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9 01: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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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力宇,孟唯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试读:

前言

为方便广大考生科学系统地复习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我们特编写了这本《2015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本书对考试指南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同步基础练习和提高练习。同时,每一章还附有近年真题提示。本书作者在每一部分练习的后面均给出了练习题的答案和解析,也对近年真题进行了解析。本书囊括的试题数量多,范围广,难易有度。特别是试题风格紧扣近年来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的思路,并且符合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考生可以在复习的同时,使用本书进行同步测试练习,借以更好地掌握考试指南中的主要内容。本书的写作着重于法律硕士联考的必备内容。书中贯穿了作者对近年来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的研究体会,总结了作者在培训法律硕士考生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内容准确、完整,能够为考生节省时间、提高复习效率。本次修订删除了一个年份的真题,并对基础练习和提高练习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整,使其难易度更加符合考试要求。同时,本版增加了最新考试真题。孟唯、白文桥、郭志京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在此表示感谢。我们真诚地欢迎广大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后,预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实现心中理想。编者

上篇

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存在形式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C.公司法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条文的立法解释

2.下列不属于刑法特征的是( )。

A.调整范围的特定性

B.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C.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D.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3.下列不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有( )。

A.刑法在时间效力范围上以没有溯及力为原则

B.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C.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解释和适用刑法,废除刑事司法类推制度

D.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4.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5.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以下哪种原则?(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以属人原则为主,兼采属地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7.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

1.有权对刑法作出解释的机关包括(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2.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

A.军人

B.国家工作人员

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D.因公出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

A.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犯罪的

B.在香港、澳门地区犯罪的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犯罪的

4.我国刑法域外效力表现在我国刑法适用于( )。

A.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B.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C.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D.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5.万某于1996年12月2日,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万某未上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后,万某以新刑法中取消投机倒把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新刑法改判其无罪,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对万某的申诉法院应支持,因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万某应无罪

B.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但可以对其减刑

C.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因新刑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D.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还应撤销其缓刑,改判实刑,因其不服管理■【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犯罪中,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是( )。

A.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

B.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

C.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D.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

2.(2010年真题)A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A国公民乙后逃回A国,被A国法院判处3年监禁。甲刑满后来到我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 )。

A.属人管辖原则

B.属地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2011年真题)A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甲策划、参与了由中国向A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对甲应当( )。

A.直接驱逐出境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

C.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适用A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4.(2011年真题)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5.(2012年真题)根据相关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7个月来,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43.7%。这一数据变化反映了刑法的( )。

A.保障机能

B.规制机能

C.保护机能

D.预防机能

6.(2012年真题)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一部价值1万元的照相机。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

A.属地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人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7.(2013年真题)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 )。

A.司法解释

B.文理解释

C.目的解释

D.扩大解释

8.(2013年真题)2012年5月,缅甸籍毒贩糯康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我国船员,后被老挝移送到我国受审。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糯康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是( )。

A.属地管辖权

B.保护管辖权

C.普遍管辖权

D.属人管辖权

9.(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 )。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10.(2014年真题)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2014年真题)对于下列毒品犯罪,我国可按照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有( )。

A.无国籍人在外国生产毒品,后来到我国旅游,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B.他国公民从第三国购买毒品回本国贩卖,被本国通缉,后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C.我国公民在外国乘坐外国客机将毒品带往第三国贩卖,被他国司法机关抓获

D.他国公民携带贩卖的毒品乘坐他国飞机在我国机场换乘时,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销毁了有关罪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2.以下古语中,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思想的是( )。

A.杀人者死

B.刑无等级

C.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D.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3.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4.2004年,我国留学生李某在英国留学期间,与一英国人甲发生冲突,后来李某在一酒吧喝酒,恰逢甲与其朋友也在喝酒。甲一伙趁酒兴将李某打成重伤后逃走,2005年甲来到中国旅游,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B.我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因为应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

C.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D.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5.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驶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 )。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C.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D.只能适用甲国或乙国刑法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的是( )。

A.禁止采用习惯法

B.禁止溯及既往

C.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D.禁止绝对的确定刑

2.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A.对累犯从重处罚

B.对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

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对张某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4.以下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A.中国公民谭某去美国留学,在美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某因探亲去日本,在日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我国解放军某部队军人张某因公务出国至菲律宾,因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D.美国公民琼斯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5.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C.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

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6.现行刑法对下列哪些情形有溯及力?( )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现行刑法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的

D.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审

三、辨析题

请对“罪刑法定则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进行辨析。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于1997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共贪污4次,总款额6万,其中有2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证属实。

问:对李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我国刑法存在形式有三种: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刑法的存在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单行刑法;公司法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是附属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条文的立法解释本身不是独立的刑法存在形式,而是对上述三种存在形式相关规定的解释,仍然可以归结在上述三种存在形式之中。掌握本题应该结合法理学的相关知识。

2.A

解析:刑法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一切对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刑法的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而非特定性,A选项不属于刑法的特征。其他三项都属于刑法的特征。

3.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之后的法律只有在处罚较轻的场合才能适用,故刑法在时间效力上以没有溯及力为原则,A项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明确化,就是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应的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B项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求废除刑事司法类推制度,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解释和适用刑法,C项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4.A

解析: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明显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区分的。

5.D

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正确。

6.D

解析: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四种具体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这四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越来越少,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收各原则的合理之处,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D为正确选项。

7.D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些都是有关属地原则的规定。本题中,由于案件发生在我国的轮船上,因此,按照《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的体现。所以,D项正确。

A项不应选。因为,按照属人原则,就不能对作为德国公民的甲适用我国刑法。B项不应选。因为,按照《刑法》第8条的规定,适用保护原则,只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候才可以。但是,盗窃对象为4000元人民币的时候,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数额巨大”的程度,法定最低刑达不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C项不应选。因为,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只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盗窃罪显然不在这种犯罪之列。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A、B、C为正确选项。

2.ABC

解析:《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论是因公出国还是因私出国,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故A、B、C为正确选项。

3.BC

解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依其依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犯罪的一般情况下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非该自治地方有变通或者补充规定,A选项错误。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犯罪的仍然要适用刑法,只是由特别的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

4.AC

解析:我国刑法域外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依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普通中国公民适用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都适用刑法。A选项正确。适用保护原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2)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B选项错误。依据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或起诉)。C选项正确。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一律适用中国刑法,但这体现的是刑法的域内效力。D选项错误。

5.ABD

解析: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故C项表述正确,A、B、D项表述均错误,应选。■【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C选项中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故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熟悉两个知识点:一是对《刑法》第6条第3款有正确理解;二是明确认定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与中国是否有管辖权的关系: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中国行使属地管辖权的根据之一,而中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还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等。

2.B

解析:由于甲在我国境内抢劫,因此符合属地原则的“地”,属于我国域内管辖的范围,根据是属地管辖原则。又由于各种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具有排斥性,即各原则只能单独适用,故不用再考虑是否适用其他原则。

3.C

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根据属地原则,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中国刑法。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采取“择一主义”,即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本题中甲参与了由中国向A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行为地在中国,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甲系A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此其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中国刑法,C选项表述正确。

4.D

解析:《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可见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5.B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主要有三种机能:规制机能,即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机能。本题中,《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得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反映了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即规制机能。

6.C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刑事管辖原则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第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本题表述中,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不论按照德国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可见,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属人原则,故选C项。属地原则针对的是域内犯罪,不适用于域外犯罪,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域外犯罪,故不选A项。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虽然也仅仅适用于域外犯罪,但保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普遍管辖原则应当以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为前提,而且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劫机罪、酷刑、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犯罪,故不选B、D项。

7.D

解析:扩大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如将飞机解释为航空器就属于扩大解释。一般而言,暴力劫取属于抢劫的行为方式,而本题表述中,法院将抢夺行为扩大解释为暴力劫取,因而是扩大解释。注意:理论上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也认定为抢夺国有档案罪,而不是抢劫罪。可见,选D项。刑法条文规定本身属于立法范畴,而不是司法范畴;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故本题表述不是司法解释,不选A项。文理解释是对刑法规范文、词、字、句,即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体现了严格参照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要求,因此,凡严格按照条文进行定罪量刑的,就是文理解释。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依据《刑法》第329条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论处,而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实际上是抢劫国有档案,而不是抢夺国有档案,这绝对不是按照文理解释来定罪量刑的,因为已经超出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文义,抢劫是暴力劫取,而抢夺是公然夺取,内涵明显不同,故不选B项。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社会的需要,确定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和宗旨,并以该目的为指导,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目的解释是向前看、解释过去的法律规范如何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如何解决当前和未来的问题。本题表述中,法院援引的是现行刑法规范作出的判决,不是解释过去的法律规范,所以不是目的解释,故不选C项。

8.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由于此案发生在泰国境内,我国不存在属地管辖权,A选项错误。另由于糯康还涉及贩毒,我国可以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但因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相对于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而言,只有在上述几种原则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在保护原则生效的情况下,自然不适用普遍管辖原则,C选项错误。故我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只能是保护管辖原则,B选项正确。由于糯康系缅甸籍,故我国不存在属人管辖的问题,D选项错误。

9.D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即刑罚的轻重不仅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也必须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犯可能性的大小相适应。D选项“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说明刑法中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明显轻于故意犯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0.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的分类。相对于法理学对法律解释的分类,刑法的解释主要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

A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范围中的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犯罪,可依照普遍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A、B选项中无国籍人、他国公民生产、贩卖毒品,我国无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故如果行使管辖权只能按普遍管辖原则。C、D选项应分别依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进行管辖。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抓住普遍管辖原则的补充性,即只有在不能行使其他管辖原则的情况下,才有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可能性。■【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虽然甲某的行为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从客观结果上看使乙某逃脱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但甲某并没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因而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因此不能构成包庇罪;也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也不能构成伪证罪;甲某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为正确选项。

2.A

解析:B、C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D体现了法的不平等适用,只有A体现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思想,A正确。

3.A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题中所说的某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正确答案为A。

4.D

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英国人甲对我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英国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刑法》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也不是普遍管辖权,因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如贩毒、恐怖活动等。此为保护管辖权,D正确。

5.B

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其中不包括国际列车,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B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C

解析:法定化和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1)习惯法;(2)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3)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4)不明确的罪状;(5)不确定的刑罚。故A、C为正确选项。从理论上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刑法以没有溯及力为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完全禁止刑法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溯及力,详细原因见本章辨析题解析,因此B选项不能选。

2.ABCD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本题中A、B、C、D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正确选项。

3.ACD

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并遵照国际法的要求,在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A、C、D为正确选项。

4.ABC

解析:《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A、B、C为正确选项。

5.BCD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一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第1款,有一个除外规定,即“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既然是“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依我国刑法予以追究;而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没有除外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应选。《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B项错误。

C项体现的是普遍管辖原则,而不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C项错误。《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D项表述为“应当”,D项错误。故B、C、D为应选项。

6.BC

解析:根据《刑法》第12条溯及力的规定,现行刑法对A项没有溯及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现行刑法对B、C项所述内容具有溯及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因此,现行刑法对D项所述内容没有溯及力。

三、辨析题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就罪刑法定与法效力溯及既往的关系而言,从理论上说罪刑法定就要求法不能溯及既往,因为如果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不能说罪刑法定则法就一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不能说罪刑法定原则就禁止法效力溯及既往,因为轻法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因此二者具有可容性。但是重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另一方面,正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以没有溯及力为原则,以有溯及力为例外。

四、案例分析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李某所犯奸淫幼女行为因新旧刑法规定没有变化,因此应适用修订前的法律。对于李某所犯的贪污罪,其贪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连续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对新法生效之后的该部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犯罪概念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意义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给出了犯罪的一般定义,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

B.设置了定量要求,表明认定犯罪不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C.“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D.设定“但书”的基本理念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2.《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理解为( )。

A.是犯罪但不以犯罪论

B.免除处罚

C.应承担刑事责任

D.不构成犯罪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多项选择题

1.甲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与乙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00年5月起开始恋爱。2000年7月至8月间,甲某与乙某先后在乙某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甲某的行为( )。

A.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奸淫幼女罪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手段和方式

C.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D.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真题提示】

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2.(2012年真题)警察甲因公民吴某举报自己受贿而怀恨在心,遂用他人手机向某军官发了一条短信,捏造吴某与其妻子同居。该军官信任自己的妻子,未予理睬。甲的行为( )。

A.构成诽谤罪

B.构成诬告陷害罪

C.构成报复陷害罪

D.不构成犯罪

3.(2014年真题)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有( )。

A.甲被持枪的歹徒威胁,歹徒要求甲打伤乙,否则歹徒就把甲打死,甲别无选择将乙打伤

B.甲女对欲实施强奸行为的乙男实行防卫,将乙男打死

C.甲性格孤僻怪异,常常设想各种杀人的手段,并记录在日记中

D.甲诱使自家养的恶犬将邻居咬成重伤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盗窃罪。这是犯罪哪一个特征的体现?( )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处罚性

D.罪刑法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所体现的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

A.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2.下列哪些情形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A.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乙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

B.学生甲偶尔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

C.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特别轻微

D.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3.犯罪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个特征,下列有关这三个特征的具体理解与运用正确的有( )。

A.某村民甲恨村长乙,甲听别人说把所恨之人捏成泥人用钢针扎它,可致所恨之人死亡,于是,甲想用此法扎死村长,这是故意杀人罪

B.凡是犯罪都具有刑事违法性

C.张三刚刚失恋,心情郁闷,正在借拉二胡消愁,李四过来要钱,张三说没有,李四拿出了刀,张三借力拿刀刺伤李四,后去自首。因张三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属犯罪

D.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三、简答题

简述犯罪的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

四、辨析题

1.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2.请对“应受刑罚惩罚是指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进行辨析。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刑法》第13条包含丰富的内容,“但书”以前部分给出了犯罪的一般定义,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故A项不是“但书”的意义。B、C、D三项表述都是《刑法》第13条“但书”的意义。

2.D

解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D正确。

3.C

解析:首先,排除选项D,因为它还谈不上属于犯罪的特征,当然更谈不上是本质特征。选项A、B、C都是犯罪的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是犯罪其他两个特征的基础。

二、多项选择题

1.AD

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恋爱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应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故A、D正确。

2.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危害性。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过失犯罪的危害程度,经过预谋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激情犯罪的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犯罪,不具有这一目的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情有可原的犯罪。所以,本题应当选A、B、C、D项。■【真题提示】

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刑法》第13条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故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D正确。

2.D

解析: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甲虽捏造事实,但并未散布该捏造的事实,不构成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并未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以使吴某受到刑事追究,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甲发短信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其职权,故不属于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因此不构成报复陷害罪。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D选项正确。

3.D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由于该条关于犯罪的定义既包含了定性要求,也包含了定量要求,即不仅从性质上规定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的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犯罪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具体行为,排除“思想犯”;(2)在主观上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之下;(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的,因而不是犯罪行为。B选项中甲女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甲女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C选项中甲属于“思想犯”,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只有D选项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为正确选项。

2.B

解析:刑事违法性是主客观的统一,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具有刑事违法性。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其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故B为正确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犯罪中止也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刑法上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犯罪中止完全满足犯罪的三个特征,当然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只不过是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又因为刑法上已经将其认定为构成犯罪,故不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D选项错误。

2.AB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A、B、C均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D是认为有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构成犯罪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而并非不认为是犯罪。故A、B、C为正确选项。

3.BD

解析: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思想犯”不构成犯罪,故A错误;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凡是犯罪均具备刑事违法性,B正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统一,正当防卫虽然可能给他人造成客观损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其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C错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D正确。故B、D为正确选项。

三、简答题

三特征之间的关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四、辨析题

1.(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3)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2.(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行为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并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3)应受刑罚惩罚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罚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免予处罚。

第三章 犯罪构成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将人误认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2.刘某与张某之妻有染,张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决定要教训刘某。某晚,刘某穿小路回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张某放出自己训练的狼狗扑向刘某,张某则躲在角落里不动声响。结果刘某被咬成重伤。张某的行为( )。

A.属于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B.属于纯正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3.甲15岁,一日在商场看见怀孕的妇女乙正在收银台付账,于是上前一把抢过乙手中的800元钱,转身向门口跑去。乙反应过来后,迅速追赶,快要抓住甲时,甲回身使劲向乙的腹部猛击一拳,致使乙流产。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能以犯罪论处

B.抢夺罪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

4.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之间的关系。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B.行为与结果

C.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

D.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

6.下列何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A.伪证罪

B.诬告陷害罪

C.间谍罪

D.非法行医罪

7.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8.下列行为能认定为犯罪的有( )。

A.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B.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在学校周边使用吓唬手段,强行索要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C.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000元的手表

D.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未遂

9.《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

A.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B.是派生的犯罪构成

C.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D.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

B.危害结果是所有故意犯罪的选择性条件

C.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条件

D.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2.下列犯罪中,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是( )。

A.盗窃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贪污罪

3.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

A.可能是故意

B.可能是过失

C.只能是故意

D.不可能是过失

4.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下列哪些情况?( )

A.社会义务

B.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C.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D.职业上或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5.王某(1986年7月6日生)2000年7月6日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B.王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C.王某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下列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B.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D.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7.以下选项中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D.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8.下列哪些情形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即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A.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B.刑法分则未明文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的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9.关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犯罪目的是有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B.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C.犯罪动机通常是重要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D.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

10.犯罪构成的重要意义体现在( )。

A.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B.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C.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D.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11.下列有关犯罪构成的分类,表述正确的有( )。

A.基本的犯罪构成都是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各种具体犯罪中规定的

B.基本的犯罪构成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

C.修正的犯罪构成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D.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12.下列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B.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由于所有的犯罪都会侵犯特定的客体,因此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C.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D.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13.下列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是( )。

A.放火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抢劫罪

14.关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B.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也应当追究未遂的罪责

C.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D.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2.(2009年真题)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抚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3.(2009年真题)在抢劫犯罪中,犯罪时间( )。

A.是抢劫罪的必要要件

B.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

C.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D.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关

4.(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

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几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高等院校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2009年真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B.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因素不同

C.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积极追求

D.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知情

6.(2009年真题)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 )。

A.对象认识错误

B.法律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7.(2010年真题)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8.(2010年真题)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9.(2010年真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10.(2010年真题)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11.(2011年真题)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未成年人罪犯不得判处罚金

B.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2.(2011年真题)甲喜新厌旧,欲杀害妻子乙后与情妇结婚,虽然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乙、丙均中毒身亡。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3.(2011年真题)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

B.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

C.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

14.(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个犯罪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

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C.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直接客体

D.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

15.(2012年真题)下列犯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重婚罪

B.遗弃罪

C.绑架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6.(2012年真题)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7.(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没收财产刑

B.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D.对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均可以假释

18.(2012年真题)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一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 )。

A.不应认定为犯罪

B.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9.(2012年真题)甲雇用乙杀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而杀害。甲因此拒付“佣金”。在本案中(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13年真题)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21.(2013年真题)甲公司的董事长乙,指使公司经理丙欺骗银行,使公司获得贷款800万元用于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乙、丙构成共同犯罪,乙是主犯

B.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C.甲公司不构成犯罪,乙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D.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22.(2013年真题)甲意图杀死李某,某夜来到李某家院门外,从门缝窥见院内有一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忙举弩射击。甲次日得知射死的是李某家的驴。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意外事件

B.打击错误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

23.(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4.(2014年真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5.(2014年真题)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2014年真题)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7.(2014年真题)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多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对犯罪客体按照其范围大小可划分为(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2.(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B.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

C.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D.危险犯的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9年真题)下列犯罪中,属于特殊主体犯罪的有( )。

A.贪污罪

B.非法行医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滥用职权罪

4.(2010年真题)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

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

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5.(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有( )。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B.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6.(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 )。

A.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简答题(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四、辨析题

1.(2009年真题)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2010年真题)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3.(2011年真题)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2012年真题)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2013年真题)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司机小王,由于曾在特警队中训练过特技驾驶,对自己的开车技术深信不疑,且自恃技术高超,经常做些“高难动作”,从未失手。一日途经一渡口时,为向朋友炫耀,违反渡口汽车应顺跳板缓行驶上渡船的规定,企图不经跳板直接从岸边“飞车上船”,导致汽车上船时渡船倾覆。小王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的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意外事件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肖某(男,28岁,初中文化,农民)于某日中午与妻子吵架,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肖某对妻子进行辱骂,其妻一气之下拿出一瓶“1605”剧毒农药,并揭开瓶盖,声言要喝下农药死在肖某面前,肖某见此情景,急忙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顺手向屋外扔,结果瓶中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两名幼女中毒死亡。肖某主观罪过为(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3.杨某在踢足球时一脚将球踢出场外,打碎足球场旁居民楼上刘家阳台上的玻璃窗,玻璃掉下时又碰上楼下李某的花盆,花盆随之落下,刚好砸到从楼下走过的吴老太的头上,致其重伤。杨某的行为在刑法学上认为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无罪

D.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4.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5.下列犯罪行为中,不属于不作为犯的为( )。

A.警察在值勤时见人行凶杀人,不予制止

B.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C.某成年人带邻家小孩去游泳,在孩子溺水时不予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

D.过路人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而不抢救

6.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间接故意?( )

A.张三在李四的暖水瓶中下毒以杀害李四,知李四与王五共用一暖水瓶,而对王五死活听之任之,结果王五饮水后死亡。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

B.赵六用一散弹枪打麻雀,看见一小孩站在停满麻雀的树旁边,没有理会,一枪打去致小孩重伤。赵六对小孩重伤的结果

C.孙七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入孙七院中无理取闹。孙七气极,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孙七对该手榴弹爆炸的结果

D.郑八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不听,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

7.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来放火烧房。同时张某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放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的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8.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9.下列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村村长甲威信颇高,对本村村民的违法乱纪行为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关押24小时,从而使违法乱纪现象减少,村民也拍手称快,甲也从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由于甲的行为稳定了村子的社会秩序,不具有危害性,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但是以为只要征得幼女同意后就可以与之发生性交,于是在征得乙女同意后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甲男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C.甲于1987年3月自费出国(出国前曾有嫖娼行为),在国外期间染上严重性病,并于1999年9月8日回国。甲不知道国家已经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于1999年10月10日嫖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D.甲化装拦路强奸妇女,黑夜中将提前下班的妻子当作其他妇女,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犯罪的客体表述错误的有( )。

A.甲盗窃公民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则甲侵犯的是私人利益,丙盗窃某国家机关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则丙侵犯的是公共利益

B.甲盗窃他人的财物2000元,则这里侵犯的财产所有权就是犯罪的客体

C.任何犯罪都要侵犯一定的客体,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客体必须在法律条文中表现出来

D.《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因此破坏国有公司职工选举其厂长、经理的也构成该罪

2.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C.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绑架罪

3.甲某是某国有企业工人,在35岁时犯了间歇性精神病,在上班时经常发作,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公司领导不得已只好让其在家长期休养。甲某在家养病期间,通过电视普法教育得知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产生了装病奸淫同院邻居家姑娘的想法。某日,甲某待同院住户上班之后,假装发病在院中大喊大叫,砸玻璃砸花盆,让邻居家放假的姑娘以为其处在犯病状态。甲某装病40分钟后,窜进邻居家,将正在家看书的姑娘强奸。结合刑法理论及有关刑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判断甲某是否是精神病人,应该采取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B.如果甲某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强奸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C.本案中甲某已经构成强奸罪

D.如果甲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关于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B.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都不适用死刑

5.下列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

A.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B.甲为了替自己遭到强奸杀害的女儿报仇,在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乘人不备将该罪犯砍死

C.甲遭遇乙某强奸,在乙某的紧追之下,不幸失足跌入悬崖摔死

D.甲用刀扎伤乙某,当时地处深山,甲背乙走两天两夜才赶到最近的一家医院,到医院之后,乙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

6.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7.甲穿着貂皮大衣,戴着鹿帽,在漫天大雪的密林中弯腰拣拾蘑菇,乙打猎途经该地,以为甲是鹿而开枪射击,致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杀人故意

B.乙有疏忽大意过失

C.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D.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

2.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3.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辨析题

1.请对“无罪过则无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则关键看有无罪过”进行辨析。

2.请对“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五、案例分析题

1.甲开着自己的汽车进行非法倒卖香烟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带着尖刀、锯子等工具,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开回,当甲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使用尖刀刺伤值班人员后逃跑。

问: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李某,1985年1月8日出生;孙某,1973年8月出生,后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年刑满释放。李某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某家偷鸡,孙某进屋盗窃,李某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某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某发现,张某正要抓他们,李某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某趁机逃走。张某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某与孙某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走到张家门口,张某刚一起身,李某就向张某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某因而死亡。

问:李某与孙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考查要点是认识错误。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是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所以,本题选A项。

