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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4 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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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卫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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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贸易实务

新编国际贸易实务试读:

前言

本书是“十三五”规划教材之一,以高职高专师生为对象,以培养实用型、复合型的高技能国际贸易和国际商务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当今外贸业务实际环节,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本书在《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再次精简了原教材的课程讲授内容,进一步增加了学生实际操作内容。在课堂上,贯彻以学生为主、工学结合的原则。(2)贯彻现代外贸业务中最新的工作内容和职业教育的先进思想。例如,增加了跨境电商相关内容,更新了网上外贸等内容,与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相配合;支持“学中做”、“做中学”、“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等。

在保持原教材的“必须”、“够用”、内容翔实等特点之外,本书还有以下特色。(1)兼顾国际贸易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趋势。不仅与时俱进,还具有前瞻性,使学生能尽早熟悉和运用目前外贸行业中最先进的思想和方法。(2)校企合作,共同研发和编写。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在内容、复习思考题、技能实训题和案例分析等几个部分都加强了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训练。(3)通过扫描二维码,学生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进一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的幅度和深度,甚至可以通过对二维码扫描内容的实时更新,了解未来行业最新动态和发展。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了解到本课程建议的课程标准、单元授课计划、教案、PPT课件等教学文件,为师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参考资料。

本书编写分工如下:第1、2、9、10章由胡欣婷(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编写;第3、4、5、6、7、8章由李卫(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编写;李杨天慧(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和杨旭光(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编写了部分实际操作内容并审阅了该教材。全书由李卫负责统稿。

本书以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基本理论的学习为宗旨,内容实用、简明,结构完整、系统,集实用性与前瞻性为一体,既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国际商务、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市场营销和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商务工作者的学习参考用书。编者

课程标准、本单元授课计划、教案和PPT课件等教学资源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第1章 导言

知识目标

1.掌握国际贸易的概念,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区别;

2.明确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

3.学会并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1.1 国际贸易实务简介1.1.1 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其首要条件是自身具有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研究对象。国际贸易是研究国际商品和服务交换特点,并揭示国际贸易活动规律的一门学科。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从大的方面说,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关于这门学科自身的研究和对国际贸易活动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它主要包括对以下诸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成因及发展条件问题、国际贸易的调整问题、国际贸易的协调问题、国际贸易的效果问题、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方式问题。国际贸易的交易标的包括货物、服务和技术。尽管目前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货物贸易依然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部分。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研究国际间有形商品交换,即货物买卖的相关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也是一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策性与业务性相结合的综合应用型学科。其研究对象是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运作过程中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应遵循的法律和国际惯例等行为规范。1.1.2 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

本书以国际货物买卖为研究对象,以交易条件和合同条款为核心内容,以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外经外贸实际,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基本环节与习惯做法。本书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部分。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用来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并对简化贸易程序、节省交易费用、减少贸易纠纷等作用重大。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用各不相同,因而商品的价格也不同。所以,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对国际通行的各类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深入了解、熟练掌握、准确应用,这也是签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合同,以及做好外经外贸实践工作的基础。2.合同条款

合同是规定买卖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主要依据。合同条款(Contract Clauses)对维护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意义重大,也是本书的重点内容。因此,本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项目、每项的基本内容、规定方法及注意问题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解释。3.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商订程序和步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一份有效合同的顺利履行,期间需要货物运输部门、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保险公司、银行等多方面的协作和配合,而且各部门间的工作也都是按一定的次序相互关联的,先后次序不对或相互之间有脱节,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合同的无效和损失的发生。因此,合同的商订和履行(Negotiationand Performance)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4.贸易方式

从国际贸易的实践看,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不断扩大,现代化促销手段的不断增加以及销售渠道的拓展,国际贸易方式(Modes of Trade)日益多元化、综合化。除传统的单边贸易外,经销、代理、寄售、展卖、招标投标、拍卖等也是被普遍采用的贸易方式。另外,还有一些将买和卖有机结合的国际贸易方式,如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特别是最近几年又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几乎颠覆了上述传统的贸易方式。所以,研究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各种贸易方式的特点、习惯做法及其发展趋势,也是本书的任务之一。1.1.3 国际贸易的常用概念1.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一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常用“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这一概念。包括货物与服务在内的对外贸易为广义的对外贸易,不包括服务在内的对外贸易则为狭义的对外贸易。2.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国家之间商品和劳务(Goods and Services)的交换活动,是世界各国之间国际分工的表现形式,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国际贸易是从国际(世界)范围内来看这种商品交换活动,它是由各国的对外贸易构成的,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3.有形贸易

