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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0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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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海波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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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写作试读:

前言

文无定式,但有章法。法学论文写作也有普适的规范和共通的方法。掌握这些规范和方法,不但是完成合格学位论文的实用攻略,也是今后从事法律事务的有用帮手;而对于法律学者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学术训练。

眼下的法学院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承灌输,却很少教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更别提系统训练了。很多学生,包括一些已经读到博士的学生,还不知道怎么写论文。市面上有几本讲法学论文写作的书,但总体而言,所讲的东西比较粗疏,规范的细节不多,方法的实例更少。

我读书时也没有人专门教论文写作,十多年来一路踉踉跄跄地摸索着写;到今天,还为如何选择和界定主题,如何谋篇布局、组织论证所苦。幸运的是,我在《中国社会科学》做过一阵兼职编辑,这段经历给了我一种新的眼光去审视和鉴赏(而不仅仅是学习)他人的文章。后来去英国读书,在李义恩教授(Ian Leigh)的指导下写作硕士学位论文,受到了一次全面的训练。

一个才做十来年学问的人就谈论如何写论文,还早了一些。但看着那些茫无头绪而又焦急万状的学生,我感到还是要早一点把我的体会写出来,跟人分享。这样,也可以免去我向他们一一重复某些同样的话。

在此要强调的是,写论文必须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在此前提下,追求有头有尾、有条有理、有根有据、有声有色的论述。论文写作是一门实践的技艺。光看不练,哪怕是对着葵花宝典也不会长进功夫;没有一番百思不得、寤寐求之的磨砺,是写不出好文章的。

书中多次引用了我自己的文章。倒不是自己的文章有多好,而是更清楚它们是怎么写出来的。对论文习作来说,看一个粗陋的写作过程也许比阅读华丽的成品更有启发。其中的一些经验之谈,希望同学辨别参考;一些教训,也能够引以为戒。读者能够触类旁通、更上层楼,当然是作者的最大期望。

在写作过程中,我时时回想起多位老师谈论法学论文写作的规范和方法。除了我的几位导师,贺卫方、朱苏力两位老师,还有《中国社会科学》的孟宪范、王好立编审,给了我很多启发。在清华法学院任教并担任《清华法学》编辑期间,与同事、学生的交流也给了我不少启发。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多部讨论学术研究方法和法学论文写作的书籍,我的研究生李燕、刘信一、武琼等帮我查找了一些资料。宋华琳、陈越峰、汪庆华、侯猛几位朋友和黄敏达、王振宇两位同学阅读了初稿,给我提了很多很具体的意见,书稿从内容、观点、材料到行文都因此得以改进。在此鞠躬致谢!

本书写作期间,我因病做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手术。家人、同事和朋友的关心让我感到无比的温暖和感动,我也得以反省和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节奏。对我个人来说,本书也是这段经历的一个小小纪念。何海波2012年10月20日初稿2013年11月22日定稿第一讲选题“老师,我写什么好呢?”这是我听到最多的一句话。

我从来不为学生指定题目,你写这个、他写那个——以后也不会。老师布置的,学生不一定有兴趣、有能力写。更重要的是,老师给定题目,也让学生失去了一次寻找有意义题目的锻炼机会。

找题目有如谈恋爱,命题作文有如拉郎配。拉郎配未必不成功,但恋爱过程中的惆怅、焦灼和幸福就无法体验到了。一位写作指导老师也说:“最好的题目是那些已在学生脑子里酝酿了好长时间,他现在急于诉诸纸上、与他人分享的思想观点;最差的题目则是那些由导[1]师布置给他的。”

本讲讨论法学论文选题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什么是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基本要求?如何确定具体的题目?一 何为法学?

我听说过这样的故事:一个学生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题材写作毕业论文,但他写的不是国家秘密应当如何界定、申请资格应当如何认定之类的问题,而是讨论“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这么难”。指导老师认为写得相当不错,但在答辩环节被卡住了,原因据说是:“这根本不是法学论文。”呜呼!

有好多次了,听学生谈起一个挺有创意的论文选题,随后又担心起自己的选题“不算法学论文”,到时候过不了。我一边安慰学生,现在老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很开放了,只要大体上算法学论文就行;一边自己也纳闷:“到底什么是法学论文?”

我当然知道,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但什么是法律呢?我们最常用、最熟悉的词,往往是最令人困惑的词。(一)法律帝国的疆域

关于法律的一个正统定义是:“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一定义大体上代表了当前学界对法律的一般认识。它包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法理的纷争。这里无意辨析法律的概念,而主要从法学论文写作的角度讨论被常识的法律概念所遮蔽的东西。

一个概念有它的核心含义。不管人们如何定义法律,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所讲授的、在法学刊物上所讨论的,主要是国家机关运作所遵循的规则,特别是法院审判所适用的规则。这一块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区块,是法律世界的CBD(中央商务区)。

在法律CBD的边缘,还有一些与特定社会的法律运作密切相关的制度。例如,虽然法学研究通常是以本国现行法律为主要对象,但外国的法律和以往的法律因其对现行法律的借鉴作用或者继承关系,而被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这就是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又如,虽然法庭是“法律帝国”的中心,诉讼是法律运作的典型场景,但调解、仲裁、信访乃至私力救济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因立法调整堂而皇之地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对法律的理解也随着法律职业的变迁、法学院培养目标的改变而改变。在我读大学的时候,犯罪学、侦查学、法医学、会计学也是法律系课表上的必选科目,因为我们的职业预期就是进公检法司,“办案子”。今天,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环境法、公司并购、法律谈判等成为一些法学院广受欢迎的课程,因为学生的职业预期是成为国际商务律师,“做案子”。

虽然法律的概念一再扩展,仍有许多可以称为法律的现象不在上[2]述CBD之内。人类学家发现和探索“初民的法律”,今天一些法社[3]会学者关注了“民间法”或者“习惯法”,一些法律学者开始研究[4]“软法(soft law)”。我们可以用同样的视角,关注人类社会中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社会规范。例如,一个清华学生曾经把目光投注于“水木清华BBS”这一虚拟社区,研究其中解决社区用户纠纷的“仲[5]裁”机制如何形成和运作。类似地,老师如何给分、“保研”如何确定、学生会如何选举、“占座”是否允许,校园里的哪样事情不涉及规则呢?