2.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概念的理解。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现象、利用他人的行为实施的行为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又分为两类: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该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二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按照这一理论,本题中,张某是利用动物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

3.C

解析:根据2006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应当注意区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D

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选项为D。

5.A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A正确。

6.A

解析:B、C、D项都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A为正确选项。

7.A

解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A正确。犯罪目的并非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B错误。犯罪手段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C错误。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分属犯罪构成的两个要件,二者是并列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D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8.C

解析:根据2006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不认为是犯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

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仅限于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甲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他叔叔家一块价值2000元的手表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9.C

解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标准的犯罪构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派生的犯罪构成。因此就整体来说,只能归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解析: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有些故意犯罪中,把发生法定结果或发生法定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表述错误。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未完成罪的场合,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C选项表述错误。有些刑法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这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都加重其法定刑,D选项表述错误。

2.CD

解析:抢劫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贪污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二者均侵犯复杂客体,故C、D为正确选项。

3.AB

解析:不作为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A、B为正确选项。

4.BCD

解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如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的义务。(4)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时即负有救助的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5.AB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按行为人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计算,应为周岁生日过后的第二天。本案中王某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抢劫行为,因其未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王某对此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A、B正确。

6.AB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新规定:一是,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二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没有关于累犯的特殊规定。因此A、B、C三个选项的表述正确,而D选项的表述错误。

7.ABCD

解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A、B、C、D均为正确选项。

8.ABCD

解析:依照刑法,A、B、C、D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故均为正确选项。

9.ABCD

解析:犯罪目的是有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如以营利为目的是赌博罪的必备要件,以出卖为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必备要件,如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A正确。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B正确。

犯罪动机通常是重要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动机是否恶劣是酌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C正确。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D正确。

10.ABCD

解析: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具体体现在:(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3)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4)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5)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根据。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11.AB

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因此,A、B选项正确。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针对直接故意,但共同犯罪却不一定。因此,C选项错误。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所作的分类。因此,D选项错误。

12.ACD

解析: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A选项正确。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B选项错误。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C选项正确。相同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D选项正确。

13.AB

解析: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抢劫罪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A、B为正确选项。

14.BC

解析: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A表述正确。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B表述错误。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C表述错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而对于直接故意犯罪,刑法不仅处罚既遂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D表述正确。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表述,故答案为BC。■【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归纳为十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根据犯罪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2.B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遗弃罪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故是纯正不作为犯。

3.D

解析:犯罪的时间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实施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不以一定的时间为要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时间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法律对犯罪时间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由于犯罪在不同的时间实施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危害有所不同,因此,这些案件中犯罪的时间对于确定犯罪的危害程度会有一定意义。在抢劫犯罪中,时间与犯罪构成无关。

4.B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故A、C表述正确,B表述错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D表述正确。

5.A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有: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是: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A正确。

6.B

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本题中的表述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都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7.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B选项正确。

8.C

解析: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没有罪过。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都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因此,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本题跟主体条件无关,D选项错误。

9.D

解析: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是故意犯罪,但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A选项错误。以牟利为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单位犯罪并不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B选项错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原则上采用双罚制,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0.A

解析: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其中包括“假想无罪”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本题中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A选项正确。

11.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由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适用死刑,D选项表述错误。

12.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放任丙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B选项正确。

13.B

解析: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不仅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A选项表述错误。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可以既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B选项表述正确。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即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不构成犯罪,而不是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表述错误。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选项表述错误。

14.D

解析: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一个犯罪可能不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比如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也侵犯财产权利。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同类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B选项错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对直接客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C选项错误。

15.B

解析: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不作为犯又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本题中,遗弃罪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因而属于纯正不作为犯;重婚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即作为犯。

16.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C选项表述正确。

17.C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选项表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A选项表述错误。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C选项表述正确。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但对犯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得假释。D选项表述错误。

18.A

解析:本题主要涉及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对危害结果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本题中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即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A选项表述正确,C选项表述错误。虽然甲在乡村公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不满足“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这一要件,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甲也不存在飙车或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B、D选项表述错误。

19.A

解析:本题考查认识上的错误和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杀害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由于这种认识错误是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因此不影响定罪量刑,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已将王某杀害,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的行为既遂,则整个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A选项表述正确。

20.C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本题中未成年人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拐卖、故意伤害,其中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甲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C选项表述正确。

21.D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是认定单位犯罪的三大主要因素。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从本题看,乙、丙均为单位的负责人,其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故构成骗取贷款罪,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与丙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D选项正确。

22.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其中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打击错误是一种客观错误而非主观错误,因为打击错误不是由于辨认错误,而是行为本身的误差所造成。本题中,甲是由于辨认错误才导致射中李某家的驴,又由于李某与李某家的驴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是客体认识错误而非打击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时,当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时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具有杀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射杀行为,未射中李某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影响犯罪的状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选项正确。

23.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对象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故A选项正确。B、C、D三选项都是犯罪客体的特征。

24.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义务类型。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通常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作为要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这些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本题中甲拒绝照理病重的父亲,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5.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醉酒驾驶,撞死一人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表明其精神病是间歇性的,其实行醉酒驾驶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C

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特殊情况也存在单罚制,在单罚的场合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题中由于犯罪单位已经破产,故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7.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及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虽然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故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本题中甲欲杀死常某而误将乙杀死,由于二者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杀了谁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且已经将人杀死,故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按其范围大小可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ABCD

解析: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同犯罪客体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百种犯罪中,按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危害结果在三种犯罪中的意义不同,结果犯中危害结果的出现是既遂的标志,是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对危险犯、行为犯来说,危害结果的出现不是既遂的标志,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3.ACD

解析: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这些都是特殊主体。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是一般主体。

4.AC

解析:刑法中有些犯罪的构成要求有特定目的,如《刑法》第240条规定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A选项正确。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即便是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是否达到目的也不是该罪既遂的标准。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已经卖出不是该罪既遂的标准。因此,犯罪目的不能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B选项错误。同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而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犯罪目的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C选项正确。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要件是具有共同的故意,犯罪目的不是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因素,D选项错误。

5.ACD

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故A、C、D正确。

6.ABC

解析:依《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72条,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正确。未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D选项错误。

三、简答题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四、辨析题

1.(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2)罪过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在人的行为中,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这种犯罪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3)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故意和过失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要求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否则属于无罪过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在认定犯罪时必须综合考虑四个要件。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只是表明在客观方面具有相同的行为,但由于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及犯罪的其他要件的不同,实施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完全不同的罪名,具体包括:(1)存在因主观方面不同而定不同罪名,并给予不同处罚的情形。(2)如果犯罪主体身份不同,也可能以不同罪名定罪处罚。如单位财务人员盗窃本单位保险柜与一般小偷盗窃保险柜性质是不一样的。(3)犯罪对象不同也会导致定罪处罚不同。(4)想象竞合犯以及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3.(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2)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3)可见,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核心是“应为而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而不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

4.这种说法是正确的。(1)从犯罪本质上讲,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是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没有行为就不可能对外界发生影响,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即使有犯意,但只停留在思想阶段而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2)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缺失了危害行为,就无法构成犯罪。(3)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行为具有可观察和可描述的特征,没有危害行为就无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5.(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其中“不知者”就指的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3)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对什么样的犯罪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来进行判断。行为不触犯刑法,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触犯刑法,也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错误认识而不适用刑法。因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王作为司机已经预见自己的“高难动作”可能导致汽车上船时使渡船倾覆,但因自恃技艺高超认为可避免该结果发生,故其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正确。

2.C

解析: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C正确。

3.C

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

4.B

解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题中甲对朱某死亡的后果应是明知,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因此选B。

5.D

解析: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

6.D

解析:A、B、C均属间接故意,D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为正确答案。

7.C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

8.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9.D

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奸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因此A错误。我国刑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直接对犯罪客体作了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法在大多数条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体现犯罪客体的。因此C错误。《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但由于该条限于保护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利,故不包括此外的诸如公司企业、厂长经理、农村村长村委会的选举,D错误。

2.AB

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3.ABC

解析: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兼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A正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B正确。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正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非“应当”,D错误。故A、B、C为正确选项。

4.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

5.BCD

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因果关系客观说,B、C、D三种情况均认为具有因果关系,为正确选项。这里需要深刻理解的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坚持两个关键点:一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在客观上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二是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的,则中断原因果关系,反之则不中断。本题A项中,飞机失事是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因而中断了原因果关系。C、D项都是介入因素从属于先行行为即是正常介入,故不中断原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成立。B项较为明显,只要掌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可。

6.AB

解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都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故C、D选项不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第三,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本题中,A选项某国有公司满足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要求,且刑法分则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该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构成走私罪的共犯;B选项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7.CD

解析: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本题中,从“貂皮大衣”、“鹿帽”、“漫天大雪”、“密林”、“弯腰”这些字眼中,可以判断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故C、D为正确选项。

三、简答题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研究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的基础。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具体而言:①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③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④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人的行为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⑤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根据。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意愿”的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四、辨析题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无罪过即无责任,但是罪过只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必须考虑四个要件,各要件在不同的犯罪中地位有所不同,但不能说“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无罪过”。因为我国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违反刑法规定与具备犯罪构成是完全一致的。(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地堆砌。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2.(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确认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3)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该结果当然应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要件,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因此,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4)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甲带着尖刀、锯子潜入工商所,试图将自己的被工商所扣押的汽车开回。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甲的汽车已不属于甲的私人财产,而应以公共财产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汽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其正在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抓他时,他抗拒抓捕,用尖刀将值班人员扎伤后逃逸。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定抢劫罪。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案中的甲的行为侵犯两个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值班人员健康的权利。

2.(1)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不满14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周岁的计算,以满周岁生日当天过24时为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发生在其14周岁生日当天,但没过当天24时,因此,李某的法定年龄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2)孙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孙某进屋偷鸡,并且指使李某持枪在门外望风,在被张某发现以后,李某采用开枪的暴力方式,使孙某逃避抓捕。尽管盗窃的数额较小,但同样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3)孙某不对李某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过程看,两人折回张某家寻找丢失的枪托,但孙某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授意李某杀人,而且该行为也不包括在两人一开始的行为故意中。在看到张某以后,开枪杀人完全是李某一人所为。虽然李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行为完全在孙某的故意范围之外。因此,孙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构成意外事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2)本案中,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须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张某不可能已经预见可能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只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从本案情节看,是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他的这一动作并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根本不可能预见李某会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造成李某失血休克而死亡。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是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罪过,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没有达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因此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B.只要有犯罪的打算和完整的实施计划,尽管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也应当按犯罪预备处罚

C.只要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就不可能成立未遂

D.迷信犯、愚昧犯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一致,但不应当受到处罚

2.刘某一日晚十时许,从楼外的漏水铁管爬到某单位宿舍四楼,刘某推开窗户借着月光看见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工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意,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摸向床边时,不慎将床前的脸盆踢响,然后刘某便破门逃跑。刘某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3.张某从邻居男孩小莫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莫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4.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行为人误认为不能,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

A.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5.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是( )。

A.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

B.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行为

C.犯罪行为导致客观危害结果

D.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7.甲在夜晚射杀乙,结果将乙饲养的一匹马杀死。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工具不能犯未遂

C.对象不能犯未遂

D.能犯未遂

8.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犯罪既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

B.只有犯罪的既遂形态才对客体造成实际的侵害

C.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既遂形态,因此,只要满足了这些要件,就是犯罪既遂

D.对危险犯来说,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2.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

A.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B.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C.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D.甲为射杀乙而盗得枪支一把

3.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

B.自动性不以具有悔过之心为必要

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D.犯罪中止也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

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

A.时空性

B.自动性

C.彻底性

D.有效性

5.下列犯罪中,属于行为犯的有( )。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诬告陷害罪

D.刑讯逼供罪

6.关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

B.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犯罪过程中

C.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既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对犯罪既遂,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B.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C.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也可以成立犯罪既遂

D.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

2.(2009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

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

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

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

3.(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犯罪过程中

B.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

C.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前

D.出现了损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4.(2010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5.(2012年真题)甲得知某单位财务室的保险柜中有10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工具深夜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

A.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B.实行终了的中止

C.能犯未遂

D.不能犯未遂

6.(2013年真题)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 )。

A.继续犯

B.结合犯

C.状态犯

D.连续犯

二、多项选择题

1.(2011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有( )。

A.甲在发表分裂国家的演讲时,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

B.乙为制造列车倾覆事故,在轨道上安装了脱轨装置。该装置被巡道工及时拆除

C.丙欲杀害张某,用猎枪射击骑马的张某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造成张某轻伤

D.丁正在撬保险柜时,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丁便离去

2.(2013年真题)甲于深夜到某办公大楼行窃时,被保安王某发现,王某拦住甲,甲将王某打昏,致其轻伤,随后逃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入户盗窃

B.犯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

三、简答题

1.(2011年真题)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2.(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四、法条分析题(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因为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B.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

C.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因为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

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

2.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3.李某以给吃麻醉糖的方法将小玲(女,7岁)骗走,意图贩卖营利,后因行情不好,多次未能成交,一直将其用来供自己使唤、奴役,后来在一次交易尚未达成之前,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则其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

A.拐卖儿童罪既遂

B.拐卖儿童罪未遂

C.拐骗儿童罪既遂

D.拐骗儿童罪既遂与拐卖儿童罪未遂

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5.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6.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负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某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取出交给李某

2.甲因邻居丁曾经揭发他的犯罪行为,一直对丁心存不满,决定寻找机会将丁杀死,但考虑到自己出面行动不便,就找来乙和丙,商定自己拿出2万余元请他们将丁杀死。于是,乙和丙携带凶器来到丁所住的某市郊区。在将要下手实施杀害行为的时候,丁苦苦哀求,并且拿出25000元给他们,要求放过自己。乙、丙就答应了,带着钱扬长而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识?(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乙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C.乙和丙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D.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

3.根据犯罪主客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甲预谋杀害乙,于是准备了杀人的刀具,并且跟踪乙的日常行踪。在决定采取杀人行动之前,甲妻发现甲的杀人计划,力劝甲放弃,而后甲听从其妻劝告,没有依计划采取杀人行动。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两人预谋杀害丙,甲负责准备杀人的刀具,乙负责踩点,收集丙的日常行踪。在决定采取杀人行动之前,甲妻发现甲、乙的杀人计划,力劝甲放弃,而后甲听从其妻劝告,没有依计划参加杀人行动,乙单独执行计划,用甲提供的杀人工具把丙杀了。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基于杀害的意图对乙实施暴力,乙跪地求饶,并且拿出2万元钱,恳求甲放过他。甲见钱眼开,遂放弃了继续加害行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D.甲基于杀害的意图对乙实施暴力,乙一边抵抗,一边告诉甲,如果甲杀害了他要判死刑的。甲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是放弃了继续加害行为。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4.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既遂的标准及形态。

2.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四、辨析题

1.请对“犯罪行为只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进行辨析。

2.请对“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进行辨析。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刘某(累犯)、张某、李某伙同谢某(15岁)四人预谋到某市纸箱厂抢劫。2001年3月31日晚7时许,四人携砍刀、钢管窜至纸箱厂,翻墙进入职工宿舍区。谢某先到工人孙某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与其他人离开现场。

问:刘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有哪些量刑情节?

3.某日晚8时许,赵某(男)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赵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赵的脖子,赵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扒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赵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没有达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但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给予处罚,A选项错误。只有犯罪的打算和完整的实施计划,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不能成立预备犯,B选项错误。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C选项错误。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相反,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对于不能犯未遂,认为是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不为罪不可罚,故D选项正确。

2.B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入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

3.C

解析:从本题中可以看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为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故C为正确答案。

4.C

解析: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行为人误认为不能,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反之,即使客观上存在某种对犯罪继续实施和完成起阻碍作用的不利因素,只要行为人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放弃犯罪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在犯罪中止的判断过程中,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标准的,而与客观情况如何无关。本题C正确。

5.D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萧某死亡,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故是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D正确。

6.D

解析: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D为正确选项。

7.C

解析:犯罪未遂按照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误把动物当活人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故C正确。

8.D

解析:此题测试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不能将犯罪未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后果,但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得逞,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未得逞。因此选D。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解析: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而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毕,并不一定到达犯罪既遂,因为还存在实施终了的未遂,也存在实施终了的犯罪中止,A选项错误。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只有犯罪的既遂形态才对客体造成实际的侵害,B选项正确。刑法分则各条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C选项正确。刑法分则规定了上百种的犯罪,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对危险犯来说,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

2.AB

解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C为犯罪预备,A、B为正确选项。难点在于D项,如果某一“预备”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分则的禁止性规定,则是其他相应犯罪的“着手”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甲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

3.ABCD

解析:自动性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是否具有悔过之心并非认定自动性的必要条件;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也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A、B、C、D表述均正确。

4.ABC

解析: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备三个特征:(1)在犯罪过程中,即时空性;(2)自动放弃犯罪,即自动性;(3)必须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罪的意图,即彻底性。故A、B、C为正确选项。

5.CD

解析:行为犯是指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与之相对应的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要求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而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有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本题中A为结果犯,B为危险犯,C、D为行为犯。故C、D为正确选项。

6.AC

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B、D表述错误,A、C为正确选项。

7.AD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间的关系。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是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有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有实施犯罪阶段的中止。成立过失犯罪必须以特定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因此刑法规定对过失犯罪只处罚其既遂形态,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刑法分则各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因此,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A项表述正确。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故B、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2.C

解析: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因此,对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抢劫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其他手段,C选项属于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手段,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A、B、D选项都是预备行为。

3.A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又称“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又称“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普通的犯罪中止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特殊的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积极地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地防止其所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无论如何,只要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中止,这里的难点在于损害结果与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区别。根据构成要件说,判断既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三种,其中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出现了损害结果不一定构成犯罪既遂。

4.C

解析: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本题中A选项所述属于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但不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主动放弃犯罪,因此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错误。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行为中,包括收买行为,买到婴儿后就成立既遂,B选项错误。抢劫罪着手实行行为的标准是开始对被抢劫对象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此前的跟踪、踩点等行为属于犯罪预备,C选项正确。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对妇女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属于实行行为,又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D选项错误。

5.C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本题中甲盗窃时,由于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了。这属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故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A、B选项错误。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前者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本题中甲虽没有撬开保险柜,但仍有撬开的可能性,因而属于能犯未遂,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6.A

解析:本题考查一罪与数罪。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A选项正确。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在日本刑法中,“抢劫杀人罪”就是结合犯。我国刑法中没有典型的结合犯。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比如,行为人窃取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存在。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作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另成立他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CD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因此在认定犯罪没有得逞时要看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总体上看,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死亡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造成危险状态出现(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中越狱逃跑并未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的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因此,在判断犯罪是否得逞时,如果不熟悉具体法条的详细规定,比较简单的办法是根据该罪的类型来判断。具体到本题,煽动分裂国家罪是行为犯,甲发表分裂国家的演讲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乙为制造列车倾覆事故,在轨道上安装了脱轨装置,已足以造成列车倾覆,不管该装置是否被巡道工及时拆除,都已经构成既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都是结果犯,法定结果出现才能达到既遂,丙的行为没有出现被害人死亡结果,属于犯罪未遂,丁的行为没有窃得财物,也属于犯罪未遂。

2.BD

解析: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应是供个人或固定多人使用的、不易与外界联系的、外人不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封闭性场所。这一特征是其与公共场所的区别。公共场所通常指开放的、他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办公室、商店、餐馆。公共场所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因此其与户在实质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本题中,甲到某办公大楼行窃,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A选项错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三、简答题

1.(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才能构成犯罪预备。(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2.犯罪中止的特征主要有:(1)时间性,即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2)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彻底性,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应当是彻底的、无条件的,而不是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环境不利而暂时中断犯罪。

四、法条分析题

本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前的全部过程。(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因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应当按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减轻处罚。■【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

2.C

解析:甲虽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犯,但其又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对其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

3.A

解析: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的关键是:前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本题中李某以贩卖为目的,故构成拐卖儿童罪;又由于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不论是否出卖)就构成了既遂。故A为正确选项。

4.D

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故选D。

5.D

解析: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后的相对静止的犯罪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即如果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某甲已经将女青年的钱包抢到手,是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即使其又主动将钱包还给女青年,也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当然某甲主动返还钱包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6.B

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C选项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了犯罪既遂;D选项某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故正确选项为A、B。

2.AD

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乙和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本题中,乙、丙的中止对甲来说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3.AB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了犯罪计划,成立犯罪中止。选项B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既遂),因为甲虽然放弃了杀人计划,但是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依照共同犯罪理论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C中,就故意杀人行为而言,甲成立犯罪中止。选项D中,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不管甲是出于畏惧法律惩罚还是怜悯被害人,只要主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A、B、D表述错误,应选。

4.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既遂,我国刑法采用构成要件说,即只要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犯罪既遂。因此,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既遂的类型有结果犯型、危险犯型、行为犯型。A选项甲的盗窃铁轨行为虽未发生现实后果,但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故已是犯罪既遂,即行为人的行为已完整地实现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成立既遂。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乙不构成绑架罪,但其杀害人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应选。C选项丙返还所盗之物只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犯罪构成没有影响,其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既遂,不能成立中止。D选项从表面看是单位犯罪,但实际上是自然人“利用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选项所述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三、简答题

1.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因此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也构成犯罪既遂。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犯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辨析题

1.(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类型: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三者构成既遂的条件不同。(3)对于结果犯,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4)对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5)对于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6)由此可见,成立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既遂,并不以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因此该说法错误。

2.(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3)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如果自动放弃犯罪,也成立犯罪中止。(4)对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的,成立实行阶段的中止。

五、案例分析题

1.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使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1)本案是犯罪预备。行为人携工具、进入职工宿舍区、打听是否发工资都是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2)本案不是犯罪未遂。因为行为人还未着手实行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抢劫行为。(3)本案不是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离开现场。(4)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四人是共同犯罪,无主从犯之分。(6)刘某是累犯,从重处罚。(7)谢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赵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本案中,赵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被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处理。

第五章 共同犯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2.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

A.甲某与其15周岁的弟弟共同密谋,窃取邻居家1台彩电

B.乙某教唆其70岁高龄的老父亲与其一起去贩卖、运输毒品

C.丙某被他人诱骗一起实施一次爆炸行为

D.丁某教唆、利用一精神病患者杀死了自己的情敌

4.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6.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

A.主犯、从犯、胁从犯

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D.教唆犯、主犯、从犯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2.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3.下列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有( )。

A.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B.聚众持械劫狱罪

C.组织越狱罪

D.武装暴乱罪

4.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5.甲抱着侄女乙(刚满4个月,不会走路)经过工地,为了洗手方便,甲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起降机上有“远离,危险!”的警示牌。此时,起降机操作人员丙(在10米远的操作平台上)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保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启动起降机,致使乙坠地身亡。下面对甲、丙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甲、丙是共同犯罪

6.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共同犯罪中,所有的主犯都是实行犯

B.共同犯罪中,从犯也必须是实行犯,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C.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教唆犯既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自己也参加犯罪的实施

B.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教唆犯都是起主要作用的,故对教唆犯都是按主犯处罚

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不构成犯罪

D.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

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

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

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2.(2009年真题)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销赃得款6万元,甲分得5万元,乙分得1万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20万元处罚

B.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6万元处罚

C.对甲按照盗窃6万元、乙按照盗窃1万元处罚

D.对甲按照盗窃5万元、乙按照盗窃1万元处罚

3.(2009年真题)甲教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乙、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4.(2010年真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5.(2011年真题)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中(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

D.甲是实行犯

6.(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7.(2013年真题)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2014年真题)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2009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简答题(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四、法条分析题(2010年真题)《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B.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且参与共同作案的,构成共同犯罪

C.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由于甲属于间接正犯(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下列对主犯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B.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C.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D.教唆犯因为不直接实施犯罪,因此一般按从犯处罚

3.对从犯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和胁从犯

B.从犯也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C.从犯只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

D.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5.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6.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7.甲与乙想盗窃某厂仓库的钢材,乙的一个亲戚恰好在该厂工作,甲让乙设法配一把钥匙,乙将钥匙配好交给甲。某日晚,二人约好在仓库门口会合,但乙思前想后,觉得事情早晚会败露,最后没有如约前往。甲久等乙不来,只好自己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走钢材。几日后,甲将钢材卖出,得赃款30000元,甲分给乙10000元,但乙拒绝接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是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C.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D.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乙应当按照中止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8.甲为某超市仓储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另外配制了仓库的钥匙,其后甲将该钥匙交给乙,并且告诉乙仓库的位置和名贵化妆品所在位置,还要求乙盗窃销赃后要“感谢”他。乙成功盗窃名贵化妆品价值4万元,销赃后送给甲1万元。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C.甲成立贪污罪

D.乙成立盗窃罪

9.甲给丙人民币10000元,让丙在5天时间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受命后于次日夜潜入乙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翻箱倒柜盗走乙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 )。

