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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2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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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勇,何昕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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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与介入

需求与介入试读:

导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再“单身外出”,而是以“举家迁徙”的方式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农民工家庭化趋势、移民定居趋势逐渐扩大。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进城农民工总量为1.0229亿人,进城农民工子女数量达到了1409万

[1]人。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国进城农民工人[2]口总量增至1.4735亿人,进城农民工子女数量跃至1834万人。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规模庞大且在城市居住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子女已成为新生的流动大军,他们在城市的生活状况也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一 缘起

社会工作专业是一个实践取向较强的专业,强调专业的实务性和专业的经验。社会工作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专业理论知识,更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基层社会事务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组织活动与社会公关能力和能够直接解决问题的实务性操作人才。

贵州大学从1999年开始招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社会工作教学方法和成效上都有了较大提升。但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也深深感到,仅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达到上述目标是难以实现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专业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理论、方法和技巧等,均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先天”缺乏与中国社会工作实务的关联;而本土化理论和方法的建构尚不完善。因此,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些“舶来的”知识,但却缺乏将这些知识转化为符合中国实际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其二,传统的教学观念使得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比较重视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专业价值观和理念在社会工作教育中的重要性,使学生缺乏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理念的认同和贯彻。其三,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方式将学生局限于学校课堂,学生除了在课堂学习之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平台将所学的理论、方法和技巧加以运用,无法将课堂所学与实际社会工作联系起来,也无法结合实践经验对教师所传授的书本知识进行检验、反思和评判,这就影响了知识的内化和运用能力的提高,也造成教学与社会实际脱离。一方面是从书本到书本的传统课程模式,另一方面又将专业实习独立于课程之外,如此,当然不可能将专业知识与实践、实践与由实践引发的理论反思有机地连接起来,也就不可能实现专业教育的最终目标。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贵州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也影响了整个专业教育的质量与发展。

社会工作专业特有的实践取向性质,决定了社会工作教学必须“与众不同”,必须更多地强调实践与反思。

行动研究(Action Research)是一种方法,一种新的科研理念和研究类型。一直以来,“行动”和“研究”是两个用以说明不同的人从事的不同性质活动的概念,前者是指实践经验者用以改造实践的活动,后者是理论家为探索知识而进行的活动,两者有着较为严格的界限。而最早将两个词语相结合、提出“行动研究”一词的有两个人:一是1933~1945年,柯立尔等人在研究改善印第安人与非印第安人之间的关系时提出的。他们认为,研究的结果应该为实践者服务,研究者应该鼓励实践者参与研究,在行动中解决自身的问题。二是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勒温与学生在对不同人种之间的人际关系进行研究时提出的。他们与犹太人和黑人合作进行研究,这些实践者以研究者的姿态参与到研究之中,积极对自己的境遇进行反思,[3]力图改变自己的现状。勒温认为将科学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的智慧、能力结合起来,从而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方法就是行动研究。

在行动研究发展的过程中,对其概念的界定,见仁见智。国外对行动研究的定义分为三类:一是以科利为代表的“科学的行动研究”,强调行动者用科学的方法对自己的行动进行研究,认为行动研究是一种用统计方法验证假设的小规模试验研究。二是以埃利奥特为代表的“实践的行动研究”,强调行动者为解决自己在实践中的问题而进行的研究。三是以凯米斯为代表的“批判的行动研究”,强调行动者对自己的实践进行批判性思考。尽管上述界定各有不同,但基本精神却一[4]致,即强调行动研究以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为目标。

中国学者普遍认同行动研究是一种以教育实践工作者为主体进行的研究,它以研究教育工作者实践中的问题、改进教育实践为本质。行动研究在教育中的应用是以解决问题、改进实践为目的,将研究与行动相结合。行动研究是进行研究的过程,也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且以“共同合作”的方式进行,取长补短。行动研究要求教师运用理论,系统地反思自己的实践;要求研究者深入实际,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直接参与从计划到评价实际工作的过程,与教师一起研究他们面临的问题。所以行动研究以相互参与和共同研究的方式在研究者与教师之间架起了桥梁,使之共同合作。

鉴于行动研究的特性以及给社会工作专业教学、教师和学生带来的影响,贵州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希望能够借助行动研究的方法提升专业教育的质量,力争解决在专业教育中所遇到的上述种种问题,增强专业教师和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反思能力。同时,也能够发挥社会工作专业的助人功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服务,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因此,经过前期的调研和考察工作,2006年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与香港明爱基金会携手,在黔东街道办事处旭东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在M村成立了一个非营利性服务站——农民工社区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作为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直接服务的民间组织,以“尊重人,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为服务理念,以提升农民工能力、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希望通过各类具体服务帮助农民工及其子女提升自信、自尊以及应付困难的能力,也借此为贵州省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提供一个实践、教学和科研的“行动研究”平台。

