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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1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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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托克维尔(Tocqueville,A.)

出版社:中国画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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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

旧制度与大革命试读:

前言

读者看到的这本书,是我最近发表的。这是一本研究法国大革命的书。但是,请千万不要认为,这是一部法国大革命史。关于那段历史的书,已经有很多人写过,并且写得栩栩如生。在我,并不想重复别人的工作。

1789年,法国人民进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尝试与努力。在此过程中,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分为两半,在过去与将来之间,留出了一条巨大的鸿沟。他们十分谨慎,生怕在新的天地里混杂进一些旧有的东西。于是,他们给自己制订了一系列的限制,好让自己与父辈们相比,变得焕然一新。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很明显地,倾注了极大的努力。

在这种有意的尝试中,与外人的想象和他们对自己的期待相比,他们所取得的成就显得相形见绌。至少在我看来,确实如此。对于整个法国而言,有太多的社会遗产。这其中自然不乏民族情感、风俗习惯以及各种思潮,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国旧制度的主要部分。法国人民甚至连自己也没有意识到,他们身上承袭了这部分内容。甚至于,他们所发起的大革命,其最终的动力来源也是那部分旧制度。虽然他们很不情愿,但客观的事实却是,他们使用旧制度的破砖碎瓦,建造成了新社会这座大厦。

照此说来,如果想要真实而又全面地理解大革命及其功绩,那么我们必须考察那已经死去并被埋葬的法国,且必须暂时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法国悬置起来。在这本书里,我所做的努力便是这样一种尝试。但是我知道,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所付出的努力和经历的艰辛,已经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

在最初的几个世纪,到后来的中世纪,再到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于君主制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并且陆续出版了很多著作。通过这些,各种历史事件的经过,过往时期的法律条文、风俗习惯、政党宗旨以及民族精神等等,都会一览无余地展现在我们的眼前。然而,对于18世纪,我们中间却很少有人花同样的功夫去仔细研究。对于18世纪的法国,它那最为耀眼的光芒,已经清楚地射进我们的眼中;社会上,最为卓越的人物的历史细节,也尽收我们的眼底;甚至于在或机智或善辩的批评家们的引领下,本世纪最为有名的作家们的著作,也都一一为我们所熟知。因此,我们有相当的自信,认为自己十分彻底地认识了本世纪的法国。

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各种制度是怎样实施的,各个阶层位于社会何种地位,人们怎样处理事务,以及那些受人冷落的阶级状况和情感,甚至于社会各界的舆论导向,我们只是大概地了解一些,而且其中还有很多错误的认识。

虽然大革命把我们与那些旧制度分离,但是在时间上,我们距离它们却是相当的近了。因此,关于它们的核心,我试图一再地深入其中。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阅读18世纪的名著,我还研究了许多著作,虽然它们并不怎么出名,也不见得是上乘之作,但却可以真实地反映整个时代的精神气息。在大革命爆发前夕,法国人写了很多公共文告。通过这些,法国人强烈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喜好。对于这些宝贵的资料,我全都仔细地阅读过。

还有一些会议记录,主要是省三级会议和后来的省议会。查阅这些记录,我受到了很多启发。尤其是1789年的请愿书,我专门研究了一番。那份请愿书,是法国社会三个等级共同起草的,它的手稿多达数卷。法国旧社会的遗嘱和愿望,在这份请愿书中都有所体现。可以说,在历史上,它是一份绝无仅有的文献。通过它,我们可以洞察法国旧社会最终的意志。然而,仅有的这些资料,在我看来还是不够充分。

思想、愿望、痛苦、利益与激情,在一个行政机构相当庞大的国家里,很自然地,它们会暴露在政府的面前,只不过是时间的早晚问题。整个国家的状况以及政府的统治手段,在政府的档案里都能获悉端倪。在法国的内政部和各省案卷中,到处弥漫着各种各样的秘密文件。今天,任何一个法国人将这些秘密文件拿给一个不相干的外国人看,他很快就会比我们更加了解我们自己。

在18世纪,法国的政府权力过于集中,且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以惊人的速度活跃在读者的面前。它要么支持,要么阻碍某种事业的进行。大到国家的方针政策,小至每一家、每一户,甚至于每一个人的私生活,都有它的影响存在。在公众面前,它总能通过各种方式,允诺或者给予许多。此外,它很低调,以至于产生了这样一种后果,那就是,几乎没有人担心将自己最为隐秘的缺陷暴露在它的面前。

有关巴黎和几个省政府遗留下来的档案,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它们。结果,不出我的所料,在那些故纸堆里,许多活生生的旧制度,包括思想、激情、偏见和实践等,不断地被我发现。通过这些,我发现,每一个人都在说话,使用一种他们自己的语言,把他们最为隐秘的想法,全都说了出来。由此,很多旧社会的概念,未曾被同时代的其他人看到或者发现,但却被我有幸获知了。

今日法国已经展现出的显著特点,随着我这项研究的逐步深入,又从过去的法国那里找到了痕迹。这一点,颇让我感到惊讶。在那里,我发现了一些情感、思想和习惯。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它们源自于大革命本身。在那里,每时每刻,我都能触摸到当今社会的根系,它深深地植根于那片古老的土壤。大革命中透露出来的革命精神,随着这项研究日益迫近1789年,使我越来越能清晰地感受到,它是怎样形成、萌芽和发展的。它的性格和特点,在它自身的发展中已经显现出来。这就是它本身的风貌,在我的眼前,逐渐地显露出来,全面而又清晰。

在这里,革命进展的初级阶段,法国人民所作所为的种种缘由,可以找到清晰的答案。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大革命的长远目标,在这里也可以多少窥视到。这是因为那场革命可以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在第一阶段,法国人似乎意在摧毁过去的一切。而在第二阶段,对于某部分被抛弃的东西,法国人又想设法将其捡回。就像一条河流,在流经某部分河道的时候,猛然间沉入地下,但紧接着又在不远的地方重新出现。就像人们在新的河道上看到同一条河流一样,旧制度中的许多法律和政治传统,历经1789年的大革命突然之间荡然无存,但是随后的几年间,又再一次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关于这本书,我献给公众的目的,主要是想说明,为什么整个欧洲大陆都孕育着革命的萌芽,但唯独在法国爆发了革命,为什么从旧社会母体里自发产生的革命,却又要摧毁它的母体;最后,旧的君主制为什么会垮台,并且垮得那么彻底与突然。

就在不久之前,我还与那些由旧制度造就的法国人亲密接触,我观察他们身上所特有的本质;虽然随着历史事件的发生,他们已或多或少地发生了改变,但其本质却一直未变。在我的面前,虽然他们每次以不同的面貌出现,但是我总能辨认出他们。如果有充足的时间和旺盛的精力,我情愿通过这场漫长的革命,在跌宕起伏的历程中,仔细探究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可以说,我所开启的这部著作,从思想的内涵角度来说,并没有真正结束。

1789年的最初时期,我首先要和他们一起共同经历。那时候,他们的内心充满着对自由和平等的渴望。在他们那里,各种特权不仅要一网打尽,而且还要设立新的权利;非但如此,民主的制度,自由的制度,也是他们想要建立的。透过他们,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个富有青春热情、自由豪迈的时代。尽管这一时代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但由于其真诚地存在,人们必将永远纪念它。更为重要的是,在今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这一时代的感染,那些想要腐蚀抑或奴役他人的人,终将难以安睡。

同样是这些法国人,但是到了最后时刻,最初的目的和自由,被他们抛在了一边,取而代之的是奴役别人的世界霸主地位。这到底是因为何种事件,哪些错误导致的呢?大革命推翻了旧的政府,建立的却是一个比原先更为强大和专制的新政府。这个新政府是怎样重新获取并集中了全部的权力,扼杀付出很高代价才换得的一切自由,留给法国人民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自由表象?这个新政府怎样让议会表决捐税权,堂而皇之地掩盖了议会的屈从和默认?它又是怎样操控选举人,使得他们在既不能自由选择,又不知道真相,没有办法进行商讨的情况下,错误地把普选权当成人民主权?此外,国民的自治权,使得权利得以实现的种种保障,以及思想、言论和写作自由权等,被这个新成立的政府一概取消。这些正是1789年大革命进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在简要追溯这场大革命进程的时候,我将尝试着一一说明,以便让人们看清这场以伟大名义自诩的革命背后,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真实情况。

在本书中,当写到法国人取得大革命的功绩,且新社会的曙光已经展露时,我将会做另外一些工作——认真地考察新社会本身,与旧社会相比,它在哪些地方与之相似,在哪些地方又有所不同?在这场革命中,我们得到了什么,又失去了什么?依据这些,我尝试着预测一下我们的未来。

关于第二部著作,我已经写出了一部分草稿,但我不能确定,是否有精力完成它。这个问题,谁也无法保证。与整个民族的命运相比,个人的命运更加难以预料。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时机还不成熟,已经写出来的那部分还不能与读者见面。

写作这本书时,我时常警戒自己,不要带有任何个人的偏见。至于写作时的激情,我却无论如何也避免不了。试想,当谈起法国的时候,想到那个时代的时候,要一个法国人自始至终保持一种默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对于每一个病人的死亡,不仅要搞清楚他的死因,更要弄明白在当时的那种情况下,他是怎样避免一死的。因此,我承认,新社会的种种,在我研究旧社会的每一部分时,从来没有被抛弃一边;这就好比一个医生,对于生命的规律,希冀在每一个坏死的器官内都有所发现。

我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绘制一幅图画。它不但精准,而且还具有教育的功效。真正的独立精神,对伟大事物的爱好,以及对我们自身和事业的信仰,这些已经很少看见但又极为必要的可贵品质,每每出现在我所瞻仰的伟大先辈的身上时,我总是情不自禁地要突显它们。

同样地,那些过往的弊端——曾经在那个时代的法律、思想和风俗中,无情地蚕食过旧社会,现在又以同样的方式折磨我们时,我也会毫无留情地将其揭露出来。这样,它们在我们身上所产生的恶劣后果,就会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而且只这一点,人们就会明白,今后它们还会出现在我们的身上。

我在这里郑重声明,任何人,不管是个人、阶层,还是舆论、历史,不管他们多么让人敬畏,为了实现上文所说的目标,我不怕得罪他们。虽然这么做的时候,我深感抱歉,但我内心里却没有丝毫的愧疚。因此,考虑到我的正直无私的目标,希望那些因我而感到不快的人能够原谅我。

在这本书中,我表达了一种不合时宜的观点,那就是,自由成为我个人的酷爱。为此,可能会有很多人站出来指责我。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让我明白,在当今的法国,已经没有人再奢望什么自由了。

在这里,我恳请那些指责我的人,认真地想一想,其实对于自由的热爱,在我已经很长时间了,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在二十年多年之前,当论及美国的民主社会时,我就已经写下了人们今天将会看到的内容。而且,这两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有三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在即将到来的黑暗中,已经为人们所获悉。第一条真理是,与其他任何政体相比,在那些贵族制已经不复存在和不能继续存在下去的社会里,专制制度更能助长其特有的各种弊端,以至于它们沿着原本就要前往的方向继续发展,因此,与上述社会相比,专制制度所带来的危害,没有哪一个地方可以相比;第二条是,在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中,恰恰是上述社会最难摆脱专制政府的控制;第三条是,在今天的世界上,存在着一种不知名的力量,时而剧烈地,时而轻微地,驱使着人们去摧毁贵族制度。对于这种力量,人们可以减缓它,甚至控制它,但是却没有办法战胜它。

种姓、阶级、行会以及家庭,所有这些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在这种社会里完全消失。只关注自己,只考虑个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尽管这已经扼住公共道德的咽喉,并将人们逼迫到只见方寸的个人主义空间。

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趋势,然而,专制制度却任之由之,而不采取任何抵制的措施。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在于公民身上一切共同行动的机遇,一切友好相处的必要,一切彼此的需求,以及一切共同的情感,都被专制制度毫不留情地剥夺。就像是一堵墙,专制制度把人们禁锢在个人的生活之中,这就使得原本就不怎么相互关心,只顾及自己的人们,变得更加冷漠无情,互不往来。

在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种担忧——他们害怕自己的地位下降。于是,他们拼命地向社会高层攀爬。因为他们明白,在这种社会中,没有什么东西是永远不变的。人们区别贵贱尊卑的方法,毫无例外地选择了金钱。由于金钱易于流通,不断地从这人手中,转换到那一个人手中,并提升或者贬低他们的家庭地位,无疑毫无例外地,几乎所有的人都在拼命地赚钱,使劲儿地积累财富。

在这样的社会里,对于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对于商业的沉迷,以及想方设法赚钱积累财富的欲望,将成为人们普遍的共同情感。在所有社会阶级之中,这种情感四处泛滥;甚至于在向来与此没有任何关联的阶级中,也有这种情感的影子。很明显,不采取任何阻止的措施,它就会渗透整个民族,进而使其腐化堕落。

这种情感,可以使人消沉,使人的思想一再地远离公共事务,并使恐惧长时间地占据人的心灵,只要他们一想到革命。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情感的肆虐,是得到了专制制度的帮助和支持的。专制制度时刻庇佑着它们,甚至为其提供发展的秘诀。这样,在这种情感的感召之下,人们的贪婪之心,横行无阻,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占有不正当的财富。也许,这种情感会很强势,如果没有专制制度的话;但是它们独占鳌头,恰恰是因为有专制制度的存在。