A.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应当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2.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的儿子应负刑事责任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3.甲、乙密谋越狱,某夜,甲、乙使用老虎钳绞断监所的铁丝网,意图逃跑,恰逢巡视的狱警经过发现,甲为了兄弟义气,上前抱住狱警,并催促乙赶紧逃跑。乙成功越狱逃跑,甲被制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是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脱逃罪的既遂

C.甲成立脱逃罪(未遂),乙成立脱逃罪(既遂)

D.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乙合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B.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D.事后的帮助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6.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三、简答题

1.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

2.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要件。

四、辨析题

1.请对“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实行‘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进行辨析。

2.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五、案例分析题

1.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2.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795克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17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175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同月22日,张、李二犯携带62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因。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A因自己的女朋友B与他人约会,便雇请甲和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A言明:不得对B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6000元。甲、乙随后找到C的住处,误以为C是B,便对C实施暴力,由于C大声呼救,甲、乙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C杀害。事后,甲、乙对A说:“我们已经将B的左腿打断,但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A信以为真,满足了甲、乙的要求。

试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

4.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

2.D

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

3.B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由于丙某是被他人诱骗,共同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

4.C

解析: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有一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情形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正确答案为C。

5.D

解析:A、B两项结合起来才是首要分子的全部范围。C项错误在于,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属于主犯,但在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处罚首要分子的情形下,就无所谓主犯。

6.C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故应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应当选A、B、C。

2.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依《刑法》第17条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应当选B、C。

3.ABCD

解析: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本题中A、B、C、D均为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均属必要的共同犯罪。

4.ABC

解析: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均应对丙的重伤负责,故A、B、C均错误,为正确选项。

5.BC

解析:本题中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将侄女乙放置在起降机上,丙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甲、丙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丙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甲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丙二人为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B、C为正确选项。

6.ABC

解析:共同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或教唆犯,A错误。共同犯罪中,从犯既可以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可以是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B错误。对于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C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选项为A、B、C。

7.ABC

解析: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A错误。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次要作用的则按从犯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故一般按主犯处罚,但并不排除作用较小按从犯处罚的可能,B错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错误。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D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同时犯因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不是共犯。本题中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是典型的同时犯,不能认定为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也不是共同实行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故甲、乙二人也不是互为片面共犯。所谓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对利用者认为是间接实行犯。故甲、乙二人也不是互为间接正犯。

2.A

解析:对甲、乙二人应以盗窃数额而非销赃额或实际获赃款数额量刑。

3.D

解析: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本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

4.B

解析: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本题中甲、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5.D

解析: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由于乙盗窃轿车时只有15周岁,未达到对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不能与甲构成共同犯罪,甲将乙作为犯罪的工具,属于实行犯。

6.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划分标准。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B选项正确。

7.D

解析:本题考查教唆犯及其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此时教唆犯独立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者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因此,A、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只有犯意流露,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本题中甲教唆乙实施爆炸行为,已属于犯罪的实施行为,而非犯意表示,B选项错误。

8.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本题中,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犯罪,因此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二、多项选择题

ACD

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直接以走私罪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都应以共犯论处。

三、简答题

我国刑法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伹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1)过失不构成共犯。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分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二是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实行犯罪。(3)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四、法条分析题(1)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2)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3)犯罪集团的主犯即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A选项正确。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但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错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但是,如果事先通谋事后予以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C选项错误。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不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要求被利用人不知情。乙属于胁从犯,与甲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2.B

解析:主犯包括两类犯罪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选项错误。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B选项正确。从轻、从重处罚是量刑的情节,主犯也可能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C选项错误。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D选项错误。

3.B

解析: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但不包括胁从犯,胁从犯是与从犯相并列的单独的共同犯罪人类型,A、C选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B选项正确。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错误。

4.D

解析: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5.B

解析:此题考查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问题。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四种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四类八种:一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的划分。任意共同犯罪是指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二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前形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是在实行犯罪之时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三是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四是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此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分工进行,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因此选B。

6.B

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7.A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题中,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甲、乙都是盗窃既遂。A为正确选项。

8.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B正确。

9.B

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BD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BD

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3.AB

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如果是单独犯罪,则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则其他成员也视为既遂,故这里要特别注意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与单个犯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不同。因此本题A、B正确。

4.ACD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采取“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选项A中,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选项B中,甲的故意是走私毒品,而乙的故意是走私淫秽物品,两人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选项C中,甲、乙虽然是临时起意,形成共同故意的时间很短,但不能否认二人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选项D中,医生甲故意使用过量药品,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其对患者死亡的结果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护士乙开始虽然向医生指出使用药量过大的问题,但听了医生甲的话以后,没有再坚持减小药量,作为护士,乙明知使用如此大的药量会导致患者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对患者死亡的结果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甲、乙对患者死亡的结果有共同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5.ABCD

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同犯罪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只要共谋实行犯罪,即使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也认定为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上会予以考虑,C正确。单独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的帮助行为以共犯论处,D正确。

6.AC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的分类看,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对构成该犯罪法律上是否有主体数量上的限制为标准,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题目所述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不一定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上看,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是主犯,但被教唆犯罪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帮助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从犯。本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被教唆实施故意杀人,故甲、乙都是主犯,而丙只提供一把匕首,是帮助犯、从犯。

对本题中所考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还应该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共犯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此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联系。

三、简答题

1.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即:(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四、辨析题

1.(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实行“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3)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4)具体来讲,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5)如果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行为,由其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2.(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5)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五、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因此李某和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对赖某的伤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会产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赖某的死亡,张某应独立承担责任。

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3.(1)甲、乙本欲伤害B,但将C误认为是B而伤害,在伤害过程中遇到C呼救便将C杀害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误将C认作B实施暴力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在伤害C的过程中,由伤害转化为杀人,将C杀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2)A雇请甲、乙伤害B,虽然甲、乙将C误认为B而侵害,但A仍然要对故意伤害罪(既遂)负教唆犯的罪责。如前所述,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没有A的教唆行为,甲、乙不会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杀人行为;A的教唆行为与甲、乙的杀人行为之间实际上具有因果关系。因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重合部分,前者能包含后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与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且,应当认为,被教唆的人(甲、乙)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故意伤害罪),因此对教唆犯A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中,应认为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A按照故意伤害罪(既遂)处罚。(3)甲、乙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A而索取额外的5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甲、乙威胁A,如果不再给5000元就要向公安机关告发,A信以为真,基于恐惧心理而多给了甲、乙5000元,因此甲与乙还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4.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本案中甲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同时,甲曾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2001年4月才期满,1999年12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2.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3.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4.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5.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6.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7.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8.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9.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10.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法条竞合犯的表述,错误的有( )。

A.法条竞合存在于刑法分则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之间,刑法总则条文与分则条文不可能出现竞合

B.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犯

C.存在法条竞合犯完全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

D.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下列关于继续犯,正确的表述有( )。

A.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B.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C.在犯罪既遂以后,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D.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3.关于牵连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牵连犯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C.牵连犯是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D.牵连犯是实际的一罪,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

4.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A.张某侮辱吴某导致吴某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李某对被监管人成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其死亡

C.赵某强制猥亵妇女齐某致齐某自感屈辱而自杀

D.朱某遗弃因有重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白某致其死亡■【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5万元后逃匿

B.乙非法剥夺武某人身自由10天

C.丙一夜之间盗窃同一住宅楼3户人家财物共5万元

D.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受害人重伤且久治不愈

2.(2009年真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 )。

A.吸收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3.(2011年真题)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

B.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

D.牵连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4.(2012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5.(2012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为迫使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

B.乙非法拘禁债务人张某10天,其间多次毒打张某,致张某伤残

C.丙无证驾车,在被交警查处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失手将交警打死

D.丁开地下卷烟厂,制售劣质卷烟数量巨大,在县联合执法队前来查处时,组织数十村民围攻执法人员,迫使执法队暂时撤离

6.(2014年真题)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二、辨析题(2014年真题)请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一说法加以辨析。■【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

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

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的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

2.关于处断原则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对于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

C.对于牵连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

D.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3.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3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1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4.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

A.甲盗窃机场的照明灯,数额较大

B.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

C.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50万元定金后逃逸

D.丁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

2.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3.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4.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

A.甲因诈骗被害人5万元现金被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发现甲在此之前曾经采用同样手段两次诈骗他人现金10万元、8万元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狱中服刑期间,乙又将同住一室的戊打成重伤

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刑前还有多起受贿行为,金额达20万元

D.丁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2004年丁又因强奸罪被捕,后发现其在1998年还曾犯下一起强奸罪行

5.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

A.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

B.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

D.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

三、简答题

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四、辨析题

1.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2.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五、案例分析题

1.赵某基于抢劫的意图携带凶器于某晚十时许按事先看好的路线从阳台进入民营企业家关某家中,入室后发现关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于是使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打开关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首饰后逃离。几天后,赵某销赃时被抓获。在对赵某如何定罪的讨论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以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预备犯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些人则主张对赵某应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论处。

请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及你认为对赵某应如何定罪。

2.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在四种犯罪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因此本题应选择C。

2.C

解析:此题测试几种特殊犯罪形态问题。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因此选C。

3.C

解析:对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故正确答案为C。

4.B

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

5.A

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

6.C

解析:吸收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盗窃枪支的必然结果。

7.A

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本题中甲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8.C

解析: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对于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本题中甲为了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属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9.D

解析: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0.D

解析: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帮助犯的规定存在竞合关系,A选项错误。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是法条竞合犯,B选项错误。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C选项正确。法条竞合的,适用的基本规则是: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D选项错误。

2.ABC

解析: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一旦着手实行拘禁行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正是继续犯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继续犯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因此A、B、C正确,D错误。

3.ABC

解析: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数罪并罚,D错误。

4.ABC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3)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即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具有法定性。《刑法》第246条和第261条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故A、B、C、D均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同时犯罪既遂,在侵害法益的状态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仍在继续,没有终了。其特征表现为:(1)一个行为;(2)作用于同一对象;(3)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B选项中乙非法剥夺武某人身自由10天属于继续犯。A选项中甲犯诈骗罪后的逃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C选项丙属于连续犯。D选项丁属于结果加重犯。

2.D

解析: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其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本题中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3.C

解析: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构成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但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如果其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的,不是牵连犯,A选项表述错误。牵连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B选项表述错误。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C选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但不要求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D选项表述错误。

4.B

解析: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因此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要看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属于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B选项正确。《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刑法》第237条第1款并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的情形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C选项错误。遗弃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本身就包括因遗弃而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走投无路而自杀等。因此,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构成遗弃罪,而非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D选项错误。

5.D

解析:迫使他人卖淫的过程中实施强奸的,属于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拘禁致人伤残的,属于转化犯,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以重伤或杀害执行公务人员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从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抗拒检查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D选项表述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

6.A

解析:本题考查对想象竞合犯的理解。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盗割高压电线,虽然只有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是想象竞合犯。

二、辨析题(1)这一说法是不全面的。(2)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判决宣告前审理的同一犯罪人所犯的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3)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罪人有同种犯罪没有处罚的,应依照“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4)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与原判决确定之罪相同犯罪的,应按照“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依照法律规定,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其强奸、强迫卖淫行为都仅应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根据,而不成立数罪。

2.C

解析: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A表述正确。对于想象竞合犯,因为属于实质上的一罪,故一律从一重罪处断,B表述正确。对于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属于处断的一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C表述错误。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D表述正确。

3.A

解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应当排除C、D项。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当排除B项。

4.D

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这完全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所造成,最常见的是特殊罪名的法条与一般罪名的法条竞合,如各种金融诈骗罪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一般)诈骗罪的竞合。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但特别情况下也有重法条优先适用的。行贿罪和受贿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AD

解析: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的、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A选项中甲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D选项中丁也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而B选项中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构成盗窃枪支罪,并不构成其他犯罪,不是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丙的行为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而非想象竞合犯。故正确答案为A、D。

2.ABC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确定的。《刑法》第246条、第261条没有对侮辱罪、遗弃罪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存在加重情形,但加重情形仅限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等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损害结果,属于期间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

3.AC

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31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数罪并罚。B选项,依《刑法》第157条规定,暴力抗拒缉私构成妨害公务罪,须数罪并罚。C选项,依《刑法》第399条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给个人行贿与给单位行贿被法律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应数罪并罚。

4.BC

解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刑罚执行期间新发现的漏罪,无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项符合题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无论新罪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均应单独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项符合题意。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

5.A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C项符合题意。

依《刑法》第33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三、简答题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多是数行为。

四、辨析题

1.(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数个犯罪行为构成数罪,但刑法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行为数与罪数不对应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总则理论中的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是典型的“数行为”按一罪处罪的情形。②分则中具体的犯罪构成中,如绑架后杀死人质的,尽管存在两个独立的行为,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只构成绑架罪。类似的还有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均只定拐卖妇女罪。(3)对于行为数与罪数的关系,除了掌握总则中有关罪数的理论外,最关键的是掌握分则中刑法对不同犯罪的罪数规定,切不可用总则中的一般理论来解决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

2.(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案例分析题

1.(1)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既有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有盗窃罪的既遂行为,而盗窃罪与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争论的部分原因。(2)认为应定抢劫罪的预备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原来具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有事先看好路线的准备行为,并且准备以凶器作为实施抢劫行为的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3)认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在秘密性。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实施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这两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4)赵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理由:赵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一种形式,其中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属于重度行为,犯罪预备属于轻度行为,根据吸收犯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理,抢劫罪预备被盗窃罪既遂所吸收,最终应定盗窃罪既遂。

2.(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但是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虽为牵连犯但应数罪并罚。本案不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对甲的行为按抢劫罪一罪处罚。(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后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此时甲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赌博犯张某某日在王某家赌博,王某将身边的8000元现金全部输给了张某,王某十分气恼,向张某要回8000元现金,张某不同意。于是,王某就动手去抢,张某为了不使8000元钱被抢回,将王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不适时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2.下列关于防卫过当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的行为

B.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C.由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因此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D.事后防卫是防卫过当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对事后防卫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下列哪些情况?(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2.某夜十点某特快列车的餐厅里,某甲见某乙给某商人下迷药欲行抢劫,便抓起一只酒瓶向某乙的后脑部猛击十几下,某乙当场死亡。对某甲行为的评论,哪些是错误的?( )

A.构成防卫过当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因为某乙正在抢劫,某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

D.某甲不负刑事责任

3.下列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B.防卫的不适时既包括事先防卫,也包括事后防卫,还包括假想防卫

C.紧急避险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可以针对第三人

D.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B.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

C.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D.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

B.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D.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

2.(2011年真题)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简答题(2010年真题)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偶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拣起石块将其头部砸成轻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2.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3.甲和乙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深,两人又发生争吵,甲提出决斗,乙同意应战,决斗中,甲将乙刺成重伤,乙奋起反抗,刺穿甲的心脏致使甲死亡,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过失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在离家不远的一偏僻处发现自己的女友乙正在遭受两男青年丙和丁的挑逗侮辱,便前去呵斥,但遭丙、丁的殴打,甲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一便衣警察戊路过,见状即抓住甲的左肩,但未表明其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戊是对方的帮凶,便掏出匕首朝戊右臂刺去,造成戊轻伤。甲见状逃跑。本案中关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对丙、丁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对丙、丁的行为是相互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C.甲对戊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D.甲对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刘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东郊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东郊。刘叫赵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刘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刘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刘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避险过当

C.属于假想避险

D.应负刑事责任

三、简答题

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四、辨析题

请对“只要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五、案例分析题

1.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刘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某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探后发现,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蹿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某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请问: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本题案例中所保护的利益为非法利益,因此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确答案为D。

2.B

解析: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或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一般情况下,防卫过当是由于疏忽或判断失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并无犯罪故意,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有犯罪故意,因此C选项错误。防卫过当不同于事后防卫,认定的关键是时间不同。防卫过当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而事后防卫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事后防卫是酌定量刑情节。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解析:防卫人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其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心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

2.AC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某甲的行为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3.AD

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即二者的目的相同,A正确。防卫的不适时是指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包括假想防卫,B错误。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这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二者不能混淆,C错误。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D。

4.ACD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A选项表述正确。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故对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和已经结束的侵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选项表述错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其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C选项表述正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也是其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D选项表述正确。■【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提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而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2)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因此,A、C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

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因此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体的限定不同,故D项表述错误。

2.A

解析:正当防卫分为一般的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所谓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甲采取暴力手段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甲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即无过当防卫。

二、简答题(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3)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对于利用动物、有意识的人攻击他人的行为可以对使用或唆使者进行正当防卫,本题即属此情形,刘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

2.A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另外,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本题中行为人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非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A。

3.C

解析:本题案例中甲、乙二人属于互殴,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C

解析: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中,甲为了女友乙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对丙、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便衣警察戊突然前去制止甲,又未表明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戊是丙、丁的同伙而将其刺成轻伤,属于假想防卫。由于甲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戊是警察,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而且只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C。

2.CD

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三、简答题(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①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②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时才能实施。③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①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②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③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④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⑤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辨析题(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中关于特别防卫的规定。(3)成立特别防卫,必须满足实质性条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果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例如通过麻醉的方式抢劫,此抢劫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能成立特别防卫,此种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应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4)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1.(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2.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但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本案中林某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因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是( )。

A.管制

B.罚金

C.赔偿损失

D.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

A.6个月以上20年以下

B.1年以上15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D.1年以上20年以下

3.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

A.10年

B.5年

C.3年以上10年以下

D.5年以上15年以下

4.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二、多项选择题

1.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是( )。

A.严厉程度不同

B.适用的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D.法律后果不同

2.下列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

A.管制

B.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罚金

3.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

C.抢劫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

4.下列关于没收财产的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B.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的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C.所谓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归属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

D.所谓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犯罪分子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部分财产

5.下列关于死缓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凡是刑法分则没有设立死刑的,就不可能适用死缓

B.刑法分则条文虽然设有死刑,但所犯罪行不该适用死刑的,也不可能适用死缓

C.死刑缓期执行,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2年期满后,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不是被减为无期徒刑,就是被核准执行死刑

6.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相同点有( )。

A.都是主刑的一种

B.都是自由刑

C.被判处这两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D.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有( )。

A.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

B.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C.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

D.规定有死刑核准程序■【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无期徒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不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以上

2.(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任何债务都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B.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适用没收财产刑

C.在判处没收财产刑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

D.对犯罪分子在犯罪中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适用没收财产刑

3.(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罚金规定的是( )。

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B.不允许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

C.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罚金的,应改判为有期徒刑

D.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不能缴纳罚金的,应免除罚金

4.(2014年真题)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得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适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 )。

A.应对甲免除罚金

B.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金

D.应将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2011年真题)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C.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C.判处拘役、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的期限相等

D.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完毕之日起计算

2.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01年9月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报送了将张某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9月9日,张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对张某应该( )。

A.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B.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

C.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D.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犯新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刑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即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

4.甲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时人民法院对甲还必须适用( )。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赔偿经济损失

5.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A.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B.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C.朱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D.周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3.陈某在管制执行期间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 )

A.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股市参与技巧》,使用化名出版

B.悄悄回云南老家为父亲办理丧事

C.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且从未报告

D.每天买一摞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

4.下列关于管制与拘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管制的最高刑期比拘役的最高刑期长

B.管制和拘役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C.管制与拘役都是限制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

D.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量发给报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5.若甲、乙、丙、丁都是处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的罪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人开玩笑时不慎将人推倒摔死,则对甲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乙表现一般,则对乙应当在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丙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对丙应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D.丁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对丁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6.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三、简答题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情形及期限。

四、辨析题

怀孕的妇女犯罪,不适用死刑。

五、案例分析题

李某与杨某曾于1992年5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4月,杨某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看到李某,唯恐李某揭发自己,便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与李某抢劫的犯罪事实。后查明:李某曾于199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杨某和李某各构成何罪?(2)到2000年案发时仍需要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吗?(3)杨某就抢劫罪成立自首吗?应当如何处罚?(4)李某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管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刑罚的一种,只有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C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有两种例外情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可达25年。

3.C

解析:《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B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的,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较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更为严厉;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且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不同;被适用刑罚的人如果重新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会受到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其他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按照累犯来处罚。所以,A、B、C、D均正确。

2.B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的执行机关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执行变为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因此不单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应当由人民法院来执行,其他两种均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3.AD

解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BCD

解析:没收财产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其中的一部分。

5.AB

解析: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而不是“必须”。死缓2年期满后,犯罪分子所受刑罚除了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核准执行死刑外,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6.ABC

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7.ABD

解析:在我国刑法中,很多经济犯罪是可以适用死刑的。比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因此A错误。依照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予以减刑或假释,C错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B正确。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错误。

2.C

解析: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A表述错误。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收缴,而不是没收;对犯罪分子在犯罪中使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但不是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中的没收,B、D表述错误。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C表述正确。

3.A

解析:本题考查罚金的缴纳。《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可见,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是被允许的,B选项错误。

4.C

解析:本题考查罚金刑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本题中甲为未成年人,对其应当判处不少于500元的罚金。

二、多项选择题

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9条、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有关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其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除上述四项外,还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规定。■【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B选项正确。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C选项错误。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选项错误。

2.B

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注意D项,自2007年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D项表述本身就错。

3.B

解析:《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里的“同时”是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不是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刑的“同时”。“限制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但其实际执行期比其他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更长。即适用《刑法》第7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这实际上是严格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4.C

解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B

解析: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奸的犯罪分子,“可以”而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BCD

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而是“必须”剥夺。

3.ABC

解析:管制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所以A项行为违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所以B项行为也违规;管制期间应当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而C项行为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4.AC

解析: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自《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的执行机关作出了修改后,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执行变为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因此不单由公安机关执行,B项说法错误。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地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说法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说法错误。

5.BD

解析:死缓期间犯过失犯罪的,应当将其所犯之罪与原判之罪数罪并罚,不应当直接核准执行死刑,所以A项错误。死缓期间,只有在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C项中丙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所以不应减为有期徒刑,而且,即使减为有期徒刑,也只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C项错误。

6.CD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A项说法正确。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项说法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项说法错误。

三、简答题

根据《刑法》第56、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5、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辨析题(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五、案例分析题(1)杨某和李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杨某和李某还分别单独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其追诉期间为20年,所以,在此行为发生的8年之后,仍然是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3)杨某因盗窃罪而被逮捕,在被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抢劫罪行,属于特殊自首。所以,对于杨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2年后又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人残疾,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所以李某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李某在故意伤害之前还曾犯下抢劫罪,所以应当对李某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第九章 量刑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2.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A.一律不适用减刑

B.可以减刑,但是不能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C.不能减刑,但是可以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D.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4.按照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 )。

A.免予执行原判刑罚

B.维持原判刑罚

C.减轻执行原判刑罚

D.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5.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甲的处理应该是( )。

A.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B.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C.对后罪处以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D.重新审判

6.张某盗窃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罚,就向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写了一封信,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物藏匿地点,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立功表现

B.自首

C.以自首论

D.不能视为自首

7.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 )。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B.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C.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D.在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8.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甲应如何处理?( )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9.赵某小时候因为一场大病而变成哑巴,但听力一直正常。后赵某犯下抢劫罪,则人民法院在裁量对赵某的刑罚时,(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以上皆不对

10.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后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李某随即与他人结婚,对此陈某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一日,陈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口口声声要与李某同归于尽,但在李某的苦苦哀求下,又念及往日感情,陈某最终弃刀而去。本案中,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罚?(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1.章某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法律可以( )处罚。

A.从轻或减轻

B.减轻或免除

C.从轻

D.减轻

1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采取的并罚方法是( )。

A.先减后并

B.先并后减

C.限制加重

D.并科

1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2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有( )。

A.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B.累犯

C.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

2.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

A.中止犯

B.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C.犯罪以后自首的

D.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

A.再犯故意犯罪

B.再犯过失犯罪

C.发现遗漏了其他故意犯罪

D.发现遗漏了其他过失犯罪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节中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的有(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手段

5.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两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

A.检举揭发某犯罪分子贩卖海洛因400克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B.张三与李四犯故意杀人罪后,张三自动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李四。经查,李四是该案的主犯

C.张三在同室关押的罪犯逃跑时,及时向看守所告发,制止脱逃的

D.张三检举李四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7.下列关于我国数罪并罚的各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全面兼采各种原则

B.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的效力

C.吸收原则居于主导地位,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在适用上互相排斥,限制加重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

8.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定包括( )。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按照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遵守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9.甲先后犯三罪,一罪被处拘役;一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罪被处死刑。对其数罪并罚时( )。

A.应处死刑

B.应当判处死刑并处罚金

C.体现了吸收原则

D.体现了并科原则

1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 )。

A.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B.出于数个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

C.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D.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 )。

A.判处法定刑中比较轻的刑罚

B.判处法定刑中最轻的刑罚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2010年真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数罪并罚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

