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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13: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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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点解答

婚姻法要点解答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婚姻法要点解答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排版:昷一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2-01ISBN:9787503681332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上篇婚姻法要点解答第一章婚姻法基础知识1.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有哪些法律特征?

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每一个公民都是作为亲属关系的一个实体而存在,都受到婚姻法的调整。(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一个人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一般是以多重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人的一生,往往以不同的身份受到婚姻法的调整。(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婚姻本身即具有深刻的伦理性,婚姻法可以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2.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婚姻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人身关系就是由于结婚、离婚、收养等法律事实所引发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由于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引起的相应的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变化。简而言之,《婚姻法》调整的就是由于特定身份关系所引发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无论结婚、离婚都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就是俗话说的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任何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否则将构成重婚,要承担法律责任。(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彻底贯彻了这一原则,没有一条规范出现义务只有女方承担或者权利只有男方享有的情况,涉及任何一种身份关系时,也没有出现因为性别的不同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客观实际出发,以维护家庭的安定和谐为目标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都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例如,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5)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实行计划生育是要降低人口增长速度。计划生育是针对我国人口和资源现实提出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国策,每对夫妻都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该原则。4.什么是重婚?在重婚关系中,是不是双方都构成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情况。

在重婚关系中,有配偶一方的相对方称为相婚者,对于相婚者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婚,主要看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如果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反之,如果相婚者对此并不知情,那么相婚者不构成重婚。5.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当事人再婚的,是否构成重婚?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再婚也构成重婚。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的15天内,是法定的上诉期间,在此期间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原来的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当事人此时结婚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情况,构成重婚。6.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重婚有以下法律后果:(1)重婚是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2)重婚是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之一。当事人以重婚为由请求离婚的,一般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对于由于重婚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重婚还可以导致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有两个显著特点:(1)“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是偶发性的,就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比如,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性行为。(2)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重婚。

现实生活中,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例如,包二奶现象)在近几年呈现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法律特别单独规定出来予以禁止。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有什么不同?又有哪些相同之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相比较而言,它有两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当事人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种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婚姻秩序,危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这两种现象给予了相似的处理。例如,它们都被《婚姻法》明文规定予以禁止,都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9.什么是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1]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夫妻关系。一方起诉离婚,按照离婚案件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当事人同居所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成立事实婚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成立事实婚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10.什么是同居关系?同居是违法的吗?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同居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1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章结婚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1.什么是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是身份法律行为。(2)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异性。[2](3)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2.什么是婚约?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持什么态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在我国现阶段,对婚约的处理原则如下:(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3)对因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般会受理。3.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是现实生活中,订婚作为婚姻习俗一直普遍存在。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方面的纠纷:二是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3]判决收缴国库。(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4.结婚需要具备哪些实质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血缘上有着同源关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基于某种原因,视作血亲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拟制血亲是指因收养、再婚形成的血亲关系。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亲属以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旁系长辈血亲、旁系晚辈血亲、旁系平辈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出身于同一(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堂兄弟姐妹与表兄弟姐妹。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的考虑,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6.什么是晚婚晚育?国家对晚婚晚育有什么鼓励政策?

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推迟3年以上者为晚婚:即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上批准的日期为准。晚育是指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休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对于晚婚晚育具体的鼓励政策则由各地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只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符合结婚条件的适龄男女结婚。7.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可以依据1994年《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症精神病。8.什么是婚前医学检查?我国目前对婚前医学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曾经规定了强制婚检制度,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婚姻登记必须履行的程序。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强制婚检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有关部门在婚检中增加各种费用,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婚检项目不统一;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够等。