实物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或“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也可简称“货物贸易”(Goods Trade)。4.无形贸易

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是指一切不具备物质自然属性的商品或无形商品的国际交换活动,包括运输、保险、金融、旅游、技术转让等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进出口。

有形商品的进出口须经过海关手续,从而表现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上,是国际收支的主要构成部分。无形贸易虽然也构成国际收支的一部分,但因不经过海关手续,通常不显示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上,而显示在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5.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General Trade)是指国境内企业单边进口货物或单边出口货物的交易形式,但投资设备、捐赠等除外。6.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是指国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或半成品再出口的交易形式。该项业务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7.过境贸易

过境贸易又称通过贸易,某种商品从甲国经乙国输往丙国销售,该商品的输入和输出对乙国而言即为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这种贸易对乙国来说,既不是进口,也不是出口,仅仅是商品过境而已。

此外,关于国际贸易还有几个常用的概念。(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直接贸易是指货物生产国将货物直接出口到消费国,消费国直接进口生产国的货物时两国之间发生的贸易,即由进出口两国直接完成的贸易。(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间接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不直接向消费国出口,商品消费国也不直接从生产国进口,而经由第三国商人来完成贸易。(3)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转口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和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又可分为两种:①直接转口贸易,商品还是从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但转口商人参与商品的交易过程,分别与生产国的出口商和消费国的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②间接转口贸易,商品由生产国输入转口国,再由转口国商人负责向消费国输出。

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的相同点是两国的贸易都经过第三国完成,区别在于观看同一宗贸易的角度不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经过第三国进行的交易,叫间接贸易;对于第三国来说,这笔贸易就是转口贸易。(4)自由结汇贸易(Trade with Payment in Convertible Currency)。自由结汇贸易是指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国际贸易,又称现汇贸易(Cash-Liquidation Trade),但作为清偿工具的货币必须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5)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易货贸易是指不以货币为媒介,直接以货物相交换的国际贸易。1.1.4 国际贸易的基本特点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有以下4个特点。1.广泛性

国际贸易的广泛性包含以下3层含义。(1)“空间大”。世界有多大,市场就有多大,贸易就可以做多大。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商品在广泛的空间流动,打破了单独的国内市场和区域市场界限,全球的物流渠道畅通,双边贸易、区域贸易与全球贸易的市场广泛。(2)“环节多”。这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经过的中间环节多,如中间商(其中包括出口商、进口商)、代理商,再到最终用户。(3)“部门广”。国际贸易涉及国际贸易服务的商检、存储、运输、保险、银行、车船港口、海关等众多部门,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2.复杂性

国际货物买卖属于跨国交易,其交易双方处在远距离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互有差异,价值观念也往往有别,这就使得国际货物买卖的贸易结算复杂,运输手续繁多,进出海关制度严格,商业习惯多样。3.风险性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的风险要大得多。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双方交易数量大、金额多,且货物交易需长途运输,这必然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其他外来风险的影响,加之国际市场情况千变万化,从而更加大了国际货物交易的风险程度,如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信用风险及政治风险等。4.竞争性

国际贸易的竞争性是指国际货物买卖的市场竞争。众所周知,国际市场买卖涉及的地域广,厂商多且实力强,又都是跨国交易,有的厂商往往还有本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这就决定了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竞争的形式虽表现为商品竞争、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但归根结底,竞争的实质还是人才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2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都遵循相关的法律与惯例。由于国际贸易是一种超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同,它们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以及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选择与运用情况也都各不相同。因此,每项交易、每项合同和处理每个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与惯例互有差异。归纳起来,适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一般有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国际贸易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3种类型,我们应适当了解或掌握。1.2.1 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有关法律

进出口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从事进出口买卖交易时都要分别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国内有关法律,即国内法。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但是,由于进出口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故对同一问题可能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因而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就会产生究竟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都采用所在国法律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方法。例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我国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可在合同中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既可以选择按我国法律,又可以选择按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或者按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公约来处理合同争议。若买卖双方未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当发生争议时,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处理。1.2.2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如公约、协定、协议书等各种协定的总称。这就是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海运、空运、陆运、商标、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或公约。

