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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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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大华 李斌 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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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发展报告·织金法院司法改革(2017)

贵州法治发展报告·织金法院司法改革(2017)试读:

主要编撰者简介

吴大华 男,侗族,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二级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云南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核心专家。

李斌 男,汉族,织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王飞 男,汉族,法学博士,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国家民委首届民族问题研究中青年专家、贵州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甲秀文化人才。

文永辉 男,汉族,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贵州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曹务坤 男,汉族,法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贵州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贵州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贵州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贵州省评标专家。

朱山 男,汉族,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贵州省政协常委,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贵州省人大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咨询专家,贵州省国资委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孙韡 女,汉族,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傅贤国 男,汉族,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潘志成 男,汉族,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韩敏霞 女,仡佬族,法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胡月军 男,汉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傅智文 男,汉族,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贾梦嫣 女,汉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孟庆艳 女,汉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贵州省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朱睿 男,汉族,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亚亚 男,苗族,织金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徐朝志 男,汉族,织金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卢龙腾 男,穿青人,织金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周进 女,汉族,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佘红玲 女,侗族,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师。

黄俐 女,汉族,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

2014年中国实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自觉对照、积极摸索,开展了多项有意义的改革探索,于2015年被确定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相关试点工作得到中央和贵州省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为全国地方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提供了“织金样本”。

本书对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采取的主要改革举措、改革成效做了回顾和深入研究。织金县人民法院充分遵循司法规律、争取多方支持、落实制度保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目标,在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判运行机制、执行机制、案件评查机制和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等方面深入改革,充分利用大数据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了网上立案、网络庭审直播、“E调解”、律师阅卷等33类信息系统,通过实施以案定员、案件繁简分流、案件全流程网上管理、审执分离、立体治赖、案件交叉评查监督等举措,逐步探索形成了建立“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构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态势,着力打造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特色样本”。

本书认为,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和司法理论为指导,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司法理论提供了鲜活素材和实践元素,并形成了如下经验与启示:司法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力求司法公正;发扬担当精神,敢于啃硬骨头;秉承协同创新,构架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遵循司法运行规律,提高司法效率;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打造“智慧法院”。

总报告

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举措、成效、经验

“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调研”课题组

摘要:2014年中国实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织金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开展了多项有意义的改革探索,于2015年被确定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织金县人民法院充分遵循司法规律、争取多方支持、落实制度保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目标,在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判运行机制、执行机制、案件评查机制和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等方面深入改革,充分利用大数据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了网上立案、网络庭审直播、“E调解”、律师阅卷等33类信息系统,通过实施以案定员、案件繁简分流、案件全流程网上管理、审执分离、立体治赖、案件交叉评查监督等举措,逐步探索形成了建立“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构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态势,着力打造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特色样本”。

关键词:织金法院 司法改革 “四力齐发” “智慧法院”第一部分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的司法制度伴随着人民政权而逐步产生、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形成了司法结构基本合理、司法理念比较现代,总体上较为健全、有效和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司法面临的问题依然严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危机仍在蔓延。近三十年来,我国经历了多轮司法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波澜壮阔地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正是在历次改革经验教训基础上展开的。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从改革开放至今,经过拨乱反正到稳定发展,司法领域的很多问题开始变得突出,针对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进行了多轮司法体制改革。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三大司法体系的全面确立。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均难以适应这种需要;律师的数量不足,职业道德滑坡;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庭前审查导致先入为主、审判不公;“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执行难问题开始出现;等等。为应对挑战,摆脱困境,司法领域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等为重点内容的改革探索。各级法院先后实施了旨在促进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的审判方式改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99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1995年)和《律师法》(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对民事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律师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促进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1999年10月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从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迅速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中展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要求“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在党中央的全面部署和明确要求下,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展开。2003年4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向中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的请示》。同年5月,中央听取了上述建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重点及工作方法做了重要指示,并决定在中央直接领导下,成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央编制办的负责人组成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于2004年底形成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与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该文件经中央批准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成立了本部门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分别出台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2008)、《公安部关于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等,对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做出安排部署。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并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4年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这两项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在这一阶段,通过改革和立法,我国的各项司法制度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向纵深发展,亦表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总体要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提出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该意见。该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其中包括: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改革现行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改革和完善看守所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发生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现象;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制约监督;规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切实防止和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从立法上完善对司法权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切实解决对办理这类治安违法案件监督制约不够的问题;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适应未成年人案件实际特点的办案机制,建立刑事和解、暂缓起诉、前科消灭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明确救助的原则、对象、申请条件、发放主体、救助标准和具体工作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逐步扩大减刑假释的覆盖面;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试点,进一步明确范围,严格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安置帮教等工作有机衔接;改革和完善法律院校招生分配制度,培养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从根本上规范政法机关的进人体制;建立符合政法干警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法机关职务序列和职数比例,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真正把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来管理;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现政法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建立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分类保障政策,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等等。。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至今已走过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很多制度性的顽疾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民寻求司法外救济的行为较为频繁,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本职作用发挥得不好。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为诉求对象的信访甚至进京上访的总量居高不下,并且经常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被弱化。

