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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04: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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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元亮、黎亚洲 等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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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释义

《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释义试读:

前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发布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GB/T 36699—2018),该标准是锅炉行业第一部关于燃烧器的产品标准,将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作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1)的协调标准,在充分整合原《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与型号编制、组成与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检验、试验与检测、技术文件与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的实施,为锅炉制造单位选配适合锅炉特性的燃烧器提供了技术支持,为锅炉安全、高效和环保运行提供保障。《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则:(1)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节能和环保排放的要求;(2)满足燃料多样性要求;(3)适应当前锅炉燃烧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采纳新技术,并为新技术和新方法预留发展空间;(4)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标准的先进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

本书编写人员由参加该标准编制的人员组成。编写组将该标准的条款进行了逐条解释,形成本释义,为标准的使用者正确理解,避免产生歧义提供帮助,希望对该标准的宣贯和实施也有益处。《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发布后,为及时宣贯需要,编写组抓紧时间完成本释义,本释义内容是编写组对本标准的理解,不属于官方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读者参考。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8年11月

说明:本书按照《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GB/T 36699—2018)的条文顺序对标准内容逐条解释,并对标准正文加以线框。为便于读者使用,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技术条件》(GB/T 36699—2018)全文作为附件放在书后。释义部分涉及的附录均可在附件中找到。第一章 范围(一)本章结构

本章共有1节。(二)条款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与型号编制、组成与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检验、试验与检测、技术文件与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燃烧器和自然通风燃烧器。电站锅炉启动燃烧器、各类工业窑炉与工业加热炉及其他用途燃烧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条款解释:本节规定了标准包括的技术要素,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在锅炉上安装使用的,燃烧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强制鼓风和自然通风的燃烧器应遵守本标准,其他用途的燃烧器可以参照本标准。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本章结构

本章共有1节。(二)条款解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6414 铸件 尺寸公差、几何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4486—2008 塑料模塑件尺寸公差GB/T 1453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4536.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燃烧器电自动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GB/T 14536.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压力敏感电自动控制器的特殊要求,包括机械要求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GB 18613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19212.4 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的安全 第4部分:燃气和燃油燃烧器点火变压器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19804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GB/T 24146 用于油燃烧器的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规范GB 25989 炉用燃料油GB/T 30597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通用要求JB/T 1056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 技术条件JB/T 10563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 技术条件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ISO 23551-1 燃气燃烧器和燃气器具的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第1部分:自动和半自动阀(Safety and control devices for gas burners and gas-burning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Part1:Automatic and semi-automatic valves)ISO 23551-2 燃气燃烧器和燃气器具的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第2部分:调压器(Safety and control devices for gas burners and gas-burning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Part2:Pressure regulators)ISO 23551-3 燃气燃烧器和燃气器具的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第3部分:燃气/空气比控制装置(气动型)(Safety and control devices for gas burners and gas-burning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Part3:Gas/air ratio controls,pneumatic type)ISO 23551-4 燃气燃烧器和燃气器具的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第4部分:自动切断阀的阀门检验系统(Safety and control devices for gas burners and gas-burning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Part4:Valve-proving system for automatic shut-off valves)ISO 23552-1 燃气和/或油燃烧器及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第1部分:燃料/空气比控制装置(电子型)(Safety and control devices for gas and/or oil burners and gas and/or oil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Part 1:Fuel/air ratio controls,electronic type)ISO 23553-1 燃油燃烧器和燃油器具的安全与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第1部分:自动和半自动阀(Safety and control devices for oil burners and oil-burning appliances—Particular requirements—Part 1:Automatic and semi-automatic valves)IEC 60335-2-1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安全性 第2-102部分:有电气连接的气体、油和固体燃料燃烧器具的特殊要求(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10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gas,oil and solid-fuel burning appliances having electrical connections)

条款解释:本节列出了本标准正文中所涉及的引用条款的出处,凡是标注了日期的标准,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引用了7部国际标准,是因为这7部国际标准还未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一)本章结构

