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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15: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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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斌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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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节机制论

社会调节机制论试读:

立足地方实践 高扬中国特色

《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总序

人类社会踏上了充满挑战和希望的21世纪,世界各种文明和思想文化经历着深刻的激荡和变革。面对这样的形势,坚持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由之路。因此,承担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职责的哲学社会科学,任重而道远。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是人类历史中前无古人的创举,需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不懈的探索,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伟目标的征程中,我们将长期面对三个重大课题:一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应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在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牢牢掌握加快我国发展的主动权。二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个社会主要矛盾,不断增强综合国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三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成为团结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立足国情,立足当代,以这三个重大课题为主攻方向,同党和人民一道,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中共中央在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辟地阐述了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这个文件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动力和行动指南,必将唤起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于中国人民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使命感,迎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又一个阳光灿烂的春天。

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20多年来,除台湾省之外,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先后建立了社会科学院,总数已经达到44家。可以说,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在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地方社会科学院在队伍建设、科研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和可贵的经验,涌现出了一批科研骨干,获得大批立足地方实践、富有地方特色的优秀科研成果,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理论创新作出了重要贡献。立足地方特色,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是地方社会科学院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我们相信《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作为一个多系列精品工程的编辑出版,能够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展示地方社会科学院的优秀科研成果及其固有特色,激励和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和提高,有益于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大家共勉,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迎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美好明天。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2004年8月15日

承继浙学优秀传统 促进当代学术繁荣

《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序

浙江学术有很多优秀的传统。

首先一点,浙江学术富有批判精神。汉代中期以后独尊儒学,当时的儒学有两个特点:一是墨守章句之学;二是盛行谶纬迷信。浙江人王充“退孔孟而进黄老”,对传统儒学提出尖锐批评,提出“神灭无鬼”的新说。他所开创的学术新风气对后来魏晋玄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宋以后,新儒学产生,程朱理学、陆王心学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学术流派。浙江产生了“浙学”,即以吕祖谦为代表的金华学派,以叶适为代表的永嘉学派,以及以陈亮为代表的永康学派。他们倡言事功,充分强调“利”的正当性。在南宋三大儒学流派中,他们于朱、陆两家之外独树一帜,不但成为宋学不可或缺的一支,也对此后浙江文化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宋之后,程朱理学定于一尊,至明后期,余姚人王阳明提出“致良知”的新说,突破朱熹“天理”的绝对性,肯定了“人欲”的合理性。晚明文学艺术界有一股提倡人性解放、不拘一格抒发性灵的社会思潮,王氏之学,有以导之。至清代,考据之学成为当时的学术主流。浙江学者,不但为后人贡献了大量考据学上的成果,而且产生了章学诚这样的反潮流的学术大师,他强调“六经皆史”,标榜“浙东学术”的独特个性,与吴、皖两家相颉颃。至于清末,学风再变,程朱理学与经世思潮重新抬头,浙江不但产生了龚自珍这样的新思潮的代表人物,还产生了孙诒让、黄以周、俞樾这样的朴学大师,号“清末三先生”。综观中国学术发展史,浙江学人在其中的地位清晰可见:他们未必是某一时期学术发展的主导者,却常常是某一时期主流学术的批判者;而他们所开创的学术新风,又常常引导着下一时期的学术新方向。浙江学人的这种批判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创新精神。

浙江学术的另一优秀传统是对现实问题的高度关注。南宋“浙学”思想家们主张重商富民,正是这一学术传统的体现。到明清时期,浙江学人的现实主义精神得到进一步发展。浙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黄宗羲,不但在经济上主张“工商皆本”,在政治上更是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出前所未有的批评,成为中国思想史上一个不朽的标杆。清代浙江学术的地域风格已经形成。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讲“浙东贵专家,浙西尚博雅”。浙东学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历史研究上。清代文禁极严,明史研究是一个在政治上非常敏感的学术领域。浙江受文字狱之祸极深,著名的“明史案”便发生在浙江。当时很多历史学家为了避祸,在研究中有意避开这一禁区,专攻古史考证。而浙江学人,敢于逆流而上,浙东学派尤以明史研究见长。黄宗羲撰《弘光实录》、《行朝录》、《明儒学案》,选编《明文海》;万斯同一生专治明史,独力完成《明史稿》五百卷;邵廷采撰《东南纪事》、《西南纪事》、《明遗民所知录》;全祖望著《鲒埼亭集》,撰集碑记,表彰浙东抗清不屈之士。浙东学人的明史研究,表面上是研究历史,实际上反映的是现实政治问题,他们的学问,表面上是史学,骨子里是政治学。在这一点上,浙江学术的现实主义精神可理解成是一种革命精神。至于近代,一代国学大师章太炎,他的学术成就固以朴学见长,但在他的学术理论中,“种族革命”的特色表现得特别浓厚。这与浙东学派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一种对现实不回避的态度与勇气。