因此,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这样,婚前医学检查不再是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所替代。9.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从上面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来看,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原因在于,这种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对当事人双方的健康并无影响,如果当事人互相知情而自愿结合,对本人和社会并无危害,因而法律没有禁止其结婚的必要。10.婚姻的成立(结婚)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当事人结婚、离婚(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我国,结婚除了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以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结婚登记。11.结婚必须要举行婚礼吗?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于满足结婚实质条件的当事人,结婚登记是其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求。只要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成立。民间习惯的婚礼仪式并不是当事人成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如果当事人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话,他们仍然不是夫妻,不享有《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的权利义务。1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什么样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1)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2)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3)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13.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什么?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14.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15.双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需要经过哪些环节?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相关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请求,该申请不得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或者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到场。(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因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16.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申请结婚登记的主体的不同,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相同,具体来讲,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第四,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17.现实生活中,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如何认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8.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19.服刑人员可以结婚吗?服刑人员登记结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权并未被剥夺,因而,只要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仍然可以结婚。

应该注意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20.婚姻证件丢失了,该怎么办?

婚姻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第二节 婚姻的效力1.什么是无效婚姻?出现哪些事由可以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应该注意的是,此处的“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指有关部门确认婚姻关系的当时,婚姻当事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在结婚时实际年龄低于法定婚龄,确认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2.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当事人是指处于婚姻关系当中的男女双方。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3.《婚姻法》中的近亲属具体包括哪些人?《婚姻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去世,还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可以。因为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5.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可以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6.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可以撤诉吗?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7.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要如何制作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其中,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只能制作判决书。对于其他纠纷的处理,可以作出判决书,也可以作出调解书。8.婚姻无效案件可以上诉吗?

对于婚姻效力的部分,当事人不可以上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9.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10.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如何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4]11.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消失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以当事人结婚时还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的病已经痊愈,此时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婚姻关系有效。12.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哪些情形可以成立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中,可撤销婚姻指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即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胁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结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应该无效,但是考虑到被胁迫一方有可能在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若一律认定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所以《婚姻法》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婚姻。13.婚姻法中的“胁迫”该如何理解?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14.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15.哪些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此权利,包括受胁迫者的父母。法律在赋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撤销请求权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该权利。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其婚姻无效,其他人没有权利代其申请。这一制度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16.请求撤销婚姻的途径是什么?行使婚姻撤销权应该注意什么?

可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若要使婚姻真正被撤销,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仅仅向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另一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应当注意,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限要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此处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17.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1)关于婚姻本身的后果。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才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此处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2)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4)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虽然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保护子女利益,对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18.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还有哪些程序要履行?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 夫妻财产关系1.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实行什么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规定了两种方式: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是婚姻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并且优先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2.夫妻财产采用约定方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必须采取公证形式?

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口头约定可能产生的争议。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口头约定一定不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对口头约定没有异议,该约定应该有效,这样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

公证形式具有确定性,法律效力也要高于一般的书面约定,采用公证形式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对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约定采用公证形式,公证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3.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1)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在当事人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定财产制度不适用,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当事人只对部分财产作出约定的,没有约定的部分仍应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2)约定财产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也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3)约定财产不能当然对抗第三人。由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一定为他人所知道,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得以约定对抗第三人。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此时,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4.哪些财产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具体指一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他人从劳务获得的收入。对于工资、奖金应该做扩大理解,既包括固定的各类工资性收入,也包括不定期、不定额的其他奖励和实物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劳动性收入。(2)生产、经营的收益。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后从事个人经营、生产活动,无论对方是否参与,其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者未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注意,“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所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货款,但并未实际取得,而在婚后收到,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姻期间取得债权,债务人在离婚时尚未支付债务,但是该债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5]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实际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权的多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6.如何理解“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作出的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7.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他是指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一方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成立而改变,也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判断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应根据财产的取得时间而非实际占有的时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财产的取得时间非常重要,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的,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

婚后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此类费用具有相当的人身专属性,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法律规定为一方专享。(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个人的衣物、生活用具等。此类产品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素:一是专用,排除了日常生活中可以共用的一切物品,如家用电器;二是生活用品,强调为日常生活所需。(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8.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能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订之前,司法解释中曾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结婚10年以上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关于物权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造成了实践中很多纠纷,所以修订之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存在转化的问题。9.如何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的性质?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特有财产,要依据购房的时间确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属于一方婚前特有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否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虽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或管理,但仍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将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折价补偿给对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2.《婚姻法》对于军人的财产有什么特殊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13.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

应当如何处理?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如何认定?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1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如何认定?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二节 家庭成员1.什么是夫妻平等?

