大意,在出具新借条时未回收或确认销毁旧借条,也未在新借条上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写明。个别债权人就会利用这一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如确有必要就同笔债务出具新的借条,应回收或要求当面销毁旧借条原件,或在新借条上载明相关情况。问题075·如果借条中出借人的名字写成同音字,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处理?答: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借条有时并不规范,把名字写成同音字,对于这种因为笔误或者不规范的书写习惯造成的瑕疵,人民法院在认定有关事实的时候,不能只看借条形式上或表面上的记载,而应综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问题076·借条存在瑕疵而致使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如何处理?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当事实查明,出借人并未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就算持有借条,也应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同样,当借条存在瑕疵而致使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宜仅看借条表面所记载的数额,而应以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当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可以从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问题077·民间借贷中的“转条”和“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答: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驴打滚”的效果。针对该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分两款作出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问题078·借条与欠条有哪些区别?答: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是有所不同的:(1)形成的原因和代表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一般用于向自然人或者企业借款的情况,形成原因明确,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或者说是一种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条”是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相关账款尚未结清,在结算的时候,应付款一方向应收款一方开具的书面凭证,能表示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可能因劳务、企业承包、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2)法律证明效力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欠条”不一定是借款,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3)诉讼时效不同。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如果因为疏忽,将自己的钱借出去,而对方向你打了欠条,就存在无法追要的风险。问题079·欠条转化为借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一般情况下,欠条转化为借条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2)欠条转化为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3)欠条转化为借条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4)欠条转化为借条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问题080·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定要保留哪些证据呢?答:(1)借条、借款合同、公证书、发票、担保手续、还款通知书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3)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4)微信、QQ等聊天记录。问题081·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如何处理?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其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问题082·庭审中被告认可的借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不同,但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答:庭审中虽然被告认可的借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不同,但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无异议,故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具有证据效力。问题083·借款人屡次推托还款,出借人遂纠集亲友数人暴力逼迫借款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后来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该《还款承诺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该《还款承诺书》是借款人遭到暴力逼迫下出具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问题08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在调解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对账单,后协商未果,在后续诉讼中,被告可否以该对账单所载数额主张权利?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的规定,该对账清单系双方以和解为前提,因协商未果,故该对账单中的金额不能作为被告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依据。问题085·债权人能够提供汇款凭证及债务人出具的收据,能够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吗?答:债权人提供汇款凭证及债务人出具的收据,可以认定该借贷关系真实存在。问题08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债务人否认借据上的签名及捺印是自己所留,申请对借据中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但因其无法提供合格的笔迹鉴定样材,而指纹检材因模糊不清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能够受理其鉴定申请吗?答:鉴定机构不会受理其鉴定申请。问题087·被告申请对《借据》上的借款人签名及指模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吗?答:是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人民法院会终止司法委托鉴定程序。问题088·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向法庭提出无法正确理解借款协议内容,被告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答: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内容完整,文字表述不存在歧义,被告亦在借条落款处予以签字确认,可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存在无法正确理解借款协议内容之情形,故对此主张,人民院不会予以采信。问题089·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事实?答: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问题090·自然人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如何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出借人主张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问题09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问题09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审理?答: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问题093·原告为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条、收条为证,被告也认可该借条、收条确系其本人签字按印,但其辩称不认识原告、出借人并非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否定上述借条、收条之真实性,原告可以作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吗?答: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系争借条、收条真实有效,原告可作为出借人主张其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有被告签字按印的借条、收条为证,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问题09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拒绝质证,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答: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是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会予以采信。问题095·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没有载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096·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问题097·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原、被告应如何举证?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问题098·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问题099·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原、被告应如何举证?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问题100·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但是在欠条下方有撕毁的迹象,法庭无法查清此欠条撕毁的原因,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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