本章共有33节,定义了33个术语。(二)条款解释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强制鼓风燃烧器 forced draught burner燃烧所需空气全部由鼓风机提供的燃烧器。3.2自然通风燃烧器 natural ventilation burner燃烧所需空气全部依靠炉膛负压吸入的燃烧器。3.3液体燃料 liquid fuel燃烧时能够产生热能的液态可燃物质。注:本标准所指液体燃料包括轻油、重油、醇基燃料和生物质油等燃料。3.4生物质油 bio-oil以生物质为原料提炼的液体燃料。3.5气体燃料 gaseous fuel燃烧时能够产生热能的气态可燃物质。注:本标准所指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混合城市煤气、生物质气、低热值气、可燃工业尾气、氢气和沼气等。3.6生物质热解气 biomass pyrolysis gas生物质固体燃料经热解过程产生的低热值可燃气体。3.7双燃料燃烧器 dual fuel burner能够同时或者单独燃烧液体和/或气体燃料的燃烧器。3.8表面燃烧器 surface burner燃料在多孔介质表面进行燃烧的全预混燃烧器。3.9输出热功率 heat output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所释放的热量。注:本标准所指输出热功率是以燃料的净热值为计算依据,单位为千瓦(kW)。3.10额定输出热功率 nominal heat output燃烧器在额定工况下,单位时间内连续稳定燃烧所释放的热量。注:额定输出热功率以Q表示,单位为千瓦(kW)。F3.11最大输出热功率 maximum heat output燃烧器在设计条件下,单位时间内连续稳定燃烧释放的最大热量。注:最大输出热功率以Q表示,单位为千瓦(kW)。max3.12最小输出热功率 minimum heat output燃烧器在设计条件下,单位时间内连续稳定燃烧释放的最小热量。注:最小输出热功率以Q表示,单位为千瓦(kW)。min3.13启动热功率 start heat output燃烧器在启动时段的输出热功率。注:启动热功率以Q表示,单位为千瓦(kW)。s3.14单级调节 single stage control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输出热功率不可调节。3.15多级调节 two and multi-stage control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使输出热功率阶跃式变化的调节方式。3.16连续调节 modulating control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使输出热功率连续、平滑变化的调节方式。3.17负荷调节比 turndown ratio of load燃烧器最大输出热功率与最小输出热功率之比值。3.18火焰监测装置 flame detector device用于监测火焰是否存在的装置。3.19主火焰 main flame在主燃烧喷嘴上燃烧的火焰。3.20点火火焰 ignition flame用于点燃主火焰而首先点燃的火焰。3.21受控停机 controlled shut-down在燃烧器无需供热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实现停机的过程。3.22安全停机 safety shut-down在安全装置响应或自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后,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实现停机的过程。3.23预点火时间 pre-ignition time点火电极开始放电到燃料阀开启之间的时间间隔。注:预点火时间以t表示,单位为秒(s)。y3.24点火安全时间 ignition safety time燃烧器点火火焰点燃的安全时间,即无点火火焰形成时,点火燃料控制阀得到开启信号与关闭信号之间的时间间隔。注:点火安全时间以t表示,单位为秒(s)。s3.25主火安全时间 main flame safety time燃烧器主火焰点燃的安全时间,即无主火焰形成时,主燃料控制阀得到开启信号与关闭信号之间的时间间隔。注:主火安全时间以t表示,单位为秒(s)。zs3.26熄火安全时间 extinction safety time燃烧器运行时,从火焰检测装置发出火焰熄灭的信号到安全切断阀开始关闭的时间间隔。注:熄火安全时间以t表示,单位为秒(s)。e3.27前吹扫时间 pre-purge time燃烧器在点火前,风门处于吹扫位置的持续吹扫时间。注:前吹扫时间以t表示,单位为秒(s)。q3.28后吹扫时间 post-purge time燃烧器在停机后,风门处于吹扫位置的持续吹扫时间。注:后吹扫时间以t表示,单位为秒(s)。h3.29前吹扫风量 pre-purge air flow rate燃烧器点火前,风机的吹扫空气流量。3注:前吹扫风量以f表示,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q3.30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ratio燃烧实际供给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3.31工作曲线 working diagram表示燃烧室压力与输出热功率的关系曲线,其包覆区域是为燃烧器设计的工作范围。3.32原始排放浓度 original emission在型式试验条件下测定的未经任何处理的燃烧产物的排放浓度。注:原始排放质量浓度按照烟气中氧含量(体积分数)为3.5%进行折算,3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33在用燃烧器改造  modification of burner in service对在用燃烧器的燃料种类、内部结构、燃烧方式进行重大改变的行为。

条款解释:本节规定了本标准涉及的燃烧器的术语和定义,并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解释,以便在标准的正文中规范使用术语和定义,避免产生歧义。第四章 分类和型号编制4.1 分类燃烧器按照使用的燃料种类、调节方式、供风方式、雾化方式和结构型式的不同分类如下:a)按使用的燃料种类,分为液体燃料燃烧器、气体燃料燃烧器和双(多)燃料燃烧器;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分类方法,包括分类的依据及相应的类别。燃烧器分类的基本依据是:适用的燃料、功能性能特征和结构型式。燃烧器分类,有利于规范本行业及相关方对产品类别及其基本特征的描述,在产品设计、制造、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避免由于各方按不同的理念和习惯进行分类,引起对燃烧器相关概念的理解不一致。

燃烧器均有其适用的燃料范围,液体燃料燃烧器仅能适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燃烧器仅能适用气体燃料,双(多)燃料燃烧器可适用两种(或多种)燃料。b)按输出热功率调节方式,分为单级调节燃烧器、多级调节燃烧器和连续调节燃烧器;

条款解释:输出热功率调节方式,是燃烧器运行中输出热功率调节变化的方式,即单位时间内燃料消耗量的调节方式,是燃烧器最基本的性能特征。不同调节方式的燃烧器结构和运行性能有显著差别,一般来说,多级调节优于单级调节,连续调节优于多级调节。c)按助燃空气的供风方式,分为强制鼓风燃烧器和自然通风燃烧器;

条款解释:供风方式,是指锅炉燃烧器燃烧时助燃空气的供应方式。强制鼓风燃烧器是配置鼓风机进行强制供风、助燃,自然通风燃烧器是利用炉膛内的负压,自然抽吸空气进行助燃,不需要配置鼓风机。d)按液体燃料的雾化方式,液体燃料燃烧器分为机械雾化燃烧器和介质雾化燃烧器;

条款解释:液体燃料的雾化方式是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基本特征。良好的雾化是液体燃料充分燃烧的必要前提,不同雾化方式适用的燃料种类及雾化效果不同。机械雾化主要有压力雾化和转杯雾化方式,介质雾化主要指蒸汽(空气)雾化方式。液体燃料的雾化质量是影响燃烧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e)按结构型式,分为一体式燃烧器和分体式燃烧器。