与之相应地,在这样的社会里,为了防止社会沿着斜坡下滑,只能依靠自由的力量,依靠它与各种社会的弊病做斗争。实际上,由于公民的独立地位,使得他们生活在彼此孤立的状态中,他们如果想要摆脱这种状态,相互间变得亲密接触,也只能依靠自由的力量。这是因为,与发财致富的想法相比,只有自由才能促使人们发展出更为宏大的事业心,并且促使人们创造知识,辨别善恶,随时以一种更为强烈和高尚的激情,从沉溺于幸福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只有自由,才能使得人们每时每刻意识到,国家近在咫尺,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而让他们摆脱金钱至上的想法以及与个人有关的繁琐事务;也只有自由,才能使人们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友好相处,相互理解,并说服对方日益联合起来,感到彼此的温暖。

在一种民主社会里,如果没有自由,或许可以看到私人品德、家庭慈父、守信商人和可敬产业主,甚至于最为优秀的基督徒。在罗马帝国最为腐败的时候,就曾一度涌现出很多优秀的基督徒。这是因为他们的国家不在尘世,而他们的宗教最为荣耀的事情,莫过于在最为腐败和恶劣的条件下,造就出优秀的基督徒。然而,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大声地呼吁,伟大的公民,乃至伟大公民的精神和心灵,只要平等与专制不可分离,我敢肯定,其普遍水准将一如既往地下降。

20年前,我想要说的,就是上述内容。从那个时候开始,在我看来,世界上一直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使我改变自己以往的见解和看法。对于自由,如果它来到了,我表示衷心的赞赏;如果它被人们抛弃,我仍旧一如既往地追求它。对于后者,相信人们是有目共睹的。

一个人,如果他所在的民族素来善于享用自由,而他却听从于一个同类人的指挥,并且是那样的卑躬屈膝,以至于他对他所制定的法律置若罔闻,那么他该会是怎样的一个人呢?像这样的人,在我看来,他是不会存在的。

对于自由,因为只有他才会享有,所以专制者本人是不会否定自由所带来的美好的。关于这一点,人们并没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人们的分歧在于,专制者对人的尊重程度。即使在这一问题上,很多反对者认为,我与他们的分歧要小很多,但是我仍坚持请求,希望大家认真地思考它。严格地说,对于专制政府的喜好,与对国家的轻蔑程度,在很多人那里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让我也成为他们其中的一员,恐怕还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里,请允许我夸张地说一句,历经许多艰辛复杂的工作,这本书才得以与读者见面。在这本书里,有的章节虽然短小,但却让我付出了一年多的时间。我特意将书中大量的注释,放在本书的末尾,并一一标明页码,以方便读者从中找出史例和证据。如果读者看完本书后,希望得到更多的例证,那么我很乐意提供。·第一编·第一章 大革命爆发时,人们不同的评论

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们一定要注意,与法国大革命史相比,再也没有其他的事情,更能警醒你们。这是因为,与它的伟大、悠久的历史起源以及突发性相比,没有任何历史事件可以相媲美。

对于这场革命的爆发,连腓特烈大帝这样伟大的天才人物,也没能预测出来。作为大革命的先行者,他就是按照大革命的精神来做事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他是大革命的代理人。不过,当大革命真的要爆发时,他却没有观察出来。大革命是如此的与众不同,别有一番新面孔,以至于当它最终爆发时,很多人根本熟视无睹。在这一点上,腓特烈大帝就是如此,尽管他事前已经接触到了。

在法国之外的各国人民心中,大革命带来了一种新的观念和一丝新的希望。这种观念让人们隐约感受到,一种新的时代即将来临。在朦胧的希望里,人们期待着变革与改良。虽然大革命已经成为备受瞩目的焦点,但是没有一个人可以猜出,它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在各个国家的君王和大臣身上,那种模糊不清的预感不着痕迹。而恰恰是这种预感,在人民身上一旦引发,就会立刻让他们感到不安。

在很多君主和大臣看来,革命只是为邻国的政治开辟一块新的净土,而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他们还认为,革命是一场疾病。这种疾病是周期性的,几乎没有一个民族可以避免。这是他们对革命的最初看法,如果其中确有真理的成分,那也是纯属偶然。

1791年,在皮尔尼茨,德意志各国君主曾经宣称,有一种威胁已经迫近法国君主制,而且这一威胁很可能是整个欧洲旧政权的共同敌人。因此,他们将会与法国一道,面临危难的处境。但事实上,对于自己所说的这番话,连他们自己也不认同。他们只是想在众目睽睽之下,粉饰自己的真实意图,或者寻找一些冠冕堂皇的说辞借以掩盖。

在他们看来,法国大革命只是一次地方性事件,并且很快就会过去。他们所能做的,就是从中谋取利益。有了这种意图之后,他们便秘密地策划,并私下勾结成一个不为人知的联盟。他们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可是,他们却没有料到,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唾手可得的利益。于是,在相互依靠且又相互掣肘的过程中,他们你争我夺起来。

实行政治自由的英国,长期以来,对于自己的历史,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他们经验丰富,见识长远,虽然在他们的面前,有一道厚度不小的帷幕,但是他们依然看清了即将到来的大革命的面目。不过,他们有一点不是很清楚,那就是,法国大革命到底会采取何种形式,以及革命会对英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命运产生何种影响。

正在法国游历的亚瑟·扬,在革命即将爆发之际,虽然认为革命一触即发,但是对于它的意识却不甚清楚,甚至以为特权的增加是革命的后果。于是,他这样说道:“在我看来,这场革命的弊端将大于好处,如果贵族阶层从中获取更多的优越地位的话。”

当得知大革命爆发时,伯克瞬间变得十分愤怒。可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某些时候,他也不知道大革命的性质如何了。最初,他认为,法国的实力将会在大革命中变弱,甚至会亡国。他这样说道:“我相信,今后的法国人,将像他们古时候的先祖那样说:‘我们曾经听说,在古时候,高卢人是以武力作战而闻名于世的。’这是因为他们的作战能力,将会在一定时期内消亡,甚至永远都不会重现。”

判断一个历史事件,与其用远距离的视角观察,还不如用近距离的视角来得准确。在法国,对于革命即将成就的事业,人们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不过,有两份请愿书在众多的文献中脱颖而出。它们反映出法国人民的一种恐惧心理。王权,也就是当时所称的宫廷,是不是会继续保持压倒性的优势,这是人们最为担心的问题。

还有一点,向来软弱无力且存在时间较短的三级会议,会不会遭到暴力对待,这也是法国人民尤其是贵族最为担忧的一个问题。事实上,一切弊端都会消除,只要三级会议开得顺畅。人们所要实行的改革,虽然工程非常大,但是难度并不是很高。在其他的众多的请愿书中,表达出了这样的意思:“不管是骚乱,还是暴动,御前士兵都不应把枪口对准法国公民。”

然而,不管各方的评论怎样,法国的大革命自有其发展的进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露出了魔鬼般的头部。随之,一副狰狞可怖的面孔出现了。它先是摧毁了政治机构,接着又废除了民事机构。整个国家的法律,风俗习惯,甚至于语言,都不曾逃脱它的魔掌。法国的政府结构被破坏了,支撑社会的基础也被动摇了。这种情况不断发展,大有要向上帝发起挑战的趋势。很快,这场革命超出了法国,冲破其他帝国的种种阻碍,用一种皮特所谓的武装的舆论——前所未有的各种手段、新的战术和致命的准则的综合体,将各个国王的王冠打破,将一个个民族践踏在脚下。不过,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却大声呼吁那些民族与他们站在一起。这真是一件令人感到奇怪的事情。

当这一切发生以后,人们对大革命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最初,在欧洲各国君主和大臣们看来,革命不过是常有的事情。可是现在,他们都认为,大革命是一种最新的情况,并将与世界上历来发生的一切相互对立起来。大革命是如此的普遍、恐怖和令人费解,以至于当人们面对它的时候,不知如何是好了。

对于大革命,还有一些人认为,它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是自然生成的,并且永远存在。它不会自动停止,势必将整个人类社会推向灭亡的边缘。更有甚者,将大革命当做魔鬼,认为这是它在人世间的显灵。德·美斯德尔先生从1797年起,一直持有这种观点,他说:“关于恶魔的全部特征,在法国大革命中都体现了出来。”

不过,另外一些人,在法国大革命中看到了上帝的福音。他们认为,大革命是要创造一种新人类,使得世界脱去旧颜,换上新貌。当然,法国的面貌更新也在其中。

当时,还有一些作家,就好像萨尔维第一次碰到野蛮人一样,他们怀有一种惊恐的心理。这种心理极具宗教色彩。其中,伯克这样阐述他的思想,并以一种大声疾呼的方式惊叹道:“在法国君主制的坟墓里,有一个丑陋巨大的怪物走出来。它的可怖形象超出了人类所能想象的地步。一切的危险和悔恨,丝毫不能阻拦它向目标进发。所有的固定准则,一切的常规手段,在它那里都被摧毁,除非有人对它的存在抱有深切的理解。可见,法兰西不但丧失了旧的政府,甚至丧失了一切政府。人们都说它必将成为人类的灾难与恐怖之源,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备受屈辱与让人怜悯的对象。”

对于法国革命,当时的人们感到非同寻常——离奇、颠倒是非、大力革新,难道真是那样吗?这场革命,怪异而又可怕,它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它创造了什么,又摧毁了什么?它的深远影响是什么?它的真正特征又是什么?

关于这些问题,我们认真研究和论述的时机就在眼前。今天,一方面,大革命距离我们相当久远,因此那种革命参与者所特有的激情,我们几乎无法感受到;但另一方面,大革命距离我们又十分接近,我们可以深入到指引大革命的精神中去把握它。正是我们所处的这一地位,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观察和判断大革命。不过,关于这一点,人们很快就没有办法做到了。这是因为只要大革命成功,酝酿革命的前因就会消失,而革命本身所取得的成果,也会变得让人难以理解。第二章 摧毁宗教权力与消减政治权力,并不是大革命的根本目的

法国大革命产生过很多激情。其中,反宗教的激情,是最先燃烧也是最后才熄灭的。攻击教会,是大革命初期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我们看到,教会的权威,一直以来是人们所反抗的对象,即使当人们对自由不再抱有希望,苟且偷生的时候。

对于法国革命的自由天赋,也许拿破仑有能力将其制服。可是,对于法国革命反基督教的本性,恐怕连他也无能为力。甚至到了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有些人,他们对于上帝,仍旧保持怀疑的态度。对于大革命中的某些信条——最为自由、最为高贵和最为自豪的一切,他们都抛之不顾,而以忠于大革命的精神自诩。在他们看来,这样做可以弥补当初他们的过失。那时候,他们对政府的一个小小官吏都惟命是从。

今天,人们很容易就会明白,对于大革命来说,反宗教的战斗并不是其本身的特性,而只是那些思想、激情和个别事件的暂时产物,是大革命的一个特征,也是这场革命中的一个事件。那些思想、激情和个别事件,曾经孕育过大革命,并成为它的前奏。而作为大革命的一个特征,反宗教之战尽管十分引人注目,但却转瞬即逝。

对于18世纪的哲学来说,深刻的非宗教性成为其主要特征。从这一点来看,它被当做大革命的一个主要原因,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只要人们稍加分析就会看到,它有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可以相互分开。

18世纪哲学的一部分,是关于最新的或者革新的观点,涉及到社会地位、民事、政治法律准则等方面。比如,人民享有主权,社会权力不可僭越,规章制度需要统一,基于人生而平等基础上的废除各种特权,包括阶级、种姓、职业等……所有这些观点,从时间上来说,是大革命最为久远的功勋,也是它最基本的业绩。可以说,它们直接就是大革命的内容,也是大革命发生的原因。

18世纪哲学家的另外一部分观点,主要是批判教会的。为了彻底推翻教会,甚至于教会的基础,也成为他们摧毁的对象。此外,他们还广泛地打击教士,攻讦教会机构、教会等级,批判教会教义。但是,由于这场革命正在摧毁的各种事实,孕育了18世纪哲学的这一部分内容,所以当这些事实逐渐消失的时候,这些哲学内容也逃脱不了厄运,就好像是被大革命埋葬了一样。

为了更加清晰地表明我的观点,请允许我在这里补充一句:人们之所以对基督教怀有强烈的恨意,是因为在被摧毁的旧社会中,基督教享有特权,占据最高地位,而不是因为在新成立的社会中,教会不能占有一席之地;是因为教士是尘世的地主、行政官吏、庄园领主和什一税的征收者,而不是因为他们自认为是只有他们才能治理新社会的事务;是因为基督教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宗教教义。在其他的章节中,我还会论及到这些问题。

当教士垮台后,他们从和他们同时垮台的其他东西中分离出来后,人们就会发现,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教会的力量重新出现,并且变得日益强大;一切旧的政治制度,各种权力、影响和阶级,被日益发展的大革命所击溃和摧毁,而它们所激起的仇恨,也慢慢地消退,成为它们失败的最后标志;大革命所带来的成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得到夯实,而此时革命最开始倡导的反宗教运动也宣布结束。这些真理性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得到了证实,被每一天每一刻的时间所证实。

自从法国爆发革命以来,欧洲的所有教会都死灰复燃。所以千万不要认为,只有法国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基督教乃至天主教,与民主社会中的精神,并不是绝对对立的。相反,它们中的好多东西,是有利于民主社会发展的。如果人们一味地认为,宗教是民主社会的死敌,那就陷入了一种完全的错误认识里。在人民的心中,一直蕴藏有最富生命力的宗教本能。这一点,已经为过往的历史所证明。

