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办公室文书写作要领与范本全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9 05: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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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传

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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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办公室文书写作要领与范本全书

新编办公室文书写作要领与范本全书试读:

前言

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室文秘人员提供一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公文教学用书及公文写作参考用书,一直是作者从事公文写作与处理教学、科研工作的动力所在。在系统梳理课程团队及国内公文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者紧密围绕大专院校公文教学需求及办公室文秘人员的工作需求,精心架构了本书的框架体系。整体来看,本书的特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1)文种类型全面且每一文种内部细分明确。本书不仅关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法定15类文种,还结合办公室工作需要,系统、深入地选取了60类常用文种。这些文种基本能够满足各级各类人群对公文写作文种类型的需求。(2)内容设计科学。在对每一文种基础知识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通过配备例文范本、例文简评、写作小结,满足教学群体及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某一问题的纵深思考需求。例文范本皆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近几年发布的文件,且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保证了例文范本的新颖性与规范性。写作小结更是本书作者结合多年公文教学、科研实践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3)参与本书结构体例策划的主体多元。除了吸纳校内专家及出版社各位编辑的意见外,本书作者利用MPA公文写作授课时机,与MPA学员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对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的建议、需求,进而融入本书体例中;也利用对外培训时机,了解各级各类办公室文秘人员在公文写作与处理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并群策群力思考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而将思考成熟的内容融入本书章节中。上述工作的开展,不仅增强了本书的实用性,更开辟了一条多元主体参与教材建设的渠道。

2015年第十四届中国公文学术年会上,作者向大会提交了《行政公文学省级精品课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研究》一文并做大会发言,得到了与会专家的好评。上述平台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传播公文写作教学、科研取得的最新成果,以期为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事业贡献本团队的一份力量。本书便是上述平台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作者对本书尽心竭力,但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恳请广大专家学者不吝赐教。编著者2016年6月上编法定公文写作解析第一章命令(令)一、命令(令)的用法

命令简称令,是具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机关对下发布的带有鲜明强制特征的指挥性公文。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命令(令)的发布权限

命令(令)有发布权限的严格要求:1.国家主席有权发布命令《宪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由此可知两点:一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前,而国家主席据此发令在后;二是国家主席令涉及范围较广,有公布令、任免令、嘉奖令、特赦令、动员令等。2.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3.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4.乡镇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另外,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的机关可单独使用命令,也可与同级行政机关联合发令。中央军委作为党和国家领导军事工作的最高机关,其具有发布命令的权限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发布命令的职权。(二)命令(令)的特点(1)强制性。命令(令)是公文中最具强制特征的文种。受令者必须无条件地绝对服从、迅速坚决地执行命令。(2)权威性。命令(令)一方面表现着发令机关不可更改的意志,另一方面对受令者具有极强的约束作用,受令者必须令行禁止。(3)严肃性。命令(令)的行文一定要严肃、慎重,非用不可方才用。不能滥发命令,以免影响其权威性;命令(令)在行文上必须结构严谨、语气坚定、文句简洁、词语有力。(三)命令(令)的分类(1)从内容与作用来分,命令(令)主要有四类:一是公布令,主要用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行政令,是国家行政机关用来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三是嘉奖令,是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时使用的命令;四是任免令,是任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时使用的一种命令。(2)从命令的外观形式来分,命令有两类:一是带附件的命令,即命令之后必有附件。公布令通常都属这类命令,前令后法,法随令出。二是不带附件的命令,所有内容尽在命令正文之中。(四)命令(令)的写法1.标题

命令(令)的标题主要有两种写法:一种为“发令机关(或发令人职务)+文种”;另一种为“发令机关+事由+文种”。在撰拟标题时,前者在文种部分一般用“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等;后者的文种部分一般用“命令”,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等。此用法一方面符合语言逻辑,同时又使得公文标题简洁、清晰。2.主送机关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公布令,可以省略主送机关;具有特定受令者、执行者的命令,必须标明主送机关。3.正文(1)公布令。一般在一个自然段中写三层意思:一是公布的内容,二是公布的依据,三是公布的要求。(2)行政令。一般写三部分:一是发令缘由,二是命令事项,三是执行要求。(3)嘉奖令。嘉奖令正文必须写三层内容:一是嘉奖缘由。先要清晰扼要地说明被嘉奖对象的先进事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被嘉奖对象的表现、事件结果及其影响等。事迹要真实、简明;然后对事迹给以简要评价,评价要适度;二是嘉奖决定。通常给予被嘉奖对象的奖励有授予荣誉称号、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晋级和物质奖励等;三是希望、号召式尾语。4.签署

