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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14: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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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周叶中《宪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见表1) ★★★表1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考点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

1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见表2)表2 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2)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见表3)表3 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3)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见表4)表4 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

2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见表5)表5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考点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和体系(见表6) ★★表6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和体系

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四川师大2014年研)

答: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宪法,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②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③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

①宪法的基本理论。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

②宪法的基本规范。即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③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2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四川师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四川师大2012年研)

答: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弄清宪法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掌握其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区别,对于明确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从而进一步推进宪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如下:(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法学体系是由诸多不同法学学科构筑起来的有机整体。除了以部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以外,还有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是对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因此自然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2)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来看,任何一部宪法主要由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归根结底,就是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3)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相应而言,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也是一个国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们可以说是宪法的旨归,也是国家的宗旨,故而是宪法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为实现保障权利的目标,宪法需要谨慎地设立国家机构,赋予其权力,并对这些权力加以保障和制约,从而使之为公民权利服务而且不能侵害公民权利。(4)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

作为国家的总章程,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规定了有关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国策。即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密切相关。

宪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二、论述题

1我国宪法的历史概述。(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包括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宪法学两大阶段。(1)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一些思想

①民主。《礼记·礼运》十分明确地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在大同世界中,“选举”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尽管儒家所主张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并不等于民主,但它与民主仍有相通之处。直到明末清初,黄宗羲对君主专制政体发起直接攻击,与西欧资产阶级革命遥相呼应,其中蕴含的反专制的宪法思想已显现出来。

②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法家强调以法治人,虽然崇尚规则的重要性,却因过分强调严刑峻法而背离人道,成为物化的统治工具。黄宗羲主张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法先于人,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

③权力制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书,皇帝画敕予以批准,再交由门下省复核。如果门下省不同意诏书内容,可以加以封驳,将诏书发回而不交由尚书省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皇权并非万能。这与权力制约的理念也有契合之处。

这些说明古代中国也存在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思想与实践,但不能说明宪法学在中国已经产生和发展。(2)发展过程

①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即宪法学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形成时期(1911年到1930年)。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形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对外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从单纯介绍日本宪法转向介绍、研究欧美国家宪法的状况,还开始出现了以比较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政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从而使宪法学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③发展时期(1930年到1949年)。五权宪法理论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从1930年到1948年,共出版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20余部。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介绍与研究,既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也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特别是张友渔、韩幽桐、潘大逵、潘念之、费孝通等进步学者对宪法与宪政问题的探讨,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

④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

a.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此时期,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

b.1957年到1965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曲折发展阶段。主要特点在于介绍国外宪法学的著作和中国学者自己撰写的著作数量增加,苏联学者的译著大大减少。但这一阶段,宪法学研究缺乏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释性的内容。

c.1966年到1976年,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d.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逐渐形成了具有现实性、开放性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2论述西方宪法学在创立时期的主要观点。

答:西方宪法学的创立时期为“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马歇尔、拉邦德、叶林涅克、埃斯曼、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藤博文和一木喜德郎等。其思想除继续讨论政体、法治、主权等问题并赋予其新的含义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天赋人权”问题

①格老秀斯作为西方近代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

②托马斯·霍布斯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③约翰·洛克进一步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2)“社会契约”问题

①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②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

③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在近代各国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3)“人民主权”问题

①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

②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4)“分权”问题“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5)“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

①格老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政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即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②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统治者之宣战、媾和、司法、任命官吏、与公共安全有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权利以及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

③孟德斯鸠思想中的政治法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宪法的特征(见表1-1) ★★★★表1-1 宪法的特征

考点二: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见表1-2) ★★表1-2 宪法的定义和本质

考点三:宪法的分类 ★★★

1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见表1-3)表1-3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是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来划分的。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3其他的宪法分类(见表1-4)表1-4 其他的宪法分类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对“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说法,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和精神两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3宪法的各种分类方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1)宪法分类的意义

①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首先弄清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②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③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或者对宪法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都必须既总结自己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又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点和经验。对宪法进行分类,并对各类不同的宪法进行研究,就能了解和掌握其优点和缺点,从而为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服务。同时,宪法分类对于宪法实施也有重要意义。(2)宪法各种分类方式的不足