第二,公民寻求司法内救济的频率较高。当事人的一审上诉率居高不下,一些特殊地区的行政案件上诉率相当高,甚至出现“案案上诉,件件申诉”的现象,“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难以实现。

第三,司法体制性问题造成的司法腐败亟须治理,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甚至冤杀的案件也非鲜见。这固然与一段时间偏激的司法政策或者破案率等考核指标有关,但司法体制性的问题造成对冤假错案的防范不足仍是其根本原因。

第五,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效率低下一方面和案件增长速度过快有关,但更与体制机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密切相连,比如案件层层审批,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的责任不明;邮寄送达规范不严、留置送达程序繁杂、公告送达效果不好等制约了送达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审判效率;有的审判人员以业务工作繁重为由,对一些案件迟迟不审理,审理后不判决,而采取延长审理、中止诉讼、转化审理程序、不规范劝当事人撤诉等规避审限管理规定,导致案件审理超审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严重损害了司法为民的形象。

第六,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力。案件实行庭长、分管院长层层审批,“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一旦案件出错,层层推脱,难以追究责任。案件质量管理环节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不能及时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阶段缺乏详细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使案件评查活动操作的随意性极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往往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引发涉诉信访后,才发现案件存在程序和实体质量问题,解决难度极大,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使司法公信力下降。

总体上,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定份止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改革的难点,是需要极大政治勇气和极强政治智慧才能彻底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难题和痛点,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重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之路,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次被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目标之一。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对保障司法公正做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举措,奠定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责权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其中11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了23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央政法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部署了“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第一批改革试点战略措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第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正有序推进。一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已在一些地方开展试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北京、上海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均已正式挂牌办公,目前运行良好。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的制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文件。四是深化公安改革。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五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发挥律师在推动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一是全面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二是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等文件,人民法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2013~2016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国家赔偿近7亿元。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细化法律规定,完善救济机制,强化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四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等9个犯罪的死刑,并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五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程序。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各单位出台了相关规定。

第三,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一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按照中央部署,2014年以来,上海等地就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开展综合试点,中央政法单位印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已经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二是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进程明显加快。三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先行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地区已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6471名。四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五是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

第四,执法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一是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有关规定,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立案难”问题逐步缓解。二是公安机关在深化交通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推动形成更为科学合理、开放务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格局。三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件,受援人总数达到139万人次。2015年全国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2万件。

在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指示,要求司法机关“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

作为众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场所。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到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之中,改革取得了众多成果。1.建立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针对长期以来审判权运行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法院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取消了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案件制度,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了法官遴选和惩戒制度,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同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有效建起“防火墙”、划出“隔离带”,为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排除各种干扰提供制度保障。2.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开四大平台

