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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1 1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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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试读:

网购假冒手机,交易平台无过错不担责

——王某诉浙江××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

【案情】

被告浙江××网络有限公司是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卖家黄某在被告的网络交易平台以“××数码科技”的名义开店销售手机,原告王某在被告的网络交易平台的ID是“××××”,2012年7月12日,原告用ID“××××”在被告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向王某订购了一部××品牌手机,价款是3680.1元,原告要求购买的手机是“正品(港版)白色—现货★16G版\[送大礼包\]”,黄某向原告承诺假一赔三,原告于当天下了订单,只付了手机价款3680.1元,后原告发现购得的手机非正品(港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4,720.4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与2003年成立,创建了网络交易平台××网站,被告管理该网站,制定了《××网服务协议》、《××网争议处理规范》、《假一赔三服务协议》、《××网手机“假一赔三”检测鉴定服务范围》,并对上述协议、规范进行了公告、公证。《××网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交易平台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交易平台仅作为交易地点;交易平台仅作为您获取物品或者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但交易平台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您应自行谨慎判断确定相关物品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等。《××网争议处理规范》的内容包括:任何一方通知××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则××网终止处理相应争议等。《假一赔三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假一赔三服务系卖家根据《消费保障服务协议》的约定,承诺为买家提供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卖家的店铺主营类目或者特定商品由卖家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一种特色服务;卖家承诺支持假一赔三服务的商品均为真品,如买家认为卖家出售的商品为假货,买家有权发起“假一赔三”赔付申请,在买家赔付申请成立的情况下,卖家同意承担假一赔三责任,即退回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依照买家实际支付商品价款二倍向买家赔偿,承担所涉商品全部物流费用;假一赔三服务作为卖家向买家提供的一项服务,卖家是服务的唯一责任主体,卖家应及时处理买家发起的假一赔三维权申请,××网声明不对假一赔三服务所涉及的赔偿及其他责任负责;卖家为手机和数码产品提供假一赔三服务的,卖家应以其自有费用购买专业第三方公司服务,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真伪鉴定和相关服务;第三方公司根据卖家申请对所涉商品进行检验,检验将同时告知卖家、买家和××网,卖家认可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结果,如检验报告显示所涉商品为假货的,卖家应承担假一赔三责任。《××网手机“假一赔三”检测鉴定服务范围》的内容包括:检测该手机及配件是否为原厂生产的全新手机及配件,注意事项:不检测该手机来源渠道、销售渠道、软件型号及版本。

法院认为,被告创设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后,就网站管理制定了《××网服务协议》、《××网争议处理规范》、《假一赔三服务协议》、《××网手机“假一赔三”检测鉴定服务范围》,并对上述协议、规范进行了公告、公证。由于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上述协议、规范系为管理网站、规范交易而作出的规定,故上述协议、规范对通过××网交易的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协议、规范的规定,被告仅系为交易双方提供网上交易的平台,并不参与到交易中,且被告已提供了涉案卖家黄某的真实身份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

【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公司网站购买手机,到货后,发现并非卖家承诺的正品(港版),进而向被告即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提出假一赔三的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卖家黄某的身份情况是真实的,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也不存在被告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交易平台销售假冒手机的情况,所以,被告不需要对原告网购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配套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指网络交易平台仅指由第三方经营的为交易者提供网络空间与技术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只是根据与买卖双方分别订立的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类平台也被称为中介型或者开放型平台。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提供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求偿,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仅在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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