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38小时高清视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9 2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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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38小时高清视频】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38小时高清视频】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彭海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已有11年,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老师拥有多年的事务所及实务咨询经验,授课中善于理论联系实际,使学员的学习更加轻松和深入。

授课特点:深入浅出,循循善诱,对考试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到位,便于学生在理解中记忆,从而增强学习的实效性。

邹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曾在法学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科研成果显著。参加了国家课题《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的研究撰写工作。有在多家培训机构讲课的丰富经验。

授课特点:思路清晰,详尽得当,能够深入分析考研及考博专业试题的答题技巧和破题思路,课堂旁征博引,幽默风趣。

第一部分 教材精讲[37小时视频讲解]

第一章 概论[视频讲解]

1.1 本章要点

■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阶段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  刑事诉讼法学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2 重点难点导学

一、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1)概念

①我国(古):“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②外国: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③我国今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2)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阶段(1)概念(2)划分标准

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3)阶段划分及相互关系

按照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上述阶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1)概念

它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2)性质

①程序法:依照内容、作用划分

②公法:依照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划分

③基本法:依照我国的法律层次划分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1)共性

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2)区别

①诉讼主体不同

②诉讼原则不同

③证据制度不同

④强制措施不同

⑤诉讼程序不同

三、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法理论;

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1)辩证思维的方法(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的目的(1)惩罚犯罪的内容

使得犯罪行为依法被揭露、审判,裁判结果得以执行。(2)保障人权的内涵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有罪的人罪当其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与惩罚、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权(3)惩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对立:是刑事诉讼的两个直接目的,内容对立

统一:统一于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刑事诉讼的价值(一)(1)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2)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3)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4)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总体上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3.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的价值(二)(1)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2)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三种基本职能的互相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理念。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我国《宪法》。《宪法》第13、33、37、38、39、40、41、125、126、131、134、135条等。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3)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视频讲解]

2.1 本章要点

■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2 重点难点导学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1)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①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②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③日耳曼:《萨克森法典》

④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称为欧洲三大法律传统)(2)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论。

②原则基础:《论犯罪与刑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③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代表性法典是《法国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3)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②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全面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其中第14条为世界公认的国际刑事司法最低标准。

确立的基本原则:①权利平等原则;②司法补救;③生命权的程序保障;④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⑤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⑥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⑦独立、公正审判等。

2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实行国家: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④实行神示证据制度。(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盛行国家:欧洲中世纪中后期(英国除外)。特征:

①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②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是诉讼客体;

③审判不公开;

④刑讯。(3)近现代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征

三大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对抗制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①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由纠问式演变而来,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特征有:

a.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b.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c.采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②对抗制诉讼模式

由弹劾式演变而来,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征有:

a.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b.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c.实行变更原则;

d.采起诉认否程序;

e.实行陪审团制度。

③混合式诉讼模式

融合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实行于日本、意大利、中国,特征有:

a.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b.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3.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从诉讼发展史看,诉讼经历了神示裁判和证据裁判两大阶段。(1)神示证据制度

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

获得神的启示是通过某些确定的仪式来完成的,这些仪式主要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等。(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对于自由心证理解和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和主观擅断。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条件的限制,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4)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是由排除规则构成的,包括以下方面: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由大量的证据规则构成,这些证据规则通常由相应的判例所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内容繁琐、复杂,而且至今仍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中国的古代法典诸法合体,没有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有区分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归结为刑事法。(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机构一般同时为行政机构。汉代到唐代,审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级。宋代以后直到清末,审级大体上分为四级。(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古代的起诉方式以被害人告诉为主,还包括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一般人告诉、官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古代断案一般采独任制,由承审官一人坐堂问案;对少数重大或者特殊案件实行会审制度。(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诉讼活动中,对于证据,一般交由法官自由判断。(6)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②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③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

④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⑤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

⑥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

⑦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1)1906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相辅而行的《法院编制法草案》。(2)1909年,沈家本在修订法律馆开始主持重新编纂《刑事诉讼律》,1910年完成,未及颁行,清朝灭亡。

3.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21年北洋政府将前清的《刑事诉讼律》修改为《刑事诉讼条例》,颁布后于1922年1月全面施行。(3)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

1928年7月,立法院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①弹劾原则;②公诉与自诉相结合、以公诉为主的原则;③职权进行原则;④不变更原则;⑤起诉便宜原则;⑥直接审理原则;⑦言词审理原则;⑧实质真实原则;⑨自由心证原则;⑩审判公开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1)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2)《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3)《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

1996年3月17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1997年1月1日施行。(4)《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视频讲解]

3.1 本章要点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3.2 重点难点导学

一、概述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作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部门,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也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地位与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组织与职权保障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整的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体系。还赋予这些专门机关相应的职权,如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依其职责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决定或裁判等。

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2)任务、职责

①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

②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③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④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3)人民法院的职权

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③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④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⑤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2)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设在首都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行使部分审判权。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3.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庭

①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②适用独任庭的情形

a.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案件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问题,都由院长或庭长决定。(2)合议庭

①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②适用合议庭审判的情形

a.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④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案件的审判长。(3)审判委员会

①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③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据以作出判决或裁定,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判决书上不署名,而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署名。

⑤审委会制的问题及改革。

——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案件过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较为突出。对一般案件,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改革:加强庭审功能,调整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人民陪审员制度(1)陪审制的概念及意义

陪审制是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刑事审判的制度,包括陪审团制与参审制。

意义:

①这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②长期的司法实践使职业法官往往形成很多难以克服的职业偏见和思维定式,这可能对准确认定事实构成障碍,而普通公民显然没有这些职业偏见和思维定式;

③在社会背景、职业、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种族、道德观念、个人观点等方面,陪审团也比法官更接近普通人;

④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还有利于将公众良知灌注于司法活动,以普通人的见解对专业人员形成一种制约,使司法能够有效地反映社会的价值倾向,不至于脱离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标准,从而防止司法出现背离社会需求的偏颇和执拗,增强司法的公众认同,提高司法的权威。(2)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①参审方式

a.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②任职条件

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年满23周岁;

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d.身体健康;

e.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f.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3)任免程序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①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经查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的;

④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审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5)陪审员的挑选

①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6)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②义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7)任职保障

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三、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任务

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3)职权

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⑤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4)法律地位

①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②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③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1)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全国检察院的领导机关,设在北京。(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③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④特殊设置:

a.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b.根据工作需要,各地检察机关还可以设立驻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等,作为派出机构。(4)专门检察院

a.专门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行业内设立的检察机关。

b.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5)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

3.检察委员会(1)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2)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任免。(3)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公安机关

1性质、任务(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2)任务。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地位(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2)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3.领导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警察机构,共同打击跨国、跨境的犯罪活动。(2)地方公安机关

①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局。

②在地区、自治州和市设公安处(局);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立公安局。

③在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④根据需要,在乡、镇、城市街道和其他必要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

⑤按行业系统设立的军队、铁路、民航保卫和公安部门,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3)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4)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五、其他专门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2)根据我国的军事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视频讲解]

4.1 本章要点

■  当事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被害人

■  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  单位参与人

4.2 重点难点导学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1.当事人(1)概念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实体条件。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②程序条件。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3)当事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1)概念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1)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2)对受刑事追诉者在称谓上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

①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

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

③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防御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③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指定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与另行委托辩护人。

④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有权就管辖、回避、开庭审理、证据调取、出庭人员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发表意见。

⑦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⑧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⑨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⑩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2)救济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其他权利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这些程序保障有: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4)法律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⑤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例】犯罪嫌疑人(概念题,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三、被害人

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法律也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作出了一些限制;(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②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③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④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⑤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⑥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③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3)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

③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④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例】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请对被害人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进行比较分析。(论述题,北大2007年研)

四、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1自诉人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诉讼权利

①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④申请回避;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⑥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调解;

⑦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⑧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2)诉讼义务

①承担举证责任;

②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

③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

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⑤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⑥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义务

①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②如实陈述案情;

③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权利

①申请回避;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④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⑤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提出反诉。(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①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②如实陈述案情;

③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④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3法定代理人(1)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2)地位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进入诉讼和行使代理权利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授权;当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是否行使某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意见不一致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独立有效。而且,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3)职责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因此其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但法定代理人并非就是被告人。(4)诉讼权利

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进行讯问和审判活动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③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意见。

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⑤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异议。

⑥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⑦审判程序中,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4.证人(1)概念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2)诉讼权利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补充或者更改;

③有权要求补偿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④有权拒绝作伪证;

⑤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为其姓名保密;

⑥有权要求保障自身及近亲属的安全,对其本人及近亲属受到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诉讼义务

①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并接受质证;

③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4)证人出庭作证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必备条件:

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b.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②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

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得到实现,法律规定了强制出庭、训诫、10日以下拘留等三种强制手段。

③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④证人补助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法律要求应给予补助,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5)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则:

①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为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②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身份为普通证人。

5.鉴定人(1)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

②鉴定人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

③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④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2)诉讼权利

①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必要时,经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同意,可以参加勘验、检查;

②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

③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④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

⑤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

⑥有权收取鉴定费用。(3)诉讼义务

①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意见;

②对于因鉴定而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③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制度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使该证据称谓更为科学。

②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不出庭的后果。

③建立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质证规则。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对外国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势、盲文等进行翻译。(1)诉讼权利

①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

②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与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

③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2)诉讼义务

①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

②翻译人员对翻译活动中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五、单位参与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尽管《刑法》已经明确将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能否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却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解决,在理论上也存在着一些分歧。程序公正要求在所有单位犯罪案件中,不论是适用“单罚制”,还是适用“双罚制”,单位均应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以此身份参与诉讼活动。(2)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①诉讼代表人在单位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

②诉讼代表人有权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③诉讼代表人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

④诉讼代表人应承担伪证责任。

2.单位被害人(1)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原因是:

①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事诉讼的进行使它的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

②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2)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

①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

③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例】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为什么?(简答题,武大2006年研)

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有哪几类?(简答题,西北政法2004年研)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视频讲解]

5.1 本章要点

■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5.2 重点难点导学

一、概述

1界定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3.功能(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对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合法、及时进行有重大作用。

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1国家追诉原则(1)界定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2)国家追诉与私人追诉相比的优势

①有很多无明确被害人的犯罪需要国家承担追诉责任。

②在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帮助被害人指控犯罪。

2控审分离原则(1)内容

①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②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③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2)积极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法官的中立性、超然性和被动性。

②使被告人的防御有了明确的、具体的对象,便于被告人积极准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无罪推定原则(1)界定

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2)内涵

①它是一种推定;

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

③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3)审判阶段的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4)意义

①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成是罪犯,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

②使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4公正审判原则(1)界定

公正审判原则要求刑事审判程序本身应具备一些内在的“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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