C.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

3.(2010年真题)甲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去外地参与传销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监督机关得知后多次通知其即刻返回,但甲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返回,情节严重。对甲应当( )。

A.撤销缓刑,同时认定构成脱逃罪,两罪并罚

B.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重新确定缓刑考验期

D.撤销缓刑,对原犯罪从重处罚

4.(2011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自首的是( )。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如实交代了杀人事实

B.甲在与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在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派出所打电话,主动交代了自己杀害妻子的事实,然后出走,不知去向

5.(2011年真题)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对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是( )。

A.12年

B.10年

C.9年

D.7年

6.(2012年真题)甲、乙分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二人挪用单位1000万元公款给张三从事期货交易,收受并平分了张三的30万元回扣。司法机关在查处甲、乙挪用公款案件时,甲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了张三15万元回扣,并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本案中( )。

A.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

B.甲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和立功

C.甲在挪用公款和受贿罪行上均成立立功

D.甲在挪用公款罪行上成立立功,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

二、多项选择题

1.(2011年真题)下列犯罪中,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有( )。

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

B.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C.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裁判的

D.在走私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方法抗拒缉私人员缉私的

2.(2014年真题)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形中,可认定为立功的有( )。

A.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C.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的

D.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三、简答题(2009年真题)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宣告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甲又犯间谍罪,则甲( )。

A.构成一般累犯

B.构成特别累犯

C.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D.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

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该条所体现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法定量刑情节

B.如果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则是从重处罚

C.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则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

3.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4年后,甲交代其曾于5年前拐骗12岁的小孩给他人收养(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查,甲的交代属实。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

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理

B.其交代的罪刑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C.其交代罪刑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4.王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5.甲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 )。

A.对甲应当宣告缓刑

B.如果被宣告缓刑,应当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如果被宣告缓刑,对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如果被宣告缓刑,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6.甲、乙、丙均犯抢劫罪。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有两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12年;乙是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丙是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甲最后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

B.对甲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C.对乙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

D.若对丙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 )等情形不应当成立累犯。

A.甲被处1年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又犯可判3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

B.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可判5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罪

C.丙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可判无期徒刑的强奸罪

D.丁在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又犯可判6个月拘役的侮辱罪

2.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

A.甲教唆17周岁的高中生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王某并未听从

B.乙与未满14周岁的初中生叶某发生性行为,叶某完全出于自愿

C.丙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在扣押、拘禁的过程中殴打而致被害人轻伤

D.某公安民警丁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自己的仇人邢某

3.郑某1998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3月释放。2005年8月,郑某又因酒后开车,轧死一路人。对此案的认识错误的有( )。

A.郑某虽构成犯罪,但因为是酒后驾驶,可以从轻处罚

B.郑某构成累犯,因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所犯

C.郑某不构成累犯

D.郑某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4.下列选项所列情形属于自首的是( )。

A.马某在某市场为其盗窃所得的价值总计5000元的财物寻找买主时,某派出所民警刘某见其神色紧张、形迹可疑,便将其叫到派出所询问审查,马某以为罪行被发现,遂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B.胡某在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胡某又主动交代曾盗窃作案5起,累计财物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

C.蔡某在行车过程中,由于车速过快,将正常行走的陈某撞成重伤。蔡某肇事后,当即打电话报告了市交警大队,采取了保护现场的措施,听候处理,并将陈某及时送医院抢救。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D.周某盗窃侯某家现金1万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到后来又翻供,一直到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周某才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5.下列对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运用正确的有(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甲的数罪并罚仅应采取吸收原则

B.乙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乙的数罪并罚仅应采取吸收原则

C.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丙的数罪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D.丁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对丁的数罪并罚应当采取并科原则

6.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7.甲为制造火车事故而在铁轨上安装微型定时炸弹后在附近徘徊,公安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将其抓获,在审讯中甲供述了炸弹的准确位置,经及时排除而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安装的炸弹被排除、未造成实际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

B.甲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C.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D.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免除处罚

8.下列哪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

A.某甲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B.某乙1998年5月因为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0年8月因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

C.某丙1997年12月因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1999年12月刑满释放。2001年8月因为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2年有期徒刑

D.某丁因为无钱购买毒品吸食,情急之下,乘人不备,夺取一位老太太的手提包就跑(包内财物价值2000元),被当场抓获,依法应当判处2年有期徒刑

9.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简答题

1.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及累犯的处罚原则。

2.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对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3.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4.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5.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四、辨析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应当在撤销缓刑的基础上,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案例分析题

1.方某产生劫机外逃的念头,并邀赵某一同行动。为劫机,方某购买一支催泪枪,并指使赵某买来两把尖刀。为了逃避安全检查,方某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两次登机试验,均获成功。方某与赵某商定乘长春至厦门的班机,将飞机劫持到台湾,并商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而后,方某出资让赵某去购买了该班机机票2张。赵某在与妻子道别时,泄露了劫机计划。在妻子的劝说下,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方某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列出赵某所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并分别扼要说明认定这些法定情节的理由。(2)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罚?为什么?

2.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3.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厮打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原则。选项A、B的情形下,实行吸收原则,只处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选项C的情形下,实行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选项D才实行限制加重原则。

2.D

解析:考查要点是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应当选D项。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律硕士考试的试题中出现的概率非常高,请考生注意将法定量刑情节加以概括、总结,以提高记忆的效率。在记忆法定量刑情节时应当注意两点:(1)幅度,即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2)确定性,即是属于“应当情节”还是属于“可以情节”。

3.D

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即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D项表述正确。

4.D

解析:战时缓刑虽是一种特殊缓刑,但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消灭的一种特殊方式,缓刑与战时缓刑在适用的时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考验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区别。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5.B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不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只要未过追诉时效,都应当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报案。依此,张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7.C

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B、D选项所述内容均属于立功。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共同犯罪的自首。

8.B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甲属于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不得假释。但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减刑。

9.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赵某却是哑而不聋,所以应当按照赵某的犯罪情节来处罚,不必从宽处理。

10.D

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中止犯,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11.B

解析: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A

解析: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减后并”。

13.A

解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二、多项选择题

1.BC

解析:此题测试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问题。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罚或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要从重处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也应从重处罚。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罪犯则须具备其他条件,才从重处罚。因此此题选B、C。

2.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应当排除A项。根据《刑法》第29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应当选C项。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应当选D项。

3.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缓刑的撤销条件。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可见,对于发现的漏罪和又犯的新罪的罪过形态没有任何限制,只要该行为构成犯罪即可。所以,本题选A、B、C、D。

4.ABC

解析:犯罪手段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5.BC

解析:王某构成累犯,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6.AB

解析:A项属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此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B项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也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C项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只能算作一般立功表现,达不到重大立功的程度。D项属于检举他人犯罪,但是也只属于一般立功表现。

7.AB

解析:C、D两项表述错误:数罪并罚各项原则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次要地位;适用效力互相排斥的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

8.ACD

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9.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数刑中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有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故B、C、D正确。

10.ACD

解析:A、C、D项分别为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都属于一罪的类型,不适用数罪并罚。出于数个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应当数罪并罚。■【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我国刑法中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为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故C选项正确。

2.C

解析: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故只有C选项正确。

3.B

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A

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因此,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仅供述自己的罪行或仅供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的,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B、C选项错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D选项错误。综上,只有A选项甲构成自首。

5.D

解析: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即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换言之,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故该种计算刑期的方法,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D选项正确。

6.A

解析:共同犯罪的自首如实交代的内容包括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甲主动交代自己收受张三15万元回扣和揭发乙也收受了15万元回扣的事实只能构成自首,而不能成立立功。C、D选项表述错误。甲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在受贿罪行上成立自首。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AD

解析: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按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C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方法抗拒缉私人员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D选项正确。

2.ABCD

解析: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立功包括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四个选项均正确。

三、简答题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D

解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即这里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客观事实,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不是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不是只有高出法定刑幅度“中间线”就是从重处罚,B选项错误。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只有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属于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因为适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不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选项错误。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本着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决定情节的适用,D选项正确。

3.C

解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处理,A选项错误。《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由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5年在内,因此追诉时效是10年(考生应特别注意这一特殊情况),因此B选项错误。从甲的行为看应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甲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A

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以上分析,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

5.C

解析: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除了上述三个以外,犯罪分子必须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的人。A选项表述错误。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相关内容。这里的禁止令是“可以”不是“应当”,B选项表述错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选项表述正确。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而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除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外,还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D选项表述错误。

6.D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甲所犯三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5年,A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即使甲最后合并执行的期限为25年,也是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小于13年),B选项表述错误。乙是累犯,但并没有被判处死缓,因此不适用有关特殊死缓犯减刑的规定,而适用关于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累犯的成立条件。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BCD

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出于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B、C、D三项符合题意。

3.ABD

解析:酒后开车轧死路人,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不能构成累犯的,所以郑某并不构成累犯,也不必从重处罚。酒后驾车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4.ACD

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C项中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构成自首。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是自首,所以A项符合题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D项符合题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想成立自首,其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种罪行,所以B项中胡某的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

5.CD

解析: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

6.AD

解析: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交代轻罪从而掩盖重罪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C项属于特别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7.ABCD

解析:由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只要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即足以造成火车倾翻即构成犯罪既遂,A选项表述错误。《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升为与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以及以自首论(《刑法》第67条第2款)并列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之一,B选项表述错误。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从宽处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行为人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C选项表述错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仅仅是增加了类似于自首的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并不是对自首条件的修改,即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构成自首也不能以自首论,不能免除处罚,D选项表述错误。

8.ACD

解析:A选项,某甲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B选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某乙不构成累犯,可以适用缓刑。C选项,某丙构成累犯,不适用缓刑。因吸毒而犯罪,在毒瘾未戒除时,往往认为不具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缓刑条件,D选项应选。

9.ABCD

解析:A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对“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对其适用缓刑,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B项错误,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C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D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三、简答题

1.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不论前后罪是否相同,只要前后罪在上述三种犯罪范围内,则成立累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是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2.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依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

3.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3)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即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对于坦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5.(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四、辨析题(1)这种说法对错参半。(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因为在缓刑考验期还未满的情况下,既有可能原判刑罚在期满后不再执行,也有可能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总之在这个阶段不具备“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所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3)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保证罚当其罪。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当然应当撤销缓刑。但是此时如果仅仅是执行原判刑罚是不够的,因为这会导致犯罪分子的新罪得不到惩罚,会导致罪行重而刑罚轻的局面。所以,《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案例分析题

1.(1)本案中,方某策划了整个行动,并购买了催泪枪,实施了携枪登机的试验,并指使赵某买尖刀和机票,是主犯。赵某准备作案工具、商量作案计划以及最后的购买机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赵某在最后实施劫机之前自首,符合法定的自首的条件,具备法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赵某的处罚可以在前面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以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赵某的行为也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赵某应当免除处罚。

2.(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此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因乙拒绝还款并对自己进行辱骂,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厮打在一起,使乙被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而休克,然后慌忙离开乙家。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的死亡,并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盗窃罪的一大特征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发觉的方法;而抢劫罪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此题中甲使用暴力在先,使用暴力的原因是乙拒绝还款并对自己进行辱骂,而非窃取财物,而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当时乙已经休克。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原则。

另外,甲构成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此案中甲曾于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到2001年尚未满5年,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甲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题测试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类型、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定以及累犯的概念和处罚问题。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2.依法有权对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 )。

A.基层人民法院

B.县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

A.1/3

B.1/2

C.1/4

D.2/3

4.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限制。这种特殊情况是指( )。

A.有重大自首情节

B.有重大立功表现

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6.按照刑法的规定,下列犯罪人中,不可能被减刑的是(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C.作为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

A.累犯

B.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盗窃惯犯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包括( )。

A.拘役

B.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D.死刑

3.下列犯罪分子应当被减刑的是( )。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4.假释与减刑的不同之处体现在( )。

A.适用范围不同

B.可以适用的次数不同

C.法律后果不同

D.决定机关不同

5.孙某因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做法对孙某不能适用?( )

A.假释

B.减刑

C.缓刑

D.暂予监外执行

6.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真题)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甲( )。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2013年真题)下列情形中,符合假释的罪刑条件的是(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C.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D.丁因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多项选择题

1.(2012年真题)甲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间谍罪,依法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甲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甲应在5年以上8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对甲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2012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有( )。

A.有悔罪表现

B.犯罪情节较轻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假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正确的表述有( )。

A.假释与释放的区别是,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而释放是无条件的

B.假释与减刑的相同点在于,如果在假释期间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如果在减刑期间内再犯新罪,则恢复已减的刑期

C.假释与缓刑都以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能性”作为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二者的适用根据相同

D.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所有的罪犯

2.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因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死缓犯不可能被假释

B.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释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D.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假释的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

3.下列对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表述正确的有( )。

A.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C.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离开自己的居所时,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D.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4.甲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甲不得假释

B.在实际执行10年以后,如果满足假释的其他条件,则可以对甲假释,但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C.如果对甲实施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如果对甲实施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甲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对甲处理正确的是( )。

A.可以减刑,但不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C.不可以减刑,也不可以假释

D.可以假释

6.以下属于减刑的有( )。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减刑的刑期计算,正确的说法有( )。

A.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B.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D.对于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2.王某在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王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是( )。

A.王某和他人共同编写了一本《股市之旅》,并署名出版

B.王某经常夜宿本市的一个朋友家

C.经常有身份不明的人到王某家中参加王某组织的宴会、聚会

D.王某和朋友合伙贩卖苹果,因苹果腐烂现象严重,立即决定由王某连夜将苹果运到所居住的县的另一个镇降价销售

3.下列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只有( )可以且应当减刑。

A.甲,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已执行7年。一次因地震造成监狱倒塌,有的犯人趁机逃跑,甲没有逃跑

B.乙,盗窃累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6年,在监狱里刻苦钻研,发明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轴承制造方法

C.丙,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9年,一次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

D.丁,犯走私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12年,因丁的及时报告,监管人员有效地制止了一起组织越狱犯罪

4.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三、简答题

1.简述缓刑与假释的联系与区别。

2.简述假释的撤销事由及法律后果。

四、辨析题

累犯不得假释,也不能适用减刑。

五、案例分析题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此题测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此选C。

2.D

解析: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3.B

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4.D

解析:管制和拘役犯不适用假释,死缓犯只有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才可以适用假释。

5.C

解析: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6.B

解析:本题考查减刑的适用对象。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刑法中并没有禁止对累犯适用减刑的规定,行为累犯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减刑。另外,虽然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一般不再适用减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当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都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考查要点是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A、B选项正确,C、D选项不属于不得假释的范围。

2.ABC

解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属于广义减刑的范畴,但它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减刑制度,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3.AB

解析: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在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应当减刑。C、D两项均属于可以减刑的条件,而非应当减刑的条件。

4.ABC

解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以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假释附有考验期,有被撤销的可能;减刑没有考验期,无论减刑后有何种情况发生,已减的刑期也不能恢复。所以A、B、C三项正确。减刑和假释的决定机关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所以决定机关相同,故D项有误。

5.AC

解析:孙某构成累犯,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6.ABC

解析:本题涉及假释的适用问题。A项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假释与管制的考察问题;B项与C项错误之处均在于误解了《刑法》第81条第2款关于假释禁止性条件的规定,即暴力性犯罪必须同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才不能适用假释,而累犯不论判处刑期长短均不得适用假释;D项正确,因为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是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而非构成累犯的问题。■【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因此,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对甲是可以减刑的。但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其不得假释,B选项正确。

2.B

解析:本题考查假释适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同时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BC

解析:缓刑考验期间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不从重处罚,故A错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对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B正确。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原罪数罪并罚。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甲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犯间谍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在5年以上8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故C正确,D错误。

2.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A、B、C、D四选项均正确。■【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而释放无论是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的,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A选项正确。如果在假释期间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B选项错误。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因此,二者的适用根据不同,C选项错误。假释与监外执行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D选项错误。

2.D

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A选项错误。对累犯一律不得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选项错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C选项错误。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D选项正确。

3.D

解析:我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B选项错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C选项错误。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D选项正确。

4.C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属于此列,A选项表述错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B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C选项表述正确。《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由原来的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相适应。D选项表述错误。

5.A

解析:假释的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应执行完一定期限的刑期;(3)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故对甲,可以减刑,但不可以假释。

6.A

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减刑。即通常讲的减刑为这种狭义上的减刑,而不包括死缓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罚金刑的减免。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解析:A项表述错误,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2.CD

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C、D两项违反了上述规定,A、B两项则并不违反。

3.BCD

解析:《刑法》第78条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酌定减刑)与“应当”减刑(法定减刑),前者是犯罪分子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即可获得减刑,后者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B、C、D三项表述都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而A项只属一般遵守监规,只是可以减刑。

4.ABC

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只要行为人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内。如果是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漏罪,不能再撤销假释,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法处理。因此A、B项正确。按照《刑法》第71条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对于犯新罪的原则是“先减后并”,即新罪判决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C项正确。假释考验期不能看成是执行刑罚。因此,D项错误。

三、简答题

1.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2.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销事由及法律后果是:(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辨析题(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2)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累犯不仅具有比初犯或其他犯罪人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累犯应当从严惩处。(3)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累犯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随便将其提前释放,也许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所以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不得假释。(4)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于累犯,只要他们在监狱中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酌情减轻对其的刑罚。与假释将罪犯有条件地释放不同的是,减刑并未直接将罪犯放归社会,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同时,给累犯减刑的机会也有利于他们积极地完成改造,早日重新做人。我国刑法并没有禁止对累犯减刑。因此,对累犯可以适用减刑。当然,对于累犯的减刑应当比普通的罪犯更加慎重。(5)所以,正确的说法应当是:累犯不得假释,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减刑。

五、案例分析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罪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犯某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7年,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

A.5年

B.10年

C.15年

D.终身

2.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是从( )。

A.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

B.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

C.着手实行犯罪时算起

D.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我国的特赦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特赦既可以一类或者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也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B.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C.特赦既可以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也可以减轻其原判刑罚,还可以免除其全部刑罚

D.特赦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执行■【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2013年真题)2000年3月1日,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甲又因在2009年9月7日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抓获。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 )。

A.不受限制

B.应从2000年3月1日起计算

C.应从2009年9月7日起计算

D.应从2010年6月7日起计算

二、多项选择题(2012年真题)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罪行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该案的追诉期限为10年

B.该案的追诉期限为15年

C.如果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内逃跑,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该案如果超过追诉期限,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追诉■【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故意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

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

2.1980年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3.甲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了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不具备追诉时效中断或延长的情况下,对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是(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4.甲于1992年3月5日犯A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1996年11月21日甲又犯B罪,B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应为( )。

A.2007年3月4日

B.2011年11月20日

C.2006年11月20日

D.2002年3月4日

5.甲犯诈骗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多项选择题

周某1998年犯甲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但一时没有被发现;2000年周某又实施了乙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后周某被抓获。则关于对周某所犯的甲、乙两罪的追诉期间,说法正确的有( )。

A.在2002年,既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B.在2006年,既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也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C.在2008年,只能对乙罪进行追诉

D.2015年之后,对甲、乙两罪都不能再追诉了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时效的计算是根据法定最高刑,而不是实际判处的刑罚。

2.D

解析: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多项选择题

ACD

解析:特赦是以一类或者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所以A项错误。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所以C项错误。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所以D项错误。■【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追诉时效。《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题中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因此,其所犯盗窃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A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BC

解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题中甲罪行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意味着法定最高刑期不限于10年,故该案的追诉期限为15年。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C选项正确。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超过追诉期限,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诉,本题中甲罪行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该案如果超过追诉期限,就不再追诉。D选项错误。■【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A选项中汤某的行为属于逃避审判,因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C选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因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选项中秦某的行为属于逃避侦查,因此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B项中“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并没有可以延长追诉时效的理由,因此要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故本题选B项。

2.C

解析: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该强奸罪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80年至1996年经过了16年,在新罪发生时,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还没有过,而强奸罪的追溯时效已经过,不能再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另外,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在时效期内因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从1996年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没有经过,因此,依然要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加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1996年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2007年年初发现该交通肇事罪时已经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A、B、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3.C

解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甲有可能被处5~15年有期徒刑,故对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是15年。

4.B

解析: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由于前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0年,故其追诉时效应为15年,即从1996年11月21日起算,结束时间应为2011年11月20日。

5.D

解析:考查要点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多项选择题

ACD

解析:周某所犯甲罪,追诉时效期限应为5年,也就是到2003年,但是,2000年周某又实施了乙罪,甲罪的追诉时效发生中断,应当重新起算,即由2000年起再经过5年。周某所犯乙罪,追诉时效应当为15年,即可到2015年。所以A、C、D项正确,B项错误。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是( )。

A.罪名和罪状

B.罪名和法定刑

C.罪状和法定刑

D.罪名和刑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罪名与罪状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简单罪状中,罪名一般与罪状相同

B.在空白罪状中,一般是根据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违反在条文中点出罪名

C.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中,根据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对罪状的详尽描述总结概括出有关罪名

D.在引证罪状中,所引证的另一罪状的罪名,即是该条款所规定的罪名

2.在叙明罪状中,应当根据该种犯罪构成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来确定罪名,具体的做法有( )。

A.根据犯罪行为确定罪名

B.根据犯罪对象确定罪名

C.根据犯罪的直接案件确定罪名

D.根据犯罪主体确定罪名■【真题提示】

单项选择题

1.(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

A.空白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叙明罪状

2.(2014年真题)下列罪状中,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

A.过失犯前款罪的

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C.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D.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高练习】

单项选择题

1.《刑法》第230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这属于( )。

A.空白罪状

B.叙明罪状

C.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

D.引证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

2.《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一条款中所规定的法定刑是( )。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自由设定的法定刑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C

解析:罪名不是刑法上明确规定的,是最高司法机关概括出来的。刑法分则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分别表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该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确定罪名应当以罪状为基础并且反映出罪名与罪状的密切关系。

2.ABCD

解析:在叙明罪状中,除了这四种方法,还可以根据犯罪主观要件来确定罪名。■【真题提示】

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本题考查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属于简单罪状。B选项正确。

2.C

解析:本题考查罪状的种类。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的种类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其中,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C选项属于叙明罪状。A选项属于引证罪状,B选项属于简单罪状,D选项属于空白罪状(或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提高练习】

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本条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两者并存于该条文之中。

2.A

解析:由于暴力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十分严重,刑法对其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当如何处理?( )

A.构成非法经营罪

B.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C.构成背叛国家罪

D.构成分裂国家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间谍罪?( )

A.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

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C.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

D.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

2.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述下列有哪些是正确的?( )

A.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B.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C.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下列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裁量,正确的有( )。

A.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可以判处死刑

D.可能从重处罚■【真题提示】

单项选择题

1.(2012年真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通过电子邮件,将因工作便利获悉的国家经济秘密发送给某境外机构。甲的行为构成( )。

A.间谍罪

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间谍罪(既遂)定罪处罚的是( )。

A.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出售给外国间谍组织

B.乙在境外参加外国间谍组织,回国后没来得及从事收集情报工作即被抓获

C.丙为境外的公司刺探国内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尚未送出该秘密即被抓获

D.丁将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国家秘密上传到互联网上,该秘密被外国间谍组织获取■【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通过互联网非法侵入某军事机关网站并将获得的国家秘密发送给境外机构,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A.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间谍罪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中国公民甲在境外被一外国间谍组织收买,接受该间谍组织指派,回国搜集某沿海军事基地情报。甲的行为构成( )。

A.间谍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

C.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间谍罪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有( )。

A.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但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B.对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以间谍罪和叛逃罪数罪并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有叛逃行为而并未实行间谍行为的,或者仅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罪,即叛逃罪或者间谍罪

三、法条分析题《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说明:(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如何理解“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含义?(3)某甲因受欺骗而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某甲构成该条所规定之罪名吗?(4)某乙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与香港某报社记者某丙私交甚好。某丙为获取独家新闻,请求某乙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机密文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定有酬谢。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乙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乘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某丙。某丙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某乙的行为构成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吗?为什么?(5)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犯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或者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故B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本题考查间谍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110条规定了间谍罪,B项“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是规定间谍罪法条的原文,故排除B项。A项“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和C项“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均构成《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项“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构成《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也不属于间谍罪。因此选A、C、D三项。

2.AB

解析:危害国家安全罪只能是故意作为犯罪。

3.ACD

解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构成特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真题提示】

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分的关键是泄露的对象不同,即是否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只要是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均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或掌管国家秘密的人员,因此,不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获取国家秘密时采用的是非法的手段,即使具有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也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如果在非法获取之后又向他人泄露的,是非法获取行为的后续行为,也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单独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本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因工作便利获悉的国家经济秘密发送给某境外机构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D选项正确。