条款解释:结构型式指燃烧器的整体结构和布置方式,是燃烧器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一体式燃烧器指燃烧器本体、风机及控制单元组合在一个紧凑的壳体上,形成整体式结构,多为中小型产品。分体式燃烧器指将燃烧器本体、风机及控制系统分开设计、制造,在使用现场布置,将各部分连接起来,实现整体功能,中大型燃烧器多为分体式结构。

同一型号的燃烧器产品,按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不同的产品类别。4.2 型号编制4.2.1 燃烧器产品型号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见图1。图1 燃烧器产品型号组成示意图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格式,格式上参考了锅炉产品的产品型号编制,共由四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代号有相应的含义。统一燃烧器型号编制方法,有助于行业内对不同厂商、不同品牌产品的识别,从产品型号中可以看出燃烧器的类型、规格和基本特征。4.2.2 燃烧器产品型号的各部分组成代号应符合下列规定:a)产品序列代号:代表不同厂商、不同品牌的产品系列,由制造单位根据其产品的结构或性能特征确定,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产品型号的各组成部分的代号及具体含义。

燃烧器产品系列,由各厂商根据其产品品牌、设计理念、结构特征和技术性能等方面自行确定、命名,不宜统一规定。产品系列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b)燃料种类代号:代表燃烧器适用的燃料种类,单燃料用1个大写字母表示,双燃料或多燃料以两个字母或多个字母表示,字母之间用“/”分隔,燃料种类代号见表1;表1 燃料种类代号  

条款解释:表1中列出了工程实际中常用的燃料种类,每一种燃料的代号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基本原则是:一、优先采用该燃料中文名称第一个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二、遇到字母重复时,使用该燃料中文名称的关键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三、使用该燃料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

单一燃料燃烧器的燃料代号用一个字母表示,双燃料燃烧器用两个字母(两种燃料的代号)表示,多种燃料燃烧器用多个字母表示,用“/”间隔。c)调节方式代号:代表燃烧器输出热功率的调节方式,用1个大写字母表示,见表2;表2 调节方式代号  

条款解释:本条款定义了燃烧器的四种调节方式,各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

多级调节包含二级、三级及以上,工程中也习惯称为二段火、三段火等。单级调节和多级调节也称为位式调节。

连续调节分为机械连续调节和电子连续调节。前者是指传统的结构型式,由一套伺服执行器,通过机械连杆(或凸轮)机构同时驱动燃料和助燃空气的调节阀(或挡板),进行输出功率的连续、平滑的变化;后者是新型的调节配置方式,采用两套伺服执行器分别控制燃料调节阀和助燃空气的开度,分别实现连续、平滑的功率调节。总体来说,电子连续调节性能优于机械连续调节,随着燃烧控制技术和设备的不断进步,电子连续调节方式正在逐渐取代机械调节方式。d)供风方式代号:表示助燃空气的供风方式,用1个大写字母表示,见表3;表3 供风方式代号  

条款解释:强制鼓风和自然通风两种供风方式,分别用一个英文字母表示。e)额定功率:表示燃烧器在设计工况下的额定输出热功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为兆瓦(MW);

条款解释:产品型号中的额定功率代号,燃烧器以“MW”为单位的额定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视燃烧器输出功率大小可保留小数点后0~2位。f)特征代号:用于区别在常规产品基础上的改进型号,或有特殊设计的专用产品,用1~2个字母或数字表示,特征代号可缺省。

条款解释:设计开发的新产品,特征代号可以缺省。厂商对某型号产品进行改进升级设计,或为满足特殊需要时,可在原产品型号的基础上增加特征代号,厂商自行确定使用1~2个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表示。4.2.3 型号示例:a)某公司的H系列、燃料为天然气、机械连续调节方式、自然通风、额定输出热功率为2.0MW的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号标记为:H-QMN-2.0;b)某公司的LN系列、燃料为天然气和重油、电子连续调节、强制鼓风、额定输出热功率为28MW的油气两用燃烧器,在原设计基础上的第二次设计,型号标记为:LN-Q/ZEF-28.0-2。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按4.2.1、4.2.2条的规则,举例说明燃烧器产品型号的确定方法。从a)、b)两个产品型号,可以看出其系列号、燃料种类、调节方式、供风方式、输出功率和特征代号等信息。第五章 组成与基本配置(一)本章结构

