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 经典案例分析(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4 07:11:09

点击下载

作者:刘守芬,谷凌,金锦萍,丁鹏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 经典案例分析

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 经典案例分析试读:

第12版前言

《2016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 经典案例分析》一书出版后,深受广大考生喜爱,好评如潮。为回报厚爱,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考试大纲的一些新变化,我们特对本书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近两年在全国有影响的热点案例的评析,以使本书更臻完美。

本书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的精神,根据刑法分则和民法分则的内容精编数百个案例,

注重提高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全书分刑法学与民法学上下两编,每编分为两部分。各编第一部分为一般经典案例,每章均含有“本章精要”、“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其中“本章精要”仅作为各章的要点提示,而主要篇幅则用于编写“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各编第二部分为复杂经典案例,即有一定难度的案例,并配以案例分析;该部分体现学科综合知识的运用。

涉及案例的试题(如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考生来说是最难适应的题型。本书恰是适应广大考生的实际需要,以典型案例为“的”和以准确的刑法学及民法学原理为“矢”,按照考试大纲的精神,有的放矢地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做到既明辨法理又给考生提供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本书准确、恰当地使用刑法学和民法学的专业术语,以严谨的逻辑性和流畅的文字表达形式完成,这对于尚未经过“法言法语”训练的考生来说会备感亲切。

林岚、牛广济、田磊、杨秋岭、李秀红、郎艳飞、丁峰、方志平曾参与本书的编写工作,在此表示感谢。

最后,祈念本书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有所助益。编者2016年1月上编 刑法学第一部分 一般经典案例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章精要

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的行为,意指将国家分割为几个部分,建立独立政权,对抗中央政府,谋求国际承认。二是阻碍、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进程行为。这些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方式。所谓组织,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参加分裂国家罪活动;所谓策划,是指出主意、定办法、制定方案、谋划犯罪策略;所谓实施,是指亲自指挥、协调实行分裂国家罪行为。无论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行为,都以分裂国家罪一罪定性,不实行数罪并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较容易掌握,实质是对于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一种预备行为的犯罪化。应当注意“煽动”的内涵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以分裂国家为内容的鼓动、宣传。本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

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都是行为犯,二者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有类似之处,要注意区分具体行为方式上的不同。

间谍罪强调行为人(含机构、组织、个人)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发生非法联系,其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五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间谍组织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和个人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在情报送达对象上,本罪和间谍罪的规定有明显的区别。

还应当注意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前两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后罪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前两罪的行为人包含机构、组织、个人,是一般主体,而后罪则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有时也包括一般主体,但都要求其有掌握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身份特征。前两罪强调行为人和境外的间谍机构和非间谍组织机构及个人发生非法的情报提供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为之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直接故意;而后罪只强调行为人基于故意的心理,违反保密制度,从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泄露行为的指向对象,不属于本罪的必备要件。

经典案例【案例1】阅读标记:( )(读后请打√,下同)

藏族人泽戈曾经携带其父母的骨灰前往拉萨朝拜,后又经西藏樟木口岸取道尼泊尔,前往印度朝拜达赖喇嘛,并接受了达赖的“摩顶”。彭某在哇尔玛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泽戈,泽戈向其摆谈去印度的情况以及听到的达赖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向其灌输民族分裂思想。彭某在泽戈处借阅了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并将书中有关宣扬西藏独立的内容摘抄下来,刻在蜡纸上,然后油印装订成20余册,向格尔登寺和尚党真、托美等人散发,还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祷实现达赖分裂国家的心愿。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2】阅读标记:( )

阿安扎西、洛让邓珠为达到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间,他们先后在四川省康定县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广场等5处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财产损失100余万元。两人同时在爆炸地点散发以煽动分裂国家为内容的传单。

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案例3】阅读标记:( )

某外国公民黄某长期侨居我国,在返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机构招募,接受派遣任务并参加训练。黄某返回我国后,多次秘密与该国间谍组织联络,并按“每月报告两次”的密令,先后多次直接或者采取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国空军歼击机机型、空军作战训练基地等情报。黄某还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命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的谈话内容等情报。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4】阅读标记:( )

沃某在德国学习期间被在德国的台湾间谍机构策反,成为台湾军情局的间谍,化名“杨东”并每月领取薪水,领取了相关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等用于从事间谍活动的设备。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沃某在大陆积极发展间谍网络与成员,并受台间谍组织派遣多次进出大陆进行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搜集,并偶有得手,获得解放军某夜间作战装备情报,把准

