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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1 2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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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雯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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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财产法律自助手册

婚姻家庭财产法律自助手册试读:

前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婚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把婚姻家庭制度看做社会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婚姻法的每一个细小变动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处理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可以使您的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新解释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的婚姻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或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新解释的负面导向作用也不容忽视。婚姻家庭并非是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姻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书搜集归纳了一些在婚姻家庭中常见的问题与纠纷,运用法条作出详细的解读,为每一位迷茫的当事人指点迷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婚与离婚

什么是结婚?

如何理解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如何?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效力从何时开始起算?

……什么是结婚?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和传统意义上的结婚。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即男女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婚姻即告生效;传统意义上的结婚是指正式举行结婚仪式完毕,双方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讲,男女双方完成登记,尽管未举行婚礼,在传统意义上并未结婚,也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在传统意义上,结婚也有未经登记的情形。本书结婚的概念特指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如何理解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指只得由一男一女双方结为夫妻的制度。《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含义。(1)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一夫一妻制的特征在于婚姻关系在一男一女之间产生,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同性结婚。(2)已经结婚者在配偶死亡前或者离婚前不能再行结婚。但并不是说一个人一生只能结一次婚。(3)法律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是法律禁止和取缔的,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视具体情况予以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应整个社会男女的构成比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对保障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如何?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效力从何时开始起算?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按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申请,和结婚登记申请要求一样,能否批准,由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确定。如果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夫妻关系,子女也视为婚生子女。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就其效力从何时起算问题,就法理而言,既然是补办,当然承认其有追溯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的计算等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离婚?离婚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理解离婚的概念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离婚即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消灭,应当体现夫妻双方本人的意志,因而离婚的请求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他人不得代理。在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一方要求离婚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或向人民法院口头表达离婚的意愿。

第二,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有效的婚姻关系,既包括合法有效的登记婚姻,又包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为法律所承认其效力的事实婚姻,还包括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婚姻。

第三,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不存在离婚的可能。

第四,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又设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当事人任意离婚,以保护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和婚姻的严肃性。离婚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必须经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任何私下的解除婚姻的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离婚不但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而且还将由此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会影响到子女及第三人的利益。

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和行为而归于消灭。婚姻的终止不同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在终止婚姻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前,该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的,则是违法的、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终止婚姻的法律事实有:(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具备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婚姻关系当然也随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时,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在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时终止。但是有例外,即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而原配偶没有再婚的,他们的婚姻自解除宣告死亡时自行恢复。(2)离婚的法律行为,即配偶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自离婚协议登记生效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时起,婚姻关系即告终止。

离婚有哪些方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其他财产、子女问题达成合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也称两愿离婚,在法理上,将协议离婚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其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不予执行怎么办?

《婚姻法》第31条对协议离婚制度规定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但是由于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离婚协议书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裁判,申请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予执行,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的同时,还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一份标准的离婚协议书上除必须写明双方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财产(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和债权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什么是起诉离婚?

所谓起诉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将有关的婚姻纠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1)起诉离婚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以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但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2)起诉离婚的事由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

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起诉的前提包括:(1)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除)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2)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如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子女的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4)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当事人一方想起诉离婚,可以选择哪些法院起诉?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于诉讼来说,管辖权是首要的关键的一步,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地域管辖。原则上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被监禁的,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由于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500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分居两地,想离婚该去哪个法院?

一般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离婚应该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故意失踪,想离婚该怎么办?

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想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情形。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如果是因为配偶恶意出走,拒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或者故意失踪以逃避起诉离婚问题的,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配偶下落不明不具有以上故意、恶意的情形,且失踪不满两年的,法院对于一方的离婚申请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起诉。

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第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或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宣告失踪的,另行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即告解除。

夫妻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想离婚怎么办?