2.B

解析:本题考查间谍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形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属于行为犯,B选项中乙在境外参加外国间谍组织便已经构成了间谍罪的既遂,是否着手实施间谍行为并不影响其既遂。A、C选项均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D选项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2.A

解析: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服务的对象”都是境外机构,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如果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服务的对象”都是境外机构,这是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的关键,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服务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如果是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则构成间谍罪或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二、多项选择题

ABCD

解析: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其中A、B两项主要讲了划清间谍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C、D两项主要讲了划清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三、法条分析题(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罪状为叙明罪状。(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间谍罪,因为要成立间谍罪,必须要求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对于被胁迫或受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4)某乙是为某丙窃取了一份国家机密,某丙的身份是香港某报社记者。只有在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仍然为其提供情报的情况下才成立间谍罪,但报社显然不属于间谍组织,所以某乙不构成间谍罪,其行为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5)如果犯间谍罪的犯罪分子在之前的任何时候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构成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犯罪分子曾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间谍罪且该间谍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

B.这些犯罪都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具有危及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可能性,就可能构成既遂

C.本条规定的五个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如果同一行为人既有放火行为又有爆炸、决水等行为的应当按一罪处罚

D.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这些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

2.某甲为了盖房子,从正在使用的铁路上盗窃枕木3根。某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多项选择题

1.属于危险犯的犯罪有(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爆炸罪

C.绑架罪

D.杀人罪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在于( )。

A.犯罪客体不同

B.放火罪是危险犯

C.犯罪主体不同

D.主观心态不同

3.构成下列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的有( )。

A.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C.非法制造枪支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4.下列犯罪中没有现实的损害后果也可以构成既遂的是( )。

A.放火罪

B.故意杀人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5.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中国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参加恐怖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B.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C.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D.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对甲的行为应定为(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

D.爆炸罪

2.(2010年真题)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2010年真题)某矿井在开采中瓦斯浓度超标,工人向矿主反映。矿主拒绝解决问题,并威胁不干活即开除,要求工人继续采矿,致3人窒息死亡,5人重伤。该矿主的行为应定为(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4.(2011年真题)甲是某运输公司的经理,为了抢运煤炭,甲亲自跟车督促驾驶。在驾驶员乙已连续驾驶10多个小时的情况下,甲仍强令乙继续驾驶。乙因过度疲劳,操作失当,在驾驶中撞死路边一摆摊商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甲、乙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D.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2013年真题)甲驾驶货车途经某村庄时,刮倒了路边的赵某。甲从后视镜中看见赵某被拖挂在车后,但为逃避责任继续行驶,致赵某被拖死。甲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C.故意杀人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多项选择题(2012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在其竞争对手销售的面粉中掺入毒鼠强

B.乙为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

C.丙工厂违反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物,造成下游大片农作物绝收

D.丁意图报复本单位领导,在单位的公用饮水机中投放无色无味的剧毒农药■【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将某乙杀死之后,为掩盖罪行又放火烧毁某乙所住房屋,结果又引起周围13家房屋着火,烧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对某甲应当( )。

A.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B.以放火罪处罚

C.以杀人罪处罚

D.以杀人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2.某甲家中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当时就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某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品取出,装入一个爆炸装置,放到原处。后来,一个清洁工清理垃圾时发现了箱子,打开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某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爆炸罪

C.属于假想的防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武某因计划生育问题对村干部有意见,1999年元旦先后潜入村长、妇女主任、会计、治保委员、副村长家中,向上述5家的饭锅、水缸、饺子馅中投入剧毒灭鼠药,致上述5家的18口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武某的行为构成(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故意杀人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4.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5.甲驾驶一辆跑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乙快速超过,顿生不快,遂加速超乙,乙见甲超过自己,又加速超过甲,后两人相互追逐竞驶,正在前面行驶的丙躲让不及撞上从侧道行驶的一辆车,造成多辆车连环相撞,数十人重伤或死亡。经查乙属于酒后驾车,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C.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D.甲、乙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甲某是某建筑队的电焊工,在一次建筑物装修的施工中,没有注意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木板和棉织物,就进行电焊作业。结果炙热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物品上,引起火灾,造成大楼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还导致20人被大火烧死。甲某构成( )。

A.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失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7.警察王某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张某借钱。张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王某将公务用枪交给张某质押。张某借给王某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则( )。

A.王某构成买卖枪支罪、张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

B.王某、张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共犯

C.王某无罪、张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王某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张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夏某与杨某是针织厂仓库的保管员,某天晚上,两人因在库房里吸烟,烟头扔掉后没有踩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引起库房失火,造成价值5万元的损失。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二人构成失火罪

C.二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二人构成渎职罪

2.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罪?( )

A.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B.行为人在建筑工地装运渣土时,发生重大事故,轧死3人的

C.行为人在某居民小区内驾驶小汽车高速行驶,撞倒2名行人的

D.某解放军战士驾驶军车在军事演习中,违章驾驶,撞毁另一军车,致3人死亡的

3.青工于某,一日晚发现某单位大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车门未锁,即借着夜色将此车开出大院,驶到其情敌刘某每天上夜班必经的一小胡同口,将骑车上夜班的刘某撞死,然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因奔逃心切而闯红灯,将一带小孩过马路的妇女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当夜于某又将此车开回原地,尚未被人发现。于某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应数罪并罚

D.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应从一罪重处

4.某运输公司司机甲开车送货。开车至市区以后,甲仍以高速行驶,当车行至一路口附近时,甲由于疲劳驾驶精力不集中,将正在路边步行的一行人撞到,行人当场死亡。甲见死了人,为逃避罪责,慌忙开车逃走。公安机关随即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展开了围追堵截,甲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后车行至一个沿马路两边一字排开的露天集贸市场,马路上的人很多,但甲仍不减速,以致撞伤行人五名,其中二人重伤。后公安机关在郊区某人烟稀少的行车必经之路设置路障,甲看到无路可进,遂掉转车头,全力撞向本来一直追在后面的桑塔纳警车,警车中的五名公安干警,两人牺牲,三人负伤。甲也身受重伤,并被抓获。下列关于如何处罚甲,正确的说法有( )。

A.甲第一次在路口撞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B.甲第二次在集贸市场撞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甲第三次在郊区撞向警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三、简答题

1.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

2.简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试说明:(1)该条款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如何理解“其他危险方法”?(3)李某因家庭内部纠纷与其夫张某发生激烈争吵,忍无可忍,在家中引燃大火,将张某烧成重伤,李某自己轻伤,家中重要财物几乎全部烧毁;火势又蔓延至其他楼层,最后该幢楼房共计十家(除李某自己家外)受灾,其中有三人受轻伤,经济损失十万余元。问:李某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名吗?为什么?(4)在第(3)题的案件中,火灾后,张某准备报案,但是其家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不如不要追究李某责任,受灾邻居的损失也可赔偿,总之低调了结此事,两人还是凑合过算了。最终此案果然私了。此事在当地影响甚大,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对此事也很清楚,但是他们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没必要瞎掺和;再说,张某和受害邻居均未报案,既然无人报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请用刑法规定和原理来分析公安机关的认识和本案私了的处理方式。

五、案例分析题

1.陈某为报复男友张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张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当得知张某会在2003年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陈某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的食用油和生粉里。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后来,经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陈某也随之获救。

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陈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2.甲某组织了一个恐怖活动组织,领导一帮手下进行恐怖犯罪活动,自称老大。有一次,甲手下的一个头目乙某擅自领了一班人在外面杀死了自己的一个仇人,甲听到消息后很生气,认为乙“目无组织纪律”,就对乙进行了处罚,砍掉了他的一只手。后来,公安机关侦破了杀人案,将甲也缉拿归案。

问:甲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请说明理由。

3.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季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3)李某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4)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5)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季某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是否构成《刑法》第114条规定的这五类犯罪,既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特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根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根据,而应当以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认定,因此这些犯罪都是危险犯,A错误B正确。尽管这五类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款,共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但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应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三种行为负刑事责任,C、D错误。

2.B

解析:3根枕木价值有限,尚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所以不构成盗窃罪。但是铁路少了枕木,却有使火车脱轨、倾覆的危险,所以这一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3.B

解析:甲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出于一时意气之争而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事故。其行为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此题测试危险犯的类型问题。所谓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犯罪即告既遂。危险犯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因此选A、B。

2.BCD

解析: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火灾发生的,就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火灾的,则为失火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应当选D项。放火罪是危险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既遂;失火行为必须在事实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应选B项。《刑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失火罪的主体则必须由16周岁以上的人构成,所以应选C项。

3.AB

解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因此,A、B两罪的构成主体都必须是特殊主体。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ACD

解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相应地分为几类: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属于既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

5.ABC

解析:本题考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法定数罪并罚问题。“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中国大陆进行恐怖活动”,说明其已参加该恐怖组织,因此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所以选择A项。魏某还有故意杀人行为和绑架行为,依照《刑法》第120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魏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选择B、C两项。题目中没有说明魏某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魏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排除D项。

6.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爆炸罪与使用爆炸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爆炸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已危及公共安全,故按爆炸罪定罪处罚。

2.B

解析: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是看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D

解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犯罪主体的范围、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均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危害更严重,故法定刑设定重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本题中矿主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4.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又本案中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失,因此事故的发生是甲强令造成的,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C选项正确。

5.C

解析:本题答案有争议。本题标准答案为C,理由是:交通肇事后明知拖带被害人而不顾一切逃跑,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一般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二、多项选择题

AD

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A、D选项所述行为均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选项中,乙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并不会严重危害不特定顾客的生命、健康,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C选项所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某甲在故意杀人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而且该放火行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假设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B

解析:虽然某甲的本意是报复窃贼,但是把爆炸装置放在公共垃圾箱内,很难保证将爆炸范围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而是很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此行为应当构成爆炸罪。

3.C

解析:武某投放鼠药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其行为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4.B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D

解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求必须是情节恶劣。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须再具备任何其他条件。本题中甲乙的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不论甲是否醉酒,均是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由于甲乙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造成多辆车连环相撞,数十人重伤或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时,这种危险驾驶的行为将会被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D选项表述正确。

6.D

解析:事故型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与生活型犯罪发生竞合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事故型犯罪。本案实际上是生活过失与业务过失的竞合问题,以及失火和过失致人死亡在致人死亡这一点上的竞合问题,从表面上说是过失引起了火灾,但实际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因此它既是一种生活的过失又是业务过失,业务过失优先,所以应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7.D

解析:非法储存枪支是指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故张某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因此,警察王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本案肯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点疑问不大。问题在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本案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夏某与杨某身份的特定性,“失火行为”不定失火罪,当然也不是渎职罪。

2.A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区分的要点为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3.ABC

解析: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案中于某开车撞死情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之后闯红灯造成一死一伤的行为,与之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分开,单独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同时这两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或者法定从一罪处断的情形,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4.AD

解析:第一次的撞人行为,甲并没有故意,是出于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所以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次的撞人行为,甲为了逃跑而在集贸市场驾车高速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第三次的撞人行为,发生在人烟稀少之处,不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同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手段如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如暴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而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第三次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简答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污染环境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严重污染环境,才能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污染环境罪则只能出于过失。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四、法条分析题(1)本条款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状为简单罪状。(2)所谓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险方法以外的,一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的,一经实施,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方法,如散播病菌,在公共场所驾驶交通工具撞人,破坏矿井通风设备,非法架设电网,等等。所有这些危险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要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本条规定的放火罪。

因为一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不是以放火焚烧的对象是否是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物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只要放火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使是焚烧自己家的财物,也可能构成放火罪。李某的行为已经的确造成了重大危害,所以从客观方面上来说符合放火罪的特征。

再者,从主观方面看,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作为一个有理智的成年人,她当然也能预见到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重大危险,但她由于家庭内部纠纷一时冲动,而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

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分析看来,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4)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中前半句规定的是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后半句规定的是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任意出人于无罪,宽纵罪犯。因为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一种严重破坏,国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仅是着眼于维护每个案件中具体的受害者的利益,更着眼于整个社会利益和秩序的维护。所以本案中即便受害人均不愿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公安机关的认识是错误的。

从法的分类的角度来看,与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同,刑法是典型的公法。私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斥国家法律的适用。但是,在公法领域,特别是刑法领域,当事人的意志不能高于法律的规定,对于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私了也只是了结了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对于罪与刑的确定,是绝对不能私了的。

五、案例分析题

1.(1)分析陈某的行为,可以得出如下认识:①在客观方面上,陈某在饭店的食用油里下了毒药,不顾其他顾客的生命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在主观方面,陈某为了达到泄私愤的目的,不顾及张某之外的其他顾客的生命安全,对其行为可能置顾客于死地的结果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是间接故意的心态;③从客体上看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④从主体上看,陈某是一般主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陈某均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所以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后,要想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情况下才成立积极中止。本案中,陈某已经实施了投毒的行为,犯罪已经实行终了,但是她又能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前幡然悔悟,并且正是由于她的及时悔悟避免了后果的发生,所以陈某应当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应当宣判陈某有罪,但是免除处罚。

2.甲某犯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本案中,甲某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实施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某在组织恐怖组织之后,又实施了伤害乙某的行为(砍掉了他的一只手),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就上述两罪进行数罪并罚。乙某杀害自己仇人的行为,甲既没有命令,也不知情,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1)被告人李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此时李某“开车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仍然超速行使,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撞倒”,由此表明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肯定属于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该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季某重伤,而此时肇事司机李某既有严重超载的情形,又有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且属于结果加重情形(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罚)。(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此时“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路上的人很多”表明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李某“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则表明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此时撞死交警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此时李某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表明其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公众安全;而且其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最终撞向站在路边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表明其行为针对的是具体、明确的个人,毛某死亡对于李某而言属于间接故意。(4)此时对刘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5)此时对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一方面,李某违章驾驶、将季某撞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方面,其肇事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由于其逃逸并抛弃被害人的行为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 )。

A.逃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

D.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犯

2.甲生产了货值50万元的伪劣产品,尚未出售即被查获,则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

D.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甲某用淀粉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售出,得赃款4万元。甲某构成( )。

A.非法经营罪

B.诈骗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 )。

A.一般主体

B.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额累计100多万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 )。

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理

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D.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

6.下列四个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A.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经营香烟的

B.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

C.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D.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严重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7.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B.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本罪

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D.犯罪对象包含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

8.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当构成何罪?( )

A.保险诈骗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诈骗罪

9.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10.下列情形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是( )。

A.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药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B.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C.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D.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倒卖烟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多项选择题

1.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 )。

A.走私淫秽物品罪

B.传播淫秽物品罪

C.集资诈骗罪

D.侵占罪

2.下列犯罪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 )。

A.集资诈骗罪

B.贷款诈骗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保险诈骗罪

3.下列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绝大多数的本类犯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

B.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

C.多数犯罪的主体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

D.少数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构成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

A.掺杂、掺假

B.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C.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D.以次充好

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犯罪?( )

A.宋某入境时被海关人员查出其随身携带伪造的货币3万美元

B.刘某听说王某走私进口了一批VCD影碟机,即以低价向其购买了10台在市场上出售

C.洪某系独资企业老板,因欠他人巨额债务,私自将免税购买的两辆进口轿车以市场价160万元充抵债务

D.周某邀集两个朋友携带非法购买的枪支,乘船到公海上接运走私物品

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A.国有公司经理甲在一次业务交往中收受对方回扣5万元

B.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乙多次收受客户给予的珠宝及名贵手表,价值数十万元

C.某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丙,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某私营企业从人才市场上招聘来的经理丁,在一次交易中暗中收受对方给予的5万美元,便故意将经手的商品以较低价格出售

7.下列行为中,构成洗钱罪的是( )。

A.某洗衣店老板翁某谎称某市工商局干部厉某受贿所得2万元为入股分红所得,隐瞒其性质与来源

B.某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处处长江某答应贩毒分子李某请托,将李某贩毒所得50万元兑换成美元汇往李某在瑞士某银行开立的账户

C.某进出口公司经理陈某为其妻弟古某提供本公司账户,接收走私所得货款

D.某房地产公司经理钱某,伪造销售记录谎称低价出售别墅十幢,钱某将别墅原价卖出后,称差价部分为海外生意所得

8.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 )。

A.出于犯罪故意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以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目的

D.以营利为目的

9.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 )

A.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C.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D.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10.对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按其累计数额计算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

A.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

B.多次走私货物、物品未经处理的

C.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D.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 )。

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并罚

C.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罪并罚

2.(2010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的是( )。

A.企业负责人甲指使财务人员拒不进行纳税申报

B.公司经理乙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指使职工暴力抗拒,致该税务人员重伤

C.公司财务人员丙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将账簿隐藏起来,拒不交出

D.企业负责人丁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拒绝缴纳,并指使职工砸坏征税工作车辆

3.(2011年真题)甲在香港购买一批香烟,隐藏于免税货物中从海关入境。该批香烟偷逃关税8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逃税罪

B.非法经营罪

C.走私普通货物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2011年真题)下列行为中,构成逃税罪的是( )。

A.甲采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2万元

B.乙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偷逃海关关税5万元

C.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5万元

D.丁缴纳某批次货物税款10万元后,假报该批次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万元

5.(2011年真题)甲为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影视作品的DVD出售,销售金额4万元,获纯利润3万余元。这批DVD因质量太差导致他人在播放时经常死机。对甲的行为应定为( )。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2012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销售盗版图书,违法所得20万元

B.乙开办公司专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所得20万元

C.丙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违法所得100万元

D.丁开办废品站专门从盗窃犯罪分子手中收购赃物,倒卖牟利,违法所得20万元

7.(2013年真题)甲伪造人民币100万元,后运输至外地出售,获赃款10万元。对甲的行为( )。

A.应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B.应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定罪处罚

C.应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D.应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8.(2013年真题)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并收取乙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受贿罪

B.洗钱罪

C.非法经营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9.(2013年真题)甲为自己的厂房投保后,指使他人放火烧毁厂房,结果殃及附近民房,之后骗取了保险金。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放火罪论处

B.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C.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D.应按牵连犯理论以放火罪从重处罚

10.(2013年真题)2010年7月,甲成立了一公司,宣称只要购买该公司999元的产品,便可成为“商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支付报酬。甲共引诱2987人参加并形成了五级“销售”网络,骗取财物总值200余万元。对甲的行为( )。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C.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D.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11.(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税务局局长甲,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为该局建设办公楼提供财物支持

B.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乙,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C.已离职的工商局局长丙,收受刘某的钱财,要求被自己提拔起来的工商局副局长停止对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查处

D.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丁,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利用这一职务在采购物资时收受回扣归自己所有

二、多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有( )。

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D.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10年真题)下列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中,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 )。

A.以盗窃的方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B.以贿买的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C.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商业秘密而收买

D.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3.(2011年真题)甲伪造食盐专营许可证,从盐业公司购进30吨食盐进行销售。同时,还从一非法生产者处购进明知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3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C.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与非法经营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4.(2012年真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传销活动”的特征包括( )。

A.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

B.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开展活动

C.付酬或者返利以参加者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

D.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5.(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复制外国的淫秽影片出售,获利数额较大

B.乙未经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像,获利数额较大

C.丙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并出售牟利,获利数额较大

D.丁未经拍摄者许可,将其拍摄的大量视频文件上传到网络免费供他人下载

6.(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以虚构的单位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潜逃

B.乙与电脑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在收到对方送来的代销电脑后携带电脑潜逃

C.丙谎称手中有优质投资项目,吸引公众投资,收取巨额投资款后挥霍一空

D.丁以假房产证作担保,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巨款后购买豪车

三、简答题(2014年真题)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条分析题(2009年真题)《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试说明:(1)本条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五、案例分析题(2011年真题)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请分析:(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走私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达到数额较大,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

C.武装掩护走私的,仍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D.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周某向朋友杨某借钱,并告诉杨某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待回内地销完后,分给杨某一笔钱,杨某便把钱交给周某,对杨某应以( )处罚。

A.洗钱罪

B.行贿罪

C.受贿罪

D.走私罪共犯

3.某甲从银行贷款500万元开办了一个舞厅。在实际经营时发生严重亏损,因为在贷款时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所以贷款将要到期时毫无还款能力。某甲便给自己的舞厅投了500万元的意外灾害险。在某日晚十时,某甲在营业时间故意放火将该舞厅烧毁,幸亏消防队及时赶到才不至于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然后,某甲到保险公司索赔。某甲的行为( )。

A.构成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B.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C.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放火罪,数罪并罚

D.构成放火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4.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甲某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投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达189人之多,非法收取保费50余万元,甲某在保险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险损,甲某进行了一定的理赔。则( )。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诈骗罪

C.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D.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6.下列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有( )。

A.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

B.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的

C.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的

D.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又使用信用卡的

7.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初,赵某先后伙同韦某等人,将杨某、肖某等人骗至其租住的出租屋内,采用安排专人授课的方式,引诱受害人主动购买一套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清爽宜人”化妆品作为加入组织的入门费。同时,指使受害人继续发展下线赚取人头费,骗取他人财物。杨某、肖某刚开始不愿意,后来见有利可图,遂积极发展下线。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肖某是胁从犯,与赵某、韦某构成共同犯罪

B.赵某、韦某构成诈骗罪

C.赵某、韦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D.赵某、韦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多项选择题

1.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不同程度地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性质及定罪的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C.单位犯罪

D.自然人犯罪

2.甲某是某中药厂厂长,组织该厂生产大量假药销售给个体医生,销售额达到16万元,其违法所得均归本单位所有。甲某( )。

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构成非法经营罪

D.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3.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有( )。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B.擅自将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C.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

D.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

4.1993年2月,陈某、唐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甲公司、汕头市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陈某参与走私10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亿多元;唐某参与走私23次,偷逃应缴税额4800多万元。关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认识的错误有( )。

A.陈某、唐某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B.陈某、唐某、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C.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D.属于单位走私,陈某、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下列关于伪造货币的定罪处罚问题,说法正确的有( )。

A.伪造货币并出售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B.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C.本人伪造货币而后持有的,应当数罪并罚

D.本人伪造货币而后使用的,应当数罪并罚

6.以下选项所列行为中,正确的表述有( )。

A.以暴力抗税致人重伤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B.在走私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的,则按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C.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按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D.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实行并罪,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构成处理

三、简答题

简述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试分析:(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3)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果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5)该条规定之罪名与诈骗罪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2004年3月,在深圳某电子厂打工的张某(1980年2月4日出生)联系了同来打工的同乡李某(1986年8月4日出生),两人各出资2万元,准备从事假冒某外国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后李某因家里有事欲收回2万元退出,张某不同意,并许诺:李某尽管回家,这里由他一个人负责,赚到钱还是两人平分。李某还是坚持要回自己的钱,但是张某拒绝再和李某见面,也不接他电话,李某因为家里有急事,就先回家了。2004年4月1日,张某从深圳市南山区××村村民蔡某处租来民宅两间,开始从事假冒该名牌手机电池的生产。期间,蔡某曾在来收房租的时候发现张某在生产假冒手机电池,于是就要求张某赶快搬走,张某好说歹说,又增加了房租,蔡某这才作罢。后该外国公司向深圳市工商局反映了这一侵权行为,2004年7月10日,深圳市工商局对该窝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张某共生产假冒某品牌手机电池成品175个、半成品1050个,电池说明书以及不干胶标贴50000张,该品牌的塑料标识50000个以及电池成品塑料包装盒25000个,上述物品价值总计96625元。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该批成品电池均不能达到行业标准,属伪劣产品之列。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1)该品牌是某外国公司在我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有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蔡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前刑满释放。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张某、李某、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简要说明理由。(3)指出李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4)蔡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此题测试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所谓逃税罪的客观表现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2)扣缴义务人采用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所谓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此题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因此此题选B。

2.D

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所以,本题中甲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生产、销售假药罪已经由原来的“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不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C选项表述正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本题中甲的销售额4万元,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D

解析: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C

解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及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B

解析:《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B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

7.B

解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故A、C、D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论处。

8.B

解析:《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9.D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本题甲杀死被保险人乙,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符合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本题中所考的情形,手段行为又引起其他犯罪,能否按数罪并罚的问题在刑法中也较常见,解决的办法是熟悉分则相关法条规定,凡需要数罪并罚的,必有条文规定。

10.D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常见的表现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特定单位或特定部门经营买卖的物品,如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烟酒等国家垄断经营的物品。D选项中烟草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物品,非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故丁公司构成了非法经营罪。A选项中甲医药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B选项中乙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C选项中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此题测试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的种类问题。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在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明确要求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根据《刑法》第152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根据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第270条规定,犯侵占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不需要有特定目的。因此此题选A、C、D。

2.AD

解析:此题测试单位犯罪问题。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因此此题选A、D。

3.ABCD

解析:本类犯罪在主体上的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这其中有三个纯正的单位犯罪。本类罪中个人作为犯罪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主体可以构成,二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其中后者只是少数情形。