备发展的成员情况向台湾间谍组织作汇报。20世纪90年代初,沃某结识了大陆导弹技术专家郭某,并以金钱将其收买。郭某向沃某提供了大量有关战略导弹的情报,包括7项绝密情报。这些情报受到西方某些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台湾军情局某副局长亲自接见沃某,并给予沃某40多万美元的奖励,郭某也先后数次接受了台湾间谍机构通过沃某转交的数万美元现金和手表。沃某的行为对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问:沃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案例5】阅读标记:( )

张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参谋,在一次出国访问期间,被某国军队情报机构收买,接受了为其搜集我军情报以及在国内发展新的情报人员的任务。同年年底,张某在策反其同事叶某时,遭到拒绝,后唯恐事情败露,遂将叶某杀害。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6】阅读标记:( )

赵某,美国新泽西州人。2002年,赵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化名“李勇”,月薪1万美元,负责在杭州、江西等地设立间谍活动据点,搜集军事情报,但被我情报人员识别身份并在机场抓捕。吴某,出生后因故未能取得任何国家国籍,在法律上属于无国籍人。吴某于1996年参加B国间谍情报组织,化名“吴大卫”,先后在江苏南京、浙江宁波两地设立间谍活动据点,搜集军事、政治情报,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约合人民币30万元。

问:赵某、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案例7】阅读标记:( )

宋某于2001年5月获知其朋友童某系台湾情报人员后,向童某表示愿意为其情报机关工作。童某即将该情况向台湾军情局间谍范某报告。2002年4月间,范某在台湾某地约见宋某,向宋某表明其间谍身份及所在部门系情报部门,并要求宋某为其搜集反映大陆南方某省的政治、经济情况的报纸、杂志、地图等资料,并发给宋某活动经费2万元台币。宋某予以答应。2006年4月,宋某带着搜集情报信息的任务潜入大陆南方某省的一个城市,搜集了反映该省的政治、经济动态的报刊、地图等资料20多份,并交给童某。

问: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8】阅读标记:( )

唐某曾担任一家国有大型军工厂的总工程师,退休后即被某外资企业聘为设计师。2001年3月间,为使一项新产品尽快推向市场,该外资企业董事长外籍华人黄某对唐某许以重金,要求唐某想办法从其原来工作的军工厂获得生产此项产品的关键技术。唐某明知此项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仍然应允,利用其在军工厂的特殊影响获取了此项技术并提供给该外资企业。后查明黄某为某国间谍机构派驻中国的情报人员。

问: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9】阅读标记:( )

贾某是某直辖市政府机关报编辑,在市人大会议期间,与前来采访的台湾某报记者李某相识。李某为了获取政府工作报告初稿,许以高额回报,唆使贾某进行搜集。贾某遂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送审稿(绝密)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后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提供给李某,李某随即付给贾某人民币6000元。后来,李某用电子邮件将此报告全文传回台湾,其供职的报纸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案例10】阅读标记:( )

付某,原系某省某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1997年8月,付某的亲友吕某来与付某商量向境外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在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间,付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某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

问: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分析【案例1】

彭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本案中,彭某受到泽戈的影响,在阅读了宣扬分裂国家言论的书籍并接受了藏族独立思想后,将其中有关宣传藏族独立、分裂国家的言论摘抄,油印成册并散发给多人,其主观上有宣扬藏族独立思想、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宣传、煽动、鼓吹西藏独立,以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彭某的行为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特征,应定性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案例2】

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爆炸罪。而在爆炸地点散发反动传单,宣扬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则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对两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案例3】

黄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本案中,黄某被雇用后参加间谍组织的训练和派遣,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并多次向间谍机构提供我国的国家机密和情报,其行为已经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具备间谍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构成间谍罪。黄某虽然具有外国国籍,但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因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为一般主体,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中国国籍,均可成立本罪。【案例4】

沃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客观上,沃某参加台湾间谍组织并接受该间谍组织的任务,积极为该组织提供了大量重要情报,符合间谍罪的行为特征;主观上,沃某属于故意,即明知台湾军情局是境外的间谍组织而加入并接受其任务,积极搜集涉及严重危害国家的战略导弹情报(因战略导弹是中国最为重要的远程威慑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力量)。沃某触犯《刑法》第110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其行为给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被判处死刑。【案例5】

张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张某明知其参加外国军事情报组织,并接受其任务的行为将直接损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却仍然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间谍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的行为,还实施了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因此符合间谍罪的特征,构成间谍罪。