要让人民接受裁判的结果,首先应当让人民实实在在看到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四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完整地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环节,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探案件消息为法院第一时间主动推送案件信息。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各级法院庭审11万多件,访问总量达12亿多人次。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68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用户覆盖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711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5939万人次,共有655万例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通过上述改革,阳光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已经基本形成。3.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员额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司法要公正,法官的素质至关重要。法官员额制是根据案件数量和司法实际需求确定法官数量比例的一种法官管理制度,它既是实现法官专业化的基础,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全国法院分三批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通过省一级设立的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从现有19.88万名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入额法官。严格入额标准和程序,法院院长和庭长从办公室里批案子转变为审判席上审案子,各地院庭长办案数量较改革前大幅提升。如上海法院改革前院庭长作为承办人办理案件数量为47572件,改革后院庭长作为承办人办案数量为75283件,较改革前上升58.25%。截至目前,全国29个高级法院、370个中级法院、2754个基层法院(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共产生入额法官109890名。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优秀法律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4.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立案的难易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第一个环节。各级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彻底清理不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的“土政策”,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等问题。各级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有的地方超过98%;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避免让当事人往返奔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5.直面诉讼“主客场”现象,推进管辖制度、跨区划法院和巡回法庭建设

为了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彰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必须解决诉讼中的“主客场”问题。一是探索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交给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异地法院管辖。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司法机关审判重心下移、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多重目的。6.以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必须始终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和程序公正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件,包括“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案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印发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积极推进专门法院、审判机构和审判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体系和审判工作机制,是司法履行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一是设立北京、广州、上海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二是推进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维护“蓝色国土”安全,明确人民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三是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制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四是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发布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五是推进审判工作机制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8.以提高司法公信为根本尺度,着力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

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提出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和职业化的具体工作要求,建成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制度,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截至目前,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864万人次,7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大力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全国29个省份1900余个法院入驻互联网拍卖平台,共计网拍43万次,成交额2700亿元,成交率达90.1%,溢价率达74.8%,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通过上述改革,初步形成了有效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机制。9.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一是改革选任条件,让更多熟悉社情民意、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重的普通群众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二是改革参审机制,适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在审理涉及公共安全、医患纠纷、邻里纠纷等可能引起当事人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审理土地、房屋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不仅能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而且便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截至2016年底,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3万件。10.积极谋划司法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变革,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最具时代性的一个特征。一是建设智能化诉讼服务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电子送达、远程视频庭审。二是完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全国99%的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信息网上流转和数字化管理,并通过信息手段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建设全国法院案件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案件数据信息的自动生成、存储、展示、交换、整理,实时、动态掌握全国四级法院审判态势和审判质效,推进法院信息的深度应用。四是建成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法信”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动裁判文书信息的综合共享,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文书信息进行深度加工、聚合、剖析,并进行同案智能推送,满足法官、律师、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共享需求。目前“法信”平台已涵盖裁判文书、典型案例、法律文件、学术论文等各类法学文献2000万篇,共计超过100亿字。五是成立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司法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和发布,同时对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技术分析,并通过受众推荐、评论等互动反馈方式,智能生成具有公众认可度的典型案例,形成更为清晰明确的社会指引。四 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状况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与方向,将四个全面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史上最佳时期”,经过近四年的砥砺前行,司法体制改革在深度与广度上已经成为一场影响深远的“司法革命”,在各地结出了累累的硕果。来自最高层的顶层设计,为基层的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而来自基层的探索和经验,又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保障了司法体制改革在各地有序推进。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织金县人民法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显得弥足珍贵。(一)织金概况