4.ACD

解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具体有四种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以应选A、C、D三项。

5.AC

解析:A选项是《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5条第2项规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走私物品”也可以构成走私罪,但D选项是说在“公海”上接运走私物品,至于行为人是否再运回境内并经过内海或者领海,则题中未交代,故不宜选择。B选项属于《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行为”,C选项属于《刑法》第154条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二者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通常应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而B选项无法判断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故不宜选择。

6.BD

解析: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应按受贿罪处罚。

7.ABC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8.AB

解析: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通常利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供自己挥霍、用集资款进行其他不法或者犯罪活动等。

9.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所以,A、B、C、D为正确选项。

10.ABCD

解析:《刑法》第201、153、383、347条分别规定对这些行为多次未经处理的,均按其累计数额计算。■【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因此,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不包括自己伪造的货币。故A选项正确。

2.D

解析:构成抗税罪的关键是看纳税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纳税,对于行为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情节轻微的,不应以抗税罪论处,因此A、C选项不构成抗税罪。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的情况认定,B选项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指使职工砸坏征税工作车辆”的行为是“暴力”所包含的内容,构成抗税罪。

3.C

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本题中甲在香港购买一批香烟,隐藏于免税货物中从海关入境,偷逃关税8万元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解答本题时很可能同逃税罪发生混淆。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虽然走私罪具有逃税的行为,但这种偷逃关税的行为其手段和侵犯的客体等都有别于逃税罪。

4.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故A选项中甲采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2万元的行为构成抗税罪。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偷逃海关关税数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选项中乙偷逃关税5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选项中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5万元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D选项中丁骗取出口退税8万元,未超过所缴纳的税款(10万元),故只定逃税罪。

5.B

解析: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销售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后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评价。另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故甲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甲的行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方式在特定的领域,具有特定性,能构成相关特定罪,应当以特定罪处罚。另非法经营也不包括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6.C

解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选项乙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选项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D选项丁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A

解析:本题考查伪造货币的罪数问题。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A选项正确。

8.B

解析: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因法律特别规定这种行为属洗钱罪,故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题中甲公司明知乙受贿,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乙将受贿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往境外的行为构成洗钱罪。B选项正确。

9.B

解析: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因此甲的行为应以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B选项正确。

10.D

解析:本题考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因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惩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编造谎言欺骗对方等方式使他人主动交出财物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D选项正确。

11.D

解析:本题考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中,甲、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丙属于在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丁虽然在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退休之后担任与其之前职务无关的私人公司的经理,并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

2.ABCD

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有以下三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上述三种行为获取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因此,本题中所列四种行为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

3.A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甲没有食盐专营许可证而买卖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A选项正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甲购进明知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罪,B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购进明知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的行为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选项正确。

综上,甲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同时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手段行为,非法经营的行为是目的行为,二者构成牵连关系,D选项正确。

4.ABCD

解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该行为的具体表现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二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组织的结构特点。三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的特点。四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综上,A、B、C、D四选项均正确。

5.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包含以下四种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B、C选项中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6.A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以虚构单位的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形,乙的行为属于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均属于合同诈骗罪。丙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丁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简答题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自然人犯本罪的,主观罪过仅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单位犯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含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的情形,也包含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的情形。

四、法条分析题(1)本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条罪状的描述类型是叙明罪状,因为条文中已详尽描述该犯罪的基本特征。(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3)以本条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牵连犯,应依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1)“事实一”中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事实一”中“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因此,“事实一”中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3)“事实二”中,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事实三”中丙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的行为,是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选项表述错误。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B选项表述错误。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即仍以走私罪一罪处罚,C选项表述正确。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走私毒品罪论,不数罪并罚,D选项表述错误。注意: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D

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3.B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及其应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第19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本题中,某甲为骗取保险金,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舞厅,其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放火烧毁正在营业的舞厅,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也构成了《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因此,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对某甲应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为正确选项。

4.B

解析:本题考查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换句话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根据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C选项不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一般指与人体健康和生产有关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所以D选项不选。本题中,考生尤其要注意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没有竞合的关系。

5.A

解析:本题要点是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甲某有一定的履约行为,不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故难以确认构成合同诈骗罪。既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也不构成诈骗罪。另外,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甲某不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所以,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甲某没有从事保险的资质,从事保险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6.C

解析:行为人仅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没有使用,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

7.D

解析:刑法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重点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因此A选项错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中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

解析:该化妆品厂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也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规定,因为伪劣的化妆品也属于伪劣商品。但本题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法条竞合犯,却例外地优先适用重法条。比较的结果,以适用一般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较重,故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含单位主体,并且根据司法解释,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可以按单位犯罪论处,故C选项正确。

2.BD

解析:根据《刑法》第140、141、149、150条的规定,其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甲某作为厂长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3.ABD

解析:走私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进口”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自然应当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成品则是“禁止进出口”,故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考生要仔细区分法条中“进口”、“进出口”的字眼。

4.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5.A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

6.CD

解析:如果在暴力抗税中故意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的情况认定,即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暴力抗税过程中因过失致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可依照情节严重的抗税罪论处,过失罪中不存在转化问题。而走私(不包走私毒品)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的,依走私罪从重处罚。抗拒缉私的则数罪并罚(指与妨害公务罪)。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抗拒“缉私”的,也不数罪并罚,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

三、简答题

洗钱罪中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是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特别规定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法条分析题(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是保险诈骗罪,罪状是叙明罪状。(2)这种情况下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别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是,应当定贪污罪,如果不是,应当定职务侵占罪。(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本案中个体户甲并不属于这三种人之一,从题目中也看不出与这三种人具有共犯关系,故甲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其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4)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本条第4款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但如果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果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便利的,由于其没有保险诈骗的故意,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5)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关键有三点:①犯罪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②侵犯客体不同。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③行为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罪有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前三种为故意编造事故(或事实),后两种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包括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4项规定)和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第5项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五、案例分析题(1)三人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张某虽然生产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尚未销售,不具备“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这一要件;同时货值金额总计96625元,也没有达到司法解释关于本罪未遂处理需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标准,因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然而,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张某假冒伪劣的手机电池的生产侵犯了某外国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李某和蔡某一个为张某提供资金,一个为张某提供场所,均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2)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因为实行犯张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李某虽然未直接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的生产,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所以随张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既遂而既遂。(3)①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蔡某不构成累犯。因为构成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是蔡某所犯前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李某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因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应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D.因其行为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2.重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 )。

A.与有配偶的人结婚

B.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

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D.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3.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定( )。

A.盗窃罪

B.拐卖儿童罪

C.绑架罪

D.拐骗儿童罪

4.甲欠乙债款5万元久拖不还,乙为了逼甲还债把甲锁在自家地窖中三个月,甲称无钱可还,乙很恼火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B.非法拘禁罪但应从重处罚

C.故意伤害罪

D.绑架罪

5.张某系中医医师,合法开设门诊,为患者诊断治病并配售中药。为牙痛患者袁某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二副。因在此之前张某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作玄参配给了袁某。袁某将其中一服中药泡服后,即出现严重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40分死亡。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医疗事故罪

C.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构成销售劣药罪

6.医生甲借给乙做手术之机偷偷摘取乙的某器官卖给丙,后乙因感染而导致死亡,则甲构成( )。

A.盗窃罪

B.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C.故意杀人罪

D.诈骗罪

7.某甲、某乙在公园游玩时,追逐一不相识的女中学生,李某上前制止并指责其行为。某甲即对李某殴打,造成轻微伤。张某过来劝架,某甲、某乙对之非常不满,又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受轻微伤。后来发现该女中学生与另一男生同行,某甲、某乙又上去对该男生进行殴打。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寻衅滋事罪

C.构成聚众斗殴罪

D.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8.甲某在某市火车站捡到一个弃婴抱回家准备自己收养,3个月后,其为结婚费用不够与未婚妻产生矛盾,就想把孩子卖掉,好换点钱花,正好此时刘某想要收养孩子,甲某称小孩是自己的亲生子要求刘某给8000元抚养费方可将孩子送给刘某,刘某当即给了其8000元钱。对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拐卖儿童罪

C.构成遗弃罪

D.构成拐骗儿童罪

9.按照刑法规定,以下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

D.抢劫致人死亡的

2.下列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 )。

A.工人赵某将爱在外打架惹事的12岁的儿子锁在家中两天

B.大学生王某、李某与同班同学陈某不和,遂将陈某关在一小仓库内达三天三夜

C.农民赵某抓获到其家中行窃的窃贼李某,并将其捆在离家不远处的一棵树上达两天两夜,同时对李某进行殴打,但未造成重伤

D.农民甲、乙将越狱逃跑的犯罪分子丙捆绑扭送到公安机关

3.下列哪些行为中致人重伤、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

A.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

B.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

C.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D.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4.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择一重罪处罚

B.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C.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D.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5.下列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中,对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有特别限定的有( )。

A.非法拘禁罪

B.拐卖妇女、儿童罪

C.拐骗儿童罪

D.绑架罪

6.甲非法拘禁乙致乙死亡,但对甲仍然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 )。

A.乙因捆绑过紧窒息而死亡

B.甲非法拘禁乙后殴打、侮辱乙,乙自杀

C.甲非法拘禁乙后使用暴力殴打乙致轻伤,乙心情难受引发心脏病而死亡

D.甲非法拘禁乙后使用暴力殴打乙致乙当场身亡

7.下列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的是( )。

A.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B.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C.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D.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

8.下列情形中,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是( )。

A.强奸妇女多人的

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的■【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甲因与乙有仇,便捏造乙卖淫的事实,到处散布并向公安局告发,使乙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甲的行为构成( )。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侮辱罪

D.诽谤罪

2.(2011年真题)甲因自己不能生育,花1万元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一男婴。3个月后,甲嫌抚养孩子太辛苦,遂以2万元转卖给乙,并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甲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

B.拐骗儿童罪

C.诈骗罪

D.拐卖儿童罪

3.(2011年真题)民警甲为报私仇,趁乙与他人发生纠纷之机,将乙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乙,致使乙残疾。对甲的行为( )。

A.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

B.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

C.应定为刑讯逼供罪,并从重处罚

D.应定为报复陷害罪,并从重处罚

4.(2012年真题)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非法拘禁罪

5.(2013年真题)甲收买被拐卖的张某后,为让其心甘情愿地做自己的妻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对甲的行为( )。

A.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处罚

C.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D.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6.(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

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B.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C.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D.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二、多项选择题(2013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

A.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

B.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C.在刑讯逼供时致犯罪嫌疑人死亡

D.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他人死亡

三、简答题(2013年真题)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题

1.(2009年真题)猎人甲因与同村妇女乙通奸而打算离婚,其妻丙坚决不同意,扬言如果甲提出离婚,将与甲同归于尽。甲无奈,只得一方面佯装与丙和好如初,另一方面告知乙准备杀害丙而与之结婚,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杀丙,但乙多次寻购而无处购买。此计不成后,甲又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一日,甲正在擦猎枪(注:甲系合法持有该枪支,并接受过严格的枪支安全使用培训),丙赶集回来,兴致勃勃地站在甲身旁向甲介绍在集市上的所见所闻。由于甲在擦枪时没有将枪中子弹退出,也没有关上保险,无意中触碰扳机走火致丙死亡。

案发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想到枪支会走火。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1)应如何认定甲、乙、丁行为的性质?为什么?(2)应如何处罚甲、乙、丁?

2.(2010年真题)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顾某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下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2012年真题)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的厂房内,捆绑在铁架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金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物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元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元赎金。甲通过电话确定乙已取得赎金后,随即将宋某杀害。之后,甲把宋某的手机、手表以及2万元现金分给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他财物逃跑。甲、乙被通缉之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人质,感到事态严重,即到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在一豪宅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小男孩(4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担心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小孩带到异地以3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

A.以绑架罪定罪

B.以拐卖儿童罪定罪

C.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2.李某在向朱某索要赌债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亲友把朱某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朱家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朱某一只手。李某的行为(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3.张某带两岁的女儿甲在村头玩耍,一个五岁的小男孩乙从后面跑上来将甲推倒,张某一把抓住乙顺手一推,乙倒地头部碰在石头上,一动不动,张某认为乙已死,就把乙抱到村外准备埋掉,掩埋时,突然感觉乙好像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就用石头砸乙头部后将乙埋掉离去。案发后,经鉴定,张某用石头砸之前乙已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4.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三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4000元将弃婴卖出。甲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

B.拐卖儿童罪

C.诈骗罪

D.拐骗儿童罪

5.甲(男)和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恼羞成怒,便揪住乙的上衣,在有众多村民围观的情况下,对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大骂不止,甲便扒下乙的裤子,叫来自家养的大公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 )。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公然侮辱罪

C.侮辱罪

D.诽谤罪

6.赵某与周某系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周某,赵某向公安机关匿名虚假举报,诬告周某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叶某作证。公安机关调查时,叶某对此作了虚假指证,周某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周某的过程中,赵某多次在公开场合渲染周某嫖娼的“事实”,对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7.甲于一日深夜,戴面罩将邻居乙劫持到郊外,将其强奸。恐乙认出自己,遂将乙杀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应视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C.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对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断

8.被告人甲和乙因生意发生纠纷,甲对乙怀恨在心,决定绑架乙的儿子。一天中午,甲隐藏在乙的家门口,看到孩子出来,他跑过去捂住乙子的嘴,要把孩子抱走,乙子拼命挣扎,惊动了在家的乙,乙冲上去和甲厮打起来,甲在厮打中往乙腿上刺了一刀,不料乙当场死亡。甲逃跑到外地,一日在超市偷食品,被保安发现,当场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绑架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C.以绑架罪、过失伤害罪数罪并罚

D.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9.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10.甲看见一女子乙在大街人才招聘信息栏处看信息,便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其骗至自己的住处准备卖给他人为妻,乙发现骗局后要求离开,甲与丙合力对乙施以暴力致其重伤后将其捆绑,甲外出联系买主,在此期间丙趁机将乙强奸。甲遇人贩子丁,双方商定以20000元的价钱成交,丁随后又以30000元的价钱将乙卖给戊做妻子。为了防止乙在路上逃跑,戊叫上自己的弟弟己协助将乙领回自己家要乙与自己同床,乙奋力反抗。为防止乙逃跑,戊将乙反锁在地下室并将其强奸。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B.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戊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对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1.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死刑?( )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12.关于犯绑架罪的犯罪分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被判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对其减为有期徒刑

B.不得对其假释

C.对正在进行的绑架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D.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绑架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集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14.甲为一砖厂老板,由乙负责为其招募若干小工(均未满16周岁)从事砖块生产,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得离开厂区,并指令在监工丙的命令和监视下每人每天必须干16小时,如遇反抗则遭到毒打或罚加班2小时,其中一小工丁被乙毒打致残,小工戊在点火时不小心引发特大火灾。则甲、乙的行为构成( )。

A.甲、乙、丙均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乙、丙均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C.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D.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称若丁不杀其夫,就要丁自杀,丁不忍杀夫遂自杀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2.卫某与同村的仇某发生互殴,双方均致轻微伤。卫某对本市法医机构作出的轻微伤鉴定不满,遂暗中将自己身上的原创伤口扩长,导致伤势加重,并另行委托鉴定,结论为轻伤。后卫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告发仇某,仇某被羁押39天后,司法机关查清了事实真相。卫某的行为不构成( )。

A.故意伤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

D.伪证罪

3.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A.李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在2001年4月2日至2003年3月25日,多次与当时尚不满14周岁的乙某、丙某、丁某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丁某怀孕

B.甲某见乙某的丈夫在外当兵长期不归,便利用是乙某上级领导的关系,要求乙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将其辞退,乙某被迫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

C.甲某在公园中看到乙女(14岁)打扮成熟妖艳,以为乙女是暗娼,便上前询问,乙女称自己已经20岁,并要价500元与甲某开房,后甲某与乙女发生性关系

D.甲某(男)将自己邻居家的4岁小男孩骗回家中,对其性器官进行蹂躏,并要小男孩为其口淫

4.甲某因工头乙某欠其工资5000元一直不给,某日将乙某的3岁儿子诱骗到家中,并给乙某写信要其拿5万元来赎,后来发现乙某报警,唯恐事发就将小孩杀害。下列关于甲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

C.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D.应当处死刑

5.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三、简答题

1.简述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

2.简述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简述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试说明:(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如何理解“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含义?(3)该条规定的两罪有何区别?(4)该条中“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2.《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买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请回答:(1)该条中“妇女”、“儿童”如何界定?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如何处理?(2)甲拐骗乙(女,14周岁)意欲卖给他人,其间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3)接第(2)题,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后,乙大呼救命,甲怕事情败露,用手捂住乙的嘴,造成乙窒息死亡,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4)接第(2)题,甲以5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丙,丙又以6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了丁,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5)该条规定的罪名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回答:(1)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其行为对象包括哪些?(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其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4.《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拖欠乙和丙5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乙与丙商定后,将甲的女儿丁(15岁)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甲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15天),乙、丙多次打电话让甲支付报酬,但甲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乙、丙遂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在乙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丙奸淫了丁。乙找到了买主戊后,乙、丙以5000元将丁卖给了戊,二人平分赃款。戊欲与丁结为夫妇,遭到丁的拒绝。戊为防丁逃走,便将丁反锁在房间里一个多月。戊后来觉得丁年纪小,太可怜,便放丁返回家乡。戊找到乙要求退回5000元钱,乙拒绝退还,戊便于深夜将乙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骑走。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乙和丙的行为构成何罪和何罪的共犯?(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2.某日深夜,甲喝醉酒后,叫上乙外出找乐,乙应邀开车载甲前往一娱乐场所。当车行至一昏暗的路上时,甲看见路边有一女子丙(21岁)正在等车,遂对乙说:“停车下去看看,找那个女的玩玩。”乙便下车,跟丙搭讪,发现丙神情恍惚,有点发呆,顿觉无趣,便上车对甲说:“那个女的脑子好像有问题,我跟她说话,她精神呆滞。”甲听后酒兴发作,顿生邪念:“有病的听话,更好玩。”甲再次让乙下车想办法叫丙上车。乙遂以送丙回家为名义,将丙骗上车,继续开车前进。在车上,甲抚摸拥抱丙,并脱掉丙的衣服,丙并没有反抗。甲见丙如此听话,淫欲大增,遂让乙靠边停车,并对乙说:“哥俩好好陪她玩玩,你先下车,我一会儿叫你。”乙心知肚明,表示同意,便下车等待。甲迫不及待地脱掉自己的衣裤,与丙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甲让乙上车玩玩,并说“这个女的很听话,你好好放松吧”。乙便上车,见丙光着身子,便欲与丙发生性关系,但乙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而最终未能与丙性交成功。经鉴定,丙系精神病智障患者,对性侵犯几乎无防御能力。后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预审讯问期间,甲如实交代其与乙的上述行为。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是,构成何罪?(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3.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4.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张某认为黑影就是李某,实则是牲畜,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犯罪结果是否为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犯罪形态未遂。

2.D

解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即已婚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3.B

解析:偷盗婴幼儿,因主观目的之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以收养为目的,则构成拐骗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则构成绑架罪。

4.C

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5.B

解析:张某具有行医资格,属于医务人员范围。因其违反医疗制度对药物的管理配制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6.C

解析: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造成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7.B

解析:某甲、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聚众斗殴罪要求主体三人以上。

8.B

解析:本题中甲某捡到弃婴后因缺钱而想用其换钱,说明其已经由最初的收养的目的转为出卖的目的,至于其谎称是自己的亲生子而索取抚养费只是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不能因此认为构成遗弃罪。

9.D

解析:本题考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拐卖妇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抢劫致人死亡的都是各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不再另成立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的情形下也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此题测试转化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情形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行为人具备刑讯逼供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致人死亡的,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的加重法定刑处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因此选A、B。

2.BC

解析:A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只是家长一般性的管教孩子的过激行为。B中将陈某非法拘禁达到三天三夜,构成非法拘禁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D属于正当的公民扭送罪犯的权利,不构成犯罪。

3.ABD

解析:因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加重结果,而不单独定罪。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BC

解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该数罪并罚,故A错误。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因此,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错误。B、C两项表述正确。

5.BCD

解析: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类犯罪的基本类型,除为了索取债务扣押人质这种特殊情形外,对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而拐卖妇女、儿童罪限于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限于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绑架罪限于以非法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6.ABC

解析: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认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必须注意:(1)客观上要求直接或足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是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人后被拘禁人自杀的,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仍然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过失造成被拘禁人伤亡结果的,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

7.ABC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以下八种情形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8.ACD

解析:本题考查加重法定刑情节。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没有规定加重情节而只有从重情节,但在分则中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加重法定刑情节。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下列四种情节以外的,有其他恶劣情节者,如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多次强奸妇女等。(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当指三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当众,是指能为三个以上的不特定的人所见所闻的情形。(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只有B项不属于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诽谤罪是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分在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且必须公然进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上,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2.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收买男婴又转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同拐卖儿童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儿童则是将儿童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可见,本题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3.A

解析: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都有可能转化成故意伤害罪。又由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题中乙与他人发生纠纷并不能看出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甲将乙非法拘押的行为显然构成非法拘禁罪。甲使用警棍殴打乙,致使乙残疾,甲的行为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报复陷害罪。

4.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即使甲、乙、丙直接从周某身上抢回30万元赌资也不构成抢劫罪,但是甲、乙、丙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甲、乙、丙只是为了要回赌资而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扣押、拘禁周某,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

5.C

解析:本题考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C选项正确。

6.D

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认定绑架罪的关键是其犯罪目的——勒索财物。A选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B选项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由于不具有勒索财物或将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不属于绑架,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也属于为索取债务而构成的非法拘禁罪。由于D选项中所要索取的债务是虚构的,具有勒索的主观故意,构成绑架罪。

二、多项选择题

ABC

解析: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C选项正确。行为人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牵连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选项正确。滥用职权致他人死亡的,构成滥用职权罪。D选项错误。

三、简答题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2)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诽谤必须散布其所捏造的事实;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告知乙准备杀害丙并让乙购买毒鼠强用于毒杀丙”的行为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预备。甲请巫婆丁施法术咒死丙的行为属于愚昧犯,二者均不构成犯罪。甲擦猎枪无意中触碰扳机走火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甲本应能认识到走火的可能性而没有意识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2)甲准备杀害丙,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即没有杀死丙,甲擦猎枪无意中触碰扳机走火致丙死亡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对甲应该按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对乙按故意杀人罪(预备)处罚。乙在共犯中起帮助行为,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不构成犯罪。

2.(1)高某的行为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2)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按照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因为徇私枉法的行为包含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任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3.(1)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甲带领乙劫持宋某,并打电话给宋妻索要赎金,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甲杀害了宋某,不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对甲应以绑架罪处以死刑。(2)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乙犯罪时15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乙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绑架行为不负责任。另外,对于甲将宋某杀害的行为,乙事先并不知晓,故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共犯。(3)乙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甲意图绑架男孩勒索钱财,并已经控制了小孩,符合绑架罪既遂的标准;而后甲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卖掉小孩,后罪和前罪之间不存在为了犯后罪而犯前罪的关系,因此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2.B

解析: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客观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3.C

解析:根据刑法在认定犯罪时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推乙时并无害死乙的故意,张某推乙致乙头部碰石头死亡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用石头砸乙头部具有砸死乙的故意,因乙此时已经死亡,故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4.B

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扶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人身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

5.C

解析: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行为人一般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该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是因为对方是“妇女”而侮辱,而非因为对方是某人而侮辱。

6.C

解析:这几个罪的基本特征都是“捏造事实”,但构成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嫖娼并非刑事犯罪,因此不构成此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周某不是控告人,故赵某不构成此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7.A

解析:甲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又以灭口的目的,将乙杀死,与强奸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8.D

解析:对于绑架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题中甲抢乙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未遂)。甲在绑架乙子未遂后,并未伤害乙子,而是故意伤害了冲上来救子的乙。由于甲并无杀人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并罚。其在超市偷食品的行为因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9.D

解析:考查要点是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所以,应当选D。

10.D

解析: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乙,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明知甲拐卖妇女而参与其中是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或者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不单独成立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妇女罪;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题中丁不但收买,而且贩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了“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应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故D选项正确。

11.A

解析:《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心理状态,故A项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其他三项所述情形应当判处死刑。

12.C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但这里的“限制减刑”,不是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对其减为有期徒刑,而是其实际执行期比其他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更长。即适用《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A选项表述错误。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只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才不得假释。B选项表述错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绑架犯罪不在其列,D选项表述错误。

13.A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转化及与绑架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基本区分是犯罪人的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的动机多种多样,包括为了索取债务;绑架的目的是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本题中钱某等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成立绑架罪,也不成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非法拘禁罪的转化情况。题目中的“吊打行为”,尽管使用了暴力但未造成刘某重伤或死亡,因此不能按转化情形论。又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上伤害刘某的故意,故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只能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本题所考非法拘禁罪很容易与其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罪相混淆,如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要注意从主客观两方面区分。另外,注意非法拘禁罪的转化条件和与从重处罚情节的关系。