张某策反叶某被拒而将其杀害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间谍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又构成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当对张某所犯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案例6】

赵某、吴某的行为均构成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赵某、吴某分别参加A国和B国的间谍组织,搜集我国军事、政治情报,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在主观方面,赵某和吴某均属直接故意。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赵某的美国身份和吴某的无国籍身份不影响间谍罪的成立;第二,只要参加间谍组织就构成犯罪,本罪不要求已经从事间谍活动,因此,赵某在机场被捕还未来得及从事间谍活动,并不影响其间谍罪的成立。【案例7】

宋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本案中,在客观方面,宋某尽管没有直接参加该间谍组织,但其行为属于接受台湾间谍组织的任务,仍然是间谍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侵犯客体上,宋某搜集反映某省政治、经济动态的报刊、地图等资料并交给童某,危害了国家安全。在主观方面,宋某明知童某、范某是台湾间谍仍然接受其任务,符合间谍的故意要求。【案例8】

唐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本案的要点在于判断唐某主观故意的内容。本案中,外企董事长黄某实际为间谍组织成员,因此从表面看,唐某的行为属于向间谍组织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但是,由于唐某在主观认识上对黄某的真正身份缺乏了解,并非明知其为间谍组织成员,因此唐某缺乏向间谍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直接故意,所以不构成间谍罪。由于唐某主观上对黄某的境外人员身份是有认识的,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向境外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因此,唐某的行为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特征,应当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例9】

贾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而非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案中,贾某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能够掌握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贾某自然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在客观方面,贾某违反职责规定将国家秘密泄露给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特征,但从贾某主观心理进行分析会发现,首先,贾某明知李某的身份属于境外机构人员;其次,贾某也明知其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政府工作报告私自复印交给李某的行为,不仅是泄露国家机密,更是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贾某对于国家机密的去向是明确了解的。因此,贾某的心理更符合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主观故意特征。所以,综合主客观两方面,贾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例10】

付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本案中,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并提供给境外机构,构成了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案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机构属于本罪而不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这里因为二罪在侵害客体、泄露的对象、秘密的去向等方面均有不同,付某的行为符合了本罪的构成特征;第二,本罪的行为种类有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四种,但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且实施了两种以上的仍然为一罪,不实行并罚;第三,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目的,如果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的属于本罪,出于其他目的则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本章精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不特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的犯罪目标是指向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能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论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行为方式看,既可以是作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火。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从危害后果看,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即实害犯;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危险犯。例如,本类犯罪中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此类犯罪中的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类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少数是特殊主体,行为人需要具备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的业务,才能构成犯罪,比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类罪的主体一般是个人,也有少数可以是单位,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个别犯罪只能是单位,比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本类犯罪中过失犯占据一定比例。

经典案例【案例1】阅读标记:( )

某日凌晨,何某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由于当日风大,该车间连同附近厂房被点燃,损失100余万元。

问:(1)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对何某是否应当按数罪并罚处理?【案例2】阅读标记:( )

王某在某市从事保姆工作。2008年10月,王受雇于居住楼房的于某家,工作一个月后于家为王办理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家政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是王的家人,也可以是雇主于某一家。但王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干活出了意外,雇主于某家还获理赔,故与于某吵了一架。

2009年1月,于某家要搬新家(住在某高楼的第11层)。王某认为万一自己在高层擦玻璃出了事,于某家还可以获保险公司赔钱,自己接受不了,想报复于家后离开。于是,1月初王某将雇主家买给她看的21寸液晶电视(放置在王的房间)邮寄回农村老家。几天后王某在于家泼洒酒精后用打火机点燃,并用箱子装走于家的两台笔记本电脑、金银饰品、高级箱包等物品离开,致于某家发生火灾将家具衣物等烧成炭灰,后邻居报警灭火。于家财产损失2.5万余元。

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对王某是否应按数罪并罚处理?【案例3】阅读标记:( )

马某与其母亲关系一直不好。一日,马某的母亲见马某从外面回来,便停止与邻居的交谈。马某以为母亲在说自己坏话,遂大骂并持棍追打其母。母亲情急之下躲进邻居家中。气愤的马某回家后将家具点燃,并阻拦前来救火的邻居。因马某家与邻居房子相连,为防止火势蔓延,邻居只好掀掉自家屋檐,进行阻断。火灭后,马某家的房子基本被烧毁。

问:(1)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何罪?(2)马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案例4】阅读标记:( )

