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8年度报告(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2 22: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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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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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8年度报告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8年度报告试读:

前言

回顾行业变化,分析行业现状,洞见行业发展趋势,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书籍一直坚持的写作初衷。

2019年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书籍出版的第五个年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8年度报告》在保留部分优秀内容的同时对往年书籍的结构和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优化。2018年度报告改变以往通过章节呈现全书结构的方式,采用篇章的方式呈现,结构性更强。全书主要分为概况篇、环境篇、产业市场篇、金融市场篇、模式与思考篇等部分,逻辑更为清晰,可读性和实用性更强。

概况篇主要介绍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并更新了国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的内容。

环境篇包含了行业政策环境和全国租赁业聚集高地——东疆等内容。行业政策环境部分除了四大支柱外,新增了外汇和海关的内容。其中,四大支柱部分的结构未变,但是在写作内容上做了较大的优化,突出四大支柱的变化,例如,监管方面,本书主要总结了近十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针对2018年监管并轨和银保监会职能机构改革,梳理了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和架构。税收方面则梳理了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及税收体系。法律部分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的重中之重,2018年度报告展示了融资租赁行业有代表性的案例及解析,新增了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分析、京津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报告等内容。会计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呈现了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的权威解读,分析了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实务及金融二级市场工具ABS的影响。

产业市场篇作为2018年度报告的全新内容,是本书最大的亮点。2018年度报告首次对与融资租赁紧密相关的航空、航运、汽车、医疗大健康四大产业从产业链角度进行系统分析,描述了行业概况、相应租赁产业发展现状及业务模式。

金融市场篇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角度对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整个宏观经济形势严峻和债务高企的背景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将难以持续,所以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方式是融资租赁公司资本运作的重点,其重要性也将日益凸显。

模式与思考篇包含标杆租赁公司案例和成员访谈录两大部分。标杆租赁公司案例部分汇聚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多家标杆租赁企业的优秀业务模式和成功做法,对行业初创企业及转型企业极具借鉴意义。成员访谈录是本书的又一亮点,近三十位行业领袖慷慨地分享了他们对行业的认识及对未来发展的研判,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2018年度报告保留了以往的附录内容,整理并更新了金融租赁公司名录、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录及融资租赁监管、法律、税收政策名录。

本书的成稿除了发挥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的内部研究力量外,还邀请了多名外部专家参与编写工作。他们分别是: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特约研究员、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邹颖、张立国、李雪梅、王勇、任立、李艳科、王文佳、陈祝安、张福广、战荣;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律师助理徐红玲,实习律师崔晓晔、乔蕊蕊、明文丰;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特约研究员、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宰金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大湾区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结构金融部总经理刘焕礼;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特约研究员、安龙(Avolon)副总裁刘晟扬。在此表示感谢!概况篇 1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1.1 金融租赁业发展情况分析1.1.1 我国金融租赁业总体情况

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已开业金融租赁公司66家(不含专业子公司),总数较2017年保持不变。上述66家金融租赁公司截至2018年末的注册资本总额达2 141.04亿元(见图1-1)。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6月末,金融租赁行业资产总额达2.66万亿元,同比增长14.52%。其中,租赁资产的总额达2.42万亿元,不良租赁资产率为0.93%,拨备覆盖率为310.77%,资本充足率为13.52%。

在地区分布上,66家金融租赁公司共分布于2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天津注册成立数量最多,达到11家,2017年天津新增2家金融租赁公司;其次为上海,共有7家金融租赁公司;广东于2017年新增2家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总数为6家;江苏共有5家;浙江2017年新增1家,共有4家;重庆、山东、湖北、北京4个地区均有3家;河南、河北、甘肃、福建、安徽5个地区均有2家;云南、新疆、西藏等11个地区均有1家(见图1-2)。图1-1 2014—2018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图1-2 金融租赁公司地区分布情况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

在股东背景上,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按股东背景可分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参股或控股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具体来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由城商行控股或参股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最多,共计22家,占全部66家的33%;全国性商业银行控股的有12家,占比18%;农商行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有10家,占比15%;政策性银行控股的有1家,占比2%(见图1-3)。

在注册资本上,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66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 141.04亿元,平均注册资本约为32.44亿元。

其中,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高,达180亿元;其次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6.42亿元;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排第三,为90亿元(见表1-1)。图1-3 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背景情况(单位:家)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表1-1 注册资本排名前十的金融租赁公司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