本章共有7节,由“组成” 、“基本要求” 、“液体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 、“气体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火焰监测装置”,“空气监测装置”和“阀门检漏装置”组成。(二)条款解释5.1 组成5.1.1 燃烧器由燃烧器本体、供风系统、燃料供给系统、点火装置、安全保护系统和负荷调节系统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系统的组成。燃烧器是集成了燃烧、热工、流体、控制与监测等技术的机电一体化产品,是将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的特种设备,必须保证燃料的使用安全,使燃料充分稳定燃烧,燃烧产物的排放浓度符合环保规定。一个完整的燃烧器系统应由燃烧器本体、供风系统、燃料供给系统、点火装置、安全保护系统和负荷调节系统六个系统组成,每个系统缺一不可。严禁手动点火、通过人工调节阀门开度的方式来调节负荷等等不安全因素,确保燃烧器的使用安全和经济、环保运行。5.1.2 燃烧器本体由燃烧头和壳体等部件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本体的组成。燃烧器本体一般是将燃料与空气混合的燃烧头(包括稳焰盘和喷嘴)与壳体集成在一起的,包括燃料通道和空气通道,不包括风机。燃烧器本体是燃烧器的核心部件,其功能是将燃料与空气充分混合,确保火焰在燃烧器运行过程中处于安全位置,不发生脱火和回火现象,保持稳定燃烧。5.1.3 供风系统由风机、风道和空气流量调节装置等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供风系统的组成。供风系统一般由风机(包括叶轮和电机)、供风风道和空气流量调节装置(包括风门挡板和伺服电机)构成,其作用是根据燃料消耗量合理配置助燃空气的流量,保证空气的压力能够克服燃烧器、锅炉本体和烟道的阻力,保持燃料在锅炉炉膛内正常燃烧,将燃烧产物及时通畅地从炉膛内排除,确保燃烧状态持续稳定。5.1.4 燃料供给系统包括:a)液体燃料燃烧器:由过滤器、燃料泵、燃料流量调节装置和自动安全切断阀等组成。燃用高黏度的液体燃料燃烧器的燃料供给系统还应包括燃料预热装置和温度控制装置;b)气体燃料燃烧器:由过滤器、燃气压力调节器、燃气流量调节装置和自动安全切断阀等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料供给系统的组成。燃料供给系统的功能是为燃烧器稳定运行提供清洁的、满足工作压力要求的足够流量的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的组成不同。(1)液体燃料首先需要通过过滤器除去燃料中的固体杂质,防止杂质进入燃料泵,对泵的叶轮造成磨损,杂质进入喷嘴后造成堵塞;气体燃料也需要通过过滤器除去燃料中的固体杂质,防止杂质进入自动安全切断阀后卡住阀芯,造成阀门关闭不严密,导致阀门泄漏,杂质进入喷嘴后造成堵塞。(2)燃料泵负责将燃料增压后输送到喷嘴进行雾化,应根据液体燃料的黏度选择不同类型的泵。黏度较小的液体燃料,比如醇基燃料应采用叶片泵或柱塞泵,黏度适中的液体燃料,比如轻油可采用齿轮泵,黏度较高的液体燃料应进行预热和温度控制,降低其黏度,增加流动性。(3)流量调节装置的功能是控制燃料消耗量,满足锅炉负荷使用要求;自动安全切断阀的功能是快速切断燃料供给,当燃烧器发生联锁保护时防止燃料进入炉膛。(4)气体燃料供气压力较高时,需要用压力调节器进行减压,使燃气的压力满足自动安全切断阀的工作压力要求。5.1.5 点火装置由点火变压器和点火电极等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点火装置的组成。点火变压器产生高电压,在点火电极间进行尖端放电,产生电火花引燃燃料。点火变压器可分为单极和双极,单极是一根点火电极对地进行放电,产生电火花,气体燃料的点火一般用单极,双极是在两根点火电极间进行放电,产生电火花,液体燃料的点火一般用双极。选择点火变压器的原则是根据燃料的点火能量大小选择合适的点火方式。5.1.6 安全保护系统包括:a)液体燃料燃烧器:由自动控制器、火焰监测装置、空气压力监测装置、燃料压力监测装置和燃料/空气流量调节装置的驱动元件等组成;b)气体燃料燃烧器:由自动控制器、阀门检漏装置、火焰监测装置、空气压力监测装置、燃气高低压保护装置和燃料/空气流量调节装置的驱动元件等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安全保护系统的组成。自动控制器是安全保护系统的核心元器件,控制燃烧器从启动开始的运行时序。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当火焰监测装置、空气压力监测装置、燃料/空气流量调节装置的驱动元件、液体燃料的压力监测装置、气体燃料的高低压保护装置及阀门检漏装置等安全装置发生动作时,自动控制器将会在安全时间内关闭自动安全切断阀,切断燃料的供给,防止燃料进入炉膛发生爆燃。5.1.7 负荷调节系统由伺服电机、机械联动装置或电子比例调节装置等组成。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负荷调节系统的组成。负荷调节系统的功能是控制燃烧器的输出热功率,保证锅炉的出力满足生产要求。为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保持合理的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的供给与空气的供给实现联动,由伺服电机控制燃料和风门的开度,通过机械联动装置或电子比例调节装置来实现。5.2 基本配置5.2.1 基本要求燃烧器的配置与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等因素有关,其基本配置见附录A。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基本配置要求,并且根据使用燃料的类别及燃烧方式不同,给出了基本系统布置图,燃烧器在安装使用时应满足系统布置图的要求。为保证燃烧器的安全运行,燃烧器原则上应由制造单位提供全套配置,避免出现风机、安全切断阀等关键零部件由用户自行配置的问题,造成风机的风量和风压与锅炉不匹配,影响燃烧器的性能。5.2.2 液体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5.2.2.1 对于额定输出热功率≤400kW的液体燃料燃烧器,自动安全切断阀应按照附录B中图B.1~图B.4的要求布置,具体要求如下:a)单级调节燃烧器应设置一只安全切断阀,见图B.1;b)多级调节燃烧器,每一个喷嘴应设置一只安全切断阀,见图B.2;c)采用回流喷嘴的燃烧器应在燃料供应管道和燃料回流管道上分别设置一只安全切断阀且联动,可用喷嘴切断阀代替安全切断阀,见图B.3、图B.4。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燃料的自动安全切断阀的配置数量和布置方式的要求,适宜于输出热功率小于等于400kW的燃烧器。400kW主要考虑到锅炉序列的配套,同时与国际标准一致。(1)额定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00kW的机械压力雾化的燃烧器,燃料消耗量少,即使安全切断发生泄漏,进入炉膛内的燃料量也较少,安全风险相对较低,每一个喷嘴前只需配置一只安全切断阀即可;(2)若喷嘴是带有回流功能但没有自带的喷嘴切断阀的,在回流管路上也应设置一只安全切断阀,回流管路上的安全切断阀应与进口管道上的安全切断阀联动,即同时开启和关闭。若喷嘴是带有回流功能且有自带的喷嘴切断阀的,回流管路上可以不设置安全切断阀,可用喷嘴切断阀代替。