夫妻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为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起诉离婚,父母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

对男方提出诉讼离婚的限制性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亲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这段时间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不论胎儿出生后是活体还是死体,均应受一年的限制。(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其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婚姻法》并未对中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适用其半年不得离婚的规定。

对男方提出起诉离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离婚的;其次,虽然在限制起诉期限内,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是因为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女方有卖淫、通奸或与他人姘居严重伤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等情形。

一方起诉离婚前另一方有正在故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但对正在发生的隐藏、转移、变卖和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阻止。因此,权利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自己的权利损失扩大。因未能及时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扩大损失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在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应注意,申请财产保全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判决作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有财产,是否还应该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财产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避免申请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属于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一方起诉离婚前或者起诉后另一方有故意转移、消灭证据行为的,该怎么办?

起诉离婚时,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有故意转移、消灭证据,以逃避责任和债务等行为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所谓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一方就另一方已经转移的婚内共同财产请求进行财产分割,应提供哪些材料?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已经转移的婚内共同财产请求进行分割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转移财产方将财产转移的处所和证据材料。(2)所转移的财产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一般只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或者得到的即可。(3)分割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隐瞒事实时开始起算。因此,必须注意并不是一方财产隐瞒两年后就超过诉讼时效,而是财产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从知道财产被隐藏时开始计算,两年内怠于行使该权利的,法院才不予保护。最长从财产被隐藏时起超过20年的,另一方丧失取得胜诉的权利。但是,当事人自愿重新分割的,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一审判决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1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民事案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两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后,如果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那么该离婚的判决结果便要等到二审结束后才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过了这段期限,一审的判决结果便会生效。因此,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被告在15天之内提起了上诉,无论是原告和被告都不能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再次结婚,否则就是重婚行为。如果被告没有提出上诉,那么在一审离婚判决作出的15天之后,当事人原有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双方各自取得再婚的权利。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行起诉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关于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规定的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应该按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

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生效日期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日,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离婚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更名等问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是否还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可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这种情况下是有离婚证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在法院办理,可能是法院发放的调解书也可能是法院发放的判决书。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生效后即代表离婚,不必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民政部门也不给这种情况的办理离婚证。所以,在办理财产更名时只需向有关机关提交离婚判决书,同时证明该判决已经生效即可,不用再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子女的判决怎么办?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履行。一方拒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持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夫妻双方未领结婚证,是该申请解除同居关系还是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若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的,形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按正常离婚程序审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想解除其同居关系的,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效力从二人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法院即按正常离婚程序审理;双方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有不育症可以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一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婚后没有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吗?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以下几个具体参考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重婚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应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坚决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关系并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调解或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虽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形。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人民法院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准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处理这类案件,应当认真查明虐待、遗弃的行为是否是经常的、一贯的,是否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受害者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判虐待者、遗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虐待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情况和一贯表现。如果当事人情节较轻的,可先进行批评教育或交由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后,有恶习者表示真诚悔过并积极改正,而对方也能给予谅解的,应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当事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或者经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无悔改表现,对方也对其失去信心,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确无可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主要考察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确无和好的可能。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满两年或夫妻感情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则不能判决离婚;如果确实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已满两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调解或判决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有不育症可以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不能生育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难以继续生活的情形,可以归为有生理缺陷,对因不能生育且难以治愈起诉离婚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因为此类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继续共同生活的例子。对于此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者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婚后没有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据此准予离婚。

女方擅自打胎,男方可以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吗?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育是两个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做主可能损害对方的生育权。对于生育权的纠纷,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应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无法强制让一方的生育权实现。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以调解为主,女方擅自打胎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对于此类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女方拒绝生育孩子,丈夫能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男女双方的正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依两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但是,如果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双方协商无法调解的,男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通过和别人再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

因此,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的,男方可以据此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男性生育权的实现,是无法强制女性去执行的。但当女方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致使男性生育权无法实现时,男方只能得到司法救济,实现利益补偿。即对于男方因生育权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真相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般准予离婚,并可酌情采取财产利益倾斜分割予以补偿。

妻子婚前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丈夫知情后可以离婚吗?