浙江学术的第三个传统是包容的态度和开放的精神。浙江的地理位置,正处于中国的中间地带。在历史上,永嘉南渡、安史之乱、黄巢起义、靖康之变,数次大事件引发的移民浪潮,都对浙江学术传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南宋“浙学”三家,婺学(金华学派)的吕祖谦本来就是北方世家;永嘉学派,源自北宋“永嘉九先生”,他们与“二程”有师承关系。各种区域文化的交汇碰撞,造就了浙江学人包容的、学习的态度。浙江又地处沿海,在明清以后“地理大发现”的国际背景中,又成为“西学东渐”的前沿。早在明末,就有杭州人李之藻,从西方传教士利玛窦习天文、数学、地理等科学知识。近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科目的引进和建立中,浙江学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沈家本在法学上,蔡元培在教育学上,马寅初在经济学上,都堪称是一个学科的开创者或奠基人。蔡元培在执掌北京大学期间,以“兼容并蓄”治校,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培育了土壤。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鲁迅以“拿来主义”的态度译介西方文学,并用新方法从事文学创作和文学史研究。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旧学问开始转型。海宁人王国维是一个对中国现代学术转型有着巨大影响的国学大师,在哲学、文学、史学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在哲学上,他是中国最早介绍德国哲学家康德、叔本华等人哲学思想的人,他的《红楼梦评论》是中国最早运用西方美学对《红楼梦》进行学术批评的著作;在文学上,他著有《人间词话》,提出“境界”与“意境”说;在史学上,王国维是最早对甲骨文进行识读且取得突破性成就的学者之一,他首创“二重证据法”,将甲骨文与存世文献进行对照分析,使商朝历史成为信史。

浙江先贤的学术传统,是我们不朽的楷模。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坚持以科研为中心,坚持以浙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应用研究,突出浙江特色,强化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和为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功能,为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出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传承文明、创新理论的功能,推进“精品工程”和“人才工程”的实施,从2001年起,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设立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金,陆续推出一批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从2004年起,又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丛书,使科研成果的出版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扩大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的学术影响。

这些学术成果,有的重视社会调查,重视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关注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有的致力于乡邦文献的整理、地方史事的钩沉以及区域文化的理论探讨;当然,其中不乏越出地域之囿、站在学术前沿的创新之作。这些成果,或许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有些问题在学术上还有争论,有的还有待社会实践以及学术自身的发展来检验,但它们有鉴别、有批判、有创新,这正体现了浙江学术的优秀传统。林吕建2009年第一章引论社会调节机制作为人类维持自身与对象世界内在同一的理性工具,作为人类生存的一种基本需要,是构成社会有序稳定、持续发展的纽带和基础。一 本课题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社会调节机制是指以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整合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来防范、控制和调节社会矛盾及冲突,实现社会合理有序、良性运行的一种自组织系统。关于社会调节机制的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深入开展社会调节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全面认识和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调节机制,自觉地发挥其社会调节作用,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迫切要求,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看,社会调节机制的研究,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一种推进,是基于现时代发展特征的一种理论创新。

马克思恩格斯生前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社会调节机制”的概念,但并不等于他们没有这方面的思想和论述。他们的有关思想主要体现在唯物史观之中,有待于我们今天去挖掘、提炼和系统化。“机制”一词,来自希腊文,原文为mechane,意指机器、机械、机构,即人们制造的、供自己使用的、以达到预期目的的工具或手段。随着语言和科学的发展,在生理学、医学、生物学等学科领域中广泛采用这一概念,从而进一步形成生理机制、病理机制、生物机制等范畴,把有机体或系统比拟为复杂的机器,而探讨其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里所说的“机制”,实质就是系统内部一种协调各个部分,并使之按一定的方式运行的结构体。[1]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一书中提出过“社会机制”,其含义就是在社会有机系统内部由社会主体建立起来、具有特定性质和功能、制约社会主体的活动按一定方式进行的结构体。恩格斯也曾有过关于和人类本性相称的社会中的合理的社会机构的提法,说的就是社会发展本身客观上需要并存在一个起调节作用的社会机制。又如,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道德、艺术、宗教及法、政治等上层建筑具体形式时,无不对它们的产生、本质、特征、功能、发展等问题作过科学、详尽的考察和分析。这就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已经为我们从总体上研究社会调节机制理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社会调节机制理论有待于学界去深入挖掘、提炼和系统化。