14.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在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本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以故意伤害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如强迫劳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当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明知他人实施这种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该罪处罚。因此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分别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ABD

解析:卫某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仇某受到刑事追究,且造成仇某被无辜羁押39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卫某并不符合上述两罪的主体。卫某将自己身上的原创伤口扩长,导致伤势加重,是自残自伤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AB

解析:A项中,李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致使其中一人怀孕,后果严重,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59条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甲某根据乙女的外表以及乙女自己说已经20岁很难判断其是幼女,且乙女出于自愿,二人发生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D项构成猥亵儿童罪。

4.AD

解析:甲某、乙某之间只存在5000元的工资债务,而甲某向乙某勒索5万元已经大大超出了债务数额,应当以绑架罪论处。甲某将乙某之子杀害的行为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因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并规定了绝对法定刑,即处死刑。

5.ABD

解析:本题中甲、乙合谋勒索他人财物,采取了虚构绑架事实的方式,威胁他人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并没有采取绑架他人做人质的方法,也没有非法拘禁他人,所以不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同时其取得财物的手段也并非使用了暴力手段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甲、乙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三、简答题

1.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无论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以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3.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还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四、法条分析题

1.(1)本条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罪状为叙明罪状。(2)“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描述的是侮辱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具体含义是:①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实践中侮辱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暴力方法,是指用人身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强迫被告人吃屎喝尿,扒光被害人的衣服当众羞辱等;言词方法,主要是指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辱骂、嘲笑,使被害人受辱;文字图画的方法,是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书写、张贴、散发、邮寄、传阅有损他人人格与名誉的大字报、漫画、标语、信件等。②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能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该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尽管没有指名道姓地进行侮辱行为,但是其他人可以知道行为人所指侮辱对象的,亦构成犯罪。

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政治影响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等。(3)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关键有两点:①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图画的手段,也可以是暴力的手段;诽谤罪的行为手段只能是口头或文字图画,而不可能是暴力。②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诽谤罪则必须以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4)“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是自诉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为公诉罪。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1)该条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的定罪处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2)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情形论处。乙已满14周岁,属于妇女。本条第(三)项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3)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条的第(七)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甲在奸淫幼女后,为防止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其行为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对丙的行为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

3.(1)本条规定的是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2)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以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手段予以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3)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4)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4.(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当场强行向被劫持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1.(1)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他人,鉴于丁系年满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2)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3)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一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2.(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2)本案中,从表面看,乙属于“欲而不能”,是强奸未遂,但由于乙与甲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要因其中一个人的行为而使犯罪既遂,则其他人也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形态,故本案中乙不成立中止,也不成立未遂而是既遂。(3)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强奸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轮奸,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是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被教唆行为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甲、丁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的,构成( )。

A.盗窃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3.甲夜入乙家,盗走现金1000元,正欲离去,被乙发现。甲为逃走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 )。

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

D.构成抢劫罪

4.甲购得警服一套,于是身穿警服,在公路上拦截过往的外地车辆收取罚款,共计2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招摇撞骗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D.抢劫罪

5.甲、乙同乘一列火车。甲以为乙的手提包里有钱财,于是趁乙上厕所之机,拿走了乙的手提包。事实上乙的手提包内没有财物,只有一把手枪。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枪支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夺枪支罪

6.甲、乙二人合谋抢夺财物。一日,甲向一坐在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乙乘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提包就跑,甲也随即与乙一同逃跑,当场被群众抓获。群众从甲、乙二人身上各搜出一把匕首。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是( )。

A.合同诈骗罪

B.侵占罪

C.挪用资金罪

D.挪用公款罪

2.下列抢劫行为中可依法适用死刑的有( )。

A.入户抢劫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抢劫金融机构

D.抢劫致人死亡

3.侵占罪的对象是( )。

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B.遗忘物

C.无主物

D.埋藏物

4.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 )。

A.盗窃数额不大,但一年之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

B.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数额较大

C.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当地断电6个小时的严重后果

D.偷开他人的汽车玩耍,将汽车变卖

5.下列犯罪在量刑时应并处罚金的有(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诈骗罪

D.敲诈勒索罪■【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

B.乙谎称张三委托其保管的名贵字画被盗,将该字画据为己有

C.丙多次潜入陵园窃取骨灰

D.丁捡到信用卡后,在柜台上试中密码取款,数额较大

2.(2011年真题)甲在商场看中一块价值2万元的手表,便以选购手表为名,要售货员将手表拿来看看。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立即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夺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3.(2012年真题)甲以迷信方式恐吓刘某有灾祸,刘某一时慌乱,请甲帮助自己。甲让刘某带10万元现金作“镇邪物”,找法师“消灾”。途中,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敲诈勒索罪

4.(2013年真题)甲明知男友乙实施了抢劫商店的行为,但为了掩盖乙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作证说案发时乙在家中。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窝藏罪

B.包庇罪

C.伪证罪

D.徇私枉法罪

5.(2014年真题)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6.(2014年真题)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已经过期失效,仍冒充为毒品卖给乙,乙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本案中( )。

A.甲和乙均构成诈骗罪

B.甲和乙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C.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构成销售假药罪,乙构成诈骗罪

7.(2014年真题)甲乘杨某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昏后,搜遍杨某全身,未得分文。经鉴定,杨某为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二、多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犯罪行为中,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盗窃信用卡后冒名使用的

B.盗窃毒品后自己食用的

C.盗窃商业秘密后出卖的

D.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卖的

2.(2010年真题)下列行为中,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采用暴力制服某首饰店门卫劫取大量首饰后,担心被门卫认出而将其杀害

B.乙在抢劫某金店过程中,因金店门卫与之搏斗而杀死该门卫

C.丙将某银行运钞车押运员打死后取走现金100万元

D.丁抢劫一重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后,该患者因无钱治病而自杀身亡

3.(2014年真题)甲在长途汽车站窃得他人挎包一个,事后发现包内有现金2000元、海洛因200克、手枪一把,遂将海洛因和手枪藏在家中。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盗窃枪支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法条分析题(2012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2)本条中“多次盗窃”应如何理解?(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如何理解?

四、案例分析题

1.(2013年真题)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20万元,携款回老家。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款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歉意。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名涉赌人员。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2.(2014年真题)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到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见。下班后,甲去银行取走该存折中的6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2.甲见候车室的椅子上坐着一女子和一男子,他们面前放着一手提箱,男子在睡觉,女子在看报。甲以为手提箱是该男子的,遂提一只相同的手提箱走上前去,将手提箱互换,被女子发现。手提箱实际上是该女子的,她一直在紧盯着这只箱子。箱内财物计人民币4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侵占罪

3.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股票,造成乙损失50万元,甲从中获利30万元。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法无明文规定,不是犯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操纵证券价格罪

D.盗窃罪

4.甲、乙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于是按照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家人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交钱放人,否则杀死丙。丙的家人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

A.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5.乙与丙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若乙不拿3000元给丙,就将派人来打乙,乙很害怕,就托甲将3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 )。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6.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7.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8.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构成抢劫罪的有( )。

A.甲在列车上向邻座乙的水果注入麻醉药,乙食用后处于昏睡,甲趁机拿走乙的皮包

B.甲绑架乙后让乙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然后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5万元

C.甲见乙有钱,便将乙骗到自己的房间,却见乙除随身携一张银联卡外未带任何其他东西,甲于是扣押乙,等第二天银行营业时,挟持乙到银行提取现金5万元

D.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依约交付货物后,乙迟迟不付货款,甲便带人到对方仓库强行取回自己已交付的货物

2.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抢劫,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施抢劫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3.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1000余元)潜逃,乙紧追不舍,甲见一商店旁有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在车旁抽烟,甲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发现自己的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将丙打成轻伤。甲的行为触犯了(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4.陈某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3000元)夺走。后陈某使用该手机打国际长途,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800元。一周后,陈某将手机丢弃在某单位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关于陈某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5.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乘坐何某的出租车。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500元,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趁机将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6.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三、简答题

1.简述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2.简述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3.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回答:(1)本条中“多次盗窃”、“扒窃”的含义是什么?(2)携带凶器盗窃的是否一律构成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后果有何不同?(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外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

2.《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回答:(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侵犯客体和客观方面是什么?(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试分析条款规定。

4.《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五、案例分析题

1.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15周岁)、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2004年5月17日,胡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遭两名加害人报复追杀。胡某在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持刀追赶胡某。途中,胡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此时,一中年妇女甲骑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缓速驶来,眼见两名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胡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甲推下(甲倒地但并未受伤),骑车逃走。胡某骑至安全地带,松了口气,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胡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2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额存单(面额1万元)。胡某顿生贪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对胡某在遭追杀的紧急情况下,夺取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3)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3.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第二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绑架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2000元的事实。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有,构成何罪?(3)哪些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考查要点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所以,本题选C。

2.A

解析: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3.D

解析:此为抢劫罪的转化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为逃走而将乙打成重伤,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系抢劫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不单独定故意伤害罪。

4.C

解析:行为人冒充人民警察收取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即按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假冒身份,而不是采用抢劫罪之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5.B

解析: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6.C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的转化情形。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未实际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仅构成盗窃罪,不以抢劫罪论处。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此题测试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罪名问题。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可见,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此题选A、B。

2.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A、B、C、D四项所述均为该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

3.ABD

解析: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无主物、行为人持有的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的各种表现形式。选项C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5.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罚金刑的适用,在法条的阅读过程中应注意常见罪名是否适用罚金刑。注意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原刑法没有并处罚金的规定,但自《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该罪的三个量刑均规定了罚金这种附加财产刑,但如果在处3年以下时,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不一定是“应并处罚金”。■【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选项正确。B选项乙构成侵占罪;C选项丙多次潜入陵园窃取骨灰的不构成犯罪;D选项丁捡到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A

解析:抢夺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包括在被害人有所觉察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把财物夺走的情形。抢夺罪与诈骗罪的最大区分是:在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是“自愿”将财物交给行骗人,从表面看售货员也是“自愿”将手表交给行骗人甲,但这种交给不是送给甲,即不是因为受骗而交出财物,故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抢夺罪,A选项正确。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也不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

3.A

解析:本题从甲以迷信方式恐吓刘某有灾祸,让刘某带10万元现金作“镇邪物”找法师“消灾”的行为看,似乎有诈骗的嫌疑,但刘某并没有将10万元现金交给甲,而是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这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A选项正确。如果刘某主动将10万元现金交给甲,则构成诈骗罪。另外,虽然甲采用了恐吓的手段,但主要是以迷信方式,是一种欺骗手段,而非以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不得已交付财物,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4.C

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伪证罪与窝藏罪在客观方面容易区分;伪证罪与包庇罪最为相似,二者均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都具有作虚假证明的行为,其主要区分是伪证罪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本题中甲是证人而不是一般主体,故其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本题中甲不构成此罪,D选项错误。

5.A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和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本题中,甲趁万某大醉不省人事之时秘密窃取其随身携带的财物,并无使用暴力或进行欺诈,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6.C

解析: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已过期失效仍冒充为毒品卖给乙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乙由于并不知道该药品并非毒品,而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其卖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

7.B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的既遂条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攫取财物的行为。该罪属于结果犯,构成既遂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抢劫到财物;二是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本题中虽然行为人将被害人全身搜遍未得分文,但由于已经致使受害人轻伤,因而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毒品后自己食用的,对食用行为不单独定罪,只定盗窃罪。窃取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窃商业秘密后出卖的,对于出卖行为不单独处罚,仍然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BCD

解析:在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B、C选项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A选项错误。D选项丁对抢劫后该患者因无钱治病而自杀身亡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

3.ACD

解析: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挎包,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由于甲在窃取时并不知道包内装有枪支和毒品,而盗窃枪支罪要求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故甲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但盗窃之后,甲将海洛因和手枪藏在家中,该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法条分析题(1)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一般特征是:能够被人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有价证券等;能够被移动;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另外,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同时,特殊情况下的财物尽管不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但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例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及盗窃发票的,均可成立盗窃罪。(2)根据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与携带凶器抢夺不同,携带凶器盗窃既不是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也不是法定量刑情节。

四、案例分析题

1.(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中甲为某公司会计,并没有标明是国有公司,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因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属于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2)甲具备自首情节:“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而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也具备立功情节: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二人使用暴力将丙捆绑,此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同时二人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本身构成抢劫罪。甲、乙明知火车将至,仍然将丙捆绑后逃匿,即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2)丙不负刑事责任。虽然由于丙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因丙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显然该存折并非遗忘物,因为存折在乙的办公室内,即使乙真的已忘掉,存折也仍处于乙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由于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其后来冒用存折取钱,就不构成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2.A

解析:甲提一只相同的手提箱走上前去,将手提箱互换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尽管该女子一直在紧盯着这只箱子,但甲以为手提箱是该男子的,因此符合秘密窃取的特点,构成盗窃罪。如果甲明知箱子是女子的而互换,被女子发现则构成抢夺罪。解答本题的关键是甲对箱子的主观意识,决定了其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夺取,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当然,如果甲使用欺骗的手段,在箱子主人知道的情况下互换箱子,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3.D

解析:这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本案中,甲虽然没有直接盗窃乙的股票,但本质是窃取乙的财物,由于股票的特殊性质,甲只是采取了和普通盗窃不一样的方式而已。

4.C

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

5.A

解析: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没有被骗,只是因恐惧而迫不得已交付财物。本案中受害人乙是被甲骗了,乙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但乙恐惧的是丙,以为是丙的要求,实际上丙不知此事。所以甲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6.C

解析:张某仅使用100元假币,尚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张某强迫钱某对100元假币以真币找零,既不是强买强卖商品,也非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因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1)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一般不具有人身侵害的暴力性内容,主要是损害名誉、宣扬隐私等内容,抢劫罪中的威胁直接针对人身安全,具有暴力性;(2)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从威胁开始到付诸实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抢劫罪是准备当场实施而且能够当场实施的;(3)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都是威胁、发出要挟后的一定期间内,抢劫罪仅限于当场取得财物。显然张某使用假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90元真钱,他以立即打死钱某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

7.A

解析: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骗”,要求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并没有将自己的钱处分给甲男,该钱是甲男趁乙女不注意采取调包措施得到的,性质是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

8.D

解析:甲、乙开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后来对丙使用暴力,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法律依据见《刑法》第269条。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因此,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不管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须是在非法占有财物时的当场使用,并且当场攫取财物的,才能构成抢劫罪。对这里的当场攫取财物,不能做过于狭义的理解,B、C选项中仍然属于当场攫取财物,因而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D选项中,由于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2.BC

解析:如果前后两个犯罪之间具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定一罪;如果二罪之间没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后罪是另起犯意的,定两罪。为了劫财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一罪;因其他原因杀人后又取财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抢劫后为了灭口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BCD

解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才转化为抢劫罪。丙在次日发现甲并在欲将其扭送公安局的过程中被甲打伤,不符合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甲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4.ABD

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夺走,构成抢夺罪,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刘某话费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应以盗窃罪论处。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5.BC

解析: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为各种真枪,故崔某不是持枪抢劫,何某的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6.ABCD

解析: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A项符合题意。B项中,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致救助人死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C项属于打击错误,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严某与贺某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畴,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C项符合题意。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题意。

三、简答题

1.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3.(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四、法条分析题

1.(1)“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2)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的,其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具体情形: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不能认定携带凶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同时注意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不同后果的对比,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3)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2.(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2)“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或使凶器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③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一种情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1)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2)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但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假枪并不符合“枪支”的概念和范围,所以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持枪抢劫。

五、案例分析题

1.(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虽然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在公共场所盗窃的,直接构成盗窃罪。(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构成上述犯罪,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又已经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2.(1)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摩托车虽被胡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己有,因而构成盗窃罪。胡某后来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1万元的行为是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非构成独立的诈骗罪。(3)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3.(1)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2)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丁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并未被绑架,甲和丙是以此敲诈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3)甲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甲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犯;②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放火行为时都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甲的放火行为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放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丙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敲诈勒索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牟取私利,故意将一包面粉说成是毒品“白粉”,将其卖给了乙,从中牟利3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贩卖毒品罪

B.诈骗罪

C.招摇撞骗罪

D.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甲误将一包面粉当作毒品“白粉”卖给了吸毒者乙,从中牟利2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

A.贩卖毒品罪

B.诈骗罪

C.招摇撞骗罪

D.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3.对于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行为人,又实施爆炸犯罪的,应当(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罚

B.以爆炸罪处罚

C.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数罪并罚

D.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 )。

A.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医疗的医护人员

B.任何人

C.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D.没有医疗实践经验的人

5.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

A.军人

B.人民警察

C.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王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运输毒品罪,对王某应当( )。

A.从重处罚

B.加重处罚

C.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

D.按吸收犯处罚

7.甲在盗窃之前,请乙代为销赃。甲盗得财物后,乙如约销赃,获赃款2000元。甲、乙二人平分了赃款。乙(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C.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罪

D.不构成犯罪

8.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9.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

A.逃税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污染环境罪

D.行贿罪

2.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3.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 )。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4.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仅限于本人持有,不可能通过他人持有毒品

C.“持有”仅限于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而持有

D.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D.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

6.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真题)下列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行为

B.因寻衅滋事而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C.因寻衅滋事而致人重伤的,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D.因寻衅滋事而致人死亡的,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2.(2010年真题)下列行为中,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是( )。

A.甲冒充某省电视台记者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B.乙冒充工商局副局长玩弄多名女青年

C.丙冒充国有公司总经理玩弄多名女青年,并致两人怀孕

D.丁冒充某大学招生办主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3.(2011年真题)甲因抢劫被公安机关追捕,逃至朋友乙家,对乙说:“公安要抓我,想在你这里躲几天。”乙遂收留甲在家。乙的行为构成( )。

A.窝藏、包庇罪

B.包庇罪

C.窝藏罪

D.妨害公务罪

4.(2012年真题)甲明知卖淫女赵某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交易。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猥亵儿童罪

D.构成嫖宿幼女罪

5.(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利用担任司法警察的职务便利,将正在服刑的李某放走

B.乙明知赵某的现金为贩毒所得,仍将其兑换成外币汇往境外

C.丙明知刘某的3辆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将其藏匿在自家车库中

D.丁明知蔡某刚从监狱脱逃出来,仍向他提供1万元现金助其逃跑

二、多项选择题(2011年真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脱逃罪主体的有( )。

A.依法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简答题(2010年真题)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的好友乙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乙逃至甲家说:“公安人员马上就到,该怎么办?”甲说好办,你赶快向我家后面的树林中逃,若公安人员来了我跟他们假装摩擦耽误时间。公安人员丙由于已看见乙逃到了甲家里,正要进门被甲拦住,说家有病人,不许惊扰,丙说执行公务要紧希望理解,甲提出要看工作证,丙说放在了路边警车上包里了,甲还是不让,于是和丙拉推在一起,甲使劲一推,丙倒地后脑正好撞到石头上而死亡,则( )。

A.甲成立窝藏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罪

B.甲成立窝藏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罪

C.甲只成立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D.甲成立窝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罪

2.甲自称为法硕联考命题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持伪造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组的印章,以向考生出售考题为名,骗取考生钱财共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成立伪造(公文)国家机关印章罪

B.甲成立诈骗罪

C.甲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罪

D.甲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罪

3.甲为显示自己是本地“人们惹不起的人”,一日装作喝醉酒,在附近街道上开车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拦截、辱骂、殴打本地多人,其中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则( )。

A.甲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成立寻衅滋事罪

C.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4.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甲的行为构成( )。

A.非法行医罪

B.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5.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在上学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2小袋白色粉末,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克”字样。甲在电视上看过,知道这东西就是白粉,心想不如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构成( )。

A.走私毒品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贩卖毒品罪

D.走私、贩卖毒品罪

6.下列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有( )。

A.残疾人甲冒充战斗英雄,以报告英雄事迹为名,先后骗到人民币10万元

B.甲是北京某国家机关普通干部,名片上却印有:某某部副部长

C.甲住院看病,被告知没有普通床位,甲冒充某国家机关领导,骗取医院按高干安排单间住宿

D.甲冒充国家救震防灾办公室人员,到处设捐款点,先后骗得钱财20万元

7.甲(17岁)犯盗窃罪。下列选项中乙、丙、丁、戊构成包庇罪的有( )。

A.甲的父亲找到其在医院的好友乙,乙以医院的名义开具出生证明,将甲的年龄变为15岁

B.公安机关找到甲出生医院当年主持接生的大夫丙作证,由于丙与甲的父亲是老战友,丙篡改当年甲出生时的医院记录,证明甲的年龄为15岁

C.公安机关找到甲出生医院当年主持接生的护士丁作证,由于丁与甲的母亲是同学关系,丁故意作假证,证明甲的年龄为15岁

D.戊明知甲多次盗窃,却故意装作不知,一直未向司法机关反映

8.在2009年下半年,我国多地连续发生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扎刺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的恶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恐慌,后经取样鉴定,排除使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炭疽等烈性病原微生物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对此类行为应以( )论处。

A.故意伤害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9.甲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将一装有锯末的黑色包装袋密封后乘机放置在飞机坐席下的隐蔽处,下飞机后对其好友乙说,某航班有炸弹,今天可能有好戏看。乙熟悉甲的胆量和脾气,知道其不可能放置真正的炸弹,但为了制造真实景象,对甲的描述作加工处理后告诉其好友丙、丁,丙、丁二人深信不疑,为引起航空部门的注意,将此信息传至网上,不料引起很大恐慌。则甲、乙、丙、丁分别构成( )。

A.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B.甲、乙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C.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D.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乙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不构成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赔付乙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甲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干警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王某和该村村长李某纠集上百名职工、村民围攻法院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七个多小时。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A.甲厂厂长王某

B.村长李某

C.参与围攻的职工、村民

D.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

2.甲找到好友乙欲购买一些海洛因,乙说他看见丙家有一些海洛因,最后甲与丙成交,则( )。

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

B.乙成立贩卖毒品罪

C.丙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乙不成立犯罪,丙成立贩卖毒品罪

3.关于聚众斗殴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包括一般的参加者

B.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C.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4.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B.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C.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如果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劫罪

D.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简答题

1.简述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2.简述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与领导、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3.《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4.《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含义是什么?(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5.《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试回答:(1)如何理解本罪的“暴力”手段?暴力手段造成执行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处理?(2)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如何定罪处罚?

6.《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试回答:(1)本罪对犯罪主体有何要求?(2)如果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假毒品或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如何定罪处罚?(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5年以后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如何处理?(4)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如何处理?