命令必须签署领导人的姓名和日期。二、命令(令)实例简评(一)公布令【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4年8月7日【简评】

该公布令的标题由发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与文种“令”两部分组成。公布令多用这种标题。标题下面正中位置是“令号”。公布令的正文通常很短,一般是在一个自然段中写清三层意思:

一是公布的内容。即被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如例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是公布的依据。用以说明公布对象是由何机关、何会议、何时批准或通过的。如例文中的“已经……通过”,便说明了这一点。

三是公布的要求。明确文件在生效、施行方面的时间要求。公布令的实施时间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发令时间与施行时间不同,如例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与施行为同一时间,即“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行政令【例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全体官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有关规定,命令你们进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履行防务职责。

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是继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标志着中国人民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担负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是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象征,使命神圣,责任重大。你们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后,要坚持人民解放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忠实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依法治军,把部队建设成“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威武文明之师,为维护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江泽民1999年12月19日【简评】

该例文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签署人及签署日期等部分构成,符合行政令写作在格式上的要求。

该行政令第一自然段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交代了发布命令的依据,明确派驻的合法性,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其法律依据。为了体现出表意的周全和严谨,使用“有关规定”这一模糊词语代替具体的法律条款,符合公文写作在语言上的要求。

第一自然段结尾两句是命令的事项,清晰地指出命令的内容及要求。其中命令的内容为:“命令你们进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防务职责”。命令在施行时间方面的要求为“1999年12月20日开始”。此段无任何冗余文字,表意明晰、庄重,体现了命令的严肃性。

该行政令第二自然段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意义,进而提出“履行防务职责”的相关要求。通过这一结尾用语,达到文件表意完整的目的。(三)嘉奖令【例文】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金春明同志“雷锋式消防战士”荣誉称号的命令

国函〔2006〕31号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溪市支队明山区大队特勤中队一班班长金春明“雷锋式消防战士”荣誉称号。

金春明,男,朝鲜族,1977年12月出生,黑龙江省尚志市人,中共党员。金春明同志1995年12月入伍以来,始终以雷锋同志为榜样,视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忠于职守,英勇顽强,不畏艰险,冲锋在前,共参加灭火救援战斗1500多次,抢救遇险群众65人,先后11次立功,7次被评为优秀士兵,被本溪市公安局授予“忠诚卫士”荣誉称号,被公安部授予“模范消防战士”荣誉称号。他胸怀报效祖国和人民的志向,勤学苦练,奋发有为,练就了过硬本领,曾连续三年获得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技能大比武冠军,先后被评为辽宁省公安消防部队“十大杰出官兵”、“十佳战斗班班长”和全国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十佳技术能手”。他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系群众,爱民为民,以弘扬雷锋精神为己任,长期照顾孤寡老人,全力资助贫困学生,深受驻地人民群众的好评,曾先后8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分别被共青团本溪市委员会和本溪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希望工程特殊贡献奖”和“学雷锋标兵”荣誉称号,先后荣获“辽宁省雷锋奖章”、“辽宁省青年五四奖章”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并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金春明同志忠于党的事业,在生与死的考验中,敢于赴汤蹈火、冲锋陷阵,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他爱岗敬业,爱警习武,苦练本领,勇攀高峰,是新时期消防官兵的杰出代表。他自觉传承、大力弘扬雷锋精神,从警为民,乐于奉献,为人民抛洒一片爱心,是新时期青年的楷模。金春明同志以朴实无华、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精湛过人的专业技能、冲锋在前的英雄气概、无私奉献的优秀品德,忠实地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雷锋精神抒写了新时期革命军人爱民为民的壮丽诗篇。

国务院、中央军委号召全体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全军指战员以金春明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2005年5月2日【简评】

表彰先进,可采用命令(令)、决定、通报等形式。这篇例文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金春明先进个人重大贡献的表彰,采用命令这一文种,说明与一般的先进事件和人物相比,此举意义更大,影响更远,事迹更加鲜明。

该文共四段,对于写作奖励性的个人事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与一般嘉奖令写作不同的是,该文并未按照嘉奖缘由、嘉奖决定、提出希望这一结构安排篇章布局,而是在第一段直接切入嘉奖决定,然后在第二段交代嘉奖缘由。这一写法虽未按照常规进行,却能在开篇之初吸引阅文者眼球,进而促动阅文者追溯其嘉奖缘由。