在理论上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领袖的社会调节机制思想的认真梳理和提升,有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和坚持马克思主义。长期以来流行着一种看法,似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创立的理论只讲斗争、冲突、暴力革命,不要和谐、公平、社会调节。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种误解和遮蔽,须拨乱反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领袖当年虽没有使用过“社会调节机制”的字眼,但当我们把《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人类学笔记》、《历史学笔记》、《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的有关论述集中起来,可比较清晰地整理出他们关于社会调节机制的主要思想及当代启示。

其次,从实践上看,党中央近年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决策,2011年3月又制定完成了“十二五”规划。党中央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正是其贯穿始终的主线。而社会调节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社会调节是解决社会转型与发展所伴随而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现实途径和手段。在此形势下,学界探讨“社会调节机制”问题,可以为国家政策和行动提供坚实依据,无疑是迫在眉睫的研究任务。

社会调节机制理论研究提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全面进步的社会。从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而且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整体性的现实存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反映。不仅如此,这种有机的统一整体,是互相渗透、相互促进的。其中经济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政治、文化和生态环境对经济也有巨大的反作用。

社会调节机制研究提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途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调节机制的内容和形式也必须随之变化。社会调节机制的发展变化源自对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代表的准确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仰、价值、规范的科学性。代表人民利益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个实践问题。运用社会调节机制来防控、缓解和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不仅要看它是怎么说的,更要看它是如何做的,选择了什么样的社会调节手段和途径,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调节效果。

社会调节机制研究提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动力。社会调节机制在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必然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不断展开和丰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社会调节机制在社会历史进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能以社会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为参照,适时地改变自身存在的内容和方式,获得自身的具体规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调节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根源于人类生活特别是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人类自身思维方式和创造能力的不断变化、人类交往的不断扩大等。正是在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形态既获得高效运转的活力,又得到和谐有序的稳定。社会调节机制既保护、吸纳了社会内在的积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又极力避免了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盲目和混乱,减少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保障社会活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充分发挥社会调节机制的功能,下工夫探寻、选择和构建新的制约因素,产生新的激励与整合机制,不断保护、培育、增强社会活力。因此,社会调节机制在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的同时,又为社会不断注入活力,并提供可持续的支持和保障。二 本课题研究概述

社会调节机制本身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结构复杂。它包含着经济的、法的、政治的、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调节等基本形式,包含着理念解释、制度安排、实践操作等基本层面。社会调节机制实际上是社会解决自身矛盾,实现自我发展的社会器官。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社会矛盾决定社会调节机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国内对社会调节机制的研究虽有了一些进展,但尚属起步,仍相对薄弱,不适应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截至2011年7月31日,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有关“社会调节”(以此为题名,匹配“模糊”来检索)的文献有603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583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9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1篇。再以“社会调节”为题名,匹配“精确”来检索的文献有33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33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0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0篇。进一步检索显示,以“社会调节机制”为题名,匹配“模糊”来检索的文献有114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111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3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0篇。但遗憾的是对“社会调节机制”(以此为题名,匹配“精确”来检索)的研究很少,仅有11篇,其中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0篇,因此该研究亟须加强和推进。当然,有些学者常将“社会调节”与“社会调控”、“社会调节机制”与“社会调控机制”等概念等同使[2]用,而不加以区分或细分,因而这部分文献也可供研究参考。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这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处于剧变之中,个人与社会关系发生着变化,社会调节的机制与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调节的机制与方式因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化而随之发生了变化。近几年围绕着和谐社会建设,一些学者开始撰文分析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如《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万斌、钟其,2006)一文提出,从哲学层面思考,作为人类社会得以维系、延续和发展的永恒纽带和理性基础的道德品质、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社会契约、公平理念和宽容精神等社会调节机制,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的社会调节机制。又如《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靳江好、王郅强,2006)一文提出,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并且分析了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存在问题等,提出了治理思路和对策。又如《和谐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胡沫,2007)一文将构建科学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并从观念和实践两个路径展开分析。再如《契约:和谐社会的有效调节机制》(章秀英,2008)一文提出,契约内源于人的实践本性,内含着功利性原则,自由平等、理性以及诚实守诺的精神,契约的精神和原则能有效地化解利益冲突,维持政治、经济秩序,促进人际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选择。