根据勒温的观点,行动研究有四个循环的阶段,即计划—行动—考察—反思。(1)“计划”是行动研究的第一个环节。计划应以所发现的大量事实和调查研究为前提,它始于解决问题的需要和设想。设想是行动研究者(行动者和研究者)对问题的认识,以及他们掌握的有助于解决问题的知识、理论、方法、技术和各种条件的综合;设想还包含了行动研究的计划,“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每一个具体行动步骤的设计方案。(2)“行动”即实施行动计划,这是第二个环节。行动计划的执行和实施具有灵活性。随着研究者对问题认识的逐渐明确,以及行动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及时反馈,不断吸取参与者的评价和建议,对已制订的计划可在实施中修改和调整。所以,行动是不断调整的。(3)“考察”是第三个环节。考察内容包括:一是行动背景因素以及影响行动的因素。二是行动过程,包括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参与了计划实施,使用了什么材料,安排了什么活动,有无意外的变化,如何排除干扰。三是行动的结果,包括预期的与非预期的、积极的和消极的。要注意搜集三方面的资料:背景资料是分析计划设想有效性的基础材料,过程资料是判断行动效果是否由方案带来和怎样带来的考察依据,结果资料是分析方案带来什么样效果的直接依据。考察要灵活运用各种观察技术和数据、资料的采集以及分析技术,充分利用录像、录音等现代化手段。(4)“反思”是第四个环节。它包括:整理描述、评价解释、写出研究报告。反思是行动研究第一个循环周期的结束,又是过渡到下一个循环周期的中介。根据反思的结果,开始新一轮的计划—行动—考察—反思,从而使行动研究构成一个不断上升的螺旋过程。

服务站的整个工作也遵循着这四个阶段的循环过程,一步一步地向前摸索。服务站成立之初,不仅对于M村片区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而且对于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志愿者来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从最初每天花大量时间,在M村的大街小巷,进行自我介绍,与街头农民工聊天,相互熟悉,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以及需要,一步步消除他们的疑虑,到今天整个片区的农民工,甚至本地居民,都知晓服务站的服务内容;从最初“求”有需要的农民工接受服务,到今天有需要的人主动上门寻求帮助,甚至将身边有需要的人介绍到服务站;从最初用大量礼品吸引他们参与活动,到今天只要有活动都愿意来参加,甚至愿意出力协助……经历过很多次失败、失望、白眼、冷嘲热讽,今天我们依然服务着这个片区三所农民工子弟学校的上千名学生及其家庭,为他们提供直接的实物、现金资助,娱乐活动,教育性、知识性的讲座、咨询,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性的个案、小组、社区、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五年来,我们历经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不一样的成果,也面临着各种困难。

2006年,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社工专业教师和学生一起,根据前期的计划,开始走街串巷与农民工接触,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介绍我们“理想中”的服务。接触了百余人之后,猛然发现“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如此之远——我们想提供的“能力”,不是他们想要的“实惠”。于是,我们更加“实际”地提供服务:从最简单的免费报刊阅读、炎热季节的卫生饮水、寒冷冬日的棉衣棉被,到每天下午和周末活动室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图书玩具、学习辅导,大批的学费资助、医疗救助、生活必需品的提供。农民工从最初的质疑,到逐渐相信,我们用他们能够最直接感受到的“诚心、诚意”搭建起了一个良好的关系平台。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子弟学校是一个最佳的服务介入点,每一个学生的背后都连着一个进城农民工家庭,而每一个农民工子女都是一个家庭的中心、一个家庭的希望,改变一个孩子就有可能改变一个家庭。因此,我们在这个片区十多所农民工子弟学校中选择了其中的两所——X学校和Y学校,作为我们的主要服务对象。

2007年,由于我们前期大量的资助,造成了许多农民工家庭对我们所提供“实惠”的依赖心理。因此,我们及时调整了服务方向,逐渐缩小“实惠”的范畴,除了常规的街头服务、捐赠活动、知识宣传之外,将服务集中在学校,将服务的主要群体集中在农民工子女身上,为他们提供图书、玩具、学习辅导、不同种类的兴趣班,以及各种类型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解决他们成长过程中面临的人际沟通、情绪管理、自我认识等方面的问题和成长方面的需要。同时,与学校合作举办联欢会、各类竞赛等城市学生常常进行的课余活动。通过与农民工子女接触,我们逐渐走进他们的家庭,更加了解这一群体的需求。