妻子在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怀孕后,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婚后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司法实践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以及对严重危及男方人身安全的情形,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因为婚前一方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且夫妻还没有完全共同生活,法院受理后基于上述事实情况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分居满几年,申请离婚法院才能支持?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且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应该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但必须注意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其他因工作、学业等分居两年以上的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客观上夫妻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夫妻之间已经不同床共枕、没有相互关照、日常生活也完全分开互不相关。其二,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思,即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仅有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其三,分居期间必须达到两年以上,分居期间应该是连续不间断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中间因暂时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相加计算。注意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由原告负责举证。

一方因违法行为被判刑或劳教的,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一方被判刑或者劳教,另一方想离婚的,一般通过诉讼离婚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1)所谓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主要是指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这将给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必将给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2)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及嫖娼、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伤害也是难以忍受和恢复的。

但对结婚时间较长,已有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只是出于种种顾虑,或在气愤中提出的离婚,人民法院应有针对性地尽量做工作,即便经调解无效的也可判决不准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方有虐待、遗弃对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本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的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长期的家庭暴力,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治等。而遗弃主要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属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的,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遗弃的主体可能是夫妻关系的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如一方有严重虐待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该如何处理?

宣告婚姻无效后,双方的子女、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与无效婚姻宣告申请案件的,应先就婚姻是否无效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并就婚姻无效和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分别出具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后,双方的子女、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

弄虚作假成立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弄虚作假成立的婚姻是违法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成立的婚姻,表面上符合结婚成立的条件,但实质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有重婚、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弄虚作假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而其他的情形,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用别人身份证或者假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双方为登记的男女双方,实际结合的双方则视为同居关系,也谈不上婚姻无效问题。登记双方必须先按离婚程序离婚,待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行登记结婚,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一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欺骗对方取得结婚证的,都不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弄虚作假成立的婚姻,不完全属于无效婚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属于无效婚姻吗?

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的,结婚证登记的双方不是事实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从形式上看,进行结婚登记行为的双方是夫妻关系,而实质上的夫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双方。根据《婚姻法》第10、11条之规定,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不具备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或者协议离婚。登记成立的婚姻解除后,视共同居住的双方的生活状况来确定双方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居住,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对待。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是否还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虽然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实体问题已经消灭。但是婚姻关系影响并决定着诸如家庭、继承、债权债务承担等其他法律关系。这种影响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中一方死亡而消失,有时反而会因此而强化,如财产分割、继承问题,合法的妻子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即婚姻效力问题。因此,是否宣告婚姻无效,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分割和继承财产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如果双方确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布婚姻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也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一方主张财产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当事人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未达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的效力从夫妻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即在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后,他们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合意,一方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往往是当事人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自愿的结婚要件。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的事由仅限于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申请婚姻撤销行为须经哪些程序?

因受理婚姻撤销申请的机关不同,办理婚姻的撤销可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情况。(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双方不涉及财产、子女抚养和债务问题。婚姻当事人受胁迫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审,认为有管辖权、双方结婚不超过一年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不超过一年、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严格审查,符合可撤销婚姻条件的,即一方系受胁迫结婚,且符合可撤销婚姻对时间上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撤销并印发婚姻撤销决定。对经批准决定予以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将书面的撤销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予以公告。(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有财产、子女问题的,一并判决,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子女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上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迫结婚的,效力如何?如何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与被收买的妇女结婚的,如果有强行、胁迫结婚的情节,属于可撤销婚姻。被收买的妇女可以在结婚登记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所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张权利的负有举证的责任。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婚姻法》保护,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即各自的工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其他共有财产根据双方的共享大小按比例分配。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而对于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在分割财产时,要遵守《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即在解除因重婚而无效的同居关系时,不能将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配偶)的财产分割给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予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

什么是同居关系?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条件,且群众一般也承认其夫妻关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它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两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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