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7 0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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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任何概念都是一个意群,都由不同内在要素构成,称为概念(构成)要素。因此与其说以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还不如说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更为准确。(2)研究一个部门法的概念,首先必须研究构成该概念的必要概念要素。(3)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是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迎刃而解;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

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1)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①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②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③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此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2)肯定说: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①第一个时期:20世纪80年代

a.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b.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第二个时期:1992年后

a.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b.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c.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d.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e.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2.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1)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调整对象说”,但“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予以还原。

3.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此共性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具备此共性的法律规范规模庞大,不能视而不见。(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4)社会需要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的人才。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但“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而“构建”的核心就是“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5.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

①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的不同决定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b.从利益本位角度讲,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c.从法律规范的性质讲,民法基本上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

d.从调整方法讲,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e.从法律责任讲,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兼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②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外延争议主要发生在商法领域。

a.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b.商法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形式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中国家是恒定的一方主体,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形式上不平等。

各部门法之间在法律规范层次上的交叉是正常现象。(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不是行政法一部分,不是“经济行政法”。

①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包含“均衡原则”。

均衡原则是指“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

②目前行政法学界难以担当由经济法学界承担的责任。

目前大多数行政法学者对所谓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而且限于手段层面。

③经济法由传统的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以及若干新生的特殊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规律和目的有机构成。(3)经济法中的“软法”辨析

软法是指在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三大法律规范之外,出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

①“软法”范畴

a.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法律规范;

b.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规范;

c.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法律规范。

②软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社会及市场主体之间合作机制得以建立的反映,是现代社会逐渐步入经济理性时代的反映。

a.“软”是指在经济管理中,管理者无须事事依赖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力约束,就能获得被管理者的良好合作,实现对被管理者行为的有效导向。

b.“软”法律规范往往存在于原始地位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

③“软法”的性质是行政法律规范新的发展形式。

④对软法的评价:

a.法学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尽可能解释各种法律现象。只要能很好地解释“软法”现象,无须介意其归哪个部门法“管辖”。

b.但是这种不断夸大研究范围的理论动向存在风险,需要节制。

经济法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关系的最优调整,将该领域的不同法律规范系统综合而构建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民事及刑事法律规范为辅的系统结构。

三、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1)经济协调关系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4)社会公共性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关系。(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7)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

2.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1)宏观调控关系

①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即“宏观调控法”。

②我国2010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明确提出“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活有效。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

③宏观调控法律系统内容:

a.市场经济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及其破产的法律制度;

b.财政、预算、税收、国债法律制度;

c.央行、政策性银行、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外债法律制度;

d.工商登记、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e.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f.计划和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法律制度;

g.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

h.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i.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以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j.外贸、外资、外汇的法律制度;

k.统计、会计、审计等经济监督和技术监督法律制度。

④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业政策、税率、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等方面及其法制化。(2)微观规制关系

①市场:无形之手

a.市场经济随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而发展,人们选择市场工具组织社会经济是自我本性倾向和市场独具的内在功能所决定。

b.价值规律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而且从社会经济的总体上调节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向,维护和保障宏观经济的协调和稳定。

c.长期自由竞争拉开市场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产生。竞争的发展也导致不正当竞争产生。

②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

③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即微观规制法。旨在排除市场障碍,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

④立法现状

a.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关于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统一综合性法律,并辅之以若干单行性法律法规,英美国家还有大量的判例,我国学者称之为“法群性竞争法”。

b.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较为松散,除了包括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单行法外,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行法。(3)国有参与关系