2008年,我们参照香港驻校社工的模式,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学校,长期在校内提供最及时的服务。通过驻校社工的进入,走进他们的课堂、走近他们的身边,与农民工子女的深入接触、朝夕相处,更为客观、详细地了解他们,不仅为校内的学生提供常规服务、个案辅导、小组工作,也为师生关系、教师心理、学校建设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协作。同时,我们也深知之前对于农民工子女及其家长的服务能帮助他们解决一时的困难或问题,但是却不能帮助他们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从这一年开始,我们的工作重心偏向增强农民工子女在社区的归属感,协助他们与社区居民、组织建立联系与互动;积极引入各种资源,协助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我们的服务形式也不断多元化,更侧重于农民工子女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以期挖掘潜能、促进发展,如“天使在身边”义工培养计划等。可以说,2008年是我们整个工作从以“助人”为主到以“助人自助”为主的一年。

2009年,我们除了继续以往的常规服务外,还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新加入的Y学校的学校服务和年轻打工者的相关服务上,以使我们的资源更集中地使用在相应弱势群体上。我们一直秉持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核心理念,在服务过程中注重服务对象的“自助”,提升能力、搭建平台、促进合作,努力让我们的服务从“for”(为他们做)向“with”(和他们一起做)转变。由于农民工子女中很大一部分无力或无法继续学业,因此他们初中毕业后(甚至未完成)就开始工作,而他们所从事(或被迫从事)的工作大多和父辈相近或一致,面临着与父辈同样的困难,也有更深的“不甘”。为了让他们正确地选择、正确地面对选择以及提升能力应对将来,我们不仅为他们在校内时就开展职业规划、生涯规划等相关活动,而且在他们离开学校后提供一定的支持性服务,希望能够协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形成自助互助网络。

2010年,在专职工作人员相继流失的艰难情况下,我们充分发挥农民工子弟学校内学生小义工的优势,将校内的常规服务(如图书借阅、活动室开放、文娱用品使用等)交由他们负责,充分发挥他们的自治能力。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志愿者团队的管理,组建了不同服务项目的志愿者团队,依靠他们为农民工子女及其家庭、为年轻的打工者、为农民工子弟学校提供不同的常规及特色服务。我们继续借着农民工子弟学校这样一个优势介入点,坚守着我们“接触一个孩子,就接触到一个家庭;改变一个孩子,可以改变一个家庭”的项目方向,为农民工子女及其家庭提供能“提升自信、自尊以及应付困难能力”的各种服务项目。

在这五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断地经历计划—行动—考察—反思等一个又一个行动研究的循环。专业教师以专业督导和工作人员的身份、学生以志愿者或实习生的身份参与到服务站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中,亲身与服务对象接触、认识和了解,感受服务对象的生活,运用不同的专业方法开展各种类型的服务。一方面,不断地触动和强化着教师和学生们的“社工心”,巩固和强化他们对专业价值和理念的认同。另一方面,教师通过这一平台及时更新知识、总结本土社会工作服务的理论、经验、方法;学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及时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达到专业知识、实践和反思有效结合、内化的效果;另外,服务中工作人员、教师和学生共同商议、共同进退、共同发展,也增强了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这样一种基于社会工作教育实践的行动研究,实现了服务对象、专业社工、专业教师、学生的多方共赢,不仅服务了弱势社群,也培养了专业社会工作者,提升了社工专业教师的教学和实践能力以及社工专业学生的实践、反思能力,更重要的是让不同群体密切接触、认识和了解,达到“生命影响生命”的效果。

2011年,我们仍将继续……二 农民工政策演进与实践模式(一)农民工政策演进历程

农民工政策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产生的,总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严格禁止到逐步放开、从漠视农民工问题到全面构建农民工利益体系的过程,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整个城乡劳动力配置机制的发展历程。1.禁止与限制农民流动的政策阶段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而就把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正式确立,它像一堵无形的墙把中国的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分开了,使得当时根本不存在人口流动尤其是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现象。2.松动的人口流动政策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有了摆脱土地束缚的可能;户籍制度控制的放松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为农民进入城镇提供了机遇和空间;随着农村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开始显现,农民有了离开农村进入城镇的冲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开始流入城市。但是,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规模还比较小,流动的范围也比较小,主要原因就是这一时期城镇就业问题严峻,政府因而强调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控制,对城市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严格把关,甚至要求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可以说,农民的流动受到政府强有力的制约。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城镇就业压力的减轻,政府在1984年放松对农民进城的控制,准许农民以自筹资金、自理口粮为前提,以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服务为条件进入城镇务工经商。这是政府首次明确放松长期以来严格实施的户籍制度,为农民进入城镇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这一政策也表明,农民进入城市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要建立在有自立能力基础上,政府不会为进入城镇的农民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政府为抑制通货膨胀而实施治理整顿政策,导致乡镇企业发展受挫,使更多的农民离开乡村进入城市谋生。同时,东部沿海地区出口加工企业的发展也为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于是,在80年代末期,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向广东,出现了空前的“民工潮”。为了控制“民工潮”,国务院在1989年初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但是,南下广东的“民工潮”并没有退潮,于是,1991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