第三段是对整个事件的定性,是对金春明个人先进事迹做出的评价和赞扬。“金春明同志……是新时期青年的楷模”体现其对党的事业的忠诚与热爱、对消防工作的精通与创新以及对雷锋精神的传承与践行;“金春明同志……用雷锋精神抒写了新时期革命军人爱民为民的壮丽诗篇”体现其朴实无华、勇攀高峰、无私奉献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德,抒写了新时期革命军人爱民为民的壮丽画卷。

作为新时期青年的楷模与新时期革命军人爱民为民的榜样,金春明的先进事迹对于其他相关人员是有号召力的,所以第四段按照正常的写作逻辑,发出号召。这也是发布嘉奖令的目的。如果必要,可以对被嘉奖的对象提出保持荣誉、再接再厉的希望;而向有关人员发出学习先进的号召则是嘉奖令必用的结尾。(四)任免令【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李克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3年3月15日【简评】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任免令”通常由“任免依据”及“任命×××为××职务”两部分内容组成。在结构上基本上都是“篇段句合一”式。“任免令”虽篇幅较短,但在格式上与其他一般法定公文写作无异。因此,加强公文格式的研习,成为公文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三、命令(令)写作小结(一)选用文种要慎重1.了解命令(令)与决定、通报的区别

上述三个文种均可进行表彰奖励,但用法区别较大。命令(令)有着严格的制发机关权限限制,决定和通报则不然;若表彰嘉奖的对象是在危难险重中挺身而出者,多用命令(令)行文;若是表彰嘉奖长期从事艰苦卓绝工作人员,则多用决定行文。通报在表彰嘉奖时的使用限制性相对较少。

这些都说明在表彰奖励时不可随意选择命令(令)这一文种。2.明确公布令、行政令与通知的区别

公布令的制发者必须是具有制定、发布法律、法规、规章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而发布的内容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令的制发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用来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

若没有法规、规章制发权的机关制定的“类规章性文件”不得使用“公布令”的形式发布,而应该用“通知”;若不是用来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也不宜用“行政令”的形式发布,而应该使用“通知”这一发布形式。(二)使用语言要精确“精”指言简意赅,做到无冗字、冗词、冗句,且要经常使用一些模式化的语言,做到文约事丰。“确”指所言之事要确定,比如公布的要求、投入的力量、达到的目的、个别问题的政策对待等,都要有具体的规定。第二章决定一、决定的用法(一)决定与决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决定的功能作如下阐述: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和决议是近似文种,在写作实践中,一定要区分二者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大致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内容有所不同。决议涉及的内容原则性、理论性较强,而决定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实践性更强一些。

二是形成程序有所不同。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而决定虽然有时也要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但没有规定必须如此。

三是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议”,所以较多使用议论;决定则较多用来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不一定要展开充分的议论。

四是成文日期标写有所不同。决议的成文日期,用括号标写在标题下方,有时还要包括会议名称。决定可以这样标写,也可以像一般公文一样,将成文日期标写在正文之后。(二)决定的特点1.权威性

决定虽然没有命令那样浓的强制色彩,但也是一种权威性很强的下行文。决定是上级机关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经重要会议或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所做的安排。决定一经发布,就对受文单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2.指挥性

决定在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同时也提出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要求受文单位依照执行。决定通过原则、任务、措施、方案的确定和安排,指挥下属单位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3.全局性

决定一般不是向某一个具体单位发出的,行文对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由于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如依法行政、西部开发等,都是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即使有时涉及的事件比较具体,其意义也必然是全局性的。(三)决定的写法1.标题

决定的标题一般采取公文标题的常规模式,即“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的写法,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标题中有时可在主要内容部分加书名号,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但标题中一般不得使用其他标点符号。2.正文

正文采用公文常用的结构,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一般写发布决定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如果是批准某一文件的决定,则写明批准对象的名称。如果是表彰、惩戒性的决定,开头部分则要叙述基本事实,也就是先进事迹或事故情况,篇幅要比一般决定长一些。

主体写决定事项。用于指挥工作的决定,这部分要提出工作任务、措施、方案、要求等,内容复杂时要用小标题或条款显示出层次。用于批准事项的决定,这部分要表达批准意见,如有必要,还可对批准此事项的根据和意义予以阐述。用于表彰或惩戒的决定,这部分要写明表彰决定和奖励种类,或处分决定、处罚方法。