张某(13周岁)、宋某(14周岁)因与网吧的服务员发生纠纷,起意报复,在网吧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用该汽油对网吧实施了放火行为,致使25人死亡及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问:(1)张某和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2)本案有何种量刑情节?【案例5】阅读标记:( )

贾某采用爆炸方法在某鱼塘偷鱼,结果炸死其他偷鱼者一人,炸伤三人,贾某见状逃跑,未捡炸死的鱼。

问:应对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6】阅读标记:( )

陶某于某日来到某长途汽车站,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于腰间,然后将自己的手放在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当他见到华夏服装厂厂长李某出现时,趁其不注意,在靠近他两米左右时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陶某的双手和腰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陶某交代,陶某曾是华夏服装厂的职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开除。因此,陶某对厂长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不给他活路,李也别想有个好活”,故决定与其同归于尽。

问:(1)陶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应如何对陶某定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案例7】阅读标记:( )

赵某为了倒卖死牛肉牟利,购买液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先后7次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投放带毒的馍块或菜叶,将本村刘某、周某等6户农民的7头耕牛毒死,价值9700元;此后赵某又先后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将成某、王某等33户农民的62头耕牛毒死,价值10万元。

问:(1)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2)对赵某是否应数罪并罚?简要说明理由。【案例8】阅读标记:( )

庞某和其女友刘某系邻居关系,已保持恋爱关系2年多时间。某日下午,刘某和同村男青年王某到附近水库去玩,庞某发现后,即骑摩托车追至该水库,庞某当即对王某踢了两脚,并警告其10天内如果再和刘某在一起,就要承担残废的后果。王某走后,庞某和刘某发生争吵不欢而散。次日晨5时许,庞某起床后出门即窜入刘某家,趁刘家人未起床之机将刘家放在窗台上的氧化乐果农药倒入窗台下圆桌上的一个保温瓶内,然后又潜入厨房在3个水桶内也倒入农药。庞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刘某起床洗脸时发现水桶和保温瓶被倒入农药,遂让其父母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查实,该药因过期而失去效用。

问:(1)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本案中,农药失效对于庞某行为的定性是否有影响?【案例9】阅读标记:( )

彭某因与邻居丁某有矛盾,蓄意毒害其儿子丁某某。彭某在丁某某经常去的小饭馆先后两次将毒鼠药掺入食品中,致村民刘某、龙某、杨某食用后中毒,龙某死亡。

问:本案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0】阅读标记:( )

张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行驶至某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某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某驶入逆行,与对面王某驾驶的“黄河”大货车相撞。王某的车被撞后,与正常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车上的乘车人景某当场死亡,胡某及其他乘车人受伤。张某后被抓获。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1】阅读标记:( )

张某与其友外出饮酒。后返回家中,即令其父外出购买主食锅贴,当时遭其父拒绝,张某暴跳如雷,摔坏录音机,张父见状躲出屋外。在此期间,张某将放置在墙角处的液化石油气胶管拔下,打开阀门,用火柴点燃石油气,火焰喷出50余厘米直逼木质墙壁,张某此时跑到屋外并大叫“炸死你们”。周围邻居闻讯纷纷跑出屋门拨打“110”、“119”报警。民警及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被点燃的液化石油气罐阀门周围已烧黑,塑料手柄变形,罐体上半部也呈焦黑状,张某当场被抓获。经查,张某经常酗酒后殴打其父母。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发现张某的居所属木结构平房,同邻居隔墙相连成片,房屋面积多为8至10平方米,成排房屋间距较小,一旦起火将殃及成片居民。

问:本案宜定爆炸罪、放火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2】阅读标记:( )

姚某于2011年初在村里承包了几亩地用于种西瓜。到了盛夏时节,西瓜尚未成熟,却遭到了山里下来的野猪、狗獾等动物的破坏,姚十分心疼。为了减少损失,姚为防止动物再进入瓜田,便私自在瓜田周围架设了铁丝网,并通上了电。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本村邻居胡某醉酒后路过姚承包的瓜田时,不慎被地上的石头绊了个跟头,正巧倒在了田边的铁丝网上,触电当场身亡。案发后,姚某十分后悔并在村委会主任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对胡某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后取得其谅解。

问:对本案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3】阅读标记:( )