有一件事情很令人奇怪,那就是,那些声称顺应人民思想情感的制度,最终却强迫人类的精神完全脱离宗教;而那些早就消亡殆尽的宗教,却在人们心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所有这些关于宗教的议论,在我看来,同样也适用于社会权力。

大革命推翻了一切机构和风俗习惯——它们始终维系着社会等级制度,束缚着人性的发展。当人们看到这一切后,便想当然地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无政府主义是法国革命的特性。这是因为不仅某一政府,个别的社会秩序,甚至连社会权力本身以及一切社会秩序,都是大革命要摧毁的对象。然而,我敢肯定地说,他们只是触及到了问题的表象。

当大革命爆发后,进行不到一半的时候,弥拉伯私下里给国王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这样说道:“慰藉和希望是存在的,只要您把新的形势与旧的制度稍加比较即可。由于平等的形式,使得权力的执行更加畅通无阻。因此,仅仅组建一个单一的公民阶级,这种想法一定会愉悦黎西留的。教士、特权阶级和贵族集团,三级会议省份,高等法院,如果将它们全部取消的话,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国民议会的一部分法令中,有些法令极其重要。很显然,对于君主政府来说,那部分法令对其相当有利。对于增强国王的权威,有很多届专制政府想要实现。但是,他们所取得的成效,与在这短短一年内大革命所取得的成效相比,简直相形见绌。”

对于大革命的目的,有能力的领导人是这样看待的。他们认为,法国大革命之所以会产生无政府主义的特点,原因在于一切现存的权力,一切公认的势力,成为大革命攻击和摧毁的对象;各种各样的传统和旧的风俗习惯,被大革命所驱除和更新。甚至连人们头脑中,向来存在的敬畏和服从的思想,也被大革命一概清除。可见,变革旧政府是大革命的目的之一,但更为重要的目的是废除旧社会的结构。

在你的面前,出现了一个庞大的中央政权,当你把大革命的琐碎的特点抛开之后,整个社会——由大量的权力机构、等级、阶级、职业、家庭、个人所组成,分散着七零八落的权力和影响。但是,它们被这一中央政权所吸引,最后全部融合在一起,成为它的统一体。像这样的中央政权,自从罗马帝国灭亡以来,还没有出现过一次。与其说大革命创造了这一政权,倒不如它是从一片废墟中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只不过这片废墟,是由大革命造成的罢了。

与所推翻的任何政府相比,大革命所建立的政府是无比强大的。可是,就大革命建立的政府本身而言,却是很脆弱的。基于同样的理由,大革命自身也是既强大,又脆弱。在这里,我再补充几句。尽管旧的社会结构十分庞大,而对于其中发生的变化,民众几乎察觉不出来,但是透过已经垮台的旧制度的尘埃,弥拉伯已经看到了大革命的形式——简单、正规而又巨大。

慢慢地,所有的人都知道了大革命的形式。尤其是今天的各个国家的君主,他们尤其注意它。对于这个庞然大物,他们欣赏有加。除了他们之外,有两类人也是如此态度。他们分别是参与大革命的人们,以及与大革命背道而驰、不怀好意的人们。在各个不同的领域,豁免权和特权,都是他们积极摧毁的。贵族、地方特权和鱼龙混杂的权力机构,分别被官吏、统一的规章制度和统一的政府所代替。不同的等级,也被他们所融合,进而使得社会地位由原先的差别悬殊变得日益平等。

这场法国革命,在他们那里,既是教师,又是灾难。一旦有了困难,他们就寻求革命中的各种手段和原则。甚至在必要的时候,穷人、平民和农民,也被他们动员起来,去反对富人、贵族和领主。可见,对于这场革命所建立的事业,他们的态度表现得极为谨慎。第三章 以宗教革命形式展开的大革命,是怎样的一种过程,原因又是什么

但凡是革命,不管是国内革命,还是政治革命,都有一个疆域范围。然而,法国的革命却不是这样。它不但超越了国界,甚至可以说,它将旧有的国界都抹去了。经历这场革命,人们要么彼此接近,要么相互排斥,于是,在他们中间,兄弟变成了陌生人,同胞也反目成仇,而不管人们之间的法律、传统、性格和语言是怎样的。与其这样评价这场革命,还不如说这场革命造就了一个共同的祖国,超越了一切的国籍。最终,在它的影响之下,各国的人民都成了一个国家的公民。

纵观历史,没有一场政治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特点相同。不过,在为数不多的宗教革命中,倒是可以找到类似的革命。因此,法国革命可以与宗教革命做一番比较,借以解释法国革命的问题。当然,我们所使用的方法是类比方法。

在《三十年战争史》中,席勒曾经指出,原本互不理解的各国人民,经过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彼此接近。非但如此,凭借共同的信仰这一纽带,他们紧紧地联合在了一起。确实是这样的:在德意志的腹地,为了保护德国人,一些素未谋面的波罗的海人来到德国;在法国内部,当人们相互交战的时候,英国人前来助威。

由此可见,只要有内战的地方,必定有外国人的参与;只要是对外战争,必然带有内战的色彩。各种原则性的问题,代替了领土问题;新的利益,取代旧利益,成为各民族关注的焦点。当时的政治家被眼前突如其来的景象吓呆了,各种政治规章和外交辞令,都变得杂乱无章,毫无头绪。这一切,正是1789年后欧洲所出现的情况。

因此,法国革命是这样的一种形式:它是披着宗教革命的外衣,通过宗教革命的方式而进行的一场政治革命。宗教革命所拥有的特点,法国大革命也有。就影响的范围和传播的方式而言,两者是十分相似的。法国革命的影响范围远大,通过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赢得了人心。可以说,热情地布道,是这场革命的主旋律。在国内,人们激情昂扬,进行了革命;他们还把热情的布道之手伸向了国外。想想看,这是多么与众不同的景象啊!法国革命给世界展示了很多事物。其中,这种景象是最新鲜的。然而,我们探索到这一步,还不应该停止,而是应该继续深究,看看是不是还有其他类似的效果,有没有更为隐蔽的类似原因。

国家的法律、风俗习惯和传统,给人性当中注入了不少的元素。然而,宗教的一贯做法,只把人自身作为考虑的对象,而忽视那些元素。至于社会的形式,宗教也是不予理睬的。因为调整人与上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性的权利及义务,是宗教的主要目的。父子、主仆以及邻居,是宗教行为规范所涉及到的人,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个国家某一时段的人。与政治革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人民,或者一个民族的疆域之内不同,宗教革命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十分广阔。这是因为既然宗教是植根于人性的,那么它就能为所有的人所接受。关于这一问题,我们稍作考察就会发现,不管法律、气候和民族多么不同,宗教越是具备这一特征——我上文所说的抽象而又普遍的特点,它传播和影响的范围就越广。

在古代的希腊罗马,异教也是存在的。它们与各国的政体或者社会状况,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关联。因此,这些异教往往无法走出国界,只能局限于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它们的教义往往只显示着某一个民族,甚至是某一个城市的面貌。在异教中,没有强烈的传道热情,尽管其不乏有狭隘的宗教偏见和宗教迫害。

于是,西方世界便出现了一个明显特点,那就是,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宗教革命。而基督教一旦来临,便超越种种障碍——曾经阻拦异教扩散的那类事物,并在很短的时间将大部分人征服。与其他宗教相比,基督教更能摆脱民族、政府形式、社会状态、时代以及种族所特有的一切。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基督教的胜利就源于此。当我这么说的时候,我认为并不是对这种宗教的亵渎。

尽管法国大革命印证了宗教革命的方式,但是,两者还是有些不同,那就是,宗教革命立足于来世,而法国革命仅仅涉及现实的世俗世界。与宗教革命相同,法国革命也把人看成是一般的、不以时代和国家为转移的人。同时,抽象地看待公民,超脱一切具体社会,也是法国革命和宗教革命的相同点。这表现在法国公民的特殊权利问题,乃至全人类的一般性的政治权利和义务问题,已成为法国革命所研究的重点。

在社会与政府问题上,那些更为普遍、更为自然的东西,始终是法国革命执着追求的。基于此,我们说,人人都可以理解法国革命,人人也都可以效仿法国革命。

在法国大革命中,民众传播信仰的热情被激发,而这场革命也变成了一场宣传运动。为人类的新生而努力的宏伟宗旨,逐渐超越了改革法国本身这一目标。因此,它所激发出来的热情,远远超越了在它之前的最为激烈的政治革命。就这样,大革命的宗教革命色彩彰显了出来。很多人看到后,感到十分震惊。更为确切地说,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大革命确实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宗教。尽管它没有上帝,也不做礼拜,但是它的士兵、使徒和受难者遍布整个世界。而这种情况,正如伊斯兰教那样。

然而,就所采用的手段和所宣传的思想来说,法国大革命并不是前所未有,或者完全新式的。为了改变具体的风俗习惯,反对本国的政体,在各个世纪甚至在中世纪的鼎盛时期,就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鼓吹者,援引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以人类的天赋权利为工具进行抗争。但是,这些努力的结果都是失败的。在15世纪的时候,那把火炬就被扑灭了,尽管它在18世纪的时候重新在欧洲燃起。

一种学说,如果想要引发革命,必须让其本身深入人心。想要实现这一点,很自然地,人们的社会地位、风俗习惯必须发生一定的变化。在某些特定的时代,普遍适用的法则,对于人们来说几乎没有办法理解。这是因为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与之相反,在另外的一些时代里,某一法则只要稍微露面,很快就能得到人们的青睐。

因此,法国革命最为惊世骇俗的地方在于,对于革命中所涌现出来的准则,法国人能够轻易地接受,并且在国内民族众多的情况下达成高度的一致;而不是他们在革命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最新创造的不同思想。第四章 为什么全欧洲拥有完全相同的制度,它们又是怎样崩溃的

建立近代国家的那些民族,他们彼此有一个相同点,那就是,没有一个民族是文明开化的。除此之外,无论是民族、国家,还是语言、文字等方面,他们都是各不相同的。在罗马帝国的土地上,他们世代定居。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厮杀混战,是他们生活的主题。然而,当有一天安定下来之后,他们突然发现,彼此之间已经相互隔离。而导致这一局面形成的根源,正是他们混战时遗留下来的一片片废墟。

在这些废墟之上,过往的文明被涤荡殆尽,公共秩序也没有办法维持,更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异常险恶。就这样,庞大的欧洲社会分裂为很多小社会。它们彼此之间各不相同,互相对立,没有任何交往。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混乱格局下,竟然出现了统一的法律。

这些统一的法律,形式新颖,独一无二,与人类早期所建立的法律完全不同。它们所组成的整体,十分严密,丝毫不逊于我们现代的法律条文,是一种高深的法律,适用于半开化状态的社会。这些法规是人们通过改造罗马法得来的,并不是罗马法的翻版,甚至有些地方是与罗马法针锋相对的。那么,像这样的立法,是怎样形成并在欧洲流行的呢?关于这一问题,在这里我并不想探讨。不过,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在中世纪的很多国家里,其他一切的立法,都被罗马法排除在外。在欧洲各地,罗马法或多或少地出现,并最终形成了自己的统治地位。

关于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我有幸做了一次深入的研究。在研究中我发现,虽然各个民族都不相同,且彼此之间互不融合,但是它们的法律却存在着极为相似的地方。这一点,使我感到极为惊讶,也让我对其表示由衷的赞赏。

这些国家的法律,它们的基础都是一样的,尽管由于其所处的地方不同,在细节问题上也总是出现纷繁复杂的变化。当某种政治制度、规章和权力,被我在德意志立法中发现时,有一点已经在我的脑海中明确,那就是,与德意志立法本质上相同的东西,随着研究的深入,也会在英国和法国的立法中找到。果不其然,在随后的研究中,我找到了它。因此,只要研究英、法、德三个国家中的一个,另外两个就很容易理解了。

在这三个国家里,社会都是被同样的方式划分的。由此,在不同的阶级之间,出现了同样的等级制度。同样的特权、面貌、禀赋,在同样的贵族身上出现。还是这些贵族,他们依旧处于同样的社会地位。这些方面在这三个国家当中,没有出现丝毫的不同,简直一模一样。此外,这些国家的议会也是由相同的成分组成,并且具有同样的权力,而政府也遵照同样的准则处理事务。

领主的庄园与法庭、征收年贡土地与徭役、封地、封建义务、行会等等,在从波兰到爱尔兰海的疆域范围内,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甚至有些连名称都是相同的。更为重要的是,一种相同的精神,可以在这些相似的制度中找到。除了城市结构毫无差异外,这些国家的农村也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治理。农民还是按照从前的方式占有、耕种土地,并且承担相同的义务。与之前相比,他们的处境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可以说,虽然一重又一重的关卡,一条又一条的道路,被现代文明所冲破和开辟,但是14世纪欧洲各方面制度所显示的相似性,远甚于当下的各种制度。这些制度涉及到社会、政治、行政、司法、经济和文学领域等方面。

18世纪时,欧洲的政体面临着一种危机,它们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这是我想要指出的一点。至于欧洲的旧政体,是怎样一步一步颓废的,却不是我论述的主要目的。一般说来,这种旧的政体的衰落,甚至是消亡,在任何地方都是可以看到的。尽管如此,在大陆西部地区,衰落的趋势比较明显,而在大陆的东部地区,衰落的趋势却相对缓和。

从中世纪的档案中,我们可以找到各种制度衰亡的过程以及证据。众所周知,有一种名为“土地赋税明细”的小册子,在当时的各个领地通用。这种小册子以一个世纪为单元,专门记录封地和土地年贡征收的情况,还有地租的欠缺数目、劳役的执行以及当地的惯例等。有一本14世纪的土地赋税明细手册,我曾经看过它。那上面的内容,记录得十分清楚,一条一条地,明晰确切。可以说,它算是一本杰作。土地赋税明细手册随着时代日益迫近我们,它变得越来越紊乱,没有章法,且记载的内容不全面,尽管知识随着时代的推进变得越来越进步。看来,有一点我们不得不承认,那就是,政治社会沦落到野蛮状况的时候,正是市民社会向文明社会的过渡之期。

与法兰西相比,在德意志的欧洲古老政体,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的原始特征。尽管如此,一部分经由古老政体所创设的制度,在德意志也已经被摧毁得所剩无几。与发现失去的东西相比,考察现在的残留物更能警醒人们:时间的毁灭效应是多么严重!