国外对社会调节机制问题的研究林林总总。目前有关社会调节机制的学术话语权高度集中在西方学者手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有必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根据中国国情对西方学者的观点做出有理有据的积极回应。西方学者对社会调节机制的理论研究,给我们提供了诸多的启迪。如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提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原则,对我们建设和完善社会调节机制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再如〔美〕麦克莱伦(著有《意识形态》)、〔捷〕弗·布罗克(著有《价值与评价》)等学者,也一定程度地探讨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完善社会调节机制的一些构想和主张。又如〔美〕罗斯(著有《社会控制》),〔荷〕汉肯(著有《控制论与社会》),〔荷〕盖叶尔、佐文(著有《社会控制论》)等学者,从社会控制论的视角,对社会调节机制何以需要、如何可能、怎样运行等学理问题都进行过深入的探讨。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对之做出积极回应,该汲取的汲取,该反驳的反驳,该发展的发展。我们只有进一步坚持和发展唯物史观,尤其是加强社会调节机制理论的深入研究,搞清讨论问题的实质,才有资格和能力、有理有据地对辩难做出科学回答,从而维护唯物史观的权威地位。总之,西方学者对社会调节机制的理论研究不仅凸显了问题本身的重要性,也为马克思主义社会调节机制理论研究提供了诸多启迪和理论借鉴。但是,他们的探讨毕竟是基于西方文化的视角,探讨的主要是西方社会的调节机制。因此,我们还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出发对社会调节机制进行新的研究,探讨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社会调节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调节机制是人类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而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机制,因而具有自觉的性质。它不包含或很少包含那些自发的机制,或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3]“隐性利益调节机制”。换言之,自发的机制或隐性的机制由于它们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由人类自觉创设的,因而它们并不在本研究视野和范围之内。三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和方法

在唯物史观视野中,如何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调节机制理论,围绕社会调节机制的起源、内涵、本质、特征、内在结构、基本功能、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主要研究任务有:(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领袖生前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社会调节机制”的概念,但关于社会调节的理念、目的、方式、手段等问题却有着丰富的论述。我们如何发掘、整理并且解读他们的这些论述。(2)西方学者对社会调节机制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诸多启迪。我们如何科学对待他们的那些构想和主张;如何科学做出积极回应和实质发展。(3)在学理上,尝试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调节机制理论的论域框架或体系。深入研究社会调节机制的六种基本形式:经济、法、政治、道德、艺术、宗教的调节,探询其异同点,揭示其职能。(4)在实践运行上,我们如何充分发挥社会调节机制在理念解释层面、制度安排层面、实践操作层面等三个层面的综合作用,凸显其实践力度和现实意义;如何由传统的维护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向努力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转变,从而充分体现它的人本性或人文价值。(5)探索社会调节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如何通过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来实现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社会包容等价值理想和追求。(6)研究政府在社会调节中的作用,研究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调节中的作用。(7)研究如何使社会调节机制的传统形态顺利过渡到当代社会形态,以便更凸显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宽容、妥协、契约等“软性”调节形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调节机制随着社会转型的迫切要求,在其基础、结构、功能、目标等方面都发生了或正在发生十分复杂的变化。在未来,社会调节机制的发展趋势如何,其主要特征怎样,等等。

研究的主要方法是:(1)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黑格尔最早提出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他认为逻辑的东西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历史的东西反而是第二位的、被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唯物主义意义上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是指理论的概念体系的逻辑顺序是客观历史发展顺序的反映。历史的东西是逻辑的东西的基础,逻辑的东西是历史的东西在理论思维中的再现。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要求我们的理论研究要回到事物的原始状态,照顾思想起点的逻辑合理性。恩格斯指出:在理论思维中,“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4]式上的反映”。因此,对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发展的考察,必须要揭示其赖以生成的逻辑前提和条件,揭示其演化和嬗变的内在逻辑。而对社会调节机制的逻辑分析,目的就是为了从总体上把握社会调节机制的生成和发展。(2)“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的方法。人类掌握世界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实践的掌握、观念的掌握。实践的掌握,是主体把自己当做一种自觉的物质力量运动起来,按照自己所认定和追求的目的和价值,预设相应的方案,操作物质工具,对对象进行实际的分解和组合,改变它的自在形态和运动方式,使之成为具有有利于人的生命存在、发展和完善的客体形式。观念的掌握,是主体从自身的目的和价值出发调动并运用自己的激情、意志、智慧,通过对客体信息的接受、加工和处理,把客体的实在形式或旧有的非实在的观念形态转换成新的非实在的观念形态。马克思提出了几种对世界不同观念的掌握方式:科学理论的方式、宗教的方式、艺术的方式和实践—精神的方式。这里讲的“实践—精神的掌握世界”方法就是这样一种特殊的观念的掌握方式。可见,这种方法提醒人们要准确地理解人类的生活实践,对社会调节机制的内涵、本质、特征、内在结构、基本功能、基本形式、发展趋势等问题都要“从实践方面去理解”。(3)主体分析方法。所谓主体就是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的人,主体性则意味着人在活动中的自觉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而“社会调节”这一概念恰恰反映出人的主体地位。我们在任何情况下谈论社会调节,不管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自己的尺度去进行的。人是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是一切社会调节的根据、标准和归宿。然而,人作为主体,自身是一个复杂的蕴涵着个体与类、主体性与客体性、实然与应然等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因此,社会调节机制的研究,应当从主体即人本身的剖析出发,来探寻社会调节机制由之发生发展的人学基础和依据。可见,社会调节机制联系着人的主体性存在,这决定了“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我们谈论社会调节机制,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自己的尺度去衡度的。(4)其他的社会认识方法,如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发生学方法、矛盾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等。注解:[1] 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687页;《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202页。[2] 截至2011年7月31日,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有关“社会调控”(以此为题名,匹配“精确”来检索)的文献有83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72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0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1篇。进一步检索显示,以“社会调控机制”为题名,匹配“精确”来检索的文献有15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15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数均为零。[3] 楼慧心:《将隐性利益调节机制纳入唯物史观的研究视野》,《哲学研究》2006年第9期。[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22页。第二章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