①国有参与是指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②目前我国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

a.综合管理法;

b.国有股权管理法;

c.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及评估法;

d.国有资产登记法;

e.国有资产出售、兼并、转让法;

f.人员分流安置法;

g.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法;

h.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立法;

i.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

j.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法;

k.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法。

③当前国有资产立法框架下,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④与旧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比较:

a.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清晰产权,克服以往体制中所有者虚位的弊端。

b.就监管层面而言,理论上摆脱了旧体制下多头管理、各不负责的缺陷,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使责、权、利的分配相对明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⑤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a.政企关系并未真正分开;

b.监管者身份与出资者身份重叠;

c.对国资委的监督缺位;

d.法律体系相当混乱,立法层级较低,某些重要法律依旧缺位。

⑥理想中的国有经济体制

a.在宏观层面上,由国资委作为政府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的运作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管;

b.在中观层面上,则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作为出资者对通过参股、授权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

c.在微观层面上,则继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塑造具备社会公益性和经济营利性双重特性的合格国有经济细胞。(4)市场监管关系

①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

a.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性、间接性的影响和导向。

b.为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从而避免社会成本的无端浪费。此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其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②微观规制与市场监管

a.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其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和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

b.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则主要配合宏观调控,保证将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因此,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法之外。

③将市场临管关系单列研究符合现实需要

a.市场监管有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

b.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为实现对某一重要市场的完善监管,通常会直接对该市场的监管事宜进行单独立法,既包括一定的宏观性规范,又包括一定的微观性规范。它们之间的联系和搭配已经表现出相当的系统特性,不适宜将其人为分割。

c.有助于深刻理解和把握市场监管的内在系统特质,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市场监管职能的进一步完善。

④市场监管法应以金融监管法为重点,同时包括工商行政监管法、会计与审计监管法等。(5)涉外管制关系

①涉外经济管理法属于经济法的特别法领域,其特性在于“涉外因素”。把涉外经济管理法列为经济法体系之一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②涉外经济管理法被当作经济法的独立子系统进行研究。

③涉外经济管理法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保护法、涉外金融法、对外贸易法、涉外税收法等。(6)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的总结

①经济法五类调整对象有主从之分,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②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此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③一些其他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同质的,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1.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1)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

①理念中的经济法概念萌芽于近代革命思潮汹涌澎湃的法国,是空想的理念产物,并不具备经济基础,没有实际推行。

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第一次实际颁行经济法。

③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经济法学在德国得到很大的发展,经济法研究出现了第一次历史高潮。

④因经济法的出现与战争紧密相关,其最初被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2)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的研究出现了第二次历史高潮。

②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研究形成两大分支:

a.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

第一,继承前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并予以发展与丰富。

第二,日本在战后经济重建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经济法的又一发展中心。

第三,多数西方学者明确将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法的现实经济基础,把经济法定位为国家干预、规制市场的法律,并试图为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部门进行恰当的划分。

b.以苏联学者为代表的经济法研究。

基于中央计划经济的要求,否定经济的市场自主性,认为经济法涵盖了一切经济关系,而且这些经济关系都应处于国家的统制之下。

2.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成(1)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

①20世纪30年代经济法概念传入中国,但开始系统研究在20世界70年代末。

②官方引导下,经济法的民间研究迅速升温,中国经济法研究的第一次历史高潮出现。

③这一阶段研究中,学者提出了经济法的不同概念。主要包括:

a.纵横说

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可细分为纵横统一说、纵横偏正说、管理协作说等。

b.综合说

经济法是以多种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经济行政法论

经济法是行政法的分支,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④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研究体现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化的发展要求,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观偏好与认识水平而在较大程度上承继了苏联学者的理论架构。(2)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

①中国经济法研究的第二次历史高潮源于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谈话以及随后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次推动。

②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概念包括:

a.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国家调节经济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协调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宏观调控说、社会公共性说等

③该时期经济法研究立足于市场经济而且服务于市场经济,同时认识到市场及其法律机制——民商法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由此转而倾向于尊重民商法调整机制,将经济法限定在国家调节经济的范畴里,在本质上实现了与国外经济法研究的接轨,并从此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研究。

3.经济法概念历史考察的结论(1)经济法概念最初模糊不定。(2)经济法概念研究后期,学者主动将“经济法”提法限缩解释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调节、协调)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而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概念研究后期的经济法概念基本上反映了我国乃至世界范围的经济法研究水平,奠定了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坚实基础。