沈某、赵某曾先后受上海“洁而佳”包装食品厂经理王某的聘请任该厂汽车驾驶员,后均因报酬等问题被该厂辞退,为此,两人均心存怨恨。一日,沈某打电话给赵某,约赵某携带白砂糖到其处,然后将糖倒入“洁而佳”厂一辆货车的发动机内进行报复,赵某表示同意。当日夜10时许,两人携带白砂糖从沈某家前往包装食品厂,由沈某打开包装食品厂平时使用的厢式货车车门,入内后打开发动机盖,赵某随即将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两人下车后又各扳断一根雨刷器。接着,赵某弯腰摸寻刹车油管,并向沈某索取钢丝钳,沈某问干什么?赵某说剪刹车油管,沈某便将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的钢丝钳递给赵某,赵某接过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两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第二日,经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机动车辆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损坏,能造成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4】阅读标记:( )

徐某因对离婚、财产分割等诸事不满,于是买了食用油、酒精等易燃物品并带了打火机装在背包里登上了当日8时由河北燕郊开往北京市内的某路公交车,准备去法庭威胁判决自己离婚案的法官。在车上坐了一段时间后,徐某突然将随身背包点燃,造成公交车剧烈燃烧,致使部分乘客在逃离公交车时受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大火焚毁。经鉴定,公交车遇焚损失为28万余元。

问: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5】阅读标记:( )

张某为了赚钱,想去偷路边的交通标志牌,他认为这样不容易被人发现。某日凌晨,他带着扳手、铁锤、刨刀等工具窜到了某高速公路入口处,费尽工夫,将一块1.95米×3.85米写有中英文“前方有拐弯”、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交通标志牌拆下,后经拆卸将其中一部分运到了废品收购站,卖得人民币105元。得了便宜后,次日,他再次到藏标志牌的地方取出剩余的部分时被附近的村民抓获。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6】阅读标记:( )

吴某系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车间检控工并任工长,但在2011年重新竞聘工长职位时落选而降职为班长,从而心中气愤不满。在2014年4月12日22时许,吴某来到滨北线海伦至东边井段,拆卸下一根长达12.5米的铁轨并移位。4月13日3时17分,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经过时发生2节车箱脱轨、4节车箱侧翻,造成15名乘客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事发线路阻隔15小时23分。

问:吴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并简要说明理由。【案例17】阅读标记:( )

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依某在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宣传的同时,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依某将招募的数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峡谷”恐怖训练营地秘密训练,制作了该组织旗帜,制定了组织纲领和纪律,安排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物资供应,为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做准备。在此期间,其还实施了两次军事演习,杀害了当地平民4人。

问: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18】阅读标记:( )

依某和阿某笃信宗教极端思想,并加入了某恐怖组织。2008年8月某日,当武警官兵出操跑出边防支队大门时,两人引爆事先设定好的炸弹,致使数名武警人员当场身亡,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王某获知后,积极要求加入该恐怖组织,并获许可。在王某加入该组织当日,依某、阿某、王某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依某、阿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19】阅读标记:( )

2013年12月以来,依某、吐某、玉某纠集帕某、阿某、艾某、阿尔某、盲沙某等8人形成恐怖组织,在广东、河南、甘肃等地进行暴力恐怖犯罪的准备,并共同策划在云南昆明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2014年2月27日,依某、吐某、玉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省红河洲河甸被捕,拒不供述指挥帕某等5人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同年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某等5人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疯狂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含重伤40人)。因抗拒抓捕,帕某被击伤抓获,另4名暴徒被当场击毙。后发现帕某是一名孕妇。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0】阅读标记:( )

热某、艾某等人为盘踞在叙利亚、伊拉克的“伊斯兰国”的宣传所蛊惑,急于组织人员进行恐怖活动培训,为所谓“圣战”培训战斗人员。被招募的依某、阿某、玉某、布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培训活动有如何制造危险物品、如何进行爆炸、选择什么样的地点、针对什么人群等内容。在培训中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手把手地互教互学如何实施恐怖活动。后被群众举报,警方破获该犯罪团伙,抓捕了热某、艾某、依某、阿某、玉某、布某共6人。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1】阅读标记:( )

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被制服。

问:(1)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简要说明理由。(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案例22】阅读标记:( )

张某和王某一直意图实施劫机犯罪。某日,张某、王某购得北京至上海的机票,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和自制手枪,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王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韩国,为证实自己话语的真实性,王某枪杀了一名妇女A。因此,机长决定飞机飞向韩国。在张某胁持机长的同时,王某对妇女B实施了强暴行为。

问:(1)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简要说明理由。(2)如何认识本案中王某对妇女A和妇女B的行为?【案例23】阅读标记:( )