早在13和14世纪的时候,在德意志的境内,主要城市在自治市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变成一个个小共和国。它们一个个经济繁荣,政治开明。到了18世纪,这些小共和国依旧存在。然而,时至今日,那些城市已经没有了往日的神韵,只剩一副空架子。它们设置的行政官员,像从前一样,使用原来的名称。并且,这些官员所管理的事务,也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可以说,这些城市仍旧运行着原来的那一套方法。然而,往日那些源源不断的刚毅品德,城镇的爱国主义,积极性和活力,再也找不到了。原先的旧制度,好像是倒在了这些城市的怀抱,再也不会苏醒。

衰落和没有生机,是今天残存的所有中世纪的权力的通病。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政体之外的某些东西,在它们身上也找寻不到生命力的迹象。这是因为它们被中世纪的政体所沾染,并被打上深深的印痕。于是,我们看到,只要中世纪的种种特征,在今天的政治自由中有所体现,那么它就不会产生什么好的结果,尽管在中世纪的时候,它的成就到处可见。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严重的老年虚弱症在贵族阶级身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古老的政治形式,与新时代的精神,没有一点儿契合之处。这体现在,这些政治形式虽然毫无残缺地存活于省议会,但是,它们对文明的发展并没有起到任何帮助的作用,反而一直阻碍着它的进步。与此同时,省议会不得民心,而君主情况恰恰与之相反。这些古老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天天变得老化腐朽。它们非但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尊重,反而遭到人们的忌恨。更令人感到惊奇的是,虽然它们日渐衰落,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小,但是它们引发的众怒却越来越强烈。“对于一切旧的事物,人们通常保持着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这是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还有些直到现在还存留的事物,普遍地伤害着人们的感情。甚至有时候,它们变得极为可憎。这种新的看待旧事物的态度,在家庭内部也时常出现,并且扰乱了家庭的秩序。对于那些古老的家具,家庭主妇们变得再也没有办法忍受。”一位德意志作家曾经这样说道。他生活在旧制度时代,并且对旧制度极为支持。

不过,与法国一样,同一时期的德国,社会繁荣,到处是一片生机勃勃的气象。有一点,在这里我们必须留意,那就是,新的根源——不但是全新的,而且是彼此对立的——孕育着所有活着、动着和生产着的东西。这一点放在这里,使得上述的观点更加生动、具体。

这个新的根源是什么呢?它是与中世纪完全不同的王权。另外一些特权和地位,另外一种精神和情感,在这个新的根源上处处有所体现。在地方权力的废墟之上,国家行政机构成立了,并且不断向四周蔓延;官吏等级制度,逐渐地取代贵族的统治。所有这些新的权力形式,不仅关乎到某种社会状态——中世纪的人们连想都不敢想它,甚至在本质上奉行着一套与中世纪颇为不同的原则和方法——而且中世纪的人们也从没听说过它们,或者即便知道,也从来没有接受过它们。

英国的情况,与上文谈到的情况,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刚开始的时候,人们都认为,欧洲的旧政体继续存活在英国。然而,自从17世纪以来,英国的封建制度就已经消亡,贵族阶级不复存在,与之相应的,贵族政治也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社会阶级相互融合,且在法律和赋税面前,人人平等;人们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表公开言论,甚至公开进行辩论。

所有这些新事物和新原则,虽然在中世纪的社会中并不存在,但是只要忘却旧政体的诸多名称,并排除那些旧有的形式,人们就会很自然地发现它们。在中世纪古老的躯体之内,它们慢慢地渗透着,使其不断苏醒,免于毁灭。此外,在保持古老形式的时候,它们还给这具老躯体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因此,这就好比贡品那样,英国的内部虽然存有中世纪的残骸,但是,一个完全现代的国家已经屹立于英国的国土之上。

为了更好地理解下文,对于法国之外的情况,我觉得十分有必要在此做出简要的概述。对于法国革命,谁要是只限于考察、研究法国,那么,他就没有办法真正地理解法国革命。关于这一点,我是十分肯定的。第五章 法国革命最为独特的历史功绩是什么

大革命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它自身究竟有哪些特点?为什么它偏偏在这个时候爆发?它最后取得了什么样的成就?前文所有的论述,有助于我们了解主题,同时为我们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做好准备。

从本质上来说,大革命是一场社会政治革命,而不管其外在的形式如何。在政治制度的范围内,它只是想要增加公共权威的力量和权利,而并不是像一些主要的反对者所宣称的那样,使无政府状态常态化,坚持社会的混乱局面;更不是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为了摧毁宗教信仰的权威。还有一些人认为,大革命要阻止文明的进步,要改变直到今天文明所具有的特点,甚至连我们西方社会所赖以存在的法律也要改变。

然而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如果仅仅考察大革命本身,抛开一切偶然事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所发生的改变大革命面貌的事情,人们就会清楚地发现,大革命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这种新型的政治秩序,与从前相比,更为一致,更为简单,而且每个人在其中的地位也更为平等。由此可见,大革命要消灭的是几个世纪以来的旧的政治制度,它们在欧洲地区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被人们称之为封建制度。

几乎欧洲一切的宗教法律和政治法律,都混杂有古老的制度。此外,一整套的思想、感情、习惯和道德,都是这些旧制度的附属物。因此不难想象,一场巨大的动乱势必发生,如果想要剔除社会躯体中的某一个部分。就像器官与躯体中的其他器官紧密相连一样,大革命所要毁灭的东西,与社会中的一切相关,因此,它看上去好像要摧毁一切。这就不难理解,这次大革命的规模会如此巨大,而自身的意义也非同小可。

有一个问题,我会在后文当中详细论述,那就是,与人们普遍达成的共识相比,大革命真正创新的东西要少得多,而不论它的激烈程度怎样。换句话说,带有贵族制和封建制最为细微的印迹,旧社会中贵族制和封建制所产生的一切,以及以任何方式与之关联的一切,都是大革命已经摧毁或者正在摧毁的事物。有些东西,大革命继续保留了下来,但是它们要么与旧制度相互对立,要么根本在旧制度之外。

大革命是一个突然而又猛烈的终结,是一件长期工作的完成。在这种终结后面,凝结了人们一个世纪的劳作。大革命的发生,虽然让全世界感到有些茫然不知所措,但是它并不是一次偶然的事件。如果没有大革命的发生,古老的旧社会就像一座年代久远的建筑,要么早一些时候,要么晚一些时候,慢慢地塌落。古老的旧社会如果以这种方式塌落,一定是一块一块地塌落,而不是瞬间彻底倒塌。

然而,大革命却不是这样,它在瞬间完成了一项伟大的事业。这项事业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一点一滴地进行才能完成。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大革命的爆发经过了一番颇为痛苦的挣扎和努力,但是它一经爆发,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毫无犹豫地进行到底。这,就是大革命所取得的成就。

对于大革命,今天在我们看来,一切都很清楚。可是,在那时候的智者看来,大革命显得极为模糊,甚至是一团紊乱。

就像那位伯克先生对法国人说的话一样:“对于你们政府的弊端,你们所要做的就是修正,没有必要创新;对于古老的传统和特权,你们为什么不遵循和恢复呢?对于你们祖先的体制,如果你们没有办法恢复它的全貌,那么你们为什么不看看我们英国呢?在这里,欧洲共同的古老法律,将会展现在你们的眼前。”

透过伯克的话,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发生在眼前的事情,一点儿也没有察觉。要知道,大革命要摧毁的,恰恰就是欧洲共同的旧法律。这是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而他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大革命在欧洲各地都有萌芽,且都产生了一定的威胁,那么,为什么它只在法国爆发,而没有在其他国家产生呢?在法国,这场大革命表现出某些特点,但是在其他任何地方,却没有这些特点,或者只出现了一部分特点,这又是为什么呢?对于后面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当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下面几章的内容了。·第二编·第一章 法国封建权利遭到人们的憎恶远甚于其他国家,原因何在

中世纪旧制度的余毒,在有些地方很严重,而在有些地方却很轻微。在那些不太严重的地方,对于它们,大革命是最没有办法忍受的。人人都说,大革命的特殊目的,就是要消灭中世纪的旧制度。但是,在那些旧制度保存最完好,对人民压迫折磨最为严重的地方,大革命却没有爆发。与之相反,在那些旧制度存留得最不齐全,人民对其感受最不强烈的地方,大革命却爆发了。这些事实,真让人感到奇怪。

18世纪末期的德意志,弗里德里希二世和玛丽亚—特雷萨的军队,几乎全部是清一色的农奴。就像中世纪一样,封建领地牢牢地束缚着大部分地方的人民。可以说,在德意志的境内,农奴制度几乎到处都有其身影。

在德意志,农民的地位几乎一成不变,职业也没有办法改变。所在的庄园的领主如果不高兴,农民便不能结婚。一个农民的大部分时间,必须为领主劳动做事。年轻的时候,在庄园中,他必须干很多年的奴仆工作。信件的捎带,领地产品的运输以及销售,领主房屋的修葺和翻新,都是农民应该承担的工作。在某些邦国,农民代替领主服劳役,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有些服役的期限,一个星期内可以达到三天。

在领地上,主日法庭制约着农民以及他们的私生活。如果农民稍有偷懒,或者出外喝酒,一旦被主日法庭发现,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1788年,在德意志的很多邦国,对于领主庄园内的农民来说,一点儿自由也没有。他们必须整天呆在庄园内。一旦他们离开庄园,马上就会遭到武力逮捕,并被押回庄园。

虽然农奴有幸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但是他的所有权始终是残缺的,并不完整。至于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什么,他不能自主决定,只能按照领主的眼色行事。对于手中的土地,他也没有权利转让和抵押。在一些情况下,对于自己的农产品,农民不能随意出售,必须服从领主的安排和要求;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对于自己不想卖出的农产品,领主却要强迫他出卖。可以说,耕种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永远是不自由的。等他死了之后,他的产业也不能完全归于他的后代子嗣,这其中的一部分,往往是要上交给领主的。

关于上述的规定,只要看一看在大革命刚刚爆发之际颁布的法典就可以找出,而不用专门在陈旧的法律文书条款里查找。那部在大革命爆发之时颁布的法典,是由伟大的弗里德里希拟定,并由他的后继人颁布的。

随意地往来、买卖、处置、耕作,像这样的情况,对于农民来说,在法国早就不存在了。诺曼底的农奴制度,从13世纪起,就已经被废除了。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现在的考证中看出。在东部,有一两个被征服的省份,在那里还残留着农奴制度。除此之外,几乎所有的地方,都看不到农奴制的影子。农奴制被废除的日期,距离人们是如此遥远,以至于人们早就将它忘却了。

然而,农民不再仅仅只是农奴,还成为了土地的所有者。这是在法国所发生的另外一场革命,它关系到人民社会地位的提高。这一事实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因此,我必须在这里停下来,专门对它做出一番论述,尽管它还没有被人们进行充分的考证。

大革命爆发以后,地产才开始重新被划分。因此,地产的划分,是大革命的产物。这是人们长期以来的观点。然而,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人们的观点与事实恰恰相反。

大革命爆发前,至少有20年的时间,对于土地的过分划分,有一些农业协会的人就已经表示不满。那时候,迭戈曾经这样说道:“原来,一块土地,可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现在,由于要瓜分遗产,土地被分给了五六个孩子。这些土地,对于孩子以及他们今后的家庭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又过了一些年,内科尔也说,农村小地产主在法国随处可见,他们的数量很多。“一块又一块的土地,划分再划分,被人们永无止境地划分下去,原因就在于,当以平等和令人担忧的方式,再一次进行遗产瓜分时,每一个人都想多得到一些。”这是我在一份写给总督的秘密报告中发现的话。这份报告,在大革命之前很多年就已经写好了。这句话与今天的人们所说的,几乎一模一样,难道不是这样吗?