这样看来,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二)法律讨论的视角

即使在国家机构运作的层面上,传统的法学研究也是集中在法院,论文讨论的问题多数是假定法院正要解决的问题,论文作者也是以法官的视角来看待和讨论问题的。甚至,只有法官适用或者宣示的东西,才被认为是法律。这一视角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效的。确实,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纠纷往往要上法院解决;理论上,也只有在法院才能得到最终解决。法庭是法律辩论的典型场景,法院也是最讲“法”的地方。

但这一视角是有局限的。在法官的视角之外,还存在着看待法律的其他视角。

首先,是“立法者”的视角。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批评法律。即使法律有不完善,法官所能做的是“熨平法律织物上的褶皱”(丹宁法官语);对法官来说,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是,对于法律改革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挣脱特定法律规范的羁束,而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单人大和政府中的官员在起草和审议法律时持有这样的视角,关注法律改革的学者也持有这样的视角。在各种法律刊物中,讨论立法的论文占据了一个很大的比例。虽然官方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的立、改、废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将是法学永远的课题。

其次,是“决策者”的视角。一个恭谨的行政官员在做决策时,自然要考虑法律的约束,但法律只是他的考虑因素之一。因为,他的目标是作出最优的决策,而不仅仅是一个合法的决策。很多时候,法律不能告诉他最优的决策是什么;法律可以帮他从众多选项中排除某些选项,却不能帮他最终确定选项。这种视角的讨论在传统法学中很少见到,甚至被认为只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问题而不是法学的问题。但随着对行政规制研究的深入,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中心的传统法学很难有效回应现实需求,公共政策的讨论开始“杀入”法学领域。法学研究(特别是行政法学研究)从“捍卫法治”转向“寻求良好治理”,一小批年轻学者脱颖而出,并展示了一个充满生机的未来。

第三,是“观察者”的视角。法官埋头审案,却不大有时间去追索这些案件与社会的复杂关联。法官决定一个杀人犯的死与不死,却无需细究他成长过程中促使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也无需理会他杀人后的心路历程(这通常属于犯罪学乃至文学作品的范围)。法官考虑这个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却不大关心法院受理的都是哪些类型的案件,还有哪些案件是不会进入法院之门的。一个法学家可能虚构并津[6]津有味地讨论“洞穴奇案”,却不去考虑这样的案件一百年也碰不上一个。相反,一个观察者的视角就是在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中去理解各种法律现象的意义,揭示它的规律。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基本上就属于这种视角的研究。

上述几种视角的区别,可以拿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来说明:法官关心的是,警察的讯问是否构成刑讯逼供,以及所取得的证据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立法者关心的是,法律是否应当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一律不得采用;决策者所考虑的是,如何既能逐步控制和减少刑讯逼供,又能保障刑事侦查有效开展;观察者关心的是,刑讯逼供在实践中为何屡禁不止、新的立法出台后是否能够得到遏制。一个特定的研究者,可以卷起袖子,力陈己见,think like a lawyer,也可以袖手旁观,做一个中立的描述和评价者;但他必须清楚自己所采取的视角,包括这种视角的优势和局限。(三)法学研究的方法

如果法律就是法官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规则,那么,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引用和解释法条(在普通法国家则主要是梳理和检讨判例)。直到今天,法律解释仍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主题,援引法条、案例和学说进行法律论证仍然是主流的研究方法。一些冠以“法学方法论”之名的著作,主要就是探讨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法律解释学”[7]几可互用。

但由于法律问题和讨论视角的多元化,法学研究方法也越来越多样了。在传统的政治哲学和法律教条之外,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甚至法律与文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学研究的面貌。北京大学苏力教授大力倡导这种以社会科学方法进入的法学研究。[8]他创办的法学集刊《法律和社会科学》,已成为跨学科法律研究的一个平台。

本书第四讲将会专门讨论法学论文的论证。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法学院学生可能不太熟悉的几种跨学科研究方法。

1.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兴起的一门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它把法律看成一种社会事实(而不仅仅是规范),致力于观察和描述法律运作的实际过程,揭示特定法律现象的原因、功能及其发展逻辑。法律社会学提醒我们注意“现实中的法律”与“书本上的法律”之间的差异,主张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去理[9]解和讨论法律。

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偏爱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或者用法律社会[10]学方法去描述和揭示法律的运作。应星教授《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讲述了大河电站移民集体上访所引发的冲突,揭示了上访的移民与维稳的政府所共享的政治权力及其运作机制。书中概括的政府为摆平上访先后采取的不同手段——“拔钉子”、“开口子”、“揭盖[11]子”——正是当代中国“维稳政治学”的生动写照。苏力教授的《送法下乡》,主要运用社会学的视角,考察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审判委员会等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运作,揭示了为传统法学所忽视的[12]基层司法的技术和知识问题。

我本人曾经解释行政诉讼的撤诉率为什么居高不下,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逐渐扩大,以及正当程序原[13]则作为一个舶来品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我指导的一个学生,分析了王胜俊法院时期官方媒体所塑造的“好法官”是什么形

[14]象。这些也可以算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尝试。

2.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o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近半个世纪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主要是用经济学的视角和工具分析法律问题。经过多位学者的大力介绍,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现在获得广泛的认知,并出现了一些相当出色的研究个案。