①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不足。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将其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在学界流行多年,但从总体来看,它是有缺陷的。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但以政府体制为主要内容。即便在这种分类所说的成文宪法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虽未规定在宪法典中、却发挥着宪法功能的惯例或法律法规。将宪法简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不科学的,以英国学者惠尔的观点来看,应放弃这种分类方法,而应以“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的方式加以区分。

②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不足。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同样不尽科学,原因在于:

a.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英国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然而,英国通行的众多宪法惯例实际上极难变更。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仅仅从形式上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加以区分,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容易使人误解,认为刚性宪法难以修改而柔性宪法容易修改。

b.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的意义也十分有限。

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宪法归到同一类别,就和科学分类的目的不相符合,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是不科学的。

③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的不足。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由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这种分类鲜有意义。

④总体不足。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比如以文书形式为标准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有时就难以分清界限。根据这种分类方法,美国、法国、日本和中国的宪法都属于成文宪法。这样,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宪法归到同一类别,就和科学分类的目的不相符合,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不科学。(3)小结

传统宪法分类尽管存在不足之处,但宪法分类不可逾越形式分类阶段。在1918年苏俄宪法产生以前,世界上的一切宪法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其本质相同,因而不可能从本质上加以区分。如果要对它们进行分类,就只能从其法律形式上的特征入手。因此,把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置于一定的历史范围进行考虑,就会发现以往对宪法形式分类的指责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当宪法本身尚无本质上的区别的时候,要求前辈学者对宪法进行本质分类,违背了科学研究中的历史主义原则。而且传统形式上的宪法分类不仅有助于理解同一本质的资本主义各国宪法的特点,进而探索各种特点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而且有助于理解不同本质宪法的特点。因此,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形式上的宪法分类虽然是不科学的分类,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沈工大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1)成文宪法(中山大学2018年研)(2)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成文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都冠以国名。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分类,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华农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1)刚性宪法(山东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2年研)(2)柔性宪法(华农2016年研)

答:(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2)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其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3民定宪法(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4协定宪法(山东大学2015年研)

答: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法国1830年宪法。协定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5规范性宪法与名义性宪法(武大2011年研)

相关试题:规范性宪法(浙江财大2019年研)、名义宪法(华侨大学2018年研)

答:(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即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即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3)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二、简答题

1试述宪法具有哪些特征。(广东财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1)简述宪法的特征。(昆明理工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2)论述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及其特点。(论述题,上海大学2005年研)

答: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即:都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都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其基本内容。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又有以下自有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这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产生了资产阶级宪法,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②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③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2简述宪法的分类。(常州大学2017年研)

答: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在宪法学,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一分类标准由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

①成文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②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划分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一分类标准由英国学者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次提出。

①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②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为划分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①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②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③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法国1830年宪法。

三、论述题

1谈谈你对宪法概念的认识。(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对宪法概念的认识如下:(1)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在中外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具体表述却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①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②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

③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

④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多方位考察后,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

上述宪法定义中,第三类立足于宪法阶级本质的分析,抓住了宪法最核心的环节,因而较前面两类定义更加科学。因为列举宪法所包含的内容总有其局限性,不可能穷尽宪法涉及的所有方面;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虽然把握了宪法与其他法律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区别,但却是形式上的。因此,这两类认识都是不科学的。第四类从综合概括的角度考察宪法的定义,应该说出发点是科学的,但有的概括没有立足于宪法的本质,有的尽管运用了阶级本质分析法,却在概括的时候未能穷尽其考察的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失偏颇。(2)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需要对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产生的原因和产生之后的宪政实践进行综合考察。

①无论哪一部宪法都在实质上或者形式上与民主有关。一般说来,至少宪法在形式上都是在国家权力所有者发生转换、国家权力结构需要重新调整、公民权利保障处于中心地位情况下的产物。

②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而保障公民权利则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宪法实际上表述了统治阶级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民主管理的愿望、原则和途径,反映了通过对这些愿望、原则和途径的贯彻落实所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宪法以民主精神为指导,以民主事实为基础,集中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这就是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