对于旧制度的土地册,我下了极大的功夫进行研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它的原貌。通过这种方式,有时候也能实现我的目标。对于该区现有的地产清单,每一个教区都应该报告上去,这是1790年确定的土地税法中规定的一点。尽管大部分清单已经散失,但是我仍旧在一些村庄里发现了某些清单。在与我们今天的名册相比之后,从那些清单里我发现,这些村庄的地产主数量比现在的要多很多。有些地方的数目,比现在多出50%,有些甚至多出60%以上。如果考虑一点,即从那时候起,法国全国人口以25%的增长率增长,那么,地产主的数量增加,是十分迅速的。

与过去一样,今天的农民对于地产,也怀有同样的热爱,而且这种热爱已经达到了顶峰。农民的激情,在土地占有欲的激发下,全部展现出来。那时候,有一位有名的观察家说道:“在法国,几乎所有的居民,都希望成为地产主。购置土地,一度成为下层阶级的目标。他们不管自己的积蓄是发放给个人的,抑或是投入给公积金的。于是,土地的售出价格,总是远远超出其实际的价值。”

大量的土地,已经被农民划分。这是亚瑟·扬第一次在法国旅行时,看到的众多新鲜事物中的一个。当然,这一事实,也让他备感惊讶。在他看来,法国的土地中,有一半已经是属于农民的了。他经常这样说道:“对于这种形势,我是一点儿也没有预料到。”确实是,像这样的情况,也只有在法国,或者与法国相邻的地区才会出现。

在英国,拥有地产的农民,其数目曾经也很多。但是到了现在,数量急剧减少了很多。在德国,自由农民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在各个时代,各个地方,都有这样的一些情况出现。有关农民的地产,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甚至是非常古怪的法律,存在于日耳曼人的古老习俗中。然而,像这样的小地产主,数量是很少的,毕竟这种地产始终不是主流的形式。

18世纪末期,几乎与法国的农民一样自由,德国某些地区的农民,也成为了土地的所有者。这些地区,一般集中在莱茵河流域。这些地方,从始至终都是最有活力的。它们是法国革命的浪潮最早波及到的地方。与之相反,德意志的其他地方,由于长时间没有革命浪潮的浸染,便没有发生相似的变化。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

由此可见,早在大革命之前,土地的划分,就已经开始了。那种认为大革命开启了法国地产划分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并且仅仅是为了附庸绝大多数人的看法。诚然,在大革命中,贵族的大部分土地,以及教士的全部土地,都被出卖了。但是,正如我有时候耐心查阅资料那样,只要人们认真翻阅一些当时的土地拍卖记录,就不难发现,已经拥有其他土地的人,买走了这些土地中的绝大部分。可以推断,与人们所想象的数目相比,地产者实际增加的数目还是比较少的,尽管地产很容易被买到手。内科尔平时是一个夸夸其谈的人,但是这一次,他却说了一句比较准确的话。他说,在当时的法国,土地所有者就已经数目可观地存在了。

暂时解放土地,而非划分土地,才是大革命的结果。存在大量的劳役,并且没有办法摆脱,这是所有小地产主所必须忍受的情况。因此,当他们经营自己手头的土地时,没有一个人不感到万分痛苦。

与欧洲其他地方不同,对于领主的管辖,这些农民已经完全摆脱。这是另外一场革命,与那场革命——使农民变成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同样伟大的意义。所以,在这些农民身上,有些劳役原本是应该减除的。然而,事实却不是那样。因此,当这些无疑很沉重的负担,继续落在这些农民身上的时候,他们就变得没有办法忍受。

每一天,我们都可以遇到一些人,他们出生在旧制度的法律之下。可见,我们还是比较接近旧制度的。然而,旧制度给我们的感觉好像是,它已经在远古的黑暗中逐渐消失。对于一切没有被摧毁的东西,这场革命使其变得模糊不清。这就是它带给我们的结果,使得我们与旧制度相互隔离,彼此好像相距好几个世纪。因此,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1789年之前,人们是怎样治理农村的——没有人能够准确地回答。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精确而又详细的论述,需要我们再去研究一些资料。这些资料一定是在这本书之外,在当时那个时代的政府档案中。

在农村,农民依旧为领主所统领;农村的全部行政权力,也仍旧掌握在贵族的手里,尽管他们已经长时间地没有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这些观点,是我从别人那里听来的。很明显,它们都是错误的。

在18世纪,主持教区一切事务的官吏,一部分是由农民自己选出来的,另一部分是由该省的总督任命的。与从前相比,这些官吏不再由领主选定,也不再是领地的代理人。由这些官吏组成的一些权力机构,召集并主持堂区大会,建立学校,修缮教堂,以及分配赋税。除此之外,这些权力机构还监督管理公社的财产,规定它们的用途;在必要的时候,以公共团体的名义提出公诉,并使之进行下去。监督的职责,以及处理地方上的琐碎事务,已经不再是领主的职责。就像在下一章我们所论述的那样,要么是当地政府,要么是中央政府,它们管辖着教区的所有官吏。

国王与居民之间的中介人,以及国王在教区的代表,这些身份已经不再属于领主。在教区内,分配赈济,颁布国王的命令,征收赋税,招募民兵,以及实施国家的普遍法律等等这些事务,已经不在领主的权限范围之内。所有这些权利和义务事项,都已经归属于每一个人。与其他的居民相比,除了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之外,领主所拥有的权力与其相差无几。事实上,领主也是一个居民,只不过他的地位稍有不同。在写给下属的信中,总督们一般都会特意说道,领主只不过是第一居民而已。

同样的景象——除了以个人为单位外,贵族不再以整体的形式从事管理活动——不仅仅发生在堂区,也发生区。这样的现象,只有当时的法国存在。除了法国之外,其他地区的统治居民和拥有土地,仍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古老封建社会的特征,还能部分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在英国,管理和统治的大权,掌握在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手里。在德意志,国家一般的事务是由贵族管理和控制的。虽然在某些地区——比如,普鲁士和奥地利——贵族的这些权力已经被国王剥夺,但是,大部分的农村管理权依旧在他们的手里。在某些地方,领主的地位依旧保留,这是因为国王虽然强大,可以控制领主,但还不足以取代他们。

事实上,除了司法领域,法国的贵族已经很长时间,不再染指国家行政了。然而,对于领地的司法权,王权不断地对其进行削弱、限制,尽管法官还在听从贵族中重要人物的指示,以他们的名义审判某些诉讼,而他们也不时地在领地范围内制订治安规章。最终,王权完全控制了它。这样一来,司法权的行使,对于领主来说,只能算做是一项收入,而不再是一种权力的象征。

贵族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只剩下金钱部分——这部分权利偶尔还会增加,至于政治部分的权利,已经完全消失了。

对于那一部分还没有消失的特权——实实在在的封建权利,由于它们与人民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在这里,我还想做一番论述。

这些权利的数量很多,种类也很广泛,而且,它们其中的一部分要么已经转化,要么已经消失。因此,今天我们很难判断,究竟哪些权利是属于1789年那时候的。当时,这些权利中的某些,对于人们来说,已经是一些含义比较混杂的词语。而对于我们来说,它们就更加显得含糊不清了。不过,对于18世纪的封建法专家著作,只要我们认真查阅,并进行相关的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数目相当少的主要几种权利,都是由所有现存的权力转化而来的;至于其他的一切权利,它们仅仅是个别的现象,十分孤立,尽管它们也真真实实地存在着。

在法国,众所周知,专门的狩猎权,只有领主才配享有。通常来说,鸽子和鸽舍,也只有领主才会拥有。当地的居民,总是很不情愿地为领主所驱使,使用领主的磨坊磨面,使用领主的压榨机压榨葡萄酒。有一项税费极为严苛,这就是土地转移和变卖税。只要在领地的范围之内,人们每一次购买或者出售土地,都必须向领主缴纳一定的税费。除此之外,年贡、地租以及现金或者实物税,也是领地范围内的土地所必须承担的。一般来说,这些税费不得赎买,只能由地产主向领主缴纳。

在各个地方,为领主服徭役的情况,几乎已经看不到了。虽然在极少数的省份,若干种的道路通行费依然征收,但是大部分地区的此种费用,要么被取消,要么降到很低的价格。不过,市场税和集市税,却是所有省份的领主都要征收的。透过这些名目繁多的形式,我们可以看到一点,那就是,这些领主的权利损害了土地耕种者的利益,此其一;其二,它们总是不同程度地与土地,或者与土地相关的产品有关联。

毫无疑问,虽然与封建制度的起源、目的与性质不同,但是教会始终与封建制度紧密相连——教会就像被镶嵌在封建制度中一般,深深地渗透在其中,尽管它与封建制度并没有多少瓜葛。由此可知,与一般的领主一样,教会领主也享有很多好处。

依据不同的教职,主教、议事司铎、修道院长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凭借这些土地,他们征收年贡,分封给他人一定的土地。在所在的地区内,修道院通常也有一个村庄。这个村庄就是它的领地。在法国,有一个地方至今还有农奴。于是,这一地区的修道院也拥有农奴。使用徭役、征收市场税和集市税,都是它所享有的特权。此外,修道院还拥有公牛、压榨机、磨坊以及烤炉。如果哪一个村民想要使用,必须缴纳一定的税费后才行。与整个基督教世界一样,法国的教士还拥有什一税的征收权利。

其实,与法国相比,那时候欧洲的大部分地方,所拥有的封建权利要大得多,沉重得多。这些与法国一模一样的封建权利,到处都可以看到。指出这一点,对我来说十分重要。在这里,我以领地的徭役为例证,就足以说明这种权利在德国是多么的普遍而又残暴,而在法国却又是多么得少见而又温和。

另外,还有一些曾经激起我们先祖们强烈反抗的权利。这些起源于封建制的权利有:什一税、终身租税、土地转让和变卖税以及固定的地租。在先祖们看来,它们不仅有悖于文明,而且还严重地践踏着正义。按照18世纪夸张的说法,它们被称之为土地奴役。那时候,英国随处可见这些权利,甚至到了今天,还有好几种这样的权利留存。然而,对于这些权利的存在,英国人民向来没有什么感觉。而且,当英国农业日益发展,并一跃占据世界领先地位的时候,这些权利并没有影响或者阻碍它的进程。

然而,同样的封建权利,在法国人民那里,却遭到了强烈的仇恨,甚至于当这些权利从法国消失以后,这种仇恨的情绪依旧铺天盖地,难以平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领主再也没有办法管辖法国的农民;另一方面,法国的农民已经成为土地所有者。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只是我认为这些是主要的。

如果农民帮助别人经营土地,那么,经营过程中的压榨和勒索,与他没有一点儿关系。如果农民不再是土地的所有者,那么,他就不用再交地租。如果农民不再是承租人,那么,他也不用再交什一税。如果农民没有土地,那么,对于封建制度在地产上强加的负担,他根本就没有什么反应。

另外一方面,如果法国的农民继续由领主统辖,那么,由于这些封建权利是国家体制的自然产物,他们就会接受,而不会觉得难以容忍。

在封建社会里,对于贵族的权势,人们并不是很关注。除了享有特权之外,他们通常还会拥有政权。当他们进行统治管理的时候,他们原先的个人权利会变得更加强大。那时候,人们对于贵族的看法,就像今天我们对待自己的政府一样。贵族强加在人们身上的负担,大都被人们接受下来,其原因在于,人们想要从他们那里获取保障。尽管贵族的特权和权利,让人们难以容忍,但是他们也负责一些事务:处理公务,接济贫困,依法办事,主持公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当他们不再负责这些事情的时候,他们自身拥有的特权,就让人感到无比的强大,甚至于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疑问:他们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呢?

对于18世纪的法国农民,你们尽可以想象一下,或者就你们身边的熟悉的农民,也可以展开想象。很快,你们就会发现,法国农民的性格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尽管他们的地位已经改变。对于土地的热爱,他们一如既往。为了得到土地,他们不惜花费所有的积蓄。在他们看来,付出再高的代价,他们也愿意。这就是我在引文当中所描绘的农民形象。然而,在得到土地之前,他们必须给相邻的地产主交税,而不是给政府。农民和这些地产主一样,既没有什么权势,也与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

得到一块土地之后,农民就把自己的心和种子一起播种,埋到地下。对于这么一小块土地,他的内心充满了喜悦和自豪。因为普天之下,只有这块土地是由他来掌控的。然而,这时候,与他相邻的一帮人站出来,不让他在自己的土地里干活,而是强迫他去别的地方为他们干活。就这样,他被他们从自己的土地上拉走了。他的种子,也成为了他们收缴的对象。为了保护种子,他想尽办法。然而,不管他怎样做,他们都阻止了他。

在河流的渡口上,他们设立关卡,向他强行收取通行税。在市场上,当他要出卖自己生产的粮食时,他们又拦住了他,向他收取一定的费用。回到家里,看着自己种植的小麦,他想要自己吃掉。可是,为了得到面粉,他又不得不去他们的磨坊。最后,他还得使用他们的烤炉烘烤面包。结果,那帮人的税金,有一部分就是从他的那块土地上强征来的。而这些税金,既不能被他赎回,也没有时间期限的约束。

他的幸福,他的劳动,以至于他想做的一切事情,都受到那帮邻人的干扰。他的劳动成果,有很大一部分被那帮人侵吞了。他好不容易甩开了那帮人,但是另外一批人出现了。他们穿着黑色的袍子,毫不留情地掠夺他的劳动成果。最后,他所剩无几。

关于这位农民的特征、情感、处境和需求,请你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帮他算一算,他的心头积累了多少新仇旧怨。

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封建制度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功效。但是,在所有的民事制度中,封建制度算是最为庞大的了。尽管封建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不断缩小,但是在它的影响下,人们心中的仇恨情绪却越来越激烈。人们常说,中世纪的旧制度被摧毁了一部分,而残余的那些使人们更加没有办法容忍。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二章 中央集权不是大革命和帝国的业绩,而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