在资产规模上,金融租赁公司体量普遍较大。截至2018年6月末,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资产规模已超3 000亿元;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规模已超2 000亿元;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规模均超1 000亿元;此外,有9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已超500亿元(见图1-4)。图1-4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分布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1.1.2 2018年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情况

2018年度,有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完成或获批增加注册资本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获得增资批复,且均于2018年1月完成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分别增加20亿元、30亿元,至90亿元、60亿元。于2018年内获得增资批复并已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获批暂未完成增资的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股东中国农业银行将对其增资65亿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至95亿元。此外,两家专业子公司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招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也已分别完成70亿元、45亿元增资。1.2 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分析1.2.1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包含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共计6 158家,比2015年底增加2 543家,增幅为70.3%。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 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企业资产总额为21 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租赁资产总额为13 090.4亿元,增长33.8%;融资租赁资产总额为12 810亿元,增长32.9%。

2016年全行业融资租赁投放金额达到8 971.6亿元,较上年增长37.5%,实现营业收入1 535.9亿元,利润总额达267.7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35%和25.4%,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达973亿元,比上年增长13.6%。全年融资租赁企业共缴纳税收134.6亿元。融资租赁企业逾期租金合计291.5亿元,比上年增加74.3亿元,继续保持较低水平。1.2.2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确认353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较2017年底新增77家,增长27.90%(见图1-5)。

从内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看,全部353家注册资本合计2 498.7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超过(不含)30亿元人民币的共有10家,注册资本超百亿元的共有3家;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高,约221.01亿元,其次为浦航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约为126.83亿元,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7.90亿元,排名第三(见表1-2)。图1-5 2013—2018年我国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数据来源: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表1-2 注册资本排名前十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

从内资租赁企业的地区分布看,353家分布于26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天津数量最多,达112家,约占全部内资租赁企业数量的31.73%;浙江38家,北京26家,陕西22家,上海、山东均18家(见图1-6)。图1-6 2018年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地区分布情况数据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1.2.3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

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5 954家,较2015年末增加2 528家,增幅为73.8%。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达16 398.2亿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31.5%(见图1-7)。图1-7 2013—2016年我国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数据来源: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 2国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2.1 世界租赁发展概述

全球租赁业自金融危机以来已经连续6年获得新增业务量增长,租赁行业前景依旧乐观。《世界租赁年报2018》(2018 Global Leasing Report)依据全球新增业务量前50的国家统计,全球整体新投放业务在2015年突破1万亿美元以后,在2016年继续走高达到10 997.7亿美元,增长了944.7亿美元(见图2-1)。纵向观察全球租赁业的表现优于整体经济表现。

北美洲、欧洲和亚洲仍然是全球租赁市场的主体,2016年这3个地区的新增业务总量占全球的95%以上。其中,亚洲地区在2016年获得了30%的增长,在全球所有地区中上升幅度最大。图2-1 1997—2016年全球租赁新增业务量数据来源:整理自White Clark Group Global Leasing Report。

相比之下,北美洲与欧洲地区虽然在新增业务量增速上分别达到2.2%和7.3%,但是因为无法超过全球9.40%的平均增速,两大地区在全球新增业务总量占比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其他地区,包括澳新地区、南美洲和非洲的新增业务量均有不同程度萎缩(见表2-1)。可以说,全球租赁业如此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亚洲地区的拉动,而亚洲地区的增速则是依靠中国市场令人惊叹的表现。表2-1 2015—2016年各区域交易量及增长率数据来源:整理自White Clark Group Global Leasing Report。2.2 世界租赁市场主体发展概况:北美洲、欧洲、亚洲

1997—2016年世界租赁市场主体(北美洲、欧洲、亚洲)新增业务量如图2-2所示。图2-2 1997—2016年全球新增业务量数据来源:整理自White Clark Group Global Leasing Report。【北美洲】

北美洲是全世界租赁新增业务量最大的地区,2016年新增业务量为4 168亿美元。同期,北美洲新增业务量占全球的比例为37.9%,较2015年下降2.7%。《世界租赁年报2018》对北美洲地区的统计数据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个国家数据组成。其中,美国占据美洲地区最大的比重,同时也是全世界最大的租赁市场,2016年新增业务量达3 839亿美元。

根据美国设备金融活动调查(SEFA)的数据,美国新增租赁业务增长放缓,增速由2015年的11.10%降至2016年的2.54%。此外,根据SEFA的报告,美国租赁行业盈利能力在2016年受到打击,整个行业平均净资产回报率、总资产回报率和税前收入均有所下降。