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根源及其经济学理论基础

1.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1)只要组织市场并维持市场秩序,同时放任市场交易行为,人们就会根据自我的需要在市场上互通有无,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专业化分工和发展。此功能是市场本身具备的内在机制,称为“无形之手”。(2)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国家或政府没有必要过多地干预个人的事务,其应尽的职责包括:

①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

②保护社会上每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他人的侵害和压迫;

③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和某些公共设施。(3)经济自由主义时期是市场优先于政府的时期。

2.国家干预经济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1)福利经济学家和凯恩斯主义者分别从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领域分析和反思了市场的内在缺陷:无形之手会“失灵”。(2)20世纪20年代到70年代,市场失灵理论逐渐被人们接受,并为经济现实所印证,人们开始为国家及其代表——政府肩上不断增加新的职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得到成功运用。(3)国家干预经济时期是政府优先于市场的时期。

3.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对市场与国家关系的认识(1)新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公共选择理论以及产权经济学派等经济学流派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政府干预的缺陷与市场的潜在力量进行了充分而系统的阐述。(2)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对于正确认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并已逐渐为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适度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依然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政府在反垄断等微观领域的干预也早已为人们所肯定。(3)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的政府干预变得谨慎和温和,也更加注意发挥和尊重市场的作用,历史进入了一个市场与政府并重的时代。

4.经济法的社会历史根源考察对经济法概念的意义(1)经济法以市场经济为基础;(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国家的有机统一体;(3)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管理职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但整体上应体现不断扩大市场作用的趋势,从而表现出一定的“现代性”。

三、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1.法的主导价值(1)法的价值

①法的价值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

②法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效益等。(2)法的主导价值应首推效益价值

效益是指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即效率)以及人类活动的有益性(即人类活动所达到的有价值的结果)。

2.经济法的价值(1)效益本身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可以说效益是一切经济生产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经济法基于其固有的目的与使命,把效益作为自己最高的价值目标也就合乎逻辑。(2)经济法关注的效益是高层次宏观上的效益,即“社会整体效益”。(3)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能体现现代经济法的动态化效应,也能体现和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特征和趋势。(4)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问题。

3.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分析(1)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市场个体之间的协调

①经济法以其独特的视野与调整手段,越过既有的私法原则,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公平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②经济法对公平价值的含摄并不排斥它对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终极追求。

③经济法作为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法,不会也不可能去以牺牲社会财富增长机制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公平”。较好的办法是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妥协,在不损害整体机制的前提下,以适当的“公平”换取效益最大化的可持续实现。(2)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

①“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应该是繁衍不息的全人类,而非仅指当代人。可持续发展包含另一种“公平”价值,即代际公平。

②经济法以其独有的手段和价值判断标准介入矛盾,理性把握两者的平衡点,让获得再生机制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真正为我所用,为子孙后代所用,从而保证整体效益最大化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3)经济法的价值体现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化。

①从部门结构上看,我国经济法应有意识优化产业结构,稳步发展农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与合理化,为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②从地区经济结构上看,我国经济法应适时制定中西部发展战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改善内地投资环境,真正把“共同富裕”的理想落到实处。

4.经济法价值的内涵延伸(1)经济法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自觉地对经济生活中的“私权力”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然后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或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标,把这些限制后的权力真空交给“公权力”,由其进行统筹安排,而对公权力可能滥用的制约,则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民主生活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完备。(2)经济法的建立基础包括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

四、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1.现代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是植根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上的,是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的;(2)经济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且仅限于市场缺陷;(3)经济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4)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是国家直接管理市场主体、进而间接管理经济的各种法律行为;(5)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现代性。

2.经济法外延的二次界定

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

3.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

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包括“协调”、“调节”、“干预”和“管理”几种提法。(1)“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能用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①“协调”、“调节”和“干预”的动作发生主体是国家,动作受体却是“经济关系”,并非市场主体。