若干年前,那时候的法国,还有政治议会的存在。在一次会议上,我听到一位演说家的评论。他谈的是对中央集权制的看法。他这样说道:“中央集权制是法国革命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这一成就,为欧洲许多国家所羡慕。”

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种成就,并且这种成就引来了其他欧洲国家的羡慕。但是,我不得不说,这种成就并不是大革命所带来的,它只是一种旧制度的产物。更近一步地说,经历过大革命之后,旧制度中的一部分保留了下来。这部分就是中央集权制。因为只有它才能维系大革命后所建立的新社会。细心的读者,你会发现,关于这一论点,我会在本章作出详而又详的论述。

首先,请允许我把自治省抑或徒有其表的自治省——即所谓的三级会议省——暂时搁置一边,不做详细评论。

占法国总人口四分之一的三级会议各省,地处边远的地区。在这些省份里面,仅仅有两个省真正具备自由权。在后面,论及它们服从共同纲领时,遭遇中央政权何种程度的强制,我会再来详细阐述它们。

在这里,我主要论述一下财政区省——一种当时专门的行政化语言称呼。与其他地方相比,这些财政区省的选举活动少很多。它们共同组成法国的心脏和精华。在巴黎的四周,到处可见这样的财政区,它们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如同一个整体。

在人们看来,国家的那些规章和权威,鱼龙混杂,各种各样。关于这一点,只要他们一看到旧的行政制度便会这样认为。整个法国,到处都是行政机构或者官员。这些官员之间,相互分离,彼此孤立。这些官员的权利范围,有些非常接近,有些混杂在一起。这样一来,他们在处理同类事务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互相排挤或碰撞的情况。还有一种权利,他们凭借其就可以参与到政府当中。这种权利是他们买到的,任何人也没有办法将其夺走。

立法权的确定,法庭定要参与其中。除此之外,法庭还有权力制定行政规章。这种规章制度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内实施。有时候,对于政府执行的措施,法庭也会提出指责。它在反对行政机构的同时,还命令政府官员遵照它的要求去做。在所在的城市或者乡镇,普通的法官负责制定当地的治安条令。

在城市里,分布着各种各样的体制。在这里,有很多名目繁杂,且各不相同的行政官员。有的人,他在这个城市是行政长官,在那个城市却是市长,而在另外的一个城市,则是行会的理事。有的人,他是经过拥有封地的亲王,或者旧的领主选定的;有的人,他是由国王直接选定的;还有一些人,他的永久统治权是用金钱买来的;而另外一些人,他的权力是当地的公民通过选举赋予的。总之,他们每个人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

这些城市的旧体制,算是旧政权的残余了。但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新式的事物,或者说经过改造过的事物,在这些残留的旧体制上逐渐形成。关于这些新事物,这里暂且不提,留在后面进行论述。

有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机构,被人们称为御前会议。在这里,以一种新的方式,将所有的权力集中起来。它就在靠近王位的地方,可以说算是王权的中心了。

御前会议既是最高法院——有权撤销所有的普通法院的判决,又是高级行政法庭——所有的特殊管辖权都来源于此。御前会议既可以作为政府的委员会,又可以作为最高行政委员会。当它作为前者时,拥有立法权,讨论、提出绝大多数法律,安排捐税的分配。当它做这一切的时候,自然是遵照了国王的意志。当它作为后者时,政府官员所遵从的总规章,是由它全权负责的。整个国家的事务,最终必须经过它的处理;下属的行政机构,也必须接受它的监督。可见,御前会议决定着一切重大的事务,而国家的运转,也是从这里开始的。虽然御前会议的形式来源于古代,但是它的很多职能,却是最近一段时期才有的。

然而,御前会议只是一个传达器。它没有真正的管辖权,只接受国王一个人的判断和决定。虽然它看起来有一定的司法权,但是就像高等法院在进谏书中所说的那样,它仅仅只是一个提供意见的人的集合会议。

御前会议的组成人员,大都是身份卑微的小人物或者普通人,而不是什么大领主。至于那些前总督以及其他有实际经验的人,不管他们的资历多么老,都是可以撤换的。

御前会议是有权力的,但是它从来不怎么张扬。它的行动通常都是悄无声息的,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可以说,御前会议既无声无息,几乎不会引起历史的注意,又发挥着自身强大的作用,几乎没有什么不可以办到的。于是,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它沉陷于王权的光辉之中,自身一点儿光彩也没有。

国家内部的事务,差不多全由一个官员负责处理。这位官员就是总监。与之相同,所有的行政也由一个统一机构来领导。

国家平日里的事务,都是交由总监来处理的。几乎整个法国的公共管理——与钱财有关的一切事务,全在他的管理和控制之下。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公共工程大臣、商务大臣,这些都是总监可以担任的角色,并且可以随时随地地转换。每一个省份里,都有一些独特的大臣。然而,他们在实际事务的处理当中,几乎发挥不了重要作用。关于这一点,只要打开旧制度的年鉴,研究一下卷宗所记载的行政机构就可以看出。

在各个省份,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只有单独的一个人。同样,在巴黎,它也只有唯一一位代理人。18世纪的时候,有一些大领主,他们经常以省长的身份出现。虽然他们仍旧可以得到一些荣誉,但是却没有任何实际的权力。这种身份,由于是封建王权的旧代表,往往是世袭的。至于总督,他们则完全拥有全部的实际权力。

总督,与其他省份没有一点儿关系。他通常是平民出身,比较年轻,对于仕途抱有美好的憧憬。在行政法院的下级成员中,政府精挑细选,确定由谁来担任总督。同时,政府还有权力随时撤换人选。可见,总督的权力,并不是通过出身、选举权或者金钱买卖而获得的。由于总督代表行政法院,但是又是从其内部分离出来的,因而他被当时的行政语言称为派出专员。作为政府意志在外省的唯一代理人,总督与所有的大臣都有信件往来。行政法院几乎所有的权力,都是由他来掌控的。从第一次判决事务开始,他就行使一切的权力。可以说,他既是法官,又是行政官员,如同行政法院一样。

总督可以任命他的下一级官员,即总督代理。只要总督愿意,他可以随时撤换总督代理。通常,总督代理设置在各个地方的县里。与总督是新封的贵族不同,总督代理往往是平民。总督接受大臣的领导,而总督代理接受总督的领导。在分派给他的地域内,总督代理代表着整个政府。这一点,与总督在整个财政区的情形一样。

达尔让松伯爵写过一本名叫《回忆录》的书。在这本书中,他提到了约翰·劳对他说过的一句话。有一天,约翰·劳对他说:“法兰西王国的统治者,原来是30位总督。这里,没有省长,没有等级会议,也没有最高法院。各个省份的兴衰成败,全在于这30位行政法院审查官身上。这些行政法院审查官,在各个不同的省份各尽其职。这些是我在担任财政监督时所看到的。对此,我从来不敢相信。”

在旧的封建贵族的残余势力面前,这些官员好像消失在旧贵族的余辉当中,显得毫不起眼,尽管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很大。因此,人们很快发现,那个时候,想要看到总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尽管总督的权力触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贵族相比,总督在社会上的地位低劣多了。贵族让人尊重的程度、财富以及地位,都是总督无法相媲美的。不过,人们对贵族的尊重,总是与对旧事物的崇敬联系在一起的。

在政府里,国王由贵族簇拥着,才有了宫廷中的一切。海上的舰队,陆地上的军队,都是由贵族统领的。总之,那个时候,最受人关注的人物就是贵族了。甚至于,后世的子孙也经常把自己的眼光紧紧地盯着他们的先祖身上。如果有人提议,让某个大领主担任总督,那简直就是对那位领主的人格亵渎。贵族当中,即便是最为贫穷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总督。

在贵族看来,总督是一群不知名的小辈。他们是在政府中任职的一批新人,而他们之所以能这样,全在于资产者和农民的支持。就像约翰·劳所说的,以及我们今后所看到的那样,统治着法国的正是总督这一批人。可以说,他们是一群超越贵族权势的代表。

先从捐税权说起吧。这是因为,它差不多囊括了其他的所有权利。

众所周知,在捐税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包税的。这些税目的确定,是由御前会议和金融公司一起商谈得出的。其中,契约的各种条款,收税的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其他的捐税,比如说人头税、兵役税以及二十分之一税等等,要么在中央政府官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要么由他们确定并征收。

每一年,御前会议都要通过一项秘密决议。在这项决议中,确定了各个省份的摊派数额、兵役税以及附带的其他多种捐税数额。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事先得不到任何消息,但是每一年的直接税数额不断增长。

作为古老的税种之一,兵役税的收税基数和征税,都是由地方官员办理的。这些地方官员凭借自己的出身、选举权或者通过金钱购买官职,来行使他们手中的权力。因而,在不同的程度上,他们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这些地方官员通常是当地的领主、教区的收税人、法国的财务官、财政区的直接税间接税的征收官,他们在18世纪的时候继续发挥作用,尽管其中的一部分人已经不再管理兵役税。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继续管理兵役税,但是已经不再把它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而是将其放在从属或者次要的地位。甚至于,兵役税的掌控已经完全落入总督及其助手手里。而事实上,在教区内,也只有总督才有权力履行职能——摊派兵役税,指挥、监督收税人员的工作,在适当的时候让他们缓期征收或者免予征收税款。

还有一些捐税,比如人头税,由于产生的时间比较接近现在,所以对于旧权势的残余,政府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于被统治者的任何指责和抱怨,政府全都不予理会,只管做自己的事情。

总之一点,每一项纳税额的总数,都是由总监、总督和御前会议共同商讨决定的。现在,我们将讨论的话题,从钱的问题转移到人的问题。

作为征兵制的前身,法国的自卫队有着较为沉重的负担,尽管自卫队的征兵数量不及征兵制。有时候,关于农村青年谁去当兵入伍的问题,人们采用抽签的方式予以决定。那些被挑选出来的青年,就算是士兵了。他们通常组建成自卫军团,为其服务六年。对于这样的制度,法国人已经容忍很长时间了。在大革命爆发之时以及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征兵制的忍受,法国人达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相对于旧的封建政权来说,自卫队算是比较现代的制度了。因此,自卫队的管理,只能交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旧式的封建政权。自卫队的士兵数量以及各个省份的名额,由御前会议决定。对于每个教区应征收的兵员数量,由总督来决定。抽签的事情,由总督代理主持,并决定以下事务:当地免于征兵的人数,哪些自卫军应该开赴前线,哪些应该驻守当地。那些被指定开赴前线的士兵,最后统一交由军事当局管理。至于那些想要免于征兵的人,没有其他的出路,只能找总督和御前会议求情。

同样,所有的公共工程,包括那些最为特殊的工程,只要是在三级会议省之外,都是由中央政权的代理人来作出决定,并进行领导的。

领主、财政局和大路政官,这些独立的地方当局依旧存在。然而,在各个地方,他们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是无所作为,尽管对于所隶属的公共管理,他们多少能起些作用。关于这一点,只要稍微考察一下那时候的政府文件,就可以找到证据。

在人们普遍捐助的基础之上,所有的大路开始修建和维护。甚至于连大城市之间的要道也是这种情况。道路规划的制定,以及道路管辖权的确认,由御前会议来负责。当道路开工以后,总督直接指挥工程师工作,而总督代理的职责是,募集劳动人数,进行施工。乡村间的小路,从一开始,就没有办法通行。这些小路的管理权,交由地方上的旧政权。

与今天相同,作为中央政府的重要代理人,桥梁公路工程局依然在公共工程领域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所学校和一个会议,这是桥梁公路管理当局所拥有的。在当局内部,有每年跑遍整个法国的督察员;有住在工地现场,遵照监察官的指挥,负责整个工程建设的工程师。这里的一切,与过往的时代,几乎一模一样,尽管时代变迁,已不是从前。

在新社会里,旧制度的机构经过转变,依然保留了下来。与人们想象的相比,它们的数量要大得多。尽管它们原先的形式还在,但是名称已经丧失。不过,桥梁公路工程局却是一个例外。它既保留了旧有的形式,又继续使用原来的名称。

每一个省份的治安,由中央政府在各省的代理人单独负责。在整个王国,接受总督指挥的骑警队,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了应对紧急的局势,除了依靠骑警队外,必要的时候,总督还会动用军队。只有这样,流浪汉和乞丐才能被逮捕、镇压,而由粮食价格暴涨引发的叛乱才能得以平息。过去,在城市里,通常有保安团。它是由总督挑选的士兵组成的。它的军官也是由总督来任命。现在,作为被统治者,总督直接被政府召唤,帮助其完成上述的各种任务。

治安条例的制订,通常由司法机构来主持,并由其行使这一权力。然而,治安条例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只能在一部分地区实行,甚至往往仅限于一个地点。对于这些制订好的条例,御前会议只要愿意,随时都可以取消。当所涉及的事由牵涉到下级管辖权时,御前会议总是这样做。如果有些问题,与法官制定的规章内容不同,或者是有些问题涉及到了那部分规章内容,但是法院却袖手旁观,置之不理,那么御前会议就要制定相关的条例,以应用于整个王国。在大革命爆发前40年间,御前会议修改裁定了很多条例,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等方面。这些被人们称为御前会议裁决的条例,数量很多,并且随着大革命的迫近,它们的数量越来越多。