张维迎、邓峰应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对中国古代长久存在的连坐、保甲制度及其蕴含的激励机制和连带责任作了剖析。文章认为,在早期国家控制能力低下、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和保甲制度属于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对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文章进而提出,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15]律制度应该随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耶鲁大学埃里克森教授研究了中国古代的典权制度和中国当代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认为这两者排除绝卖或者固定期限的特质构成的“复杂地权”,不利于经济发展。而简明的永久私有地权的诸多优点之一,是它能够得到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的支持,从而不那么依赖于有效[16]的法庭。

3.政治学与法学

政治与法律天然紧密联系。在中国,不但“政法”一词到处可见,“政法法学”,即利用经典文献、官方报告、领导讲话之类的政治话语[17]论证法学命题,一度成为主流的法学研究范式。但随着政治学本身的发展,政治学与法学的联系开始呈现新的面貌,特别是带有思辨色彩的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和具有实证研究倾向的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为法律科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北大的陈端洪教授坚信宪法学研究中存在政治的逻辑,倡导从政治角度研究宪法。他批评,规范宪法学无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最基本的政治现实和宪法原则。他认为应当追问的是,中国共产党如何获得人民的授权?在一系列文章中,他从制宪权切入,论证了为中国现[18]行宪法所确认的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问题。他的这些研究被一些同行归纳为“政治宪法学”。

还有一些研究则从政治科学的角度,讨论了诉讼、复议、信访制度的功能。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一书,集中阐述了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司法”的特征。作者认为,作为一种正式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诉讼为民众提供了争取权利、实现正义的平台;但行政诉讼作为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被移植到中国之后,也存在着幅度巨[19]大的重构、调整和变异。从政治科学的角度讨论法律问题,与法律社会学研究在方法上基本一致。

4.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似乎两不相干。但如果稍微留意一下,会发现文学作品中对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描述是大量的。这些描述虽然不属信史,却大大丰富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想象,甚至进一步塑造了我们的法律观。在文史研究领域,存在所谓“诗史互证”的现象,陈寅恪的《元白诗笺证稿》、《柳如是别传》都是诗史互证的典范。可见,以文学作品为素材进行法律研究也不是什么荒诞的事。

在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大约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法学院内部发展起来的。在中国,近年也有一些学者尝试进行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强世功教授曾经写过《文学中的法律》,以《安提戈涅》、《窦娥冤》和《威尼斯商人》作为分析对象,分别讨论了三部戏剧中的法律[20]问题,揭示女权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苏力教授《窦娥的悲剧》一文,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对古代司法中的证据问题做了分析。文章认为,窦娥的悲剧不是官员的司法道德问题,而主要是由于裁判者的认知能力有限和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发达。文章还分析了当代语境中的“铁证如山”、“无罪推定”、“刑讯逼供”等法律问题在历史[21]场景中的意义。更多相关作品,汇集在他的《法律与文学》一书

[22]中。类似地,苏力以及其他多位学者对电影《秋菊打官司》做了[23]反复的解读和分析。

顺着这样的思路,谁又能说,讨论《水浒传》、《西游记》或者金庸武侠小说中法律与秩序的文章,不是“法学”文章呢?二 何为论文?

法学论文是学术性文章的一种。下面,首先谈谈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的区别,然后谈法学论文与其他学术文章的区别,最后说说法学论文的分类。(一)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

学者写的,不一定都是这里所说的学术文章。报章、博客上的杂文随笔,可能说理生动、思想深远,但这不等于它们是学术文章。例如,贺卫方教授那篇影响巨大的短文《复转军人进法院》,还有他致重庆法律界的公开信《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没有深厚学术底蕴自然是写不出来的,但它们不属于学术文章。他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甚至他《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以及他与朱苏力、张志铭两位教授“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才属于学术文章。[24]

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不存在高下贵贱之分,其区别在于交流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学术文章不是写给普罗大众的启蒙读物,不是呈给领导的决策内参,而是写给学术界的同行(包括有学术兴趣的实务界人士)看的,是与有着大体相同的知识背景的同行讨论学术问题。正因如此,学术文章使用的语词更专业,更加注重论证的根据,文中往往带有引注。

学术文章通常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也有一些非专业的报刊辟有理论版,发表一些学术文章。(二)综述、评论和论文

学术文章的体裁,大体言之,可分为综述、评论、论文。

综述为对某一个学术会议、某个问题研究、某一个学者或者学术流派的概括叙述。例如,《“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综述》、《海外学者关于中国行政法的研究综述》、《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论争综述》。综述比会议纪要、阅读笔记要有条理,但一般不加入作者个人观点。有述有评、以述为主的,可以叫“述评”。好的综述、述评,需要写作者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和编排相关信息,披沙沥金、条分缕析,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指引。《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法学刊物都曾开设过各学科年度法学研究状况的综述或者述评。

评论可以是对一个案例或者事件、对一篇文章或者一本著作、对一个学者或者学术流派思想的评头论足,或赞扬或贬抑。例如,针对龚祥瑞教授主编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一书,冯象教授发表了《法[25]学的理想与现实》,指陈该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评论难免需要表明作者观点,但阐发观点必须建立在评论对象上,有所寄附,以评为主。评论可以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也可以不限一个观点,指哪说哪。法治建设也好,学术研究也好,都需要真诚的批评。目前有的刊物专门开辟了“案例评析”或者“书评”栏目,这些都属于评论的范畴。

论文是有条理地论证作者观点的文章。一般来说,论文应当有一个核心观点,整篇文章为观点而生,为观点而终。眼下学生要求写的是学位论文,学术刊物所载的也多为论文,故本书的阐述主要针对的是论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者的界限有时是模糊的。作者写文章,并不一定循着某个套路来写。我自己写的有些文章,我都不知道如何归