②使用“管理”提法,其动作主体为国家,而动作受体则既可以为“市场”亦可为“市场主体”,是较为恰当的。(2)“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3)“管理”不等于“命令与服从”,现代经济管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①划分部门法并非根据调整方法的异同而定,而在于其调整对象具备某一共性且进行单独研究意义重大。

②“管理”本身并无“命令与服从”的内涵,只是一个中性的动词。

③作为独立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并不应该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应主要限定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的范畴内,其要义在于约束政府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在于限权。因此所谓的“命令与服从”也是经济法学者对于现代行政法真正内涵的片面理解,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陈旧观念。

4.经济法的实质概念(1)经济法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和应用性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在本体范畴上是一个系统,它的特性在于综合,它的生命基于应用,它的调整对象范围包括了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领域的各种伴生关系。(3)经济法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系统梳理和调整这些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

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

1.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1)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形成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须满足的条件:

①经济法律关系须由经济法确认,这是法律关系与普通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所在;

②经济法律关系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能动性要素,是最活跃的要素。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存在与消灭的全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人”的能动作用在经济法命题中的反映。

③任何具备独立或准独立法律人格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④经济法主体中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具有恒定性,另一方却庞杂多样,为市场主体。

⑤根据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两大类:

a.一般市场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

b.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从其经济性质上看,可以视为广义上的管理者;但从法律性质上看,还是被管理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介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a.国家及其政府享有的经济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同时又表现为一种经济权限。

b.一般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充分对应。

c.中介组织:当作为被管理者时,其权利义务即接受管理的义务和抗辩权、救济权。当作为准管理者时,其权利义务与一般市场主体相对应,但与国家不完全相同。(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②物与智力成果并无独立意识,只是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而非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各主体的行为,包括国家的经济管理行为、一般市场主体的接受、配合管理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以及中介组织的接受、配合管理行为、自律管理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等。

二、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政府)及其行为

1.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1)研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首先要考察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2)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且服务于该经济基础的。(3)社会历史阶段的变迁已经为国家管理的正义性提供了可能,但要将其转化为事实,仍然需要完善的机制制约。(4)关于国家(政府)的行为的三种假设:

①慈善模式,即认为政府无私地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②巨物模式,即认为政府也是追求自身独立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③民主模式,即认为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全社会成员的民主选择的结果。(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准民主模式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国家(政府)角色定位。

①在经济法领域,民主模式的合理性决定了国家对市场干预是具有一定的法理与道德基础的,此为“国家干预”。

②巨物模式的合理性决定了对国家经济管理权力进行法律制约必不可少,此为“干预国家”。

③两者的合理结合(相互配合与制约)即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的基本内涵。

2.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应指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但也应将其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1)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应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①行政机关即政府,其职能决定其应该是最主要的经济法管理主体。

②权力机关并不因为立法而成为经济法的主体,而是在实施超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时因与政府和市场主体发生经济法律关系而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a.权力机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基本上是一种理论上的表述。

b.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不完整。

③审判机关,主张不将其作为经济法主体。(2)从纵向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

①中央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目前我国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a.在全国性的经济立法中,地方机关的应有地位得不到确认。

b.与全国性立法对地方的忽略相对应的是地方性立法中地方主义的强烈抬头,形成行政性垄断。

③在全国性经济法立法中应在承认中央机关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明确地方机关的合法主体地位,并确保全国性统一市场的形成,保证生产要素与商品的自由流动,创造地方之间良性竞争的环境,在此前提下允许并鼓励地方机关制定各自的合理规则和优惠措施,营造全国的公共服务竞争市场。(3)从地方机关的级别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

①我国地方立法权只赋予省级机关、经济特区和较大市的机关。然县级机关实际上也是国家实施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主体。

②基层乡镇机关虽基本上不具备独立的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职能,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场合,法律尤其是广义上的经济法(法规或规章)也赋予基层机关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4)从行政机关的内部来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①人民政府作为统管该行政区域的各项管理事务的执行机关,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自然具备独立的经济管理主体地位。