从1992年开始,农民出现了真正的大规模流动。这主要是由于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感召,中国的市场化经济改革出现了新的高潮。大量外资进入沿海地区,尤其是经济特区,为农民工提供了巨大的就业空间。于是,1992年中国出现了4600万农民进城务工的壮观局面。针对“民工潮”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管理、治安等问题,为了控制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给城市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关于农民流动的政策时,表面上是引导有序流动,实际上要限制流动。各地方政府最初采取清退、打击等方式,以缓解“民工潮”带来的社会治安和管理压力。对此,各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由公安、劳动、计生、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外来人口管理机构,主要工作由公安机构和劳动部门负责。后来,随着大批农民滞留城镇,政府出台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政策进行控制。1994年、1995年中央有关部门分别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农民工要有政府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出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并以暂住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无就业自主权、非正规就业给农民工带来的不稳定以及劳动条件的恶劣,如对证件严格检查、混乱收费等等,都体现了当时对农民工管理的缺失、社会服务职能的退化。

这一阶段的农民工政策,受到计划体制、二元社会结构以及城市中心论的影响,所出台的农民工政策视农民工问题为人口流动问题,而不是劳工问题,采取排斥性和强制性的政策措施,试图达到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政策目的。虽然也有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农民工城乡流动市场配置机制等内容,但是主要还是限制农民工向城市流动,没有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存、权益等问题。3.关注农民工诸问题的政策阶段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行政力量并不能阻止受市场驱动的农民向城市的流动。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加速发展,农民工规模更加壮大,这就使得原有的政策暴露出种种弊端。于是决策者开始重新对农民工问题进行认定,农民工的社会角色也由过去的影响城市稳定的“盲流”转变为产业工人,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工具由行政强制和排斥转变为制度性吸纳,政策目标由基于城乡分割的限制流动转变为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农民工。2001年中央政府下令清理整顿对农民工的收费,除证书工本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2002年提出 “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2003年中央政府接连发出3个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这3个文件分别是“国办发1号”“国办发78号”“国办发79号”(见表1)。除此以外,国务院还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表1 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文件续表

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从两个事件开始的:一是孙志刚事件,二是熊德明事件。(1)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在晚上出门上网时忘记随身携带身份证,结果在当晚23时左右,他在路上被查验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随后,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并要求朋友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孙志刚的朋友到达派出所并出示他的身份证后,当事警官仍然拒绝释放孙志刚。3月18日,孙志刚被转送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说他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志刚本人有固定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当晚,孙志刚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志刚两度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鉴定书,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媒体曝光了更多同一性质的案件,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和暂住制度的反思和抨击。后来,许多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5]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以管制为主的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以服务为本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2)熊德明事件。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飞抵重庆万州走访三峡移民。万州是三峡库区最大的移民区,搬迁人口达25万。在温总理走访期间,当地云阳县龙泉村农家妇女熊德明向总理提出了有关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熊德明说,村子里人们的收入主要靠打工,村里大多数农民都在云阳新县城搞建筑,一年有五六千元的收入,但是在修建新县城中心广场阶梯的过程中,包工头拖欠农民的工钱一直不还,她丈夫李建明有2000多元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听完熊德明的叙述,温总理表示,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到了云阳新县城,温总理见到县里的负责人,就追问起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事。当天夜里11时多,熊德明和丈夫就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劳务工资。

温总理帮农妇熊德明讨完工钱回京后不久,由建设部牵头,民政部等6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欠薪问题,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清欠运动”迅速展开。各地纷纷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出台地方关于清欠农民工工资款的政策措施与办法,积极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款问题。其中,重庆市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在各个州县市开展“百日追薪大检查”活动;北京市在出台的政策中申明,严重拖欠民工工资者将被逐出北京建筑市场;江苏规定欠薪企业主不得出国;同时,中央电视台也推出“为民工讨工钱,我们在行动”节目。到2004年1月中旬,已偿付历年拖欠款215亿元,清欠率68%,其中2003年发生的“新债”已兑付89%,此次各地动作之大被舆论称为“清欠风暴”。2004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用3年时间[6]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说,由来已久的农民工讨薪问题受到了国家领导层的高度重视,进入了公共议程,成为讨论的热点议题。在这以后,涌现了大量关于农民工的调查报告和研究文献,农民工也成为媒体经常关注的重要话题。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不仅关注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问题,如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工资低、常常遭遇职业灾害等,而且开始深入关注农民工在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养老、子女教育、娱乐文化生活、社会支持网络等方面的问题。此阶段的农民工政策则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农民工城乡流动市场配置机制”为主要内容,但是也逐渐向“探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方面入手。4.积极构建农民工权益体系的政策阶段