[26]类。而且,在中文日常语言中,这三者也没有严格区分,一些综述、评论性质的文章往往也放在“论文”的项目之下。但是,一个成熟的学者,写作时应当有清醒的文体意识,知道自己要写什么。(三)法学论文的类型

下面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学论文的几种常见分类。

1.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法学论文的类型,从研究视角上大体可以分为规范研究(normative study)和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y)。规范研究意在回答某个问题“应当怎么样”,实证研究则旨在探究某种现象“事实怎么样”。在两者基础上,还有一种我称之为“综合研究”,即一篇文章里多个问题分而言之,规范与实证研究兼而有之。

规范研究是有不同层次的。大体而言,一种是法律解释论层面的研究。它试图回答,在一个特定案件中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甚至某个条文或者概念当如何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原则该如何应用。这是法官经常面临的问题。第二种是立法论层面的研究。它试图回答,面对某个特定事项,法律当如何制定、某项制度应革应废、某个困境当如何突破。这是立法者经常面临的问题。第三种是学理上的。它试图回答,某个法律问题在理论上该如何建立。例如,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建构、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甚至更大一些的,法治政府应当如何建立、社会公平如何实现。这是法律学者们最擅长讨论的。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面向,有的意在描述事实,有的旨在分析原因,有的重在探究功能。研究过程中,也可能运用到多种方法,从实地调查到文献分析,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不变的是,它试图揭示某些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这也是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科学常用的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在对象上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不同的是,法律学者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的。在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编者把该书定位为:通过描述和解释当代中国人权利的发展来理解中国的社会发展,“以便更加明智地通过加强权利保护来促进社会发展,通过社会发展来谋求[27]更多的社会正义”。

规范研究难免涉及事实问题,实证研究也会涉及规范问题,但两者旨趣毕竟不同,不但可以区分,写作者更应有区分的意识。规范论证——不管是解释论还是立法论——经常会引用一些事实来论证,但千万不要以为论证过程找了两个案件或者几个数据,就是“实证研究”了。这是法学院学生常闹的笑话。同样,实证研究的对象总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下运行,描述现象往往需要交待制度背景,不能因此说,整篇论文就是规范研究。

综合研究的典型套路是:揭示现象,提炼概念,讨论规范的适用,指出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这种写作方式接近于一部探索性的教科书,或者中国古代绘画中的“散点透视”,面面俱到,至少多面交集。这种写作方式在早期相当流行,甚至是占主流地位的。周小明的《信托制度研究》、马怀德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大体都属于这种写作方式。在学术发展的初创时期,相关领域还是一片空白,这种写作方式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在法学学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很少能够发现“无人踩过的沙坑”,这种教科书式的写作已经不再代表学术的主流,甚至难以获得认同。

2.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分,主要在于论文写给谁看、解决什么问题。大体来说,理论研究是从法律现象中探寻内在规律,例如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新探讨、宪法对于私法关系的效力、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应用研究则是解决法律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问题,某个个案的处理、某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某个做法的是非,等等。例如,村民在河道中发现的乌木应当归谁?地方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有奖拍违(违法驾驶)”的照片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并无高下贵贱之分,能解决问题就是好研究。具体到个人,研究者得根据自己的学术积累和兴趣确定研究方向。作为一般性的建议,法律硕士写论文可以偏实务些,法学硕士写论文可以偏理论些;就多数情况而言,来自实务部门的可以多做应用研究,来自研究机构的多做理论研究。不是说没有成功的反例,但确实不多,这是由社会分工基本决定的。有位中院法官非常喜欢理论研究,看的书也不少,他给我看了他讨论“现代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等理论文章。在惊奇之余,我还是觉得他做具体问题的研究会更有成就。

当然,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圈子需要多交流。应用研究往往需要借助一些理论。没有理论指引和关怀,缺少深刻和方向。理论研究常常需要建立在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要靠应用研究提出新问题、新材料、新观点。没有对实践的关注,理论研究缺少源头活水。

3.研究报告、学位论文与发表的论文

学术论文的用途,有的作为课题研究报告,供特定人参考;有的作为学位论文,证明自己已经达到相应学术水准;一般的归宿则是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更多的人交流。好的研究报告和学位论文完全达到可发表的水准,确实也有不少发表了的。

除此之外,学生还有论文习作。论文习作不但是锻炼学者的必修课,也是培养一个学生观察社会、提炼问题、查阅文献、组织论证、驾驭文字的好机会。三 选题的基本要求

一个好选题,是好文章的一半。一篇论文能够作出什么样的理论创新或者具有什么样的实践意义,不但取决于作者所下的工夫,也取决于论题本身。一些空泛无边、陈词滥调的题目,谁写都难有创新;一些富有洞见的问题,即使作者给了一个蹩脚的回答,仍然激发人们思索。而对于一个受过足够学术训练的学者,决定其学术成就的关键不是方法,而是选题。

选题的基本要求有三:一要有问题意识,二是要有创新可能,三是切合个人情况。(一)要有问题意识

什么是问题意识呢?简而言之,作者必须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problem),从中提炼出一个学术上的话题(question),然后给出自己的命题(thesis)并加以论证。

1.要发现问题之所在

汉语里的“问题”,本身就有些问题:它有时指要求回答的话题,即question;有时指需要解决的困难,即problem。不过,这两者又是相通的:有了困难需要解决,才产生了话题。Questions come from problems。不管怎么样,总之是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需要去研究解决;如果没有什么“不对劲”,就不需要你费心费力去研究。如何解决这“不对劲”的地方,就是你面对的问题,也就是论文的主题之所在。

