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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18: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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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是否属于医疗行为试读:

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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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

医疗活动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运用自己的医疗技术和条件为患者的疾病提供治疗的行为,就是人们常说的医生为病人治病的行为,而预防接种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预防某种疾病的发生而对没有患病的人实施注射疫苗的活动,是防病行为,故不属于医疗行为。

【基本案情】

艾华于2000年2月25日出生,出生时身体一切正常,当时在右臂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的97天里,艾华虽看过病,但未注射针剂。7月5日,艾华母亲按计划免疫规定带艾华到指定医院儿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左臀肌,操作者为该院儿科护士。两周后,艾华父母发现艾华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就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带艾华到长沙市多家医院诊治。2001年4月7日,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艾华进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为艾华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虽经手术补救,但艾华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须再次手术。2002年5月,艾华诉至长沙市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其一切损失计193478元和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被告医院辩称:该院是根据有关规定,应区防疫站的要求,为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在为艾华进行“百白破”三联针注射时,该院是严格按照计划免疫操作规程进行的。因为纠纷是在实施计划免疫工作期间发生的,故本案被告应为区防疫站。审理过程中,经长沙市凤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本例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艾华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左腿伤残程度属六级,须终生使用特殊生活用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护人员在原告左臀肌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左坐骨神经注射性损伤,该医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单位即被告赔偿。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原告5岁时须再次手术的费用因尚未发生,不宜一并处理。被告称本案应由区防疫站承担责任,因证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艾华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5,873.57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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