2004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同年11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工作汇报。会议认为,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议要求,要重点做好几项工作:①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年底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清欠计划。②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③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损害人身健康等问题。④改善就业服务,积极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⑤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⑥以农民工集中、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作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会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2月27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7]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

2005年初,国务院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国务院领导层就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于是2005年4月4日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的 “农民工问题调研和文件起草组”成立。历经10个多月,在对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11个农民工输出或输入大省(市)进行调研,深入研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于2006年4月形成《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基本摸清了当时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基本掌握了农民工的历史、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做法和经验,探讨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原则思路[8]和政策建议。

2005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采取四大措施进一步[9]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①进一步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歧视性政策。建立解决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监督管理。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全面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建立和完善适合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②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全面落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的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开设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视监察和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举报投诉一起,查处一起。④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的普及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善待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2006年1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政府关于农民工的第一份全面系统的政策文件。《意见》全文分10个部分,40条,约9000字。涉及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意见》认为,解决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政策原则。《意见》还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框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建立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

同时,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建议,国务院于2006年3月31日批准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

此阶段我国农民工政策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和根本性转变。首先,国家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审视和判断农民工问题,并给予农民工充分肯定和准确定位。其次,国家开始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框架下,制定农民工政策,政策目标设计重在取消专门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不合理规定,推进农民工公平就业。最后,积极推进农民工在劳动就业、住房建设、社会保障、子女教育、户籍管理、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改革。

总之,回顾我国农民工政策的演变历程,总体上表现出如下三个[10]典型特点:①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深刻影响农民工流动就业行为,对于农民工转移就业、流动务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②我国农民工政策演进历程凸显出渐进式改革特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劳动力城乡流动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并分步完善,农民工政策演进由禁止流动、限制流动、默认流动,逐渐转向承认流动、接受流动、支持流动,再发展到鼓励流动、推动流动、公平流动。③我国农民工政策演变的主线是由“禁止”到“引导”、由“利用”到“保护”、由“使用”到“培育”,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和建立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模式。(二)农民工政策的实践形态

如何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都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其中也不乏成功的、可借鉴的模式。1.“宁波”模式

如何适应农民工由流动就业转向融入城市的进程,使相关服务管理进一步摆脱城乡二元体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政策问题。宁波市坚持以人为本,把新、老宁波人融合为统一的共建共管共享的主体,摆脱户籍身份制度、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由经济融入、社会被动防控与管理型向主动引导、服务、建设型转变,由分割向融合转变,在组织领导、公共政策、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创造了农民工服务管理的“宁波模式”。(1)树立农民工服务管理的新理念。宁波执政者首先把外来务工人员定位为:农民工是宁波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四位一体”建设的生力军,不能把他们再作为“外人”打入另册,共建共享的对象是全体人民,就是包括560万户籍人口和近400万外来人员。(2)形成“1+x”的政策措施体系,遵循公平对待原则逐步推进制度改革。从2007年起,宁波按照加强服务、完善保障、推进共建、强化激励、促进融合的思路,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出台了“1+15”政策文件,被新闻界称为“1+x”的模式。“1+x”中的“1”,指一个带综合指导性的文件,即宁波市委、市政府2007年15号文件——《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明确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提出了对外来务工人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合法权益,构建激励机制,优化社会环境等23条颇具含金量的举措。“1+x”中的“x”,指政府从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就业服务培训、劳动合同制、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治安与维权、工资支付保障、公共卫生、社会保险、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子女义务教育、流动党员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15个不同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来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一,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障。构建宁波城乡统一、供求信息联网、网点到达街道和社区的劳动力市场,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全程免费服务。对政府认证的民间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本地、外来人员就业签订一年合同的,政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实行工资清欠目标考核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信用通报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资保障金制度。第二,实施百万职工技能培训计划。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获得50~300元经费补助。同时,建立了第一家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网站。第三,外来务工人员不用缴费就可享受五大保险。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资水平偏低,参保意识薄弱,现行制度转移难、退账难等问题,宁波市研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率先推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外来务工人员特点,全覆盖、低费率、可选择、可转移、能衔接的“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第四,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每位外来务工人员每年补助20元以上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本地居民“同城待遇”。第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从2006年起,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进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免除了学杂费、借读费,市财政为此每年增加教育经费开支7亿多元。同时,宁波市把农民工子弟学校的逐步公办化纳入教育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帮扶机制,加强公办学校与农民工子弟学校之间的结对帮扶,派遣有经验善管理的公办学校副校长担任业务校长,直接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老师的培训,组织公办学校有经验的退休教师到农民工子弟学校任教。对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每年补助480元。此外,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阶段教育后,如果没有继续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渠道,这部分人长大后难以融入流入地的社会圈子,始终有一种“飘”的感觉。针对这一问题,宁波鼓励外来农民工子女——第二代新市民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后,升入职业高中,由企业提供学费,学校实施技能教学,学生一半时间在校学习,一半时间在企业实习,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毕业后由企业提供工作岗位。第六,实施“安居工程”,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出台《关于加快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意见》,从2006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亩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建设。以企业集体宿舍、工业区配套公寓、镇村集中居住点等模式来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保障房屋租赁权益,促进房屋租赁产业发展,构建和谐的租赁关系、社会化的服务环境和良好的安全保障。把住房困难的优秀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以廉租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引导企业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和租房补贴制度。第七,建立激励型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制度。按照《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市级首席工人的落户。鼓励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购买限价房并允许落户。(3)宁波市实行了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群众)三结合,建立了农民工广泛有序参与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首先形成了“宁波的事情要由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宁波人民共同商量、共同决策、共同建设、共同分享”的思路。其次发展基层“和谐促进会”一类新、老宁波人共建互助的群众组织,构建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服务管理的平台,使其共建共享共管、促进融合扎根基层。最后政府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制定构建和谐企业评价体系,在各项评选中,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实行“一票否决”,和谐企业的创建也在宁波全面启动。(4)创新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体制。第一,由政府“一把手”市长任组长,4位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组成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第二,改变农民工服务管理的条条分割、条块分割,实行以块为主,促进形成多方面、多部门信息、资源、制度、行为的沟通协调、优化配置和相互支撑。第三,实现重心下移,形成了市、县、镇、村四级服务管理网络,在街道和镇村社区形成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2.“洞新模式”