张某多次将黑火药、烟火剂以及配制炸药的硝酸钾、银粉等,运到某地一废弃的小化工厂内,非法配制炸药、烟火剂1500余公斤。张某雇用彭某及其亲属等人非法制作爆竹鞭炮、两响炮15万多个销售牟利。事后,因彭某等人向张某讨要工钱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发现该鞭炮非法生产窝点。民警任某在清查现场时因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当场身亡。

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如何理解本案的量刑情节?(3)彭某在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案例24】阅读标记:( )

王某利用任某煤矿采矿班长的便利条件,将40管炸药、25支雷管分两次交给张某,再由张某转交给李某,收取人民币200元和一部手机。李某等人利用上述爆炸物制造爆炸,抢劫某运钞车,造成了220万元被抢走、3人死亡、3人重伤。公安机关经鉴定认为:“采取爆破手段,在炸药外部加钢钉,是造成3人当场死亡后果的最主要原因。”银行保卫部门称:“运钞车内的设置和防范技术水平相当高,但由于犯罪分子选择了押款员打开运钞箱往里面放钱时作案,特别是采取了爆炸手段,才使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失去防范能力。”法庭上,王某承认他曾两次提供爆炸物给张某并获得钱物,但以为他只用来炸地基盖房子。

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2)如何理解王某的有关量刑情节?【案例25】阅读标记:( )

王某是军工企业机修车间的工人,妻子林某是纺织厂工人。由于纺织厂连续发生抢劫、强奸女工案件,引起众人恐慌。林某在家中向丈夫说起时,也引起了丈夫王某的忧虑,但顾及到自己也得上班,无法接送,遂产生给妻子造一把手枪壮胆、防身的想法。妻子林某觉得这主意不错,就告诉了厂里的姐妹,同事们很是羡慕,并表示愿意用钱购买林某丈夫的自制手枪。林某回家后与丈夫商量,一来觉得碍于情面,二来也可赚点钱,王某便利用下班后的时间,制造仿左轮手枪12支,子弹60发,其中卖给林某的同事11支,子弹55发,得款1000余元。

问:如何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6】阅读标记:( )

在某郊区路上,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面搭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适有刘某驾驶“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来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王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刘某弃车逃逸,于两日后到交通队投案。经鉴定,该车驾驶室严重烧毁,仪表盘、左前轮制动器室连接软管烧毁,制动系统无法操作。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问:(1)对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本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案例27】阅读标记:( )

某军工企业专门负责制造国产某型号的枪支。为给本单位职工筹资建房,王某等领导决定制造一批重号枪支出售,将所得资金用于建房,后案发。

问:该军工企业和王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8】阅读标记:( )

甲、乙、丙一家三口在某地办了一养猪场,父亲甲为养猪场的安全弄来三支枪,而母亲乙和儿子丙(20岁)均不知道枪的来历。2002年甲因车祸死亡,乙和丙在明知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将三支枪藏匿其家中,直至2005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乙、丙私藏的三支枪分别为:自制双筒猎枪、松鼠牌单筒猎枪、上海产气枪,三支枪均具有击发、杀伤能力。

问:对乙、丙的行为如何认定?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9】阅读标记:( )

2009年6月的某日晚,南京市某个体施工队长张某在与朋友饮酒应酬时,自己一人喝下白酒8两、洋酒6两、啤酒1瓶,导致行走都不稳的醉酒状态。但张某仍然开着自己的车回家。途中张某接连撞死无辜的行路者5人(其中包含1名孕妇),伤4人。后被警方截住,在派出所数小时后醒来,全然不知导致的严重后果。张归案后态度诚恳,并主动赔偿110余万元给受害人及家属。另查,张在2006年8月—2009年4月间有多次违法驾驶记录。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0】阅读标记:( )

某日晚,在某加油站工作的罗某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线行驶途中,将对面走来的75岁的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

问:(1)驾驶非机动车的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如何对罗某的行为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1】阅读标记:( )

某日下午,某市金宝电器公司司机贾某开着单位的红叶牌面包车去送货。在某区家乐福超市院内,贾某按超市保安的要求倒车时,发现车前右侧走过一个男人,他没有在意,继续快速倒车,倒了二三十米,听到周围人大喊:轧到人了,轧人了。贾某急踩刹车,并下车与周围人一起将伤者送到医院,由于伤势过重,伤者当日死亡。

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2】阅读标记:( )