2016年,在加拿大设备与车辆的各种融资手段中,租赁排在第一位,占比达36%,融资金额达324亿加元,折合258.6亿美元。加拿大整体经济情况较为疲软,商品价格较为低廉。受此影响,机械设备市场整体较为萎靡,加拿大租赁行业亦较为低迷。然而,加拿大的车辆租赁行业却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在2016年获得了6.4%的增长率。

墨西哥2016年新增业务量为71.0亿美元,较2015年下降2.60%。【欧洲】

2016年,欧洲整体的新增业务量为3 463亿美元,占据全世界比重为31.5%。其中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均是全球业务投放量排名前十的国家。这5个国家占了全欧65%以上的份额。

2016年英国“脱欧谈判”尚未结束,英国整体经济形势充满不确定性,然而其资产融资市场却表现得异常强劲。全年英国通过租赁行业获得融资817.7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中国。与2015年同期相比,以当地货币(英镑)计得的增长率为8.98%。

德国排在英国之后,拥有欧洲第二大租赁市场。以当地货币(欧元)计算,德国2016年较2015年新增业务量增长了3.42%,达到了643亿美元。德国是世界上最成熟的租赁市场之一,市场中58%的资产类型为汽车和房地产,16%为拖车和卡车。

法国维持着世界第六的租赁业新增业务量,2016年为389亿美元,较2015年增长了11.23%。法国能有较高速度的增长主要得益于法国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和较高的家庭消费能力。

意大利拥有欧洲第四、世界第九大租赁市场,2016年新增业务量达253亿美元。瑞典是欧洲第五、世界第十大租赁市场,2016年新增业务量达201亿美元。

总体来说,欧盟成员(以2016年计)租赁新增业务量复合增长率为10.30%。其中,比利时25.19%,丹麦16.80%,爱沙尼亚17.15%,希腊69.39%,意大利17.02%,立陶宛39.32%,波兰16.61%。

欧洲非欧盟国家也拥有较高的租赁新业务增长率,例如:挪威18.57%,俄罗斯34.42%,乌克兰66.24%。其中,俄罗斯在2015年经历了19.85%的负增长后,受俄罗斯财政部跨部门工作组会议上讨论的新租赁改革措施影响,在2016年度扭转了负增长态势,新增业务量增长率为34.42%。【亚洲】

2016年整个亚洲的新增业务量占全球总量的26.4%,达2 899亿美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了30%。

中国以61.9%的增速拉动了整个亚洲市场。2016年中国新增业务量达2 067亿美元,占亚洲的71.30%。在中国,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其中又以售后回租为主。纵观整个中国租赁行业,汽车板块的成长速度较快,据统计,中国汽车行业已经有35% ~ 40%的汽车是通过借贷和租赁获得的。

日本拥有世界第五大租赁市场,2016年度日本租赁行业新增业务量小幅下降1.3%。不过,日本租赁市场较为完善成熟,依然排名亚洲第二。据统计,日本约6%的个人资产投资方向为租赁市场。

韩国拥有亚洲第三大租赁市场,2016年韩国的租赁市场急剧萎缩,新增业务量为108亿美元,下滑幅度达9.29%。据统计,韩国市场租赁资产以交通设备为主,占比达70%以上。2.3 其他区域发展概况:澳大利亚、非洲、拉丁美洲

澳大利亚2016 / 2017年新增业务量为395亿澳元,以美元计为284.4亿美元,较2015年略有增加,上涨0.80%。其中,融资租赁49亿澳元,经营性租赁23亿澳元,租购16亿澳元,动产抵押贷款307亿澳元。这4类在澳大利亚设备租赁协会统计中,均为租赁业范畴。澳新地区新增业务量占全世界总量的2.6%。

租赁在澳大利亚作为设备融资手段已经使用了60多年,充分证明了租赁在各种经济周期内的实用性。租赁在澳大利亚现已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设备融资手段,预期未来仍将是支持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的投资方式。

非洲市场份额仅占全世界0.5%,有4个国家进入世界前50榜单,国别及排名分别是南非(28)、摩洛哥(37)、尼日利亚(44)、埃及(46)。非洲整体新增业务量以此四国计算呈下滑趋势,2016年四国新增业务量合计54亿美元。

据阿尔塔集团(Alta Group)的首席执行官、拉丁美洲地区的拉斐尔·卡斯蒂略·特里亚纳(Rafael Castillo Triana)先生的研究,根据估算拉丁美洲地区的总体新业务量以美元计算下降了6.8%,拉丁美洲地区的租赁量占全球总租赁量的1.2%。其中,占比较大的租赁市场分别是哥伦比亚、秘鲁、智利、巴西和阿根廷。2.4 各国 /地区租赁投资渗透率

