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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6 07: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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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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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要点解答

就业促进法要点解答试读:

第一章 政策支持

01 我国目前在就业方面的形势如何?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部分困难群众再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未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较大;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压力很大,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的逐年增加,使社会就业[1]压力较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也十分突出。

因此,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另外,制定《就业促进法》,也可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将促进就业措施明确为法律上的政府职责,形成促进就业的制度保证和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02 我国在就业方面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早在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就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框架;此后,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充实和完善了积极就业政策。积极就业政策中的核心扶持政策包括一下五个方面:(1)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3)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5)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

鉴于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故《就业促进法》将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03 我国在就业方面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规定,我国“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个人是市场就业的主体,有宪法赋予的就业的权利和择业的自由;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并实行积极的就业服务,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其他特殊群体实现就业。

04 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如何?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05 国家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06 国家在增加就业岗位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07 国家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08 国家在财政政策方面如何支持促进就业?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09 国家在金融政策方面如何支持促进就业?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0 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如何支持促进就业?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对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国家在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有什么基本政策?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12 国家在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方面有哪些基本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13 国家在区域就业协调方面有什么基本政策?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有哪些义务和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15 工会等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有什么义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6 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有什么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就业促进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7 如何理解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行政奖励机制?

[2]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献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3]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注 释[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2].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3].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等。

第二章 公平就业

18 劳动者在公平就业方面有什么基本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9 用人单位在公平就业方面有什么基本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20 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平就业方面有什么基本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1 妇女的公平就业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2 各民族的公平就业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3 残疾人的公平就业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24 农村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25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是否有公平就业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概述

26 什么是就业服务?就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就业服务,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求职人员提供各项帮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失业救济等项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帮助劳动者在市场就业中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手段。

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办好职业介绍机构,形成全国职业介绍体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办好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种职业训练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自身就业储备,扩大就业机会。(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1]好、用好就业经费,促进集体经济和培训事业的发展。

27 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1)职业介绍。包括: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就业预测预报。(2)就业训练。包括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和面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3)失业保险。包括: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对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帮助。(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即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支持[2]和主办单位的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28 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哪个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有哪些基本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方面有什么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31 什么是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为什么《促进就业法》提出要将人力资源市场“统一”?

人力资源的统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解决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就业市场分割,把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即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二是解决由人事制度造成的就业市场分割,把现状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统一为“人力资源市场”。

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按照市场的需要自由流动,实现最佳配置。

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方面有什么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节 求职与招聘

33 劳动者如何实现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34 劳动者求职时有哪些法定义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35 职业招聘有哪些途径?是否有免费的招聘方式?

目前,招聘途径大致可分为以下五大类,即:招聘会、职业中介机构、传统媒体(报纸及杂志)广告、招聘网站、新兴就业模式。在招聘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但社会上的招聘会以及职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进行收费则是合法的。

36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5)其他合法途径。

37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公示招用人员简章方面有哪些基本义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8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如实告知方面有哪些基本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39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在资料保密方面有哪些基本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40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有哪些明显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41 用人单位招用特殊工种劳动者有哪些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 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有哪些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43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有哪些特殊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 公共就业服务

44 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运用财政资金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举办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为市民提供与就业相关的各种服务项目,服务过程中对个人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大力宣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和法规出台的背景,了解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使劳动者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和法规,更快地实现再就业。(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供求信息能够帮助劳动者及时、全面掌握就业信息,实现更快、更好的就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能够为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商谈确定某一职位工资水平是提供参考,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力市场运作效率,促进就业;职业培训信息能够帮助劳动者有效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信息,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就业。(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对劳动者任何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劳动者进行科学的职业选择,帮助用人单位招聘适合自己的劳动者,帮助双方实现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即时公益性岗位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招用人情况,并进行登记,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方便。除了就业和失业登记,还有求职登记、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登记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和档案、职称、社会保险等全方位的代理服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开展公益性人才评价,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45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拓展服务功能包括哪些?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招聘用人指导服务;(2)代理招聘服务;(3)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6)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6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职业指导方面有哪些职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职业指导工作人员须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47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4)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6)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7)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8)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9)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48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与专项服务方面有哪些职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49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调查方面有哪些职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50 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由哪个机关负责管理?办理哪些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5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展开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5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内部管理上有哪些要求?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5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方面有哪些职责?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54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如何保障?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节 职业中介服务

55 什么是职业中介服务?从事职业中介服务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职业中介服务,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以外的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寻找、选择、介绍、安置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及其他职业中介的活动。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56 什么是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合法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合法的经营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职业中介机构必须是民间的、非官方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57 如何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3)场所使用权证明;(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58 职业中介机构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9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60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如何鼓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1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2 职业中介机构营业的基本规范有哪些?

(1)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3 如何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4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可否收取中介服务费?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65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66 职业中介机构由哪个机关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节 就业与失业管理

67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制度是怎么回事?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68 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69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70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71 哪些情况下需要注销登记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72 失业预警制度是怎么回事?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注 释[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

第四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73 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广义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狭义的职业教育,就是指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列。

74 国家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75 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76 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是不是一回事?鼓励职业培训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都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不是同一回事,职业学校教育不能取代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有国家规定的学制和较为系统的教育,可以颁发学历证书;而职业培训的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国家规定的学制,只有培训证书而没有学历证书。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77 企业如何承担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78 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我国对劳动预备制度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劳动预备制度,是指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的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预备制度在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其本质上仍是一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不能作为一项市场准入制度。

79 我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包括哪些?培训期限如何?

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包括:(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3)各地根据实际,引导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

劳动预备制度中,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分别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1)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2)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3)已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工种)特点灵活掌握;(4)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80 我国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形式和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劳动预备制度中,职业培训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2)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3)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人才。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1)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基本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2)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由各地遵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3)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81 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有什么特殊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82 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有什么特殊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83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哪些情况下需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质上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一项就业准入制度,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不能上岗执业。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8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否要求劳动者为自己服务一定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就业援助

85 什么是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的方式包括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援助的方式包括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1)税费减免,即在一定期限一定限额内,减收或者免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上述税费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等。(2)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贷款,由政府对其利息部分给予补贴。(3)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对其社保缴费给予一定的补贴。(4)岗位补贴,是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且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最长期限。[1]

86 就业困难人员怎么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如安徽省对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就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87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有哪些特征?

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公益性岗位的三个主要特征是:政府投资开发、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88 什么是零就业家庭?如何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市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型、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其中“法定劳动年龄”是指16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89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如何申请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90 如何对资源开采性城市、独立工矿区实施就业援助?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91 地方人民政府在基层就业援助方面有什么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上述“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9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方面有哪些职责?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93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注 释[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第六章 残疾人就业的特殊规定

94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9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该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6 如何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97 招用残疾人职工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98 用人单位在生产工作中如何保证残疾人职工的公平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99 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保障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2)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3)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5)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100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01 国家对农村残疾人就业有哪些倾向性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10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如何?负责哪些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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