好多学生写论文,找到了一个大概的话题,却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比如说,他会先去翻阅教科书,把其中的一章一节作为自己的题目,或者是“论缔约过失”,或者是“行政检查研究”。他选这个问题,仅仅是因为他“感觉这个问题很重要”。至于合同缔结或者行政检查在实践中或者理论上有什么问题,他没有意识:他不知道实践中困扰法官的问题是什么,不知道学者们争论不下的是什么,更不知道还有什么被各方所完全忽视了的。因为不知道问题之所在,写起来也像教科书一般平铺直叙:概念、性质、分类、意义……四面八方都说到,既没有重点也没有结论,既不坚持什么也不反对什么,既不和人家商榷也没准备被人家质疑。结果,别人写议论文,他写成说明文了!这种情况好比他划出了一块地,却不知道要在上面种什么。

现实中的问题是分层次的,既可能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一个操作问题,也可以是法律认知过程中的一个理论问题。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多是长期困惑操作者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可以直接应用于法律操作。例如,什么样的“网络谣言”应受处罚?手机中的“垃圾短信”该如何治理?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劳动教养废止后,相关制度如何完善?法律认知过程中的问题,包括一些被人忽视的现象,一种难以辨识的性质,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例如,[28]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什么?是否真的存在“法律人的思[29]维方式”?还有一些文章对我们在法律认知过程中的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反省,这就属于理论的二次方了。例如,“国家”的概念从何而来?“法学研究范式”如何变迁?

一个好的论文选题,必是触及了那些比较典型、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而那些在实际生活中极少发生而且对社会影响很小的现象,就不属于有重大价值的问题。我读大学时,老师在行政法课堂上讲到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时,提到私人主动协助执法的性质。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在路口遇到交通堵塞,主动下车疏导交通,由于指挥失误导致两车碰撞,车主要求国家赔偿。国家是否应当把这名驾驶员的疏导行为视为公务行为,从而给予车主赔偿?我记得自己居然还写了一篇论文讨论这个问题。现在回想起来觉得真是可笑,放着世界上那么多真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起一个几十年也碰不上一回的假问题!这种冥想式的问题,除了帮助作者训练尚属幼稚的思维,[30]对于社会生活没有任何意义。反过来,肖泽晟教授有篇讨论“墓地上的宪法权利”的文章,就触及了当下的一个重大问题。围绕墓地的处理,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纠纷。由于我国尚不承认死后人格权,也不承认墓地管理人对墓地的“准财产权”,法院对相关权益的保护[31]非常有限。墓地是几乎所有人的最后归宿,如何处置墓地,兹事不可谓不大。

2.要提炼出问题

有些学生喜欢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入手,找寻自己的论文主题。例如,城管执法、醉酒驾驶、“人肉搜索”、“医闹”,什么热写什么。这种选题现实针对性更强一些,可以避免初学者虚雾腾腾。问题是,现实中重要的问题未必都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问题。现实中的问题总是可以从多个方面去看待和讨论,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所谓“仁者见山、智者见水”。学术讨论不是侃大山、写散文、作报告。如果不加以提炼,“几个问题”、“若干方面”都说一通,撒胡椒粉一般,也很难作出好的论文。

如何从纷乱的现实中提炼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呢?基本的要求是,要放在学术的语境中讨论,要注意思想的传承,要注意与学术界的对话。例如,讨论国务院取消“十一”、春节长假期间高速公路收费合法性问题的文章,如果把问题定位于“管制性征收”或者“行政特许的变更”这样的理论范畴,问题就得到了提炼,讨论就上路了。又如,城市管理执法头绪繁多,笼而统之很难讲清楚,不妨把它细化为一个个具体的问题来讨论:查处“黑车”能否采用“诱惑取证”?打击非法张贴的“小广告”,是否允许直接切断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又如,讨论“政府职能转变”这样的大问题,听起来犹如“狗吃天,无从下口”,写出来也容易流于粗疏空泛。这时,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视角去讨论:过去三十年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遵循的是什么样的逻辑?立法对于保障政府职能转变起到了什么作用?

提炼问题时,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一篇论文只讨论一个中心问题;二是,“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三是,清楚合理地界定问题。(1)一篇论文讨论一个问题

为什么一篇论文只能有一个中心问题?中心只能有一个,多了就分散了。诸如《工商登记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一类的文章,标题就意味着它是多中心的,也很难写成中规中矩的论文。一篇文章能解决一个问题就不错了,不要两个、多个问题。

有些作者写论文,没有留意论文中出现了多个中心。有篇文章的标题是论建立环保法庭的必要性,大量篇幅讨论的却是环保法律的重要性。评论者指出,环保法律很重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作者的论证在逻辑上存在重大断裂。作者解释说,他的论文不但论证环保法律重要性,还同时主张建立环保法庭。但这样一来,文章就出现了两个有些联系但实际上不同的问题。(2)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是指在一种大的问题关怀之下,选择一个小而具体的题目来讨论。问题太大,文章不好写,纵然有学术意义,往往也很难在一篇论文中给出透彻的分析。研究主题得到合理限定后,相对容易作出像样的成果。尤其对于刚刚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生而言,尽量选小一些、具体一些的题目,能够“小题大做”则更好。一些小题目也能够在细微处见功力,其研究结论能够让人掩卷而思,举一反三,从而获得超越研究主题的穿透力。例如,苏力教授从“窦娥的悲剧”入手,分析了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发达对裁判者认知能力和司法[32]运作的制约。这篇文章其实主要讨论的是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只是他没有写“法律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学重构”之类的大题目。我本人比较关注中国法院在现实中的功能,但我不会选这么大的题目,直接论述“一、二、三、四”,而是通过法院在行政诉讼撤诉和解、正当[33]程序原则适用等方面,来管窥法院扮演的角色。