5.2.2.2 对于额定输出热功率>400kW的液体燃料燃烧器,应在燃料管道上安装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上游的安全切断阀应是快速关闭型,下游的安全切断阀可同时作为流量调节阀,其关闭时间不应超过5s。自动安全切断阀应按照图B.5~图B.7的要求布置,具体要求如下:a)多级调节燃烧器应为每只喷嘴配置两只安全切断阀,见图B.5;b)采用回流式喷嘴的燃烧器应在燃料供应管道和燃料回流管道上分别安装两只安全切断阀,其中一只安全切断阀可用喷嘴切断阀代替,喷嘴切断阀应符合ISO 23553-1要求。回流管道上应安装一只压力监测装置,见图B.6和图B.7。安全切断阀应联动,燃料供应管道上的安全切断阀开启时,回流管道上的安全切断阀不能关闭,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实现:1)供应管道与回流管道上的安全切断阀之间由执行机构控制的机械连接;2)供应管道与回流管道上的安全切断阀之间由电动或气动联锁。如燃烧器带有循环预热喷嘴头,应使燃料循环至喷嘴头,当只有一只喷嘴切断阀时,喷嘴切断阀应符合ISO 23553-1要求,否则应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循环加热时燃料不喷出。同时,还应保证回流压力不会开启喷嘴切断阀。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燃料的自动安全切断阀的配置数量和布置方式的要求,适宜于输出热功率大于400kW的燃烧器。(1)额定输出功率大于400kW的机械压力雾化的燃烧器,燃料消耗量大,在每一个喷嘴前设置一只安全切断阀不保险,若安全切断阀发生泄漏,进入炉膛的燃料量多,易发生炉膛爆燃。因此,必须在每一个喷嘴前设置两只串联布置的安全切断阀,增加安全系数。上游的安全切断阀是快速关闭型的,下游的安全切断阀可以用流量调节阀代替,但是流量调节阀的关闭时间不能超过5s。(2)若喷嘴是带有回流功能但没有自带的喷嘴切断阀的,在回流管路上也应设置两个串联的安全切断阀,若喷嘴是带有回流功能且有自带的喷嘴切断阀的,在进、回流管路上可以各设置一只安全切断阀,可用喷嘴切断阀代替一只安全切断阀。回流管路上的安全切断阀应与进口管道上的安全切断阀联动,即同时开启和关闭,可以将两只安全切断阀通过机械连接的方式,或电动或气动联锁的方式来实现。(3)若喷嘴是带有回流功能的,还应在回流管路上的输出调节器(回油调节阀)和安全切断阀之间设置一个压力监测装置。一方面,在点火前防止回油压力过高导致燃料提前进入炉膛。另一方面防止因回流管道堵塞,导致回流压力超过设定值,燃料回流量减少,喷入炉膛的燃料量增多,发生爆燃事故。(4)燃用高黏度的液体燃料的燃烧器,如果使用循环预热喷嘴的,为了保证燃料不在喷嘴凝固,燃料应循环至喷嘴,当只有一只喷嘴切断阀时,喷嘴切断阀应经过测试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应采取其他措施(如流量监测、压力监测等)保证燃料在循环加热时不会喷进炉膛,在回流管路上安装回流压力监测装置,防止回流压力太高(高于设定值)把喷嘴切断阀打开。5.2.3 气体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气体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气体燃料燃烧器应串联安装两只自动安全切断阀;b)气体燃料自动安全切断阀的配置见表4。表4 自动安全切断阀配置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气体燃料的自动安全切断阀的配置数量和布置方式的要求。以70kW和1200kW为分界,主要借鉴欧盟相关标准。(1)气体燃料燃烧器不分输出热功率的大小,在燃气管路上都应安装两只串联布置的自动安全切断阀,两只安全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且还应尽量靠近燃烧器本体。这样安装的目的是在阀门检漏过程中,残留在管道中的燃气体积小,排入炉膛的燃气量少,易于吹扫干净;如果在管道中残留的燃气体积大,不宜排入炉膛,应通过放散管排到室外。(2)额定输出热功率小于等于70kW的燃烧器,在主燃气管道上安装两只串联布置的B级自动安全切断阀,如果燃烧器带旁路点火且用液化石油气点火,旁路燃气管路上应安装2只B级自动安全切断阀;用其他燃气点火的,只需安装1只B级自动安全切断阀,点火热功率都应小于等于额定输出热功率的10%。如果点火热功率大于10%额定输出热功率,旁路燃气管路上应安装2只B级自动安全切断阀。(3)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70kW且小于等于1200kW的燃烧器,在主燃气管道上安装2只串联布置的A级自动安全切断阀,如果燃烧器带旁路点火,旁路燃气管路上应安装2只A级自动安全切断阀。(4)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在主燃气管道上安装2只串联布置的A级自动安全切断阀和1只阀门检漏装置,如果燃烧器带旁路点火且点火热功率大于1200kW,旁路燃气管路上也应安装2只A级自动安全切断阀和1只阀门检漏装置。(5)燃气自动安全切断阀根据其泄漏率分为A级和B级,A级阀的泄漏率为零,B级阀允许一定的泄漏率,详见ISO 23551-1的相关要求。国产安全切断阀也应满足ISO 23551-1相应要求。5.2.4 火焰监测装置火焰监测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确保传感器不受任何无关信号的干扰。b)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各自安装火焰监测装置时,主火焰的火焰监测装置应不能监测到点火火焰。对于主燃烧器运行时点火燃烧器仍然在运行的系统,应安装相互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分别用以监测点火火焰和主火焰。c)对于主燃烧器运行时点火燃烧器已经熄灭的燃烧器,可只安装一只能监测到点火火焰和主火焰的火焰监测装置。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火焰监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通用要求和布置的数量要求。(1)火焰监测装置应安装在燃烧器本体或炉膛内部,安装的位置能够监测到火焰且不受任何无关信号的干扰,比如外部光源或炉膛内部热源产生的光源的干扰,避免出现误判火焰存在的现象。(2)对于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分别安装了火焰监测装置的,要求火焰监测装置各自监测自己的火焰,不能相互干扰。主火焰监测装置不能监测到点火火焰,否则如果主火焰还未点着,主火的火焰监测装置误把点火火焰当作主火焰已经建立,主火的安全切断阀就会一直开启,主火的点火安全保护将失去作用,将会导致安全事故。(3)对于主燃烧器运行时点火燃烧器仍然在运行的系统,应安装相互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分别用以监测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对于主燃烧器运行时点火燃烧器已经熄灭的系统,可只安装1只火焰监测装置,其安装位置应该既能监测到点火火焰又能监测到主火焰。5.2.5 空气监测装置燃烧器应安装空气监测装置,空气监测装置可通过压力监测、流量监测和其他能反映供风状态的测量方法监测空气流量。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空气监测装置的通用要求。燃烧器必须安装空气监测装置,空气监测装置的功能是监控助燃空气流量是否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如果空气流量低于空气监测装置的设定值,燃烧器将会安全停机并联锁保护。