2009年5月的某日晚8时,曾获得过赛车奖项的20岁的某市大学生吴某与两位朋友分别驾驶了3辆跑车在市区繁华马路上追逐并超速行驶。在一人行横道上将边打手机边过该人行横道的青年陶某撞击弹起跌至车后。事发后,吴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受害人陶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3】阅读标记:( )

某日,一建筑公司所属的“榕建号”客船,由于严重超载、冒雾航行和违章操作致使客船倾覆于长江,130人死亡。经专家调查鉴定,这一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有周某、梁某、石某、刘某等。

问:本案中应如何对四位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定性?【案例34】阅读标记:( )

2007年10月31日,陈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冯西园北一区80号平房西北斜坡处道路上停放红旗牌小客车过程中造成溜车,将车后行人即该小区的袁某、庞某撞伤。陈某因害怕受到受害人亲属的殴打而逃跑。后众人将袁某、庞某送往医院抢救,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庞某身体所受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偏重)。经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次日陈某自动投案。

问: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案例35】阅读标记:( )

2007年12月2日22时许,王某在酒后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海马牌轿车送朋友回家,送完朋友后独自驾驶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金顶街青年公寓前,因酒后注意力不集中,将被害人李某撞伤。为毁灭证据、逃避追究,王某将李某放在后备箱中,运至某人迹罕至的树林,后驾车逃逸。几天后李某的尸体被行人发现,并报案。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案例36】阅读标记:( )

2007年10月19日,徐某驾驶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在某市沿丰翔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至丰翔路高速上行入口处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且违章左转弯,致该车右侧撞击由高某沿丰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人力三轮车上的高某和乘坐人员张某、韩某受伤。肇事后,徐某驾车将三名被害人送至附近的医院,以去医院门口ATM机取款为由,趁机逃逸。高某和张某因医治无效死亡,韩某受重伤。

问: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案例37】阅读标记:( )

2013年12月28日晚,李某和朋友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酒,考虑到自己要去的地方距离只有约10分钟路程,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当即将达目的地时,前方开来一辆卡车,李某勿忙避让,撞上了路边一公司的大门,李本人受伤住院。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李某主动交待了酒后驾车的事实。

问: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8】阅读标记:( )

徐某所在公司承包了某住宅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委派他负责电梯安装的派活、技术指导等工作。某日,徐某安排公司的许某等人调试修理电梯。在调试过程中,许某等见电梯不动,就报告了徐某。徐某为了赶修另一小区的修理活,便要求许某等2人从电梯井旁边的爬梯下到井底进行维修检查。许某等2人犹豫了一下,还是遵从了徐某的违章指挥。结果电梯突然启动下落,许某等2人无处躲闪,被挤死在电梯底坑内。

问:对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9】阅读标记:( )

农民余某、代某为牟利同时带动全村人致富,擅自非法组织村民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国家查封的某矿洞继续开采煤矿。经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余某、代某在应付有关部门检查时,多次指使他人制造停电假象,应付检查。某日,洞内作业人员在更换灯泡过程中扯动电缆,使破损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当场炸死25人,另有10人受伤。

问:余某、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40】阅读标记:( )

王某是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的员工,公司指派王某与其他员工负责某地110kV电线线路改造工程。王某在与工人进行放线作业时,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将闲置线头固定,导致正在拉线的工人触电,造成2名工人死亡,多名工人被电伤。

问: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案例41】阅读标记:( )

2008年9月8日,某省某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然溃坝,冲垮和掩埋了尾矿库下方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部分民居和一个集贸市场。据初步测算,该事故直接损失918.9万元人民币,事故造成毁坏耕地600亩,损坏水泥道路4千米,沙石路1千米;冲毁民宅、办公楼及其他设施326间,损坏车辆90辆;因事故致死伤及受影响的受灾人员达1047人。在涉案人员中,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作为护坝人员负责大坝的安全维护工作,明知应及时报告大坝险情却未及时报告。

问:王某、张某、杨某的行为如何定罪?为什么?【案例42】阅读标记:( )

2008年6月15日,某铅锌矿出现轻微透水,井下作业工人自行撤到地面上。矿长魏某得知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对透水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强令工人继续下井开采,并威胁工人说如不下井马上开除。当班的60余名工人被迫下井,三小时后井下大量透水,致使25名矿工身亡。

问:魏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43】阅读标记:( )

贾某、王某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某煤管局工作期间,对所管辖的煤矿没有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该矿多项重大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该矿在2007年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经内蒙古自治区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问:贾某、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44】阅读标记:( )