五、案例分析题

1.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营业初期,有李某等6名妇女卖淫,李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周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车司机胡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王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5年12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在娱乐城嫖娼的袁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袁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周某,后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周某也指认,曾与袁某嫖宿过。(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对司机胡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5)袁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6)王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2.1999年10月7日,贾某在集市上见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张某开价4000元,贾某还价2000元,张某不允。贾某拿出2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牵起牛就走。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000元塞还给贾某。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并大声吼道:“老子给你面子你不要,那就白送给我,回去想明白了再说吧!”然后牵起牛扬长而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提出以3000元将此牛卖给齐某。齐某表示同意,将牛买下后屠宰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1999年10月7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2)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

2.A

解析: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犯罪未遂处理。

3.C

解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4.C

解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5.D

解析: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其冒充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表现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此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问题。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7.A

解析:经事前通谋于事后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应当以共犯论处,故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C

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

9.C

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要求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后罪无此要求。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这两种罪,应数罪并罚。

二、多项选择题

1.AC

解析:考查要点是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确将单位规定为具体犯罪的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逃税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根据《刑法》第346条,单位可以成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故本题选A、C项。

2.BCD

解析:依《刑法》第316条,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且任何人在被依法判决有罪前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因此只要被关押时是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构成脱逃罪。

3.BD

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该条是关于包庇罪的普通法条,还要注意其他特殊法条,根据法律规定定罪。B、D项是包庇罪,A项是洗钱罪,C项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只有达到较大数量才构成犯罪;“持有”不限于本人持有,也可能通过他人持有毒品,只要行为人控制着该毒品即可;持有也不限于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而持有;贩毒行为必然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对这一行为不另行定罪,直接定为贩卖毒品罪。

5.ABCD

解析:依《刑法》第347条,A、B、C项说法正确。将毒品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D项说法正确。

6.AB

解析:犯罪集团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殊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犯前三款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构成犯罪,该罪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中肯定了是否拥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但是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B

解析: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题中只有工商局副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而诈骗罪则不限定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因此,A、D选项构成诈骗罪,C选项所述不构成犯罪。

3.C

解析: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甲明知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甲既没有为乙作假证明包庇,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故不构成包庇罪和妨害公务罪。

4.D

解析: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内容含知道或可能知道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本题中甲明知卖淫女赵某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交易,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5.D

解析:本题考查窝藏罪的认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司法警察甲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非包庇罪;B选项中乙将贩毒所得赃款兑换成外币汇往境外,构成洗钱罪;C选项中丙明知3辆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将其藏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选项中丁为刚从监狱脱逃出来的蔡某提供资金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二、多项选择题

BCD

解析: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因此脱逃罪的主体是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三、简答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为:(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甲成立窝藏罪没有疑问,关键是甲妨害公务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认定。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则只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是故意致人死亡,则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题中显然甲是过失,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B

解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成立的前提,是该公文、证件、印章有真实的机关存在。如果以虚构机关之名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则不构成本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同时应注意行为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除构成本罪外,往往牵连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即本罪为方法(或手段)行为构成之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为目的行为构成之罪,两者形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对此,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予以认定和处罚。本题中,即使甲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也按较重的诈骗罪处罚,而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诈骗罪并罚。

3.C

解析:寻衅滋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对象都是不特定的,但如果寻衅滋事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以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故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D

解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甲是某医院医师,故不构成此罪;医生只能因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甲并未有此情形,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5.C

解析:甲的行为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由于其不满16周岁,刑法不追究其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甲只构成贩卖毒品罪。

6.C

解析: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虽然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只是为了抬高自己,满足个人虚荣心,对此不应以犯罪论处。因此B选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招摇撞骗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而诈骗罪则不限定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择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因此,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而D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7.A

解析: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如果是证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构成伪证罪。如果不是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作假证明,而是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的,构成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而不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

应特别注意的是:(1)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不为大纲所要求,但由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特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不包含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如果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的,则单独构成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因此,在学习包庇罪时要一并掌握伪证罪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2)虽然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特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但如果出现《刑法》第362条规定的情形,也构成包庇罪。

8.D

解析: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扎刺他人,通常都没有造成身体轻伤以上的伤害,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扎刺他人,没有投放真正的危险物质,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再编造恐怖信息并传播,后面的编造、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编造恐怖信息并传播,而是编造其他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其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并罚。本题中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扎刺他人,并就此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9.D

解析:甲放置虚假的爆炸物,并不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真正威胁,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者编造之后又指使他人传播,他人明知的,则编造者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适用罪名;他人则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传播,但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应他罪论处。乙明知甲的信息虚假又在此基础上编造并故意传播,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丙、丁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不构成犯罪。综上,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BC

解析: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乙成立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丙成立贩卖毒品罪,但甲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关键看是否以贩卖为目的,如果不以贩卖为目的则有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本题交代不明,故不能断定甲成立贩卖毒品罪。

3.AC

解析:对于一般参与到聚众斗殴中的人员不以犯罪论处,而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属于聚众斗殴本身包含的内容,不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不单独构成其他犯罪,以聚众斗殴罪一罪从重处罚。

4.AB

解析:寻衅滋事必须是“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应按寻衅滋事罪论处,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寻衅滋事要求“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当场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其构成“情节严重”的一部分,因此仍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拿硬要、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可以构成抢劫罪。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追逐、拦截妇女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简答题

1.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4)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2.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窝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后者窝藏的则是实施犯罪的人。(2)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故意的内容是为了赃物不被司法机关发觉,从而继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者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使其逍遥法外。

四、法条分析题

1.(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外,其他参加该组织的成员。(2)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都要处罚,但对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区别对待,同时对“参加者”也区分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而给予不同的处罚。这里的一般参加者也必须是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参加。甲因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3)乙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由于致保安轻伤,因而不能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也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这两罪实行并罚。根据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2.(1)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3)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3.(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

4.(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2)“有能力执行”是指已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五种: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择一重罪处理,即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5.(1)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例如殴打、绑架、伤害、禁闭等。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杀死的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故意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的情况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暴力中因过失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可依情节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论处,过失罪中不存在转化罪问题。(2)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6.(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2)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犯罪未遂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含有毒品,均应按贩卖毒品罪论处。(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4)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仍以本罪论,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五、案例分析题

1.(1)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为了谋利开设娱乐城,提供色情服务,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何某和张某协助王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是一个独立的罪名。(3)李某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李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周某引诱来卖淫,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4)胡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司机胡某属于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当其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后,给王某通风报信,使娱乐城躲过公安机关的查处,其行为构成包庇罪。(5)袁某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袁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然嫖娼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6)王某系累犯,且是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这是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2.(1)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贾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又在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情节加重行为,因此,对贾某按抢劫罪加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需要说明的是,从表面上看,贾某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强买商品,非法牟利,情节严重,似乎能构成强迫交易罪,但由于张某已将钱“还给”贾某,因此,实际不存在交易。如果贾某又把2000元扔给张某,则能成立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2)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罪。齐某明知大犍牛是贾某以暴力手段强买所得的犯罪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齐某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仍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国有银行营业员甲将储户存款2万元用于赌博。甲的行为( )。

A.构成赌博罪

B.构成挪用资金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构成赌博罪和挪用公款罪

2.某国有公司司机甲下班后将本单位的小汽车作为出租车运营,收入归自己所有。甲以这种方式获利共计1万元。甲的行为( )。

A.构成挪用资金罪

B.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C.构成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A.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

B.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加重处罚

C.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D.以挪用公款罪加重处罚

4.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的行为构成( )。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2.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斡旋受贿行为

C.构成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D.如果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确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

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

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

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4.下列属于贪污罪的主体的有( )。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C.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下列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有( )。

A.甲作为工商管理局领导非法占有工商罚款5万元

B.某国有银行柜台营业员下班后正欲离开,发现银行金库未上锁,于是秘密潜入盗得1万美元

C.乙系某县县长,谎报开支,冒领差旅费、医疗费、工资、补贴1万元

D.丙系某公司(国有股占51%)董事长(由国资委委派),在某活动中接受礼物(价值1万元)而未交公■【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甲与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销赃所得3万元由二人平分。在本案中( )。

A.甲、乙都构成贪污罪

B.甲、乙都构成盗窃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贪污罪

D.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构成盗窃罪

2.(2012年真题)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3.(2012年真题)甲为某市交通局副局长,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乙为承揽工程,送给甲30万元。不料甲在数日后被调离,不再负责工程招标。乙闻讯后要甲退回30万元,遭拒绝。乙到检察机关投案,交代了给甲30万元欲请甲帮助承揽工程的事实。检察机关遂对甲、乙立案查处,并立即将30万元追缴。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构成受贿罪未遂

B.乙构成行贿罪中止

C.乙成立立功

D.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2013年真题)甲收受乙公司50万元现金后,请求在某市交通局当处长的堂兄丙“帮助”乙公司承包某工程。丙遂利用职权,违规操作,帮助乙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多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甲将优抚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股票,2个月内归还

B.乙将价值10万元的防汛物资借给朋友建造住宅,半年后归还

C.丙将教育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作自己开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个月内归还

D.丁将救济款项50万元用于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

2.(2013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 )。

A.甲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自己未从中获利

B.乙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某街道办企业使用,自己从中收取利息

C.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某国有企业使用,自己未从中获利

D.丁将公款借给朋友,供该朋友的孩子出国留学

三、简答题

1.(2009年真题)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2.(2012年真题)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四、法条分析题

1.(2011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

2.(2014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请分析:(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哪些情形?(2)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应如何计算?■【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其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甲挪用公款5000元从事毒品买卖

B.甲挪用公款20000元从事股票买卖,2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

C.甲挪用公款5000元从事用于自家房屋装修

D.甲挪用公款5000元,5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半年后被发现

2.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3.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4.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去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成。于是某乙要求某甲退还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某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6.甲为A市国土资源局某领导的司机(非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10月25日,A市某酒店因违法用地被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17万元罚款,为减少罚款金额,酒店负责人请甲帮忙,并送给甲10万元。甲找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称酒店负责人找到其叔叔在省纪委工作的战友,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减少罚款。2009年6月26日,市国土资源局仅对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系地税局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申请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局长胡某给教育局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钱同意,但丙的贷款申请未被该行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赵某难以补齐,就请求丁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找到赵某,希望赵某看在6年前自己帮助过赵的情面上,借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托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2.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三、简答题

1.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2.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2.《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提取10万元借给甲。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至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2.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甲身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挪用储户存款2万元,用于非法活动(赌博),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

2.D

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C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4.C

解析:考查要点是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刑法》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当选C项。类似的规定还有第184条、第185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发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ABCD

解析:“被动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这里非法与否在所不问。斡旋受贿和行贿都必须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是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如果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确系其他的犯罪所得,则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3.B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此可知B、D正确。

4.ABCD

解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5.AC

解析: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A、C选项分别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B选项属于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里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主体的一部分)且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甲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合谋共同侵吞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2.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本题中,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的行为满足了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此两罪的主体均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又由于甲挪用扶贫款是挪作个人使用,因此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也不构成贪污罪。

3.D

解析:乙的行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犯罪既遂,同样甲已收受贿款,构成犯罪既遂。A、B选项表述错误。甲的受贿与乙的行贿是同一案件,乙到检察机关投案,交代了给甲30万元欲请甲帮助承揽工程的事实构成行贿罪的自首,而不单独成立立功。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表述正确。

4.C

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本题表述中,在某市交通局当处长的丙是甲的堂兄,二人存在特殊关系,而甲收受乙公司的50万元贿赂(数额巨大),利用丙的影响力,使乙公司承包到工程,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特征,甲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选C项,不选A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而甲不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故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选B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且该非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本题表述中,甲明显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故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题中甲、丙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乙挪用公款超过了3个月未还。因此,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丁将救济款项50万元用于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2.BCD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即前两种情况并不要求从中获利,而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必须是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犯罪。

三、简答题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成立要件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回扣、手续费,只能在账内公开给予,而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的规定。(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1)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四、法条分析题

1.(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立法解释,是指下列情形: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条文中“不退还”,是指主观上想还而还不了。如果在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的情形包括: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2)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一般应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定罪起点数额,没有挪用期限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都要求数额较大(1万元~3万元),其中后者还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同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2.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一些,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

3.D

解析:《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A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某甲已承诺为他人办事,至于实际上有没有为他人办事,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某甲事后拒不返还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行成立犯罪。

5.A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的主体与受贿罪的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本解释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题A选项中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就属于上述情况,因而构成贪污罪。同样B选项中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索贿的情况下,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在受贿(被动接受)的情况下才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故C选项表述错误。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组成部分,但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如以此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故D选项表述错误。

6.D

解析: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表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直接利用的并非是“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密切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正如典型的受贿类犯罪,所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其强调的是本单位职务上的便利。介绍贿赂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虽然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而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并未参与该行为。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主体是撮合受贿和行贿行为的完成,其本身并不受贿。

甲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A项中,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作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斡旋受贿罪,而非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C项中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者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D项中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构成受贿罪。

2.ABD

解析: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前者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实体违规,后者是指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即程序违规。A、B、D三项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取得。

三、简答题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主要区别是:(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4)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5)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谋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法条分析题

1.(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3)该行为构成贪污罪。国有银行的会计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1)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大部分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追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而无法返还等。(3)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1.(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2)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3)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并罚。

2.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李某自动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后,主动向其单位有关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第二十章 渎职罪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 )。

A.法院工作人员

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对其行为应当( )。

A.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B.以受贿罪论处

C.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是( )。

A.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B.徇私枉法罪

C.玩忽职守罪

D.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渎职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B.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C.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D.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是( )。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罪犯

D.被劳动教养的人■【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的是( )。

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

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

2.(2011年真题)检察员甲在承办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时,接受一名本应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5万元贿赂后弄虚作假,致使检察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甲的行为( )。

A.只构成受贿罪

B.构成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C.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D.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

A.贪污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医疗事故罪

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简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徇私枉法罪发生的领域是( )。

A.刑事诉讼

B.行政审判

C.行政执法

D.民事审判

2.1999年4月4日,冯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纸条上写的时间,重新填写了冯某的户口底卡,把冯某的出生时间由1983年2月7日改为1985年5月12日。1999年4月15日,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冯某,把改小年龄之事告诉了冯某,以便统一口径。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包庇罪

B.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构成徇私枉法罪

3.关于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B.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C.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

D.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诬告陷害罪则不限于使他人受刑事追诉,受行政处罚也可以

4.关于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B.前罪发生于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后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以及直接指挥、管理生产、作业的过程中

C.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D.前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5.甲系某公安局刑事侦查科科员,在侦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乙家属的贿赂5000元,利用职权将乙的年龄由19岁改为16岁,从而使乙被减轻处罚,则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帮助毁灭证据罪

C.伪证罪

D.徇私枉法罪

6.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7.2007年12月7日,甲身为某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发现乙非法携带“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既未将乙所携带的“瘦肉精”全部查扣,亦未将乙携带“瘦肉精”的情况移交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当场收取乙3800元罚款后(以检疫费名义入账),放任乙将一件“瘦肉精”带走。2008年6月至11月期间,乙将未被查扣的一件“瘦肉精”非法销售给饲料加工者丙,丙将已添加“瘦肉精”的饲料卖于生猪饲养户丁,丁将使用该饲料喂养的生猪全部卖给屠宰加工个体户戊。2008年10月,丁喂养的生猪在戊处屠宰时,被国家农业部检测出猪体内“瘦肉精”成分严重超标,给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戊始知猪肉中含有所谓“瘦肉精”。则甲、乙、丙、丁、戊的行为分别构成( )。

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丙、丁、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乙、丙、丁、戊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乙、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乙、丙构成非法经营罪,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戊不构成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甲某因审判监督程序被法院提审,审讯后,因法院囚车一时不能开回,就将其关押在法院的羁押室内,甲某对监管法警乙某谎称家有百万财产,如能将其放走,愿意与乙某平分财产。乙某在甲某的引诱下,以带甲某上厕所为名将甲某放出,让其从厕所逃走,并为甲某提供了300元路费。关于本案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某构成脱逃罪

B.乙某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C.乙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2.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玩忽职守罪

3.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本罪客观方面既可能表现为玩忽职守,也可能表现为滥用职权

B.本罪主观方面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C.渎职行为与实际危害结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只能是一种间接关系而非直接关系

D.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三、简答题

1.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2.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分别是什么罪名?(2)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之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3)在一起甲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中,甲的家属通过关系找到该案承办人侦查员乙,希望乙能“关照”甲,并送给乙人民币2万元作为疏通费。乙通过审查该案,明知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故意采取毁灭有罪证据的手段,使其逃避追诉。对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2.《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分析:(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2)如何理解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3)若在食品安全领域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并且最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如何处理?

五、案例分析题

某检察院检察员甲某在办理乙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乙某家属的请托,对乙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使其年龄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甲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乙某因此以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无罪释放,被害人父母因罪犯未得到应有惩罚而精神失常。此间,甲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问: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限于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

2.D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C

解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只有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BC

解析: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2.ABC

解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定的,只能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分的关键是泄露的对象不同,即是否为“境外”,只要是为了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尽管也存在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为了“境内”对象服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或掌管国家秘密的人员,因此,不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获取国家秘密时采用的是非法的手段,即使具有上述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也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如果在非法获取之后又向他人泄露的,是非法获取行为的后续行为,也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单独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故A选项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D选项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B

解析: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的情形,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甲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择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B选项表述正确。

3.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我国刑法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其中,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医疗事故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由于侵害了法院正常的执法活动,因而属于渎职罪。

二、简答题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徇私枉法罪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其不同于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注意两者发生领域的区别。

2.A

解析:B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并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D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题中李某并非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只是利用了公安干警的身份条件,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有关伪造证据的情况,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在修改身份证底卡的过程中,仅仅提供了修改建议,并未亲自实施修改行为,而且只是对冯某通风报信,故构成包庇罪。

3.D

解析:使无罪人受追诉的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主观上都是出于陷他人于罪的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则不是其犯罪目的。

4.D

解析: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均为过失。

5.D

解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徇私枉法罪必须利用司法职权;而后者无此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无此限制。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后罪的实施者中的证人、翻译人并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则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择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的行为满足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又由于甲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小,相比徇私枉法罪要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6.C

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上述行为,这是它与司法工作中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有关犯罪的主要区别。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B选项某法院法官乙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C选项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徇私枉法罪。D选项构成诬告陷害罪。本题所考几个罪名都与司法工作人员有关,要注意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进行区分。

7.D

解析:甲作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发现违禁药品“瘦肉精”后,既未予以全部查扣,亦未移送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追究之责,导致未被查扣的“瘦肉精”流入社会,给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侵犯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活动和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符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属于特殊的玩忽职守行为,故构成此罪后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犯罪主体相同,即均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两者的犯罪领域不同,前者为食品安全领域,后者为所有商品领域。本题中“瘦肉精”并不属于食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乙、丙构成非法经营罪。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或者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添加“瘦肉精”,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加工服务者或销售者必须是明知食品中已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戊不构成犯罪。综上,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C

解析:乙某身为负有监管羁押罪犯职责的法警,私自将罪犯甲某放走,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某构成脱逃罪。

2.ABC

解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很明显,该罪属于故意犯罪。选项B“枉法裁判罪”应当修正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该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也属于故意犯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也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排除选项D。

3.ABCD

解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A选项正确。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若行为人对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存在追求、希望的意志因素,则是直接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上述分析表明行为人的心理结构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B选项正确。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的渎职罪,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自然、社会、人为等介入因素,渎职行为与实际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而非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此扮演的是间接责任人的角色。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的间接性、非主导性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上客观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反映了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可能性的认识而非必然性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直接追求的意志性,由此也可排除行为人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C选项正确。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D选项正确。

三、简答题

1.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则为一般主体。(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前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罪则无此要求。

2.两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枉法裁判的行为,有些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前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四、法条分析题

1.(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后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③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后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前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3)乙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本条规定的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有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第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不能成为本罪的前提,同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局限于或仅指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列犯罪,还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形成想象竞合犯的那部分犯罪;第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最终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是对本罪的情节是否严重产生影响。(2)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施了追究,但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员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起诉,检察人员该起诉的不起诉,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应的犯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处罚。(3)这种情况反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都是渎职罪中的具体罪名,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对上述情形,不能按特殊法条优先即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论,而应采用想象竞合的原理,从一重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甲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从重处罚。甲某作为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定罪的关键证据予以篡改,企图达到使他人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某徇私枉法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父母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收受贿赂4000余元的行为,尚未达到受贿罪5000元以上的定罪起点,即使认为属于“虽未达到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情形,也只能适用受贿罪的最低法定刑,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应以重罪徇私枉法罪处断。

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民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B.民法一词起源于罗马万民法

C.英美法系国家有实质意义民法和形式意义民法的划分

D.《德国民法典》采取法学阶梯式的法典编纂方式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民法通则

B.民法典

C.民事习惯

D.公司法

3.“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体现了( )。

A.平等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我国民法调整(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5.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 )。

A.婚姻关系

B.继承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

D.财产流转关系

6.下列选项体现了自愿原则法律要求的是( )。

A.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法律活动

B.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C.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D.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7.甲、乙签订货运合同,但甲并没有按照约定告知对方有两件货物破损的事实,则甲的行为违反了( )。

A.意思自治原则

B.公平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8.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

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9.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10.下列关于民法溯及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B.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C.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溯及力

D.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溯及力

二、多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 )。

A.财产所有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经济调控关系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

A.婚姻家庭关系

B.继承关系

C.因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

D.债权关系

3.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 )。

A.民法典

B.票据法

C.民法通则

D.民法学教科书

4.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体现在( )。

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B.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C.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

D.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全面履行原则■【真题提示】

简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 )。

A.家庭暴力

B.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串通投标的行为

2.射幸行为( )。

A.全部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B.有一部分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C.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D.属于权利滥用行为

3.下列情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基本要求的是( )。

A.甲公司为了获取乙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佯装与乙公司在缔约前进行磋商

B.出卖人丙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减少了损失的发生,并将情况告知买受人丁

C.保险公司如实向赵某告知保险合同中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D.吴某按照事前的许诺赠给其外甥陈某一台笔记本电脑

4.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是( )。

A.租赁关系

B.婚姻关系

C.税收缴纳关系

D.债权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民法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民法规范不能采取限缩解释方法

B.“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可以适用于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C.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2.下列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

B.公平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

C.自愿原则的适用要以公平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

D.诚实信用原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延伸

3.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 )。

A.先契约义务

B.后契约义务

C.缔约过失责任

D.合同履行

4.下列关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在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的特征,而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特征

B.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应当符合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C.劳动合同法既受民法调整,又受劳动法调整

D.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没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5.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

A.欺诈交易

B.赌博

C.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民法仅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鉴于我国没有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因此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是调整罗马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与罗马之外的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而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词源。可见,B项表述错误。民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的划分。形式意义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实质意义民法,而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可见,C项表述错误。民法典的编纂方式包括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两种。法国、比利时等国采取法学阶梯式,德国、瑞士、日本等国采取潘德克吞式。可见,D项表述错误。

2.B

解析: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经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通则、民法典和公司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事习惯未必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范畴,只有经过立法机关认可的民事习惯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范畴。

3.D

解析:该规定具体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C

解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纵向财产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可见,并非所有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5.C

解析: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决定了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于财产所有关系。

6.D

解析: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3)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见,选D项。A项体现的是公平原则,B、C项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7.D

解析:甲没有按照约定告知对方有两件货物破损的事实,这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当事人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选D项。A项表述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

8.C

解析: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一般属于有偿法律关系,但也不尽然,可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但不能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赠与等)。

9.A

解析: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经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其他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学著作和民法学百科全书,既不属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0.B

解析: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例外情况下,民法可以具有溯及力。可见,只有B项表述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两种。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畴。

2.ABCD

解析: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和侵权损害所致民事责任的关系。此外,广义上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包括基于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如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票据关系、保险法律关系等。

3.ABC

解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此外,商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范畴。

4.ABCD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4个备选项正是民法基本原则意义的体现,故应全选。

5.AB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可见,选A、B项。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原则等原本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但按照新大纲要求,民法基本原则仅限于上述五项,故不选C项。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见,D项表述为合同履行原则,而不是民法基本原则,故不选D项。■【真题提示】

简答题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裁判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当法律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依据该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权力。■【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主要有:(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规避课税的合意。(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两性道德的行为。如为开设妓院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以非法姘居作为条件的无偿赠与等。(4)射幸行为。如保险、赌博等。其中,赌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5)违反人权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或者商店对乘客有关搜身检查的规定等。(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强势企业封锁市场。(7)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如招标中的围标、串通投标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欺诈交易。(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工伤概不负责的规定。(10)暴力行为。如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在愚人节与某人开玩笑,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依据玩笑的性质予以认定,不能笼统地认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B

解析: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作为自己获得偶然利益的行为,如保险、赌博等。其中,赌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保险属于合法行为。

3.A

解析: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根据上述第一点要求,甲为了获取商业秘密而假借缔约恶意进行磋商,以达到欺骗对方当事人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3条还将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具体规定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选A项。根据上述第三点要求,B项表述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根据上述第一点要求,C项表述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根据上述第二点要求,D项表述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4.C

解析:税收缴纳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解析:民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可见,A项表述错误。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通常被称为“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属于当然解释方法,而当然解释方法属于对民法规范解释的方法之一。“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源于《唐律疏议·名例律》。可见,B项表述正确。民法解释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和进行价值补充的作用。可见,C项表述正确。民法解释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200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可见,D项表述正确。

2.AB

解析: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可见,A、B项表述正确。公平原则的适用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而不是相反。可见,C项表述错误。综观世界民法发展史,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出现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后,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而不是相反。可见,D项表述错误。

3.ABCD

解析: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虽然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义务应当履行。缔约过失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责任中的体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中包含诚实信用原则。

4.ABC

解析:民法和经济法存在区别: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的特征,而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特征;民法以自治为基本特征,而经济法则更多体现了国家管制的色彩。可见,A项表述正确。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民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绳,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应当符合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可见,B项表述正确。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于2008年1月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既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又属于合同法的特别法。可见,C项表述正确。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而不在于当事人中是否有行政管理机关。而且,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管理机关也是可以通过民事主体的身份显现,如行政管理机关购置办公用品。可见,D项表述错误。

5.ABCD

解析:欺诈交易属于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赌博属于违法的射幸行为;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属于违反人权的行为;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属于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配套练习■【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权利不属于绝对权的是( )。

A.人身权

B.物权

C.知识产权

D.债权

2.人身权是一种( )。

A.相对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期待权

3.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该项权利被称为( )。

A.相对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绝对权

4.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D.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5.不属于支配权的权利是( )。

A.债权

B.人身权

C.继承权

D.物权

6.下列选项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

A.债权

B.物权

C.人身权

D.知识产权

7.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范围的是( )。

A.订合同

B.物的灭失

C.立遗嘱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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