在这些公约中,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密切且最重要的一项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WTO协定及其附件所包括的各种协议。此外,我国还参加了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所签订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曾对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保留,我国只同意该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此,若合同争议双方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则解决其争议就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为准。1.2.3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通常它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或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应遵循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才能起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根据该公约规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惯例,或者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能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熟知并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在2006年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1995年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INCOTERMS 2010)等。1.3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注意事项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国际贸易理论、政策、法律知识、国际贸易惯例和电子商务等基本理论,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国际商务知识、世界经济知识和分析、处理国际货物买卖中争议或纠纷等业务问题的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必须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并注意以下问题。1.3.1 要贯彻工学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应用性学科,实践性很强,所以在学习过程中,要将本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和相应的实际内容与项目结合起来,不断地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有条件的,应以外贸企业为依托,在教师带领下进行实际或模拟业务操作,加强实习实训,以增强感性认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和商务运作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1.3.2 要有全球眼光和迅速准确捕捉信息的能力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战争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国际市场变化多端。因此,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要做出正确的决策,需要及时掌握商业情报,了解各国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动向,才能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1.3.3 要注意业务同法律与惯例的联系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同本课程内容关系非常密切。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处理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实际上也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因此,学习本课程时,应同有关法律规范联系起来。同时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实践证明,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是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1.3.4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发传真、写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学生应加强英语的学习,同时学习外贸函电、外贸英语对话等专业英语知识。1.3.5 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连。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知识的相互参照、相互融通、灵活运用。例如,本书第2章“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与“商品学”课程密切相关。其他章节所对应的相关课程还有:第8章“交易洽商和订立合同”与“国际商法”、“外贸函电”、“外贸英语对话”、“国际商务谈判”课程相关;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相关;第9章“进出口合同履行”与“报关实务”、“报检业务基础与实务”课程相关;第6章“国际货款结算”与“外贸单据实务”、“外贸跟单理论与实务”课程相关,等等。在学习时应注意相互比对和参考,将这些知识融会贯通,才能明确并达到专业学习目标。重要概念

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 有形贸易 无形贸易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过境贸易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本章小结

本章作为国际贸易实务的导入部分,引入了有关国际贸易的几个常用的概念;重点阐述了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复习思考题

简答题(1)什么是国际贸易?它与对外贸易有何区别?(2)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它与法律、条约有何区别?(3)试叙述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4)试叙述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目的和方法。第2章 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

知识目标

1.掌握常用的计量单位,重量的计算方法;

2.掌握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3.掌握商品包装标志的内容。

技能目标

1.能制定外贸合同中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2.能灵活应用溢短装条款,熟练规定包装条款。引导案例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出口一批大豆的合同,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每吨80英镑CIF利物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l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寄送的样品相似”。货物运抵英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并出具了当地检验公司的检验证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价5%的要求。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2.1 商品的品名与品质2.1.1 商品的品名1.商品品名的概念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即商品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为了在对商品的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1950年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其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又称《布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CCCN与SITC对商品的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各国因采用不同目录分类而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即H.S.编码制度。该编码制度是为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编码制度进行。所以,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编码制度规定的品名相适应。2.商品命名的方法

对新商品的命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这样可以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商品命名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商品主要用途命名:洗洁精、旅游鞋、杀虫剂。(2)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绒衫、玻璃杯。(3)以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蜂王浆、芦荟乳霜。(4)以外观造型命名:喇叭裤、圆锥滚子轴承。(5)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乐百氏果奶。(6)以制作工艺命名:精制油、二锅头。(7)以人物名字命名:李宁运动服、孔府家酒。3.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商品名称必须具体、明确、准确,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2)商品名称描述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在H.S.编码制度中能准确归类。(4)恰当选择商品的不同名称,以利于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案例评析

我方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为了单证一致,出口方在所有的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当地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评析】此案中,为什么进口商品遭到进口国海关的扣留罚款呢?就是因为不能恰当运用品名条款。作为出口方,理应知道自己所出售的商品的英文名称。单据上的名称“Apple Wine”和包装上的名称“Cider”不一致,“Cider”既可以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而这两种商品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正确填报商品的名称,否则将影响海关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也会遭到海关的罚款。例如,我国海关对一些进口商品的监管征税情况为:复印机的税率为50%;胶版复印机的税率为30%。又如,载重30吨以上的货车零件税率为6%,载重8~30吨的货车零件税率为30%,大客车税率为50%。由此可见,实事求是地反映商品内容是非常重要的。2.1.2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也称为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味觉等。1.品质的重要性