梁慧星教授曾告诫:“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博士[34]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从道理来说,这是不错的。但从我所见来看,不但硕士论文选题往往偏大,一些博士论文的选题也是过大。有位法律硕士写毕业论文,最初考虑写《行政强制措施》,连自己也感觉太大;经与导师商量后,决定写《行政调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在写作过程中发觉还是大,再次调整题目,改为《卖淫嫖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改小后,作者很快聚焦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文章就有了血肉。一位博士研究生写毕业论文,题目是“司法治理全球化:民主转型与宪政再造”。我一看就晕了:一个个都是大词,铺天盖地的,谁知道怎么写?还有篇博士论文写《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我也很替作者担心,不知道他会写成什么样子。

当然,题目并不是越小越好,小也要小得有道理。有个学生想写《行政判决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制度》。我问,行政判决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与民事、刑事判决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会有什么不同吗?他想了想,说:“好像没有什么不同。”既然没有什么不同,那把选题局限于行政判决中的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就是小得没道理。可以作为对比的是《行政判决理由的说明》:行政判决重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标准和判决方式上有很强的特殊性,判决理由说明自然也有其特点。因此,以“行政判决理由的说明”为题,是可以接受的。(3)问题要清楚合理界定

有效的讨论来自于合理的研究视角的确立以及问题的清楚界定。根据我的经验,研究视角的偏差多半是因为学科分割,视野局限。有一个法律硕士想写《从行政法角度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这是一个让人不太好理解的题目。“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不单是行政法的,甚至主要不是行政法的。“从行政法角度”似乎过于限制讨论问题的视角。有一篇博士论文尝试以商谈民主理论为基础,讨论如何规范行政立法。我也不太看好。“商谈民主”或许能够为规范行政立法提供一点理论上的启示,但没有击中当下中国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两者沾点边,但很可能写成两张皮。

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界定,有时是因为概念混淆,以辞害意。例如,一篇题为“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的法律问题”的开题报告,把公务员的营利活动包括了公务员(包括国有企业和各地“驻京办”中的公务人员)依职务进行的营利活动,也包括公务员个人行为的营利活动。这两方面涉及非常不同的问题,没有办法放在一起论述。再如,一些学者在讨论公民拒绝权时,把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抗拒、基于良心的抵制以及对暴政的抵抗,都混在一起。这会使讨论很难有效进行。

3.要有核心命题

与问题相伴的,是命题。

多年前,刘南平博士发表过一篇文章,叫《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与“皮囊”》。文章强调,法学博士论文必须有一个核心命题,论文的全部内容就是围绕这个核心命题展开的;核心命题是法学博士[35]论文的“骨髓”,没有核心命题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鉴于今天“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仍然不少,刘南平的这篇文章值得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阅读。

什么是核心命题?刘南平博士说:“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36]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他举了两个例子:较远些的例子是16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改革运动中,其领袖人物马丁·路德在维登堡教堂大门上贴出的九十五条论纲(theses),如“真诚悔过的基督徒,就是没有赎罪券也能免除罪罚”;手边的例子就是他自己这篇论文所包含的命题,即法学博士论文应该具有“骨髓”和“皮囊”。

为什么论文要有核心命题?写文章要有中心思想,让人看完后清楚地知道你在说什么。诸如《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行政合同研究》一类的文章,从标题上看不出核心命题之所在,实际上往往也没有核心命题,算不得中规中矩的论文。还有的文章做法律比较,简单地拿两个国家的类似制度进行比较,然后得出几点相同、几点不同、几点启示。这种漫无目的的比较无法给人有说服力的启示。有意义的比较必须来自合理的视角,并且归结为一个核心的命题。

怎么样算有核心命题?我的经验是,看是否能够把核心观点用一句话来表述。我经常用这样的方法来要求学生。每当听学生报告他的选题而不知所云时,我便会问:“你想说什么?你能用一句话来概括你的观点吗?”当然,我也用这种办法来检验自己的文章。例如,《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说的是:“英国也是有违宪审查的”;《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说的是:“连续的个案显示,正当程序原则已经开始在中国行政法中落地生根”;《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说的是:“面对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公民在不能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直接抵制,应当允许。”但有的文章通不过这样的检验。例如《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有一些翔实的介绍、也有一些洞见,却没法概括出一个核心观点。这是因为文章整体上是介绍性的,而且采取了教科书式的叙述方式。按照前面所述学术文章的分类,这样的文章实际上不能算论文。(二)要有创新可能

1.为什么要有创新?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学术是一个由不同作者共同续造的绵延不绝的阶梯,一个人的研究必须通过前人并超越前人。每个人只要在前人基础上再迈一步,不管多么微小,都是贡献。如果没能迈出这一步,哪怕文章再华丽,社会反响再好,在学术上是谈不上贡献的。

学术研究具有很强的个人性,但也有公共性。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主要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知识结构而定,持有什么见解主张也是个人的。但学术研究不光是个人的学习训练,也不是纯粹的智力游戏,它要求对社会有所贡献。这是学术研究公共性的一面。

学术研究的公共性决定了,对你来说有意思的题目,不一定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题目。为此,作者必须了解这个问题已经有哪些相关研究,努力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能够阐发一些新的东西。如果无视相关研究,你的工作就可能是重复研究,自说自话;做得再好,也不过是高水平的重复而已。我在英国读书期间,写了一篇文章《“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当时查阅国内文献并不方便,印象中也没有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回国后,却发现杨伟东博士早在2000年就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了《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不禁愕然。虽然我自认为我的文章在文献运用和学术观点上仍有一些可取之处,但我要是早知道他已经写过了,就不会再去写了。

因此,在着手某项研究之前,一定要做好文献检索工作,特别是对相关主题研究文献的检索。

2.对谁而言的创新?

新意有大有小。一方面,不能要求每一个问题、见解、方法或者材料都是横空出世或者地下出土。不能因为这个意思某本著作的某句话已经提到过或者暗示过,或者学术圈中有研究的人稍微再想想也不难想到,就彻底否定它的新意。毕竟,“太阳底下无新事”。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这句话人家没这么说过,或者有人没听到过,就算是新的。那创新也来得太容易、太廉价了!