③各国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对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一旦制定颁布,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是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虽然有极个别国家的宪法并不具备这一特点,但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在各国宪法中均有大体相同的表现。

综上可知,宪法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宪法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则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因此,可以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试述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广东财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1)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简答题,江西师大2017年研)(2)论述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四川师大2016年研)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请根据宪法的内容及精神,谈谈你对“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这一论断的认识。(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对“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说法,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和精神两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4论宪法的本质。(安徽师大2018年研)

答: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宪法本质属于宪法本体论中的重要问题,思想家们对宪法本质问题一直较为关注,并提出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神的意志论

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神学法律思想源于古代,至中世纪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为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和法学流派所接受。毫无疑问,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不科学的结论。而有些国家的宪法之所以坚持这一基本观点,则是由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这种做法虽缺乏实践基础,却已为这些国家的人民所普遍接受,已成为一种无须证明、更无须证伪的共识。(2)全民意志论

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全民意志论突出表现了宪法与民主之间的紧密关联。一部宪法之所以是宪法,乃是由本国人民决定的,因而宪法必须符合人民的意愿,践行民主的理念。这种观念曾经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于全民意志也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想象。宪法的制定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讨价还价,而能够将自己的利益写进宪法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因此,宪法几乎不可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它主要是制宪者意志的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制宪者的意志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应该肯定,尽管将阶级意志论视为宪法的本质尚有可推敲之处,但它的确揭示了宪法质的规定性,向科学认识和研究宪法的本质迈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各国宪法都在实质上或者形式上与民主有关,都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非随心所欲。在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如果说宪法的本质属性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那么这种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怎样等,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5试论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四川师大201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简答题,北理2011年研)

答: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既包括传统的宪法分类,也包括现代的宪法分类,以下是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一分类标准由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

①成文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a.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为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b.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为1791年法国宪法。

c.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划分标准,宪法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一分类标准由英国学者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次提出。

①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②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为划分标准,宪法可分为三类:

①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②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③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法国1830年宪法。

6论述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和宪法惯例互相之间的区别。(北大2016年研)

答: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只是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及在该国宪法中所占的地位有所不同。(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

①表现形式不同。成文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法典,比较明确、具体;而不成文宪法则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内容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

②修改程序不同。成文宪法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修改比较困难;不成文宪法修改较为容易。(2)不成文宪法与宪法惯例的区别

宪法惯例是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但宪法判例等不成文宪法则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3)成文宪法与宪法惯例的区别

成文宪法是制定宪法、文书宪法,而宪法惯例都是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1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见表2-1)表2-1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2宪法的发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大致可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进行划分。(1)近代宪法发展(见表2-2)表2-2 近代宪法发展(2)现代宪法的发展(见表2-3)表2-3 现代宪法的发展

考点二:宪法的发展趋势(见表2-4) ★★★★表2-4 宪法的发展趋势

考点三: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见表2-5) ★★★表2-5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考点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见表2-6)表2-6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2对1954年宪法的三次修改(见表2-7)表2-7 对1954年宪法的三次修改

3对1982年宪法的五次部分修改 ★★★★(1)1988年宪法修正案

①第1条修正案增加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的规定,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以及采取的措施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②第2条修正案修改了宪法第10条第4款的内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并将原来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把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原来规定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⑥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3)1999年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②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宪法第6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宪法第8条第1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⑤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⑥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4)2004年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②增加“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③在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④将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⑤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⑥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⑦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⑧增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⑨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⑩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⑪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⑬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5)2018年宪法修正案(见表2-8)表2-8 2018年宪法修正案

4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2)公民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4)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回顾并总结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1)英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①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

a.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已经形成。

b.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

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②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③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④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2回顾并总结罗斯福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答:(1)罗斯福新政的过程

①罗斯福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大萧条时当选美国总统,为摆脱危机,他开创性地采取了一系列被称之为新政的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的措施,其中包括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全国产业复兴法。然而,由于这些举措与自由资本主义精神相违背,因而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告违宪。

②罗斯福启动“填塞法院”计划,试图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从原本的九名增至十五名。罗斯福的计划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因而没有为国会所批准。

③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默认了行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是合宪的,因此引发了宪法精神的重要转变。(2)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①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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