本章试以马克思主义的发生学方法,对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深入全面地研究社会调节机制理论打好基础。我们吸取了瑞士心理学家、哲学家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合理思路,把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看做一个研究对象本身的实际发生和演变过程,并对之进行动态的考察,注重其发生过程中一些本质的、必然的因素和特征。一 必要性和可能性

社会调节机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有可能逐步发生的。它是以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整合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来防范、控制和调节社会矛盾及冲突,实现社会合理有序、良性运行的一种自组织系统。

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出于社会领域中异常激烈的阶级斗争的迫切需要,对“社会调节机制”及其发生问题从意识形态的维度论述强调得比较多,而从人性的维度或者说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求维度进行深入剖析得比较少,因而使得他们的继承者往往对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问题的辩证性质有所忽视、有所遮蔽。现在从马克思主义发生学角度,全面地揭示社会调节机制发生的主客体根据和辩证性质,已具备学理上的成熟条件和实践上的充足依据。

什么是人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曾从“自由自觉的活动”、“社会关系总和”、“人的需要”三个角度来诠释人的本质,并尖锐地指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异化社会里,决定人的本质状况的人的劳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需要这三者都发生了全面的“异化”,因而人的本质只有通过消除私有制和分工这些导致异化的根源,才能实现复归,并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使人的本质不断生成、丰富、充实和完善。

就现实的人的本质而言,人的劳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需要这三者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的,但人的社会关系无疑处在更为关键的地位。因为,第一,自由自觉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的任何活动都无法进行。当然,人们的任何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也是在自由自觉的活动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第二,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活动,把人们必然地联结在一起,形成了种种社会关系。人的需要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满足;并且每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任何一个成熟的人,在自己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要想满足自己各种各样的社会需要,都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个人总是结合成社会的。人们以社会的形式进行生产,以社会的形式进行生活,以社会的形式进行繁衍。但社会也给人与人之间带来很多困扰、纠葛和冲突。人在自己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必须把社会调节机制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作为一种社会整合的“胶水”。可以说,社会调节机制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必然选择,是使个人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即使进入21世纪的今天,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为消除人的本质异化、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但人的本质之内在矛盾和社会冲突仍然存在并制约着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它们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的错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失衡、人的实然存在与应然存在状态的分裂等。这些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里会演变成具体的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冲突、利益冲突和文化观念冲突,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构成隐患、危害和破坏。主体在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矛盾和冲突需要依赖有组织地有效地防范、控制、调节和解决。

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正是人性内在矛盾和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存在和频繁产生,才迫使人们充分意识到调节和化解它们的必要性,充分意识到建设社会调节机制的必要性,并且把这种调节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调节机制作为人类自身的内在需要和主体力量的表征,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根本标志。1.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具有必要性

首先,从客体根据来看,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是社会形态稳定有序、高效运行的客观要求。

社会形态是人类实践活动及其自由得以实现的现实环境。马克思恩格斯非常强调社会有机体内部结构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部分要素和力量的交互作用和全面发展。事实证明,社会历史演进既不是在单一因果链条中展开的自在必然性,也不是纯粹的偶然事变随机因果的零散联系和杂乱堆砌,而是在多种社会因素的非线性作用中不断拓展开来的社会运行轨迹和发展趋向。在这种趋向中,每种社会因素的作用都是必要的、不可忽视的,但每个因素作用的性质和产生的社会后果又是不均等的、不平衡的。内蕴于社会客体各个层面的多种自然的、物质的、社会的、精神的要素,既在自身归属的领域中相互影响,又组合成相对独立的合力,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从而形成一种整体的力量,共同决定着社会形态的性质和面貌,制约和推动着社会历史演进的过程。这就是说,一方面,在这种整体的力量中,各种因素的作用并不是平分秋色的。在社会历史演进中。作为最终原因只能是经济的、生产方式的因素,这种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好比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成分,它决定着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结构和动力系统要素的任何一种力量,又都有自己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也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部分要素、力量的干扰和影响,因而也都不能完全按照自身的愿望和逻辑独立运行。即使是物质的、经济的要素和力量,虽然在最终意义上具有原初的、决定性的意义,但也不能取代其他要素和力量如文化、政治等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取代社会历史演进的整个动力系统。