领主在旧的封建社会里,一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他必须承担重大的责任。只要是在他领地内的穷人,都必须由他来接济。关于这一点,在欧洲古老的立法中早就有了规定。在一本1795年的普鲁士法典中,我们可以找到与之相关的条文:“在领地范围内,如果有人陷于贫困,那么领主有义务来赈济他。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人,领主应该竭尽所能,使其获得一定的谋生手段。对于贫苦的农民,领主还应该监督他们接受教育。”

每年,各个省份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基金。这些基金,是御前会议根据总的税收情况分配的。各省的基金到位后,总督再将它们摊派到各个教区,留作救济的费用。因此,每个教区的种地人,当生活陷于危机的时候,只能向总督求救。一旦发生灾荒,人民只能等候总督发放小麦或者大米。

每一年,经过裁决,御前会议都要划出若干地点。在那里,会建立慈善工场。这样一来,那些最为贫困的农民,可以暂时在其中劳作,获取微薄的收入。很明显,这样的救济事业,是距离当地十分遥远的御前会议作出的。他们如果不是心里突然萌生这一念头,就是盲目地胡乱规划。很自然地,这种救济事业是没有办法满足人民需要的。

仅仅帮助农民解决一时之困,并不是中央政府唯一要做的。除此之外,教授给农民致富的方法,必要的时候强制他们去致富,也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的。有时候,不管个人是否愿意,只要御前会议有强迫他致富的想法,对方就必须执行。某种方法,被用来强制手工业者使用,以便生产出特定产品。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由于这些强制的规定没有办法全部落实和执行,于是,在总督之外,又设立了工业总监察。在各个省份之间,这些总监察们不断穿梭,以期更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力。

建立农业协会,发放奖金,是中央政府经常采用的措施。此外,总督和总督代理,也经常遵照中央政府的要求,散发一些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一般是与农艺相关的。甚至有时候,中央政府不惜花费巨额资金,创设苗圃。苗圃生产出来的苗种,一律分送给农民。那时候,农业的负担很重,与其他负担相比,差距悬殊。如果中央政府能及时消减负担,那么农民致富的效果会更好。可是,显而易见,关于这一点,中央政府从来没有考虑过。

对于有些土地,御前会议如果认为它很低劣,就会立刻宣布,禁止在那里种植某种作物。有时候,人们已经在某块土地上种植了葡萄。但是,一旦御前会议判决那块土地低劣,那么,人们必须拔掉葡萄。由此可见,作为统治者的政府,已经转变成了监护人。第三章 而今的政府管理监督,其本质就是旧制度的一种体制

当封建制度没落之后,法国的城市自由依旧存在。自治权,在领主不再管理农村的时候,依旧保留在城市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世纪末期。这时候,与原先一样,自治的城市依旧是众多小型民主共和国的一分子。在这些国家里,全体人民自由地选举行政长官。这些官员对全体人民负责。城市的公共生活十分活跃,它对于自己的自治权利,既十分珍惜,又感到无比自豪。

从1692年开始,选举制度首次被取消。从此,永久统治他人的权利,国王可以拿来向各个城市的某些居民出售。换句话说,城市里的各种职务,成为一种买卖的东西。

由于法官的完全独立,是司法体系优异的首要条件。因此,当问题仅仅涉及法官的时候,职务买卖通常是有好处的。但是,另一方面,职务的买卖从始至终都是有害的,当问题涉及到行政制度本身的时候。这是因为热情、服从和责任心乃是行政制度最为需要的。关于这一点,旧君主制政府十分清楚。因此,它从不出卖总督和总督代理这些职务,而是谨慎地防止自身受制于强加给城市的制度。现在,出现了卖官鬻爵的情况,可以说,城市的自由和人民的福利,两者一起被毁灭了。

路易十一统治法国的时候,由于城市自由所体现出的民主性,使得这位君王备感恐惧,于是他下令,限制城市自由。到了路易十四时期,只要城市能赎买自由,他便把城市自治权出售给它们。这时候,这位君王倒不是害怕城市自由。实际上,路易十四想通过这种方式做买卖,其意图并不是真的要废除城市自由。如果说他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只是出于财政目的的考虑而暂时采取的一种措施,决不是他的本意。不过,在他统治期间,选举城市官员的权利,曾经被出售过七次。而当那些城市从中获得利益的时候,他又将这种权利收回,以便再一次出售。像这样的做法,其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对此,人们早就坦言相说,毫无隐讳。路易十四的这套买卖把戏,在前后80年的时间内,一直如此,没有改变。这一点,让人们颇感奇怪。

1772年,法国颁布了一条敕令。在其前言中,路易十四这样说道:“负担的减轻,已经成为财政上的一种需要。因此,我们不得不寻找最为妥善的方法。”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巨额税款,承受人简直苦不堪言,尽管这种方法非常稳妥。1764年,在总督写给财政总监的一封信中,有这样一段话:“对于城市职务的赎买,很多人已经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一数目,让我感到十分震惊。然而,这批巨额财政收入,并没有用到城市的福利上。与之相反,这些赎买来的职务所享有的特权,以及政府对城市人民的压榨,却日益明显、严重。”这一无耻到极点的特征,在整个旧制度里,我是没有看到的。

在法国,也许并没有两座城市,显得绝对相似。但是,这种城市间的差异,让人产生一种错觉。而这种相似性恰恰被这种错觉所掩盖。每一个城市不但有古老制度的遗留,而且还有各自运行的方式,而不管城市政权的根源怎样变化。所以,关于18世纪城市管理的情况,在今天想要明确地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项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规,在政府的支持下,于1764年开始制订。一篇篇奏文,必须由各省的总督,按照每个城市的行事方式写成。其中,有些文献我有幸找到了。仔细查阅之后,我确信,每一个城市的管理方式,差不多是相同的。有时候,尽管表面上有些差别,但实质上是相同的。

通常,有两个会议全面负责城市政府的工作。所有的大城市和许多小城市,都采用这样一种形式。

第一个会议,是市镇的权力执行机构,被人们称为城市政府。它是由城市的官员组成的。城市的大小,决定了这一会议的参加人数。会议的成员,也是经由选举产生后,行使临时权力的。只不过,他们必须抓住国王进行职务买卖或者确立选举制这些时机。随着中央政权进一步地控制城市政权,赎买的职务日益贬值。因此,当国王收回职务,并再一次出售的时候,很少有人再使用金钱赎买它。

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城市的官员总是享有特权,并且免于纳税。但是,他们却没有薪金。城市行政权是集体行使的,因此,他们之间没有等级之分。对于市政事务,行政官一个人无法全权负责。虽然市长是市政府的主席,但是他不是城市的行政官。

第二个会议的名称,是全民大会。在各个城市里,全民大会参与主要事务的处理。有些地方,还实行选举制,全民大会在那里组织城市政府的选举。

全民大会在15世纪的时候,由全民组成。关于这种做法,符合他们先祖的习性。这一点,可以在一份调查奏文里得到验证。那时候,全体人民选举城市的官员。正因为如此,对于人民的意见,官员在必要时会听取,并且及时向人民反馈。这种方法,直到17世纪末期,偶尔还会实行。

到了18世纪,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即人民,已经不再是一个统一体。这时候,代议制成为全民大会的组织形式。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民众不再选举全民大会,并且民众的意见也不再被接纳。全民大会的组成人员,变成了显要的贵族。这些人有两个来源:一部分人是行会或者团体派来的,另一部分人参与会议,是由于身份比较特殊。在这里,他们每一个人身上,都肩负着委托权。这种权力是他们所在的特殊小团体强加给他们的。

特权显贵的人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全民大会中越来越多。而工业行会的代表,则越来越少,甚至再也没有了人影。唯一能看到的,是团体代表。也就是说,全民大会的参加者,几乎没有手工业者,而全是资产者。那时候,各地的人民都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内,就像局外人一样,不再关心市镇的事务。中世纪的时候,人民心中普遍怀有一种城市的爱国主义热情。此时,行政官员不断地尝试唤醒这种热情,可是没有一点儿效果——人民对其冷漠置之。有些城市利益,虽然关系重大,但是也不能吸引人民。有些地方,继续保留着虚假的自由选举活动。对此,人民都会弃权,如果让他们去投票的话。像这样的事情,历史上还有很多。可见,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人民会轻易地相信那种虚假的自由。

从奥古斯都开始,一直到现在,形式上的自由,几乎是所有君主想要维持的,尽管他们一度摧毁了这种自由的实质。在他们看来,采取这种方式,就可以将道德力量——公民曾经极度认可的共识,与专制力量给予的种种便利结合起来。于是,他们不断尝试这样做,可是结果全都失败了。很快人们发现,这种形式的自由,由于没有任何实质内容,没有办法长时期地维持。

于是,等到了18世纪,小寡头政治便成为各城市的政府形态。当时,全法国的行政制度,都存有一种政治弊端:某个家族势力,可以躲开公众的耳目,逃脱对公众的责任,而以一己之见,掌控着城市的所有事务。让中央政府越来越紧密地控制地方权力,这是总督们看到这一弊端后,所能提出的唯一解决之道。

御前会议经常根据各个总督的建议,制定一些没有注册过的规定。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甚至于有时连城市的居民也毫不知情。当某一个城市,突然遭到某种相似的规定打击时,它的居民往往说道:“一听到这样的措施,城里所有的人都没有料到。于是,他们都感到很震惊。”正是这些规定,总是将所有城市行政制度的改革予以推翻,尽管这些改革方案由君王一道道颁布。可见,想要改变那些弊端,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在城市里,一切工程如果要进行下去,必须按照御前会议裁决的方案和预算。通常,工程是由国家的工程师或者建筑师主持。而工程的招标工作,必须在总督或者总督代理的监督下进行。有些人认为,法国到处是新生事物。但是,只要他们看到这一点,一定会备感惊讶。只有得到御前会议的裁决——它通常由总督的报告得出,城市才能设立出入的关卡,才能征收税款,才能进行抵押、出售、诉讼活动,才能租赁城市财产,才能使用城市收入中盈余的那一部分,才能进行自我管理。

但是,对于城市管理的干涉,中央政府所达到的深远程度,远远甚于这些规定所显示的范围。可见,与它的权利相比,中央政府的权力要大很多。

18世纪中期的时候,有一份通告,是财政总监写给各省总督的。在这份通告中,我发现了这样一段话:“对于城市会议中所发生的一切,你们必须万分谨慎。会议上的各种决定,以及你们的意见,都必须以最为明确的报告形式,迅速邮寄给我。”

实际上,不管城市中的大小事务,政府都紧密地控制着它们。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总督和总督代理之间的通信中看出。所有的事务,包括节日的庆祝问题,都须经过总督的同意。对于每一件事,他都有自己的坚定看法。在一些情况下,总督也主持公众的庆祝活动。这时候,总督亲自下令,点燃灯火,挂上灯笼,系上彩绸。有一次,资产者民团成员,由于在唱《赞美诗》时不在现场,便受到总督20里弗尔的处罚。因此,在城市中,官员们感觉自己的地位很卑微,说出来的话没有多大效力。

在这些城市官员当中,有些人曾经给总督写信说道:“大人,为了不辜负您的厚爱,对于您的一切命令,我们都谨遵恭守。对于您给予我们的保护和仁爱,我们祈求能得到更多。”还有另外一些人,他们冠冕堂皇地自称为本城的贵族。在信中,他们这样写道:“对于阁下的意志,我们从来没有违背过。”对于政府的权势,资产阶级一直想要掌控,而自由却成为人民争取的对象。就这样,他们各自做着准备。

在18世纪,当城市走向灭亡的时候,中央集权制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那时候,市政的混乱,充满了整个历史。关于这一点,我是确信无疑的。然而,有的人却说,城市在短时间内就会灭亡,如果没有中央集权制的话。对于后者的说法,我是一点儿也不知道的。按照常理,城市与中央的依附关系如此紧密,那么,它解决自己的财政,应该不算什么问题。可是,事实绝不是这个样子。

不同的权力,以及不同的形式,都紧紧地依附在中央周围。当我们从城市向乡村走的时候,随处可以碰到这种情况。

与领主不同,中世纪的很多乡村,曾经组建过一些集体。这种集体,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并且其产权是属于自己的。它的首领,也是由它自己选举产生的。此外,通过民主的方式,它进行着自我管理。然而,正是这样的一种集体,它也被领主所利用、监督和统治。

像这样的情况,几乎在所有封建制度的国家,或者曾经有过这类法律的国家或者地区内都可以找到。在英国,像这样的情况,也十分普遍。而在德国,只要读过弗里德里希法典,你就会明白,此类情况在60年之前也十分流行。而在18世纪的法国,像这样残留的痕迹,也是有的。

许多美国农村村社的特点,在我偶然查阅一份资料的时候被发现。那是一个总督管理区的档案。我想要了解旧制度下的教区状况。然而,在那些备受奴役,且经济条件极端贫困的地区,这些特点的发现,让我感到十分惊讶。过去,我一直认为,这些特点只有新世界才有的。并且,对于它们的存在,我始终感到很震惊。

其实,新旧两种制度,都没有设立代议制,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市政府。在整个社区的领导下,官员们分别对各个教区进行管理。而全体会议,两者都会时不时地举行,在这种会议上,全体居民共同选举城市的官员。对于重大的事务,也是由他们一起解决。总之,两者的各个方面都很相似,就像一个死去的人,和活着的人,在外表看来,并没有什么区别。

实际上,新旧两种制度,有着相同的起源,虽然两者的命运迥然不同。

对于中世纪的农村教区来说,由于它们没有封建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因而在新英格兰地区,它们就变成了镇区。而在法国,由于它们摆脱了领主的管辖,紧紧地受控于中央政权,因而出现以下状况。