提高商品的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工艺水平和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时应首先就品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2.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众多,而且各种商品的性质与特点各异,所以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互不相同。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以实物表示品质;另一类以说明表示品质。(1)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

1)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买卖双方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买卖也叫看货买卖。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货物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相距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采取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买卖的情况较少。所以,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的少量实物。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交易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为卖方样品。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合同中要订明“Quality as per seller'sSample”(品质凭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由买方提供的样品为买方样品,习惯上称为“来样成交”。由于买方对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熟悉,买方提供的商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同样,合同中应订明“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品质凭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货物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加工。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这种样品称为留样(Keep Sample)或复样(Duplicate Sample)。日后,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在确认按买方提供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应充分考虑该样品涉及的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可行性,以防止日后交货的困难。为避免日后履约困难,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这样,卖方可争取主动,避免日后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方式。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2)以说明表示品质。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以下6种。

1)以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即使同一种商品,因用途不同,其对于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例如,大豆用作榨油,应在合同中列明含油量指标;在大豆作为食品时,应在合同中列明蛋白质的含量。由于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明确具体、简单易行,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运用。

例如,东北大豆的出口规格如下:

水分(最高)15%

含油量(最低)17%

杂质(最高)1%

破碎率(最高)7%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商品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划分级别,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做的分类。如优等、中等、低等,大号、中号、小号,一级、二级、三级等,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不同。实例2-1鲜鸡蛋

特级 每枚蛋净重60~65克

超级 每枚蛋净重55~60克

大级 每枚蛋净重50~55克

一级 每枚蛋净重45~50克

二级 每枚蛋净重40~45克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等规定公布,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分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机构制定的标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在采取这种笼统标准成交时,必须约定以哪一地方、哪一年甚至哪一季的良好平均品质为标准,例如“东北大豆,2015年收成,良好平均品质”(North-East soybean,2015Crop, FAQ)。实例2-2中国大米良好平均品质Chinese RiceFAQ水分最高15%Moisture(max)15%杂质最高1%Admixture(max)1%碎粒最高20%Broken Grains(max)20%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一般指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上好,合乎市场营销”。这种品质标准多用于无法利用样品来明确品质的商品。例如,原木、冷冻鱼等。这种“标准”的含义较良好平均品质更为笼统,容易引起争议,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对于这类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因此,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如Coca Cola、GE、GM、Kodak。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商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商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商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内在品质具有其他产区的商品所不具有的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商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如法国香水、景德镇瓷器、德国啤酒等。3.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是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号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因此订好品质条款有着重要的意义。

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立过于烦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2)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3)要注意条款应有一定的灵活机动幅度。某些产品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自然损耗,或者受生产工艺诸多方面的影响,很难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相一致,对于这些商品,如果条款规定得过于绝对化,必然会给卖方的顺利交货带来困难。为此在订立合同时可在品质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款,只要卖方所交商品品质在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就可认为交货品质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常见的表示品质灵活性的方法有三种。

1)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品质机动幅度一般适用于初级商品的交易。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种:①规定范围;②规定极限;③规定上下差异。对某项商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机动的范围。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存在国际上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现几秒钟的误差,应算走时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2.2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2.1 商品的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要视交易双方的意愿而定。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6类。(1)按重量(Weight)计算。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按重量计算的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千克、克、盎司等。(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双、套、打、卷、令、罗,以及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来计量。(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用的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较少,仅限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子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加仑则用于酒类、油类商品的计量。2.2.2 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以使用的计量单位也有差异,因而在国际贸易中熟练掌握它们之间的换算方法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相关链接表2-1 公制、英制、美制举例2.2.3 商品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的计量方法有下列5种。1.毛重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量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把毛重作为净重。3.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对于这类商品,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计算的办法。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实际回潮率)×(1+公定回潮率)4.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即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Legal Weight)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2.2.4 数量条款的规定1.数量条款的内容