正是在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形态既获得高效运转的活力,又得到和谐有序的稳定。社会调节机制既保护、吸纳了社会内在的积极因素,激发了社会活力,又极力避免了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盲目和混乱,减少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保障社会活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社会活力是在一定自然、历史条件下,特定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某一阶段由自身内部矛盾运动所造成的发展、演化能力。社会活力本质上是特定社会是否具有存在合理性和发展前途的重要尺度。但社会发展从来不可能是单向的,社会每往前迈出一步,都可能引发出新的、更为复杂的矛盾,出现人们无法预测的新的制约因素,产生新的矛盾、冲突和危机,这就有可能使社会丧失活力而趋于停滞。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充分发挥社会调节机制的功能,下工夫探寻、选择和构建新的制约因素,产生新的激励与整合机制,不断保护、培育、增强社会活力。因此,社会调节机制在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的同时,又为社会不断注入活力,并提供可持续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从主体根据来看,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求。

马克思恩格斯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现实依据,以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历史演进为研究视角,把人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原始的全面性和丰富性、以物质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独立性以及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的自由个性依次演进的三个阶段。我们认为,这个历史演进过程是伴随着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和发展的,是始终离不开社会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的。

从人性的角度看,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是具有必要性的。人性具有善恶两重性,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人性中存在着的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生活和环境的产物,特别是私有制条件下生长的毒瘤。马克思以劳动异化论和人的异化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其存在的根源、异化消除和人性复归的途径。可以想见,如果任由人的恶之性泛滥,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物质财富不足的条件下,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就会不择手段,必定陷入互相争斗、你死我活的境地。人性之恶的扩张,如果得不到社会调节机制的有效约束、控制和制裁,社会就会陷入内耗无休、人心惶恐的混乱局面,从而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正是社会调节机制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人性依据。人性中存在着的善,当然也是后天社会教育和环境培养的结果。可以想见,如果人不具有向善、行善的基础和可能,那么社会调节机制就不可能发挥任何积极导向作用。人就永远不能在本质上与动物相区别,就不会有任何社会进步,也不会有人类文明的积淀和升华。正因为有人性中的真、善、美的不懈追求和真实存在,才使得人类充满了理想和憧憬,感受到人生多么美好,生活多么绚丽!而这正是社会调节机制之所以有可能存在的人性依据。

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对整合主体间价值利益和价值观念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主体的多层次性和利益的差异性必然导致人们的价值理想、价值信念、价值信仰的不同甚至对立,造成人们的价值选择、价值取向、价值追求的差别。如何有效地整合主体间不同的价值利益和价值观念,促进主体间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活动的协调与发展,一直是困扰着人们的理论和实践难题。社会调节机制本身作为一定社会的人们所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具有特定的价值导向作用,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特殊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因而能够在群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中起协调作用。它不仅构成个体之间联络的纽带和黏合剂,而且形成群体赖以维持和发展的巨大凝聚力。它构建了一个人们共同奋斗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有了它,可以引导人们去进行价值认识、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实践活动,从而实现人的价值,促进人的发展。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对正确处理和解决主体间的认识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主体的多元化,使人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及其过程愈来愈趋向复杂化。首先,由于主体的思维方式不同,使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理解产生差异和矛盾。思维方式是人们认识、理解、把握、评价客体的程式和方法,具有历史性、层次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传统的形而上学的两极思维方式,使人们习惯于在对立两极中做出选择,非此即彼,非彼即此,这就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性和绝对性。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和运用,使得人们适应现代社会的多样化、个体化发展趋势,从多侧面、多视角、多因素出发来观察问题,以科学的方法包括沟通、协商、妥协、宽容、交流、理解等方法来达成共识,从而弥补各自的片面性。其次,由于主体的认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社会事物认识的深化需要时间和反复实践,因而使人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受到局限。对一个社会事物的正确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实践到认识,又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逐步完成。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和运用,使得人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处于认识过程中的主体,既需要耐心地等待,也需要耐心地解释、沟通和说服,更需要谅解和宽容。