夫妻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在家庭中各自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3)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都负有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都可以平等地享有互相继承权、扶养权、子女姓氏的决定权以及其他与家庭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2.在我国,对于婚后夫妻姓名的使用有什么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使用权,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具体来讲,妇女嫁入夫家并不是必须要随夫姓,男方入赘女方也并不是一定要改为女方的姓氏。夫妻双方使用姓名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就姓名的问题作出约定。(2)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就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在子女姓氏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平等的精神。3.婚后,妻子必须在家中相夫教子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就保障了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他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结合我国的现实来看,这主要是保障了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

因此,妻子有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并不是必须要在家里相夫教子。4.抚养、扶养和赡养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抚养、扶养和赡养是《婚姻法》中关于家庭经济帮助常见的三个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主体的不同。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在我国抚养包括两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特殊条件下(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

扶养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包括两大类:夫妻之间的扶养和特殊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赡养是指法律规定的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在我国赡养包括两类:子女对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5.夫妻之间具有什么义务?

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相互扶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夫妻扶养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6.关于夫妻之间的继承有什么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或妻均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夫妻之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死亡的,另一方仍享有继承权。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享有配偶继承权,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因不具有配偶身份而不享有配偶继承权。7.父母对子女负有什么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育子女成长、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此处的子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子女,即不满18周岁的子女;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体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已经不再有抚育义务,父母可以自愿对其帮助,法律并不干预。8.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4)父母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5)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9.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什么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生活上予以关心、照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0.成年子女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吗?

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1.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人对于老年人的赡养包括以下内容:(1)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6](5)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12.什么是婚生子女?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要成为婚生子女需要一定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同意”并没有局限于某种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若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此时由于不符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所以,此时所生子女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丈夫对该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1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具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的关系:(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5.兄弟姐妹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扶养关系?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他们之间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特定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条件是:(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2)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是:(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2)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者配偶、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扶养能力;(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4)弟、妹有负担能力。16.老年人可以再婚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内容,当然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尤其是不得因自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再婚。17.子女能否以不同意父母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于父母再婚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闻不问,相互推诿。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8.收养关系成立会在养父母、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19.收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20.收养关系解除后,如何处理各方的权利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21.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不是依血缘关系发生,而是由父母再婚关系引起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法定的赡养关系,继子女必须赡养继父母。第四章离婚第一节 离婚程序1.什么是离婚?离婚有哪些法律特征?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离婚有以下法律特征:(1)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离婚只能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2)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不得代理。因为离婚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身份法律行为,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7](3)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 由于离婚影响重大,因此法律必须对离婚行为作出限制,包括对离婚实质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条件的限制。2.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婚姻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保障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离婚自由,这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都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爱情作为精神感情,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当夫妻关系恶化,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消失,又无恢复的可能时,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强行维护这种死亡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死亡的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2)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因此保障离婚自由,必须反对轻率离婚。轻率离婚,是指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以轻率的态度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这是滥用离婚自由权的行为。离婚是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并不是社会的普遍行为。我们必须反对轻率离婚,决不允许人们在离婚问题上为所欲为。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法律上有关离婚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3.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登记离婚是用行政程序解决离婚问题的方式。它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的精神。

诉讼离婚是指通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它适用于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情况。

因此,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有两种途径:第一,双方达成合意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适格。首先,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

[8]人,则不能适用登记离婚的程序,而只能按诉讼离婚的程序处理离婚问题。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或者不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夫[9]妻关系,都不能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真实的离婚合意。离婚合意应是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有一方欺骗或者胁迫他人的行为,也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的行为。(3)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5.登记离婚需要经过哪些环节?

登记离婚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在这过程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男女双方必须同时亲自携带相关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不得代理。(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要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即解除了婚姻关系。6.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什么?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7.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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