2016年各国 /地区租赁投资渗透率相关数据见表2-2,1997—2016年11个租赁业发达国家租赁投资渗透率见表2-3,2014—2016年各国 /地区租赁GDP(国内生产总值)渗透率见表2-4。表2-2 各国 /地区租赁投资渗透率(2016)数据来源:(1)国际租赁协会;(2)欧洲租赁协会;(3)亚洲租赁协会;(4)Alta集团;(5)其他贸易协会;(6)政府统计;(7)中央银行数据;(8)学者评估;(9)其他数据。表2-3 11个租赁业发达国家租赁投资渗透率(1997—2016年)表2-4 各国 /地区租赁GDP渗透率(2014—2016年)数据来源:伦敦金融集团,怀特克拉克集团。环境篇 3行业政策环境3.1 监管3.1.1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变化(一)监管政策回顾

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监管机构颁发的部门规章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监管制度的主要依据。此前,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分属不同部门监管,我国融资租赁业呈现“一个市场、两套监管体系、三种企业准入”的特征。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是首部关于融资租赁业监管的专门法规,初步形成了行业监管框架体系;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发布,开启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工作;2005年,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做出具体规定;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允许商业银行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促进了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至此,3类机构的监管框架基本形成。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迅速积累,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开展,融资租赁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密集落地。

2013年7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发布,加强了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增加了部分规范的规定,对于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限制,同时还明确指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同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发布,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手段,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

2013年9月,商务部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回应融资租赁行业迅速发展的趋势、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融资租赁的类金融业务属性,必须重视企业的监管引导,加强风险防控。《办法》共计36条,针对内资试点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

2014年3月,原银监会修订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金租办法》)。修订后的《金租办法》共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变化有: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拓宽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扩大了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

2014年7月,原银监会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明确了设立条件、业务经营规则及相关监管事项等。《规定》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

2015年6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其中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除沿用《金租办法》的条件外,针对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的情形增加了一条: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此外,《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实施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增加了限制条件。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先后印发,全面部署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随后,各地政府响应号召,天津、吉林、山东、湖北等地先后出台各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2016年3月,《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称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016年5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称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挂牌申请。

2017年5月,在金融业整体风险梳理排查的背景下,《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发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当年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其中列明了12类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及9类企业出现的问题作为重点排查内容。

2017年6月,《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发布,融资租赁内资试点确认工作的审核权限下放区域增至11个。权限下放促进了各地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发展。(二)2018年监管政策变化

2018年是融资租赁业转折之年,行业正式开启监管并轨。

2017年7月14—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着重强调了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会议还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根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功能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这一监管模式更关注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而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功能监管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有利于缓和监管职能冲突,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消除监管套利,适应了混业经营趋势下防控交叉金融风险的需要,能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面临不同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是同类业务,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看,统一监管、强化属地监管是监管完善的方向。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废止

2018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其官网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废止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废止背景可以追溯至2015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还提出“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办法》的废止是顺应落实《指导意见》的举动,更是落实统一行业管理体制、监管规则以及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必然。《管理办法》废止后,外资租赁企业日常的监管要求继续遵循《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

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该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多年的“两类三机构”模式落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则将统一由银保监会制定。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业结束了多头监管的局面。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监管对象。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1.2 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一)新旧监管体系对比

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发之前,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不同的监管主体负责,各自遵循的监管规则有一定差异。

金融租赁公司由原银监会负责审批设立,参照银行的监管原则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股东背景又进一步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均由商务部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总体上看,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规则的设定以及具体执行的严格程度上明显高于一般工商企业,但弱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见表3-1)。表3-1 3类机构监管政策对比资料来源: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整理。

根据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银保监会承接的仅是“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根据各地机构改革方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承担起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的具体执行职责。(二)新监管体系架构

1.银保监会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报告提出,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还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挂牌。

2018年6月7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一条监管信息。信息称,银保监会已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请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尽快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联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组织本地区3类机构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逐户审核确认企业填报信息,结合实际开展摸底工作。此次摸底调查为银保监会接手3类机构后开展的首次针对性工作。

2018年11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告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编制规定中提到,银保监会将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法规部、普惠金融部等27个内设机构(见表3-2)。编制规定中明确,银保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表3-2 银保监会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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