为了让农民工远离被拖欠工资款的担忧,湖南省洞口至新宁高速公路大胆创新农民工管理机制,在全省高速公路系统中,首推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将工资支付优化成为集预算、控制、执行、监督、反馈、奖惩于一体的“动薪支付体系”,完善成一套洞新公司独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洞新模式”。“洞新模式”的“动薪支付体系”包含预算、控制、执行、监督、反馈、奖惩六大要素。在具体的操作上主要体现在“动薪卡”工资发放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两方面。在“动薪卡”工资发放上遵循如下流程:一是承包人首先将农民工工资信息造册上报洞新公司建立农民工工资档案;二是承包人将农民工个人资料报送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动薪卡”;三是承包人于每月10日前将农民工工资表造册报送发卡银行,经银行核对后,承包人将工资款存入农民工工资代发账户;四是洞新公司财务部携同银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五是人性化考虑,解决农民工“取现难”问题。公司还考虑到农民工平时需要零花钱,刷卡取款有实际困难,最终决定将一定金额(2000元/月左右)的基本工资打入农民工的“动薪卡”,其余部分交由施工单位分别在农民工需要用钱相对集中的时候及时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农民工。这样既保障了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约束力,又解决了农民工“取现难”的问题。

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上,洞新公司为全线农民工工资保障上了最后一道“保险”,即制定了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四项应急措施:一是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调用施工单位账户余额代发农民工工资;三是启动银行保函;四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启动司法程序。“动薪支付体系”投入运行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洞新公司的各项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公司通过实施“动薪支付体系”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不再担心付出的劳动没有回报,消除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了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出现了农民工主动加班加点,像修自己家的房子一样,修建高速公路的“感恩”行为。此模式受到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会、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会领导的高度评价,也得到全线农民工交口称赞。3.“义乌模式”

浙江省义乌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小商品市场,职工队伍庞大。当地户籍人口68万,外来人口却超过了74万。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在中小型非公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小商品和外贸产品加工,劳动关系错综复杂,职工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农民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靠地缘关系形成组织,如“安徽定远帮”“江西玉山帮”“开化帮”等,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与稳定,使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处于几乎“失语”的窘境。对此,义乌市总工会狠下决心,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借力”维权的新路。2000年10月,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成立。这个中心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中心的主管单位是义乌市总工会,业务上接受“公、检、法、司”的指导,以组建工会的2354家企业为中心的单位会员。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主动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变“单枪匹马”为“借风借力”,实施社会化服务。它们与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接”,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在农民工劳动纠纷中担任“仲裁者”“农民工的代理人”,处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深深赢得了当地农民工的信任与支持。可以说,社会化维权的“义乌模式”大大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有效化解了劳资矛盾。维权中心成立4年来,共受理会员投诉案件3112起,办结2831起,调解率达93.2%;阻止群体性恶性事件28起,共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892.03万元。4.“中铁四局模式”

