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合格的责任承担(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2 0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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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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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合格的责任承担(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

药物不合格的责任承担(因技术措施或医疗设备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1.因医院用的药物不合格造成损伤的,患者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双方就民事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 生产、使用不合格注射液造成损害,需要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分析解答】

一般地,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的药品是从具备药品生产资质的厂家那里采购取得的,而很少自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有效地保证药品的质量,因为专业的药品生产厂家具有生产药品所必需的技术和条件,且生产药品的程序能够得到严格的监控,而医疗机构制剂则要受到诸多条件(如原材料的供应、配制技术、配制条件等)的限制,且制剂过程很难得到有效的监控。因此,《药品管理法》第25条对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制剂的质量。《医院工作制度》在“制剂室工作制度”中规定:“制剂室必须具有制备制剂的必要设备,配制注射剂者还应具备无菌操作的设备条件。”“制剂的制备应按照中国药典、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学书籍之制备手续,定出制剂操作规程,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并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方可配制。”“为保证质量,配制制剂所用原料,溶媒以及其他附加剂的质量等均应符合药用标准。”《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则在“主任(中、西)药师职责”中规定:“指导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本案中,医院自制的生理盐水经检验中毒素超标,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患者正是因为输入医院自制的中毒素超标的生理盐水引起输液反应的,导致主要脏器缺血缺氧,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在制剂和输液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医疗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医院应当依法对患者的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4日晚10时,8岁女孩梦溪(化名)因扁桃腺发炎,被父母领往某中心医院就诊。在做过青霉素皮试后,医生对梦溪使用了青霉素,同时使用了医院自制的生理盐水。输液20多分钟后,梦溪开始全身颤抖,医院立即对其进行输液反应处理,仍未见好转。6个小时后,梦溪死亡。在梦溪死亡后4天,她的家人将其输液使用的氯化钠注射液送往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该药品不合格。同年8月,梦溪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此案后,法院委托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鉴定,结论为:因输入生理盐水中毒素超标引起输液反应,导致梦溪主要脏器缺血缺氧,功能衰竭死亡。出现输液反应后,医院抢救措施不力,延误了抢救时机,属一级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中心医院生产、使用不合格注射液,应对患者梦溪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梦溪父母7万元死亡赔偿金,并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1603元。梦溪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过低,也没有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是,他们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后,抢救措施不力,以致延误了抢救时机,也导致了患者的最终死亡,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也应依法承担因未能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医院在生理盐水的配制、输液和发生输液反应后的抢救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从而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家属在患者疑似输液引起不良反应以致死亡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该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有可能因违反该程序规定加大事故原因的调查难度,从而最终影响到自己合法利益的有效维护。

【专家提示】

医疗机构在自己配制药剂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医疗法律法规和制剂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使用自己配制的不合格药剂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患者或家属可以就赔偿事宜与医疗机构协商,也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此作出判决。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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