②其下属职能机关在法律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职能,并与市场主体直接发生一定的管理法律关系,在行政法上具备主体地位,因此在经济法上也应该赋予其主体地位。

③政府下属的一些内部性机关,由于不直接对外实施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则不应属于经济法管理主体。

3.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1)宏观调控行为

①在国家管理经济的领域中,宏观调控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也应是经济法首要关注并予以调整的客体之一。

②宏观调控行为应包括计划行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为、财政税收行为、国家预算行为、利率汇率管理行为等。

③宏观调控行为立足于国家的全面资源能力基础,具有综合性、间接性和宏观性等特征。(2)微观规制行为

①国家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对市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

②微观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等弱者的国家倾斜保护行为以及产品质量管理行为、广告管理行为等。(3)国有参与行为

①国家的国有参与行为应有所约束,这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所必须遵循的前提条件。

②对国家参与行为的限制不应是绝对的,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进与出应主要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需要。

③国有参与行为主要应集中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包括国家投资行为、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等。(4)市场监管行为

①市场监管行为是现代经济国家的主要管理行为。

②市场监管行为是灵活、积极与灵敏的,是最能够体现现代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一类国家行为。

③在目前的经济法律当中,国家的市场监管行为是最缺乏法律规制的一个领域,导致国家对具体市场的作用力处于无常状态。(5)涉外管制行为

①涉外管制行为是与对内管理行为具有基本共性的行为,如税收行为、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等。

②涉外管制行为是对外资进行特别管理的行为,如对外资市场准入的特别限制和批准行为、关税征收行为、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货币限制自由兑换行为以及各种贸易壁垒行为(如反倾销调查行为、保障措施行为等)。

三、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1.中国中介组织的发展历程(1)中介组织在中国由来已久。(2)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为行业管理组织。

①行业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②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管理主体是单一的政府;在行业管理新体制下,行业协会成为配合政府管理的主体。(3)我国最早的行业协会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等。

①1996年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成立,加强粮食的宏观管理,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是半官方外贸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对外为民间性商会。

③中国工商联是中国工商业界组成的民间商会。

④中国商业联合会是经国家批准于1994年8月成立的商业行业协会组织。

⑤在行业协会组织中,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引人瞩目。(4)在中国中介组织的发展中,不能忽略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直接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性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

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8年11月成立,是受财政部领导的事业单位;对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强国内外交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②2000年5月我国政府把注册资产评估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合并,实行统一管理,以便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经济中介服务行业管理体系。

③律师的工作已进入金融、证券、企业兼并、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倾销、高科技等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队伍以及律师事务所朝着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④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

2.双重性格的经济法主体——中介组织(1)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中介组织的内涵

①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中介组织是指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介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

a.在市场经济中,其存在意义并不在于其本身能够创造价值,而在于为市场经济机制更好更多地产出价值,并起到促进作用。

b.从经济意义上看,这一类主体在市场经济的价值实现机制中是处于一种中介的地位。

c.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这一类主体也是处于国家与市场主体管理与被管理链条的中间环节,在经济法的实现机制中也是处于一种中介的地位。

第一,在国家看来,中介组织应该是自己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国家对中介组织管理的最终目的也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管理。

第二,在市场主体看来,中介组织是国家管理职能的部分承担者。

②加快中介服务系统的建设所需要的准备工作。

a.取消对民营中介组织的歧视性准入限制;

b.为中介组织营造透明的法治环境;

c.中介组织要根据不同行业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并提高自身的素质;

d.要有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监管框架;

e.社会各界,包括大众传媒要支持中介组织勤勉执业,并对它们进行监督

③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组织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十分巨大。自治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各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然选择。

④日本的各类协会都实行会员制。

a.协会经费来自会员和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协会主要任务是加强行业管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b.行业性的自律组织,体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2)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中介组织的分类