空气监测装置有多种方式,例如监测空气压力的空气压力开关、监测空气流量的仪器和测量电机转速的装置等等能够反映供风状态的监测装置都可以用来监测空气流量。5.2.6 阀门检漏装置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0kW的气体燃料燃烧器应设置阀门检漏装置。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阀门检漏装置的使用要求。1200kW主要借鉴欧盟相关标准。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0kW的气体燃料燃烧器必须设置阀门检漏装置,在启动前或在前吹扫期间对安全切断阀进行测试,判断阀门是否存在泄漏,如果阀门发生泄漏,燃烧器将会安全停机并联锁保护。阀门检漏装置有多种方式,例如逻辑检漏和增压检漏两种方式,典型的运用逻辑检漏原理制造的阀门检漏装置有西门子公司生产的LDU11系列和冬斯公司生产的VPM-VC系列,典型的运用增压检漏原理生产的阀门检漏装置有冬斯公司生产的VPS504。除此以外,还有PLC编程逻辑检漏和自动控制器自带检漏功能等其他方式对阀门进行检漏。第六章 基本要求(一)本章结构

本章共有5节,由“符合性声明” 、“制造单位” 、“专业人员” 、“型式试验” 和“在用燃烧器改造后检验”组成。(二)条款解释6.1 符合性声明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TSG G0001有关液体和气体燃烧器的安全基本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阐明了本标准遵循的原则,本标准是锅炉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器的技术条件,应与技术法规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保持一致,标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TSG G0001的相关规定。6.2 制造单位燃烧器的制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b)燃烧器基本试验与检测装置;c)与热能和电气控制专业相关的技术人员及专业调试人员;d)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检测和质量体系等基本生产要求,以保证燃烧器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6.3 专业人员燃烧器制造、安装、调试、维修与改造等相关专业人员应具备与热能和电气控制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操作和调试流程。

条款解释:本条款对燃烧器行业的从业专业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维护调试的操作技能提出了基本要求,防止非专业人员调试、维修和改造燃烧器,预防发生安全事故,保障锅炉安全运行。6.4 型式试验6.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烧器,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设计的燃烧器;b)燃烧器使用燃料类别或者燃烧器结构及程序控制方式发生变化时;c)燃烧器型式试验超过4年的。6.4.2 型式试验应由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型式试验的条件和从事型式试验的测试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本条款内容来自于《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中的相关规定,型式试验主要针对批量定型生产的燃烧器。按照本节的规定,新设计制造的、型式试验的日期超过4年的,燃料类别或者结构及程序控制方式发生变化的燃烧器都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而且具备燃烧器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新设计制造的燃烧器应进行型式试验没有异议。型式试验的日期超过4年的燃烧器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目的主要是进行质量监督,防止制造单位因生产条件、专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水平发生变化影响产品质量,燃料类别或者结构及程序控制方式发生变化时,燃烧器的基本配置、安全性能及热工性能都将发生改变,所以应该重新进行型式试验。6.5 在用燃烧器改造后检验在用燃烧器改造后应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计量认证资质。