织金位于贵州中部偏西,毕节试验区南部,地处乌江上游支流六冲河与三岔河交汇处的三角地带,是贵阳“1小时经济圈”和“黔中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域总面积2868平方公里,辖32个乡镇(街道)574个村(居、社区),居住着汉、苗、彝、白、布依等26个民族119.33万人,年平均常住人口78.95万人;城镇化率从2010年的24.82%上升到40.35%,年均增长2.59个百分点。织金素有“溶洞王国”“煤海磷都”“宝桢故里”“竹荪之乡”“山水之城”“百泉古镇”之称。“十二五”期间,全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系列决策部署,围绕主基调主战略,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为统领,以山地农业高效化、新型工业集聚化、产城互动一体化、文旅融合特色化、民生事业普惠化为主攻方向,推动“赶”与“转”同步发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可喜成绩,被列为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第一方阵,先后荣获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全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全省政府服务环境优良十佳县、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全省双拥模范县、首批省级法治县创建活动先进县、全省投资环境十佳县、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先进县等称号,较好地实现了“十二五”的圆满收官。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4.41亿元;201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2.02亿元,从2010年到2016年,年均增长约1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0年的13383.45元增加到2016年的24131元,年均增长10.3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0年的3167元增加到2016年的7627元,年均增长15.78%;2015年财政总收入23.14亿元,2016年财政总收入19.63亿元,同比下降15.34%;2015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7.21亿元,2016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99.5亿元,同比增长35.52%;2015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8.64亿元,2016年为157.2亿元,同比增长22.16%;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87%。(二)织金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社会治理现实

织金县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尽管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各种矛盾纠纷相互交织,不断凸现,社会管理难度大,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社会治理局面,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织金的这种复杂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底子薄,贫困面大。2016年全县人均生产总值21912元,仅相当于全省的66%、全国的40%左右。现行标准下,织金县尚有贫困乡镇8个、贫困村283个、贫困人口17.91万人,扶贫攻坚任重道远。经济运行减速换挡阶段性特征尚未改变,结构调整阵痛期仍将持续,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下行压力较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困难和矛盾需要逐步消化。

二是全县区域交通枢纽骨干网络尚未完全形成,县乡村通达深度不够;工程性缺水问题比较突出,农灌设施建设滞后;城镇基础设施不完善、标准较低、管理比较粗放。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中心工作力度加大,经济发展中长期积累的地质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移民、经济纠纷、城镇部分群众乱搭乱建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较为突出,处理难度大。

三是织金县煤矿资源丰富,全县共有煤矿上百个,遍及31个乡镇。不合理的煤矿采挖行为造成矿区周围地质灾害频发。矿井回踩所形成的踩空面,容易造成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井下炸药的使用和机械设备的震动容易引起上部土体、岩体崩塌,震动使得土体和岩体变得疏松,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地下水的不合理抽取会造成地下水位急剧变化,引起地面塌陷。矿井开采所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全县范围内分布最广,矿区周围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地裂缝、地面塌陷、危岩崩塌等,引发了较多的矿群矛盾。此外,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权属纠纷、土地征收、劳动用工、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纠纷较多,也是矿群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

四是织金吸毒人员群体庞大、外流贩毒问题突出、新增吸毒人员增幅较大。2004年织金曾被国家禁毒委列为挂牌整治的“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经过多年铁腕整治,2009年,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达到国家禁毒委员会对重点整治地区的检查验收标准,不再列为挂牌整治重点地区。尽管被“摘牌”禁毒重点整治地区,但由于吸毒人员群体绝对数量仍然较大,所引发的“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问题非常突出,织金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以2016年为例,全县共破获毒品案件368起,其中部级目标大案4起、抓获41人、缴毒76.01公斤;省级目标大案4起、抓获11人、缴毒5.65公斤;其他特大案件9起,零包案件271起;共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420人,收戒吸毒人员2996人(其中强制隔离戒毒2442人,责令社区戒毒788人)。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面对织金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织金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三)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前的状况

改革前,织金县人民法院有政法编制数138个,实有人数126人,其中,法官总数67人,一线办案法官57人,其中35周岁以下20人,36~50周岁24人,51周岁以上13人。机关内设机构22个,分别为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科、技术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警大队、书记官室、对外委托办公室、档案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工作局、织金县司法信息管理中心。人民法庭编制数为16个。1.2013年、2014年主要案件数据

2013年,织金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67件,审(执)结2394件,结案率为97.04%。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24.6%,审(执)结案件数同比上升23.47%。201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655件,同比上升48.16%,审(执)结3563件,同比上升48.83%,结案率为97.48%(见图1)。图1 织金县法院2013年、2014年案件结案率