那么,创新是对谁而言的?应当是对整个学术圈而言。如果对学术圈现有知识能够有所推进,就是创新;也只有对学术圈现有知识有所推进,才算创新。一个普通的实际工作者、甚至一个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所不知道的,不一定是新的。要遍阅文献,你提出的问题、所论证的观点、所采用的材料或者方法是新的,那才是新的。一篇好的文章也许能够让阅读者茅塞顿开,一场好的讲座能够让坐在下面的官员大受教益,但在学术上未必是新颖的。这有点像发明专利,它不是在你周围人群中有点新意就行,而应当对国内外同行都是新颖的。

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法律具有很强的本土性,法律研究的学术圈国别界限比较明显。就中国法律而言,由于研究者的身份不同、所关注的问题和采取的视角不同、写作的语言和读者对象不同,大体上分为国内学术圈和国际学术圈。多数情况下,中国学者还是在国内学术圈内说话,所要求的新颖性也只是对于国内学术圈而言的。所以,不难理解,一些外国学者已经用外文发表的论文,国内刊物还会发表它的中文译本;中国学者已经用中文发表的论文,翻成外文后又到国外发表,有的刊物也不在意。

3.什么是创新?

创新,是指能够提供新的知识;不然,所谓创新只是个幌子。有一个学生想写《博弈论视角下的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听起来似乎不错。但是,当我问他:“原来大家的讨论算什么视角?它有什么问题?博弈论视角能够提供什么新的启示?”他讲不出来。如果连这一点都回答不了,那么,这篇论文的选题价值就值得怀疑。

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采用新材料或者新方法,都是创新。(1)新问题

学术发展初期,很多问题都没人讨论。这时候,你讨论什么都是新的。现在这样的情况似乎越来越少,很多人抱怨找不到新问题了。其实,很多问题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感觉它是个问题。就像罗丹所说的,“世界上并不缺少美,缺少的是发现美的眼睛”,法学研究永远不缺少问题,缺的是洞见问题的敏锐。

新的问题常常来自一个被人冷落的研究对象。以行政法学为例,经过二十来年的努力,中国行政法学体系趋于定型,其标志是概念体系的完备。尽管如此,缺漏仍然不少。例如,学术界研究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补正、变更、撤销、无效等问题,却少有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一个行政行为作出后,各方并不试图推翻它,却争辩它[37]的含义。这时就属于“解释”的范畴。行政程序的问题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重视,但大家讨论的多是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面向当事人的程序,而很少关注行政机关内部职责分工、请示汇报、集体讨[38]论之类的“内部程序”。再以宪法研究为例。在我国现有国家机构中,学术界有意无意地视法院为法治的核心,把大量的精力倾注到对法院的研究上,而人大实际扮演的角色却很少被关注。林彦博士写了一系列的论文,对人大立法及其执法检查做了深入研究,开启了一个[39]全新的领域。对研究者而言,这些都是新问题。

新问题有时来源于新视角。一些被大家讨论很多的主题,如果换个角度,又会有新的问题。我写《行政诉讼撤诉考》,是基于这样一个悖论:《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但变相调解(撤诉)比例很高;法官们认为这不正常,呼吁严格把关,但自己也在动员原告撤诉。由此,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行政诉讼撤诉大行其道?”,而不是“法官[40]应不应当动员原告撤诉?”或者“行政诉讼应不应当允许调解?”我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也是这样。大多数学者讨论的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或者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如何修改?我关注的问题是:在《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在实践中呈现[41]扩大的态势?撤诉还是撤诉、受案范围还是受案范围,我的问题已经从规范层面转向了实证层面。(2)新见解

在科学史上,创新就是提供新的知识。新的知识往往推翻旧的观点,如伽利略的实验推翻“重的物体落地快”的常识、哥白尼的“日心说”否定“地心说”的常识。新知识也可能是原有偶然、零碎知识的整理和提炼。今天大家熟悉的“哈雷彗星”,中国古代自公元前3世纪开始就有完备的天象记录,但只有英国人哈雷在18世纪初发现:其中每隔76年出现一次的彗星其实是同一颗彗星。知道“勾三222股四弦五”,与发现“a+b=c”的公式,那也不是一个知识层次。

对法学来说,新见解意味着对一种法律现象的性质、原因或者功能如何理解,或者对一个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的新意见。例如,苏力教授对“法律规避”作出了有别于传统见解的理解。他通过分析一起“私了”案件指出,农民偏好私了并不一定是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利用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法律规避也不意味着国家制定法对社会不起作用,恰恰是国家制定法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妥协、[42]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又如,郝铁川教授注意到,一些改革举措违背当时的宪法规定却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他称[43]之为“良性违宪”。这一看似悖谬的说法表达了关于改革与法治冲突的普遍焦虑,并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有学者秉持“宪法至上”和[44]法治的理念,激烈地批评“良性违宪论”;有学者指出,这种实践与规范的冲突本是“宪法变迁”的一种方式,不必一味斥责,也无[45]需冠以“良性违宪”之名;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一部带有过渡性质的“改革宪法”,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46]并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违宪的改革。

一些重大的原创性问题的提出,不但开辟了新的问题领域,而且基本上伴随着新的见解。当苏力教授呼吁重视“本土资源”,他郑重地提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和中国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强调珍[47]重法治的本土资源。当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倡导“平衡论”,他们不但提出了“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提出了“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基本冲突,也提出了“行政法应当是平衡法”的主张。[48]