条款解释:本条款主要是考虑煤改气、燃油改燃气和低氮排放改造等实际工程问题而新增的,其技术要求主要针对在用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本条款明确了在用燃烧器经过改造后应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具有熟悉锅炉和燃烧设备的检验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并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资质后,才能从事燃烧器改造后的检验。第七章 性能要求(一)本章结构

本章共有5节,由“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 、“运行要求” 、“环保要求” 和“节能要求”组成。(二)条款解释7.1 安全要求7.1.1 启动燃烧器的启动应满足下列条件:a)安装联锁装置位置正确;b)燃料和空气的调节装置位置正确;c)火焰监测装置功能验证正确;d)空气监测装置功能验证正确;e)阀门检测功能验证正确;f)燃料预热温度已满足要求;g)雾化介质压力已满足要求;h)锅炉启动条件满足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启动时应该满足的条件。启动条件包括锅炉的启动条件和燃烧器的启动条件。锅炉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参数满足设定要求的下限,才能启动燃烧器进行工作,满足生产工艺的供热需要。燃烧器的启动条件是在安装位置验证、燃料和空气的调节装置位置验证、火焰监测装置和空气监测装置的功能验证,以及气体燃烧器的阀门检测功能和液体燃烧器的燃料预热温度、雾化介质压力满足要求后才能启动燃烧器,保证燃烧器安全运行。7.1.2 前吹扫7.1.2.1 点火装置通电前应对炉膛进行吹扫。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燃烧器应具备前吹扫功能,在点火装置通电前应对炉膛进行吹扫,将炉膛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用空气置换干净,防止点火时发生爆燃。7.1.2.2 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前吹扫风量应为额定输出热功率下的所需风量,并进行额定输出热功率下风门位置验证;b)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应满足TSG G0001的有关要求;c)液体燃料燃烧器前吹扫时间应符合表5的要求;d)气体燃料燃烧器前吹扫时间应符合表6的要求。表5 液体燃料燃烧器前吹扫时间  表6 气体燃料燃烧器前吹扫时间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的要求。按照TSG G0001中的规定,前吹扫总风量不应小于炉膛容积的3倍。本标准涉及的燃烧器要求在额定输出热功率下的风量进行前吹扫,通常只需保证足够的通风时间就可以满足TSG G0001中总通风量的要求。前吹扫时间针对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燃烧器分别规定,见表5与表6。上述两表中的前吹扫时间主要是参考了欧盟的相关标准EN267和EN676。欧盟的标准是燃烧器的通用要求,考虑到本标准是锅炉用燃烧器标准,因而按照中国锅炉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整。其中,小于400kW的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前吹扫时间从欧盟标准规定的5s提高到10s。自然通风气体燃料燃烧器前吹扫时间不低于300s,主要来自于国内该类燃烧器的实际经验总结。7.1.2.3 双燃料燃烧器前吹扫时间应按照7.1.2.2 d)气体燃料燃烧器的要求规定。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双燃料燃烧器的前吹扫时间。双燃料燃烧器既可烧气体燃料又可烧液体燃料,共用一只自动控制器。因此,前吹扫时间的设定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气体燃料燃烧器的要求执行。7.1.3 后吹扫燃烧器受控停机后,应立即进行吹扫,吹扫时间应符合表7的要求。表7 后吹扫时间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后吹扫时间的要求。燃烧器在受控停机后,也应对炉膛进行吹扫。考虑到燃烧器在启动时需进行前吹扫,因而后吹扫只对吹扫时间做出了规定,对吹扫风量未作具体要求。7.1.4 安全时间7.1.4.1 液体燃料燃烧器醇基燃料燃烧器的点火安全时间应小于或等于3s,其他液体燃料燃烧器的点火安全时间及熄火安全时间应符合表8的规定,点火安全时间图解见附录C。表8 液体燃料燃烧器安全时间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燃料燃烧器安全时间的要求。本表中的安全时间主要参考了欧盟标准EN267。安全时间包括点火安全时间和熄火安全时间,考虑到与表10启动热功率保持一致,因而保留了大于6000kW这一栏。除醇基燃料外,液体燃料燃烧器的点火安全时间按照输出热功率划分为四段,每段按照点火方式不同都有不同的要求。由于醇基燃料的易挥发,闪点低,因此不分输出热功率段,在任何输出热功率下点火安全时间都必须小于等于3s(参考气体燃料燃烧器要求)。附录C以图解的方式说明点火安全时间。7.1.4.2 气体燃料燃烧器气体燃料燃烧器的点火安全时间应根据t×Q/Q≤100计算,ssF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5s。点火安全时间和熄火安全时间应符合表9的规定,点火安全时间图解见附录C。表9 气体燃料燃烧器安全时间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气体燃料燃烧器安全时间的要求,本表中的安全时间主要参考了欧盟标准EN676。安全时间包括点火安全时间和熄火安全时间。气体燃料燃烧器的点火安全时间数值可以按照公式t×Q/Q≤100计算,t、Q、Q均取无量纲数,Q/Q以百分数表ssFssFsF示。点火安全时间按照输出热功率划分为三段,每段按照点火方式不同都有不同的要求。附录C以图解的方式说明点火安全时间。7.1.5 启动热功率7.1.5.1 液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要求见表10。