2013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20件596人,审结519件595人,结案率为99.8%。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620件,审结1563件,结案率为96.5%。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1件,审结21件,结案率为100%。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1件,审查结案121件,审查结案率为100%。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06件,执行结案291件,执结率为95.1%。2014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770人,审结620件754人,结案率为97.63%。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964件,审结1913件,结案率为97.4%。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件,审结22件,结案率为100%。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57件,审查结案357件,结案率为100%。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75件,执结649件,执结率为96.15%,2013年审判员人均办案32.79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46.94件。2014年审判员人均办案48.80件,一线审判员人均办案69.86件。图2 织金县法院2013年、2014年各类案件审结情况图3 织金县法院2013年、2014年审判员人均办案情况2.法官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不匹配,人案失衡、忙闲不均。改革前庭室人员配置不科学,审判庭配置审判员多少不一,案件集中由少数审判员办理,法官工作忙闲不均。审判员考过司法考试到期就能任命,成为一种解决待遇的途径,部分年轻同志甚至未在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不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二是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不相匹配,审判资源尚未得到优化配置,个别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较重。三是存在审判员不办案情况。办公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等非审判业务部门存在个别审判员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情形。3.司法责任制落实状况

长期以来,以层层审批为特征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侵蚀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又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居不下。此外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编制紧缺,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审判辅助人员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在一线有编制从事审判辅助的人员却极为缺少,而聘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待遇低导致跳槽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审判队伍的稳定,也影响案件的质量;临聘人员素质不高,未经必要培训,执法不规范,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三是审判组织成员分工不明,法官承担了很多非审判事务,如文书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四是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成为讨论个案及个别法官“趋利避害”的平台。五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尽规范,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操作的随机性很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办案法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加之时间、人力和工作任务方面的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评查,轻整改”的现象,致使案件质量评查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案件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往往屡查屡在。4.法官职业保障不足

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的级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官级别往往会被忽视,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个人所对应的行政级别,例如处级法官、科级法官等。法官工资的发放条用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机制,主要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各项津贴,这样的工资结构无法激励法官多办案、办精案。法官的工作量逐渐递增,法官加班已成“新常态”,部分法官长期加班,而法官的工资变化不大,导致法官身心疲惫,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工作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如何科学评价法官的业绩,如何公平地考核法官,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四)织金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司法体制改革

面对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效率、透明等方面越来越强烈的诉求,面对织金县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织金县人民法院的现状显然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国家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是消极等待上级政策亦步亦趋地执行,还是积极主动地融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通过地方的实践为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探路,成为摆在织金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面前的一个课题。要知道,任何改革都有风险,都会挑战既有的利益格局,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在织金这样一个社会经济状况复杂的人口大县展开先行先试的改革,需要足够的勇气和担当精神。织金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在经过充分酝酿后,决定不负时代赋予的使命,要勇敢地投身于这场“司法革命”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发出织金声音。2015年4月,织金法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暨主题活动动员大会

贵州省2014年11月跻身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于2014年12月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确定花溪区、汇川区、贵定县、榕江县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司法进步和司法效益提升预期,织金法院领导压抑不住对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的激动,经讨论决定,2014年12月启动了调研考察,制定改革方案,2015年报县委和市中院同意后,同年3月完成法庭组合,4月启动了改革工作。2015年6月,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同意增加六盘水市、安顺市平坝区、毕节市织金县、铜仁市碧江区、黔西南州兴义市法院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织金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从自行摸索试验到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正轨,织金县人民法院全院上下经历了一场全新的思想洗礼,等靠要的惰性思想逐步消除。成为贵州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后,全院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被极大地激发起来,全院上下一心,一项项改革措施渐次推行,除了司法体制改革中大量的“规定动作”之外,织金法院E调解、案件第三方全面评查、案件巡回审判包、一站式诉讼服务等一系列细微的创新,让司法体制改革不再是一套高大上的体制构建,而变成了老百姓和基层法官切实感受到的生活变革,司法体制改革变得更加具化和有温度。