①中介自律组织

a.即通常理解的中介组织,其外延基本上等同于其他论著中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一,社会经济团体主要是指各种综合性和专门性的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轻工总会等。

第二,中介自律组织除上述团体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消费者协会等。

b.特点在于其是由各种同类的市场主体共同组成,并对这些成员实施自律性的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营利性。

c.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自律组织的存在具有合理的制度根源,这也是其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基础逻辑所在。

第一,在相对细致的专业性领域中,需要市场主体自己组织起来,形成自律整合的力量,对本行业部分活动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在国家法律秩序尚未形成的领域中,自律秩序的率先形成也有利于弥补正式制度安排在时间上的滞后和空间上的不周延。

②中介服务机构

a.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

b.一般都属于营利性组织。

c.国家为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良好管理,除发挥中介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外,还透过中介服务机构的特殊职能对市场主体实施各种专业监管,以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管力量来弥补其无法进入市场主体的内部对其实际经营内容进行监管这一漏洞。

3.中介组织的行为(1)中介自律组织的行为

①自律管理行为

a.中介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行为是指中介自律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维持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相协调的行为。

b.中介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权的权力来源是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主要是通过成员的自愿遵守来实现的。

c.自律组织的约束力主要集中在资格限制权力上,具有实质强制力。法律的默认为其自律管理行为提供最后的保障。

②授权管理行为

a.授权管理行为指中介自律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对组织成员和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行为。

b.在授权管理行为中,中介自律组织的权力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

c.中介自律组织在实施授权管理行为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行政主体。

d.中介自律组织的授权管理行为除约束组织成员外,还可能约束其他的相关市场主体。

③团体利益代理行为

a.中介自律组织出现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组织成员的集体利益,其发挥这种功能的各种行为即统称为团体利益代理行为,其权力来源应属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

b.中介自律组织的团体利益代理行为有对内和对外之分。一般来讲,对内的团体利益代理行为主要有团体内利益协调行为、培育专业市场行为、团体内互助行为等,对外的团体利益代理行为主要包括促进对外交流行为、集体抵御不法侵害行为以及反倾销诉讼发起行为等。

④接受管理行为

a.在经济法的各个亚部门法中,往往规定国家对中介自律组织的较为广泛的管理权力,对于特别重要的中介自律组织,国家还会予以相当程度的管制。

b.在中国,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原因,自律机构更要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管理。

c.相对应于国家的管理行为,中介自律组织在与国家发生这一经济法律关系时其行为就是接受管理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广义上也包括当自己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抗辩行为和寻求救济行为。(2)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①中介服务监管行为

a.中介监管行为是中介服务机构在经济法上的主要行为之一。

b.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实施中介监管行为的权力来源是其具备某种专业职能,而这一职能又在法律中进行确认。即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主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权力,只有接受委托后方进行。委托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国家机关和中介自律组织。

c.中介监管行为主要包括会计监管行为、审计监管行为、法律中介监管行为等。

d.鉴于中介监管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法律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较为严格,而且对它们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这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重大而又艰巨的任务。

②接受管理行为

a.对中介服务机构本身来讲,不管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经济意义上都是属于营利性的市场主体。

b.对国家来讲,必须强调和维持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c.中介服务机构处于被管理的主体地位,其因应管理主体管理的行为可称为接受管理行为,包括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和抗辩救济行为等。

4.市场主体及其行为(1)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

①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概念

a.广义上的市场主体泛指在市场经济中活动的各种主体。

b.狭义上的市场主体是指与国家管理主体相对应的、除中介组织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②经济法上的市场主体往往与其他经济法主体在形式上具有不平等性,这一形式上的不平等是经济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的。

③学者认为经济法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在于经济法确立其主体制度时有着特殊的视角,即着眼于经济运行的实际与法律的抽象归纳技术。

④在理想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中介组织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应是在经济理性基础上的合作伙伴关系。但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实践离这一理想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2)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的行为