正是在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下,人的生存与发展水平逐步地由低级进入更高一级的历史阶段。社会调节机制使得人的自由个性、意志既获得了促进和发展,又得到了规范、引导和整合。恩格斯曾强调人的意志与历史发展规律的辩证关系以及个人意志在历史中的作用。无数个人的意志和力量通过互相交错和互相作用,形成驱动社会历史演进的整体力量。这种整体力量的功能,在于通过对所有个体意志和力量的合理组织和充分发挥,创造出一种带有全新性质和更高能级的综合力量。因此,这种整体力量并不是所有个体意志和力量的简单相加,但又取决于各个个体能力及其组合方式和发挥程度。在历史事实中,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绝不应得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合力里面的。人们构建和运用社会调节机制,一方面不断为主体的自由个性与意志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另一方面又规范、引导、整合了主体的自由个性与意志发展。自由是人之本质所在,也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表现。但自由又不是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不是主观的臆想,而是和社会历史的进程紧密关联、相互生成的。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物质条件,构成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和限定,而人的自由发展又不断为社会历史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构成社会历史进步的标尺。但是,人的自由个性与意志发展又必须通过社会调节机制的社会整合才能避免盲目和混乱。社会调节机制对自由个性与意志的整合,一是借助于社会本身的法则,即“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这是一种客观的、自发的带有外在强制性的调节;二是借助于制度构建的作用,以对社会及人的发展阶段、程度、实际状况的合理认识与把握为依据而实现的自觉调控,在本质上这是对人的自由个性与意志的保护、调动和激发。因此,社会调节机制的这种调控本身也是人的自由个性与意志的表现和确证。

最后,从主客体关系的根据来看,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是调节主客体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现实需要。

主客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任何社会里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具体表现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个人与自我之间的矛盾,并由此导致社会不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人们一直在寻找着调节社会矛盾的手段和方式。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发挥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控制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强度、烈度与范围,从而实现理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个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化解社会的潜在冲突、解决人们的思想矛盾、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的目的。可以说,社会调节机制的构建和运用是人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动物的必然选择,是使个人在自然与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现代社会,主客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往往突出表现在诸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制、科学与人文、情感与理性、发展与代价、局部与全局、目前与长远等关系之上。社会调节机制对这些矛盾与冲突的调节和化解,其要义无非如此:在矛盾和冲突产生之前,用社会调节机制来尽力减少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条件,使主客体之间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环境中;在矛盾和冲突发生过程中,用社会调节机制来缓冲和释放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降低矛盾和冲突的强度、烈度与范围,避免大的社会动荡甚至动乱;在矛盾和冲突产生之后,用社会调节机制来化解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尽力消除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根源,避免此类矛盾和冲突的重复发生或持久延续。

社会调节机制的产生和利用,意味着人类有意识地把主体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价值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方面,人类要与社会发展相吻合,即要认识和掌握社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和活动适应社会发展固有的科学尺度。另一方面,人类要符合人自身发展的要求,即要依据人自身的内在需要和价值尺度,对人类的社会生活和行为进行价值选择和追求。就人对自然的关系来说,我们不仅要谋求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也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我们要在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坚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就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我们要通过一定的整合方式和手段,使社会各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在保持各自性质特点的前提下,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整体。在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下想方设法减少矛盾,协调各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以便形成一个和谐的局面,求得国家的稳定和发展。2.社会调节机制发生的可能性

理性是一种人类独有的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及行为的精神力量。理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重要标志,它可以揭示出蕴涵在事实中的价值,可以指出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可以对人们行为选择及其结果的价值合理性作出裁决,促进人们的行为选择不仅能体现出手段的合理性,而且能体现出目的的合理性。

从人类的本性和文明的继承性来看,人是一种理性存在物,人不仅可以凭借这种理性,自觉建构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和结构,而且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和社会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协调自身与社会的关系,不断建构和完善社会关系和结构,不懈追求美好社会理想。正是在这种不懈追求和社会实践中,人类一方面不断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按照社会规律来改造自身;另一方面又不断认识自身的本性和需要,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设计和规定,不断提出各种社会理想和治国方略。可见,理性自觉使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获得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内在控制和有力支撑。换言之,正是由于有了人类的理性自觉,才使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具有了可能。在社会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主体既依据自身的需要有目的地创造社会客体,又反过来以社会客体作为自己的对象,依据社会客体的本质和属性对自身的需要和活动作出合理的调节,从而使自身需要和行为始终摆脱自发盲目性而处于理性自觉的正常状态。这种理性自觉虽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推演而逐步得以成熟和展开的,但它自始就有着基本的设定:人对于自我行为的明确把握以及对于自身和客观世界的调节机制的追求。具体而言,一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于自身行为的目的、结果、价值具有明确的意识;二是基于这种意识,社会主体必须调节自身行为与社会客体的关系,即寻找人的自觉活动与社会客体的联结点(自由度),并通过各种社会调节机制使这种自由度获得相应的规范形式,为自身行为立法。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艺术、宗教、经济、法、政治等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形式所起的作用,就是社会主客体之间关系的固化与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合理化。