织金县人民法院的探索逐渐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各类媒体的注意。2017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调研织金县人民法院时,对该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称赞织金法院网上自助立案服务系统“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司法效率”。2017年8月10日,贵州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现贵州省代省长)谌贻琴同志做出“织金法院‘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做法,要认真完善,宣传推广”的批示,对织金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要求“将织金法院司改工作作为十九大召开前贵州法治宣传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已经明确,但“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想真正取得成效,需要参与其中的无数基层单位以及个人实实在在地落实。正是织金县人民法院这种敢为人先、勤于探索、敢于担当的精神,才开创了今日织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蓬勃向上的新局面;正是一个个基层法院用他们一点一滴的创新,不断充实和丰富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才保障了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越过一道道障碍,最终走向成功。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7年7月调研织金县人民法院时所说:“基层是孕育创造力的沃土,也是改革的活力之源。实践证明,许多重大改革举措,首先来自基层探索。对于创新,我们要有无比执着的热情,鼓励基层把中央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实践,为推动改革创造新鲜经验,让微创新释放大能量。”织金县人民法院用自身实实在在的行动,深刻地诠释了孟建柱书记的这一论断,把自己推向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位置偏僻、相对贫穷落后的织金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探索,也诠释了贵州“构筑精神高地”的精气神,为贵州“冲出经济洼地”在制度上构筑了坚实的根基。第二部分织金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具体举措

织金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法治毕节”创建为抓手,重点围绕优化“三大环境”增动力、落实“三大机制”添活力、构建“三大平台”聚合力、打造“三大模式”显实力,“四力齐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打造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特色样本”,努力实现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司法的改革目标。“三大环境”具体指:一是优化制度环境,织金县制定了40多项制度办法,优化审判权配置;二是优化保障环境,县委成立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三是优化办案环境,打破业务庭设置“藩篱”,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坚持放权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机制。“三大机制”具体指:一是落实“以案定员”机制,对近三年各类案件工作量进行测算,科学确定法官员额。二是落实“带头办案”机制,推行入额院领导、庭长办案常态化。三是落实“责任监督”机制,建立法院内部监督、第三方监督等机制。“三大平台”,包括“案件评查”平台、“立体治赖”平台和“多元调解”平台。“三大模式”指“繁简分流”模式、“智慧法院”模式和“大数据”模式。一 织金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顶层设计为先导(一)坚持党的领导,赢得各方支持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地方党委在推动解决人案矛盾、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基层法院要切实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要把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汇报深、汇报透,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同时,上级党委应强化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列为党委的核心工作,同考核,同奖惩,充分激发地方党委的责任感和改革动力。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得到县委高度重视,县委及时成立织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织金县委县政府将司法体制改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人均办案经费,相关标准被市级采纳并统一该标准。县委县政府支持织金县人民法院推行“以案定补”并取得良好效果。按照中央、省、市指导精神,织金法院在2015年绩效补助试点的基础上深入调研,适时研究制定《织金县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考核及办案补助发放办法》,经县委批准开始执行,从2016年1月全面施行“以案定补”。各审判执行团队计入兑现办案补助费的案件,须经评查合格,严守补助发放底线。将办案补贴与案件质效挂钩,区分案件类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难易程度,综合绩效测算办案补贴,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对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进行合理分配,考核后及时发放案件补助,提高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

在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特殊安排解决执行指挥车辆配备问题,在人财物上大力倾斜,出台专门性文件,联动破解执行难题。县委出台《关于加强多部门联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等专门性文件,并对县直各部门联动职责列出详细清单,将近200个部门通过县委统一安排纳入执行联动体系,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立体治赖”新模式。2016年先后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通报3批372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82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108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对27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极大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逐步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2016年,织金法院被列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

织金县委县政府两次专门安排特殊解决法院干部问题,选调10名干部充实到法院。(二)坚持改革有据,争取上级指导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公平正义,改革的各项措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织金县人民法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各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框架下,按照《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开展。与中央改革部署严格对表,按照上级统一决策部署整体谋划,一体推进;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用足用好司法体制改革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稳步推进和落地生根。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做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织金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得到自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加以协调解决,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指出、提供完善建议。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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