在经济法的范畴内讨论市场主体的行为,主要应集中在市场主体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定行为。

①接受管理行为

a.作为国家、中介组织管理行为的最终受体,市场主体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管理者的管理予以接受。

b.在经济法的规范体系内,只要国家、中介组织的管理行为是依法作出的,市场主体就必须予以接受,不得无故拒绝。这一法定义务的强制性是经济法能够正常发挥调整功能的基本保证,也是管理者体现形式优越性的表征。

c.市场主体的接受管理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也可以分为积极回应行为和消极接受行为,前者主要是应管理者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是主动的;后者则主要是对管理者的行为后果予以承受或应管理者的要求不为一定的行为,是被动的。

②抗辩及救济行为

a.管理主体管理权的实施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而一定限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必须控制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如果超出法定范围滥用其管理权,市场主体拥有自下而上的抗辩权和寻求救济权。

b.具体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复议请求行为、行政诉讼行为、申诉行为、控告行为等。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与标准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①只有明确具体阐释宗旨内涵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规范、制度的制定才有依据。

②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次级经济法律、法规时的立法准则,次级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经济法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受基本原则制约的局部性原则保持一致,以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内在的协调一致。(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①经济活动中,既要限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越权行为,又要鼓励经济法主体应自觉以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本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②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矛盾性。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其他问题。(2)经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①经济民主原则;

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③可持续发展原则;

④经济公正原则。

这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有各自特定内涵,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

二、经济民主原则

1.经济民主的含义(1)民主的概述。

①“民主”一词起源于政治领域,其产生之初意味着“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多数人民手中”。

②现代社会民主发展的趋势是:限制利益集团对多数决定规则的利用,强调个体自由,维护个人权利。

③民主制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自由和最多平等的政治制度。(2)经济民主原则,是指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

①经济自由即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

②经济平等原则是一种抽象的理念,只有和经济自由相联系,才具有比较实在的意义,即有了经济自由才有追求经济平等的可能。但同时作为一种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在一定情况下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平等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着自由。

2.经济民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1)经济生活中突出经济自由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①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实现资源的初步配置。

②政府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的形式直接投资于公共产品部门,在“市场失效”领域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为市场主体创造参与经济活动的同等经济环境,践行平等理念的客观要求。(2)经济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而且在政府对市场机制运行进行内部调整的微观规制领域,自由、平等同样是政府关注的重点。

①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之源。

②自由竞争不得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得危害整个经济秩序的正当竞争。(3)经济法领域首次倡导的保护弱者理念秉承了经济民主原则的精髓。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含义(1)效率与公平的含义

①效率与公平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两者之间特定的主次关系成为指导经济主体行为的准则。

②关于效率,有两种效率观。

a.经济效率,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b.社会效率,指社会生产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

c.社会效率内化经济效率于其中,既涵盖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是“效率优先”特指的效率。

③关于公平,有两种公平观。

a.市场公平,即给同样的市场参与者以同样的待遇,适用同一规则。

b.社会公平,在承认现实经济生活中各人能力及财产存在差别的基础上,要求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求最大程度接近平等的要求。

c.市场公平是由民法、商法保障的,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平。(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原则中的地位

①经济民主原则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关系。

a.市场主体只有享有自主表达意志的权利,其积极性、创造性才得以发挥,才有提高效率的可能,因此,经济民主中的经济自由是效率的前提;

b.公平与平等是一对求同存异的理念,平等是道德、法律领域追求的理想,公平是为实现平等而最大限度接近平等这一理想状态的现实,是伴随着不平等现象产生而产生的,没有不平等就没有公平或不公平。因此,公平注定是不平等的结果。

c.经济自由位于效率之前发挥作用,经济平等居于公平之前设定目标,经济民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逻辑起点。

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为处理特定的社会基本矛盾而作出将之法定化的政策选择。

a.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b.适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并不有违原则的稳定性。

c.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相当长时间内具有稳定性。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1)国家在宏观调控领域通过政府运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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