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切实保障他们的文化生活权益,是建设好城市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铁四局的领导层认为,作为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除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外,还应把搞好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着“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理念去教育、引导,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自身得到尊重,从而自觉地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此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此,中铁四局开展了共铸诚信、共创和谐、共同发展的“三共”主题教育,在外协队伍中建立34个工会组织,吸收2300多名农民工加入工会。针对农民工党员建立5个党小组,另将部分农民工党员编入职工党小组,从而使近200名农民工党员过上了组织生活。“五同一体化”的管理思路(同学习、同劳动、同参与、同生活、同娱乐),使农民工管理不断步入精细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农民工吃、住、医疗、娱乐、劳保福利,与正式职工同样待遇,施工要求、行政管理、报酬支付,与正式职工同一标准。“中铁四局”模式把农民工真正地纳入了现代职业体系之内,丰富了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创造了宽松的生活环境,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建立起人格上的平等关系,思想上的理解沟通,感情上的信任融洽,生活上的和谐相处,从而使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和谐发展的城市生活。三 农民工问题的相关研究及范式转换(一)相关研究

近十余年来,学者们对于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这个特殊群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支持问题”方面。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客观的支持,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和社会网络、团体关系的存在与参与,是人们赖以满足他们社会、生理和心理需求的家庭、朋友和社会机构的汇总;二是主观的支持,即个体所体验到的情感上的支持,也就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而产生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1.关于进城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存在的问题研究

郝珺(2004)指出农民工社会支持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剥夺和社会排斥两方面:其一是社会剥夺,农民工在城市中一般都承担最脏、最累、最苦的工作,即便如此,他们仍然会遭遇到来自企业的各种压榨和不公正待遇,如劳动时间超长;劳动环境恶劣,待遇不公正;工资拖欠。其二是社会排斥,尽管农民工这个群体在城市中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是始终无法被城里人所接纳。当人们越来越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存问题时,横亘在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之间的“鸿沟”就显得更加难以逾越。李立文、余冲(2008)指出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存在的问题包括三方面:①制度性支持系统薄弱;②社会组织支持匮乏;③自我支持抵御风险能力低下。蓝李焰、何水(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社会支持中的问题主要有五方面:①农民工缺乏就业信息和用工指导;②农民工自身的再教育和职业培训不足;③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④农民工医疗缺乏保障;⑤城市农民工子女上学困难。王君健、井凤(2007)指出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支持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重管理、轻服务及各种歧视性政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被排除在社区服务体系和救助网络之外;各种民间组织和社区团体的支持力度不够。2.关于进城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研究

李立文、余冲(2008)认为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对农民工的支持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除了政府支持外,还应有企业支持、志愿者团体支持、社区服务支持、个人自我支持等多层面的参与。整合包括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在内的社会支持资源,帮助弱势群体建立与完善个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主要包括:①精心设计社会政策,加大正式支持的力度。②以社区为依托,调动社会组织,建立社区支持网络。③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意识,完善互助支持网络。④积极引入社会工作,促进农民工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及完善。向鑫、陈燕霞(2008)认为农民工社会支持体系主要是指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支撑和保障条件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地缘和血缘支持、政府支持、社区支持、民间社团和用人单位支持。相似地,李良进、风笑天(2003)也认为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政府支持、组织(单位)支持、社区支持、个人社会网支持。郝珺(2004)在阐述农民工的社会支持问题时认为一个社会支持网络的形成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主要包括城市市民态度的改变、新闻媒体的关注、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以及企业行为的规范化。当然,农民工自身群体意识的增强也是必不可少的。3.关于进城农民工社会支持网络影响因素研究

李树茁、杨绪松、悦中山、靳小怡(2007)的研究发现,对于农民工社会支持网络质量特征产生影响的因素要多于对数量特征产生影响的因素。通过对农民工社会支持网络的数量特征(网络规模)的影响因素分析发现,平均月收入、流动经历和工作转换对三类社会支持网的网络规模均产生了影响。同时发现,男性农民工的社交支持网的网络规模要大于女性,但在实际支持网和情感支持网上较之女性并不具备优势,这符合生活中人们的一般认识,男性在生活中的社会交往范围往往会比较广泛,规模自然会大些。另外,通过对农民工社会支持网络的质量特征(有无弱关系)的影响因素分析发现,性别、受教育水平、婚姻和方言的掌握程度均普遍地对三类社会支持网络产生了影响。其一,王东(2004)指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各种维护农民工权利、权益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是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的政策要素。其二,安居才能乐业,为外来农民工营造一个宽松的居住环境、友善的社区氛围离不开城市社区作用的发挥。其三,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第三部门,近年来这类组织在我国发展很快,在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中民间社会力量的作用不可小视。一方面,农民工可以自己建立互助组织;另一方面,城市社会可以建立或完善专门服务农民工的非营利组织。其四,城市用工单位是农民工就业的场所,安全的工作环境、合法公平的用人机制、人性化的管理也是农民工社会支持系统不可缺少的一环。4.关于农民工子女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