价值共识的形成源于人们的理性自觉。一个社会既需要稳定有序,更需要高效运转。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就在于,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一个价值合理的等级系统,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自愿)的手段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遵守这个价值系统,从而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整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智慧和力量,使社会整体更有效率,从而形成部分大于总体之和的效果,换言之,每个人都是一个部分,每个人都自愿或被要求让出一部分,而这是因为每个人最后能够分享到这个社会总体所能产生的大于部分之和的东西。当然,要发挥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人们具有一定的价值共识就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一定的价值共识,社会调节机制既不可能形成,更不可能发挥作用。而这样的特定的价值共识在人类中是真实存在的。具体而言,首先,从社会调节机制的产生来看,它是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反映着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积聚和延续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也就是说,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一旦认识到某些规范和准则符合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就会把它们作为群体的经验和智慧用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它反映的是社会共同的客观要求,内含了社会共同意志的因素。可见,在社会调节机制中存在着反映人类社会共同生活和人类一般本性(质)的要素或部分,它们无疑属于价值共识。其次,从社会调节机制的具体形式来看,它也具有价值共识的内容。在阶级社会里,法、政治、经济、道德、艺术、宗教等,虽然从根本上说对不同的阶级是不同甚至对立的,但由于在不同的阶级之间,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即具有基本相同的所有制背景和文化背景;由于不同性质的社会可以是“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即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类型,这就决定了社会调节机制中对不同阶级来说总会或多或少地具有一些共同性的东西,具有一些共同认可的规范和准则,它们也构成了价值共识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理性自觉和价值共识愈来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致人们对社会调节机制的形式的选择,除了延续使用那些传统的硬性调节形式之外,更多地选择和运用现代的软性调节形式,它们主要包括妥协、宽容、契约等。正是社会调节机制在人类价值共识的规范和指导下对社会进行的理性自觉调节,使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同于自然界发展的重要特征:自然界的发展完全是一种自发的过程;而社会,虽然也是按其基本规律发展的,但它的具体发展过程则受到社会调节机制的能动调节。社会调节机制的运行,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社会调节机制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它却能改变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甚至可以通过对社会条件的不同利用和改变来使某些非基本的社会规律失去作用。社会调节机制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过程,但它却可以改变其具体过程和具体道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条件决定着社会发展的一定方向和范围,社会调节机制的调节作用不能扭转这个方向,不能超出这一范围,但在这一方向和范围内,它却有着多种可能性,社会调节机制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使其中一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并且,可以使这一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加快进度,缩短时间,减少社会支付的代价。社会调节机制的这种能动作用,使社会的发展就绝非只有一种固定不变的单一模式和过程,而呈现出多样性的统一。

综上,从发生学角度看,社会调节机制发生的客观基础是人的本质之内在矛盾和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客观存在及其加以调节和化解的需要,而人类在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理性自觉则是社会调节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观条件和可能前提。二 历史过程

探讨社会调节机制的原始发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视野深入考察社会调节机制发生的社会背景、先民心理、阶级基础和思想基础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由少数形式到完整机制系统确立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曾直截了当地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关系来揭示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社会调节机制基本形式的起源:“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1]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人们的意识生产与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是直接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也是直接交织在一起的,因而人类的社会调节机制还只能处于开始萌芽的阶段,它们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早期人类的社会生活,但作为一种整体机制尚未形成。换言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原始社会是不存在政治、法律等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形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也没有原始道德、原始艺术、原始宗教等另一些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形式的雏形存在,因此,社会调节机制发生的源头应当从原始社会寻找。

首先,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由于原始的物质生产方式的简陋和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处在一种自然发生的阶段,其内在矛盾冲突尚未显现,社会调节机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节尚处于隐伏状态。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过程中社会分工的极不发达和原始公有制的存在,人的活动呈现出浑然的综合性,人与对象性条件具有自然一体性,劳动过程及其消费都未能超越人的有目的支配范围,人与自然处于原始同一状态;另一方面,人对自然及其规律的认识、利用,还只是一种生物式本能的适应,从根本上说,自然及其规律还是作为一种外部神秘力量主宰着原始人的命运。

其次,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看,原始人在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作用于自然界的过程中,已形成了物质生产关系,建立了以氏族、部落为单位的社会共同体。此时,调节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确定个人在社会共同体中的地位和权利,使人们能在社会共同体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已发展成为人的新的需要。这为社会调节机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前提和基础。在当时,人类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依靠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协调关系,才能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进行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活动。但是,此时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社会共同体具有自然发生的性质,它把人的活动局限于单个共同体的狭小领域,个人对共同体的服从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脐带”式的本能依属。这种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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