2000年6月某日,陈某经张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购得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40发。当日晚,陈某携带所购得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子弹至该市某洗浴城门前,因和朱某发生争执,陈某遂拔出自制手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十分钟后,陈某又乘坐出租车返回洗浴城门前,坐在出租车内向外发射两弹,致刚好经过附近的凌某面部擦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陈某又乘坐出租车回家,因怀疑有人追赶,在自家门口又对天开了一枪。当陈某乘坐出租车逃至市人民商场附近时,被“110”警车截停。陈某持枪顶着自己的头部拒捕,与公安人员相持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近千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收缴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17发。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案例45】阅读标记:( )

2000年6月某日晚,某煤矿工人陈某因旷工被扣发全年奖金而发泄不满,用炸药、雷管和导火索自制爆炸物,放于一宿舍窗台引爆,造成窗户玻璃部分破碎。次日凌晨2时,陈某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先将部分炸药、导火索埋藏于附近河滩上,后再次携带自制爆炸物来到厂区,将爆炸物置于一办公室后窗台上引爆,造成该房屋部分损坏。同年6月底,陈某被抓获,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中发现单管猎枪1支、自制猎枪子弹10发等物。另查明,陈某所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物是其在长期从事的爆破作业中私自藏匿的。单管猎枪来路不明。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案例1】(1)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何某为盗窃而故意点燃百花家具厂刮灰车间蛇皮袋,造成了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构成放火罪。

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何某趁旁人救火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24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处罚的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盗窃的目的行为和放火的方法行为的牵连,为盗窃而采取放火的手段。(2)对何某不应以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判断是适用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之关键是看是否出于数个故意。本案中,何某在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故意,应以牵连犯论处。何某为盗窃财物而放火的行为先后触犯了放火罪和盗窃罪,确切地说,何某为达到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手段——放火行为又触犯了放火罪,构成牵连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盗窃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本案应以放火罪定性,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案例2】(1)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因雇主于某为其买家政保险理赔获益之事不满,欲报复于家,故意放火焚烧于家的财产,并危害到同住楼的于的邻居,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放火罪。

王某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在离开雇主于家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于家的财产窃走,数额巨大,因此构成盗窃罪。(2)对王某应以放火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王某所犯二罪的独立构成要件清晰,既具有放火的故意与放火的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与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对王某的放火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处理。【案例3】(1)马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本案中,马某放火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是,放火罪并不以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为限,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马某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紧紧相连,他烧自己的财物同时也给周围邻居的财产造成危险。所以马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2)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

判断放火罪既遂与否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为标准。本案中,马某因疑心其母亲说自己的坏话,遂放火烧自己的房子来报复。从实际结果看,虽然只烧毁马某自家的房子并未殃及邻居家房子,但从马某与邻居房屋的相对位置来看,马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对邻居家的房屋、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虽然邻居及时采取措施而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马某的放火行为显然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既遂。【案例4】(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因年龄是13周岁,而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因此张某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

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用引燃物和其他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宋某对网吧实施纵火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了25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客观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宋某已达到14周岁,因此,应当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2)宋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例5】

贾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在鱼塘这种公共场所炸鱼,置其他人和相关财产的安全于不顾,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预备是指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本案中,贾某在爆炸行为实施后,因为造成他人伤亡才没有拣拾被炸死的鱼而是迅速逃跑,因此属于盗窃罪的中止。

对于贾某并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仅以爆炸罪一罪论处。贾某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爆炸的手段行为和盗窃的目的行为的牵连,为盗窃鱼塘里的鱼而采用了爆炸的手段。【案例6】(1)陶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陶某的直接目的是与李某同归于尽,不追求其他人的死亡,但其实施爆炸行为的场所是长途汽车站,这是公共场所,因而主观上放任了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危险,客观上确实使公共安全处于受到侵害的危险境地。因此陶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陶某因对厂长李某不满而报复,采用爆炸手段试图造成李某的死亡,虽然最终没有达到此目的,但不影响此行为的定性,因此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本案应定爆炸罪。

本案属于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对想象竞合犯无需实行数罪并罚,一般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本案中陶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法定刑重于故意杀人罪,因此依据从一重原则,应该以爆炸罪论处。【案例7】(1)赵某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为了牟利,先后数次将毒害性物质投放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等公共场所,造成了69头牛被毒死的巨大财产损失,因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赵某行为还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出于牟利目的残害耕牛69头,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因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