李晚莲(2009)认为首先应从社会化的角度来研究流动儿童的成长环境支持;其次从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的角度研究流动儿童的城市融入支持;再次从社会分层与社会网络的角度来研究提高流动儿童社会地位的社会支持;最后从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流动儿童的制度政策支持。张学东(2009)指出解决流动儿童的城市融合问题,关键是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构建“三位一体”的社会支持体系。其一,加强家庭对流动儿童的关爱;其二,保障学校对流动儿童的接纳;其三,矫正社会对流动儿童的偏见。张宁(2009)的研究表明,流动儿童的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同主观幸福感呈显著正相关,得到社会支持多的学生,相应地,主观幸福感也较高。其研究还发现,在不同的社会支持当中,主观支持对主观幸福感的预测力最佳,其次为对支持的利用度和客观支持。这说明相对于客观的、物质上的支持来说,流动儿童得到的情感上的支持更能提高他们的主观幸福感。

综上所述,国内对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社会支持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无论是视角的取舍还是方法的运用,都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总体看来,仍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目前研究中大多都关注现实的紧迫问题,前瞻性、配套性研究欠缺。其研究集中在关注农民工及其子女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上,虽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却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第二,目前有关进城农民工的处境研究往往是作者参照城市居民的标准来进行的主观描述,提出的对策也是一些经验的主观判断。这些或多或少地脱离了农民工的真实感受,不利于农民工及其子女社会支持问题的尽快解决。

第三,关于农民工子女社会支持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支持系统对其社会融入以及主观幸福感的作用上,而较少涉及其他方面,对于全面构建农民工子女的社会支持系统并没有提出可行性较高的方案。(二)农民工研究范式的转换

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Kuhn,Thomas Samue,1922~1996)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系统阐述的。在库恩看来,范式是指从事某种特定学科的科学家们在这一学科领域内所达到的共识及其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范式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包括共同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共有的信念和某种自然观(包括形而上学假定)三方面的内容。今天,范式已成为科学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农民工问题研究的范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社会结构分析范式

社会结构观点认为,结构是深层秩序的规则总体,是隐藏的逻辑关系,结构构成了体系的潜在逻辑和深层秩序,结构决定了栖居其上物体的位置和功能,行动者在结构上具有被动意涵。该范式的论证逻辑主要依赖于社会结构的层级关系,关注行为主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属性以及他们在其所属社会结构层级中的资源配置情况,根据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的层级关系确定所研究对象在特定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并阐释行为主体在这一结构层级的安排下所受到的限制。[11]在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中,社会结构范式一般将农民工的社会流动纳入社会结构中进行考察,探讨农民工进城的结构性原因、对现有结构的冲击、整合于城市社会结构的程度和这个群体的流动趋势等方面。换言之,该范式主要用地位结构或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观点将农民工界定为同处于一定结构位置上的社会群体,并倾向于将其还原为具有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的个体单位,通过他们的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来解释他们的社会行为,通过对个体单位的社会结构驱力来解释农民工的社会行为。该范式认为,农民工流动不仅与物质资源分布不均衡有很强的关联性,也与一系列的传统、结构和历史因素有关,农民工流动是对特定结构的回应,其结果将满足结构的某种潜在需求。

国内很多学者在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秉承了社会结构的分析范式。李春玲指出,“由于制度安排,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被定位于城镇社会结构系统中的最低社会位置,流动人口这一群体位置严[12]重制约了他们个人的流动类型,个人流动很难突破该限制。” 王春光指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流动农民进入城市后,与城市社会处于功能互赖性整合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认同性整合畸形的状态。”[13]王汉生认为,“现阶段中国大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是一个在独特背景下发生的过程,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特有的机会、渠道和限制,是受国家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政策、独特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规定以及城市中的单位制结构等基本制度背景影响的,是在特定制度结构中发生[14]并同时改变这种制度结构的过程。”周大鸣认为:“他们在城镇社[15]会结构中处于隔离状态,形成‘分割化社会’或‘二元社区’。”李培林认为:“流动农民作为一个过渡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出现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创造了一个广阔的中间过渡地带,不是加剧了而是缓解了城镇之间的对立和差异,并正以其特有的边缘群体身份创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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