18世纪,每一个省份,由于地理位置不同,不同教区的官员,就数量和名称来说,也是不同的。当一个地方的生活变得日益停滞时,官员的数量也是不断减少的。而当这一地方上的生活变得活跃时,官员的数量就不断增加。关于这一点,只要查阅一下古老的文献,我们就可以看到。

当时,大部分的教区官员,分为两大类——理事和征税员。在各种场合,他们已经不是社区的代表,而沦为国家的工具。他们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方式,要么通过实实在在的选举,要么看起来让人觉得他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在总督代理的日常领导下,理事代表他们处理事务。这些事务通常与公共秩序或政府有关。除此之外,理事还是总督代理的首选代表,当所处理的事务涉及到自卫队、国家工程以及执行一切普通法的时候。而在总督直接命令下,收税员负责征集人头税。

与往日不同,对于政府的所有事务,领主丧失了的管理权限。这种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过去有些事情,他们总是要插手干预的,以维持自己的权力。但是现在,他们甚至连监督的权限也没有了。当然,他们的力量日渐萎缩,他们也不愿意再去干预事务了。今天,如果他被邀请参与这些事务,会感到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在教区内,如果想要取代领主的统治地位,最好的办法就是另外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机构。但是,领主的存在以及他的特权,总是妨碍这一过程的进行,尽管他已经没有了统治权。在教区内,领主算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人物,与其他人完全不同。正是他的这一天然的优势,使得他具有无法估量的影响力。对于一切法规的权威,这种影响力可以对其进行破坏或者消减。

对于教区内有知识且有很多财产的居民来说,由于领主的不断干预,他们相继离开领地而逃向了城市。关于这一点,我在后文中还会论述。这样一来,教区内只有一群农民,而他们既没有知识也没有财产。可想而知,对于公共事务,这些农民一点儿也没有能力进行领导治理。蒂戈尔说得好:“在教区,茅屋以及像茅屋一样的居民,就是全部。”

由于教区征税员和理事无能、愚蠢与笨拙,在18世纪的行政公文里,到处充溢着人们对他们的抱怨和不满。但是,没有一个人主动追寻到底是什么原因,尽管当时的大臣、总督、总督代理甚至贵族也在不断地埋怨。

在法国的农村教区中,中世纪的时候曾经有过民主特色,直到大革命爆发之前,还存留在其管理制度当中。只要商讨某一公共事务,或者选举市政官员,穷人和富人都有权利参与其中。在村里钟声的召集下,他们全都集中在教堂的门廊前。在这种商讨中,每一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尽管这种会议既没有投票表决,也没有实质性的协商。此外,针对不同人的发言,为了收集并记录它们,会议还要专门请来一位公证人。而这位公证人会把那些会议纪要,露天制作成证书。

尽管在教区内,这种形式的民主会议,可以让人们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但是与城市政府一样,他们没有办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只有征求总督的意见,得到他的准许,并且像当时人们所说的那样,完全听从总督的指挥,这时候,民主会议才会得以召开。因此,当有人打开民主会议的嘴巴时,民主会议才能发表意见。

只有得到御前会议的准许,民主会议才能出售、购买、出租、申辩,才能自己做出决断,尽管在会上人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御前会议的裁决,那么,教堂的房顶被风刮坏,本堂神父的住所墙壁坍塌,这些地方想要得到修缮或者重建,是不可能的事情。与距离巴黎最近的教区一样,最远的农村教区,也必须接受御前会议的裁决。有一次,我亲眼看到,25里弗尔得到御前会议的批准后,才可为一些教区所用。

某些最为民主的形式,也可以与那些最为专制的政府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当政府要实施压迫人的行动时,还必须摆出一副好像什么事儿也没有发生过的神态。这一点,只要我们把虚假的自由形式与真正自由的缺乏相比较,就可以细致入微地观察到这一点。

诚然,对于官员的确定,居民通常可以行使他们手中的普遍选举权。但是,像这样比较小的选举团,待定的官员,往往是总督指定的候选人。不但如此,总督指定的候选人还会以全票通过选举,并且从来都是这样。还有几次,自发举办的选举活动,被总督撤消了。接着,收税员和理事被任命为当地的官员。他们上任后,一切新的选举活动全被中止,并且这样的状态一直维持下去。像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在社区工作的官员,其命运是比较严酷的。并且,你没有办法想象比这更为严酷的了。在其他地方,保障公民免受侵害的制度,依旧存在和执行。但是,在这些地区,它们却不存在了。因此,这些地区的官员,经常受到总督代理即中央政府最底层的代理人的强迫,并且遭遇很多数量的罚款。甚至有时候,他们还被投进了监狱。1750年,有一位总督这样说道:“在一些社区,关于骑警队骑兵巡逻的费用,我强迫他们支付给我。结果,有几个村舍的负责人,私底下偷偷地抱怨。于是,我便将他们抓进大牢。最后,他们乖乖地屈服了。”由此可见,在教区担任职务,并不是一件光荣的事情,相反,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鉴于此,对于这样的职务,很多人总想摆脱它。

不过,在今天,作为所有公共自由当中的一种,教区自由一直为农民所深切理解。教区自由,是唯一一项使农民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在政府中,由于不能尽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有些人深感不满,尽管他们对全国的政务掌控在君王手中早就习以为常。这就是这种空洞的自由形式所具有的影响力。因此,那些教区旧政府遗留下来的制度,对于这些农民来说,还是相当珍惜的。

那种具有独立性质,并由多数成员组成的团体,往往也都具有上述有关城市和教区的情形。

在旧制度下,全法国人处于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这种情况与现在几乎一模一样。那时候,虽然监管这一词语还没有被造出来,但是,作为一种事实,它早就存在了。当时,城市、乡镇、村舍、救济院、手工场、修道院以及学院等,都没有独立的意志处理各自的事务。当然,对于自己的财产,他们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处置。所有这些情况,仍旧和今天一样。第四章 旧制度的体制: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

在整个欧洲,法国的普通法庭是最为独立于政府的。除此之外,没有一个国家能赶得上它。然而,与法国经常使用特别法庭不同,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这样做。法国在这两方面如此与众不同,以至于人们不会把它们联想在一起。对于法官,国王没有办法使用功名利禄和威慑控制他们。于是,他很快就感到,自己的行动处处受到法院独立性的干扰。换句话说,对于法官的命运——撤职、调离也好,封官加爵也罢,国王是没有任何权力的。

鉴于这种情况,一旦有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发生,就会被移交普通法庭处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普通法庭之外,国王又专门设置了一种法庭。这种依附于国王而存在的法庭,在大臣和民众看来,徒具法院的外表,唯一的作用就是,减少国王的恐惧心理。

其他的国家,比如说,在德国的某些地区,并不像法国那样,政府没有权力掌控普通法庭,因此,这些地区从不设立行政法院,也不像法国国王那样,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在这些地方,法官受到国王的严密控制,根本不需要专员的监督。

通常,一项措施实施之后,政府紧接着声明,总督和御前会议全权处理这一措施可能引发的争议和诉讼。关于这一点,只要仔细阅读一下国王所颁布的宣言和诏令,以及御前会议的命令就可以看出。这些国王的旨意,大多是在君主制留存最后一个世纪的时候颁布的。最为常见的行文方式是这样的:“除此之外,国王陛下宣告,这一命令以及附属条令的执行,如果引起争议的话,全部交由总督或者御前会议裁定。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庭和法官均不得接受审理。”

案件移交的程序,经常被御前会议拿来使用。通过这种方式,涉及政府的案件全被御前会议夺走了,并由他们自主处理。像这样的案件处理方式,由于事前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依照法律或者古老惯例处理的案件中随处可见。而这种调动案件的命令,就记录在御前会议的登记手册中。慢慢地,这种事实变成了理论,而例外情况,便成了一种普遍现象。

对于普通法庭来说,它只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一旦争讼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因解释政府法令而引起争议,就不是普通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范围。关于这一点,已经在实践当中成为执法者的国家座右铭,尽管它并没有被正式写进法律。找到那个行文公式,是我们考察这一问题的目标。行文公式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很明显是属于旧制度的。

自从国王采取这一措施以后,总督和御前会议负责有关征税的大部分诉讼问题。此外,他们还处理一些问题,诸如河流航运、大路路政以及车辆运输和公共车辆治安等。一句话,只要涉及政府的所有诉讼案件,都由行政法院来处理。

对于这种特殊的司法权,总督想方设法地扩大其权限。财政总监经常得到他们的警示,不断地去刺激御前会议。在这里,有一个移交案件的理由,不得不提。这是由一个官员提出来的。他这样说道:“为了达到某种实用的目的,御前会议可以永远地违犯法规。然而,对于违法行为,普通的法官必须遵照成文法规予以镇压和惩罚。”

这一原则,很快得到了应用。与政府关系不大或者根本没有关系的议案,经常被总督或者御前会议拿来审理。有一位贵族和他的邻居发生了纠纷。事后,法官做出了判决。然而,这位贵族对结果不满意,于是便请求御前会议重新审理这件案子。当有人问监察官,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时,他这样回答道:“只要国王陛下愿意,他永远有权力审理一切案件,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尽管此处涉及的只是私人权利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粮食昂贵,经常爆发一些叛乱。参与其中的平民,用自己的暴力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像这样的案件,涉及到的人员,往往根据案件移交程序,被送交到总督或者骑警队队长那里审理。为了应对这一情况,一些获得大学学位的人,由总督亲自选定,组成一个机构,审理刑事案件。这种机构,与一个临时性的省级法庭相似。在这样的审理方式所判决的案件中,很多人被判处服苦役甚至是死刑。尽管如此,17世纪末期的时候,很多刑事案件还是由总督亲自审理。

近代法学家们说道:“大革命爆发之后,司法权和行政权各自独立,相互区分。而在这之前,它们两者是相互混淆的。”这一点使我们相信,自从大革命爆发以来,行政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想要充分地认识这一进步,我们不能忽视以下两点。其一,对于自己的职权,司法权从来没有完全履行过;其二,在旧制度下,对于自身权力所拥有的自然范围,司法权总是不断地超越。如果我们仅仅知道其一,而不了解其二,那么我们对于事情的看法,就有可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对于法庭来说,它时而被排除在自身的权限之外,没有办法审理真正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时而又超越自身的管辖范围,获得准许从而制定政府的规章。对于司法权,我们已经将其排斥在行政领域之外。然而,旧制度却一直将其保留在行政领域之内。这一点,很明显,是十分不恰当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权力的乱混,已经波及到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情势非常危急。在司法的天然领域里,政府的权力到处干预。对此,人们却任由其发展,而不加干涉。相比较而言,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权力,更加危险。这是因为政府一旦干预法庭,那么人们就会变得十分堕落,甚至兼有革命性和奴役性。而法庭干预政府,则只对案件本身不利而已。

在60多年的时间里,法国先后永久性地制定了九部或者十部宪法。其中,有一部宪法明文规定,对于任何政府官员的起诉,普通法庭都没有这个权力,除非事先得到了批准。关于这一条款,人们在废除这部旧宪法的时候,并没有将其剔除,而是谨慎地从废墟中找出来,并保存下来。此后,为了防止这一条款遭到革命的破坏,人们又小心地保护着它。可见,这一条款真的很奇妙。

与今天一样,君主专制下的政府,想法设法地避免政府官员像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犯了罪。因此,当这一条款所赋予的特权,被行政官习以为常地称为1789年的伟大成果时,他们完全搞错了。在大革命之前,为了庇护政府官员,政府只能采取蛮横无理的手段;而大革命之后,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政府可以使之合法化。这就是两个时代之间唯一的、最为本质的区别。

那时候,在普通法官的脑海中,一般都会对受到攻击的官员形成偏见。这样,很有可能危及到王权的安危。这是一位行政法院的官员所描述的情况。因此,旧制度的法庭必须干涉御前会议的一道裁决——对于被告的案件,法官不能受理的时候,理应交由专员审理,而他们通常由御前会议任命——当法庭意在提起对中央政权的任何一位代表的诉讼时。像这样转交给御前会议专员审理的案件,不仅涉及到重要官员,也会牵连到很低微的官员;而且它们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决不是相隔很长时间才发生的。任何人,只要与政府稍微有点瓜葛,就可以天不怕,地不怕,当然除了政府自身之外。

有一个受到虐待的农民,将桥梁公路工程局的一个小官员告上了法庭。这个小官员是负责指挥徭役的监工。之后,总工程师给总督私下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这样说道:“诚然,那名监工应该受到指责。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放任事态的发展。要知道,就劳工对监工所提起的诉讼,要确保普通法庭既不受理,也不听取。对于公路桥梁局来说,这才是最为重要的。一旦这件案子予以受理,那么,民众就会提出更多的诉讼,到时候,整个工程的进度势必受到影响。”最后,御前会议宣布,这件案子移交给他们审理。

还有一个案子,邻人田地里的物资,被一个国家承包人占为己有。于是,总督便向当时的财政总监亲自写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他这样写道:“政府的原则与普通法庭的原则,一直都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政府的利益将会遭到巨大的损失,如果将政府的承包人交由普通法庭审判的话。关于这一点,我几乎没有办法向您充分地说明。”

写这些话的政府官员,与我们今天同时代的人十分相似,尽管这些文字是一个世纪以前写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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