我本人写的文章,也力图在观点上有所创新。《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一文,针对“英国没有司法审查”这一广泛流行的观点,提出:如果把违宪审查看成规避议会“恶法”的实施效果,那么英国实际上已经形成独特的违宪审查。它们包括普通法外衣下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变相抵制,议会立法自身授权法院的审查,以及通过重[49]新解释不成文宪法而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一文,对于赞成和反对公民拒绝权的现有观点都做了回应:反对公民拒绝权的一方,其观点是有问题的;赞成公民拒绝权的一方,其论证是有问题的。双方其实都忽视了中国法律的现实。[50](3)新材料和新方法

一些老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或者争论不休,就是因为欠缺新的材料和方法。在航海时代到来之前,要向普通人证明地球是圆的确实相当困难;到了太空时代,摄影图像让这个问题变得简单而直观了。又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它从提出到现在不断遭到攻击,据说部分原因是因为“进化链条”上还存在一些断裂;这只有依靠新的材料或者方法才能补救。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之前,民法学界围绕物权变动理论有相当多的争议。争议的核心大约在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特别是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在论证中,一些学者广泛援引了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周详考证、细细梳理,让人惊叹民法学理之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但我纳闷,可不可以从既有交易习惯的角度去论证有关善意取得之伦理,或者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去讨论最优的资源配置?也许,这样的论证方法能够开辟一条新的路径,而不至于让人迷失在眩晕的概念之中。

一些新观点的提出,往往需要新的材料或者方法的支持,甚至新观点本身就是新的材料或者方法催生的。当我写作《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发现现有的争论多继承大陆法的学理,而对英美法缺少足够的关注。这两篇论文探究了英美法的相关做法,也算为争论提供了一些新的材料。另一个例子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现有的举证责任理论,多在努力追寻已经逝去、有时不可复原的“事实真相”。在一篇论文中,我尝试运用价值衡量的办法来讨论举证责任的分配。我的基本思想是,探寻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在于公正和有效率地分配社会资源,指引当事人未来应当[51]遵循的行为规则。(三)切合个人情况

好题目也不是人人都能写的。别人的好题目,你却不一定做得了或者适合去做。所以,有了选题的意向,还要考虑自己的知识结构是否足以驾驭,能不能获得相关资料,是否有足够时间,以及它是不是符合自己的学术规划或者职业规划。这些不是选题的外在要求,只是一点经验之谈。

1.知识结构的限制

作为研究者,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努力拓宽自己的视野、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还难免要临时补习很多东西。但论文写作所需要的最相关、最基础的知识,应当是事先就储备好的。基础知识缺太多的话,临时想补也补不过来。所以,在具体研究过程[52]中还是应当扬长避短,这样才有可能作出较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一般来说,那些宏大、抽象的主题不适合初学者来写。因为它需要相当深厚的知识储备,也需要相当高明的驾驭技巧,而初学者往往还不具备。在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人的倡导下,行政法上的平衡理论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有一段时间,不少硕士研究生也参与到这个讨论中。这本不是坏事,但以之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就要谨慎。这个主题涉及行政法功能定位的宏大理论问题,没有像像样样地读过几本书,怎么敢下手去写?记得姜明安教授就曾告诫说:年轻学者最好做一点具体的研究,不要忙于创立这个论、那个论。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研究者确实需要抑制一下对某些问题的热情。法律经济学很有意思,但以我目前的知识结构,还是不敢去做的;行政规制研究也很有前途,但没有相当的积累,我也不敢踏足;“全球治理”是个新潮的话题,我半懂不懂,还是少说为妙。行政诉讼法我比较熟悉,自信在这个领域能够刨个坑出来,所以,我写的论文主题多半与此有关或者由此而生。

2.资料之可得

写论文时,要预计一下从事相关研究的资料。有些研究构思很好,但资料难求,就不得不放弃。有位学生想写政府对网络言论的监管。我叫她先找找现有文献,看看政府是怎么监管的。她找了一圈,发现根本讲不清楚,也想不出可以获得信息的渠道,只好作罢。还有位学生,想讨论行政法上的先例,包括法院运用行政法原则作出突破性的判决,这些判决精神能否在以后被遵循,以及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尊重程度。我问:“你准备到哪里去找这些资料?”他发现确实很难找,也放弃了。

研究者本身的外语水平和外文资料搜集能力也是一个比较大的制约因素。如果不懂德语、日语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就选择“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类的题目做研究,就不容易接上人家的话头,更难指望推进相关的研究了。反之,如果缺少搜集和阅读英文文献的能力,却试图利用中文资料去讨论“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或者“英国法上的自然公正”,那么也很难对相关学术讨论有所推进。

3.研究时间的考虑

学者写论文可以慢慢来,资料一点一点地收集,问题一个一个地处理,思路不清的还可以先放放。我自己的论文中,从开题到定稿断断续续写了八年十年的并不止一篇两篇。

但学位论文就不能不考虑时间了。有些研究主题本身是很好的,但铺得太大,一年两载完成不了,就不大适合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学位论文不但是学术水平的检验,其实也是学术论文写作的练习,基本上不是实现你雄心勃勃的一辈子写作计划的地方。例如“警察权研究”,作为博士论文也许还行,但作为硕士论文显然就太大了;硕士论文不妨考虑写其中一个方面,如警察盘问权研究、警察职务防卫权研究。又如“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与少数民族政策”,恐怕也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写成的;要写的话,不妨也选择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写,如计划生育政策、语文教育政策、诉讼用语的规定等。改小些,就容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至于平时的课堂训练,题目可以更小一些。在我的课堂上,一位学生想写公共信托理论,一位学生想讨论社会自治领域的司法审查。这样的题目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尚可,但作为学期论文习作都有些大。

4.学术规划或者职业规划

对大多数学生来说,在本科或者硕士阶段写的论文可能是他这辈子写的唯一的论文。但如果以学术为职业,这辈子就得连续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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