表10 液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  单位为kW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要求,本表中的启动热功率主要参考了欧盟标准EN267。启动热功率太大易发生爆燃,因此控制启动热功率有利于点火安全。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按照额定输出热功率分为四段,每段在规定的点火安全时间内按照点火方式不同都有不同的要求。7.1.5.2 气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要求见表11。表11 气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  单位为kW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气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要求,本表中的启动热功率主要参考了欧盟标准EN676。启动热功率太大易发生爆燃,因此控制启动热功率有利于点火安全。气体燃料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按照额定输出热功率分为三段,每段在规定的点火安全时间内按照点火方式不同都有不同的要求。7.1.5.3 双燃料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应按照7.1.5.2气体燃料燃烧器的要求规定。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双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要求。双燃料燃烧器的启动热功率按照气体燃料燃烧器的要求执行。7.1.6 点火燃烧器点火7.1.6.1 液体燃料点火应符合以下要求:a)点火燃烧器用电火花点火时,若点火燃烧器的燃料切断阀与主燃烧器燃料切断阀开启的时间间隔超过5s,应对点火火焰进行监控;b)在液体燃料的火焰未被点燃时,若在安全时间内能切断主燃料供应同时关闭点火阀的情况下,则无需在5s的预点火时间内单独监控点火火焰,在这种情况下,点火燃料最多允许供应10s(5s为预点火时间,5s为安全时间)。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液体燃料燃烧器点火的要求,点火时间主要参考了欧盟标准EN267。液体燃料燃烧器若是通过点火燃烧器点火的,点火燃烧器的燃料切断阀开启5s后,主燃烧器的燃料切断阀才开启时,为保障安全,应当用独立的火焰监测器对点火火焰进行监控。当主液体燃料未被点燃时,主燃料切断阀能够在点火安全时间内关闭,同时点火燃料的切断阀也能在点火安全时间内关闭。在这种情况下,预点火时间如果不超过5s,则不必对点火火焰单独设置火焰监测器,允许点火燃料切断阀开启10s,其中5s为预点火时间,另外5s为点火安全时间。7.1.6.2 气体燃料点火应符合以下要求:a)除阀门检漏以外,在电火花点火装置或其他点火装置通电前点火燃气阀不应通电;b)对于输出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20kW的燃烧器,点火燃气从两只主燃气安全切断阀之间引出,在启动前,下游主燃气安全切断阀不应通电;c)点火燃气由下游主燃气安全切断阀的位置控制时,应安装调节装置使点火燃气量达到本标准要求,且燃气压力应大于系统阻力;d)出现点火火焰故障时,系统应按7.1.8的规定执行。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气体燃料燃烧器点火的要求。气体燃料易燃易爆,点火时易产生爆燃事故,因此根据对点火燃料的获取方式不同,对燃气切断阀的开启时间进行了规定。(1)点火原则是先建立火花然后再释放燃气。在点火之前的阀门检漏过程中,如需短时间开启燃气阀,考虑到排入锅炉炉膛内的可燃气体量少,且可以通过前吹扫被空气置换干净,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将阀门检漏排除在外。(2)输出热功率大于等于120kW的气体燃料燃烧器,如果点火燃气是从两只主燃气安全切断阀之间引出的,在点火火焰被点燃前,下游主燃气安全切断阀不应通电开启,否则,在点火时大量的燃气将通过主燃气管路进入炉膛,易发生爆燃事故。(3)如果点火燃气量是由下游的主燃气安全切断阀控制的,即下游的主燃气安全切断阀是慢速开启阀或是两级阀,应该在点火燃气管路上安装调节装置,控制点火燃气量,使点火热功率符合气体燃料燃烧器启动热功率的要求,且点火燃气的压力必须大于系统(燃烧头和炉膛及烟道阻力)的阻力,防止回火。(4)当点火火焰出现故障时,系统应按照7.1.8条重新启动的要求进行。7.1.7 主燃烧器启动7.1.7.1 直接启动直接点燃主火焰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采用电火花点火时,在吹扫结束前点火源不应通电,并应在安全时间结束前断电;b)采用热表面点火装置时,点火装置应先通电,在点火源的温度达到燃气的着火温度后,主燃气阀方可开启。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主燃烧器直接启动时,对点火装置通电时间的要求。为保证“先产生火花,后开启燃料阀”的正确点火程序,防止在吹扫期间点火,引发爆燃事故,对于采用电火花点火的燃烧器,在吹扫结束前点火源不应通电,并应在安全时间结束前断电;对于采用热表面点火装置时,点火装置应先通电,在点火源的温度达到燃气的着火温度后,主燃气阀方可开启,防止点火源的温度不够高时,提前开启主燃气阀,从而造成点火失败,大量的燃气进入炉膛。7.1.7.2 通过点火燃烧器启动点火火焰确认后方可开启主燃料安全切断阀,主火焰应建立并通过验证,否则应联锁保护,主火安全时间应符合表8与表9中的规定值。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主燃烧器通过点火燃烧器启动时的要求。点火火焰经火焰检测器探测到以后,才能开启主燃料安全切断阀。主火焰建立后应得到主火焰监测器确认,否则燃烧器应联锁保护,主火的安全时间应符合表8和表9的规定。7.1.7.3 主燃气安全切断阀除阀门检漏过程外,燃烧器上游的主燃气安全切断阀通电要求见附录C。  

条款解释:本条款规定了主燃烧器点火时对主燃气安全切断阀的要求。在点火装置产生电火花以前,对燃烧器上游的主燃气安全切断阀通电的顺序有不同的要求,详见附录C。在燃气阀门检漏过程中,主燃气阀可以通电开启或失电关闭,以判断燃气阀门是否存在泄漏,因此将阀门检漏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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