结尾比较简单,主要用来写执行要求或希望号召。二、决定实例简评(一)指挥性决定【例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做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国务院2014年5月2日【简评】

这份决定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以及成文日期等部分构成。从总体来看,全文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篇章布局合理,达到了理周辞切的行文效果。

决定常用标准的三项式标题,例文标题与其完全吻合。发文机关为“国务院”,事由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文种为“决定”。例文标题凝练地概括了文件的主旨,即“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可以说是题出旨见,令人一目了然。

例文第一段明确了行文背景及目的。在概括阐述了近年来我国在现代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在深入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而以公文首段常用的模式化语言“对于……,现……”引出该决定正文内容的写作。这一方面体现了公文用语的规范性,同时也使得文件内容丝丝入扣,合情合理。

在行文中,为撮要显旨,采用了分条列项式写法,共计分列了六个大问题,并以概括凝练的语言作为小标题来显示段旨。从整体来看,每一个小标题都从不同维度烘托全文主旨。分别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体系建设、多元化办学、人才培养、基础保障、组织领导等角度论证了如何才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二)法规性决定【例文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简评】

在我国,除了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这些法规性文件在公布实施后,如果需要做局部修改,通常都由制发机关写作决定,在文中逐一说明修改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不仅可以使用决定修改、补充、废止有关的法规性文件,而且还可以使用决定来直接发布有关法规。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该决定的使命是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修改。

正文有三个层次,一是明确了被修改文件的标题;二是修改条款的具体内容。写作中也做到了按照条款划分自然段,且每一条款的修改都要写明是“删去”、“增加”、“合并”还是“修改为”,以求明确清晰。如例文中“一、第二条修改为:……”、“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便是很好的例证;三是结尾,写明生效施行的日期。【例文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简评】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该决定的使命是直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其正文的写作与“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相比有不同之处。

直接发布法规的决定的正文一般包括如下三层:

一是正文首先交代制发此决定的原因和目的。并常以“为……特作如下决定”的句式引出下层内容。例文“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作如下决定”,便明确了制发此决定的原因和目的。

虽然“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也可在此部分写明修改的目的、依据,但其常用的写法还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写出被修改文件的标题。

二是法规性决定的具体条款。要做到层次清楚、语句准确严密。直接发布的法规性决定的具体条款是全新的,而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中的具体条款是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的修补。

三是要求式结尾,或者写决定生效施行的时间要求,或者对有关方面提出要求。例文最后三段对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方面的要求,对违反本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并写明了决定生效施行的时间要求,目的明确、态度坚决、责任清晰,这就为顺畅地执行此法规性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的结尾处一般仅写明生效施行的日期。(三)知照性决定【例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为了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简评】

该知照性决定由标题、正文以及通过的日期三部分内容构成。

由于此类决定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在格式上通常省略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格式要素,所以常以题注的形式,即:在标题之下附加圆括号,内注“某年月日某会议通过”字样,阐释会议名称及通过日期。

此种决定一般篇幅较短,所以要求其用语高度凝练,明确清晰。(四)表彰性决定【例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中国·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辽政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3中国·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园会),历时5个多月圆满落下帷幕。世园会期间,展示了具有世界级艺术品位的园林景观,举办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主题活动和高端论坛,接待国内外宾客突破1000万人次,展现了我省举办世界性大型活动的能力和水准,提升了我省在全国乃至世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世园会筹备和运营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和工作人员兢兢业业、甘于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勇挑重担、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对锦州市政府等10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为王广明等3名同志记一等功一次,缪徵阁等7名同志记二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通报表扬单位名单(略)

2.记功人员名单(略)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简评】

这是一份由地方政府发布的对相关单位和众多人员进行表彰的决定。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此类决定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层:一是表彰奖励的根据、目的;二是表彰奖励的决定;三是对被表彰者提出的希望以及对广大群众学习先进的号召。

在表彰奖励决定部分,若表彰奖励的个体或单位数量过多,一般选择其中某一个体为代表,然后在此个体名称后加“等”字以及表彰奖励的总计数量这一方法,使得正文的写作更趋合理。表彰奖励的名单通常以附件形式出现。例文“省政府决定,对锦州市政府等10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为王广明等3名同志记一等功一次,缪徵阁等7名同志记二等功一次”便是如此,达到了表意清楚的目的,又彰显了相关部门办文的水平。(五)处理性决定【例文】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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