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是买卖双方接货和处理数量争议时的依据。条款中最基本的内容主要是交易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需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和公量等。例如,“东北大豆500吨,麻袋装,以毛作净”。2.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成交数量应充分与市场供求、销售价格、客户资信、经营能力相适应。(2)明确规定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3)恰当应用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对不宜精确掌握数量的货物,尤其是散装货物,应在合同中订明溢短装条款及其用百分数表示的机动幅度,必要时还应具体明确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问题和计价问题,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4)恰当应用“约”量条款。“约数”是指在交易数量前面加上一个“约”(about,approximate or APPR.)字。按照交易习惯,有了“约”字,即允许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之间有些差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规定:凡以“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货物,为防止对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谋取额外利益,可以明确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的市价计算。课内讨论

一笔出口矿砂的合同规定:2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矿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作为卖方的你准备交付多少?为什么?如果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2.3 商品的包装

进入国际流通领域的货物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许多货物还要经过多次转装和储存,因此对出口货物包装的要求也就比国内贸易严格。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般要对包装问题进行洽商并做出具体规定,包装条件也就成了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构成了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2.3.1 包装的分类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1.运输包装(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要求更高,它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2)运输包装的分类。运输包装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两大类。

1)单件运输包装,主要有箱、袋、包、桶、瓶、卷、篓、捆、筐、坛、罐等。

2)集合运输包装,常见的有集装袋、集装包、托盘和集装箱。集合运输包装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是指在单位运输包装的基础上,为了适应运输、装卸工作的要求,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这对于提高装卸效率、节省费用具有积极的意义。(3)运输包装标志的定义及分类。运输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即唛头。其作用是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和核对单证,避免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混乱或延误,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按照过去的习惯做法,运输标志的内容较多,通常由几何图形、发货或收货人代号的字母、合同号码、体积、重量、标记、件号、批号、发货地、目的地等组成。过于繁杂的内容反而不利于运输和装卸。

标准的运输标志包括:

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例如,P&Q Co.,收货人代号。

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例如,2006SC1005,合同号。

目的地。例如,LONDON,目的地。

件数号码。例如,CTN/NOS.5/200,200为总件数,5为件号。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如图2-1所示。图2-1 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见图2-2)。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图2-2 警告性标志2.销售包装(1)对销售包装的要求。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①便于陈列展售;②便于识别商品;③便于携带及使用;④要有艺术吸引力。(2)销售包装的分类。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了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的存在,对商品的包装材料、结构、图案及文字标志等要求不同。了解这些规定,对我国外贸出口大有裨益。相关链接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进口商品包装的规定1.禁用标志图案(1)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因为六角星与以色列国旗中的图案相似,阿拉伯国家对有六角星图案的东西非常反感和忌讳。(2)德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类似纳粹和军团符号标志。(3)利比亚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止使用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案。2.对容器结构的规定(1)美国食品药物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2)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安全盖。(3)美国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11个州及欧洲共同体负责环境和消费的部门规定,可拉离的拉环式易拉罐,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目前已趋于研制不能拉离的掀扭式、胶带式易拉罐。(4)欧洲共同体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单位的最大容器规定为每千克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是每千克0.01毫克。(5)美国药物调查局的调查结果表明,在人体吸收的全部铅中,有14%来自马口铁罐焊锡料,因此要求未来5年内焊缝含铅量减少50%。我国香港地区的卫生条例规定,固体食物的最高含铅量不得超过6ppm(60%),液体食物含铅量不得超过1ppm(1%)。3.对使用文种的规定(1)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的说明必须英法文对照。(2)销往我国香港地区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英文注明。(3)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4)销往法国的产品装箱单及商业发票须用法文,包括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附译文。(5)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2.3.2 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采用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又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2.定牌生产

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要求其经营出售的商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2.3.3 禁用的包装材料示例(1)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2)新西兰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土壤、泥灰、用过的旧麻袋及其他材料。(3)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麻袋制品和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4)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2.3.4 港口对包装的规定示例(1)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2)伊朗港口颁布的进口货物包装规定,药品、化工品、食品、茶叶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托盘形式,或者体积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箱包装。(3)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2.3.5 包装条款的规定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在商定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3)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对于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3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做具体规定。

3)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重要概念

凭样品买卖 品质公差 品质机动幅度 良好平均品质 以毛作净

溢短装条款 公量 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中性包装 唛头 定牌本章小结

本章通过学习在国际贸易磋商与签订合同时,有关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一些具体规定,明确在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和应用中的技巧。商品品质表示方法、商品的计量方法、机动幅度的恰当应用和商品的运输标志是学习的重点。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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